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私有化理论及其批判
论述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农村土地制度的实施
总结词
强化法制保障,确保制度落实
详细描述
加强农村土地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 完善,明确农村土地使用的权利、义务和 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农村土地制度 的实施提供法制保障。同时,加强执法力 度,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侵犯农民土 地权益等行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公平 正义。
要点二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研究和定量分析等方法, 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进行深入研究。首先,通 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分析,了解农村土地制度 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其次,结合典型案例的调查和 分析,探讨不同地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和经验; 最后,运用定量分析方法,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 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
04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 的方向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稳定承包关系
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承包期限,让农 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
用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落实承包权益
加强承包土地的权益保护,确保 农民在承包土地上享有充分的收 益权和处置权,激发农民对土地 投资的积极性。
完善承包流转机制
土地流转困难
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完善,缺乏有效的信息平台和中介 服务,导致土地流转困难,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
一些地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够稳定,承包期限短且经常调整,影 响农民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
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程序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 致流转过程中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
02
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演变
土地改革阶段
土地改革阶段是中国农村土地 制度的重要历史阶段,其主要 目的是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马克思对土地问题的理论探索及启示
马克思对土地问题的理论探索及启示马克思是19世纪著名的思想家、政治经济学家和社会理论家,他对土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索,并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和启示。
马克思主要关注土地的私有制、生产力发展与土地关系、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的问题。
马克思对土地问题的第一个重要观点是,他认为土地是社会自然资源中最重要的一种,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土地通过提供生存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方式,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结构。
对土地的私有制,马克思持批判态度,他认为私有制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
马克思呼吁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消灭私有制,实现公有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马克思对于生产力发展与土地关系的探讨,也是他土地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他认为土地资源的利用与发展是受到生产力水平的制约的。
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土地的利用方式也将得到改变。
马克思预见到工业革命将会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产生巨大的冲击,他提出了工业社会将会实现土地与生产力的无缝结合,以及建立社会生态平衡的新模式。
马克思还指出,土地作为有限的自然资源,需要合理利用和保护。
他关注土地恶化和环境问题,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土地利用模式对土地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土地管理可以通过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措施来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马克思对土地问题的理论探索给我们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启示。
我们应该意识到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需要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进行土地利用决策时,要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因素,避免对土地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私有制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私有制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
建立公有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可以促进资源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有着重要的影响。
我们应该不断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从而实现土地与生产力的无缝结合,建立社会生态平衡的新模式。
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化理论:回顾、批判与反思
亚 当 ・斯密 在《 国富论 》 中提 出了“ 看 不见 的手 ”
这 一著名 的 隐 喻 。虽 然 诸 多 晚 近 的 研究 者 都 指 出 , 将 在《 国富论 》 中只 出现 了一 两 次 的“ 看不 见 的手” 作 为 斯密 思想 的核 心加 以强 调和 传播是 对其 思想 的 重 大误 读 , 但这 却并 不 妨 碍 西方 经 济 学 界 长 期 以来 以
张 晨 , 张 开
( 1 . 中国人 民大学 经 济学 院 , 北京 1 0 0 8 7 2 ; 2 . 中共 中央 党校 经 济 学部 , 北京 1 0 0 0 9 1 )
摘 要 : 国有 企 业 在 世 界 经 济 发 展 史 上扮 演着 非 常 重 要 的 角 色 。 然 而 新 自 由 主 义 者 为 了 否 定 国有 企 业 的 合 法 性 , 编织了
关键词 : 新 自由主 义 ; 国有 企 业 ; 私有 化
中 图分 类号 : F 0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4 — 6 5 1 1 ( 2 0 1 4 ) 0 4 — 0 0 2 3 — 0 8
一
、
新 自由主义 的私有 化理 论 : 一个 批判性 回顾
由市场制 度 ” 缺陷 的反思 , 市 场存 在着普 遍 “ 失灵 ” 这
一
种经 济 自由主 义 的方 式 来 诠 释 斯 密 的 经济 思 想 。
些人认 为 , 斯 密“ 看 不 见 的手 ” 这 一 原 理 表 达 了 如
一
家进 入 了为期 3 O年的 国有企 业发 展鼎 盛 时期 。 受到 公共 物 品 的存 在 , 以及 外 部 性 、 垄断、 信 息 不对 称等 因素 的影 响 , 现 实 中的“ 市场” 并不 能 像 上 帝 的“ 看不 见 的手 ” 一样 , 使社 会福 利 自动达 到最 优 , 因此 国家 对经 济 的干 预对 于保持 经济 良性 运行 就是 必要 的 , 而最 为直 接 和 最 为重 要 的 干 预 手段 就 是 组 建 国有企业 。首先 , 国有 企 业 可 以提供 私 人企 业 无 法 提供 的公共 物 品 ; 其次, 国有企 业接 管 自然垄 断企 业, 可 以实现 自然垄 断 生产效 率 与分 配效率 的统 一 ; 再次, 国有 企 业 的 存 在 也 可 以 减 少 信 息 不 对 称 ; 最 后, 国有企 业 可 以作 为政 府财 政政 策 的载体 , 直 接参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董祚继“地者,政之本也”——孟子“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
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
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
”——马克思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这段精辟论述,对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三项试点工作去年初启动,目前已进入“下半场”,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围确定等一些重大问题上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改革推进既需要有关地方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也需要加强理论研究,用有说服力的理论成果“掌握群众”、推动实践。
