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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1.1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4号)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定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290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77件。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实施意见中施企协秘字[2018] 5号各关联协会、有关单位: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总结、推广工程建设行业企业文化建设优秀企业成功经验,展示企鲁建标函〔2018〕1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省工程造价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优化造价咨询市场环境,激活企业发展动力(一)优化资格资质管理。

做好济青烟三市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充分利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打破区域壁垒,逐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异地执业备案。

国有投资项目不得限制或排斥异地企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完善全省造价咨询行业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实现与国家、省平台信息对接。

延伸信用信息应用范围,拓宽信用评价覆盖面,对入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分支机构实施信用管理。

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动态采集,定期公布信用异常名录,实施企业经营和个人执业情况预警,实现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

(三)优化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环境。

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的引导作用,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托专业优势,融合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开展全过程咨询业务。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司制度创新,试点项目合伙制或公司合伙制,激发市场潜能。

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四)打造工程造价咨询领军品牌企业。

鼓励造价咨询企业宏观上优化重组、做大做强,微观上业务细分、做专做精,形成既能满足全过程工程咨询需求,又能提供精细化造价服务的合理布局。

开展造价咨询行业50强排序活动,确定重点扶持对象,实施品牌战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十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介 机 构注 册 的人 员 , 尚应 提 交本 人 所 在 地 的县 级 以上 ( 县级 )人才 交 流 中心 的人 事 代 理 合 同 、 含 单 位 聘 用合 同及 交纳 养老 保 险和 医疗 保 险 的凭 证 ; 5从事 工程 造 价 工作 年 限 证 明 ; . 6 .申请 人 应根 据 所 在工 程造 价 业 务 岗位 提 供
两份 。
( ) 两 年 发表 的工 程 造 价理 论 研 究 的报 告 3近
工程 师 的 继续 教 育 并达 到 要 求 , 以便 再 次 申请 初
始注册。
( ) 中 国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协 会 审 核 同意 4 后 ,为准 予 跨 注册 机 构 的变 更注 册 办理 变 更 注 册 手续, 并在 其注 册 证 书 的变 更 注册 栏 内签署 意 见 ;
程 师 管理 办法 》第十 二 条 中规 定情 形 的人 员 ; 备案 。 2在 注 册 期 内参 加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年 检 . 四、 价工 程 师继 续 教 育 造 合格 的人 员 。 ( ) 造 价 工 程师 应 当按 规 定 自觉 接 受 继续 一
( ) 期注 册 的办 理程 序 : 二 续 1申请 人 向聘 用 单 位提 出续 期注 册 申请 ; .
2 .造 价 工程 师 考试 合 格 证 书或 考试 合 格 证 明 的 原 件 和 复 印件 ( 件 由注 册 机 构 审核 加 盖 “已 原
申请 注册 ” 用章 后 退 还本 人 ); 专
3学 历证 明和 身 份 证 原件 及 复 印件 ; . 4在 工程造 价 咨 询 单位 注 册 的人 员 , 提交 其 . 应 所 在 单位 工程 造 价 咨询 资 质 证 书 复 印件 ,其 中在 专 营 工程 造 价 咨 询 、会 计 师 及 评 估 师 事 务所 等 中

建设部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制作等有关问题通知的函

建设部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制作等有关问题通知的函

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制作等有关问题通知的函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为做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的制作及管理,根据建设部75号部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制作与管理(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作;(二)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内的发证机关处盖章,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负责在照片处加盖钢印,并发放给造价工程师本人;(三)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均按照建设部75号部令的有关规定,由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签署意见和盖章;(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编号:1、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由汉字和11位数字组成(见附件一)。

2、汉字部分:为“建[造]”;3、数字部分:(1)第1~2位为造价工程师注册年份,填写年号的后两位数字(例如:2001年注册的为“01”);(2)第3~4位为属地(省级)代码,省级和部门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均填写所在地(省级)代码;(3)第5~6位为行业(部门)代码,在行业申请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填写行业(部门)代码,省级注册的填定“00”;(4)第7~11位为造价工程师所在省级或部门注册流水编号。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制作与管理(一)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编号及样式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统一规定,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样式及编号制作并发放;(二)造价工程师由于其工作单位变更及执业专用章编号发生变化时,须有造价工程师本人向原所在注册机构筛出申请,交回执业专用章,并向新工作单位所属的注册机构申领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三)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由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丢失应立即向注册机构报失备案,并及时补办;(四)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编号:1、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编号由英文大写字母A(或B)和数字组成:属地代码流水编号A 类B 类行业代码1、 字母A 、B 的含义:A 为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注册的人员;B 为在其它符合条件的有单位注册的人员。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8年工作要点 建标综函[2008]11号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8年工作要点 建标综函[2008]11号

