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金融资产公开挂牌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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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22修订)》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三板上市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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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你们委托我们为你们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开发行股份呈递法律意见书, 我们已经阅读审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现有法律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们的实践经验、知识储备和对国家发展政策的理解发表如下意见:一、公司法人资格1.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等资料符合公司注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够合法代表公司签署各项文件和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合同,法定代表人为自然人,符合登记规定。
3.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主要成员符合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等文件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的鉴证、交易、协议及其他文书的签署、授权手续规范合法。
二、公司的股份结构1.公司的总股本以及股东的数量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取得各自持股份额的合法证明。
2.公司完全实行股份制度,并已取得有关股份的证明文件。
3.公司各类股份或证券已经依法在机构或组织内部买卖、交易,并按照法规进行各类披露,无非法买卖或内幕交易现象。
三、公司涉及的有关证券、股票发行和募集资金等的法律问题1.公司以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股票,并已依法按照规定进行募集,经上交所审核通过,获取挂牌及交易的资格。
2.公司在募集方面的披露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取得证券监管理部门的确认及批准。
3.公司申报新三板挂牌及发行股票的文件、意见及其他资料完全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的情形。
4.按照行业标准和政策规定,公司可以进行此次股份发行和公开募集资金。
四、公司合法行动和其他有关法律问题1.公司按照国家法律和行业标准开展业务,并已依法获得有关资质证书。
2.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3.公司的企业文化、社会责任、信用记录等得到较好的评价。
4.公司无其他有损当局或组织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
五、结论根据我们的审阅和掌握的资料, 我们认为xxx公司(简称“公司”)已具备三板挂牌及股份发行的主要法律资质,合法合规合理。
资产转让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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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已经仔细研究了资产转让相关法律条款,并就此发表以下法律意见:一、资产转让法律意义资产转让是指将某一或多项资产的权利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资产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资产转让的目的在于使转让人将其合法所有权移交给受让人,同时受让人应支付相应的合法对价。
二、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1. 资产的明确界定:资产转让的前提是要求被转让的资产能够明确界定,双方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列明被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使用状况等。
2. 资产的合法性:转让人应对转让资产的合法性负有保证责任,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许可证等。
3. 对价的确定:资产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受让人支付的对价,并应明确约定对价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4. 第三人权益的考虑:在资产转让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涉及到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如存在抵押、质押等情况,需要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解除相关担保措施,否则可能导致资产转让效力无效。
三、资产转让的法律效力1. 权利的转移: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及对价的支付标志着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受让人成为资产的合法所有人。
2. 第三人知悉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他人对第三人宣称其取得了某一特定财产权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第三人有权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判断该特定财产权利的真实性。
3. 诚信原则:在资产转让过程中,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转让人应履行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资产情况的义务,受让人应履行支付对价的义务。
四、资产转让的法律风险1.第三人占有的风险:如果被转让资产正在被第三人占有并持有,转让合同的签订并无法解除第三人的占有,受让人可能无法获得实际控制权。
2.法律纠纷的风险:在资产转让过程中,如果转让人提供的资产情况不真实、不完整,或者受让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对价,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资产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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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本文旨在为资产转让交易提供法律意见。
针对特定的情况,本意见书重点分析了资产转让的法律要求、流程和风险,并提供了相应的建议。
1. 背景
描述资产转让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包括交易各方的身份、交易的财务和商业目标等。
2. 法律要求
详细说明资产转让交易所需符合的法律要求。
这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程序。
3. 流程
概述资产转让交易的整个流程。
包括起草和审查相关文件、交易的执行和履行等步骤。
4. 风险分析
对资产转让交易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涵盖潜在的合同纠纷、财产权益保护、税务风险等方面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5. 建议
基于对资产转让交易的法律要求和风险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包括修改和完善相关合同条款、加强尽职调查、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等建议。
6. 结论
总结整份法律意见书的重点内容,并再次强调相关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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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资产转让的法律意见书的大致框架和内容要点。
在具体起草时,请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详细信息,以使意见书更加准确和有针对性。
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和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范文精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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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一、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是就公司申请在新三板上市挂牌的法律问题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基础上,我们作为律师事务所就法律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本意见书旨在帮助公司了解在新三板上市挂牌所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并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参考。
二、背景1. 公司:概述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注册情况、主要业务、经营状况等。
2. 新三板:简要介绍新三板市场,包括新三板的定位、运作机制等。
3. 公司申请挂牌的原因和目标。
三、公司治理1. 公司章程:评估公司章程是否符合挂牌要求,并提出修改建议。
2. 董事会结构:评估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合规,包括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董事情况。