一、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利益调整,利益调整的关键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都涉及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被征地原用途还是规划用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取得的出让收益与实施土地征收转用的补偿费用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置,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或有偿退出产生的土地收益如何安排,归结起来,都是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问题。
这就是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涨价归公”“涨价归私”还是“公私兼顾”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非农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这些规定实际上遵循了“涨价归公(国)”的原则。
但“涨价归公”的理论和实践并非社会主义中国所独创。
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较早提出这一主,在1848年出版的经济学著作中,他提出应把土地自然增长的价值收归社会所有,“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加,使地主的收入无时无刻不在增长;……他们不干活儿,不冒风验,不节省,就是睡大觉,也可以变得愈来愈富。
依据社会正义的一般原则,他们究竟有什么权利获得这种自然增加的财富?如果国家从一开始就保留有权利,可以根据财政上的需要对地租的自然增长额课税,又有什么对不起地主的呢?”[1]其后,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发展了这一思想,指出:“土地价值不表示生产的报酬,……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占有土地者个人创造的,而是由社会发展创造的。
中国的土地改革与私有化
中国的土地改革与私有化中国的土地改革与私有化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改变传统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模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土地改革和私有化是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农村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
中国的土地改革始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中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农民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未拥有土地所有权。
为了解决农民对土地产权缺乏保障的问题,中国政府开始推动土地改革。
1982年,中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获得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
此举促进了中国农村生产力的提高,农民种植意愿增强,农业生产效率得到提升。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土地碎片化、规模效益不强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提出了“三权分置”改革,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权和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开,农民可以自由选择合作社或企业进行土地流转,从而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在土地改革的同时,中国也逐步推进了土地私有化的进程。
通过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农民可以获得明确的土地产权证书,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此外,政府还鼓励土地流转和土地经营权入股,使农村土地资产变现,提高农民的土地财产收益。
土地私有化不仅有利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率,也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土地私有化还能够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实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中国的土地改革与私有化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起到了积极作用。
政府在推行土地改革的过程中,应该注重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改革与私有化能够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实惠,实现农村的全面振兴。
马克思对土地问题的理论探索及启示
马克思对土地问题的理论探索及启示马克思是19世纪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他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和批判对20世纪社会主义革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而在他的众多著作中,对土地问题的理论探索也是其思想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马克思对土地问题的理论探索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对当代社会发展具有启示意义的思想,下面将就此展开探讨。
我们需要了解马克思对土地问题的理论观点。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土地是生产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所有权关系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
在私有制经济制度下,土地成为少数人占有并且得以利用的物品,而劳动者则无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资源,从而导致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马克思认为,土地问题是资本主义制度内在矛盾的产物,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从根本上转变社会的所有制关系。
马克思对土地问题的理论探索为我们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启示。
我们应当认识到土地是生产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所有权关系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当代社会,土地资源的分配不均导致了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而这也是社会不公正的一个重要表现。
我们应当重视土地问题,并积极寻求解决之道,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发展。
马克思的理论也提醒我们应当关注土地问题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土地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它的利用和管理关乎着社会的长期利益。
在当代社会,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导致了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的枯竭,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我们需要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总结马克思对土地问题的理论探索及启示的基础上,我们应当深入认识土地问题的重要性,积极寻求解决之道。
通过改革土地所有制关系,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发展。
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土地问题,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
为何我国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
甘肃农业2013年第03期(总357期)土地开发为何我国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温铁军(中国人民大学农村与农业发展学院,北京100872)一、解决“三农”问题不能简单套用西方的理论逻辑近年来理论界很关注“三农”问题,但不少学者却继续以西方的理论逻辑来套用于国情不同的本土问题。
西方学术界主流提出的“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必然导致农业规模经营”的思想,在国内得到普遍呼应,除了利益集团背景之外,部分原因是其在理论逻辑上确实很完整;但把这种理论逻辑直接套用在发展中国家的“三农”问题上,则显然缺乏经验依据。
反而是几乎所有人口过亿的大型发展中国家,在继承或采行西方制度之后,普遍受制于耕者无其田和城市贫民窟化,并由此造成社会动乱。
因此,国内主流学术界实际上是以西方的理论逻辑,推导形成了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观点,并加以模型检验。
需要提醒的是,这个土地私有化逻辑仍然需要在经验层次得到起码的支持,不论任何主义、制度或政府、领袖,只要发展中国家在不能对外转嫁成本的约束下加快工业化,必然导致农业资源和生产力诸要素大幅度净流出。
在这个进程中,由多种复杂因素形成的“三农”困境,不可能靠某个外部引入的激进理论或政策就会迎刃而解。
笔者在1980年代也曾经热衷于依据西方主流理论构建的逻辑来讨论中国农村问题,认为只要全面实行了土地产权的私有化,就会有利于土地买卖、自由流转、兼并集中。
一方面使农业有可能出现土地规模经营、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获取规模收益;另一方面,多余的农业劳动力和人口会自然被城市化吸纳。
于是,新古典和制度学派的理论成为笔者在农村调查研究中的指导思想。
