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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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地方金融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潍坊地方金融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4
对交易场所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风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全市权益类交易场所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
业务经营、财务及风险防控是否合规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2、《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
3、《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是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监管机构),是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依法对交易场所及其各项业务活动、市场参与者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交易场所监管制度,做好交易场所业务许可管理、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等工作,维护交易场所运行秩序。
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市监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省属企业出资控股且明确为省管企业的权益类交易市场除外)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按要求做好交易场所业务许可受理与辅导、日常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鲁政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第三章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第四章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第五章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第六章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履行好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山东省内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和享有资本收益,加强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鲁金监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融资渠道作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优化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一)坚持普惠金融理念。

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守“支农、支小、支微”的市场定位,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发挥“灵活、便捷、高效”优势,扎根当地、深耕基层,做优做精主营业务,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投向自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和投向企业不超过净资产2%(与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额规定执行孰低原则)的单户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60%,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二)优化信贷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服务意识,切实以客户为中心,积极运用新技术,改进信贷流程,优化信贷产品,提供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努力与客户建立长期良性的合作关系。

应根据客户的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客户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要严格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不得违反客户意愿搭售产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诱导等方式向客户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相符合的贷款。

二、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机构做优做强(三)优化股权结构。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管 主体及 职责
协会 ( 以下简称 省协 会 )行业 自律作 用 。 省协会 以开 展行 业 自律 、维 护行业 利 益 、 提供会 员服务 、促进行业发展为宗 旨 ,履
第 四条 省 人 民政 府 地方 金 融 监管 机构 ( 以下简称 省调 、服务等职能 ,对 民
促进行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省 协 会 负 责 制 定 、使用和管理全省 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

【 0
台 ,协调督 促做好非现场监管和风险 防范
处 置工作 。
省协会应 当接受省监管机构 的业 务指
第五条 设 区市人 民政 府 地 方金 融 监管机构 ( 以下 简称设 区市监管机构 )在 省监管机构组织指导下 ,负责本辖 区民间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县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地 方 金 融监管机构 ( 以下简称监 管机构 )是 民间 融资机构 的监管机构 ,按 照属地 管理 、分 级负责原则 ,以风 险监管为核心 ,采取现 场 检查 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 的方式 ,对 民 间融 资机 构实施 分类监管 、功能监管 、持
山东省人 民政府公报 2 0 1 6 年第 2 7 期
导 与监管 ,应 当建立 与各级地方 监管机构 的信 息共 享机制 。
5 8
省政府鄙 艾科:
第三章 监 管制度及重点监管 内容
分立 、变更 、终 止 、经营和股东及高管人 员变更等情况 ; ( 三)对违 法违 规行 为 及 时发 现 、报 告和制止 ;
第一条 为 规 范 民 间融 资机 构 监督
管理工作 ,提高监管工作质量 和效率 ,防 范化解 民间融 资领 域风险 ,促进 民间融资
机构健康发展 ,依据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 例 》《 山东 省人 民政府 办公 厅关 于进一 步 规 范发展 民间融资 机构 的意见 》 ( 鲁政 办 发  ̄ 2 o 1 3 3 3 3 号) ,以及法 律法规 的有关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加快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经研究,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原则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制管理工作。

各市要高度重视,优先推荐报送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推荐报送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功能定位明确。

坚守准公共定位,符合《实施意见》中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定义,保本微利运营。

(二)资本实力较强。

机构规模符合本地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股东出资应真实有效、足额到位。

(三)聚焦主责主业。

坚持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2020年开展的担保业务中,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业务占比不低于50%。

(四)坚持降费让利。

直担机构现行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5%。

再担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收费,分别不高于其承担风险责任的0.5%、0.3%。

(五)经营管理规范。

业务开展依法合规,风险平稳可控,资产流动性较强。

(六)符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其他条件。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鲁金监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3〕7号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属融资担保公司:现将《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三章分类依据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五章组织实施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辖区内依法设立且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综合分析评估融资担保公司总体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初评意见,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复评。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评意见基础上,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复评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评定。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鲁银保监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分局,省保险中介协会,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山东银保监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银保监局2021年3月19日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监管导向,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范经营,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监管规定在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法人机构及辖外法人机构驻鲁省级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银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和风险状况、合规经营状况,依据评价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四条山东银保监局按照本办法对辖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突出风险导向、合规经营的要求,体现正向激励、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指标第六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指标分为合规性指标、稳健性指标、内控有效性指标、评价类指标4类35项。

合规性指标主要反映机构在报告事项、注册资金托管、保证金与职业责任保险、高管人员任职、从业人员管理以及业务经营等方面的合规管理情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发文字号】银保监发[2018]1号【发布日期】2018.04.02【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 [2018]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 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 年 4 月 2 日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07•【字号】鲁金办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4〕1号)各市金融办:为完善监管制度,强化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2014年1月7日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加快建立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预警机制,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山东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及各设区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监管部门)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市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出分类评级初步意见,报省金融办评定。

