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补救办法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童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和间接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确保公司内部用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以下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一)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如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二)间接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如保安、保洁、行政等;(三)公司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实习生等;(四)公司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企业。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管理措施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在招聘、用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管理措施:(一)认真核查应聘人员的年龄,不得招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与应聘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三)建立用工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员工基本信息、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等,确保用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四)定期开展用工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对童工问题的认识。
第七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招聘、使用童工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招聘、使用童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二)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追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举报、投诉公司使用童工的,公司应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
五、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及童工补救措施
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及童工补救措施
关于童工的立场和政策
•公司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反对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
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时必须通过核查身份证、照片和本人,确定无伪才能登记入公司。
•一旦发现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将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原则,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也不允许供应商或其他合作伙伴使用童工。
一旦发现,将督促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切实保障儿童权益。
发现童工的补救措施
一旦发现公司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立即停止其工作,并送医院进行体检,保证其健康未受到工作影响,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
•足额发放所有薪资。
•派人护送其回家,交其监护人,一切旅程费用由公司承担。
•与其监护人商量后续事宜,支持该未成年人完成学业或职业技能学习,至其年满十六周岁。
严查误用童工事件原因,并且制定整改措施。
•保存监护人和学校的联系信息,以及相关费用的收据发票,作为公司实施补救的凭证。
•向劳动主管部门及有此要求的客户通报发现童工的过程及补救措施。
•跟踪该未成年人的后续事宜,直至其年满十六周岁。
防止供应商使用童工
•采购部门负责与供应商沟通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立场和政策。
•在业务往来中,如发现供应商有使用童工,应督促对方采取上述相同的补救措施,并跟踪该未成年人直至其年满十六周岁。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一、目的:严格执行国务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SA8000标准,人事部人员在的招聘时必须对应聘人员透行严格检验“二证”,即身份证、健康证,核对相片确认无伪照才能登记入公司,如暂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
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公司的制发的《入职登记表》,人事部文员核对填写的内客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
公司须努力做到不使用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的行为,并发現问题及时纠正。
二、范围:公司所有部门三、万一疏忽雇用童工补救程序依据本规定要求,“童工”是指在公司任何范围内工作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旦确定公司有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下列措施: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2、报告当地劳动局,并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不能终止与该童工的雇佣关系,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置童工将来的安全和生活处境于不顾。
4、公司必须马上联络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尽快安排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送遣童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其公司负责,开销单据必须妥善保存,该单据将用于核实该公司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5、如果该童工是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该公司必须为其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直至该童工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提供经济援助的目的在于保障该童工不至于因为不能工作而陷入经济困难;作为替代方漱,该公司可雇用该童工家庭6、公司应该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保持联系,确保该童工生活处境良好,并确定其已返校就学,公司必须保存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联系相关资料,以证明符合本规定要求。
7、公司应与该童工所在学校保持联系以确保其正常上学,公司必须保存该童工上学的相关资料。
8、该童工年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后,司方必须考虑雇用其回司工作。
9、司方必须建立完善的招工制度以防止今后再用童工,并展示其严格执行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防您63次常务会议理过,现予公布,自200212月1日起施行。