然而,笔者在后来更为广泛的国内外调查和对发展中国家的比较研究中逐渐从坚信不疑到形成质疑,主要是由于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找不到支持这个逻辑的经验依据,才使笔者认识到,当年提出的这种从私有化必达自由化的逻辑看上去完整,实则似是而非。
二、土地规模经济只是一个有特定依据的西方理论逻辑事实胜于雄辩,历史经验强过主观构建的理论逻辑。
马克思对土地问题的理论探索及启示
马克思对土地问题的理论探索及启示
马克思是19世纪的一位伟大的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思想家,他对土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索,并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
马克思认为土地是人类生产活动的基础和生命资料的集中体现。
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土地被视为一种生产资料,作为人类生产力的一部分,具有价值和价值转化的特点。
马克思认为,土地是人们创造和生产财富的必要条件,是一种生产资料的集中体现。
他反对土地私有制的不合理性,主张社会对土地实行公有制,以实现土地的公平分配和利用。
马克思认为土地问题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重要矛盾点。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私有制使得土地的分配极不平等,只有少数人拥有大量土地而大部分人则没有土地。
这种土地集中的现象导致了社会不公平和贫富分化的加剧。
马克思指出,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垄断是资本主义积累过程中最基本的要素,使少数人通过剥削和掠夺来获取巨大财富,而多数人则陷入贫困和无地可种的境地。
马克思的土地问题理论还指出了土地集中对农村经济和农民的危害。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集中导致农民无地可耕种,迫使他们成为无产者被迫为别人工作,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农民的贫困和剥削。
马克思强调,土地问题是资本主义社会中最根本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实行土地的公有制,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马克思对土地问题的理论探索给我们带来了一些重要的启示。
土地问题是社会不公平和贫富分化的根源,解决土地问题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人民共享富裕的关键。
土地集中对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危害是必须引起重视和解决的。
只有通过实行土地公有制,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才能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幸福生活。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1、国内外研究综述1.1国外研究综述1.1.1马克思等人对土地制度问题的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探索社会主义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对土地制度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马克思在与恩格斯合著的《共产党宣言》(1848)中,广泛论述了土地所有权、土地价值、土地生产方式、土地规模经营、土地规划及土地所有制变革等基本理论。
此外,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和《卡尔·马克思关于土地所有制的发言记录》(1869)等著作中论述了土地制度问题,在《论土地国有化》(1872)年中论述了土地国有化政策,在《资本论》(1894)中研究了土地所有权政策。
1.1.2西方学者对土地制度等问题的研究英国的李嘉图认为,资本家是资本主义制度中一个重要的并且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当事人,而土地所有者却完全是多余的;斯密从维护产业资本家的利益出发,提出反对土地私有权存在的地租理论,并且想或多或少地把土地私有直接变为国有。
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中,论述了土地制度安排对农业增长的影响。
他认为,改造传统农业最重要的制度保证是运用以经济刺激为基础的市场方式,通过农产品和生产要素价格来刺激农民;控制农场规模,用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能适应市场变化的家庭农场来改造传统农业,改造农业中低效率的所有制形式,实行居住所有制形式等。
他认为,地租在配置农业资源中执行着一种必要的经济职能,任何对地租的压抑都有损于指导和引诱农民有效地使用农地的信号和刺激与舒尔茨一样,马尔科姆·吉利斯等发展经济学家同样关注土地制度对农业发展的影响,认为土地所有制的条件确定了所有提高农业产量的努力必须据以发挥作用的环境;而且土地所有制对农业生产率有很大影响,拥有土地的个体农民都知道,促使产量提高的技术和不断的努力会增加其收入,如果土地归别人所有,就不一定会出现这样的结果[3]。
对于产权和土地产权问题,巴泽尔认为,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获益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产权通过交换得以实现[[4]。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观点综述及简评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观点综述及简评覃国慈摘要:鉴于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为了让农民与土地建立稳定的利益关系并真正从土地中享有权利,也为了响应十七大的号召——“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必要了解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观点,为酝酿新一轮土地改革做准备。
为此笔者综述了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并在此基础上做简要评述。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土地国有制;土地私有制;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复合制一、观点综述“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实质是土地问题。
我国自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经济发展成就显然。
主要是因为这种土地经营方式克服了“大锅饭”的弊端,实现了经营者责、权、利的统一,因而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增长。
但由于它是在农村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为解决农民温饱问题和激励劳动者积极性而采取的变革性措施,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速度的加快,该土地制度的一些深层次弊端日益凸现,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还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为此,学术界就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诸多改革思路。
下面,笔者将对学术界的主要观点予以综述。
(一)关于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综合学者们的观点,目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产权。
学者们认为农村土地在产权上的问题主要有:(1)土地的产权主体不清。
虽然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这个规定相当模糊。
例如:《宪法》中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两级所有,而《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则规定为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这些界定要么笼统、要么含糊,“集体”究竟指哪一级难以确定,并且现实中大多数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早已解体或者名存实亡,无法行使农地所有权。
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存否再辨———以所有权的公、私对抗性差异为主要判断标准
本文二维码单篇扫描下载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存否再辨㊀㊀ 以所有权的公㊁私对抗性差异为主要判断标准李勤通(湖南大学法学院ꎬ长沙410082)[收稿日期]2018-04-26[作者简介]李勤通(1986-)ꎬ男ꎬ山东寿光人ꎬ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ꎮ[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岳麓秦简中法律问题研究 (531107050867)[摘㊀要]㊀判断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是否存在ꎬ依托于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状态ꎮ现代财产所有权在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差异ꎬ可以转变成私人土地所有权在古代公领域和私领域的权能状态ꎮ古代私人土地所有权在私领域出现后ꎬ逐渐在法律领域制度化并呈现对抗私人的有效性ꎬ但由于国㊁民之间关系的依附性与仆从化而不具有对抗国家的有效性ꎮ在中国古代政治中ꎬ公领域内私人土地所有权对抗国家的无效性是主导方面ꎬ由此也可以判断 私人土地所有权 这一概念应用于古代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合理性ꎬ土地私有制在中国古代是阙如的ꎮ私人对土地的支配不过是掌握政权者获取财富方式转变的客观结果ꎮ[关键词]㊀土地私有制㊀财产所有权㊀家国一体㊀田租[中图分类号]DF09㊀㊀[文章编号]1002-3054(2019)03-0079-12[文献标识码]A[DOI]10 13262/j bjsshkxy bjshkx 