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8•【文号】学位办[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4月1日正式施行。
为落实《办法》有关独立学院规范管理、独立授予学士学位等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经教育部批准正式设立的独立学院,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经批准设置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一起,纳入本委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并会同省级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独立学院教学、管理以及制度建设予以跟进和指导。
二、各省级学位委员会依据本委已经制定并实施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新增学士学位单位的规定和工作方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及时受理、审批独立学院获得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申请。
三、依据《办法》进行了调整和充实、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并经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独立学院,从2008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以独立学院的名称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2008年以前入学的学生,由独立学院组织申请其他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请你们协调有关事宜。
四、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单位,对促进独立学院规范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高等教育稳定局面,极为重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要充分重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分步有序地组织审批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高校的有效沟通,作好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办。
二○○八年四月八日。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精编WORD版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一、文件规定1、《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教育部26号令)第十八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申请书。
内容包括:举办者、拟设立独立学院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办学协议。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条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设批准书;(三)筹设情况报告;(四)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五)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察验收,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
2、《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教育部文件“积极做好现有独立学院的规范和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考虑到独立学院的复杂性和实际情况,国家对已设独立学院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并明确了相关政策:(1)基本符合《办法》要求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考察验收申请,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并对考察验收合格的独立学院核发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整版)独立学院转设相关政策材料
独立学院转设相关政策材料:
1.《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
三、“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政策规定
……
(一)关于高等学校设置
--独立学院视需要和条件按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可以逐步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
(三)关于高等学校更名
……
3.设置高等学校应依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及所在地,使用一个相应的学校名称。
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区、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2.教育部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独立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独立学院变更地址,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独立学院变更名称,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察验收,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
关于独立学院
关于独立学院(一)独立学院解读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及管理办法》指出: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1、独立学院的属性——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是普通本科高校依据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学院。
独立学院与其它普通高等学校一样,都是国家承认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由于独立学院属于本科层次,所以由教育部负责审批。
2、独立学院的办学层次——本科独立学院属于本科层次,其设立由教育部负责审批。
独立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加盖的是本独立学院的印章,但与其它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一样都是国家承认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对于符合授位条件的,授予独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3、独立学院的招生——按国家普通高考统招计划独立学院的招生计划,是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下达的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内统筹安排的。
据了解,各地对独立学院招生计划安排均给予了政策倾斜。
独立学院的招生标准,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具体招生录取批次、办法及对户籍管理与毕业生就业等相关政策,是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的。
4、独立学院的录取批次——二、三批本科独立学院与其它普通高等学校一样,都是国家承认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其录取工作程序和规则与其它普通高校一致,独立学院的录取工作一般被安排在本科二批次或三批次进行。
(摘自《中国独立学院在线》)(二)报考“十看”全国独立学院的总体发展水平尚不平衡,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应充分了解各独立学院的综合情况,然后再决定是否报考:★看学院是否获得教育部正式的办学批准。
报考独立学院时,考生首先要登录教育部官方网站查询。
★看母体院校情况。
独立学院应当具有独立性,但是,“独立”并不意味着与“母体”毫无关联,“母体”的办学实力、师资水平等对独立学院还是会有一定的影响。
部令第38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9月10日第3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我部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具体如下:一、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一)经商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废止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
(二)废止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
二、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第十条修改为:“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二)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
”(三)将《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四条修改为:“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删除第三章。
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
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立项核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工作说明
各省、⾃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教育司(局),部属各⾼等学校: 现将全国独⽴学院⼯作会议参阅材料《关于〈独⽴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作说明》印发给你们,请查收。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全国独⽴学院⼯作会议参阅材料 关于《独⽴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作说明 —、关于《独⽴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和起草过程 独⽴学院试办以来,教育部⼀直⼗分重视并积极⽀持独⽴学院的试办⼯作。
2003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学院管理的若⼲意见》(教发[2003]8号,以下简称8号⽂件),对规范和促进独⽴学院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
经过四年的摸索和不断规范,独⽴学院基本⾛上了⼀条健康发展的轨道。
2001年独⽴学院有318所,在校⽣186.6万⼈,占全国民办⾼等教育在校⽣总数的53.4%;其中,独⽴学院本科在校⽣165.7万⼈,占全国民办本科⾼等教育在校⽣总数的88.7%。
实践证明,独⽴学院对于深化⾼等教育改⾰、实现⾼等教育⼤众化起到了重要的作⽤。
贯彻落实党的⼗七⼤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作全局,优先发展教育,建设⼈⼒资源强国,要求我们必须把提⾼质量作为⾼等教育改⾰发展的重要任务,建设⾼等教育强国。
为推进独⽴学院持续健康发展,2006年,教育部明确了独⽴学院⼯作重点是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质量。
党的⼗七⼤强调指出,⿎励和规范社会⼒量兴办教育。
从⽽进⼀步明确了独⽴学院的发展⽅向和⼯作思路。
近年来,⼀些独⽴学院出现了办学不规范的现象和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的⾼度关注。
社会各界多次呼吁加强独⽴学院法制建设⼯作,实现独⽴学院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2002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2004年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举办民办学校的基本政策,为独⽴学院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6 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维护独立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独立学院是指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具有法人资格。
本规定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独立学院的举办者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和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普通高校利用教学理念、管理方法、办学经验等参与办学。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资金、实物、土地等参与办学。