禁用童工及补救程序
禁用童工规定及童工补救程序目的: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确保工厂误招童工的身心健康得以拯救,根据宪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法等,特制定本程序。
范围:适用于本厂招聘工作及误招童工的处理。
职责:人事部负责本程序的实施。
任何情况下,工厂均不招用不满16周岁的童工,为避免因工作疏忽而误招童工,负责招聘的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对有疑问的必须彻查清楚,对持假证者及证、人不符者,一律不得录用。
1.核查应聘者的身份证与本人是否相符,必要时上政府相关网站核查。
2.核对证件与入职表上填写的内容是否相符,特别是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
3.口试应聘者有关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属相、就学及就业经历等。
4.所有录用人员的入职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相片等资料应妥善保管。
一旦发现误招童工,工厂必须采取以下拯救程序: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2.报告当地劳动局,并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3.工厂不得终止与该童工的雇佣关系,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置童工将来的安全和生活处境于不顾。
4.人事部负责马上联络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尽快安排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合法监护人;送遣童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本厂负责,开销单据必须妥善保存,以证明符合本规定要求。
5.如果该童工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则工厂必须为其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直至该童工满16周岁,提供经济援助的目的在于保障该童工不至于因为不能工作而陷入经济困难;作为替代方案,工厂可雇用该童工家庭中已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的其它成员到该公司工作,先决条件是该家庭成员本人自愿到本厂工作。
6.工厂应该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保持联系,确保该童工生活处境良好,并确定其已返校就学。
工厂必须保存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联系相关资料,以证明符合本规定要求。
7.工厂应与该童工所在学校保持联系以确保其正常上学,并保存该童工上学的相关资料。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程序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程序1.目的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了确保公司没有雇用童工及错雇用童工后提供的补救措施。
2.程序2.1 人事行政部制定公司招用规定,在制度上禁止雇用未满16周岁童工。
2.2 人事部进行招聘时,必须按照《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的要求核对应聘者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是否已满16周岁,再查其身份证,核实其实际年龄,以及观察其样貌与身份证显示的年龄、样貌是否相符。
2.3 仔细核对其身份证的真假,防止利用假制身份证,并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证件,例如:未婚证、生育证、学历证明等。
2.4 无身份证者不予录用。
3.补救措施若事后因证件原因而错雇用了童工,应立即通知人事部经理,同时填写《童工、未成年工登记表》外,并需采取下列的补救措施。
3.1行政部应先上报劳动部门,待劳动部门再复核证实。
3.2须按劳动部门的意见,作出以下安排:3.2.1如须把童工送返回原居住地,公司将负责遣送的路费。
3.2.2行政部须劝告童工上学安排童工接受教育,并作出支持:●协助童工寻找学校。
●给予童工每月援助金不低于最低工资,直至其满16周岁。
●童工在求学期间,每日交通、上学和工作时间总共不得超过10小时。
3.3 行政人事部按《未成年工招聘程序及保护政策》的流程做好该童工接受健康检查、上学教育的日志记录。
4.记录及表格4.1 《童工青少年工登记表》5.支持性文件5.1《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6.相关法律法规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日期:1995.1.1)6.2《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实施日期:2002.12.1)第 1 页共 1 页。
禁止雇用童工政策及补救程序
禁止雇用童工政策及补救程序一、禁止雇用童工政策:一)童工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实际年龄计算) 。
二)公司制度:1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杜绝雇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和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的行为。
2.本公司雇用的所有员工都符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龄要求,所有在职员工实际年龄全部达到或者法定16周岁。
三)人事招聘制度及程序1.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招聘申请单》的招聘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所有应聘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以上,且必须提交以下有效的文件:a.身份证原件;b.最近三个月内半身免冠照片2张;c.其它相关操作证及等级证书;2.对来公司应聘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首先进行检查)核对以下几个主要方面:a.应聘人员之身份证;b.核对确认身份证之样貌是否与面试人相符;c.计算出生年)月)日,确保应聘者实际年龄达到16周岁或以上;d.证件是否有效或是否过期.3.为防止应聘人员借用他人身份证进入工厂,办理入职手续时再次核对身份证是否真实有效属本人证件。
.雇用童工补救程序四公司如因证件验证人员操作失误原因而雇用童工,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人事负责人,同时填写<<童工)未成年工登记表>>,并采取下列补救措施:1.公司人力资源部先上报当地劳动部门,待劳动部门再复核证实。
2.立即停止其工作,并送医院进行全面体检,确保其健康未因工作受到,体检费用由工厂承担。
影响3.如果劳动部门确认属实,根据劳动部门意见公司将作以下安排: a.足额发放所有薪资;b.联系其家人或派人护送其回家,并交其监护人,一切交通费用由工厂承担支付;c.对于介绍童工进入工厂的个人或者团体,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d.严肃查找雇用童工的原因,对于疏忽职守者,公司将按厂规作出相关处理。
五.本程序自二O一四年六月一日开始实施。
公司工厂管理规定办法chr-009禁止雇用童工及补救措施管理规定
XXx有限公司
禁止雇用童工及补救措施管理规定文件版次A0 页次1/1
文件编号C-HR-009 制定部门人力资源部生效日期XXx-11-15
1 目的为确保在招聘时,没有雇用童工及在有错时提供补救措施,以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范围本公司所有员工招聘。
3 定义童工指未满16周岁,在本公司工作的少年儿童。
4 内容
4.1 本公司禁止雇用童工。
4.2 人力资源部制定公司的招聘政策,编辑成条文的招聘广告、公告予以注明。
4.3 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时,必须核对应聘人员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是否已满16周岁,
