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人身权保护领域看侵权法的功能
如何理解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如何理解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人权的国内法保护是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和法规等内部规范,保障和维护公民和居民的基本人权。
这些人权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言论权、宗教信仰自由等。
理解人权的国内法保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 宪法保障: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等。
宪法是最高法律,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法律法规:除了宪法,国家还通过法律法规来具体保障人权。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刑法、民法、劳动法等,其中涵盖了对人身、财产、劳动等方面的保护。
3. 司法制度:国家的司法机构负责执行法律,对于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审判和惩处。
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对于人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4. 人权机构: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人权机构,负责监督和推动人权的保护。
这些机构可以接受公民的投诉,调查人权侵犯行为,并提出相关建议。
5. 国际公约:许多国家还加入了国际人权公约,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
这些公约对于国内法保护人权具有指导性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国内法保障了人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可能存在法律执行不力、侵权行为未受到及时惩处等情况。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社会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完善司法制度、加强人权监督等措施,确保人权得到切实保障和维护。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2(3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2《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以下是我学习《侵权责任法》的心得体会。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侵权责任法是以保护人的人格权益为核心,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法律规范。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包括:1. 主体平等原则:侵权行为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偿和恢复。
3. 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或者过失,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4.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危险责任和严格责任等,法律规定了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5. 接近原则: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接近关系,才能构成侵权责任关系。
这些基本原理构成了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基础,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准则。
二、侵权责任的适用规则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侵权责任的适用规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权益的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对于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这些权益是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侵犯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财产权益的侵权责任:财产权益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对于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财产权益是人的合法财产,任何侵权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3. 精神权益的侵权责任:精神权益包括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对于损害精神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精神权益是对个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声誉的保护,任何侵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 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其他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如产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等。
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作者:姚辉编辑:凌月仙仙一、绪言尽管存在诸多非议,但近年来的势态发展仍然清晰地表明,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将秉持2002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九编制”体例进行创设[1]。
继较早之前已经完成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之后,2007 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2010 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亦陆续颁行,人们的目光自然聚焦到除总则之外唯一剩余的工程: 人格权法。
虽然权威机关尚未明确表态是否或者何时启动立法,但制定一部可能再创一项世界第一的有关人格权的单行民事法律的意图已经非常明朗。
而且,在已经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除了在第2 条一般条款中列举了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并概括规定“……等人身、财产权益”; 以及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外,其他并无专门的有关人格权的条文设计,此举被认为显然是仍为人格权的单独立法留有余地。
无论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毫无疑问地,如何处理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将是未来可能进行的人格权法立法无法回避的问题。
和主流观点一样,笔者也认为侵权责任法替代不了人格权法律制度。
因为侵权责任法不是规范权利规则的法,不具有确认和规范权利的功能。
但是,同样不容否认的是,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法,主要保护包括人格权在内的绝对权。
由此,对人格权的侵害在性质上都是一种侵权行为除加害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以外,受害人的“人身权益”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法获得救济; 除去法定权利之外,大部分人格利益(最典型者如个人隐私) 的损害,是在立法缺乏规定的情况下,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实现救济。
而另一方面,人格权范围的扩大,也历来被作为侵权责任法保障范围扩张的例证。
毫无疑问,侵害人格权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是、甚至只能是侵权民事责任。
尤其是因侵害人格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更是极大地丰富了侵权法中损害赔偿的内容。
人身权利法个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
人身权利法个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基于人的尊严和自由的本质而产生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随着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个人权益的保护成为了关注焦点。
为了保障人身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通过介绍人身权利法相关的基本法律,探讨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奉行的最高法律。
宪法确立了人身权利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保护机制。
例如,中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因法律依据不得出名合情合理的理由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合法保护。
二、刑法刑法是保护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
刑法规定了各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明确了法律对这些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
