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9〕1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9〕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31日贵州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深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争取全省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5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50万人次以上,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逐年提高,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逐步提高。
到2021年底,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现农民培训全覆盖,劳动者整体技能素质、技能人才待遇、技能人才政策环境明显改善,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队伍,为强力推进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加强重点群体培训(一)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
企业特别是千企改造和改革重组企业、外贸企业与12大特色农业产业、10大千亿级工业产业及5大服务业重点企业要按年度制定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企业主体要结合岗位和发展需要,广泛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全方位提升职工技能。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黔人社通〔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21年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6号)要求,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全局,紧紧围绕“四化同步”大规模多层次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切实增强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资金效能,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新一轮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持续实施农民全员培训,确保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确保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过渡期内帮扶政策总体稳定,2021年至“十四五”中期,全省继续实施农民全员培训,重点围绕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等持续加大培训和就业工作力度。
(一)继续实施短平快农业种植养殖培训。
大力依托各地优势农业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自行组织职工、社员开展短平快农业种植养殖培训。
1.培训对象。
特色优势农业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包括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的所有企业,其职工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签订劳务协议的季节性工作劳动者、计件生产并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黔人社通〔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备案流程第四章工作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统称“评价标准”),从事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设立、管理、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价机构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设立,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用人单位(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评价组织”)两类。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社局、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人社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95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3〕141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完善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机制,畅通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不同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渠道,全面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深入推进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现就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对象和范围(一)专项、初级、中级技能等级培训对象(含创业培训等):有就业愿望和培训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简称“四类人员”)。
持相关证明的退役士兵、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社区矫正等特殊人群,按规定纳入享受培训补贴范围。
(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简称“高技能人才”)技能等级培训对象:主要针对技工院校、企业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人员。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高校毕业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2024届全省高校毕业生28.2万人,毕业生规模再创近年新高,就业形势严峻复杂,就业任务艰巨繁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就业决策部署,省教育厅决定开展2024届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局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渠道拓展行动1.围绕“富矿精开”及“六大产业基地”拓展岗位。
各高校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努力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聚焦“富矿精开”和新型综合能源、白酒生产、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材料研发生产、算力保障、资源精深加工、关键材料设备等“六大产业基地”拓展就业渠道,加强与相关重点企业、工业园区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接,大力开辟就业市场,千方百计拓展岗位来源,着力引导毕业生到我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等重点领域就业创业。
2.强化协同联动挖掘岗位资源。
主动加强与组织、人社、国资、工信、工商联、团委、残联等部门沟通衔接,建立分工合作、协同联动机制,争取更多岗位、培训、服务等公共资源向高校毕业生倾斜。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留黔行动”、国有企业专场招聘、大中城市联合招聘、工业企业专场招聘、“百城万企——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民营企业招聘月”等系列招聘活动,努力为毕业生挖掘更多岗位资源。
各高校要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工作,确保相关活动取得实效。
贵阳市人力资源跟社会保障局(1)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文件筑人社发[201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函[2010]78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培训对象有培训就业愿望,年龄在16周岁至50周岁之间的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以及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等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参加预备制培训学员年龄可放宽至15周岁,参加困难企业在岗培训的职工年龄可适当放宽至退休前。
二、培训分类及时间职业技能培训分为技能培训(含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三类。
(一)技能培训技能培训实行长短结合,培训时间一般为实际培训天数--12个月,其中:针对“两后生”和农村籍退役士兵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6--12个月。
订单和定向培训,培训时间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合理确定。