第四条独立学院主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要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六条独立学院名称应当为“普通高校名称加××学院”,其中“××学院”,须有别于院系和学科的名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审批工作。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独立学院颁发办学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学院工作,按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履行有关职责。
第八条参与申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参与申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净资产不低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申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的个人的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1.2亿元。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可以参与申办一所独立学院。
第十条独立学院办学条件参照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第九条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学院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独立学院设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校机构设置管理制度
学校机构设置管理制度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学校扮演着培养人才的重要角色。
而学校机构设置及其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和高效性对学校教育质量的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学校机构设置管理制度展开讨论。
二、机构设置的必要性学校机构设置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作学校。
合理的机构设置可以分工明确,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可以确保学校各项事务的顺利进行。
三、机构设置的目标和原则学校机构设置的目标是确保学校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同时培养良好的师生关系和学校文化。
机构设置的原则包括科学性、灵活性、稳定性和透明性。
四、学校机构设置的基本层次学校机构设置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学校级、系(部)级和班级级。
学校级机构有学校领导机构、教务机构、学生工作机构等;系(部)级机构有系(部)主任办公室、教师办公室等;班级级机构有班主任办公室、教研组等。
五、学校机构设置的具体内容学校机构设置的具体内容根据学校规模和特点可能不同,但通常包括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科研处等。
教务处负责学生的课程安排和考试管理;学生处负责学生的生活管理和素质教育;人事处负责教职员工的招聘和管理;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六、学校机构设置的管理制度学校机构设置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明确、权责清晰、工作流程规范等。
明确的岗位职责可以确保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方向明确;权责清晰可以确保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清晰;规范的工作流程可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高效进行。
七、学校机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学校机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职责重叠、工作效率低下、信息沟通不畅等。
职责重叠可能导致工作冗余和效率低下;工作效率低下则可能导致学校事务无法及时完成;信息沟通不畅则可能导致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困难。
八、改进学校机构设置的建议为了改进学校机构设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优化机构设置,合理划分职能部门的职责;加强内部沟通,建立定期会议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优化业务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一、文件规定1、《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教育部26号令)第十八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申请书。
内容包括:举办者、拟设立独立学院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办学协议。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条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设批准书;(三)筹设情况报告;(四)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五)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察验收,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
2、《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教育部文件“积极做好现有独立学院的规范和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考虑到独立学院的复杂性和实际情况,国家对已设独立学院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并明确了相关政策:(1)基本符合《办法》要求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考察验收申请,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并对考察验收合格的独立学院核发办学许可证。
(2)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可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3)既不申请考察验收,也不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的,可继续教育教学活动,但必须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体制机制,充实办学条件,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地做好报请验收或申请转设工作,过渡期结束后,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
学校独立学院管理办法
学校独立学院管理办法1. 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学校独立学院的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独立学院的运作,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学院的可持续发展。
独立学院作为学校的一部分,必须遵循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学方针,同时又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管理权限。
因此,管理办法的制定就是为了明确学校和独立学院的职责和权责关系,保证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学院的规范运作。
2. 学校和独立学院的权责关系学校是独立学院的主体,负责统一规划和管理学院的教学工作。
学校要制定和调整学院的专业设置、人员编制和教学进程,并为学院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支持。
而独立学院则有一定的管理自主权,可以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制定学院的发展策略和教学计划。
3. 独立学院的自主招生独立学院有权自主招生,但必须遵循学校的招生政策和标准。
学校可以将一定的招生计划额度分配给独立学院,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
同时,学校也会对独立学院的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招生的公平和合法性。
4. 独立学院的课程设置独立学院可以根据学科特点和市场需求,自主设置课程。
但必须遵循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课程的合法合规。
学校会对独立学院的课程设置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保教学质量和专业能力的提升。
5. 独立学院的教师队伍建设独立学院有一定的调配教师的自主权,但必须根据学校的师资标准和要求进行配备。
学校会对独立学院的教师队伍进行审核和资格认定,以确保教师的专业素质和学院的教学水平。
6. 独立学院的教学质量保障独立学院必须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包括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等。
学校会对独立学院的教学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估,以确保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学院的可持续发展。
7. 独立学院的实践教学独立学院应注重实践教学的开展,提供更多的实习和实训机会,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学校会对独立学院的实践教学进行评估和指导,以确保教学的实效性和专业性。
8. 独立学院的财务管理独立学院有一定的财务自决权,但必须按照学校的财务制度和规定进行管理。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1. 引言独立学院是指依法设立、独立管理、享有法人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
为了规范独立学院的设置和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并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2. 独立学院的设置条件根据《高等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学院的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1.学校背景:独立学院隶属于某一高校或独立法人学校,在学校背景的基础上设立。
学校背景的选择应与独立学院所提供的专业领域相匹配。
2.教育资源:独立学院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资源,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教材教辅、实践教学基地等,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3.专业设置: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应符合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需求,并应与学校背景的特色和优势相协调。
3. 独立学院的管理机构独立学院的管理机构应设立学院领导班子和相应的教职员工队伍。
具体组织结构包括:1.学院领导:由学院院长、副院长组成,负责学院的整体管理和领导。
2.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内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学术研究、教学改革、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工作。
3.行政管理机构:包括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实验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学院的日常行政事务和学生管理。
4. 独立学院的教学管理独立学院的教学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设置:独立学院应根据专业需求和社会需求,合理设置课程,确保教学内容与最新行业发展相结合。
2.教学质量监控:学院教学督导组织应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进行教学改革。
3.师资队伍建设:独立学院应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专业素质。
4.学生管理:学院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引导,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5. 独立学院的质量评估与监督为确保独立学院的教育质量,需要进行质量评估与监督。
具体包括:1.外部评估:由教育部门组织专家对独立学院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院发展和改进的参考。
独立学院转设
发展历史
2008年,教育部发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要求独立学院在5年内完成独立设置。2008年到2013年, 只有30所独立学院完成转设 。
2013年,未转设的独立学院有292所。
2019年,未转设的独立学院有257所。
