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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市政行业专
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2.12.12
•【字号】苏住建城[2012]41号
•【施行日期】2012.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
员名单的通知
(苏住建城〔2012〕41号)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市政工程建设和市政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城市桥梁安全监管、市政工程评优和市政类企业资质评审工作,更好地为我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论证、技术咨询、质量抽检、专业技术指导和培训提供服务,充分发挥相关专业的社会资源和专家的积极作用,我们对原有的苏州市市政工程专家库、苏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成员进行整合、调整、补充,建立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

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单位推荐,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结合各专业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聘122名同志为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见附件),聘期两年。

现将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
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21•【字号】苏住建建〔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3〕36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暨实名制工作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119号),2023年6月,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暨实名制工作检查(含第一轮全市装饰工程综合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建筑市场检查采用各县级市(区)抽选专家组成检查组交叉互查的方式进行,全市共随机抽查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主体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具有工作面的装饰工程项目共计300个(房建226个,市政33个,装饰41个)。

总体上看,受检项目参建各方市场行为较为规范,基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施工和监理企业重视内部管理,工程质量受控,安全生产相关措施基本落实,施工现场管理基本到位。

本次综合检查共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23份,相关隐患问题已由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企业整改闭环。

此次检查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各等级资质企业平均分,以及监理企业平均分如下:二、主要问题(一)实名制部分项目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每月考勤时间不足70%;部分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履职情况不佳,各类检查记录内容敷衍、流于形式;现场管理人员与实名制系统备案人员不一致,未能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部分装饰工程的管理人员存在照片考勤嫌疑;部分项目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且未上墙,装饰项目各类管理制度缺失较多;少数装饰项目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工人工资。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市政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市政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市政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苏住建质〔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市政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住建质〔2022〕23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委主要领导指示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形象,全面推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工作,现就加强全市在建市政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监机构要深刻认识规范市政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对于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地要督促市政工程参建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二、落实要求1.提升围挡品质。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围挡品质提升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21〕199号)、《苏州市住建领域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公益广告设置指引手册》(苏建函政〔2022〕304号)等要求,设置工地围挡、喷淋及围挡公益广告等,严禁超出围挡范围占道施工。

2.材料有序堆放。

工地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等应安全、整齐堆放(存放)于工地围挡范围内,布置合理,严禁占道堆放。

砂石、水泥等易扬撒物料以及当天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并使用防尘网进行覆盖。

3.加强设备管理。

工地现场建筑机械设备停放应规整、有序,合理布置停放区域,按要求设置安全警戒线,严禁占道停放。

在闹市区施工应使用低噪音机械设备;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安排低噪音工序工种。

4.强化扬尘管控。

严格落实《苏州市2022年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扬尘管控办〔2022〕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工地喷淋抑尘设备开启时间相关事项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3号)等关于工地周边全封闭围挡、裸土与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等湿法作业、路面与场地硬化、出入车辆有效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及远程视频在线监控、扬尘在线监测、喷淋洒水抑尘、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等十项工作措施。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苏住建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苏住建规〔2017〕4号各市、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解决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推动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发生,根据省纪委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监管视频会议精神和《中共苏州市委关于省第三检查考核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探索改进招投标评标定标办法(一)发布投标报价清标工作指引。

为有效防止投标人利用清标进行围标、串标、恶性哄抬报价及低于成本报价,招标人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合的评标方法。

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投标报价清标的办法及清标结果的使用,着重从分析不平衡报价是否合理、投标人是否合理说明其投标不低于成本着手。

清标工作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一要对工程量大的单价和单价过高于或过低于清标均价的项目重点查。

二要对措施费用合价包干的项目单价,对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要对工程总价、各项目单价及要素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测算。

四要对投标人所采用的报价技巧,辨证地分析判断其合理性。

清标报告要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偏差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原因的摘录。

评标委员会将清标结果应用于评标的,要妥善处理不合规的投标,并为后续的工程项目管理提供指引。

(二)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人。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苏住建规[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17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1.18
•【字号】苏住建设〔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勘察设计招投标市场环境,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市住建局于2021年1月发布了《关于规范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近期收到部分单位反映,各地在执行个别条款时标准不够统一,我局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决定对《指导意见》及其附件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1.采用勘察、设计总包招标的,在招标时应同时明确与招标内容相适应的勘察和设计资质条件,并在评分内容中同时体现勘察、设计要求,其中勘察内容评分分值占比在10%-30%范围内、设计内容评分分值占比在70%-90%范围内,具体分值占比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在范围内自主选定。