其他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具体培训课时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标准需达到的规定课时为基准,在合理范围内核定。
技能培训应主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标准开展培训,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并结合我市实际增加培训内容,其中:应设置劳动法律法规和权益保护以及求职技巧等知识、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劳动安全、艾滋病防治课程;属劳务输出培训的,应通知本级人口计生部门到场进行流动人口应知应会的人口计生知识培训。
培训期间每天培训课时不超过8个,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培训,每月应适当安排学员至少休息4天。
技能培训每班应不超过60人。
对享受预备制培训补贴的“两后生”和农村籍退役士兵,一年制培训结束后,有继续求学愿望的,可并入二年制在校学生学制,预备制培训期视同有效在校学习时间。
2024年贵州省贵阳市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考试题库(单选、多选、判断)
2024年贵州省贵阳市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考试题库(单选、多选、判断)1、判断题(共280题)1. 技师、高级技师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的能力,是高级技能人才。
答案:(√)2. 统一组织形式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命题标准和水平具有一致性的鉴定形式。
答案:(×)3. 国家职业标准经审批通过后,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颁布。
答案:(×)4. 高级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并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
答案:(√)5. 职业标准技能部分分为操作型、技巧型、应用型和心智型。
答案:(×)6.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须派遣质量督导人员负责监督鉴定工作的质量环节并提出评价意见。
答案:(√)7. 考评人员考评技术方法实习时间不得少于 25 学时。
答案:(×)8. 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内容应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反映具体职业对从业人员的现实要求。
答案:(√)9. 职业技能鉴定所只需要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就可以,不需要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
答案:(×)10. 题库的运行与管理属于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范畴。
答案:(×)11. 考评员聘任期满后不再聘用。
答案:(×)12. 职业知识是指从事本职业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一般包括职业道德知识、职业态度和行为规范。
答案:(×)13. 我国职业分类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将现有职业逐级分层划分为大类、中类、小类、细类,依次体现由粗到细的职业类别。
答案:(√)14. 《操作技能鉴定要素细目表》包括各鉴定范围名称、鉴定代码、鉴定比重及鉴定点名称、代码和重要程度。
答案:(√)15. 鉴定要素细目表主要包括层次结构和特征参数两方面内容,特征参数是对各层次鉴定要素进行重要程度指标和鉴定比重指标标注。
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四篇)
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____年将面临着不同以往的就业形势。
新兴产业的崛起和传统产业的转型给就业市场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开展多样化、针对性强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促进就业市场的良性发展。
2. 原则:(1)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计划。
(2)多元化:着力培养多种类型、多层次的人才,满足不同岗位要求的就业需求。
(3)前瞻性:关注新兴产业的发展趋势,提前做好相关技能培训准备,抢占市场先机。
(4)灵活性: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随时调整培训计划,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5)持续性:建立完善的培训跟踪和评估机制,确保培训效果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内容1. 调查研究:在每个地区开展就业市场调研,了解不同行业的就业需求和技能要求,确定培训项目的重点和方向。
2. 培训规划: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就业技能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具体计划,明确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和方式。
3. 培训资源整合:整合各方面的培训资源,包括职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优化培训资源配置。
4. 培训师资选拔:严格选拔培训师资,优先选择具备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的专家和教师,确保培训质量。
5. 培训课程设计:根据岗位要求和技能需求,设计培训课程,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实用性和操作性。
6. 培训学习模式探索:积极探索在线学习、远程教育等新型培训学习模式,提供灵活、便捷的学习环境。
7. 培训评估和跟踪:建立培训评估和跟踪机制,及时评估培训效果,收集学员的反馈意见和就业信息,为后续培训提供参考和调整。
8. 就业指导和推荐:提供就业指导和面试技巧培训,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全面提升就业能力。
四、保障措施1.政策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制定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政策,鼓励和引导劳动者参与技能培训。
(管理制度)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附件1第壹条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关于实施就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9]25 号)文,鼓励劳动者通过培训提高劳动技能,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于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好就业技能培训,特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各区(市、县)请参照,完善关联管理细则,且抓好落实。
第二条监督制度包括内控管理制度、行政监督制度、纪检监督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三条负责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成立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任组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关联部门领导任副组长的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成员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就业部门等单位关联工作人员组成。
该机构每半年或根据情况不定期对培训工作情况及经费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培训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第五条为避免权利集中,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开班审批及经费申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认真执行培训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应职责,程序化、规范化,且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内控管理制度包括培训对象审核制、培训申报制度、现场巡查制度、鉴定考核制度、网络管理制度、补贴审核制度。
第八条培训对象审核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黔劳社厅发[2009]25 号及筑劳发[2009]11 号文要求,对申请培训人员的身份认真核实,于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且做好申请表的分类统计,建立培训对象基本情况台账备查。
对未能正确履行审核职责,造成国家补助资金被套取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培训申报制度。
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开班,否则不予认可。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筑劳发[2009]11 号文要求,于规定工作时限内,按照要求对培训机构办班条件进行认真审核。
符合开班条件的,出具开班通知书通知开班,不符合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合格原因。