2020年5月15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教发厅〔2020〕2号), 坚持好中快进推动独立学院转设。到2020年末,各独立学院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同时推动一批独立学院实现 转设。原则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要率先完成转设,其他独立学院要尽早完成转 设。独立学院转设的路径包括转为民办、转为公办与终止办学。对于终止办学,方案明确,“已停止招生,或由 于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转设,或举办者主动提出且条件具备的,终止办学,撤销建制。”
转设标准
独立学院转设要达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学校各项办学条件指标,均须 具备相关证明材料。
转设路径
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独立学院,坚持实事求是,探索适合的转设路径。
转设要求
独立学院转设要确保产权清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归属学校,证件编号、使用性质、土地面积等 证件信息真实有效。
《实施方案》中提到的“合并转设”,是指独立学院整合优质的高职学校或高等专科学校成为本科层次职业 学校。学校的名称一般为XXXX职业大学或职业技术大学。在类型上属于职业教育,在层次上属于本科层次教育, 与普通本科高校同属一个层次,培养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学生毕业后取得本科 学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将独立学院转设优先纳入本省高校设置规划,研究制定独 立学院转设总体方案。
学校设置管理制度
学校设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设置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设置管理工作,包括新增、调整、撤销学院、专业,增加、变更、减少教室、实验室等。
第三条学校设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公开性原则,合理设置教学资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校设置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的设置管理工作,并组织对学校设置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学校设置管理档案,对学校的各项设置管理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二章学校设置的程序第六条学校设置的程序应当包括调研论证、方案拟订、审批程序。
第七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校的设置进行调研,收集相关资料,对学校的发展需求进行研究分析。
第八条学校应当拟订学校设置方案,明确新增、调整、撤销学院、专业、增加、变更、减少教室、实验室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学校应当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学校设置方案,并经过审批程序。
第十条学校设置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学校设置管理工作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学校设置的原则第十一条学校设置应当遵循综合性原则和科学原则,根据学校的规模和办学特点来确定学校的设置内容。
第十二条学校设置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不应过度扩张,应合理分配教育资源。
第十三条学校设置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设立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
第十四条学校设置应当注重培养人才和创新能力,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应当注重教学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注重学科交叉和综合性的培养。
第四章学校设置的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学校设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学校设置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学校设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学校设置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校设置管理档案,对学校设置管理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学校设置管理工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第九条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学院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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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设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拟设立独立学院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办学协议。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第九条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学院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合作办学协议应当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
第十六条设立独立学院,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1至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申请正式设立的,自然终止筹设。
第十七条设立独立学院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向拟设立的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程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独立学院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托管。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终止的独立学院,除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印章,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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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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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独立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独立学院变更地址,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独立学院变更名称,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独立学院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独立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第四十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独立学院的督导和年检工作,对独立学院的办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四十七条独立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独立学院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
(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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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第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独立学院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
第十二条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于筹设期内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
第二十九条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独立学院院长负责独立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范围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独立学院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独立学院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独立学院使用普通高等学校的管理资源和师资、课程等教育教学资源,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独立学院的办学成本。
第三十五条独立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十六条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教师聘用和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和保障教师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七条独立学院应当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充实办学条件,并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八条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
(一)独立学院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等;
(三)独立学院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第二十二条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普通高等学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独立学院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载明。
第四十二条独立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独立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三条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和程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或者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独立学院院长;
(二)修改独立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独立学院的合并、终止;
(六)独立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
(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第三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九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五十一条独立学院终止时,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
独立学院举办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挪用办学资金造成独立学院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须提供在校学生的后续教育经费。
第二十条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独立学院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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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合作办学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完善独立学院教学水平的监测和评估体系。
第四十五条独立学院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三十四条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6号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