2008年标准定额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按照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标准定额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体系和管理机制,加快编制进度,提高标准覆盖率,大力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的制定修订工作,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增强基础服务能力,促进标准定额管理又好又快发展。

一、推进全文强制标准的制定批准发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修订;加快《工程防火规范》、《城市给水排水规范》编制;启动《公共建筑技术规范》编制前期工作;开展强制性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机制研究。

二、继续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以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安全、工业建设领域标准制定修订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

实施在编标准项目的动态管理,加快编制进度;完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修订和《城镇轨道交通标准体系》编制;细化并完成《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节能建筑评价标准》审批。

完成对2000年及以前国家标准和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复审,开展对2001~2002年标准规范的复审,加强现行标准的修订,提高标准的水平。

三、继续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体系。

加快计价规范修订工作;批准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正文部分),组织开展技术交底宣贯工作;启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部分)修订工作;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中低价中标的研究工作。

四、加快政府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编制进度紧密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突出重点,加快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和方法参数的编制步伐,不断提高覆盖率,编制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专项规划,制定各行业实施细则,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实施情况的调研。

加快更新速度,开展建设标准清理及体系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继续开展战略研究,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建立跨部门的建设标准协调工作平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4.09•【文号】建标造函[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标造函[2009]2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及有关专业部门,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149号部令)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就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质延续范围凡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申请资质延续。

二、资质延续的程序及要求(一)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表1),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149号部令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完成网上申报。

(三)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应对企业的书面材料及网上材料严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告和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网上申请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四)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在审核企业的书面材料时,须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机构对企业近三年日常监管的情况,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工作要力求规范,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提出企业资质延续的初审意见。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对初审意见、网上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核后公布结果。

(六)对准予资质延续的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收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统一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领新的资质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2024年度第六批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2024年度第六批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2024年度第六批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4.03.26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3.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关于2024年度第六批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的公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有关规定,经审核,陈俊方等947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胡钟等552人不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11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持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司反映情况,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

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电话:************
************
附件:1.陈俊方等947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2.胡钟等552人不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4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90号——关于核准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企业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90号——关于核准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企业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90号——关于核准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企业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90号•【施行日期】2015.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90号关于核准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企业名单的公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审核工作。

