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理标志权的性质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基本知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基本知识(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基本知识一、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积极作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
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农产品地理标志,既是农产品产地标志,也是特色农产品品质和品牌标志。
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一)、农产品地理标志形成品牌效应,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
地理标志和农产品结合,使当地名特优农产品贴上区域标签,就可以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的相对优势,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形成拳头产品,利用农产品区域性特色和优势,形成响亮的品牌。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提高农产品知名度,形成品牌效应,提高产品附加值,带动经济效益的提高,使得农民完全有可能在农产品数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增加收入。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地理标志以特定地域的共同传统为基础,并被位于该地域的特定产品生产者共同拥有和使用。
地理标志授予合法的使用者使用这一标识的独占性权利决定了地理标志的不可转让性。
同时农产品地理标志本身具有集体品牌的功能,它既是产地标志,又代表了产品品质,其市场信誉是固有的历史形成的。
因此,地理标志为个体农民提供了可以无需自创品牌而分享品牌利益,并形成规模经营而提高品牌附加值的可能。
并且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很强的组织功能,地理标志产品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
这些特性很容易将分散经营的名、特、优产品按统一的标识、统一的标准统一起来,形成规模经营的效果。
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将有助于特定地区、特定产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地理标志权是什么
地理标志权是什么地理标志权是什么所谓地理标志权是指为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确认的或规定的由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权利。
下面是地理标志权的知识呢,欢迎大家阅读。
简述在以往的学术研究中,多将地理标志等同于地理标志权,将探讨地理标志权的法律属性多表述为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
这其实不利于对地理标志进行全面的研究和把握。
从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来审视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国际法的保护,最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对地理标志权的认识问题。
所谓地理标志权,是指附着在来源于特定地区的特定商品上的权利束。
从《巴黎公约》开始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地理标志一直都是作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务中知识产权的内容加以规定,所以也造就了一批学者直接将地理标志权的法律属性武断地界定为一种私权利。
如TRIPS协议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进而作出“虽然地理标志的使用人不能是某地域内的一个企业或个人,但是这种使用主体的扩大丝毫也不能改变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
依协议规定,赋予利害关系人享有禁止第三人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使用地理标志的法律救济属于其财产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成员域内法为地理标志提供的法律救济不管是民事司法程序还是行政程序,都是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方面是财产法领域有形财产法律规范和无形财产法律规范分离的结果,另一方面又是知识产权领域私法与公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综合的产物,然而公权力的介入,公私法的相互渗透,并未改变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本质属性。
上述两种典型的论断都将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私权利。
但不能简单的从TRIPS协议的规定和财产权的浅显认识出发将地理标志权认定为一种私权利。
相反,地理标志权兼具私权和公权的特征。
如果遵从现行学术研究的态势和公法、私法以及第三法域的分法,它这种法律属性当属于经济法或第三法域性质的权利。
法律保护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涉及到两种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
他们分别是地理标志拥有者或使用者的权利和消费者的权利保护。
西南大学《著作权法》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1:[单选题]下列关于汇编作品的表述,正确的是()A:汇编作品属于合作作品的范畴B:汇编作品必须是由若干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作品片断汇集编排而成C: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D: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和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共同享有参考答案:C2:[多选题]A:一种饮料B:一种洗衣粉包装盒C:一种生产饲料的机器D:洗衣机说明书参考答案:AD3:[多选题]A:王某对该剧本享有著作权B:出版社出版该剧本需经刘某、王某同意C:刘某和王某对该剧本共同享有著作权D:该剧本是王某、刘某二人的合作作品参考答案:AB4:[多选题]A:一种汽车B:一种饮料配方C:一种饮料的制造方法D:一种电脑显示器参考答案:AD5:[多选题]A:知识产权法是私法B: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别法C:知识产权是私权D:知识产权基本上可以说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参考答案:ABCD6:[单选题]A:时事新闻B:《新闻学》一书C:新闻评论D:《新闻调查》节目参考答案:A7:[论述题]参考答案: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发明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
从实质公正角度来讲,先发明原则比先申请原则公平。
