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PT 49张)
外商投资企业法讲义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概念: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单独投资特征:(1)外商直接投资(2)外国私人投(3)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问题:中外投资者范围的规定](二)投资项目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鼓励类: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类: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禁止类: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环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适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允许类:不属于以上三类的,属于允许类。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1、并购形式(1)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①先设立、再并购:外国投资者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并运营该资产。
②先并购,再设立:外国投资者协议先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名额 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 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 能举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 件:①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②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③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④ 由 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 审批机 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 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 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 利润分配。
(4)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 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 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①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②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③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上述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②、③、④项文件可同时用 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 准。批准后,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经济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8年4月13日七 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该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作了修正,本法 及其他具体法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法律 依据。
2.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 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其人员由合 营企业董事会聘请或任命。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 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 的商业竞争。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 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 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 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 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 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有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联营式合作企业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制 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
四、合作企业的出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及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出资 (二)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比例 (三)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 (四)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要包括1979年7月1日 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过1990年和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简称《合营企业法》),1983年9月20日国 务院公布并经1986年、1987年和2001年三次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关于合营企业的法律 法规。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四章)第1页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外资企业法》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
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以合营协议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3.外资企业。
(略)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投资人由上可知,法律对“外国合营者”没有身份限制;而“中国合营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包含“个人”。
(二)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设立登记机关1.审批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法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外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3.注册登记
பைடு நூலகம்
–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 –2.实物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4.场地使用权 –5.其他财产权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为合作企业。是指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 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的法律 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 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产品或收益、分担 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灵活 性
外资企业的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2)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是中国企业法人。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 (一)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 (二)外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可选择性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方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PPT课件
•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 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 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 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2、设立程序
• (1)申请,中国合营者向主管机关申请。 • (2)呈报,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
。 • (3)审批,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 (4)注册,收到批准证书1个月内办理。 •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特点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
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 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合营的主体具有不同的国籍。 2、合营企业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3、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府批准。 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调整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组建、 组织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主要调整以下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 1、调整国家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 。 • 2、调整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外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之间或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协 作关系。 • 3、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 4、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关系。
第十章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 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 定扩大外国投资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国合 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回收 投资
外商投资的形式表现为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 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十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重点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种 类、法律地位及组织形式,相互区别; 掌握种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 定。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又称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是指一个国 家的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到另一个国家或者几个 国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3、解散事由 4、清算 八、合营企业争议的解决
1、合营双方的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 者诉讼
2、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的争议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企业的概念、特征及立法概况
(一)概念:是指由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 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 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 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一、概述、特征及其立法概况
(一)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 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 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 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主体一方为外国投资者 2、依照中国法律,取得中国法
第4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答案:C 解析: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 规定,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 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 须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 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 )。 A、需要延期缴付出资 B、违约 C、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 D、外商投资企业未成立
3.审批
(1)审查—程序/实质审查
(2)审批机构—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
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4.登记 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 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营业执照的签发 日即为企业成立之日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
(一)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法人企业
投资总额
(万美元)
注册资本/投 资总额
答案:ACD 解析: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 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区别的正确表述有( )。 A、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 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B、合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业按照合 同约定分配收益 C、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 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D、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 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1.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应以外币
缴付出资 2.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 使用权等 外方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 术等出资的应报审批机构批准
(三)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共同适用的出资
期限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 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约定出资期 限。 2.一次缴清的,投资各方应在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企业法之外商投资企业
(二)合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过程
审批
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协议、章程、合营合同
洽谈签约 审查批准(商务部3个月答复) 注册登记(30天内登记)
案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97年6月 合营合同:投资总额为95万,注册资本76万, A出现金21万,B以6万现金、49万厂房设备出资
A 新加坡
97年7月取得营 业执照
B 中国
97年10月 合资经营协议:由B承担何种企业的生产和管理 A保底分红,每年收取入股资金的25%的利润。
97年12月经董事会报请有关部分批准后提前解散 就偿还A公司的投资事宜签订了分别撤回资金的协议 后产生争议
2、出资
(1)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少于投资总额的7/10; 投资总额在300—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少于总投资额的1/2; 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少于投资总额的2/5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少于投资总额的1/3
1、概念:通过在合营合同中 约定投资或合 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 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业终止 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
2、特征 契约式企业
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法人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制
非法人型——合伙——联合管理制
四、外资企业
1、概念 2、特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1、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pt 58页)
是政府对外援助举办的企业; 3、是中国企业,因为是依照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 的企业。
案例2:2006牟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由中国 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关合作宏大服 装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该企业2005斗度的财务状 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b。该合计师事 务所指派的注册合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以下情 况:(1)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限内,美方合 作者在税前先行回收投资,最好不通过中国财政税务 部门批准,待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80%的固定资产 妇中方所有。(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为l ooo万美元,美 方合作者出资不得低于200万美元。
问题:上述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
一、合营的期限
1、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做不同的约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 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2、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30年,特殊的可达50年
二、终止情形
1、合营期限期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 5、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出现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 1、概念
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产 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属 于中国企业,由中国政府批准和在中国境内设立)