3. 高管团队:评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和合规性。
4. 内控制度: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包括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等。
四、财务状况1. 财务报告:评估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财务数据的收集和核实。
2. 风险披露:评估公司是否充分披露了与财务状况相关的重大风险。
3. 审计:评估公司是否进行了独立审计,并核实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五、法律风险1. 法律合规:评估公司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治理、市场竞争、劳动法规等。
2. 诉讼风险:评估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并分析相关风险。
3. 知识产权:评估公司是否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并协助公司进行相关登记和保护。
4. 合同法律性质:评估公司已签署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修订建议。
六、合规要求根据新三板挂牌的规定,提出公司需满足的合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股权结构、股东权益、重大事项披露等。
七、风险提示根据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结果,提出潜在的风险因素,并建议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
八、结论根据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和相关法律要求,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公司申请在新三板上市挂牌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我们鼓励公司积极与其他专业机构和人士进行合作,共同推进挂牌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为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支持。
产权转让挂牌法律意见书
![产权转让挂牌法律意见书](https://img.taocdn.com/s3/m/08d1a773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80f724b.png)
产权转让挂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对于您打算进行产权转让挂牌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与分析,并就此向您提供法律意见如下:一、根据我国《拍卖法》的规定,产权转让挂牌是一种常见的产权交易方式,可以有效地为出售方和购买方提供公开、透明、公正的交易平台。
在进行产权转让挂牌之前,您需要了解以下几点法律事项:1.了解产权的种类及范围:确定您打算转让的产权种类,例如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并了解产权的范围和限制,以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2.明确产权转让的目的和需求:清楚地表达您的转让目的和需求,例如转让价格、转让条件等,以便在挂牌过程中能够为出售方和购买方提供明确的参考标准。
3.准备相关材料:根据挂牌的要求,准备好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必要的材料,以证明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签署挂牌协议:与挂牌平台签署挂牌协议,明确约定挂牌的目的、方式、期限、报酬等重要事项,并明确保障挂牌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
5.合法转让方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合法的产权转让方式,例如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在进行产权转让挂牌过程中,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法律风险:1.挂牌信息的真实性:您需要确保挂牌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或隐瞒重要信息,以免引发纠纷或后续法律风险。
2.合同约定的合法性:您与购买方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合同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产权转让过程的合法性:您需要确保产权的转让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
4.买卖双方的权益保障:在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的权益应当得到平等和充分的保障,避免出现合同违约、欺诈等风险。
总结:产权转让挂牌是一项复杂的法律事务,涉及众多法律风险和合法性问题,因此,在进行产权转让挂牌前建议您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与支持,确保所有法律事项得到妥善处理,避免未来出现法律纠纷。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66341e95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3766c48.png)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新三板上市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新三板上市挂牌法律意见书的模版,以便为客户提供参考。
该模版涵盖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结构和内容要点,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1. 引言和背景1.1 引言这一部分应简单介绍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和背景,包括但不限于:- 本意见书为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其挂牌上市提供的法律意见;- 本意见书仅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给出意见,不对未来法律变化和司法判例进行预测;- 本意见书基于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该等文件和信息由公司负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2 背景这一部分应简要说明公司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质、经营范围等;- 公司挂牌上市的目的和计划;- 相关股东、管理层和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
2. 法律法规依据这一部分应列出与公司挂牌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对公司业务活动和挂牌上市过程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可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示例:-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规则;- 挂牌上市指南。
3. 相关文件和合规事项3.1 公司章程这一部分应简要介绍公司章程对挂牌上市的要求和规定。
3.2 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关系这一部分应介绍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关系,并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3.3 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这一部分应介绍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3.4 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这一部分应介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安排,并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3.5 其他合规事项该部分应列出其他与公司挂牌上市相关的合规事项,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信息。
4. 法律意见4.1 挂牌上市的法律可行性这一部分应提供关于公司挂牌上市的法律可行性的意见。
4.2 公司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一部分应提供关于公司提供的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意见。
4.3 其他法律意见该部分应提供其他与公司挂牌上市相关的法律意见。
5. 结论这一部分应对整个法律意见书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
银行间交易市场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银行间交易市场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7859a94177232f60ddcca145.png)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表(F表)
根据交易商协会提供的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表要求,公司至少需要准备或面临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公司的主体资格,如会员资格、非金融企业等,其中主要的是历史沿革的合法合规性、合法存续性等;
2、公司的发行程序,主要包括内部的合法合规、合乎章程和法定程序的关于发行融资券、票据、定向工具的内部决策等
3、发行文件和机构,主要包括为发行而编制的发行公告、发行计划、募集说明书、发行协议等法律文书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担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审计机构、法律机构的主体适格性问题,是否符合交易商协会和遵循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规定的问题。