但从法律实践角度而言,先申请原则远远优于先发明原则,一是采用先申请原则可以促使发明人将其发明的新技术尽早地申请专利,这样最新的技术便可尽快地公之于众,既避免了重复开发,又可给后续开发提供借鉴;二是实行先申请原则可以大大提高效率,减少因诉讼造成的社会财富的浪费;三是采用先申请原则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因为专利权人未必是最早的发明人,所以如果实行先发明原则专利权在一定期限内是不稳定的。
8:[单选题]A: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B: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C: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D:发明专利申请,不能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参考答案:D9:[单选题]A: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B:著作权法、商标法C: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D: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参考答案:A10:[多选题]以下标识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有()A:文字“中国”B:图形“熊猫”C:字母“PCR”D:文字“红十字”参考答案:ACD11:[单选题]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经过审理裁定异议不成立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权保护期的起算日是()A:核准注册日B:公告日C:商标申请日D: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参考答案:D12:[多选题]普通商标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有()A:维持注册商标的有效B: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C:自己不得以同样方式使用注册商标D:不得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参考答案:AB13:[多选题]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可能授予专利权的有()A:一种新型保健食品B:植物新品种C: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方法D:单纯的计算机程序参考答案:BD14:[多选题]下列关于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权的说法,正确的有()A:所有的地名均可以成为地理标志B:地理标志可以采取注册为集体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C: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的权利D:地理标志可以采取注册为证明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参考答案:BCD1:[单选题]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 )注册申请。
论地理标志的权利特性
、
专利权 、 商标权及版权 中的财产权 均具有 可转让性 。但 就地 理标 志而言 , 却并非 如此 。 地理标志具有强烈的地域 性特 点。地理标 志产 品的质量 、 特 征或声誉与其来源地存在 着特殊 的关联性 。正 因如此 , 消 费者才 愿 以高价购买具有地 理标 志 的产 品。如果 地理 标 志可 以依 法 转 让, 就难免会导致产品来源 的混淆 , 从而误 导消 费者。如此 一来 , 地理标 志本身 的功能 和作 用亦荡 然无存 。因此 , 地 理标志 权作 为 某一特定地域源于 自然 、 历史 及人 文因素而形成 的特 殊财产权利 , 在 任何 情况下都 不应从该特定地 域转移 至另一地域 , 即地理标 志
论 地 理 标 志 的权 利 特 性
韩 坤 栾维栋
( 兰州大学 7 3 0 0 0 0 )
【 摘 要】 地 理标 志是一 种 具有 稀 缺性 和 不 可 再 生性 的 自然和 人 文 资 源, 因此 蕴涵 巨大 的经济 利益 , 各 国都 非常 注重 保 护本 国的 地理 标 志 ,
地 理标 志相 关问题也 引起 了各个 国家的重视 。本 文从地 理标 志的概 念 界 定 出发 , 对 地理标 志 的权利特性 进 行 了分析 , 以期对地 理标 志相 关 问 题 的研 究提供 一些 建议 和帮助 。
二、 地 理 标 志 的 权 利 特 性
Hale Waihona Puke 地理标 志本质属性是一种 知识产权 , 但与传统知识 产权相 比 ,
具 有 以下 权 利 特 性 : 第一、 地 理 标 志 具 有 永 久 性
传统知 识产权领域 中的专利权 、 商标 权及版 权 中的财产权 均 具有保 护期 限的限制 。只要超过 了法定 的保护期 限 , 则 该智力 成 果 即进入公共领域 , 成为公众可 以自由、 无偿使用 的财 富。而地理 标 志是 与地 理环境 、 历史传统 以及文化密切相关的一种知识产权 , 旦依 法定 程序获得 授权 后 , 只要合理使用 , 便可永久 地受 到法律 的保 护 , 除非该地理标志产 品的质量 、 特 征或声誉 与其来 源地之间 的“ 联系” 不 复存 在 , 或 者该 地理 标 志被 演化 成 了产 品 的通用 名 称。因此 , 有学者称其是一种无法定消灭事 由的永久性权利 。 当然在某些 没有地理标志保护专门法而采用商标 法保 护模式 的国家 , 地理标志是 以注册商标 的形式获得法律 的保护 , 因此仍必 须遵循 立法关于商标权保 护期 限及权利续展的规定 , 否则 , 也可能 面临着权利 丧失 的风险。 第二、 地理标 志具有非 对外转让性 般而 言 , 财产权并不是专属性权利 , 通常可以对外转让 , 如:
地理标志权利人 职责
地理标志权利人职责今天咱们来唠唠地理标志权利人的那些职责,这可相当有趣呢。
一、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
首先呀,地理标志权利人就像是地理标志产品的超级守护者。
地理标志产品之所以特别,就是因为它们有着独特的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性,这些特性和它们的产地那是紧紧相连的。
比如说五常大米,一提到它,大家就会想到东北五常那片肥沃的黑土地。
权利人就得确保五常大米从种植到加工的每一个环节都能保持住这种独特性。
在种植方面,权利人要监督当地的稻农是不是按照传统的种植方法,像合适的间距、特定的灌溉方式,还有用的是不是当地的优良稻种。
要是有人偷偷用了别的种子,或者不按照传统方式种植,那五常大米的独特口感和品质可就没了。
这就好比你做一道拿手菜,突然换了食材或者做法,那味道肯定不对了。
加工的时候也不能马虎。
得保证加工工艺是符合五常大米传统的,不能为了图快或者省钱就乱改加工流程。
因为这些传统的东西都是经过多少年才形成的,是五常大米独特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权利人就像一个严格的老师,时刻盯着这些环节,保证五常大米一直是那个让大家心心念念的五常大米。
二、监督地理标志的使用。
这地理标志可不是谁想用就能用的哦,权利人在这方面可是有大权在握的。
他们得像个侦探一样,到处查看有没有人未经授权就使用地理标志。
比如说,有个小作坊在外地生产了一些大米,然后想贴上五常大米的标志来卖个好价钱,这可不行。
权利人就得把这种情况给揪出来,保护真正五常大米生产者的利益。
而且呀,对于那些合法授权使用地理标志的企业或者个人,权利人也要好好监督。
就像是一个家长看着孩子做作业一样,要确保他们按照规定来使用标志。
比如标志的大小、颜色、位置这些细节都得符合要求。
要是有人乱贴标志,把标志贴得歪七扭八,或者把颜色改得乱七八糟,这也会影响地理标志产品的形象呢。
三、推广地理标志产品。
权利人可不能光守着地理标志产品,还得想办法让更多的人知道它们的好。
这就像是一个超级推销员。