慎重观察其相貌特征与证件显示的年龄资料是否相符(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学历证
明或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文件等)。
4.4 无身份证明文件或不能证实其身份证的真实性者,一律不予录用。
4.5 如事后发现因人为关系而错雇用了童工,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人力资源部除填写《童
工登记表》外,还需要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4.5.1安排对该童工进行健康检查,若有疾病,立即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
承担。
4.5.2把该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公司承
担。
必要时,公司提供经济资助,使其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3童工在年满16周岁有意再次进入本公司工作时,应予以优先考虑聘用(对未成年
工的管理见《未成年工管理办法》C-HR-011)。
修
订
记
录
原版次修订日期修订内容核准审核制定。
企业误用童工补救措施规定
企业误用童工补救措施规定企业误用童工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法和国际公约的行为,对童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不仅违背了保护儿童权益的原则,也破坏了企业的形象和社会责任。
为了解决童工问题,并保护童工的权益,企业应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首先,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童工,并确保将他们妥善安置。
企业应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调查,与童工及其家庭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困境和需求,并为童工提供适当的补偿。
企业可以与相关教育机构合作,为童工提供教育机会,帮助他们重返学校,并提供必要的资助和支持。
其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劳动人事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劳动法和童工问题的认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指导,使员工充分了解企业的原则和政策,并在日常工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使用童工的行为。
第三,企业应与供应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明确禁止使用童工的原则,并要求供应商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供应链中不使用童工。
企业可以向供应商提供培训和指导,鼓励他们建立符合劳动法和童工保护规定的劳动人事制度,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
对于违反规定和使用童工的供应商,企业应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并公开曝光相关信息。
第四,企业应加大对童工问题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和消费者对童工问题的关注和认识。
企业可以通过媒体、社交网络等渠道发布公告和声明,表明自己对童工问题的态度和决心,并公开向社会承诺禁止使用童工。
企业可以组织和参加相关活动和论坛,与相关利益相关方共同探讨解决童工问题的办法,共同推动童工问题的解决。
最后,企业应加强自身社会责任的履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儿童教育和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企业可以与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等合作,共同开展童工保护项目和行动,为童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企业还可以制定和实施儿童权益保护计划,为弱势群体和贫困地区的儿童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保障。
童工补救措施
童工补救措施
本企业绝对不允许雇佣童工的,公司在招工时应查验工人年龄证明,避免因为工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而招用童工。
一旦发现童工,公司不应立即辞退童工,以致他们可能陷入更加严重的困境。
公司将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
1. 如果遇到童工应聘或误招,企业应主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由本公司相关代表直接负责处理此项事务。
2.立即报告当地劳动局,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首先向该童工提供所必须的食宿条件并配合劳动部门将童工送回其父母身边.询问清楚其家庭住址及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在征得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其提供回家的车票及其它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等。
4 如果不能同其家庭及监护人取得联系而该童工有继续求学的意向,本公司本作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向其提供经济资助以帮助其完成学业;在其年满十六周岁以前企业每月应向其提供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援助。
在该童工年满十六周岁以后,如果其愿意到本企业工作,企业应向其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
5. 如果遇到童工在公司向其帮助时该童工拒不接受时,本公司将立即向本地劳动部门及派出所报告,以便体公司在政府部门的协助下给予提供相应的救助。
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补救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补救程序第一条:目的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
第二条:范围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衣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第三条:定义童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第四条:程序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BSCI标准,制定相应的下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衣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企业社会责任负责人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传达给供应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团体。
4.2人事部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造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4.2.2采取两级面试(人事部及部门主管面试)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企业社会责任人需对合同和档案进行复查。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企业社会责任负责人和人事部工作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4.4.2其他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童工补救程序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4.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援,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3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费用。