4、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这是发行发行融资券、票据、定向工具成功与否,能否通过注册或备案的最重要方面,主要包括募集目的的合法合规性,公司具备良好的持续性、偿债能力、稳定性要求,如治理结构,业务运营情况,在建工程合法合规性、政策支持性或友好性,债务或担保情况等,或对发行有重大不利影响或法律风险的其他重大事项等内容。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表(F表)。
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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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精简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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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1. 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公司在新三板上挂牌过程中的法律事务进行法律分析和意见提供。
本意见书根据我作为公司法律顾问的了解,并参考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内容进行。
2. 公司背景请在此部分提供公司的背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股东结构等信息。
3. 新三板挂牌需满足的法律要求在此部分,我们将讨论公司在新三板上市挂牌过程中所需要满足的法律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3.1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新三板挂牌规定,公司需要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
具体而言,公司需要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并提供有效的股东会议制度。
公司还需要制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意见:我们建议公司遵守公司法和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进行相应的建立和调整。
3.2 财务报告和审计新三板要求公司在挂牌过程中向市场披露其财务状况,公司需要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
意见:我们建议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新三板挂牌规定,编制完整、准确的财务报告,并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审计。
3.3 其他法律要求除了上述要求外,公司还需要满足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股权结构、募集资金使用等。
意见:我们建议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遵守规定并履行义务。
4. 风险提示请注意,挂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和业务风险,请公司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这些风险。
5. 结论根据我对公司所了解的情况,并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应满足新三板上市挂牌的法律要求。
请注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公司应谨慎评估和处理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根据需要寻求法律意见。
此致公司法律顾问日期。
公开挂牌转让银行股权的公告
![公开挂牌转让银行股权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9c402a67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76fc17b.png)
公开挂牌转让银行股权的公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并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我公司决定公开挂牌转让部分银行股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所转让的银行股权总量为公司持有银行股权的15%。
具体股权数量及转让价格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定价,并在挂牌过程中公布。
2. 转让股权的挂牌交易将在本公司和相关金融机构的合作下进行。
我们已与一家知名金融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并将通过其平台进行挂牌转让交易。
3. 所有有意购买转让股权的机构和个人需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审查标准。
我们将对所有意向购买方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并选择最适合的买方。
4. 转让交易将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并在交易完成后进行公告披露。
所有相关信息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示。
5. 转让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获得一定金额的资金,用于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业务。
希望各位股东对于公司股权转让具有信心和支持,并欢迎有意购买方参与竞标。
我们相信这次转让交易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价值,并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创造更多机会。
特此公告,敬请关注转让交易的进展。
谢谢。
此致
公司董事会。
国有资产处置法律意见书
![国有资产处置法律意见书](https://img.taocdn.com/s3/m/ccf8a85d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01.png)
国有资产处置法律意见书【标题】国有资产处置法律意见书【正文】尊敬的委托人:经研究和分析您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以法律专业的角度对国有资产处置问题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国有资产处置的法律依据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其中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条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
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当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及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进行,并满足以下要求:1. 履行审批手续:对于涉及重要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依法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2. 遵循公开招标: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招标。
招标程序应当严格遵循,确保所有合作方有平等的机会参与,以达到最优的效果。
3. 确保交易公正合理: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当确保交易的公正合理。
具体包括确定合理的评估价格,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最终交易方和交易价格,并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避免利益输送、内外勾结等违法行为。
4. 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国家利益。
特别是对于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关键领域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谨慎对待,避免泄露国家机密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法律风险分析及预防对策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需要我们提前认识和预防。
具体包括:1.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风险: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如果未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会触犯法律,受到法律责任追究。
因此,我们建议您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法律要求的操作。
2. 不当操作引发纠纷的风险:如果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不当操作、不当决策或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况,可能会导致合作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投诉、索赔或诉讼等纠纷。
关于国资公司(国有企业)退出方式的法律意见(减资、合意解散、起诉解散、公开挂牌转让)
![关于国资公司(国有企业)退出方式的法律意见(减资、合意解散、起诉解散、公开挂牌转让)](https://img.taocdn.com/s3/m/d376156189eb172dec63b706.png)
关于国资公司A退出B公司股权投资的法律意见承贵司垂询,就贵司拟安排“A公司”退出“B公司”股权投资事宜,本所根据贵司提供的资料,结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如下初步意见:一、贵司提供的资料1、《B公司公司章程》;2、《关于B公司股权转让及退出相关事项的请示》。
上述材料除非特别说明均为电子版文件,为便于论述,均以上述材料有原件为前提,本所不对上述材料的真伪负责。