现将核准的丹顿(北京)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43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企业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4日附件核准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企业名单1、丹顿(北京)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北京金鼎昌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3、北京从头越建筑造价咨询有限公司4、秦皇岛开发区永衡工程经济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5、河北鼎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6、保定瑞特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7、山西银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8、长治市建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9、内蒙古正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0、营口意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1、上海仁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2、江苏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3、南通海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4、常州广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5、湖州正立工程咨询审价有限公司16、台州市建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7、福建建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8、滁州市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9、安徽中一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0、武汉浩丰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1、湖南中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2、湖南湘军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3、江西方泰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24、河南方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5、河南诚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6、濮阳市诚德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7、河南豫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8、河南华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9、河南恒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0、广州众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1、广东展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2、湛江市正大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33、四川兴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34、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35、贵州欣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6、云南信永中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7、陕西华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38、延安华夏建筑事务有限责任公司39、兰州西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40、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工程承包咨询有限公司41、宁夏晟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2、新疆中奕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3、新疆恒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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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建办标函[2005]155号
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取消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关于交纳2011年度会费及新会员申请入会的通知
版权所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市场监管科51868983,51868985, 造价管理科51868986.51868987,
信息科51868988.51868989,电子信箱:JSGCZJ@
特此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厅部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标准定额工作迎来2012年的转变和创新
全国多地人均GDP超8万元 接近富裕国家水平
关于开展江苏省造价员继续教育补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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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
关于开展江苏省造价员继续教育补习的通知
一、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建文〔2016〕6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约束性,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政府令第25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住建工作实际,经研究,对我厅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厅行政审批类)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三、对19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有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处室(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改,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需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2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4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鄂建〔2008〕59号3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74号4关于鄂建〔2009〕74号《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更正通知鄂建函〔2009〕235号5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认证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49号6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10〕21号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44号8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办〔2013〕249号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0号10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5〕170号11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2〕65号1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鄂建〔2013〕1号1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1〕264号14关于完善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2〕284号15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19号16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5〕36号17关于建立定期报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信访情况以及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29号关于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00〕2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1〕032号20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鄂建〔2002〕39号21湖北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55号22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2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鄂建办〔2015〕316号24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房含义的复函鄂建函〔2002〕35号25关于对天门市房管局“关于解释自管房和直管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2〕60号26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07〕8号2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0〕135号关于做好全省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72号29关于建设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报送系统的通知鄂建文〔2015〕46号3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中心第一阶段数据对接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294号31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3号3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建〔2000〕069号3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供水水质通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2〕174号3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管,确保供水安全的通知鄂建〔2005〕72号35《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鄂建〔2006〕84号36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范围的通知鄂建文〔2007〕228号37关于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7〕22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17号39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5号4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14号4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0〕129号42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141号43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特种用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251号4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1〕87号45关于组织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鄂建办〔2011〕243号46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2〕11号47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148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7号49关于印发《湖北省第六届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2013〕12号5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修订稿)》及《湖北省园林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47号5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鄂建〔2010〕146号5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0〕143号53关于加强对住宅建设中安装使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监督管理的通知鄂质技监量〔2000〕59号54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广廉政责任书的通知鄂建办〔2002〕32号5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62号56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通知鄂建文〔2008〕62号5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18号5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83号5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7号6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9号61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9〕82号6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3号6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64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完善商品房项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鄂建办〔2010〕189号6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建立施工图消防专项审查及定期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3号66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21号67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3号68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7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70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71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2014〕10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92号7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74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2号75关于做好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78号7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68号77关于取消湖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职业资格认定的通知鄂建文〔2015〕76号78关于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通知鄂建办〔2015〕252号79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9号80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头〔2015〕918号8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3号82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3〕23号83关于印发《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4〕3号84关于发布《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67号85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意见鄂建文〔2014〕67号86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建〔2010〕99号87关于开展争创城管执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文明执法岗活动的通知鄂建〔2011〕38号88关于开展湖北省“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创建活动的通知鄂建〔2012〕20号8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管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3〕29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文明执法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52号9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1号92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26号9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5〕12号94关于印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补助与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5〕157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4〕057号96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97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50号98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4〕82号99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56号100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57号101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案和报告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5〕172号10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89号103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4〕161号10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03号105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2〕90号10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企业推行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3〕24号10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34号108关于实行《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5]97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110关于实行施工许可网上办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222号111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9〕71号11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0〕146号11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5〕1号11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1〕260号115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14〕2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8〕13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11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74号119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43号120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实施重点培育的通知鄂建〔2010〕66号121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1号122关于加强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1〕76号12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8〕125号12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1〕144号125《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126《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2005〕10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128《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2号129《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130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2014〕7号131关于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0〕155号132关于印发《湖北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省级融资平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2〕55号13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13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14〕61号135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136关于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13号关于运用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15〕61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4号139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140关于建立住房建设领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通知鄂建文〔2011〕117号141省农垦事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鄂垦办〔2011〕69号142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43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8号144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1〕202号145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1〕17号146关于印发《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142号147关于印发《2015年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43号148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14〕57号149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1号15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15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2号153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4〕68号15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2014〕49号155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39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15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158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5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160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16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44号162关于进一步抓好工程质量精品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建〔2009〕42号16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63号16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住房建设质量控制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91号165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建〔2007〕78号16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07〕210号16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8〕53号16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6〕28号169关于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鄂建文〔2000〕187号170关于建立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湖北省建筑安全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36号171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17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鄂建〔2012〕22号173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鄂建〔2012〕46号17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号17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17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17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135号178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17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文〔2014〕70号180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84号18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追究的通知鄂建〔2015〕7号18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0〕1号18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9号18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设规〔2013〕1号185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7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流程》的通知鄂建[2008]114 号18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2]246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06号189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6号19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防止扬尘污染的通知》鄂建文〔2015〕64号19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鄂建〔2004〕45号19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19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的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3〕112号19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1〕117号19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的通知鄂建〔2001〕113号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6〕45号19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鄂建〔2010〕92号198关于启动湖北省城建档案灾难备份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1〕161号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1998〕16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19号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78号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104号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2〕64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7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4〕94号8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05〕121号9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1〕57号10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建〔2009〕5号11关于印发《湖北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117号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246号1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31号1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3〕63号1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的通知鄂建文〔2004〕10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和《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137号1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25号18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12号19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35号20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能源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07〕262号2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启动民用建筑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8〕161号22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69号2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0〕101号24关于贯彻实施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的通知鄂建办〔2010〕194号2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和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跨区承揽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建市函[2014]26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建市函[2014]26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建市函[2014]2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14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案例一: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乌鲁木齐市荣和城三期商住小区1号、4号、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牛世斌、郑立新、邓华军;建设单位为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林斌;监理单位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监刘克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经抽测,1号楼局部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规范要求,部分楼板厚度偏大,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自然人翟江民存在挂靠行为,其以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三是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翟江民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四是自然人麻金山存在挂靠行为,其以乌鲁木齐铁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五是乌鲁木齐铁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麻金山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防水工程;六是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劳务分包单位计取周转材料款。