190308㊀㊀土地问题一直是中国古代史以及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的重要问题ꎬ其中对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土地私有制ꎬ至今仍然有不少争议ꎬ甚至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ꎮ实际上ꎬ不同看法依据的标准本质上是相同的ꎬ即法律标准ꎮ[1]但双方从法律权利视角进行的分析往往存在片面性ꎬ并没有准确区分法律权利在面对国家㊁私人等不同主体时的有效性差异ꎬ这就导致尽管很多学者提出了相当有力的判断ꎬ却在论证逻辑上总是难以完善ꎮ试从法学视角就判断标准㊁权利形态以及主导方面等对古代究竟有无土地私有制进行梳理ꎬ以便更加清晰地分析古代土地所有制的形态ꎮ一㊁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存在与否的判断思路㊀㊀从古代中国到当代中国ꎬ土地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ꎮ有人提出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作了2000年来最大的97变革ꎮ这既是无愧于 土地革命 称号的原因ꎬ也成为今天所有土地问题的根源 ꎮ[2]这种论断应当说极具市场ꎬ[3]它将1949年以来的中国土地所有制与传统土地所有制相剥离ꎬ认为1949年以来的土地制度是对传统土地私有制的根本变革ꎮ这一观点成立的根本前提是认为中国的传统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ꎬ而这本身就存在很大争论ꎮ争论的焦点在于传统土地制度中私人所有权的状态ꎮ[4]对于这种状况的表达ꎬ很早就有人提出精辟的见解: 古代无所有权思想ꎬ及社会稍进步ꎬ动产可归个人之所有ꎬ而不动产则个人仍无完全所有权ꎬ所谓 王土主义 ꎬ此征之历史而易知者ꎮ认人民有完全所有权者ꎬ近世文明之制度也ꎮ [5](P524)也就是说ꎬ要确定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土地私有制ꎬ就需要对 无完全所有权 进行深度解读ꎮ要解决这一问题ꎬ首先需要区分所有制与所有权ꎮ在政治经济学领域ꎬ所有制被用以说明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ꎬ地主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根本区别是谁掌握土地ꎮ如果从法学角度解读的话ꎬ这实际上说的是权利的主体问题而非权利状态ꎮ所有权强调的则是权利的内容㊁权利的状态ꎮ要分清楚这一点ꎬ一方面必然要承认新中国对传统产权制度的革命ꎬ另一方面还需要明白新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解决的不是所有权内容的问题ꎬ而是所有权主体的问题ꎮ但所有权与所有制是一体两面的问题ꎬ要判断特定的财产所有制是否存在ꎬ需要甄别主体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的状态ꎮ土地私有制的出现意味着权利主体由一元变为多元ꎮ而土地私有制是否存在也就取决于多元主体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的状态ꎮ一般来说ꎬ学者判断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是否存在的标准有四种:第一种是以私人对土地的支配尤其是自由买卖为思路ꎬ 根据经典著作的指示ꎬ结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史实ꎬ土地买卖可以作为衡量土地所有权的标尺 ꎻ[6](P192)第二种是土地最终支配权的思路ꎬ国家是否能够任意处分臣民的土地ꎻ第三种是土地产出最终归属的思路ꎬ地租究竟归谁所有是解答的核心ꎻ[7](P21-36)第四种是所有权权能要素的思路ꎬ所有权功能要素包括占有㊁使用㊁收益㊁处分ꎬ具有这四个要素就能证成土地私有ꎮ应该说ꎬ这四种思路都是以所有权的具体状况来判断中国土地所有制的ꎬ本质上都属于法学思路ꎮ但前两种思路本质上是对立的ꎬ分别对应着现代财产权制度的两种不同认识路径:一种是民法学上的财产权ꎬ财产权制度在于对抗私人ꎻ一种是宪法学上的财产权ꎬ财产权制度在于对抗国家ꎮ第三种思路与第二种思路在本质上相同ꎮ第四种思路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涵摄前两种思路ꎬ无论是民法财产权还是宪法财产权是否存在都需要从这四个要素进行判断ꎮ从这里ꎬ可以明显看到法学思路对认识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的影响ꎮ当主体对土地的法律权利呈现特定状态时ꎬ土地私有制就被认定为存在ꎻ当主体对土地的法律权利无法呈现应有状态时ꎬ土地私有制就被认定为不存在ꎮ这一思路显然是准确的ꎮ但问题是ꎬ主体对土地的法律权利并非总是稳定的ꎬ当它面对国家或私人时会表现出不同状态ꎮ这就使得在土地所有权状况与土地所有制两者的联系上增加了不确定性ꎬ由此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ꎮ这种不确定性实际正是对 无完全所有权 在法学上的进一步解读ꎮ为此ꎬ首先需要对土地所有权的这两种对立状态进行深入剖析ꎮ尽管很难把民法学和宪法学的概念(尤其是宪法概念)套用到中国古代社会中ꎬ但古代社会中也有公领域和私领域之分ꎮ有学者就将公私概念的内涵分为领域性㊁价值性以及超越性三个层面ꎮ[8](P62-73)08北京社会科学㊀2019年第3期因此ꎬ将现代法律中民法与宪法的财产权转化为私领域与公领域的财产权ꎬ然后考察私人对土地的权利状况在公领域和私领域的不同表现ꎬ进而分析被称之为私人土地所有权(姑妄称之为私人土地所有权ꎬ在确定其法律状态后才最后对之定性)的权利在法律上的效力ꎬ才能全面观察中国古代私人土地所有制的状态ꎬ并进而对之重新定性ꎮ二、古代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出现及其私领域的有效性㊀㊀在支持中国古代存在土地私有制的学者看来ꎬ土地的自由买卖是土地所有权最重要的要素ꎬ它也被认为是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最重要的表征ꎮ[9]也就是说ꎬ在所有权的四要素中ꎬ处分被认为是判断中国古代是否存在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关键ꎮ这是对法律上所有权概念的运用ꎮ土地自由买卖的历史沿革构成土地私人所有权存在的基本依据ꎬ也成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根本论据ꎮ溥天之下ꎬ莫非王土ꎻ率土之滨ꎬ莫非王臣ꎮ [10](P416)这句话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精炼ꎬ也是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经典阐述ꎬ至少对先秦土地制度的描述中常常引用它ꎮ学者谈论先秦土地制度常以井田制开题ꎬ井田制被公认为土地公有制ꎮ 井田制是在小城圈之内ꎬ在封建制度下的小规模农业经济ꎮ [11](P14)从君主到农民ꎬ土地被金字塔式分配ꎬ农民直接耕种土地成为最后一级ꎮ井田制分公㊁私田ꎮ虽然有私田之法ꎬ但其仍旧是卿大夫的禄田ꎬ不是农民的私产ꎮ[12](P37)根据对青铜器铭文的研究ꎬ有学者认为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土地买卖ꎬ但又认为这属于非法行为ꎮ[13]春秋时期ꎬ齐国管仲有 相地而衰征 ꎬ晋国有 作辕田 作州兵 ꎬ鲁国有 初税亩 ꎬ不再设公田ꎬ而是依据土地收税ꎬ这被认为是土地私有权合法化的起始点ꎮ[14](P48)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废井田开阡陌 ꎬ土地私有被认为已经合法化ꎬ私人取得了政府认可的土地所有权ꎮ[15](P15)土地自由买卖尽管受到很大限制ꎬ但兼并之风日盛ꎬ汉代已经出现 田无常主ꎬ民无常居 [16](P1656)的情况ꎬ甚至导致 富者田连阡陌ꎬ贫者亡立锥之地 ꎮ[17](P1137)西晋时期土地自由买卖导致 时太中大夫恬和表陈便宜ꎬ称汉孔光㊁魏徐干等议ꎬ使王公已下制奴婢限数ꎬ及禁百姓卖田宅ꎮ中书启可ꎬ属主者为条制 ꎮ[18](P1310)唐代尽管实行均田制ꎬ但土地买卖仍旧大量存在ꎬ而中叶以后ꎬ土地买卖更为加剧ꎮ[19]两税法之后土地私有被认为占据上风ꎬ相沿不改ꎮ[15](P40)因此ꎬ 唐末五代北宋ꎬ土地买卖因不再受法律限制ꎬ所以地权变动极为频繁 ꎮ[20]朱熹称: 盖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自不同ꎬ富者贫ꎬ贫者富ꎮ [21](P3534)宋之后ꎬ国家对土地的控制进一步放宽ꎬ土地自由买卖也进一步发展ꎮ[22]土地的自由买卖满足了土地所有权存在的部分要件ꎬ这使得私人作为土地所有制的主体地位得到支撑ꎮ自由买卖具有的法律效力在于它对抗私人的属性ꎮ自由买卖的前提是产权制度的明确ꎬ受到法律保护的产权制度才能保证交易的持续㊁稳定和有效ꎮ土地自由买卖内在要求法律对土地产权的保护ꎬ国家保护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土地买卖ꎮ秦时已经规定 盗徙封ꎬ赎耐ꎮ [23](P178)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要受到刑法处罚ꎮ汉代按照法律程序买卖的土地受到保护ꎮ如«居延汉简»载: 建平五年八月戊ꎬѲѲѲѲѲ广明ꎬ乡啬夫宏ꎬ假佐玄敢言之ꎬ善居里男子丘张ꎬ自言与家买客田ꎮ居延都亭部欲取检ꎬ谨案张等更赋皆给ꎬ当得取检ꎬ谒移居延ꎬ如律令ꎬ敢言之ꎮ [24](P607)土地私有对抗他人到了隋唐更加规范化ꎬ«唐律疏议 户婚»中 盗耕种公私田 妄认盗卖18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存否再辨 以所有权的公㊁私对抗性差异为主要判断标准公私田 在官侵夺公私田 等三条规定了盗耕种㊁盗卖㊁侵夺公私田应受的刑法处罚ꎬ私人土地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ꎮ 卖口分田 条则规定了永业田㊁口分田可以自由买卖的情形ꎮ宋代之后ꎬ由于田制不立ꎬ土地买卖日盛ꎬ因此相关法律规范也日趋严密ꎮ红契㊁砧基籍以及推收过割制度等都为土地买卖的进一步合法化建构了制度基础ꎮ[25] 凡交易必须项项合条ꎬ即无后患ꎬ不可凭恃人情契密ꎬ不为之防ꎬ或有失欢ꎬ则皆成争端ꎮ [26](P62)这对土地买卖形成制约ꎬ但也为合法交易的土地买卖提供法律保护的前提ꎬ私人土地所有权在这种意义上就不仅受法律保护ꎬ而且被国家制度化了ꎮ尤其是土地契约制度的日趋完善ꎬ为土地自由买卖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ꎮ同时ꎬ契约制度的完善也为司法对土地自由买卖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ꎬ司法认同合法契约而打击非法契约ꎮ[27]因此一些日本学者认为ꎬ私人土地所有权在私领域的有效性类似于西方近代的无限制个人所有权ꎮ[28](P170)当然ꎬ古代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尽管能够对抗私人ꎬ但也受到很大限制ꎮ有学者总结清代影响土地买卖的非经济要素有政权力量㊁族权力量㊁亲邻权㊁原业主权㊁地方霸权等ꎮ[29]甚至有学者以此提出 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较为明确的㊁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权利观念 ꎬ从而否定传统土地私有观念ꎮ[30]但一方面ꎬ这属于法律的实效问题而非效力问题ꎬ即良好的法律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ꎻ另一方面ꎬ即使是现代财产权也有其使用的条件与限制ꎬ从公法到私法㊁从征收征用到物权法定等都使得财产权具有相对性ꎮ[31]实际上从前述总结来说ꎬ土地私有主要受到的限制是族人以及近邻的优先承买权ꎮ一方面家族在中国传统中具有公的色彩ꎬ近邻优先承买也是为了防止纠纷ꎬ本质上这些限制与现代财产权所应该承担的社会义务有相同之处ꎬ只是受制于时代在表现方式上有所不同而已ꎻ另一方面土地优先购买权即使在现代民法中也存在ꎬ如中国政府在国有土地上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耕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ꎮ[32](P649-687)因此ꎬ从私领域来看ꎬ中国古代私人土地所有权权能相对完整且有效ꎮ三㊁古代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局限及其公领域的无效性㊀㊀私人土地所有权能够对抗私人ꎬ是否也能够对抗国家?