二、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下称“《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下称“《企业国有资产法》”);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三、相关法律事实(一)B公司及其股东的基本情况1、B公司的基本情况(1)根据贵司提供的资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显示,B公司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及持股比例为:(2)B公司设有董事会,主要人员是(3)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未查询到B公司股权被质押或被查封的记录。
(4)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官方网站,暂未查询到B公司的诉讼信息及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
2、B公司股东的基本情况(1)E公司1)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暂未查询到B 公司股东E公司股权被质押或被查封的记录2)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官方网站,暂未查询到E公司的诉讼信息及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
(二)其他情况A公司于2016年7月7日成为B公司股东,但并未参与B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新三板上市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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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尊敬的客户:以下是关于新三板上市挂牌的法律意见书模版,供您参考:[公司名称]新三板上市挂牌法律意见书根据贵公司委托,我们对贵公司拟在中国股权交易所设立的新三板上市挂牌提供法律意见。
根据我们的了解,贵公司即将完成新三板上市挂牌的准备工作。
在此,我们依法提供如下法律意见:一、申请条件1. 贵公司必须是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 贵公司必须满足新三板上市挂牌审核委员会制定的财务和业务条件;3. 贵公司必须及时披露信息,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4. 贵公司必须具备稳定的现金流和持续盈利能力。
二、法律文件和材料1. 贵公司应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章程、章程修订案以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文件;2. 贵公司应向证监会提供包括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治理结构安排等在内的审核文件;3. 贵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三、法律问题和风险提示1. 本法律意见书仅针对贵公司新三板上市挂牌事项,并不包括市场表现及后续交易的任何法律意见;2. 上市挂牌后,贵公司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避免虚假陈述和遗漏;3. 贵公司应明确了解各类股东权益及其规定,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中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4. 贵公司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并确保相关合同和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5. 贵公司应密切关注证监会、中国股权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的政策变化和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行为;6. 贵公司应制定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风险,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解决相关问题;7. 上市挂牌后,贵公司应合规进行股权转让和交易,遵守股权交易所的规定。
四、结论根据我们的法律分析,贵公司目前拟进行新三板上市挂牌的相关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但是,请注意以上法律意见书并不对贵公司的上市前景、股价波动以及交易风险提供任何保证。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贵公司的上市挂牌工作,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法律支持和意见。
新三板挂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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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法律意见书新三板挂牌法律意见书第1条释义除非另有说明,本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1.1 本所:律师事务所1.2 本所律师:事务所指派之经办律师1.3 推荐人/主办券商:。
1.4 公司:。
1.5 本次挂牌及转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1.6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1.7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1.8 《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9 《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10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11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12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13 元:人民币元1.14 报告期:。
第2条致函。
第3条声明3.1 律所及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 申请挂牌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3.3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4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申请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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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X)事务所关于XX股权投资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X市X路X号X层邮编:X电话/Tel: (+86)XXXXX 传真/Fax: (+86)(21) XXXXXX网址/Website: http://www.XXX20XX年8月XX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XX股权投资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致:XX股权投资XX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XX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XX 股权投资XX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XX股权投资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为本次XX股权投资XX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目录释义 (3)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6)正文 (7)一、XX本次挂牌的授权和批准 (7)二、XX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8)三、XX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9)四、XX的设立 (11)五、XX的独立性 (14)六、XX的发起人和股东 (16)七、XX的股本及演变 (20)八、XX的业务 (26)九、XX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27)十、XX的主要财产 (31)十一、XX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35)十二、XX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6)十三、XX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36)十四、XX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7)十五、XX的税务 (39)十六、XX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 (41)十七、XX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2)十八、结论意见 (43)2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345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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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注:本文档仅为范本,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一、引言1.1编写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公司在新三板上挂牌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该意见书适用于公司在新三板上市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并依法提供对应的解决方案。
