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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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和LP的区别

GP和LP的区别

gp与LP的区别LP是指有限合伙人,是指一些出钱做投资的人,也就是出资人!GP指的是普通合伙人,一般是给投资者管理钱的。

GP(普通合伙人)与LP(有限合伙人)的区别如下: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

2、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负责,一般有经营业绩报酬;有限合伙人不负责经营,没有经营报酬,只根据出资份额取得相应的经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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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在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当中,LP的出资比例一般为99%;GP的的出资比例为1%。

普通合伙人享有权利经营控制权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

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第405节的规定,合伙协议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伙人在指定的问题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决权。

利润分成权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共同点、不同点;法人和合伙人的区别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共同点、不同点;法人和合伙人的区别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共同点、不同点;法人和合伙人的区别一(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共同点、不同点(1)不同点比较: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一下合伙人设立,有限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合伙企业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体、机关法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成有认缴或实缴的出资(出资方式:货比、实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为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条可以劳务出资) 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人件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的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伙”字样“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担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伙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事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务伙事务。

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执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行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正规范本(通用版)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正规范本(通用版)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合伙人制度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商业组织形式,它允许不同的个人或实体合作并共享利益和责任。

合伙人制度的模式可以有很多种,本文将介绍其中的5种常见模式。

无论您是正在考虑与他人合作还是对此制度有兴趣了解更多,本文都将为您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1. 平等合伙模式在平等合伙模式下,合伙人享有相等的权利和义务。

他们共同承担风险,并分享利润。

平等合伙模式适用于合作伙伴在知识、技能、资金等方面具有相似贡献的情况。

在这种模式下,合伙人的决策通常需要一致,每个合伙人的权力是相等的。

这样的模式通常需要一个明确定义的合作伙伴协议,以确保每个合伙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优势:•平等分工和分享风险,建立有利于良好合作的伙伴关系。

•激励合作伙伴通过诚信、透明度和合作来共同创造利润。

•每个合伙人参与决策制定,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

缺点:•可能难以在某些情况下做出决策,因为需要每个合伙人达成一致。

•其中一个合伙人的错误决策可能对其他合伙人造成负面影响。

2. 有限合伙模式有限合伙模式是另一种常见的合伙人制度模式,它区别于平等合伙模式,因为它允许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

有限合伙人通常是资金或资源的提供者,而普通合伙人则负责管理业务。

有限合伙人在合作伙伴协议中享有有限责任,只承担他们投资的金额。

普通合伙人则对业务的日常运营和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优势:•有限合伙人能够通过投资获得收益,而无需承担业务管理和债务风险。

•普通合伙人有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权,可以管理业务并做出决策。

•有限合伙人的参与可以为业务提供资金和资源。

缺点:•有限合伙人可能在业务管理上缺乏经验或兴趣。

•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全部的业务债务和风险。

联合风投模式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初创公司和高风险项目的合伙人制度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合作伙伴是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者和创业者之间的合作关系。

合作伙伴共享资源、经验和专业知识,以推动项目的发展和成功。

合伙的概念以及普通合伙人的概念和特征设立条件以及财产

合伙的概念以及普通合伙人的概念和特征设立条件以及财产

合伙的概念以及普通合伙人的概念和特征设立条件以及财产合伙:由2个以上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第一节一、普通合伙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由2个或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普通合伙特征:1、依协议自愿成立。

2、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3、合伙是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

4、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普通合伙的条件: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普通合伙的财产普通合伙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1、普通合伙财产的范围:A、全体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

B、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普通合伙财产的管理与使用普通合伙财产依法由全体各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表现为:A、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作为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财产份额后,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新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B、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C、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否则,出质行为无效,因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认定方法

普通合伙人的认定方法

一、普通合伙人的认定方法1、合伙人使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财产的形式并没有限制。

3、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5、合伙关系中,参与主体称为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中,参与主体称为股东。

股东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如何认定是否为合伙关系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与存续的必要条件,合伙协议一般应反映出合伙的实质内容,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合伙的经营方式等。