例如,中国刑法第234条规定:"因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触犯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非法拘禁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
三、民法民法是调整个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
在民法中,个人权益得到了充分的法律保护。
例如,中国民法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根据中国民法第3编第6章第112条的规定:"个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个人的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侵害个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民事处罚。
四、劳动法劳动法主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人身权利的保护。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雇主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监视、侵入劳动者的住所,不得非法侵犯劳动者的隐私。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雇主对劳动者人身自由和隐私的保护责任。
五、隐私保护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个人隐私的保护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人们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问题日益重视。
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
我国历来重视人身权立法,如我国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都把保护公民人身权作为刑法基本任务之一。
我国宪法第37,38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作为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
民法通则依据宪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第四节“人身权”,共计8个条文,并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第119,120条)。
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民法中有关人身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人身权保护目录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2(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2(二)、人身权具有的法律特征2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方式5三、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与缺陷6(一)、关于人身权两大系列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
7(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
7(三)、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备。
7(四)、对于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主要靠学理解释。
7(五)、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
8(六)、对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
8四、对完善我国民法中人身权保护体系的建议8(一)、对近年来民法中对人身权保护立法不足的补救9(二)、对完善人身权保护立法的建议10五、结论14参考文献14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对于人身权,我国民法最早称之为人身非财产权,认为人身非财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并且和精神财富直接联系的民事权利。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随着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格权保护在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界定。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范围最新民法典第109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
1. 生命权和身体权生命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生存和身体健康。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以侵害个人身体权利合法的行为为由进行侵权行为,如殴打、虐待等。
同时,个人对自己身体的合法自主决策也受到严格保护。
2. 姓名权和肖像权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保护权利,个人的姓名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艺名,都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无故使用他人的姓名,以及对他人的姓名进行诋毁、贬低等侵权行为。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包括照片、画像等形式。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2条的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个人的肖像,以及对个人肖像进行侵权行为。
3. 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声誉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3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如造谣、诽谤等。
荣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荣誉权。
4.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个人生活的保护权利,包括个人通信、住宅、通信秘密等方面。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等。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最新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以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1.民事责任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个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讨论稿·201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杨立新课题组成员杨立新张秋婷岳业鹏王丽莎谢远扬朱巍宋正殷陈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
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大的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及其实现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及其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是中国防范侵权的重要法律法规,它具有重要的预防功能。
预防侵权是保护公民、企业和社会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侵权预防的重要性,加强侵权预防的实践,落实《侵权责任法》的法律理念,构建防范侵权体系,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首先,《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表现在其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使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从而起到预防其他人重复犯罪的效果。
同时,对于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还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措施,从而起到震慑侵权行为的作用。
其次,《侵权责任法》通过强化侵权行为的社会责任意识,防范侵权行为。
在我国法律制度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后果将是法律法规的制裁。
因此,每一个公民、企业和组织都应当树立他人权益的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克服侵权行为,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我国《侵权责任法》还注重加强侵权行为的预防和监管体系,进一步预防侵权行为。
例如,加强产品质量监管、规范广告宣传和营销行为、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等措施,都是从源头预防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
接下来,我将介绍三个关于《侵权责任法》实现预防功能的案例:案例一:肇事者需承担严重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