比如说,像阳澄湖大闸蟹,权利人可以组织一些活动,像大闸蟹文化节之类的。
自考法学类知识产权法(地理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和商号权)模拟
自考法学类知识产权法(地理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和商号权)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4. 名词解释 5. 简答题单项选择题1.地理标志权的特点是()。
正确答案:不具有转让性涉及知识点:地理标志权2.无保护期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是()。
正确答案:指地理标志权涉及知识点:地理标志权3.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在虚假产地标记所标示的国家、地区和地方生产经营该项商品的,有权起诉的是()。
正确答案:任何人涉及知识点:地理标志权4.目前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的最新的国际条约是()。
正确答案:《知识产权协定》涉及知识点:地理标志权5.我国对原产地名称权保护适用的法律是()。
正确答案: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知识点:地理标志权6.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15 涉及知识点:植物新品种权7.申请人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向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期限是()。
正确答案: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涉及知识点:植物新品种权8.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
正确答案:该单位涉及知识点:植物新品种权9.根据我国法律,对其授权植物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的主体是()。
正确答案:完成育种种的单位或个人涉及知识点:植物新品种权10.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
正确答案:20年涉及知识点:植物新品种权11.品种权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间是()。
正确答案: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涉及知识点:植物新品种权12.(2013年4月,2012年4月)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厂商名称的组成应包括()()()()。
正确答案: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涉及知识点:商号权13.“同仁堂”是()。
地理标志权
地理标志权所谓地理标志权是指为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确认的或规定的由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权利。
在法律层面上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不仅仅是对地理标志的一种技术上的鉴别和判断,更主要的是注重对地理标识进行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明确附着在地理标志上的权利特点和权利内容,从而最终指导立法的方向。
法律属性:简述在以往的学术研究中,多将地理标志等同于地理标志权,将探讨地理标志权的法律属性多表述为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
这其实不利于对地理标志进行全面的研究和把握。
从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来审视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国际法的保护,最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对地理标志权的认识问题。
所谓地理标志权,是指附着在来源于特定地区的特定商品上的权利束。
从《巴黎公约》开始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地理标志一直都是作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务中知识产权的内容加以规定,所以也造就了一批学者直接将地理标志权的法律属性武断地界定为一种私权利。
如TRIPS协议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进而作出“虽然地理标志的使用人不能是某地域内的一个企业或个人,但是这种使用主体的扩大丝毫也不能改变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
依协议规定,赋予利害关系人享有禁止第三人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使用地理标志的法律救济属于其财产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成员域内法为地理标志提供的法律救济不管是民事司法程序还是行政程序,都是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方面是财产法领域有形财产法律规范和无形财产法律规范分离的结果,另一方面又是知识产权领域私法与公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综合的产物,然而公权力的介入,公私法的相互渗透,并未改变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本质属性。
上述两种典型的论断都将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私权利。
但不能简单的从TRIPS协议的规定和财产权的浅显认识出发将地理标志权认定为一种私权利。
相反,地理标志权兼具私权和公权的特征。
如果遵从现行学术研究的态势和公法、私法以及第三法域的分法,它这种法律属性当属于经济法或第三法域性质的权利。
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
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它具有以下特点:
1. 地域性:农产品地理标志必须来源于特定地域,这个地域可以是国家、省、市、县等。
2. 品质特性: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这是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核心特征。
3. 名称冠名:地理标志农产品必须以地域名称冠名,一般采用“地名+品名”的格式。
4. 知识产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知识产权,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标识由公共标识和证明商标组成。
公共标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麦穗、地球、日月等元素构成,体现了农业、自然、国际化的内涵。
证明商标则是由申请登记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审批后获得,是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标识。
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代表当地独特的自然人文环境,提升农产品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