童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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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救济计划
1、各部门严格禁止使用童工,一旦发现童工,公司应立即按《禁用
童工程序》执行;
2、公司派指定人员安排其身体健康检查,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当地劳动局同意安排专人将其送到父母身边,公司负责全部费用;如果需要治疗,则公司应负担全部费用直到其痊愈。
3、公司应主动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每月准时将款项打进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让其购买基本生活物质、支付学杂费等),直至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4、公司应调查误招童工的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杜绝类似事件。
5、公司严格执行不与任何故意使用童工的供应商或分包商合作。
本救济计划自2011年3月1日始施行。
人事部。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一、目的: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定规》,遵守SA8000标准,人事部人员在的招聘时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检验“二证”,即身份证、健康证,核对相片确认无伪照才能登记入公司,如暂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
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公司的制发的《入职登记表》,人事部文员核对填写的内容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
公司须努力做到不使用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的行为,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范围:公司所有部门三、万一疏忽雇用童工补救程序:依据本规定要求,“童工”是指在公司任何范围内工作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旦确定公司有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下列措施: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2、报告当地劳动局,并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不能终止与该童工的雇佣关系,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置童工将来的安全和生活处境于不顾。
4、公司必须马上联络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尽快安排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送遣童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其公司负责,开销单据必须妥善保存,该单据将用于核实该公司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5、如果该童工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该公司必须为其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直至该童工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提供经济援助的目的在于保障该童工不至于因为不能工作而陷入经济困难;作为替代方案,该公司可雇用该童工家庭中已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的其他成员到该公司工作,先决条件是该家庭成员本人自愿到该公司工作。
6、公司应该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保持联系,确保该童工生活处境良好,并确定其已返校就学。
公司必须保存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联系相关资料,以证明符合本规定要求。
7、公司应与该童工所在学校保持联系以确保其正常上学,公司必须保存该童工上学的相关资料。
14-童工预防及补救措施管理规定
1.目的为确保儿童和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受到应有的保护和支持,我公司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特制订此方案:2.范围适应于公司及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所有下游供应商。
3.定义3.1童工:根据中国《劳动法》定义,是未满16周岁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从事经济收入的青少年、儿童。
3.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
3.3拯救儿童:采取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以保障儿童(年龄未满16周岁)不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动;保障其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4.预防措施:本公司在不以任何方式聘用年龄未满16周岁的儿童作为雇员从事劳动工作下,应执行以下预防措施:4.1童工识别:4.1.1查看身份证件,并确认证件的真伪及有效期。
4.1.2核对持证人是否与证件相符。
4.1.3通过证件计算出年龄是否属童工范畴。
4.2工作过程中的识别:各部门管理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根据日常观察或交谈方式了解对工作年龄有疑虑的员工,确保未被有效识别出并已在本公司从事劳动的儿童及能时得到有效地保护。
5.补救措施:如在本公司发现有童工员工时,应执行以下补救措施:5.1发现童工的第一时间上报公司负责人。
5.2停止工作:立即将童工撤离工作岗位,并停止任何工作劳动。
5.3健康检查:人力资源部应对在本公司从事工作的童工员工送专门的职业劳动健康检查机构确认童工在工作过程中未受到身体健康的影响,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
5.4工资福利:本公司按照国家/地区政府所规定的法律条款以及公司制度计算和支付童工员工工作所得工资,并不以任何不正当方式克扣工资;童工员工并可以享受在工作期间的任何与其它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不以任何不正当方式减免。
5.5安全返回:由本公司人力资源负责联系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在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取得联系并确认后,由本公司派专人负责将童工安全送回居住地转交给父母或合法监护人,返回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
5.6后续教育:如童工未完成义务教育,由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与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协商后安排完成义务教育,对家庭经济有困得儿童或青少年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并跟该儿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保持联系监督其完成义务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童工补救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法规规定以及我司客户的要求,我司要求同我司合作的所有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不得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任何形式的生产工作,禁止安排不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的员工从事夜班工作,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
