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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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有权要求企事业进行整改,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的提请所隶属的工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事业单位解决;对拒不整改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五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其追究法律责任;六参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七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检查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八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第八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监督;二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技术;三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四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第九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实施监督检查时,企事业单位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十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定期向其所隶属的工会汇报工作;受任命机关委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向任命机关提交专题报告;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定期培训;第十二条任命机关定期考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对成绩显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者取消其监督检查员资格;第十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所隶属的工会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按规定享受个人防护用品、保健津贴等待遇;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下同;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及基层工会联合会也可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报上级工会备案;第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主任委员应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五条根据需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相结合;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决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九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十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七条事业单位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八条上级工会组织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对工作成绩显着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第三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第四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一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二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三监督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五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六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七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八监督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九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第五条工会组织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应予以支持;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级工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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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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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有权要求企事业进行整改,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的提请所隶属的工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事业单位解决;对拒不整改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五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其追究法律责任;六参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七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检查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八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第八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监督;二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技术;三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四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第九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实施监督检查时,企事业单位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十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定期向其所隶属的工会汇报工作;受任命机关委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向任命机关提交专题报告;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定期培训;第十二条任命机关定期考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对成绩显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者取消其监督检查员资格;第十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所隶属的工会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按规定享受个人防护用品、保健津贴等待遇;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下同;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及基层工会联合会也可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报上级工会备案;第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主任委员应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五条根据需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相结合;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决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九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十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七条事业单位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八条上级工会组织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对工作成绩显着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第三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第四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一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二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三监督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五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六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七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八监督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九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第五条工会组织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应予以支持;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级工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行为,履行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确实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全总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合法利益。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工会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实行定期检查。

公司工会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公司通报;分工会每月检查一次,每季度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公司工会;工会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安全记录。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任务:(一)监督和协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公司劳动及职工劳动安全措施、计划和经费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向公司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公司、分厂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三)参与公司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休息休假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公司行政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公司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2篇)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2篇)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____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网络,突出工会维护职能作用的发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和劳动保护意识,发挥工会在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结合公司实际,依照《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及《____》和工会系统劳动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____原则1、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公司工会和质量安全部、人事部各工程处工会共同____成立。

各处公会设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各班组设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2、各级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____受同级工会领导。

3、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安全部部长、人事部部长、党群部副部长担任,委员由公司人事部劳动保护干事、各处工会主席担任。

4、各工程处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主任由处工会主席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分会委员会确认,报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

班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工会小组长担任。

二、工作制度每月由各班组检查本班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执行情况,每季向处工会上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检查员季度报表;工程处由各委员参加,每月对本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一次,每季度向公司工会报告本季度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全公司劳动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三、工作任务1、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安全技术和建筑企业安全施工知识,增强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立工会组织的工业、交通、建筑企业。

第三条凡有300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300名职工以下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下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

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

第四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工业卫生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职工担任。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7~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基层(车间)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

任期与基层(车间)工会委员会同。

第五条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职权:一、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二、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令、规程、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搜集整理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程,做出相应决议。

四、监督检查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 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

五、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六、督促和协助行政方面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把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做为评比、计分、计酬的重要条件。

七、督促企业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加班加点。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方法第一条为标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行为,履行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确实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平安与健康,根据全总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公司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平安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合法利益。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那么。

第四条建立工会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实行定期检查。

公司工会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公司通报;分工会每月检查一次,每季度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公司工会;工会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平安记录。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任务:〔一〕监督和协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平安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平安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公司劳动及职工劳动平安措施、方案和经费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平安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平安卫生状况。

向公司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平安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催促和协助公司、分厂解决劳动平安卫生方面存在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三〕参与公司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平安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平安卫生权利、休息休假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平安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平安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平安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催促公司行政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平安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公司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工程的劳动平安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作了修改,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命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模版(二篇)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模版(二篇)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模版一、总则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重要举措。

为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监督检查职责1.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基本职责是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工会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3. 工会通过与企业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企业形成共同关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监督检查程序1. 工会要定期制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计划,根据企业安全特点和风险等级,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时间和内容。

2. 工会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文件检查两种形式,具体检查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3. 工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时,要与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责任人员进行沟通,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整改措施。

4. 工会针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5. 工会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培训,提升职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知识能力。

四、监督检查内容1. 工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完善情况、职工安全生产培训的开展情况等。

2.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包括企业职工劳动保护设施设备的完善情况、工作场所环境的卫生安全情况、职工劳动保护要求的落实情况等。

3. 工会要关注特定岗位和特殊工作环境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情况,加强对高风险岗位和高风险作业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 工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要求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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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中心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行为,履行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确实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合法利益。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工会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实行定期检查。

公司工会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公司通报;分工会每月检查一次,每季度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公司工会;工会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安全记录。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任务:
(一)监督和协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公司劳动及职工劳动安全措施、计划和经费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向公司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公司、分厂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参与公司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休息休假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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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公司行政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公司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监督和协助公司采取防范措施。

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八)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公司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九)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十)督促公司行政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公司履行对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

监督和协助公司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工会要定期对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网络成员和职工代表进行培训教育,通过培训教育,使他们了解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依法监督,依法维权。

第七条工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职工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安全部门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促进问题的解决。

第八条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

加强全员安全知识普及,重视发2
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加强群众监督,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参与安全、人人确保安全的环境。

第九条公司各部室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工会有权报告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条工会是劳动保护检查的中间环节,应认真关注本单位的安全状况,依法开展安全督查活动,发挥好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十一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是工会组织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基本力量,是工会劳动保护群众监督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履行检查员的职权,按要求加强班组安全建设。

第十二条对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成绩显著的分工会,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公司工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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