有一次,马先生在街道上骑自行车被一名酒驾司机撞伤,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经过调查,马先生发现该酒驾司机不仅醉酒驾车,还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马先生可以要求肇事司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这些具体的赔偿措施,将成为其他司机遵守交通规则的强大禁止性因素,从而起到了预防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
案例二:知识产权的署名权和保护权。
知识产权是实现技术进步、保护创新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例如,在《侵权责任法》之中规定,不得将他人的作品用于盈利或其他商业目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这样的规定可以限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起到了预防和保护的作用。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赔偿责任一、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赔偿责任的概述人格权是人们基于其独立的人格价值所享有的权益,它是现代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赔偿责任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意在保障人的自由、尊严和健康等基本权益不受侵犯,并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追责。
本文将围绕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赔偿责任展开讨论。
二、人格权的含义及法律保护人格权是指每个个体固有的、不可分割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健康、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在民法中,人格权受到特殊的法律保护。
例如,在民法总则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权益。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人格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三、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非法行为侵犯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第二,非法使用他人姓名、肖像、表演等个人形象权益,侵害了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第三,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第四,非法侵占他人的个人隐私,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
四、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另一方面,侵权人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故意伤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这些法律后果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起到震慑侵权行为的作用。
五、赔偿责任的界定和计算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是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对于赔偿责任的界定和计算,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包括对受害人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的实际损失;其次,受害人的证据提供情况,如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证据等;最后,法律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和相应的法律规则。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一、侵权责任法的概述。
1. 概念。
-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这里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 功能。
- 补偿功能:侵权责任法主要的功能是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
- 预防功能:通过规定侵权人的责任,对潜在的侵权人起到警示作用,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如企业知道生产伪劣产品可能面临巨额侵权赔偿,就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
- 制裁功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人进行制裁。
例如,故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侵权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外,其侵权行为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 概念: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和最终要件。
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 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大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甲在走路时不小心撞到乙,致使乙受伤,如果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乙突然从拐角处冲出,甲来不及避让),则甲不承担侵权责任。
- 过错的认定: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概念: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等。
侵权法教学大纲
侵权法教学大纲一、课程简介本课程旨在介绍和讲解侵权法相关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实践应用。
通过学习本课程,学生将掌握侵权法的核心知识和技能,能够在实际生活和职业领域中应对侵权问题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教学目标1. 理解侵权法的基本概念和涵盖的领域。
2. 掌握侵权法的原则和规则,能够运用于具体案例。
3. 能够分析和评估侵权案件的证据,并提出有效的法律论证。
4. 掌握侵权法的实践应用技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教学内容1. 侵权法的概述1.1 侵权法的定义和作用1.2 侵权法的分类和领域1.3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2. 人身权的侵权行为2.1 人身权的概念和种类2.2 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要件2.3 人身权侵权的举证和证据规则3. 财产权的侵权行为3.1 财产权的概念和种类3.2 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要件3.3 财产权侵权的举证和证据规则4. 名誉权的侵权行为4.1 名誉权的概念和保护范围4.2 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要件4.3 名誉权侵权的举证和证据规则5. 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救济5.1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5.2 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5.3 侵权责任的救济措施6. 侵权案例分析和讨论6.1 不同类型侵权案例的分析6.2 侵权案例比较和权益平衡6.3 侵权案例的解决方案和效果评估四、教学方法1. 理论授课:通过讲解侵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构建学生对侵权法的整体认识。
2.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真实案例,让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并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学生讨论:安排小组或全班学生对侵权案例进行讨论,促进学生的思维和交流能力。
4. 课堂练习:提供练习题和案例材料,让学生在课堂上进行实践和辩论,加深对侵权法的理解。
5. 课后作业:布置相关阅读和案例分析作业,加强学生对侵权法的自主学习和思考。
五、考核方式1. 期中考试:对课程前半部分的理论知识进行笔试。
2. 课堂表现:对学生的课堂参与、讨论和问题解答能力进行评估。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在如今这个经济发达的社会,人们的越来越开放,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关系日益密切,人际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
这样的局面虽然给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也导致了人身权遭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断增加。
社会发展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人身权伤害的也有很大不同,如环境污染、工业事故、高新科技的应用等都会给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致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变为可能。
人身侵权的形式多样化要求法律对人身保护更加全面化,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能够有法律依据。
一、我国关于人身权的基本情况(一)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想要完善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都包括哪些方面,具有哪些特点。