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法官应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判断: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

书面合伙协议是当事人间合伙关系的直接证据,书面合伙协议应对合伙人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作出规定,合伙人在协议上签字合伙即告成立,不以合伙人是否已出资为成立条件。

如果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约定立刻出资多少钱,合伙作什么生意,但又约定一方负责日常经营,在合伙期满后负责经营的一方返还另一方的出资并支付利息。

显然,这种书面协议仅具有合伙之名,实质为一种借贷关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登记的,反映出为合伙组织实体和合伙人、出资数额等情况的,应认定当事人间有合伙协议,因工商登记能够反映合伙成立时的初始情况以及变更等情况。

3、是否有口头协议。

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

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合伙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允许有口头协议。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8、丧失偿债能力
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
9、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普通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
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
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
限连带责任;
③退伙的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④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
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
①所有的有限合伙人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所有
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
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事
先“明确禁止”。
6、交易
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
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
禁止”。
7、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
但是不能以其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行使代位权;
有限合伙人: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时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分取的收益清偿。或者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
13、决议
法律规定的、有些重要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只需要通知:普通合伙人内部转让股份的只需要通知;有限合伙
人向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的,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名词解释

普通合伙企业名词解释

普通合伙企业名词解释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更多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以下是对普通合伙企业相关名词的解释:
1. 普通合伙人:指参与普通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的自然人或法人。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2.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指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和管理不直接参与,只出资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在其出资额,不承担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3. 出资额:指合伙人实际出资的金额或价值。

合伙人根据其出资额的比例分取利润并承担亏损。

4. 身份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企业所承担的无限责任,即合伙人以其全部个人和企业财产为责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经营参与权:普通合伙人在公司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权利,包括参与决策、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等。

6. 劳动报酬:指普通合伙人为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付出的劳动所获得的报酬。

7. 利润分配:普通合伙企业盈利后,根据普通合伙人约定的比例或份额进行利润分配。

8. 亏损分担:普通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普通合伙人按约定比例或份额分享亏损。

9. 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规定了各合伙人的权益、责任、分配比例等。

10. 合伙财产:普通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出资物、生产资料、劳动产品、财务收入等。

总之,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机构,其特点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润和亏损。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来约定各自的权益、责任和分配方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债务如何承担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债务如何承担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债务如何承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债务如何承担在商业生活中,合伙制是一种普遍的商业形式。

根据美国联邦税法和州法,合伙企业被视为一个单独的实体,但它仍然是一种合伙关系。

因此,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债务和责任的问题一直是被人们所关注的。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后,如果该企业债务出现问题,那么这些债务将如何被承担呢?1.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负责管理企业并为其债务负责。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管理和操作,他们的责任和风险只限于他们的出资额。

因此,有限合伙人在出资额外不承担其他风险,受到更多的保护。

而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都需要参与企业的管理和运营,并且必须对企业的债务和其他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无法充分偿还其债务,那么普通合伙人必须从个人财产中承担剩余的债务和风险。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当有限合伙人决定将其地位更改为普通合伙人时,他们的责任和风险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将参与企业的管理和运营,并为企业的债务和其他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他们必须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类似的责任和风险。

有限合伙人如何转为普通合伙人?他们需要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与普通合伙人一起签署一份转变有限合伙人地位的书面文件,并向州政府提交相关文件,承认其新地位为普通合伙人。

提交文件的成本视州而定,以及还可能需要支付税费。

3.债务的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和风险只限于他们的出资额,因此,他们不必承担企业的全部债务或风险。

相反,普通合伙人必须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或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有限合伙人决定转变身份为普通合伙人,则他们将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或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这意味着,他们必须从个人财产中承担企业未偿债务和其他风险的剩余部分。

此外,普通合伙人还需要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罚款、利息等其他未偿状况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相信我们都看过一部电影叫做中国合伙人,其中讲述了三个合伙人一起创办公司的过程,那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普通合伙一、普通合伙的概述:普通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的法规有限合伙,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该章程须经登记;二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三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四是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国法律法规仅规定的普通合伙制,因此,在我国,合伙一般指普通合伙。