开班审核按照集体审核的形式进行,杜绝个人决定的现象。
就业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各类就业培训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劳动者。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就业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就业培训质量,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就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就业培训工作。
第六条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就业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地区就业培训规划、计划和措施;(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就业培训工作;(四)对就业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处理就业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就业培训内容与形式第七条就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职业技能培训;(二)职业资格培训;(三)创业培训;(四)就业指导培训。
第八条就业培训形式包括:(一)课堂培训;(二)远程培训;(三)实训培训;(四)社会实践。
第四章就业培训对象与条件第九条就业培训对象:(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三)在职职工;(四)其他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
第十条就业培训条件:(一)具备就业意愿;(二)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三)符合培训项目规定的条件。
第五章就业培训管理与实施第十一条就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实训条件;(三)有完善的就业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就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和师资等。
第十三条就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劳动者参加就业培训,应当向就业培训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就业培训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协助劳动者实现就业。
第十六条就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对象的基本信息、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结果等。
技能培训招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能培训招生管理,提高招生工作质量,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技能培训招生工作。
第三条招生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确保所有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平等的招生机会。
(二)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开、透明。
(三)公开原则:招生政策、规定、程序、结果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开。
(四)择优原则:根据考生成绩、综合素质等条件,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招生政策、规定和程序;(二)审查招生计划、招生名额分配方案;(三)监督招生工作全过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四)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成立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招生工作。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职责:(一)宣传招生政策、规定和程序;(二)组织招生考试、考核和面试;(三)审核考生资格,办理录取手续;(四)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名额分配第八条招生计划及名额分配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招生计划及名额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国家战略;(二)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三)优先考虑优秀人才和紧缺人才。
第四章招生程序第十条招生工作分为宣传、报名、考试、考核、录取等阶段。
第十一条宣传阶段:(一)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招生政策、规定和程序;(二)发布招生简章,明确招生专业、计划、考试科目、时间等。
第十二条报名阶段:(一)考生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报名;(二)招生办公室审核考生资格,确保考生符合报名条件。
第十三条考试阶段:(一)组织考试,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二)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等按照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四条考核阶段:(一)对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考核,包括面试、笔试、实践操作等;(二)考核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
就业培训规章制度范本
就业培训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开展的各类就业培训活动。
第三条本机构应坚持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为核心,注重培训实效,努力为劳动者提供优质培训服务。
第二章培训项目管理第四条培训项目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劳动者需求确定,注重发挥本机构优势,提高培训质量。
第五条培训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核、批准,确保培训项目合法合规。
第六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师资、培训费用等要素,确保培训项目实施有序。
第三章培训教学管理第七条培训教学应遵循教育规律,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劳动者实际操作能力。
第八条培训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能力。
第九条培训课程应根据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设置,确保课程体系完整、科学、实用。
第十条培训教学应实行考勤制度,确保学员出勤率,提高培训效果。
第四章培训质量保障第十一条建立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对培训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二条定期对培训教师进行考核,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对不合格教师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加强对学员的考核和管理,确保学员培训期间认真学习,提高培训效果。
第五章培训费用管理第十四条培训费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收取,公开透明,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培训费用应专项用于培训项目,严禁挪用、挤占培训经费。
第六章培训设施与资源管理第十六条加强培训设施建设,确保培训场地、设备、教材等资源满足培训需要。
第十七条合理利用外部资源,加强与企业、院校、社会组织等合作,共享培训资源。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课、取消培训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对严重违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技能培训班班规章制度
技能培训班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班级管理,促进学员健康成长,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员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技能培训班全体学员和教职员工。
第三条本规章遵循“自愿、公平、公正、互助、诚信、友爱”的原则。
第四条学员在技能培训期间,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尊重教职员工,团结互助,服从管理,严守纪律。
第二章学员管理第五条学员在报名参加技能培训班时,需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后果自负。
第六条学员在技能培训期间,应尊重教职员工,与同学和睦相处,积极学习,遵守纪律。
第七条学员不得利用技能培训班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一经查实,将取消学员资格并报警处理。
第八条学员在课堂上应认真听讲,做好笔记,积极参与讨论,尊重教师和同学,不得打扰教学秩序。
