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及鉴定费用由谁支付
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5.10•【文号】[1988]卫医字第20号•【施行日期】1988.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事故正文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1988年5月10日(1988)卫医字第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单位,各部委卫生局(处):为了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根据各地贯彻执行中提出的问题,我部起草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现发给你们,供内部参考。
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附件: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有待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医疗事故的概念有关医疗事故的概念《办法》第二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过失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不是故意。
此外,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流程是什么?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患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分别填写鉴定委托书并签字。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发生医疗纠纷后,经行政调解行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1、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2、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收费标准(根据粤价函[1996]385号)为:县(区)级鉴定每例600元,地方级鉴定每例1200元,省级鉴定每例1800元。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4、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5、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日起30日内,受理机构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双方,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须知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提交下列证件方可进行登记。
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与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已被吊销执业证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 2 )移交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无法判断是否属 于医疗事故时,应当移交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首次 鉴定的医学会组织技术鉴定。
3、审核鉴定结论
⑴审核的时间:在收到医学会出具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书之后,拟作出行政处理或 行政调解之前。
封存
(四)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报告与受理 ( 1)报告,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逐级报
告制度和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行 政部门报告制度。 ( 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 争议,有两种途径: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 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和当事人关于医疗事故 争议处理的申请。
2、调查与移交鉴定
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 疗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 德教育。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 者配备专 ( 兼 ) 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 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 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 供咨询服务 。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 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 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医疗事故的预防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鉴定书内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及鉴定机构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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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程序(2012年版)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2012 年版)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的费用缴纳: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 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费用)一、医疗事故鉴定概述1、什么是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及法律知识与技能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
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与特定事件或案件相关联的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没有具体针对性的科学技术活动。
二是并不单纯是鉴别和判定活动,起码还包括委托活动,离开了委托的鉴定活动就是一般的科学活动,不具有鉴定意义。
活动的目的明确指向与医疗纠纷有法律上的关系的医疗技术问题。
不是纯法律问题,往往也不是纯医学问题,而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
三是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
2、医疗事故鉴定遵循什么原则?(1)鉴定法制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第三章和卫生部颁布的“办法”的规定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设置、建立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库及专家库人员的条件、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专家的方法、专家鉴定组人员的专业组成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的主要内容、鉴定费支付办法等都必须符合上述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要求。
医学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违反上述法定程序规则,都将导致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无效。
(2)鉴定公开原则。
鉴定公开原则应包括下列内容:有关的鉴定材料与资料应对双方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当事人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医学会与专家鉴定组的有关鉴定活动应向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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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
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2、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
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3、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
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
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4、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
三方。
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
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
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做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多少钱
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的具体收费标准通常是:在7人或7人以
上的医学专家参加鉴定的,按第一次市级每次每例2200元,省级鉴定每
次每例3200元收取。
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第一次市级每次
每例1700元,省级鉴定每次每例2200元收取。
医疗事故当事人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通知书后,按要求交费。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费用谁承担
The most heartbreaking distance is not that you say indifferently that you no longer care, but that you let go, butI will always live in regrets and cannot forge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费用谁承担如果经过鉴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的,谁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
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
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医疗事故鉴定,是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的一种最有效的归责方式。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医疗纠纷的发生越来越频繁,各种医闹、恶性伤医时间参差不穷。
这种时候,医疗事故鉴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当事人在打医疗纠纷官司时,提前了解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费用的相关知识能帮助自己更好的维权。
下面在本文中就将整理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费用谁承担作如下说明,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了解谁应该为医疗事故鉴定买单。
一、如何鉴定医疗事故该由谁承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这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1、如果医院提出申请,不管结果怎样,都得出鉴定费;2、如果患方提出申请,只有结论不是医疗事故时,才出鉴定费。
由此可见,在出鉴定费问题上,患方似乎比医方更有利。
为什么会出现医疗机构申请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反而要承担鉴定费用的情况呢?有关专家说,这符合法理原理。
因为在医疗纠纷的事实主体中,有过错的只涉及一方,即医院;而即便该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也不存在过错。