同时,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保护也有助于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勤劳智慧的华夏子孙,依凭大自然所赐予的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地理条件,世世代代,不断摸索总结,创造、培育出无数名扬四海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特产。
这些名优特产,是中华民族五千年辉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祖先为我们留下的宝贵财富,也是我们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资本。
保护好这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并使之发扬光大,不仅是一个传承民族优秀文化的问题,更是一个事关经营者、地方和国家经济发展,事关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竞争力的重大经济问题。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对地理标志或者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对这类名优特产提供保护。
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对知识产权制度包括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不熟悉甚至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状况令人堪忧。
最主要的问题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相互争管辖权,导致重复保护,使企业无所适从;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保护的冲突,以及地理标志保护如何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经验以及我国现行立法的分析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思路,以期对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和性质(一)地理标志的概念研究一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历史可以发现,“地理标志”(又译为地理标记)这个概念是在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概念的基础上,通过长期发展,目前被普遍接受的一个概念。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到了对“产地标记”的保护。
1891年《制止虚假或欺诈性商品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也提到了各国可以在进口时扣押带有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记”的商品。
根据《制止虚假或欺诈性商品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的规定,产地标记是指称某国或某地为某个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的标志。
该产地标记涉及的是产品的地理来源,而不是其他来源,如制造该产品的企业,而且也没有对使用产地标志产品的任何特定质量或品质的要求。
地理标志权名词解释
地理标志权名词解释
地理标志权是指用于标识特定地点或产品的权利。
它是一种独特的知识产权,为保护地理特征的完整性和独特性,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地识别和选择特定地点或产品提供了基础。
地理标志是一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National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证书,用
于证明特定的地理名称、位置、边界、范围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用于标识产品、地点、服务、品牌等。
例如,中国的“地理标志”证明是中国的一个城市,或者一种产品。
地理标志权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权利:
1. 使用地理标志:企业、个人或组织可以使用地理标志来标识自己的产品、地点或服务。
2. 保护地理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以确保其不被未经授权的滥用。
3. 查询地理标志:消费者可以通过查询地理标志来了解特定地点或产品的详细信息。
4. 审查地理标志:政府机构或其他组织可以对地理标志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信息准确、完整。
地理标志权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它不仅可以用于保护特定地点或产品的知识产权,还可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
例如,中国的“地理标志”可以促进消费者对本地产品的信任和选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除了中国外,地理标志权还广泛应用于其他国家。
例如,美国的“地理标识”证明美国的一个城市或地区,英国的“地理标志”证明英国的一个地方或产品等。
地理标志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可以为保护地理特征的完整性和独特性,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地识别和选择特定地点或产品提供基础。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地理标志权)【圣才出品】
第29章地理标志权1.简述地理标志的法律特征。
答: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协定》使用的概念,其与原产地名称系同义语。
地理标志具有以下几点法律特征:(1)地理标志的地理名称具有真实性,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地。
地理名称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是臆造的、虚构的地名。
(2)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为驰名的地方特产,该商品由于受到当地特殊自然条件或人文条件的影响而具有独特的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
(3)地理标志不是单一的地理名称,只有当一个地名与其所标示的具有特定品质的商品相关联时,该地名才是这一商品的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的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工艺的生产经营者。
2.简述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的关系。
答: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协定》使用的概念,其与原产地名称系同义语。
(1)原产地名称的概念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的规定,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