但有些地方为了促进风险投资及个别行业的发展,对个别行业做了特别规定,允许有限合伙。

如: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允许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合伙等等。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有怎样的不同点

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有怎样的不同点

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有怎样的不同点【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的区别我国现有的合伙企业,多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相互之间也不存在连带关系。

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力,都有权对内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外代表合伙人从事交易活动,这种合伙,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高度信任基础之上的一种对人关系的合伙,是所有合伙人相互选择的结果。

全体合伙人以共同出资为前提,无论出资额多少,承担同样的风险。

而有限合伙的业务执行权,专属于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他们是资金的管理者,有权决定合伙的对内管理、对外经营一切事务,有限合伙人为一般投资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出资方式上的差别。

普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对于出资方式,当今世界各国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货币和其他财产(包括非物质性财产)。

我国现行法律也允许合伙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还可采用劳务出资的方式。

而有限合伙由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业务,也无权对外代表合伙进行经营,故只能以货币或其他物质性财产出资,劳务出资与信用出资则不被允许。

第三,退伙程序的不同。

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退伙原因通常基于以下三点,即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

其中法定退伙是指基于发生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事实,合伙人丧失了合伙中的身份,例如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议,一致同意其合伙人的地位,这种情况是入伙而非继承,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可入伙。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同前所述,而有限合伙人退伙原因仅基于自愿或决议两种情况,不存在法定退伙。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
1.普通合伙人制度
普通合伙人制度是最简单的一种模式,也是最常见的。

在普通合伙人
制度中,每个合伙人都享有对企业的经营和决策权,并共同承担经济风险。

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由合伙协议规定,包括投入资本,参与经营和管理事
务等。

利润和亏损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有限合伙人制度
有限合伙人制度是指除了一位或多位有限合伙人外,还有一位或多位
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投资的金额,他
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和决策,只享有利润分配权。

普通合伙人担任管理层,对企业进行经营和决策,并承担无限责任。

3.股东制度
股东制度是一种将合伙制度与股东制度结合的模式。

在股东制度中,
合伙人以购买公司股份的形式参与企业经营和决策。

合伙人的权益和责任
由所持股份的比例决定。

股东制度通常适用于大型企业,如股份有限公司。

4.员工合伙制度
5.跨国合伙制度
跨国合伙制度是指在多个国家设立合伙企业并跨国经营的模式。

在跨
国合伙制度中,合伙人来自不同国家,各自负责相应国家的经营和决策。

合伙协议需要解决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带来的问题,包括权益分配、经济
利益分享和决策权等。

以上是合伙人制度的五种常见模式。

不同的模式适用于不同的企业类型和目标。

在设立合伙人制度时,需要考虑公司的发展阶段、股东的权益及责任以及内外部环境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合伙协议和规章制度,以确保合伙人制度的运作顺利和公平。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差别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差别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差别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差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从企业设立方面分析。

1、合伙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规定为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规定为两人以上,没有明确表示合伙人数上限。

2、企业名称:普通合伙企业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而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除了载明与普通合伙企业相同的事项外,还应载明以下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合伙人的出资:(1)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可以使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能使用劳务出资。

(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分期缴纳其出资,以书面形式确认其认缴的出资额及缴付期限即可;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二)从合伙企业的财产分析。

1、财产份额转让: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若要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如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要以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首先有可能会受到合伙协议的制约。

(三)从合伙企业的内部事务管理分析。

1、管理模式:普通合伙企业的管理模式可分为三种,第一种为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第二种为委托部分合伙人进行管理,第三种为聘任第三人进行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制度的8种模式

合伙人制度的8种模式

合伙人制度的8种模式
合伙人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激励企业团队,增
强企业实力和竞争力。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8种合伙人制度模式:
1.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普通合伙人是
企业的管理者,他们对企业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是指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
企业的日常管理,但可以分享企业的利润。