1.2 背景公司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为此需要明确相关法律问题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公司挂牌及相关法规背景2.1 新三板挂牌规定2.1.1 新三板市场的特点和定位2.1.2 新三板挂牌的条件和程序2.2 公司挂牌的法律法规2.2.1 公司法相关规定2.2.2 证券法相关规定2.2.3 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三、公司挂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3.1 公司的组织架构和治理结构是否符合法律要求3.2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是否准确完整3.3 公司对外投资和关联交易的情况及合规性3.4 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3.5 公司的合同履行和纠纷解决机制3.6公司的员工和劳动法合规情况3.7 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机制四、风险及建议4.1 潜在法律风险分析4.2 对公司的法律风险控制建议4.3公司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建议五、结论根据对公司挂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我们认为公司在新三板上市具备一定的法律风险,但通过合理的合规和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可以得到合理控制。
同时,我们建议公司进一步完善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并及时修订和调整相应的法律文件。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文件2.公司相关文件及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新三板: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股票市场,也称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中小企业交易系统”)。
2.挂牌:指企业股权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公开交易,成为公众公司的过程。
3.法律风险:指在经济活动中,由于法律法规等相关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可能包括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4.合规性:指企业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违规行为。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意见书](https://img.taocdn.com/s3/m/50bf6da9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b6.png)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国有资产如何转让的问题,现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粤国资产权〔2004〕110号)、《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粤国资产权〔2004〕99号),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主要指国有产权的转让。
根据《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企业国有产权是指“根据省政府及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投入非金融性企业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性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企业国有权益。
”因此金融类企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不适用于本法律意见所述的转让程序,另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产权的转让主要有以下程序:一、决议1、确定转让方。
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其产权持有人或授权出资人。
主体确认的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如果转让的产权是企业的有形资产,则企业是转让方;若转让的是企业的股权,则企业的出资人即股东是转让方。
2、企业制定转让方案,且转让方案在企业内部形成书面决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内部决策程序,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主管部门批准或决定转让事项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出资企业对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作出转让,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若还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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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________鉴于委托方拟在新三板市场上挂牌,为能够确保合规性和规范化,我们作为委托方的法律顾问,提供如下法律意见书。
第一章公司设立1.公司名称合法性委托方的公司名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未与已注册的其他公司名称重复。
2.公司类型选择委托方应根据自身经营和发展需求,选择合适的公司类型,在注册时应填写正确的公司类型信息。
3.股东资格要求委托方及其股东应满足新三板市场的股东资格要求,并确保股东身份和资格的真实、有效。
4.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委托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并根据出资比例的约定进行注册资本的出资。
5.公司章程制定委托方应根据新三板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确保其内容合法、合规,并通过市场相关机构进行备案。
第二章上市申请1.上市资格要求委托方应满足新三板市场的上市资格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财务状况、持股人要求等。
2.上市审核程序委托方应按照新三板市场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上市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和资料。
3.上市条件及限制委托方应明确了解新三板市场的上市条件和限制,并确保自身符合相关要求。
4.相关申报材料委托方应准备完善的上市申报材料,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合规声明、法定代表人联系明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与监管1.信息披露义务委托方应严格按照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2.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委托方应根据新三板市场的要求,定期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并及时进行临时披露。
3.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委托方应编制符合新三板市场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4.监管部门质询回应委托方应及时回复新三板监管部门的质询,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清晰、准确的解答。
第四章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1.法律合规风险委托方需要认识到在新三板市场上挂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侵权纠纷、证券交易纠纷等,需采取相应的合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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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银行金融资产公开挂牌转让的法律意见书XXX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XXXX律师事务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贵公司拟与银行达成就银行金融资产通过XXXX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合作事宜,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4、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5、《关于公布七省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名单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相关术语定义1、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2、国有资产:包括广义的国有资产和狭义的国有资产。
其中广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财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收馈赠、凭借国家权利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狭义的国有资产就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如: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根据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经营性国有资产可以划分为: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非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3、金融资产: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s) ,实物资产的对称。