(2)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的关系①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②实际上,TRIPS协议所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比照《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
③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如果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的定义做比较,则可以看到,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
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3.简述地理标志与货源标志的区别。
答: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知识产权法一、名词解释寇存库1、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2、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3、表演权:即公演权、上演权。
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4、作品: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5、著作权穷竭:是指以销售方式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继续发行销售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而不构成侵权。
6、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7、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许可14、驰名的商标,该商标所有人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不受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拘束。
17、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8、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9、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0、地理标志: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1、植物新品种权: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22、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3、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24、许诺销售:指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包括通过广告、订单、发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25、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地理标志保护方式之我见
自从 T Is RP 协议将地理标志列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 围之后 , 地理标志 的法律保护就成 为一个热 门话题 。在 国际
层面上 , 法国、 欧盟 以及亚 、 、 非 拉美 的一些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国家积极推动 , 要求对地理标 志给予严格 的保护 , 而
田 晓玲
摘
要
地理 标 志是 一 种 商业 标 志 ,RP 将 其 列 入 知 识 产 权 的保 护 范 围。但 是 , T Is 用什 么 方 式保 护 地
理标志 , 无论在 WIO 中还是在 T Is中, P RP 都存在严重的分歧 , 国理论界和 不同的政府部 门之 间也存在相 我 互对立的意见。本文认为 , 地理标志和商标都是商业标 志, 其本质特征和基本功能都是标示商品的来源, 即 识别性 , 因此 , 可以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来保 护地理标志。我 国 自19 9 4年 以来 的实践证 明, 集体 商标和证 明商标制度能够很好地保护地理标 志。
维普资讯
技 与 法
3 地理标志是经过长期发展 , . 自然形成 的。某地 区的某种产品 的特定质量或者其他 特点 , 只有经过 相当长 的时 间才能被广大的消费者所认识 , 而且 , 这种特定 的质量和其 他特点只有稳定和持久 , 才能声名 远播。所 以, 国在认 我
体生产者 , 而地理标志所指 示的商 品来源是某个地 区的生产者 。 2 地理标志是无形财产。由于地理标志所标示 的商品具有 良好 的质量和声誉 , . 因此 , 能够 为当地的生产者 带来
丰厚的利润 , 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 。正因为如此 , 地理标志成为经营者争夺 ( 如金华火腿 ) 和假 冒( 如龙 口粉丝 ) 的对 象。因此 , 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地理标志。 3地 理标志是集体财产而不是公共 财产。地理标志是祖先 留给我们 的一笔无形财富 , . 是大 自然的造化和祖先的 创 造性劳动的结晶 ,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不能据为已有 , 而只能属于该地域范围内该产品生产者共 同所有 , 即地 理标 志作为一种无形财产 , 是该地域内生产者的集体财产。集体财产不 等于公共 财产 。公共 财产没有特定 的主体 , 人人 得无偿使用 , 如公共水域 中的水 , 人人都可以取水利用 , 都可 以进行捕捞( 置禁渔期是 为了保 护渔业资源采取 的行 设 政措施 , 而不是基于所有权而行使禁止侵害的权利) 都可 以进入游泳等。既然是集体财 产 , , 属于该集体 的成员都可 以使用。但是 , 了保护地理标志的信誉和财产价值不被劣质产品损坏 , 为 使用者必须接受特定组织 的管理 , 其产品必 须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 为了进行 管理 , 对使用者收取一定 的费用也是必要 的。
浅析地理标志及其法律保护
浅析地理标志及其法律保护内容提要地理标志是当今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增强和不同国家地区间经贸往来的频繁地理标志作为巨大的无形资产其商业价值不断上升如何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日益成为整个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问题也成为WTO 