第九条学员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应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不得抄袭作弊。
第十条学员有权向班主任或教务员提出学习、生活方面的问题和建议,班主任或教务员有义务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学员需维护技能培训班的公共设施和设备,不得私自损坏,如有发现应立即报告。
第三章教职员工管理第十二条教职员工应严格履行职责,尊重学员,传授知识,倾听学员意见,促进学员成长。
第十三条教职员工应尊重学员的人格权利,不得出言侮辱或侵犯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教职员工应认真备课,讲课生动有趣,引导学员积极参与,激发学员学习兴趣。
第十五条教职员工应带头遵守班级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六条教职员工需不定期向学员进行考试,检查学员学习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教职员工需尊重学员的学习方式和学习节奏,不得强迫学员学习某种方式。
第十八条教职员工应定期举行班会,及时通报技能培训班的重要事项,并听取学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纪律管理第十九条学员在技能培训期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能培训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学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斗殴、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学员资格。
贵阳市经济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实施方案
经济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20XX年高校毕业生工作精神,结合我校20XX 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1、首次就业率93%以上,最终就业率95%以上,积极发展优质就业基地,大力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2、进一步加强学生创业教育和就业教育的理论研究。
学生接受创业教育率为100%,参加创业技能培训率为10%,学生创业率为5%;力争创业园项目达到10个以上,在职教园区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并不断优化项目,提高水平;完成就业研究论文和课题5篇以上。
3、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深入调查就业市场,掌握各专业毕业生需求情况,了解毕业生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就业思路、就业对口率、稳定率、晋升率、起薪线等情况,并及时反馈至学院相关部门,真正体现就业导向功能。
4、不断提高就业质量,逐步提高毕业生就业对口率、稳定率、升学率、起薪线,灵活就业率控制在2%以下,就业教育和就业服务学生满意度好评率在85%以上,用人单位满意度好评率在85%以上,采集优秀毕业生人数不低于往届毕业生人数的2%。
5、进一步强化服务中西部经济区建设的意识及能力,力争毕业生在本省就业的比例达70%以上,在省外就业的比例达到30%以上。
6、加大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力度,打造毕业生就业绿色通道,确保就业困难毕业生顺利就业。
二、工作措施1、强化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
20XX年,学院先后召开两次以上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深化学院和院系就业工作两级管理体制,坚持院系主任负总责、分管学生工作副手配合抓、就业干事和辅导员具体负责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
2、完善就业考核评价机制,严格执行就业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2015年,学院和有关部门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仍须体现就业工作目标,就业工作继续实行一票否决制。
对毕业班辅导员,实行与当年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挂钩的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严格执行毕业生就业协议验证制度,一旦发现毕业生就业信息和数据不实,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严肃处理。
技能贵州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技能贵州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摘要:I.引言- 介绍技能贵州行动计划II.项目申报指南概述- 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项目和类别- 申报时间和流程III.项目申报要求和标准- 项目目标和要求- 项目内容和实施方案- 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IV.项目申报评审和监管- 项目评审程序- 项目监管和验收V.项目申报支持和服务- 项目申报培训和指导- 项目申报资源和渠道- 项目申报成功案例分享正文:技能贵州行动计划是一项旨在促进贵州省技能人才发展的行动计划,通过支持和推动各类技能人才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提升贵州省技能人才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技能贵州行动计划的项目申报指南,包括申报对象和条件、申报项目和类别、申报时间和流程等内容。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技能贵州行动计划项目申报对象主要为贵州省内注册的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状况,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同时,申报单位应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以及相应的实施条件和能力。
二、申报项目和类别技能贵州行动计划项目分为技能人才培养、技能人才评价、技能人才引进、技能人才激励、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等类别。
各类别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政策和规定,具有明确的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创新性和实用性。
三、申报时间和流程技能贵州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一次,具体时间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申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申报流程包括项目申报、资格审查、项目评审、项目公示等环节。
四、项目申报要求和标准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要求和标准:1.项目目标和要求明确,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政策和规定;2.项目内容和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3.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合理,符合国家和贵州省财政管理要求;4.项目实施周期合理,能够按照预定时间完成项目任务。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筑府办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9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将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市港澳办公室)承担的外国专家在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和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六)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七)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增强其就业竞争力,促进就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需求导向:根据市场需求和劳动者就业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向。
2.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3. 优质服务:提供优质培训服务,满足劳动者个性化需求。
4. 公平公正:确保培训机会均等,公平竞争。
第二章培训机构管理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3. 具有良好的教学设施和设备,能够满足培训需求;4.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设立:1. 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设立申请;2. 经审核合格后,颁发《就业技能培训机构资格证书》;3. 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格式,将培训计划、师资情况、设施设备等信息报备。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2. 依法使用培训资金,不得挪用、侵占;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师资培训;4. 建立健全学员档案,妥善保管学员个人信息。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方式第七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 基础知识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职业素养等;2. 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市场需求,设置相关专业课程;3. 实践操作培训:提供实际操作训练,提高学员动手能力。