案例二:青海元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东市乐都桥南粮站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百和锦庭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许汝明;建设单位为青海百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永胜、张孝贵;监理单位为青海中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雪兰。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人发〔1996〕77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26【实施日期】1996.08.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8月26日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赣建价〔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建标造函[2017]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对象省内所有注册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共计2987名)。

二、工作内容主要围绕全省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人员中存在的在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资格、注册企业与本人实际受聘企业不一致、注册在两个及以上企业等违规行为进行清理,通过清理达到摸清底数、夯实基础、限期整改、规范执业行为和秩序的目的。

三、工作安排全省开展清理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工作分省直、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组织实施,涉及省直管单位的人员清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其它人员的清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职能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整个清理工作从6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7月上旬前为清理对象的自查阶段;7月中旬到9月中旬为管理机构的检查阶段;9月下旬为检查工作情况的汇总和上报阶段;10月份为我厅组织抽查及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阶段。

四、其它要求1、各级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行为的管理,除加强日常的监管外,还应在企业升级、延续、变更等管理过程中,严格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的动态管理,大力推行信用管理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遏制“挂证”现象的发生。

2、各负责清理“挂证”的管理机构在工作中要加强同行业有关执法和其他执业资格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本次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15•【文号】建标[2002]187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标[2002]18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贯彻《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管理,推进造价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我部制订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管理,推进造价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

结合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具体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一)初始注册的条件1.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且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所列情形的人员;2.在下述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3)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

(二)初始注册程序及要求1.每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公布后第3个月,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注册通知。

申请人应到相应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申办注册手续;2.申请人应在发布注册通知后15日内,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本人考试合格证书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并报所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3.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应在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复审;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40个工作日内,对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核;5.建设部审核合格后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到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6.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后,应按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制作等有关问题通知的函》(建标造函[2001]50号)的有关要求,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及时发给注册人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10.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13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我们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送你们征求意见。

请于11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及传真:成明************联系邮箱:*****************.cn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21年10月29日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注册造价工程师接受委派,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管理改革
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10.30
•【文号】建办标[2014]42号
•【施行日期】2014.10.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
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建办标[2014]4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行业造价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要求,我部制订了《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作为,按照任务分工,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负责人,整体推进建标[2014]142号文件各项改革工作的落实。

附件: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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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检查对象名录库
备注:一张模板只能导入1000条,若超出请分批导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必填一项,注册地址必须精准到县级,所属事项名称一定要和系统上的事项的子项名称一致,多个事项用英文输入法的逗号“,”隔开。

附件2:
检(抽)查工作情况记录表
所属设区市、省直管县(市): 检(抽)查单位:
场行为情况,通过整改能够纠正的事项;重点监管事项系指:被检(抽)查企业有违反行业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市场行为情况,应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理或给予诚信不良记录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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