各成员国下一轮谈判的重要议题本文从地理标志的内容及其法律保护入手对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现状以及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点思考关键词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完善地理标志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又称原产地名称是标示产品来源地的商品性标记早在1883年国际社会签订的第一个旨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中就将其列为保护范围之内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始于1994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且在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获得保护虽然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在《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有所规定但是系统规范的保护体系尚未建立因此研究地理标志及其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地理标志的定义与法律属性一地理标志的定义对于地理标志的定义世贸组织于1994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国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1]我国在2001年10月新修订的《商标法》中也增加了地理标志的有关内容其中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2]根据上述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我们可以总结出地理标志的三个基本特征 1 地理标志所标示出的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标志所标示的某地区或某地方可以是一个国家比如中国陶瓷法国香槟也可以是一国之内的一个地区如巴黎香水吐鲁番葡萄还可以是一个地区之内更小的地方名称如龙井茶景德镇瓷器 2 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从内在品质上与其他同类商品相区别必须具有其自身特有的属性如绍兴黄酒口感温和醇厚北京烤鸭皮脆肉肥油而不腻新疆葡萄比其他地区的葡萄糖成分含量高3 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必须主要与该商品产地的地理因素相关联其中包括该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比如枸杞作为一种名贵中药和滋补营养佳品驰名中外然而只有宁夏所产的果实堪称枸杞中的上品这不仅在于枸杞原产于宁夏而且因为宁夏寒热适度光照充沛极适宜其生长加之果农们精湛的养殖技艺和丰富的经验所以宁夏枸杞是集天时地利人和三者于一身而位居枸杞中的榜首二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在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及其特征进行分析后我们可以从其法律属性入手进而对地理标志有更深层的理解和认识首先地理标志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权利其权利的客体体现为促进该商品具有某种独特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的人的智力成果地理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与特定地域内人们的聪明智慧结合的产物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无形财产使用地理标志标示商品能够增加该种商品的附加值扩大商品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给生产者带来丰厚的利润和回报地理标志具有自然的垄断性加之地方上特有的制作传统和工艺这两者相结合必然使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形成一种地域的垄断性从而导致该特定的商品的不可替代性正是由于这种不可替代性再加上产品数量的有限性结果必然形成绝对的卖方市场从而容易形成巨大的产品附加值[3] 其次地理标志是一种质量和特色的保证和证明地理标志是特定区域内为表明某种产品特殊质量与特性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记既起到产地名称的作用又说明该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与众不同的特色与风格地理标志表明了产品与地理环境的密切联系它的形成本身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在此过程中积淀形成了某产品稳定的质量与特色且这种质量与特色已得到广大公众消费者的普遍认同再加上地理标志产品一般拥有严格科学规范的质量检验标准及其验证机制使得地理标志实际上成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第三地理标志是一种具有地域性的权利其地域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就像其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一样是指某一类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承认和保护其权利范围和保护力度通常属于国内法调整的范围其次地理标志的地域性还表现在这种权利的获得与相关的地域范围存在密切的关系由于只有特定的地域才能生产出某种特有的产品因而在确认这种权利时授权部门必然会同时严格划定相关的地域界限只有在此地域范围内符合要求的主体才可以享有这种权利[4] 二国际上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一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国际上最早提出保护地理标志的条文始于《巴黎公约》该公约将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并且明文规定各成员国对非法标有虚假地理标志的商品应采取该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制裁措施即当非法标有地理标志的商品进入本国而侵犯本国受保护的标记时该成员国有权予以扣押1891年在马德里签订的《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协定》规定成员国具有下列义务如果发现任何商品上标示着涉及某成员国或成员国国内及地方企业虚假性欺骗性的标志时无论是间接的还是直接的都必须禁止该商品进口或者在进口时予以扣押及采取其他制裁措施协定还规定禁止在广告或广告性质的宣传物上使用欺骗公众的有关商品来源的标记[5]巴黎公约部分成员国1958年在里斯本缔结了《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从而建立起原产地名称注册制度本协定所保护的是国家地区或地点的地理名称这种名称所标示的产品所具有的特点完全或主要由该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的因素所决定的协定规定需要受到保护的原产地名称由该产地所处的那个成员国的工业产权主管部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经注册后的原产地名称所有的缔结国都必须加以保护保护目的是禁止本国的经销商以任何假冒和仿冒形式使用其他国家的原产地名称1994年4月通过的TRIPS 