第八条培训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形式:1. 理论授课:邀请专业讲师进行系统讲解;2. 实操训练:提供实际操作平台,让学员动手实践;3.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学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4. 考核评估:对学员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九条学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劳动年龄;2. 有就业意愿;3. 符合培训条件。
职业培训就业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培训就业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劳动者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原则;(三)政策引导、市场调节原则;(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原则。
第二章职业培训第四条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培训机构许可证;(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师资力量;(三)具备完善的培训设施和设备;(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职业培训:(一)制定培训计划;(二)组织招生宣传;(三)进行培训教学;(四)开展培训评估。
第六条职业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一)制定合理的培训大纲;(二)选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三)采用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四)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三章就业服务第七条职业培训机构应积极为学员提供就业服务:(一)开展就业指导,帮助学员了解就业形势和市场需求;(二)搭建就业平台,组织学员参加招聘会;(三)提供就业信息,协助学员与企业对接;(四)跟踪学员就业情况,了解企业需求,及时调整培训方向。
第八条企业应依法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三)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四)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和职业尊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职业培训就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一)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对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对劳动者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积极参与职业培训就业管理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流程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4.10•【字号】•【施行日期】2015.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流程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3条和原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贵州省建筑劳务企业管理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流程,结合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日常培训鉴定工作流程:(一)申报培训鉴定计划审核资料1.培训鉴定前5-7天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报告;2.报送《贵州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申请表》(1份)(附表1);3.报送《贵州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1份)(附表2 );4.授课教师名单及职称。
(二)鉴定程序:1.督导人员提出考核要求;2.对参培学员进行人员核实;3.各鉴定工种由考评员指定场地进行实操鉴定;4.考评组鉴定完毕后进行汇总。
(三)办理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审核资料如下:1.《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人员考试成绩表》(1份)(表3);2.《建设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1份)(附表4);3.培训与鉴定过程中的照片(摄像)资料请注明名称、考核日期及工种等级,摄像必须清晰。
4.技能中心验收资料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二、对培训与鉴定现场出现问题时处理方式:1、督导人员必须如实反映考试中出现的违规问题。
2、考试现场同时出现以下情况:培训场地落实不到位、学员身份不符、组织松懈、教师及考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等,督导人员有权立即取消当日培训考试鉴定,要求培训机构必须作出书面说明,改正后方可重新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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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关于实施就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25号)文,鼓励劳动者通过培训提高劳动技能,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好就业技能培训,特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各区(市、县)请参照,完善相关管理细则,并抓好落实。
第二条监督制度包括内控管理制度、行政监督制度、纪检监督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三条负责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成立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任组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领导任副组长的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成员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就业部门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该机构每半年或根据情况不定期对培训工作情况及经费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内控管理制度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培训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第五条为避免权利集中,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开班审批及经费申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认真执行培训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应职责,程序化、规范化,并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内控管理制度包括培训对象审核制、培训申报制度、现场巡查制度、鉴定考核制度、网络管理制度、补贴审核制度。
第八条培训对象审核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黔劳社厅发[2009]25号及筑劳发[2009]11号文要求,对申请培训人员的身份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做好申请表的分类统计,建立培训对象基本情况台账备查。
对未能正确履行审核职责,造成国家补助资金被套取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培训申报制度。
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开班,否则不予认可。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筑劳发[2009]11号文要求,在规定工作时限内,按照要求对培训机构办班条件进行认真审核。
符合开班条件的,出具开班通知书通知开班,不符合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合格原因。
开班审核按照集体审核的形式进行,杜绝个人决定的现象。
对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的,或借审核批班,向培训机构索要好处费等违规违法行为,一旦查实,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现场巡查制。