也就是说ꎬ当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产出冲突时ꎬ是否会存在因私人利益否定国家利益的情况?当然ꎬ肯定会有人提出ꎬ在古代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并不存在ꎬ所存在的只是君主或皇族等少数群体的利益ꎮ但有学者根据中国古代帝王的两重性ꎬ将其区分为国家代表和大土地所有制的代表ꎮ[33](P51-52)这对从法学上认识古代土地制度提供了有力启发ꎮ土地分配的国家性使得国家有大公的一面ꎬ而非仅为君主之大私ꎬ故土地所有权能被放入公领域思考ꎬ而 宪法财产权的基本功能是给国家行为设定外边界限ꎬ所谓 风能进㊁雨能进㊁国王不能进 ꎮ[34](P119)即在承认私人土地所有权在私领域有效性的基础上ꎬ该私人是否能够以其对抗国家完全成为另一个问题ꎮ就本质而言ꎬ中国古代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并不能有效对抗国家ꎮ因此产生了古代土地私有制被质疑的最重要理由ꎬ即国家对土地的最终支配权ꎮ国家对土地的最终支配权表现在四个方面ꎮ(一)国家拥有对土地再分配的权力秦代采用授地制ꎬ汉哀帝实行限田ꎬ王莽新政实行王田ꎬ三国的屯田制ꎬ北魏以降又有均田制ꎮ国家对土地的再分配是对私人土地所有制最大的限制ꎮ虽然有人认为ꎬ均田制是无主土地的重新分配ꎬ[35](P10)但具体考察北魏时28北京社会科学㊀2019年第3期期的均田令ꎬ可知已有土地的人不再被分配土地ꎬ仅将土地分配给无土地者ꎬ已有土地者被视为已经分配土地ꎮ[36](P42)从观念上来说ꎬ这意味着对全国土地的重新分配ꎮ而且在唐代均田制下ꎬ不得 占田过限 («唐律疏议 户婚»)ꎬ否则要受到刑法处罚ꎮ宋代延续了唐代规定ꎬ但已经无均田制ꎬ不过南宋有公田法ꎮ明代的皇庄㊁清代的圈地也多是重新分配土地ꎬ且得到国家支持ꎮ甚至可以说朝代更迭最重要的意义之一就是国家层面的重新分配土地ꎬ这也为古代中国人提供了均田地的政治想象ꎮ实际上ꎬ在政权更迭中平均地产已经成为中国历代起义的必然诉求ꎮ[37]甚至在近代也如此ꎬ从太平天国的公田制度ꎬ到孙中山的恢复土地公有制ꎬ公田运动兴起ꎬ莫不如是ꎮ[12](P46)如果说太平天国运动被称为旧式农民起义的最高峰的话ꎬ那么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者则开始追求西式政治体制ꎮ但国家层面对土地再分配的企图并未息止ꎮ(二)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由于耕战对国家的重要ꎬ农业从秦代开始受到国家限制ꎬ包括土地使用权ꎮ«睡虎地秦简 田律»记载农业生产的时节等都要受法律规制ꎮ汉孝元后颁布«四时月令诏条»ꎬ规定农业生产应该遵循时节ꎮ[38]王莽改制时下令:凡田不耕为不殖ꎬ出三夫之税ꎻ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ꎬ出三夫之布ꎻ民浮游无事ꎬ出夫布一匹ꎮ [17](P1180)北魏在实行均田制后ꎬ土地使用权受到严格限制: 诸初受田者ꎬ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ꎬ课莳余ꎬ种桑五十树ꎬ枣五株ꎬ榆三根ꎮ非桑之土ꎬ夫给一亩ꎬ依法课莳榆㊁枣ꎮ奴各依良ꎮ限三年种毕ꎬ不毕ꎬ夺其不毕之地ꎮ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ꎮ [39](P3107-3108)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定令: 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ꎬ为桑田ꎮ其中种桑五十根ꎬ榆三根ꎬ枣五根ꎮ不在还受之限ꎮ非此田者ꎬ悉入还受之分ꎮ土不宜桑者ꎬ给麻田ꎬ如桑田法ꎮ [40](P677)隋高祖称帝之后也下令: 其丁男㊁中男永业露田ꎬ皆遵后齐之制ꎮ并课树以桑榆及枣ꎮ [40](P680)南北朝时期对于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影响到唐代ꎬ唐令直接规定: 诸户内永业田ꎬ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ꎬ榆㊁枣各十根以上ꎬ三年种毕ꎮ [41](P551)宋代开国时期ꎬ 太祖即位ꎬ循用其法ꎬ建隆以来ꎬ命官分诣诸道均田ꎬ苛暴失实者辄谴黜ꎮ申明周显德三年(956)之令ꎬ课民种树ꎬ定民籍为五等ꎬ第一等种杂树百ꎬ每等减二十为差ꎬ桑枣半之ꎻ男女十岁以上种韭一畦ꎬ阔一步ꎬ长十步ꎻ乏井者ꎬ邻伍为凿之ꎻ令㊁佐春秋巡视ꎬ书其数ꎬ秩满ꎬ第其课为殿最 ꎮ[42](P4157-4158)甚至于到了土地私有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的明代ꎬ 太祖初立国即下令ꎬ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ꎬ栽桑㊁麻㊁木棉各半亩ꎬ十亩以上倍之ꎮ麻亩征八两ꎬ木棉亩四两ꎮ栽桑以四年起科ꎮ不种桑ꎬ出绢一疋ꎮ不种麻及木棉ꎬ出麻布㊁棉布各一疋 [43](P1894)ꎮ这属于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直接干预ꎮ另外ꎬ由于国家赋税的主要形式是实物ꎬ赋税种类反过来也就决定了土地使用权的限制ꎮ这一点从柳宗元的«捕蛇者说»里大概可以得到最为形象的说明ꎮ(三)国家在土地收益分配中的主导地位私人土地所有权的重要意义在于私人对土地产出的支配ꎬ土地多寡导致不同主体生活品质的差异ꎮ但是在中国古代ꎬ私人拥有土地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可以完全支配土地产出ꎬ由权力控制的赋税制度成为国家主导土地收益的主要手段ꎮ 在农业社会ꎬ私人承担的王朝赋役实质上成为王朝与私人对土地收益权的分割形式ꎮ王朝对土地的控制正是逐渐从直接占有土地和直接控制土地分配ꎬ转变成直接对土地收益进行绝对性支配ꎮ [30]推动土地私有的法家就主张重税ꎬ认为百姓富足只会导致骄奢淫逸ꎬ不会利于国家富强ꎮ[44](P91)不过作为政治策略ꎬ国家赋税也并非总是苛暴ꎮ传统社会的38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存否再辨 以所有权的公㊁私对抗性差异为主要判断标准赋税规律一般是从轻徭薄赋到横征暴敛ꎮ以宋代为例ꎬ学者总结 宋时赋税收入以宋太宗年间的一千六百万为基数100ꎬ此后历代都有所增长ꎬ到了北宋末年增了三倍多ꎬ到南宋ꎬ不过是北宋四分之三的土地ꎬ财政税收增至百分之四百零八点一一至四百二十五ꎮ虽然农业生产有所提高ꎬ但并没有提高三倍ꎬ因此剧增的赋税就成为广大劳动者的沉重负担ꎮ [45](P25)尽管国家的赋税程度不得不受制于农民的承受能力ꎬ但这一有限的限制并不能否定国家基于专制权力在确定赋税率上的独断㊁主导地位ꎮ赋税专断的结果一如黄宗羲所言: 斯民之苦暴税久矣ꎬ有积累莫返之害ꎬ有所税非所出之害ꎬ有田土无等第之害ꎮ [46](P105)(四)国家对私人间土地买卖的限制即使国家承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ꎬ但仍旧会对土地买卖采取限制措施ꎮ[47](P97)自汉代以来ꎬ土地自由买卖导致的土地兼并就使得 富者田连阡陌ꎬ贫者亡立锥之地 ꎮ[17](P1137)因此ꎬ国家基于政治利益对土地买卖也会进行一定限制ꎮ如在授田制下ꎬ口分田买卖受到严格限制ꎬ北魏均田制要求: 诸桑田皆为世业ꎬ身终不还ꎬ恒从见口ꎮ有盈者无受无还ꎬ不足者受种如法ꎮ盈者得卖其盈ꎬ不足者得买所不足ꎮ不得卖其分ꎬ亦不得买过所足ꎮ [39](P3108)唐代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更加制度化ꎬ«唐律疏议 户婚律» 卖口分田 条规定: 诸卖口分田者ꎬ一亩笞十ꎬ二十亩加一等ꎬ罪止杖一百ꎻ地还本主ꎬ财没不追ꎮ即应合卖者ꎬ不用此律ꎮ [48](P242)又如唐宋元对寺庙买卖土地进行了严格限制ꎬ[49]清代限制旗地的买卖ꎮ从上述条件来看ꎬ中国古代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确实在国家层面受到诸多限制ꎮ这种限制反映的是国与民的关系ꎬ不过土地所有权却同时需要处理国与民㊁民与民两个方面的关系ꎮ在事关民与民之间的关系方面ꎬ中国传统中有 王者之法不得制人之私也 [50](P1310-1311)的观念ꎮ土地自由买卖依赖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在民与民的层面必然存在ꎮ历史地看ꎬ国家对土地的支配是逐渐减轻的ꎬ 统治者只要掌握课税权ꎬ按时有财政收入ꎬ土地所有权谁属已经是不受重视的问题ꎮ [15](P14)如唐宋开始ꎬ全国范围的土地大规模重新分配不再见诸史籍ꎬ[51]国家对土地买卖的限制实际上是越来越少ꎬ[52](P43)宋代从制度上甚至有 不抑兼并 之说ꎮ[53]但这种以土地买卖为中心的判断标准显然是片面的ꎬ例如宋明时期土地买卖的自由化并没有阻碍国家对土地使用的限制ꎮ因此基于前述四个国家最终支配权的表现ꎬ总的来说ꎬ在公领域范畴内ꎬ中国古代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是并不完整的ꎮ四㊁古代土地私有制存否的根本判断标准㊀㊀从法学角度进行解读ꎬ发现私人土地所有权在私领域与公领域存在显著差异ꎮ不同学者对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土地私有制之所以有不同看法ꎬ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没有在这种差异基础上进行分析ꎮ私人土地所有权在公㊁私领域的对立意味着ꎬ对不同领域的侧重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ꎮ中国古代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私人土地所有权ꎬ取决于以私人土地所有权在哪一个领域的表现作为判断标准ꎬ这是问题所在ꎮ多数学者基于私人土地所有权在私领域的有效性认定中国土地私有制的存在ꎬ[54]也有一部分学者基于私人土地所有权在公领域的无效性而否定中国土地私有制的存在ꎮ[55]折中性的看法认为ꎬ这两个层面存在不同的所有权ꎮ 中国封建地产中体现的产权关系包括了国家㊁地主㊁农民三级主体:国家拥有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最终支配权)ꎬ地主拥有经济上的土48北京社会科学㊀2019年第3期地所有权(实际所有权)ꎬ农民拥有部分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但在实际层面ꎬ国家不可能经常性地㊁高频率地行使(或是表现)它的最高所有权ꎬ地主这一级主体在地权关系中的作用就至关重要ꎮ [56](P40)这种看法将国家㊁地主与农民(这里的农民应该指的是佃农)在土地权利的拥有上进行了划分ꎮ就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来说ꎬ地主在私领域内的土地所有权被认为是所有权的表现ꎬ而由于其在对抗国家方面的无效ꎬ使得国家被认为拥有最终的土地所有权ꎮ显然ꎬ立足点决定了观点的差异ꎮ一般来看ꎬ否定中国古代具有土地私有制的说法具有更强的说服力ꎮ它不仅关注到私人土地所有权在对抗国家方面的无效ꎬ而且注意到土地私有之所以产生的根源ꎮ土地私有之所以出现和发展ꎬ根源在于统治者管理社会的方式发生的变化ꎮ这一点从赋税理念上能够观察到ꎮ 土地所有权观念之改变ꎬ乃由赋税制度之改变而来ꎮ [57](P15)«史记 孝文帝本纪»裴骃集解引蔡邕云: 天子车驾所至ꎬ民臣以为侥幸 赐食帛越巾刀佩带ꎬ民爵有级数ꎬ或赐田租之半ꎬ故因是谓之幸ꎮ [58](P538-539)从赐田租的观念来说ꎬ赋税是皇帝的当然财产ꎬ故免田租被视为皇恩ꎮ进一步说ꎬ传统观念认为天下人㊁财㊁物都属于皇帝私产ꎮ如陆贽称: 土地ꎬ王者之所有ꎻ耕稼ꎬ农夫之所为ꎮ [59](P4760)似乎仅以这一观念就可以确定传统社会没有土地私有制ꎬ私人在某种意义上不过都是皇帝的佃户而已ꎮ土地私有的产生不过是国家获得土地产出的方式发生的结果ꎮ以唐代两税法为例ꎬ两税法使得政府征税对象从人口转变为土地ꎮ[44](P267)只要国家掌握土地数量就能够获得社会资源从而保障统治需求ꎬ故之后国家就较少重新分配土地ꎮ而宋太祖对不再限制土地兼并亦称 富室连我阡陌ꎬ为国守财尔 ꎮ[60]也故现代学者称 所谓 本朝不立田制ꎬ不抑兼并 ꎬ表示国家变聪明了 从田主叫唤 以田为累 的感叹里ꎬ我们多少能得到这样的消息:国家至少改变了控制的方式ꎬ或者说改变了 干预 的方式 ꎮ[61](P137)土地私有的出现在本质上是国家统治策略的变化ꎬ其动因与私人土地所有权用以维护私人利益的目的不符ꎬ重要的不是土地由谁所有ꎬ而是赋税如何课征ꎮ所谓土地私有制的存在根本上是为财富国有的目的服务的ꎮ因此ꎬ私人土地所有权本质上并非是所有权而只是一种使用权ꎮ虽然反对中国古代存在土地私有制的观点具有很强的说服力ꎬ但这一观点在某些方面仍受到质疑ꎮ从根本上来说ꎬ它的成立建立在国与民的对立上ꎮ也就是说ꎬ如果土地私有是国家管理方式的转变ꎬ就意味着国家与私人之间存在利益上的对立ꎬ私人是为国家服务的ꎮ而从中国传统政治理念来看ꎬ这一点反映的国㊁民之间关系的看法并不一定成立ꎮ第一ꎬ对于国㊁君㊁民的看法有所不足ꎮ家国一体观念下的国家家产化之观念并非唯一ꎬ它与 民本 观念形成一种对立ꎮ毫无疑问ꎬ民本观念本身带有一定的政治策略性ꎬ但也构成了传统政治伦理的组成部分ꎮ«孟子 万章下»称: 天子一位ꎬ公一位ꎬ侯一位ꎬ伯一位ꎬ子㊁男同一位ꎬ凡五等也ꎮ [62](P235)这导致从孟子以来ꎬ政治传统中有天子为爵位的观念ꎮ«白虎通 爵»亦称 天子者ꎬ爵称也 ꎮ[63](P1)君主存在的目的并非为一家之利而是为民利设置的ꎬ故没有不受限制的王权ꎬ王者与天下共法ꎮ汉张释之称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ꎮ[58](P3333)唐李承祐称 法者ꎬ陛下所与天下共也ꎬ非陛下所独有也 ꎮ[64](P6044)宋文彦博亦称 为与士大夫治天下ꎬ非与百姓治天下也 ꎮ[65](P5370)也故学者称 王权一般是为了维护法律之下由天所授 ꎮ[66](P225)王权存在的本身是政治目的ꎬ民生也是政治目的ꎮ天下财富是为了养活天下人ꎬ而非仅仅供养君主ꎮ天子㊁百官存在的目的都是工具性的ꎬ民是国家58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存否再辨 以所有权的公㊁私对抗性差异为主要判断标准。
马克思主义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
马克思主义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重要的理论指导,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马克思主义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土地私有制的批判马克思主义对土地私有制进行了深刻的批判。
马克思认为,土地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贫富分化现象的加剧。
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私有制也带来了农民土地流转困难、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
因此,马克思主义对土地私有制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思想。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倡导马克思主义倡导建设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土地改革的思想,倡导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这一思想得到了全国人民的响应,农民纷纷参与到土地改革的实践中。
通过土地改革,实现了土地从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解决了农村土地问题,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对土地承包制的提出和完善马克思主义对土地承包制的提出和完善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在中国,土地承包制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实行土地承包制,农民可以承包土地进行耕种,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同时,土地承包制也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经营环境,鼓励农民投入更多的劳动和资金,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益。
在实践中,中国也通过不断完善土地承包制度,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推动了农村现代化建设。
四、马克思主义对土地流转制度的引导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马克思主义也对土地流转制度进行了引导。
土地流转制度的出现解决了农民流转土地的问题,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马克思主义强调土地流转应符合公有制的原则,防止土地流转导致的土地集中化,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土地流转与农民利益的统一。
总结起来,马克思主义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和实践经验。
封建时代的土地制度变革
封建时代的土地制度变革封建时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高峰期。
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变革,对中国的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化、土地公有化、世地制度等方面,探讨封建时代的土地制度变革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一、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有其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分为官田和私田两种形式。
官田是由官府掌控的土地,是封建政府的重要经济基础,用于军事强制和税收收取。
私田则是由地主和富农占有的土地,而农民则只能承租、佃种和流放自由掌握的土地。
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分化导致了土地纵向分割,严重剥夺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无法自由流动和选择。
二、土地私有化随着封建社会的崩溃和城市化的增长,土地私有化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地主阶级的土地垄断越来越严重,农民的土地租赁费用也越来越高。
这一过程加速了国家和社会的崩溃,使农民和贫困的地主陷入长期的贫困和困境中。
然而,中国历史上也发生了一些土地私有化的反抗,最经典的就是道德经中的“不为名而名之,不为利而利之”和反封建势力的红头文件。
三、土地公有化在中国历史上,土地公有化的思想一直在不断发展和传播。
通常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公有化一方面是春秋时期伯益等提出的世地制度,另一方面是儒家思想中关于“天下为公”的强调。
现代学者更注重对明朝朱德实中世地制度的定义。
在明朝,政府通过对地所持有权制度的改革,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土地公有化的范围。
明朝的世地制度实现了“每一家族都拥有一定土地”,并从根本上消除了封建权力的咏叹调。
四、世地制度世地制度是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地权世袭流转的制度。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地权世袭是非常普遍的,这导致了大量土地的集中和垄断。
这样的制度非常不利于农民的发展和独立。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中国历史上的世地制度也不断发生变化,最终逐渐消失。
总之,封建时代的土地制度变革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权分置”的理论缘起争议与未来
“三权分置”的理论缘起争议与未来近年来,“三权分置”成为中国经济领域的热门话题之一。
所谓“三权分置”,指的是将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分开,并赋予农民更大的自主权,以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这一理论的提出背后,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理论支持,同时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关注。
本文将探讨“三权分置”的理论缘起、争议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在谈论“三权分置”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下这一理论的渊源。
实际上,“三权分置”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中国农村改革已经初步提上了日程。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农村经济责任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包产到组”的经济责任制,并试行了一段时间。
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化,包产到组的模式也逐渐暴露出了其局限性。
1984年,中共中央决定在部分试点地区实行“包干到户”改革,即在农业生产中实行农户自负盈亏、自主决策、自由选择经营方式的制度。
这为后来“三权分置”理论的提出打下了基础。
“三权分置”的理论提出者主要有两位学者,分别是中国农业大学教授黄敏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利民。
他们在多年的研究实践中,提出了“三权分置”的理论,并认为这一理论可以更好地解决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