协议是目前保护地理标志最新的国际公约本协议专列地理标志一节并第一次明确地理标志的概念本协议规定⑴禁止不论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其真正来源地并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⑵要求成员国在商标注册中对带有地理标志而其产品又非来源于所标示的地域的商品的商标驳回或撤销注册⑶对葡萄酒与白酒的地理标志给予特别保护由于酒类商品的质量特性与原产地关系密切因此规定各成员均应为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措施以制止用地理标志去标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的地方的葡萄酒或白酒即使在这种场合也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即使该地理标志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即使伴有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或相同的表达方式也均在制止之列[6]二各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对地理标志给予充分的立法保护这一思想已被国际上许多国家所接受目前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保护地理标志但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基本上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下面对这三种保护模式分别进行探讨和分析1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从地理标志的保护强度看保护水平最高的当属专门立法保护模式法国1919年就颁布了《原产地名称保护法》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主管机构设置认定程序及法律诉讼程序迄今为止有20多个国家在保护过程中采用了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一是在这种模式下地理标志是由国家担保的一种标记被认为是国家财产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其颁布法令规定检测的方式和程序这也是它与商标法保护模式的根本区别二是设定专门的地理标志管理机构例如法国设立了原产地名称局主管地理标志保护其下包括四个委员会各委员会有权管理商品的标签和装潢接受有关地理标志政策的咨询负责地理标志在法国国内及国外的推广和保护三是明确规定构成地理标志的地理名称或任何使人产生联想起原产地名称的任何说明都不能在其它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充分考虑到地理标志权作为一项特殊工业产权的特点强调地理标志的地位和作用使保护的内容和形式清楚明了便于掌握缺点是未能顾及到与商标法的协调问题因为地理标志与商标在本质上都是一种识别性标记两者的基本功能都是用来区别商品的来源因此现代商标往往拓宽了商标的保护种类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其保护之列然而以专门法来保护地理标志将会使商标和原产地注册登记机关分离因而造成注册审查工作的重复和资源的浪费如在确定商品类别和与在先权利是否冲突的检索等方面都会造成不便所以多数国家未采取专门立法进行保护一般说来采取专门立法进行保护地理标志的是那些特定产品在世界上享有盛名对地理标志予以特殊保护能维护其在世界上的经济利益并且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历史悠久在长期实践中早已摸索且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和相应机构的国家2商标法保护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是实行普通法的国家主要采取的一种模式是把地理标志当作是一种特殊的商标利用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对其加以保护的一种方式英美等国家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一类证明商标获准注册并取得保护注册人可以依据商标权对假冒行为追究侵权责任同时这些国家对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制一般规定具有实施合法管理的政府机构或民间组织才有权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权商标注册人来制订使用该地理标志的规章授权符合使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使用这种模式的特点一是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运用已有的资源进行保护二是并非将地理标志作为普通商标进行保护而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而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三是各国往往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一般是具备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组织四是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需提交有关的管理规则在获准注册后由注册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进行监测和监督五是证明商标权和集体商标权归注册人所有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六是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商标注册人和地理标志有权使用人均可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商标法保护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根据商标法兼容性的特点将与商标基本功能相同的地理标志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既不需要任何其他附加资源的投入又可有效避免因主管机关不同而引发的冲突和纠纷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商标法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指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上使用的地理标志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种保护方式通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假冒滥用的行为维护合法使用者的权益如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假冒商品的行为和使用让人误认商品出处的标志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禁止这种立法模式强调了假冒产地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侧重于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保护地理标志这种模式的特点一是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正当竞争者的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其主要价值取向更多体现了社会本位主义二是地理标志的相关权利人其他进行正当竞争的经营者以及消费者都享有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这与前面保护模式中规定的只有地理标志的权利人才有权依据知识产权法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不同三是不直接赋予相关主体一项明确具体和积极的专用权而是仅从消极方面对侵权行为进行禁止并责令侵权人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这种立法模式把地理标志侵权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强调了地理标志侵权的不正当竞争性质侧重于从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保护地理标志且法律规定简单明了总括性强可有效节约资源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关于整个市场竞争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来评价行为的正当性这样规定的结果无疑忽视了地理标志权的知识产权性质从实践上看这种模式大多规定得过于宽泛和笼统而且只是从消极方面在权利已经受到侵犯时才出面干预其规定的滞后性和补偿性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和严格执法的力度而采取这种保护模式的国家一般是国内符合地理标志要求的商品较少没有必要对其专门立法进行强有力保护的[7]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各国有不同的国情所以也分别采取不同的保护模式我们不能妄加评论哪种模式最好因为只有适合本国国情的才是最佳的正因为如此对于地理标志的立法模式国际条约没有作硬性规定即使最近的TRIPS协议也没有要求各个WTO 