省管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省金融办直接评定。

第四条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

全面收集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整体分析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及风险状况。

持续性原则。

分类评级根据评级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风险导向原则。

根据机构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鲁金办发[2010]9号【发布部门】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6.25【实施日期】2010.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0〕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辖区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鲁金监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1〕8号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现将《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尽快传达至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辖内融资租赁公司。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变更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辖区内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包括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第一条为提升涉企行政检查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或实际经营的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企业分级分类监管(以下简称“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时,根据山东省企业信用风险通用指标体系中分级分类结果或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对不同信用风险级别和类别的企业,开展差异化监管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依法、精准、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分级分类监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信息系统,分析监管数据,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以及组织实施本系统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牵头推进部门间联合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六条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或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领域,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应当参照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构建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制度,自行确定监管频次和监管方式。

其他执法领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或者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构建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制度应当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七条通用型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按以下标准划分:(一)信用风险低的为A类;(二)信用风险一般的为B类;(三)信用风险较高的为C类;(四)信用风险高的为D类。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活动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国家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金融工作应当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保持金融健康平稳运行,构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制定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附件9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指标名称评价内容评价标准权重数据来源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权重40%)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排序指数=(本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低值)评价得分=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排序指数×10010%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排序指数=(本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新增中小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低值)评价得分=(新增中小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排序指数)×10010%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排序指数=(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低值)评价得分=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排序指数×10010%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排序指数=(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低值)评价得分=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排序指数×10010%机构发展情况(权重20%)注册资本排序指数=(本机构注册资本-各机构注册资本最低值)/(各机构注册资本最高值-各机构注册资本最低值)评价得分=注册资本排序指数×100 10% 净资产排序指数=(本机构本年末净资产-各机构本年末净资产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末净资产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末净资产最低值)评价得分=净资产排序指数×100 10%风险管理情况(权重20%)担保代偿率排序指数=(各机构本年担保代偿率最高值-本机构本年担保代偿率)/(各机构本年担保代偿率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担保代偿率最低值)评价得分=担保代偿率排序指数×100 10%拨备覆盖率排序指数=(本机构本年拨备覆盖率-各机构本年拨备覆盖率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拨备覆盖率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拨备覆盖率最低值)评价得分=拨备覆盖率排序指数×100 10%合规经营情况(权重20%)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结合日常监管信息对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情况、内控制度建设情况、资金运用合规情况、客户保证金管理情况、信息披露情况、投诉举报情况等进行评价,按照百分制打分。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06•【字号】鲁国资产权[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5]15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6月14日省国资委第32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00五年八月六日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慎原则;(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四)逐级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省管企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

未经省国资委批准,省管企业不得对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条未经省国资委同意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省管企业不得对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

经批准对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批准的担保限额。

第七条省管企业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积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市场建设,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较快。

2012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确定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地区大胆审慎探索,发展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包括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下同)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包括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下同)两类新型民间融资形式,对于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本意见主要针对以下两类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作出规定。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原试点工作基础上,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在全省逐步推开。

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等条件自主决定进度。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6•【文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由中央制定统一规则,地方负责实施监管,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送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5月26日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鲁金监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优化监管政策(一)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坚守主业,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级II级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依法开展股东借款、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业务。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展上述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规定申请批准相关业务资质;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应当有序递减压缩存量规模,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逐步清零。

(二)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度对外融资,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现有存量融资超过上述规定的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调整到位,新增融资余额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在遵循上述原则前提下,取消“对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投向自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和投向企业不超过净资产2%(与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额规定执行孰低原则)的单户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60%”的限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补助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07
【摘要】鲁财农〔2018〕7号各市财政局,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
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金融
【总页数】7页(P53-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
【相关文献】
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6]80号[J], ;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3.山东省财政厅共青团山东省委关于印发山东省“青年之家”综合服务平台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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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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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取监 管 措 施