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也得出了当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有权利需求法律保护,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
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主要法律,它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
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二)侵害人身权的方式结合历年来法律关于侵害人人身权的处理的情况来看,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是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也有相当明确的认定,这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起到全面保护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第一,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就是说对他人的物权、债权、人身权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行为,既是指物质上的,也是指精神上的。
第二,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只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不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侵权行为日益频繁,对侵权责任的界定和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专门制定了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的承担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角度,对其理解与适用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认定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三个要素: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过错。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害。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
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侵权行为的种类、标准和举证责任等。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行车违规、违规变更车道、超速行驶等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而在产品质量纠纷中,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也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损害结果的认定,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了实际损害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
对于精神损害的认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更加注重对受害人主观感受的尊重,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和标准。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救济措施。
民事赔偿责任是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民事赔偿的种类和范围,包括损失赔偿、维权费用赔偿、利益损失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侵权责任编明确了几个原则。
首先是实际损失原则,即赔偿的金额应当等于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其次是损失预测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合理推测受害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后是利益损失原则,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正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侵权责任编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通过制裁侵权人,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人身权以及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概念,认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二是从侵害人身权的法律后果即民事责任方面保护人身权。
提出侵权行为法在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指出了我国当前人身权立法中和司法中的缺漏和不足,分析了其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今后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民事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
在古代中国的“约法三章”。
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
”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起来。
从诸法合体,刑法为主的保护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保护。
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身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践踏人权的悲剧时有发生,文革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文革结束后,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逐渐恢复,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
1979年《刑法》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刑罚手段制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继而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多项权利及法律制度以保护人身权。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历史意义。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无具体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而且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不可转让性——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离开了特定的人身,人身权就没有意义;(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排除可以带来间接的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3)是绝对权——权利主体确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4)对人身权保护具有特殊性。
简述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及其含义。
简述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及其含义。
摘要:一、人身权的定义与特点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内容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三、人身权在著作权法中的重要性四、我国著作权法对人身权的规定及实践应用正文: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的非财产性权利,体现了作者的人格利益和作品的精神性利益。
人身权具有以下特点:1.不可转让性:人身权是与作者的人格紧密联系的,不随作品的转让而转让。
即使作者将作品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人身权仍然属于作者。
2.永久性:人身权不受时间限制,即使在著作权保护期结束后,作者的人身权仍然受到保护。
3.主体特定性:人身权只归属于作品的原创作者,不受其他人享有。
4.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特殊性:侵犯人身权的行为通常涉及对作者声誉、名誉等方面的损害。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发表权:作者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发表其作品。
2.署名权:作者有权要求在其作品上署名,表明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
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作者的署名。
3.修改权:作者有权对作品进行修改、完善。
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修改作品的内容。
4.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有权防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行为,以维护作品的原貌和作者的声誉。
人身权在著作权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对作者创造性成果的尊重和保护。
为人身权保驾护航,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促进文化创新和艺术繁荣。