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 人资格,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受中国法律管辖我国不承认 所谓的域外管辖权,任何其他国家都无权管辖在中国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1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三)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资投资企业法
• (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相关链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 (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 (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 需要进口的,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 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 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 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 营期限:
• (1)服务性行业;
•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
•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 投资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 于25%
•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不同 的概念(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 和企业借款)
•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 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7/10)。
•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 1、合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 合营企业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
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 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 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 2、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 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探的项目 • 参考答案:AC •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
第四章_外商投资企业法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 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 决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当董事长不能召集 时,可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 的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需要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决议: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④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一、概述 1、概念:外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 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 资者投资的企业 2、范围: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设立程序 1、外国投资者向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 报告。 2、外国投资者应通过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审批机关审批 4、办理工商登记
2、经营管理机构 是合营企业的负责企业日常经营工作的机构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营期限
1、应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期限的行业:P80 合营期限一般为10-30年。投资在建设周期长、资金利 润率低的项目以及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 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 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 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请指出该合同中存在哪些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不符的内容,并说明理由。
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1)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 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批准; (3)中外合作者应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投资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 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 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才能先行 回收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合营者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
外商投资企业法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规定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二、设立 三、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
资方式 四、组织机构 五、经营管理 六、经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七、争议的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指由中外合营者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七、合营各方争议的解决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通过董事会协商解决。 由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如合营各方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任
何一方都可向中国的人民法院起诉。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二、设立 三、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
四、投资方式与财产所有权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学习目标 主要内容 本章小结 知识结构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及其组织机构 掌握三种外资企业的特殊法律制度
能处理实例中出现的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法的 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五、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及投 资回收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 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 资额之和。 1、法定底线:外方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某些特 定的行业中,规定了中方投入的最低比例。如:民 航,中方不低于51%.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 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二)合作企业的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 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 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 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已出现;(5)合作企业因违法被责令 关闭。
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 选项中,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一方转让出资 额必须符合的条件有()(2001年) A.通知合营各方 B.经合营各方同意 C.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D.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中的( )。 A、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B、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C、应当经审批机构批准 D、合营他方有优先受 让的权利
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 变更、终止以及组织管理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 和其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 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 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管理、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 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课件
03
总结词: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 是指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和合同约定。
04
详细描述:外商投资企业应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履行合 同约定的义务,维护交易安全 ;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尊重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的发生。
04
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与促 进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与促进措施 外recognition投资企业 的金融支持措施 principal
出资义务。
04
增资扩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 要增加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应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
业实际情况。
03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与运 营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
总结词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是指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管理 制度和决策机制。
总结词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稳定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与程序
01
退出方式
02
退出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等。其中, 股权转让是最常见的退出方式,而企业清算和破产则是处理企业债务 和资产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 股权变更登记等程序。在清算和破产程序中,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清算和分配等程序。
注册资本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法定的注册资本, 并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要求。
经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如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备和专业 人员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 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独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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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改为备案的 项目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审批,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转让股权审批,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审批,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出资方式审批,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经营期限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 散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出资审批等。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 企业。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有来自中国以外的 投资者的投资。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是以直接投资方式 设立的企业。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直接投资: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 义FDI是指,在投资人以外的国家所经营 的企业拥有持续利益的一种投资,其目 的在于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发言权。 间接投资:指一国的投资者购买外国企 业发行的股票或购买外国政府和企业发 行的债券等有价证券,并获取有关利益 的一种投资行为。
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重点介绍:
节概述
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法律制度概 述 一 、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 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2、种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商独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法律管辖、 法律保护 1.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才能成立;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具备法人资格,也 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2.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管辖、法律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企业,一方面受中国 法律的管辖,另一方面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有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批改为备案的 项目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审批,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 更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减少 审 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让合作企业合 同权利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 管理合同审批,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延 长合作期限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 散审批等。
有关外资企业审批改为备案的项目有:外商 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 保留核准的除外),外资企业设立审批,外资 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导 致资本发 生重大变动审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 增加、转让审批,外资企业财产或者权益对 外抵押、转让审批,外国投资者出资审批,外 国投资者延期出资审 批,外资企业经营期限 审批: 中国合营者必须是中国公司、企业和 其他经济组织。 外国合营者除了是外国公司、企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之外,还可以是外国个人, 也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立法情况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修改,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再次修改。
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一切活动应遵守我国 法律法规的规定 平等互利----合营双方在法律上地位平 等,在经济上互惠互利 参照国际惯例
2013年12月21日,国务院发布文件《国务 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 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 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 简称《决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1、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 营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企 业法,而是采取分别立法的方式进行立法。
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 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 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二)合营企业的设立 (三)合营企业的资本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 为合营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认缴 的出资额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同 意投入的资金数额。
国务院上述《决定》进一步降低了上海自贸区外 资进入服务业的门槛。《决定》明确:放宽中外合 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 ;允许设立外商独 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允许设 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 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 为上海市提供服务;允许设立外商独 资的娱乐场 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的经 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 特定 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允许外资企业从 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 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定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 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共同投 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 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2、特征: (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 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4)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 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