2.建筑方案设计招标应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风景园林方案设计、建筑装饰方案设计等招标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3.“市级及以上设计人才”指:设区市级及以上政府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设计人才或大师。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8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8.16•【字号】苏住建建〔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3〕44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暨实名制工作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119号),2023年6月5日至9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作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住规字〔2019〕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等文件精神,检查组对照书面台账和实名制系统数据对参建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考勤数据、建设单位向项目工资专户拨付资金、按月结清劳务人员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落实总包代发制度、农民工考勤工资代发数据等检查内容进行量化考核。

本次专项检查共抽查259个在建项目,从检查情况看,各单位积极落实项目实名制登记、现场管理人员及农民工考勤管理、开设工资专户并由银行代发工资等各项规定措施,姑苏区(含市管)、太湖度假区两地实名制检查最低分均大于90分,工作成效显著。

但是,检查中发现仍有部分单位实名制工作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1.个别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现场考勤设备未按照标准图集内容设置安装。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苏住建私〔2018〕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苏住建私〔2018〕3号各市、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7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条例》,扎实开展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理解《条例》重要意义《条例》的修订施行,是我市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政府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切实明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和有效建立监管体系的重要方法,对于预防和减少房屋引发的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住建部门要看清态势、坚定思想、不畏困难,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和一个重要监管手段,遵循“属地管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实效提升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的能力,扎实构建政府、部门、单位、公众和社会等多位一体的以责任制为主体的既有房屋使用安全体系和网络,确保既有房屋使用安全。

二、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各地住建部门要认真组织指导本系统、当地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行业单位开展《条例》的学习和贯彻,要结合各地现实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状况,根据《条例》规定的部门、单位、个体的责任承担和权利义务,分清责任主次和对象侧重,以问题为导向,适度前瞻思维,做好行之有效的宣传方案和计划。

要营造宣传氛围,引导舆论方向,宣传的方式方法要多样化、大众化,有口号有方针,线上和线下结合,专题培训和义务宣传结合,视频动漫和文字图片结合,用好用活部门网站、公众微信号和移动媒体等多种传播媒介。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普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普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普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3.12.01
•【字号】苏住建法〔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
域普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法〔2023〕6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以及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等要求,结合我市住建系统工作实际,市住建局组织编制了《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普法工作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普法工作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苏住建教[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住建教〔2010〕22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管局《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管质〔2009〕29号)和《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质〔2010〕490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经研究将于十二月中旬启动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苏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苏州市住建局统一领导。

苏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理论和实操培训委托苏州市建设职业培训中心特种作业培训基地具体实施。

二、考核工种(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4)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5)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6)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三、考核条件和对象(一)参加考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2)近3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听觉障碍、无色盲,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如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精神病和突发性昏厥症等)和生理缺陷;(3)初中及以上文化。

(二)培训考核对象:(1)新上岗人员。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且符合参加考核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均可申请参加。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苏住建设〔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设〔2023〕12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我局于近期组织开展了2023年苏州市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检查活动,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从各地上报的所有送审、免审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88个项目开展检查,其中建筑工程项目32个(住宅9个、公共建筑23个)、市政工程项目12个、装饰工程项目25个、幕墙工程项目19个,涉及勘察设计单位119家、施工图审查机构9家。

我局组织专家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和暖通专业,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专业,装饰工程、幕墙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设计深度等内容,以及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结果看,我市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总体情况较好,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较规范。