所以,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下,不能追究谁有过错,只能是“谁申请,谁付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2017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四月四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第二十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第六章罚则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6月29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五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五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医疗事故鉴定向谁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向谁申请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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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是否是医疗事故还需要相关的鉴定机构就行司法鉴定。
那么您知道▲医疗事故鉴定向谁申请吗?下面小编就为您解惑。
▲一、医疗事故鉴定向谁申请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则有三种途径。
1、直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2、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把鉴定的申请移交到医学会3、由人民法院来委托。
▲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鉴定费承担的规定是什么
鉴定费承担的规定是什么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鉴定费的承担的规定是: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在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中,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
关于鉴定费承担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鉴定费承担的规定是什么1、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收费,应该是谁申请谁就来承担。
2、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3、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4、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5、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6、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7、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8、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怎样走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费用
流程:
1.接到申请: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由相关部门或当事人向鉴定机构申请,包括提供相关的医疗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
2.确定鉴定范围:鉴定机构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认鉴定事故的范围和对象,如鉴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
3.现场勘查和调查:鉴定机构可能会进行现场勘查或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和信息,包括调阅病例资料、询问当事人及目击者等。
4.鉴定报告编制:鉴定机构会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信息,编制鉴定报告,包括对医疗事故的认定、原因分析、责任划分等内容。
5.鉴定结果通知:鉴定机构将鉴定结果通知申请人或相关当事人,包括鉴定结论和相关的处置建议。
6.救济和赔偿:根据鉴定结果,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寻求相应的救济和赔偿,包括向医疗机构进行索赔或提起诉讼等。
费用:
1.鉴定费:包括鉴定机构为进行鉴定所收取的费用,这一部分费用可能由申请人根据鉴定机构的规定进行预付或结算。
2.相关材料复印费用: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可能需要进行复印和整理,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3.劳务费:如鉴定机构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或调查,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劳务费用,包括人员费用、交通费用等,这部分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原来的那种缺乏程序公正的鉴定方式,有望在今年9月1日被新的方式全面取代“儿子〞和他人发生矛盾,由“老子〞来认定责任。
这合理吗?———医疗事故纠纷,就是这样的鉴定。
这种缺乏程序公正的鉴定方式,将在今年9月1日被新的方式全面取代。
昨天,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全文发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这一规定就医疗事故的范围、鉴定、赔偿和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
新条例分总那么、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那么、附那么等共7章、63条。
按照规定,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在新条例施行时废止。
有关人士介绍说,较之以往仅有29条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这一新的行政法规较好地表达了程序公正和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有助于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和事故。
事故范围有所扩大旧的处理方法对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该方法同时还规定“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这种规定实质上将医疗事故限定为“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事故。
换句话说,即便医疗机构严重不负责任,但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残或者器官功能障碍,也不能说是医疗事故。
打个比方说,如果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将一块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只要这块纱布没有造成患者的伤残或者某个器官的功能障碍,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再比方说,医生在手术过程中不小心在患者肚子上划上一刀,只要缝合后没有造成残废或者功能障碍,也够不上医疗事故。
有人指出,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将医疗事故不合理地限定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
事实上,很多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虽然没有造成患者伤残或者明显的功能障碍,但对人体的危害也相当大。
如果不将此类行为列入医疗事故范围,一方面将不利于保护患者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有放纵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不负责任之嫌。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五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流程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流程【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一、准备阶段1、相关当事方收集必要文件。
病人应提供病历、检验报告、化验报告、取材报告、影像报告、示例报告、处方、出院小结疗效等资料;医护人员负责提供诊断及治疗报告;医院方面应予以有关支持;医疗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供有关文件等。
2、相关当事方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经公正机关审批同意后,可进入下一步实施鉴定程序。
二、鉴定实施阶段1、当事方按规定约定由学术机构鉴定申请书,按照鉴定程序签订无线电模式合同及相关文件;2、当事方向学术机构支付鉴定费用;3、学术机构提供所有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提出鉴定受益人的请求;4、学术机构委托鉴定专家小组进行实地调研;5、鉴定受益人有关事项的调研及编制结论;三、鉴定结论阶段1、鉴定专家小组按照定责准则制定鉴定结论;2、当事方根据鉴定结论进行相应的处理,提出救治意见等;3、对鉴定结果异议者可依法申请复议;4、有关机构应及时向受益人反馈鉴定情况,按规定负责宣告和通知相关鉴定结论;5、受益人按照鉴定结论积极地采取必要的措施,应负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四、后续处理阶段1、当事方签署后续处理协议,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利;2、经双方协商,履行完后续处理流程;3、依据实际情况,按照已签署协议进行赔偿等事宜;4、当事方就后续处理结果及有关事宜向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和申请;五、监督管理阶段1、当事方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2、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医疗事故鉴定进行检查,负责监督和按照安全的要求进行协商;3、有关方面按照规定部门法规及流程制定跟踪处理机制,保障鉴定费用的合理使用;4、有关机关部门负责审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保障鉴定结果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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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打官司的方式解决。
医疗鉴定是对事故的受害人进行鉴定,当然需要受害人本人到场;费用问题,必须根据不同程度的案情决定,而其鉴定费用的支付问题在不同阶段对象也是不同的。
2020年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什么?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支付?下文由武汉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2020年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一)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三)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
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支付?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支付根据以下标准: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支付由双方当事人缴纳。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支付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支付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支付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支付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限制: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等等。
综上所述,2020年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包括受理、组成鉴定组、组织鉴定等,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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