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
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无形的权利。
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
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
企业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及衍生金融资产等。
4、不良资产:银行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来讲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
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98年以后中国引进了西方的风控机制,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其中将“正常”、“关注”归为银行的存量资产,将“次级”、“可疑”、“损失”三类归为银行的不良资产。
除最主要的不良贷款以外,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有不良债券等。
三、XXXX产权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业务简介1、交易平台及业务简介:XXXX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所”)是全省唯一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专业机构,XXXX 年成立至今,已发展成为集企业产股权、资产、债权等各类权益交易及采购代理、PPP业务咨询和产业发展基金等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交易平台。
金融资产交易业务旨在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所程序规范优势、平台公信力优势、市场资源聚集优势等基础上,帮助各类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资产高效流转提供专业服务。
2、服务内容:项目挂牌、项目推介、组织交易、资金结算、交易鉴证及项目咨询顾问、方案设计和融资服务等。
3、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股份制公司的非上市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股权托管;代理政府集中采购;融资租赁;企业投资风险担保;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服务;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资产转让服务;旧设备、物资的出售;高新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的转让服务;商标、药号、工业产权、特许权、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服务;经批准的其他产权转让服务;非金融性项目投资。
)四、银行金融资产挂牌转让所涉具体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中“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在“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及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五十七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因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比照本办法第二章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及第六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3、《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分别对办法所适用金融企业的范围、不良资产批量转让(10户以上)及转让原则和范围进行规定,即金融企业在不良资产可转让范围内,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且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而《关于公布七省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名单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亦降低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门槛,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组包户数有10以上降低为3户及以上。
鉴此可得出,即3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3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4、《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所涉几项主要为:(1)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资格。
(3)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审批程序。
(4)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5)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排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银行金融资产挂牌转让法律效力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若银行金融资产中的不良债权部分拟通过打包批量(3户以上)挂牌转让,则需将受让主体限定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长城、华融、东方和信达)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地方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若银行不良债权为单户或3户以下挂牌转让,受让主体则可无特别限制;2、关于商业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或个人,最高人民法院未对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但针对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到,国有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和处置不仅是私权的让渡,而且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有银行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转让债权,应当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
但是,没有得到批准的转让合同是否一定无效?还是未生效?并未明确。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由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目前尚无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商业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给给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而从近年来司法政策的趋势上看,法院在阐述债权转让问题时,似乎也并未刻意区分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
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权利人享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并将该债权予以转让,只要该债权不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可该债权转让的效力。
经相关人民法院审查后,债权受让人可依生效裁判文书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该规定明确即使是银行债权,只要该债权不属于《合同法》第79条例外规定,就可以转让。
3、《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虽为个案批复,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的认可。
虽然银监会并非司法机关,但考虑到实践中行政监管部门的定性对于司法实践的影响,应当说也为法院的审判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尽管法院在判决中一般不会直接引用该等规定内容)六、银行金融资产挂牌转让法律适用1、按照法律效力位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予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属于法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及《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等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属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时使用的公文;而其他相关文件属一般管理性规定。
2、根据《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关于银行金融资产挂牌转让事宜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其次适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及《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再辅以其他相关管理性文件规定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