二、抽查情况(一)施工图文件质量情况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文件常见问题如下:1.工程勘察专业,问题主要集中在原始资料及影像资料不完整,原始资料及图表签字不齐全,勘察纲要内容不规范,影像资料施工时间与单日工作量不符合逻辑,取样日期与试验日期间隔过长,勘察报告钻孔深度不满足要求、针对性不强等;2.建筑专业,问题主要集中在消防设计、安全防护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无障碍设计等方面;3.结构专业,问题主要集中在计算模型与输入参数不准确、荷载遗漏或取值依据不足、计算结果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钢筋混凝土构件配筋不足或不一致、结构布置和构造措施不合要求、设计文件错漏碰缺较多、桩基础设计存在缺陷、加固方案提高幅度过大等;4.电气专业,问题主要集中在消防设备、普通照明、配电、防雷、通用规范执行等方面;5.给排水专业,问题主要集中在消防、给水管网布置、间接排水、绿建节能等方面;6.暖通专业,问题主要集中在消防、通风、空调设施、绿建节能及新规范、新标准、新标准图集引用等方面。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8.11•【字号】苏住建建〔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3〕39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167号)要求,我局于7月上旬组织开展了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双随机”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基本情况本次检查从双随机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17名检查人员,随机抽取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县级市(区)发布中标公告的项目,共计99个标段(各地不少于总标段数的5%且不低于10个标段),重点对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投诉等环节和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及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组对照检查情况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反馈。

总体上看,抽查到的单位能够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绝大多数项目招标文件和公告编制符合规范,能够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基本规范,单位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与代理综合评价管理系统中的基本一致。

二、存在问题通过本次检查,暴露出一些监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信息更新不及时,委托代理合同内容不完整。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的退休、离职人员在代理管理系统中未注销;从业人员在代理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有错误,未及时更新。

个别招标项目代理合同内容填写不完整,代理专职人员不符合苏住建建〔2020〕1号文有关规定,无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农民工实名制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农民工实名制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农民工实名制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住建建〔2023〕64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农民工实名制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实名制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全市实名制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175号)文件要求,2023年7月至9月,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实名制工作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对照台账资料和系统数据,重点检查项目实名制登记、“一码通”机制落实情况、现场人员考勤、实名制通道标准化建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开设、银行代发工资等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各单位基本都能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实名制各项规定措施,昆山市、高新区、吴江区创新工作举措,通过系统动态检查、项目实地核查及时掌握项目有关情况,实名制工作落实较好。

但检查中仍发现个别项目实名制工作落实不到位、考勤率不足、虚假考勤等情况。

二、存在问题1.个别建设单位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

2.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未严格落实考勤制度,考勤天数未达考核标准。

个别参建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存在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情况。

3.部分项目实名制系统农民工考勤数据(天数)与工资代发数据(金额)欠缺关联性。

4.部分项目未按照《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标准化台账参考文本》要求归档台账资料。

5.部分施工单位未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存在代签情况。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10.22
•【字号】苏住建法〔2021〕9号
•【施行日期】2021.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
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推动企业依法、守规经营,根据市司法局《关于编制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苏司〔2021〕147号)要求,梳理形成《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请结合工作实际,指导企业有效遵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维护好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销售现场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附件:《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2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住建部督查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现场检查结果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住建部督查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现场检查结果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住建部督查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现场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住建部督查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现场检查结果的通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4月13日至1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质安司对我市部分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根据检查组现场反馈情况,现将有关检查结果通报如下,相关情况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

一、检查结果1.苏地2019-WG-53号地块苏州阳澄湖景区配套酒店项目1#酒店主楼、2#辅房、3#开闭所。

建设单位:苏州环秀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陆新征。

施工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焦国民。

监理单位: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唐道祥。

检查结果:通报表扬。

2.翠园路北、凯悦酒店东地块综合楼(新鸿基超高层)。

建设单位:新鸿基环贸广场房地产(苏州)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潘进。

施工单位: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陶东健。

监理单位:中衡设计集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赵能胜。

检查结果:通报表扬。

3.苏州市轨道交通8号线工程土建施工项目Ⅷ-TS-01标。

建设单位: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成建华。

施工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郭军。

监理单位:上海申诚隧道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路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项目总监:张辉。

检查结果:通报表扬。

4.苏州市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土建施工项目VI-TS-03标。

建设单位: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琦明。

施工单位: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鲍立平。

监理单位:上海申诚隧道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潘骏。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行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行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行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行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根据《苏州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实施方案》,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行为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重点查处内容根据《苏州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实施方案》,重点查处全市行政区域内“七大类”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行为中涉及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施工许可、无竣工验收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二、工作要求1.对照正面清单,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应实现施工许可清单和小型(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清单的数据共享,管理联动,严格监管既有建筑改建、扩建、装修工程。