根据他们的理论,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的分置将使土地更加流动,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三权分置”理论提出的初衷是很好的,但实施起来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争议。
由于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所有权的分置必然会引发土地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
这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划定、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土地价格的确定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的流转受到了传统观念以及农民的个人情感的束缚,很多地方农民对土地拆分和流转仍存在着抵触情绪,这也给“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民土地私有制改造的基本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民土地私有制改造的基本思想[ 2010-1-11 15:55:00 | By: 彭海红]马克思、恩格斯既关心小农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也关心农村居民其他组成部分走社会主义道路问题。
但是,他们分析这一问题的出发点是小农问题。
因为“在所有农民当中,小农不仅一般来说对于西欧是最重要的农民,而且还给我们提供了解开整个问题的关键。
只要我们搞清楚了我们对小农应有的态度,我们便有了确定我们对农村居民其他组成部分的态度的一切立足点”。
[1]一、小农经济是分散、落后和必然灭亡的关于小农的定义和本质,恩格斯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
因此,这个小农,像小手工业者一样,是一种工人,他和现代无产者不同的地方就是他还占有着自己的劳动资料;所以,这是过去的生产方式的一种残余。
”[2]这是迄今为止有关“小农经济形态”的一个最完整、最严密、最准确的科学界定,显示了富有弹性的理论解释力和时代包容性。
[3]在《德国农民战争》第二版序言中,恩格斯将小农分为封建的农民、佃农、在自己小块土地上进行经营的农民、农业短工等几种类型。
小土地所有制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它无可挽救地要被大土地所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消灭;而小农最终会因为竞争而成为无产者。
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怀疑过。
1850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委员会告同盟书》中就批评德国的小资产阶级民主派要把封建地产交给农民作为他们自由支配的财产的主张,指出这是“继续保存农村无产阶级并造成一个农民小资产阶级”[4],而且这个阶级注定要经受日益贫困和债台高筑的痛苦。
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精辟地分析了小农的分散性、落后性、阶级局限性及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
马克思指出:“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
私有化
第四、 中国的现行政策,就是把农民工拒之城外,而后每人一亩薄田,让他们饿不死,却困死在土地上。反观那个来到世间,就是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著血和肮脏的资本主义(按:马克思语),却仁慈得多了,备受马列主义责难的所谓的“羊吃人”的英国的圈地运动为纺织业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而圈地后实现产业化的养殖业又为纺织业提供了充足的原材料,如果这个新生的经营方式在开始降临的时候还有一点浮躁得话(我说只有一点浮躁而不是马克思教科书中的暴力冲突是因为在这个期间进行的光荣革命,是以和平方式埋葬专制权的,那些个被马克思主义者诟病的圈地新贵们并没有被愤怒的破产农民“土改”了,而后踩上千万只脚),后来的私有化进程则平和得多了,台湾地区70年代的私有化进程是以法律保护,优惠贷款的经济杠杆支持下完成的,土地的兼并为城市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让台湾在70年代通过制造业,获得了工业腾飞的契机。而当今中国的竞争力在什么地方?东部的经济起飞告诉我们,我们的最大的竞争力来自我们低廉的劳动力,而不是曾经吹嘘的地大物博,物产丰富。如果这些劳动力充分释放出能量来,对我们的经济大有裨益的,但是很可惜,04年,05年粮食价格大幅上涨后,农民工居然发现在家里种一亩三分地,好过在城市的工厂里打工,于是打道回府了,于是民工荒问题也随之而来了,当然,我们应当看到,珠三角薪资过低,也是因素之一,但如果仔细分析,当你发现今天农民工宁愿回家守住几亩薄田,而拒绝进入工厂最大的原因是恶劣的居住饮食条件得话(按:越南的农民工宁愿拿200元人民币的月薪,也不愿意种地,说明小规模农户创造的社会价值是非常低的,远不如拿几百块人民币划算),让农民回到一亩三分地耕作,便是一种可耻的倒退!我们为什么不能让农民留在城市,我们为什么让农民成为城市人?方法在哪里?
也许有些学者说了,农民最近几年不是在年年增收吗?这不是一个解决三农问题的好的趋势吗?但是我们在如此沾沾自喜纸面上的成就的时候,有没有搞清楚增收了多少?依靠什么增收的?很大程度上农民增收依靠的是国家政策的倾斜,例如03年,我们的粮食价格就高于国际市场价格30%到50%,而食用油的价格比国际价格高出100%,而04,05年粮食价格进一步迅猛飞涨(05年实际粮食基本价格增长达到20%以上),又让农民兄弟获益匪浅,但是如果农民收入增长的推动力仅仅是粮食价格大幅上仰,而不是提高农业产业的效率,建立高效的农业经济体系的话,这样的增长有多大的意义呢?又可以维持多久呢。其次,我们还要看看过去几年的增长幅度有多大呢?这个幅度也很好估计,我们暂且不看财政部门老爷们公布的眼花缭乱的数据,来看看一个农民的机会成本吧,我们知道在总体上,一个农民的机会成本应当接近于你目前工作所得的收入,对于内地省份的农民,放弃在土地上谋生路,最简洁的方式就是加入打工队伍,打工收入,就是农民的一个机会成本,这个成本也接近于他的在农村的收入,而过去数年当中我们的打工者的收入提升了多少呢?以最繁华,最具代表性的珠三角为例,据统计,过去10当中,打工者的月平均收入仅仅增加了43元人民币,而另外一些采煤工,为了一个月1500到2000元的收入,在矿难不断的险恶形势下,仍然前赴后继地下井“淘金”,务农的机会成本停滞不前说明什么问题?不正好反映了农民收入实际上停滞不前吗?不正好反映了农民作为我们这个国家最大的群体,作为中国低成本加工业蓬勃发展的最关键的推动者,却成了经济成就的局外人吗?再进一步,如果目前的“农业增长”依然要借助破坏环境的话---事实上的确如此---这样的体制就存在很大的隐患,这样的体制是要引起人们警戒的。
土地私有化
土地私有化土地私有化是指国家或其他所有权主体将土地的所有权从公共或集体所有形式转变为私人所有的过程。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私有化在全球范围内逐渐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本文将探讨土地私有化的定义、原因、影响以及争议。
首先,了解土地私有化的定义是十分必要的。
土地私有化是指将土地从公共或集体所有转变为私人所有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土地私有化之前,土地往往是集体或公共所有制,即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归集体或国家所有。
然而,土地私有化通过将土地的所有权交给私人个体,使其能够自由支配其土地的使用、收益和转让。
土地私有化的原因可以归纳为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
首先,政治上的原因是影响土地私有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政府将土地私有化可以增加个人财富,提高政府收入并增加社会福利,使个人在经济有关问题上更自由决策。
其次,经济上的原因也是推动土地私有化的因素。
土地私有化可以鼓励农民增加投资,提高生产效益,从而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此外,土地私有化还可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高国家经济实力。
最后,社会原因也是土地私有化的原因之一。
土地私有化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产权保护,增加社会公平性。
土地私有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是复杂的。
首先,土地私有化可以刺激经济增长。
私有化后,所有者更愿意投资和努力,从而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效益。
其次,土地私有化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由于私有化可以提供明确的产权,个体主体可以更好地根据市场需求来分配土地资源。
此外,土地私有化还可以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
最后,土地私有化还可以带来社会福利的改善。
私有土地的所有者可以以更为高效和灵活的方式使用土地资源,从而改善自身的生活水平。
然而,土地私有化也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土地私有化可能导致土地贫困化和土地流失。
一些农民可能会因为经济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土地,从而被迫放弃土地。
这种现象会导致农村人口的流失和农村经济的衰退。
其次,土地私有化可能导致土地利用不合理。
资本论解读三农问题
试用《资本论》解读三农问题(赵学增)时间:2005-12-25 12:09来源:未知作者:赵学增点击:54次试用《资本论》解读三农问题赵学增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博导;510631;随着资本开始占领农业和农村,农民身份终结已经局部开始了它的历史,近年来我国每天平均消失村庄约为53个。
恩格斯的农民政策取向是:不要违背农民意志而用强力干预他们的财产关系,更不能用强制的办法去剥夺农民;要慷慨地对待农民;要坚决站在农民一边,千方百计地来维护农民的利益。
采取一切措施促使资本家和大土地占有者尽量少用不公正的手段剥夺农民,阻挠他们的直接掠夺和欺诈行为;通过示范和帮助的方法,让农民走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
我国目前土地制度应该如何深化改革呢?我们可以借鉴和土地所有权分离的农业资本制度的历史经验,淡化所有制的概念,为了省略历史的多余程序,节省制度变迁的成本,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根据现实经济条件的约束,在目前建立与完善在土地国家所有基础上的私人经营制度,坚持合作化、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在土地国家所有基础上通过合作化的渠道逐步实行工厂制度,开创了企业化的社会化的农业新时代,作为向完全的土地公有制度的历史过渡形式,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制度选择。