我国著作权法对人身权的规定及实践应用:1.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人身权的内容,为作者提供法律依据。
2.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侵犯人身权的案件予以严肃处理,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3.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对人身权的保护不断完善,适应时代需求。
总之,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作者创造性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侵权责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08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万件。
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人次提出了7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编、1200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09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根据本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就是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护。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权利受损勇敢寻求救济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权利受损勇敢寻求救济《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权利受损勇敢寻求救济》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身权利是最为基本和重要的权利之一。
它涵盖了我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是我们作为个体存在于社会中的保障,赋予了我们自由、尊严和安全感。
然而,不幸的是,有时我们的人身权利可能会受到侵犯。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我们不能选择沉默和退缩,而应该勇敢地站出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寻求有效的救济途径。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人身权利的重要性。
生命权是最根本的权利,没有生命,一切都无从谈起。
健康权则保障了我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使我们能够正常地生活和工作。
姓名权和肖像权保护了我们的个人标识和形象,避免被他人非法使用。
名誉权维护了我们在社会中的声誉和评价,隐私权则给予我们私人生活的空间和秘密不被随意侵犯的保障。
然而,现实中,人身权利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
比如,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被泄露、网络谣言中伤他人名誉、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广告等现象屡见不鲜。
在工作场所,可能会遭遇性骚扰、非法拘禁等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
在医疗领域,医疗事故可能会对患者的健康造成损害。
在消费领域,消费者可能会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身体受伤。
当我们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时,首先要保持冷静和理智。
不要被恐惧或者愤怒冲昏头脑,而是要迅速分析情况,确定侵权的主体和侵权的性质。
接下来,要收集相关的证据。
证据是维护权利的关键,比如聊天记录、视频音频、书面文件、证人证言等,都可能成为有力的证据。
同时,我们可以尝试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协商能够解决问题,那自然是最好的结果。
但如果侵权方拒绝协商或者协商无果,我们就需要寻求法律的帮助。
在我国,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法典》对人身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为我们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们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侵犯人身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案由:人身权纠纷二、事实与证据1. 事实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2019年5月,李某在家中举办生日派对,邀请亲朋好友前来庆祝。
在派对过程中,李某醉酒后情绪激动,与张某发生争执。
争吵中,李某用手推搡张某,导致张某面部受伤。
张某随后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
张某因此花费医疗费用共计5000元,并因此事影响了正常生活和工作。
2. 证据(1)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2)张某的医疗诊断书和医疗费用收据,证明张某因此次伤害所花费的医疗费用。
(3)张某的证人证言,证明李某在争吵中推搡张某的事实。
(4)张某的录音录像资料,证明李某在争吵中的行为。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三)侮辱、诽谤他人的;(四)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五)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七)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用5000元。
2. 被告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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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从我国人身权保护领域看侵权法的功能一、对现有侵权法的功能的分析与历史回顾综观侵权法的发展历史,无论在古代罗马还是在古代中国,最初对侵权纠纷都采用刑事制裁的方式,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后,逐渐发展到民事规制和刑事制裁并用,可以说罗马法对私犯(侵权)行为的制裁经历了私人报复——协议赎罪金——(罚金和赔偿)混合诉——损害赔偿诉这样一个发展阶段[1]。
侵权行为法发展到近代,由于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这两大原则的确立,侵权行为法在制度设计上渐趋理性,更能体现社会的道德要求。
到了现代,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的开发与应用,人们之间交往的日趋频繁,一些新的侵权形式随之出现。
尤其是在人身侵权领域,人们对人身权利的保障出现了更多更高的诉求。
这就要求侵权行为法对此作出积极的反应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对此,有学者在总结了侵权法的发展历史后对侵权法的功能作出了阐述,认为侵权法的功能主要在于对受害人的赔偿。
依照侵权法的性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使侵害人对受害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赔偿应该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2]。
但也有学者认为,侵权法除了具有补偿功能外,还具有保护和创造权利、维护行为自由、制裁与教育、预防与遏制等多项功能[3],亦有学者认为侵权行为法主要具有惩罚、预防与补偿三个主要目的[4]。
综合诸位学者的观点,我国理论界主要确认了侵权行为法具有补偿、惩罚、遏制、制裁、预防、教育、保护权利、损失分配等功能。
笔者在这里简要对上述功能作一一分析。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任何社会的法,都有这几种作用。
”[5]侵权行为法作为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理应具有教育、预防、保护权利等功能,似乎并不需要再将其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一一列举。
至于有的学者指出的侵权行为法具有惩罚和制裁等功能,笔者也认为值得商榷。
结合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早期的侵权法确实有通过对侵权行为人实施以人身处罚或罚金以实现侵权法的震慑效用。
但随着侵权法的逐渐发展,其中带有浓重惩戒色彩的部分内容从侵权法体系中分离出去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刑法,由刑法担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重任。
而发展至今的侵权行为法作为私法,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权利和财产权利。
如果再继续强调侵权行为法的惩罚和制裁功能,似有将公权力渗入私法领域之嫌,不利于侵权行为的发展, 影响侵权法甚至整个私法领域的独立地位,压缩私法的生存空间,也为公权力顺利地干涉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这种发展的结果是十分危险的,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
同时,我们也可以试想,即使有通过剥夺财产和人身自由权利甚至人的生命的刑法的存在,尚且有人杀人越货,铤而走险,那么仅仅让侵权人负担损害赔偿金的侵权法又如何拥有震慑侵权人和潜在侵权行为人的力量来实现它的惩罚和制裁功能呢?此法与彼法之间的调整对象不同,调整范围不同,保护的法益也有所不同。
因此法与法之间的分工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
不能期望侵权法拥有这样或那样众多的功能,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或者根本不可能实现,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尊严。