压实小型(临时)建设工程中既有建筑项目的乡镇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对照小型(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清单织密巡查网络。

充分依托属地网格化监管体系,对应办未办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以及无资质承揽、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2.强化部门联动,凝聚执法合力。

按照“统筹推进、部门协同”的原则,强化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行为行政执法联动,建立规范的行业监管和行政处罚的工作衔接机制。

各地住建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在行业监管或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相应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相应行政处罚权已下放的,原实施机关应加强监督、指导工作。

3.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案件的受理、处置,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开展执法工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苏住建建〔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4〕1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260号)要求,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于11月初至12月中旬开展了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检查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招标完成的施工项目中,共随机抽取32个项目(涉及32家造价咨询企业)。

抽查项目涵盖房屋建筑、市政、装修及智能化专业等,检查组按照评分表进行对照评审,主要对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规范性、编制依据、成果文件格式的准确性、各项误差率和咨询成果质量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绝大部分受检企业能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成果编制依据运用适当,计价程序、取费标准基本正确,对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费用的计取符合行业规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总体良好,但个别企业的成果文件存在编制不规范等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成果文件档案管理不规范。

未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执行,如签字盖章手续不完整;档案文件目录有手写涂改修正情况;《委托方提供资料清单》无内容明细,无签收人签字及签收、归还日期等;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无针对性的审核意见等档案管理不规范情况。

(二)咨询成果编制不准确。

1.工程量计算存在错计或者漏计;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组价不对应、定额套用错误等常见编制问题仍比较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苏住建质[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住建质〔2010〕27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当前事故多发势头的紧急通知》(苏政发〔2010〕153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52号)的文件要求,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从现在起到9月中旬,组织开展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全力推进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附件: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件: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省、市政府以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努力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基础,通过严格监管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当前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势头。

二、专项整治的目的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全系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的力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解决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持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苏住建质〔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23〕21号各县级市(区)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巩固提升行动、“生命至上隐患必除”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等工作,进一步落实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市住建局于7月24日至7月28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以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住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重点项目,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危大工程管控、“一带一帽”管理、施工消防安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地防暑防台防汛、工地环境保护(扬尘防治、建筑垃圾处置)等为重点内容。

本次各地共抽查房屋市政工程项目150项,形成《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检查用表》150份。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71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0项(含轨道交通工程2项)、装饰装修工程29项。

总体上看,各地住建部门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监管工作,统筹开展各专项行动,受检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基本落实主体责任,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情况基本受控。

本次检查共开具整改通知单30份,(局部)停工整改通知单2份,已要求属地住建部门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

(一)地区情况从项目地区看,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虎丘区、苏州工业园区所辖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管控情况相对较好。

(二)项目类别从项目类别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整体管控情况相对较好,装饰装修工程存在工程台账资料管理混乱、施工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较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通病问题较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苏州市地震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地震局)主要职责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建设局(市地震局)、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新增的职责1.城市轨道交通的保障监督职责。

2.建筑节能管理职责。

3.廉租住房保障职责。

4.全市燃气管理职责。

(四)强化的职责加强全市防震减灾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和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组织编制市区城市建设年度项目与资金计划。

负责下达城市建设项目;负责收取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等规费,受理建设工程政策性减免费用的审核上报,负责市区房屋公共维修资金的监管。

(三)承担全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组织建设和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

(四)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负责拟订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实施公有住房出售、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单位住房基金管理。

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资产、租金、租赁和养护修缮管理;负责全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

(五)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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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苏住建价〔2011〕12号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市各有关设计、施工、建设、咨询单位:
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和现场采价,经研究,决定调整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指导价格详见附表一。

2.预拌砼公布价详见附表二。

3.本次发布的价格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抄报:市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抄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发改委、经信委、物价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表一:
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调整表
钢筋﹥Φ25综合*20%
附表二:
预拌混凝土公布价
(2011 年9月) 单位: 立方
注:1.本公布价已包括泵送需要所添加的外加剂费用,实际采用的外加剂不同,不
调整;但防水、抗渗、抗裂等功能性的外加剂费用应另行计算。

2.本公布价不含泵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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