3. 股东合伙人
股东合伙人是指企业通过股份发行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这些股
东合伙人通常是大股东或战略投资者,他们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4. 法律合伙人
法律合伙人是指在企业中担任法律顾问或代理律师的角色。

他们通常与企业签
订合同,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

5. 联合创始人
联合创始人是指在企业成立初期与其他创始人一起共同创建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

他们通常拥有一定的股权,并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6. 合伙人委员会
合伙人委员会是指由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监督企业的运营和管理。

7. 事业合伙人
事业合伙人是指与企业签订事业合伙合同的人,他们通常是销售人员或服务提供商,为企业提供特定的服务并从中获得佣金。

8. 合伙人团队
合伙人团队是指由多个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团队,他们共同拥有并管理一个或多个企业。

这个团队通常由多个普通合伙人组成,他们共同承担企业的风险和责任。

看懂合伙人机制

看懂合伙人机制

看懂合伙人机制一、本文概述1、介绍合伙人机制的概念合伙人机制是指基于合伙关系而建立的一种制度,它让合伙人通过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方式来实现企业或组织的目标。

合伙人机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欧洲,当时商人们在贸易中相互合作,共同完成大型项目,从而形成了早期的合伙关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规模化,合伙人机制逐渐演变为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伙人机制的优势在于它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股权来源和丰富的资金支持。

同时,由于合伙人之间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得到了分散和降低。

此外,合伙人机制还可以促进企业内部的合作与协调,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在实际应用中,合伙人机制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如普通合伙、有限合伙、联合合伙等。

其中,普通合伙是指合伙人共同拥有和管理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是指合伙人只承担有限的责任,同时享有更多的权益;联合合伙则是指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管理企业。

总之,合伙人机制是一种基于合伙关系而建立的制度,它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股权来源和丰富的资金支持,促进企业内部的合作与协调,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3、强调本文的目的和结构本文旨在介绍合伙人机制,帮助读者了解其作用和意义。

首先,我们将简要概述合伙人机制的定义和作用。

其次,我们将详细介绍合伙人机制的整体结构和流程,包括如何申请成为合伙人、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治理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接着,我们将重点探讨合伙人机制中的核心内容,即如何看待合伙人及其权益。

最后,我们将回顾本文介绍的各个方面,强调合伙人机制对于公司发展的重要性。

我们还将指出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未来可能的改进方向。

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希望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合伙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应用这一机制,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动力。

二、合伙人机制的基本原理1、解释合伙人概念及其与普通股东的区别随着企业治理模式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合伙人机制来管理公司。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区别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区别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1、劳务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劳务出资。

2、法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对外转让出资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4、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竞争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6、交易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7、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共同点、不同点;法人和合伙人的区别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共同点、不同点;法人和合伙人的区别

一.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共同点、不同点(1)不同点比较:
(2)共同点
两者合伙人自身债务的清偿基本相同
二.法人和合伙的区别
1、财产性质不同。

合伙财产或归合伙人共同共有或归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它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法人财产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法人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截然分开 .
2、合伙具有团体性,表现在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和民事责任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没有法人高,团体性没有法人强
3、法人的成立须有章程行为,而合伙的组织的成立只要求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并不以出资额为限,应对合伙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而如果法人违反民事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出资人不承担责任(法律另与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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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3万元/10万元
×
能否分期出资
√/一人公司例外

股东能否以劳务出资
×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出资的对外转让
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
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通知
出质
质权自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未约定)
交易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务执行
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企业对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一般情况只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固定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解散清算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
30日/45日
30日/45日
破产清算后
不能清偿的债务依法免除
不能清偿的债务,普通合伙人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退伙
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除非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未约定)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
竞争
×(除非经股东会同意)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未约定)
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决议通过发生
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法人资格

×
投资人的责任承担
合伙协议是否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合作协议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丧失偿债能力
当然退伙
无须退伙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能否以劳务出资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对外转让出资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外转让出资,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须退伙
继承
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新入伙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竞争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人数不够时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人的数量
2-50人
可以设立1人公司
2-50人
投资人的类型
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
至少1个有限合伙人
投资人的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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