同时,作为客户内审的重要高风险项目之一,我司也会将该项目作为内审中的一个重要的检查项目并进行监督管理。
若在客户要求的第三方审核、客户内审或者我司的内审中,发现有使用童工及不当使用未成年工的情况,供应商必须依据法规规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我司将对补救措施的实施情况实施监督,确保补救措施有效落实。
同时,我司将对相应供应商予以警告。
若同一供应商在后续的社会责任审核(包括BSCI 审核,客户内审、我司的内审)中,又发现有童工问题,我司除要求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并监督其实施外,将取消同该供应商的合作关系。
为协助我司合作供应商理解有关童工预防和补救措施的要求和流程方法,我司制作以下三个附件给各供应商参考使用。
附件一:有关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法规要求附件二:预防使用童工措施规定附件三:童工补救措施我们已经仔细阅读并了解有关禁止使用童工和童工补救措施的要求,在招聘录用员工时会依据此流程进行操作,严格把关,并杜绝出现使用童工的情况。
工厂名称:负责人(签字):日期:附件一:有关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法规要求一、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RBA-SP-03 禁止使用童工和误用童工补救管理程序
1、目的为确保禁止使用童工及其保护儿童补救措施,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适用千公司禁止使用童工及其保护儿童补救措施的管理。
3、职责3.1 总经理:3. 1.1负责确保本公司人事制度符合国际公约、法律法规以及客户要求:4. 1.2负责批准并确保公司人事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2 人力资源部:3.2.1 负责在招聘过程中童工的识别;3.2.2 负责在招聘时避免使用童工或已招童工的保护和安全返回等工作;3.2.3 负责协助童工员工和青少年员工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训练。
3.3 各部门:3.3.1 负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了解是否有童工在本部门工作;3.3.2 负责按照公司制度,执行儿童保护及其补救措施。
4、工作程序4.1 相关定义4.1.1 童工:是指任何年龄未满16周岁从事劳动工作的未成年人;4.1.2 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以保障儿童(年龄未满16周岁)不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动;或保障已识别的童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4.2 禁止使用童工和补救政策4.2.1 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动公约的规定,绝对禁止以任何方式聘用年龄未满16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雇员从事劳动工作;4.2.2 公司有义务将禁止使用童工和补救政策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4.2.3 公司承诺:无论在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千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不安全或危险的环境中;4.2.4 人力资源部门应向劳务中介机构传达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等相关政策,拒绝接收童工。
4.3 童工的识别4.3.1 招聘过程的识别4.3.1.1 在招聘时应聘员工应如实填写《履历表》,人力资源部需要查核应聘员工的身份信息(包含目视/仪器识别/身份证件的真伪/是否持有本人真实身份证/询问家庭信息/确认户口簿/联系监护人等方式)了解应聘员工的年龄信息确保儿辈受到应有的保护不会因本公司招聘而从事劳动工作;4.3.1.2 如在招聘过程中对应聘员工年龄信息经过查核没有问题但仍然有疑虑的需列入调查名单备注可作为后续在工作过程中追踪调查的资料依据;4.3.1.3 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公司《员工花名册》,所有被本公司招聘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存身份证复印件;4.3.1.4 资源部负责将所有被本公司招聘的《员工履历表》、《劳动合同》、体检报告以及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质证明的复印件的相关资料纳入员工档案。
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补救管理程序
1.0 目的为了防止雇佣童工,并为了保障曾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援行动。
2.0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处理可能发生的童工事件。
3.0责任3.1 人事部协助曾是童工的雇员采取必要的支援行动。
3.2 公司社会责任管理者代表及总经理负责确保本公司达到此条文的规定。
4.0 定义4.1 童工任何不满16周岁的人所从事的劳动。
4.2 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动,以保障曾是童工并遭遣散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5.0 参考文件5.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5.2《劳动法》5.3公司员工招聘规定6.0程序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公司绝对禁止聘用16岁以下的雇员(如客户有要求禁止聘用18岁以下的雇员时,按照客户要求执行),并于员工进厂后每月定期检查是否有聘用任何不满16周岁的雇员。
6.2人事部负责将本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向全体员工传达,并要求:任何本厂员工如有发现在认识的员工中有使用假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进厂员工时,必须立即向人事部报告;人事部必须立即对嫌疑员工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年龄。
6.3 公司人事部在招聘新员工时,必须要求员工提供政府认可的年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身份证、出生证明等),并按照身份证明文件和真人进行严格检查验证,核对员工的身份证文件和资料与员工实际年龄是否一致。
必要时,可通过电话和传真联系员工所在地户口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公司人事部负责存档保留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
6.4 对因隐瞒年龄使用假身份证件而公司未能审核出或本公司因失误,招聘入公司工作的童工。
入发现有任何不满16周岁的雇员时,应及时通知社会责任管理代表几人事部采取补救行动。
6.4.1即可通知员工并安排体检。
如体检有问题,应立即予以治疗直到康复;6.4.2结清其全部工资6.4.3公司派人专程护送其返回家乡父母身边,并到当地派出所开具证明,证明该员工已安全到家,一切费用由公司负担;并根据该员工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发给童工作为生活费,直至其年满16周岁为止。
禁止使用童工及补救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及补救程序
一.为确保在招聘时没有雇用童工及在出错时及时提供补救措施,,以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招聘。
三.定义.童工:未满16周岁.原则上只招聘年满18周岁以上的员工.