因此,笔者认为,侵权行为法作为全面维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个体化救济机制,理应不断完善和加强其预防和补偿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发挥其利益平衡和分担损失的作用,在财产权保护领域自不待言,尤其在我国的人身权利保护领域,其补偿功能更应该加强。
尽管我国的侵权行为法有着悠久的历史[6],但现有的侵权法体系是从大陆法系国家继受得来的,在体系的建构上,理念的更新上,内容的完善上值得进一步研究,在人身权利的保护领域上,我国侵权行为法是否实现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如何实现侵权法的补偿功能,以及如何在体系外部与其他救济机制相互配合,更好地实现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并积极拓展一些新的功能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些都将是本文下面所要讨论的内容。
二、补偿功能在侵权法人身权利保护领域中的体现“解决私人之间的权利冲突的损害赔偿是整个私法的核心内容。
”[7] “损害赔偿责任被认为是民事责任中最常用、最重要和最有效的责任形式。
”[8]而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通过对侵权行为人课以损害赔偿责任,多数情况下让侵权行为人以支付损害赔偿金的形式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通过让加害人承担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甚至在一定情况下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重新分配已经造成的损失,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转嫁到加害人来实现法的实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正义和社会妥当性的目标。
受害人在损失产生以后,最迫切需要的恐怕不是将加害人课以刑罚,而是力图得到与损失大致相当甚或更高的补偿来恢复到受害人以前的状态以继续个体的生活,对于人身损害来讲,尤其是对那些重大残疾之类的身体损害而言,不仅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生理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且也带给其亲属无尽的伤害。
在部分情况下,加害者的行为尚不构成被刑法惩罚之列。
在这个时候只能让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尽管同受害者及其亲属的痛苦相比,金钱赔偿永远是不够的,但考虑到资源的约束和身体组织和器官的不可替代性,面对现实,受害者选择金钱赔偿不愧为一种次优的选择。
由此可见,侵权法在保护人身权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侵权法补偿功能实现的同时就意味着法律对人身权利保护的完整。
(一)人身权利的概念和性质自然人的人身权,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9]。
从人身权利的性质来看,人身权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尽管自然人的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密切的联系。
在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后,通过侵权法让加害人赔偿当事人的损失,通常以支付一定数量金钱的方式。
除此之外结合其他责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来共同实现侵权法的补偿功能。
由此可见人身权的非财产性对侵权法实现其补偿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人身权利的保障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的定义、规则原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责任等做出了相关规定。
其中就有对人身权利保护的规定。
由于我国迄今为止一直没有制定出一部独立的侵权行为法,民法典也还在制订中,《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就构成了保护人身权利的基本框架。
继《民法通则》之后,我国又陆续颁布了与侵权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其中最主要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法通则》设定的总体框架下与《民法通则》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的侵权法的体系。
因此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关人身权利保护的规定也同样构成了我国侵权法关于人身权利的保障体系。
与新中国成立之初相比,我国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初见成效,以《民法通则》为主干构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
(三)我国现有法律对人身权保障范围的反思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领域也出现了较为广泛的侵权形式。
我国立法机关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制这些行为。
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损失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侵权法的补偿功能没有能够很好地实现。
同时,由于目前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较大的满足,人们对个体存在的价值有了更多更新的认识,已经开始逐渐理性地关注和认识个体的人格权益等非财产性权益。
这些权益遭到侵害后往往会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紧张和痛苦,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比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更大。
但由于我国传统的侵权法忽视对人格权益的保护,或者只规定一些一般性的条款,用语模糊不利于实践操作,或者重视规定义务条款,忽视责任条款,造成法律虽然要求侵害人应该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由于责任条款尤其是如何赔偿等条款的缺失使得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尤其在传统的人身权保护领域此种情况更是屡次出现。
下面逐一对这些出现的侵权领域以及人身权的保护进行探讨,初步指出我国法律在这些领域保护人身权的不足之处以及改善措施。
1.产品侵权责任领域在我国,对产品责任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期颁布的《民法通则》也就产品责任作出了简要的规定,但在一些问题上存在偏差[10],缩小了产品责任的保护范围。
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侵权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规制,消费者因产品质量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补偿。
随后颁布的《产品质量法》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民法通则》在法律规定上的疏漏,并且引入了“缺陷”这一概念,将那些虽然符合产品制造者所设定的标准,但在实际上已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伤害的产品纳入侵权法的管辖范围内,使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同时《产品质量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法》增加了诉讼期限,使受害人能够在更加宽余的时间内充分行使权利,这无疑增加了受害人得到补偿的可能性。
但是,《产品质量法》尚未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的内涵、外延以及缺陷的判断标准,由此导致“产品”的范围过于狭窄,当事人在受到侵害后无法援引《产品质量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扩大产品范围,从广义上理解“产品”的含义,以此更好地将侵犯消费者的案件纳入到《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切实落实侵权法的补偿功能。
2.医疗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的过错,造成意外的事故或灾祸,其结果是造成病人的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或功能障碍。
”[11]对于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相关医疗责任的性质,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法条竞合说,认为债务不履行即违约责任只是违反权利不可侵犯之一般义务的一种,只发生契约上的请求权。
二是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就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选择一种来行使。
笔者认为医疗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责任,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下,受害人选择侵权请求权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2]。
正因如此,侵权法更应该在医疗事故领域不断完善以更好地实现其补偿功能。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医疗事故给予一次性的补偿,而补偿数额标准是根据各地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所规定并限定了的最高补偿额,补偿的前提是必须构成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医疗事故,对医疗行为差错导致的人身损害和伤残,院方可以非医疗事故为由,拒绝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补偿额偏低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