类机构

表明 公 司经营存 在
定 量与 定性相 结 合 的原则

综 合定量

定 不稳定 性

治 理 结构 和 内 控 机 制 存 在

因 素 与定 性 因 素对融 资性担保 机 构 进行评
薄弱 环节
风险 管控能 力较 强
业 务管理


存在 欠 缺



基 本 能 够 遵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以 下 简称省金 融

监管 工 作
提高 监 管 的 科学 性

有 效性 和


及 各 设区 市监管部 门

以 下 简 称 市监
针对 性

加 快 建 立 完 善 融 资 性 担 保 机构 风

管部 门
根 据 客 观 信息


综合分析评估融
险 预 警 机制
范健康 发展
促 进我 省 融资性 担保行业 规 根据

制 的 管理 体 制
重 大 事 项 经董 事 会 研 究决
年第 期
山 东 省 人 民政 府 公报


以 上 每项 制 度 得



注册 资 本在






以 此类 推

原 则 上担 保
亿元
不含

亿元

以 下的 可 以 不 设董事
。 (
责 任余 额 超 过
身 净资 产
倍的


不得
会 和 监事 会

资性担保 机 构 风险
入特定监 管 类属 的行为


依 据 评 估 结 果 将其 归


融 资 性 担 保公 司 管 理
并 采 取 针 对性 监 管 措 施
暂行 办 法


银 监会 令
年第



市 监 管部 门 每 年 对 辖 区 内 融 资 性

山 东 省 融 资 性 担 保公 司
管 理暂 行 办 法 》 等规 定

按 照 监 测 指 标 的 得 分 确 定评
、 、 、 、
公司 的财 务 状况

价类 别
五类


由 高 到 低评 为
权 人 的利 益造 成威 胁 展 的支 持能力 不 足
( 。
股 东 对公司 业 务 发
评 价 得分满分 为


每项 分 值
减扣 最 低 可 至
分 含 含 含 评为




得分高 于 得分 为


但应设执行董 事 和 监 事





围 绕 服务

三农
和中 小微企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召 开股 东






支 持 创 业 创 新 开展 业 务 情 况
务 能 力 处 于 行 业 领先 水 平

, ,
融 资担 保 服
第七 条

业 务创 新 能 力
公 司 治理情 况





经 营业 绩 优 良


股 东 大 力 支 持公 旬 业


设立 股东



董事会

务发展
监 事会

确 立 董 事 会领 导 下 的 总经 理 负 责

二)
类机 构

表 明 公 司 经营 稳 健


u



丨 丨

山 东 省 金 融 工 作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 东省 融 资 性担保 机构 分类监管 暂行 办法》 的 通 知
鲁金 办发
各市金融办




遵 照 执行


为 完 善监 管 制 度
强 化 融 资性 担保 机
山 东 省 金 融 工 作办 公 室
构 监管



促 进 融 资 性 担保 行业 规 范 健康 发
对公 司 的 稳 健 性 构 成

严重威胁
严 重 威 胁 被担 保 人 和 债 权 人 的

类 机构


表明 公司 经营非 常
利益
股 东 不 能 对 公 司 的 业 务 发 展 提 供支
稳健



治 理结 构
内 控制 度与 业务 发展 匹



风 险 管 控 能力 强
业 务 管 理 规范




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监管 规定
业务 管 理较 为 规

持续 性 原 则 期


分 类评 级 根 据 评级 周



能够遵 守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监 管规 定
经 营业绩 较 好

每年 进 行


融资担保 服 务 能 力 较 强
根 据机构 风 险状 况进

风险导向 原则

股东 积 极 支 持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行 分类 评 价
严重 问 题
治 理结构 和 内 部控 制 薄 弱


和 现 场 监 管及 非 现 场 监 管 中 掌 握 的 信 息 对
险 管理能力 低
业 务 发 展缓慢或停 滞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进 行分 类
第 六条

在违规经营 行为
获 利能 力 差并 严 重 影 响 有 可 能 对被担保 人 和 债

监 管 规定
分类 布不 佳

融资 担保服 务 能力 处于行业 中

游 水平 持


股东 能够对公 司 业 务 发展 给予 支
第 五条
省 金 融 办会 同 各 市 监 管 部 门

依 据 公 司 治 理指 标
幵展指标

合 规经 营 指标

业务



类 机构


表明公司 经营存在

风 险 防 范指标 等 四 类监测 指标
全面 性原则 构相关 信 息

全 面收 集 融 资性担保机
保证信息 的完 整 性和 真 实
山 东 宵 人 民政 府公报
年第
打政府 邰 门 文 件


整 体 分析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经 营 及 风 险

治理 结 构




控制 度 与 业务 发 展 基本 匹

状况
风险 管 控 能 力 强

担 保 机 构 提 出 分 类 评 级初 步 意 见 融 办 评定

报省 金
鲁金 办 发 我省 实际






结合
省 管 融 资 性 担 保 机构 由 省 金 融

制 定 本 办法
办 直 接评 定
第 四条
第 二条
本办法 所 称融 资性担保 机构
分 类 评级 应 坚 持 以 下 原 则

:Hale Waihona Puke 是指 在 山 东 省 行 政 辖 区 内 设 立 的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及 省 外 融资 性 担 保 机 构 在 山 东 省 设







类机构


表 明 公 司 经 营 存在
评为 分 分



重大风险 问题
出 现严重违 法或违 规经 营

评为 评为 评为
类 类

得分 为
得分为





行为
业务 发 展 停滞

财 务 状 况恶 化




治 理结 构
内 部控制


合 规管 理 等 很 多 方




得 分在
分以 下
面存 在 关 键 性 缺 陷

我们 制 定 了
山 东 省 融 资 性 担 保 机构




分类监 管暂行 办法 》
现 印 发给 你 们


山 东省 融 资 性担保机构 分类 监 管 暂行 办法

立 的 分 支机 构


第 三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分 类监 管


是指




为 切 实 加 强 融 资 性 担 保机构
山 东 省 金 融 工 作 办 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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