四.程序;
(1)人事部制定招聘政策,在政策上规定禁止雇用未满18周岁的童工.
(2)招聘是必须按照(识别真假身份证指引)的要求核对应聘人员的个
人资料,查其年纪是否满18周岁,慎重观察其相貌特征与提供的身份证显示的年纪是否相符.
(3)无身份证明文件或不能证实其身份的真实性的,一律不录用.
(4)如事后发现用人为关系而错雇用了童工.人事部如实记录(童工,未
成年工登记表)并需采取以下补救措拖.
a 上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待其复核证实.
b 奉劝该童工接受上学教育的安排,公司给预协助至16周岁.
c 给予该童工上学期间的资助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
d 如不能就近上学,应与其监护人协商,返加居住地,公司负责其开销.
e 人事部负责按(未成年工招聘程序及保护政策)的流程做好该童工的接受健康检查,上学教育的日志记录.
五. 相关法律: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识别真假身份证指引. 童工未成年工登记记录.。
禁止使用童工及拯救措施(布利杰修改后)
禁止使用童工及拯救措施为了切实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本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童工之控制的管理制度,特制出如下规定:第一条童工的定义:中国法律规定之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务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无损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质劳动,不属于童工范围)第二条运作程序如下:本公司在招工时,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1.公司所有员工必须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进行人事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招聘,公司在招聘职工时仔细查看面试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如没有一律不录用。
2.对应聘的人员年龄进行严格把关,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的坚决不录用。
3.人力资源部审核应聘资料时,根据应聘者填写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身份证,相貌,相片是否相符。
4.仔细核对身份证的真假,如对提供证件有异议,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其身份,年龄的证件。
第三条如发现有童工时,应严格遵循以下拯救程序1.一旦发现有未达到16周岁的职工(童工)隐瞒其真实年龄,本公司将停止其工作,并在三日内安排该儿童到当地疾病控制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并安排专人直接将其送到家中。
公司负责全部费用,如果该童工检查患疾病,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安排治疗,直到愈合,医疗费用由公司负责。
2.有关管理部门调查该儿童家庭状况,如该儿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收入,公司应给予该童工提供足够的经济资助,使该儿童接受学校教育直至年满16周岁为止,必要时,有关管理部门应汇报公司决策领导,向该儿童家庭成员提供工作机会,以改善他们的家庭状况。
当该儿童达到法定年龄,自愿返回公司时,公司将无条件接受。
非法使用童工整治方案
非法使用童工整治方案
随着全球童工问题的浮出水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开
始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童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贫困和教育水
平低下,然而非法使用童工是违反人权的行为,必须立即加以整治。
本文将介绍非法使用童工的整治方案。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法
政府应该立即制定法律,严格禁止非法使用童工。
同时要求企
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
监管,确保不会有童工出现。
政府部门应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
责检查企业有无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并对违法企业采取行政和经
济惩罚措施。
2. 提高教育水平
教育是防止非法使用童工的根本措施。
除了政府部门开展普及
教育之外,社会力量也应该主动参与,资助贫困地区的家庭和儿童,使他们得以接受免费或者低价的义务教育。
同时,应鼓励企业提供
培训课程,提高员工的技能,为员工提供更好的晋升渠道。
3. 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非法使用童工的企业可能是为了节省成本,获取不公平的竞争
优势。
因此,为了打击这种行为,政府和社会应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强监管力度,坚决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企业。
同时,政府应
该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管,防止企业在偷税漏税方面的行为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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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补救管理程序
1、目的: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
2、范围:公司管理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童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4、程序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时行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办公室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应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团体。
4.2办公室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误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采取两级面试(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动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办公室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
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4.4.2其它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4.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援,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3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费用。
4.5.4严禁不负责任遣散童工。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6.1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如冲压、喷塑等工作)。
4.6.2不得安排从事加班工作。
4.6.3按要求进行体检
A工作之前
B工作满1年
C年龄满18周岁,距前次体检已半年。
4.6.4实行登记制度,向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登记。
办公室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6.5办公室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