关键词:小块土地贫困根源农民政策农业资本制度土地国家所有基础上的私人经营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就三农问题分别在1982、1983、1984、1985、1986、2003、2004和2005年陆续发了7个一号文件。
这足以看出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显现出三农问题已经成为我们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一个重中之重的难题。
对于三农问题,近年来理论界同仁们积极地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学术成果。
纵观所有研究三农问题的文献,我们会惊奇的发现一个普遍现象:那就是似乎研究中国三农问题与马克思《资本论》没有什么关联度,马克思的《资本论》果然真的被当作历史的垃圾被人们遗忘了吗?这不能说不是一个历史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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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代经济市场化深入发展,土地制度的完善创新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各改革方案中,土地私有的呼声不绝于耳;笔者整理了农村土地私有的理论依据,在明确土地制度探讨目标和底线的基础上,通过土地私有不能提高效率、私有化不是防止土地随意征用的根本措施等两方面的论述,对土地私有的观点进行了批判。
关键词: 农村;土地私有;批判
土地在农村、乃至整个国家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土地制度完善与否、流转机制是否适应现代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对于采取怎样的土地制度,学界争论激烈;其中,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呼声不绝于耳,农村土地征用中出现的问题引起大家强烈不满,私有化的呼声日渐加强。
一、土地私有的理论依据
土地私有的支持者并非心血来潮、毫无根据的提出土地处理办法,而是有其自己的理论依据,现笔者总结如下:
1、产权私有可提高效率
此观点来自产权学派和制度学派的科斯定理,认为市场交换的前提是产权的界定。
该理论在土地私有的语境中被具体表述为:农地的产权强度越高,作为生产要素,它被合理配置的可能性越大。
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包括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的深化,也包括土地的边际报酬与土地的边际收益之间的均衡关系的存在。
①
2、土地私有可以防止土地随意征用,更好的维护农民的利益
土地私有者认为,土地私有能够明确产权,当发生诸如土地征用纠纷时,可以明确按照法律的规定,维护农民的利益;可以说,该观点主要来自对法制的绝对信仰,并且认为现有的法制情况下,农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利益的成本低于现有土地制度下的利益损失。
3、土地私有可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农业长期投入
土地私有者认为土地私有之后,土地是农民自己的,农民就会尽力培养土壤肥力,有利于土壤肥力的保持和农产品产量的增加,其理论依据已被证明来自对李嘉图和马克思所讲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的片面理解。
②
二、土地制度探讨的目标和底线
在对土地私有观点进行评价之前,明确土地制度探讨的目标和底线,只有围绕这个目标、在该底线之上,土地制度的探讨才是有意义的上的。
1、土地制度探讨的目标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如何走向主要有以下三种思路,即土地国有化、私有化、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实行产权制度变化;无论哪种路向的支持者都必须以实现和保护农民的利益为根本目标,否则就不足以进行讨论。
这里所说的农民,不应把全国农民整体作为分析单位,而是把全国农民的个体作为分析单位;换言之,在维护一部分农民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部分农民的利益的前提下,即使达到全体农民整体利益明显增加,这种制度也不应该实施。
2、土地制度探讨的底线
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讨论必须是在一定底线基础上的,这个底线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该是必须保证有一定量的土地作为农用田,按照中央的说法,在现阶段"节约集约用地,不仅关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关系国家长远利益和民族生存根基。
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
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
"③当然,从学术角度讲,18亿亩土地仅是现在的数据,随着粮食产量和人口总量的变动,这个数字还应该做动态调整,但客观的要求就是保证国家粮食的安全供给。
三、土地私有的质疑和批判
这里对土地私有理论进行质疑和批判,并不是说对于它所依恃的理论本身进行批判,而
是对其抽象理论具体应用在中国现有情境下合理性的批判。
1、土地私有不能提高效率
私有可以提高效率的理论到底有没有在土地领域得到充分的实践证明,是支持和反对土地私有的人们的巨大分歧。
笔者将效率的提高分作两个方面,即单产量的提高和规模效应的形成。
(1)土地私有不会使农地单产量提高
与土地单产量直接相关的人为因素不外乎土壤肥力和管理精细程度两方面。
至于土壤肥力,直接相关的是对于土地的使用期限,而非所有制形式。
当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达到较长时间(比如现在国家规定的30年)时,农民不会因为几十年后土地不归自己而放弃土地追肥。
至于管理精细程度,只要收获的农作物归农民所有,他就不会放松对农作物的管理。
所以,在农民对土地有较长时间的使用权时,所用制形式对土地单产的影响是可以忽略的。
(2)土地私有不会必然达成土地的规模经济
在土地私有和允许土地自由交易的前提下,达到土地集中(不论实现的方式是否合法)是没有问题的、甚至是必然的,实现生产效率提高(如大型机械作业)并减少劳动投入也是没问题的,但这是否就是实现了所谓规模效应呢?
具体到在中国,假设所有转让土地的农民都有条件出于理性并且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实现土地的规模经济;但现实条件下,暂且不考虑农民有没有理性考虑的条件,就是否出于自愿这一项,凡稍稍关注社会现实的人就足以得出:在中国现有法制现状下,不可能实现土地的规模经济。
国外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践行"私有化+市场化"教条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找不到农业现代化和土地规模经济能够成功解决本土问题的范例。
而相对获得成功者,恰恰正是不遵循这一理论逻辑的结果。
"④
2、私有化不是防治土地随便征用的真正根本措施
城市化推展等土地征用中发生的负面现象激发部分学者和民众的理性反思和道德义愤,一些人认为土地私有就能阻止土地随意征用。
现有土地制度下,土地被征用是会得到补偿金,补偿金的多少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政策而定,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补偿金的种类,⑤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分配比例,使得政府和"集体"在补偿金分配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对此,我们发现土地私有者的逻辑是:在现有土地所有制下,第三方(包括政府和"集体")主导了农民和土地开发商(有时就是政府本身)之间的交易,并成为利益的最大受益方,使得原本应属于农民的利益被侵夺;只要实现土地私有,使农民成为城土地所有者,农民就可以获得应得的利益。
其实这逻辑有个根本致命处:如果我们的法治达到足以使分散的农民与大开发商(土地私有时也可能与政府权力相结合)公平交易的情况,那么我们通过完善土地管理法使被征用者在土地征用中获得更多的乃至全部的利益也会实现。
四、余论
现代市场经济的推进,会对现有土地制度提出挑战,土地制度的完善创新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但简单的宣称土地私有的主张不是土地改革的方向。
注释:
①党国英: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现状思考,中国土地,2005年2月
②连玉新等:关于土地国有与私有思路评析,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③温家宝总理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
④温铁军: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红旗文稿,2009年第2期。
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
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参考文献:
[1]张传文:农村改革中的土地私有问题,今日中国论坛,2009年2-3期
[2]林乐芬等: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市民化现状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09年第3期
[3]温铁军: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红旗文稿,2009年02期
[4]连玉新、张存刚:关于土地国有与私有思路评析,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作者简介:查仲帅(1989.2-),男,汉族,山东泰安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1级中外政治制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政治制度;杨娜(1987.5-),女,蒙古族,河北承德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1级中外政治制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与政治现代化;余璐(1990.2-),女,汉族,河南信阳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1级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与政治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