对经审批同意开办的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现场随机抽查,核查清点培训人数,检查教学计划执行及考核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开班检查重点要结合培训机构提供的设备清单、师资等认真核对是否到位,场地是否能满足培训需要;检查教材是否发放;检查培训是否按计划执行。
中途检查要重点检查教学过程是否按照教学计划,有序组织和进行。
考核检查要重点监督考核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督促鉴定机构和考评员认真履行职责,对考核结果公正评估。
质量检查记录表必须现场填写,请学校确认签字,反馈意见栏必须有学员签
署意见并签名。
检查中如有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十一条鉴定考核制度。
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结束,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向鉴定管理部门申报鉴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鉴定,实行鉴定考核制度。
鉴定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鉴定中心(中级以上)或区(市、县)鉴定办公室(专项职业技能和初级)申报鉴定;鉴定机构应按照要求到省鉴定中心,从国家题库提取考题,并认真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考评人员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把好考评关,杜绝“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严格实行鉴定质量督导制度,做好考核现场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鉴定质量。
一旦查实考评员有违规现象,将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第十二条网络管理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培训学员信息实行网络化管理,开班受理时,要检查参加培训学员信息是否登录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培训结束要检查培训机构是否将培训合格人员信息及就业安置信息及时补录系统。
要加强学员享受培训政策情况查询管理,查询记录作为拨付经费的依据。
第十三条补贴审核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培训机构的补贴申报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先由就业服务机构对资料进行初审,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劳动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财政部门复核。
经复核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同时将经费拨付资料装订整理归档备查。
对未履行审核职责,造成国家补贴资金补贴套取,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行政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行政。
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对培训工作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营造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电话查询、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培训情况进行督查。
对就业局(中心)报送的经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上报联席会议审核,并报请财政部门复核审批。
第十六条培训工作监督中,对应办不办、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蛮横、生硬;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规办事;利用工作之便敲诈勒索,吃、拿、卡、要,借故延长时间,谋取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影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连带责任的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获得政策性补贴培训资质的相关办法和流程,要向社会进行公示。
开展培训的专业(工种)、培训计划、就业安置等培训工作情况也要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强化监督制约。
纪检监察对培训工作经办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培训负责人对培训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培训工作人员与培训负责人互相监督。
培训工作和培训工作经办人员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纪检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对培训机构在培训中是否按照操作办法的规定开展培训,就业局(中心)是否按照培训有关政策、法规管理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并有详细的纪检监察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对局属分管培训工作的党员干部是否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执行情况,定期开展检查。
第二十一条不允许纪检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插手培训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培训管理中,严禁工作人员收受培训机构和有关单位各种名目的礼品、奖金、红包。
第二十三条就业服务机构监察室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室受理群众对培训工作人员和培训工作的举报,并及时组成调查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员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监察室及局党委报告,并根据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报请局党委处置。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方法、程序和要求
1、监督检查由就业服务机构监察室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室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按照定期(每季度末)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访查、群众座谈等形式开展。
3、对照监督检查的要求,对从事培训工作的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决策民主集中制度等涉及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的情况进行检查。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局党委组成检查组进行核实,并据实向单位和本人反馈,限期整改。
5、对不按要求整改的,由局领导对其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影响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审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对职业培训工作和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尊重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部门、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七条在审计中查出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按照相应的违纪情况,依照相关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和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社会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培训资质的取得、培训管理工作的流程及制度、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要向社会进行公示,使培训工作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工作人员经常性的警示教育,并要求正确行使手中权力,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设立监督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培训机构和群众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上级机关评议等形式,定期征求社会各界对培训工作及分管培训工作干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对群众投诉、举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并把处理结果、改进意见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三十三条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对利用工作之便进行打击报复的工作人员,将依据相关条例及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