成员国采用何种特别模式保护地理标志而是由各成员根据本国的社会状况经济发展程度立法需要和法律传统来自主选择因此各国在选择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时应正视国情尊重国内现有法律体系因国情不同而选择适合自身的保护模式三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一我国目前地理标志立法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就基本法律规定而言迄今为止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再加之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起步晚水平低所以入世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地理标志给予保护而是多集中在行政机关的一些行政决定和管理办法中我国相关的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依据散见于现行法律中如《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产地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表示《对外贸易法》第27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伪造变造或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行为在2001年底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已实施的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了较为具体的保护既可以通过该法第3条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又可以通过第十六条进行保护新《商标法》第3条规定以团体协会或组织名义注册集体商标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该条第2款规定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可以注册证明商标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等因此可以通过注册以上两类特殊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此外新《商标法》第16条还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地理标志并非来源于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一规定进一步表明了通过《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对假冒地理标志的商标不仅不予注册而且禁止使用除非已经善意取得注册该条还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款规定明确界定了地理标志的含义和内容1999年8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之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制定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要求》等强制性质量标准给予规定和保护[8]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所以造成目前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出现不可避免的问题首先在立法方面多个部门均对地理标志制定法规进行管理这既是法律资源的浪费也极易引发相关部门的职权冲突影响行政效率的发挥此外在制度设计上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一些不当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合法化相当数量的地理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使得本应属于特定地域内全体生产者共同享有的地理标志权成为个别厂家专有的商标权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一些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在商标权上的冲突如自南宋以来即享誉四方的金华火腿的金华二字被某食品公司注册成了商标后导致这一地区祖祖辈辈都生产金华火腿的生产者一夜之间便被合法地剥夺了再生产金华火腿的权利而注册人生产的火腿即使与金华火腿风马牛不相及也可堂而皇之地向世人宣称只有他的产品才是正宗的金华火腿其他人生产的金华火腿均系假冒并可请求行政机关帮助打假或诉请法院要求造假者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9] 其次在执法方面现存执法领域内的多头监管管理权力冲突问题也有待妥善解决如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等法律文件为依据进行有关的行政执法外国家质检总局也在地理标志的相关法律监管中享有一定程度的职权正如有学者所言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面临的最大困扰来自于管理体制上的冲突现行法律从多角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这一状况造成的一个负面影响是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冲突和碰撞多头监管体制是管理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使权利人在适用有关法律程序时感到无所适从再次在思想意识方面人们保护地理标志法律意识的普遍缺失是现存许多问题的思想根源具体而言法律意识的淡薄在现实中主要有以下表现第一假冒侵权现象比较严重一些不法厂商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动机而假冒他人的地理标志比较常见的是直接假冒商品的原产地如国内某些厂家在其香水产品上标注法国香水字样或在瓷器制品上擅自标示景德镇瓷器而实际上此产品并非来源于该产地第二消费者维权能力差容易成为种种假冒地理标志行为的受害者并为不法行为创造一定的市场空间第三某些具有地理优势的厂家鼠目寸光忽视品牌的潜在价值不关心产品质量信誉的维护为片面追逐经济利益他们通过许可使用或联营等方式允许非原产地的企业使用其地理标志造成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上良莠不齐最后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以及相应体制的不健全我国对地理标志长期疏于保护以致其中的一些已演变成为同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产于云南地区的大理石就是典型例证由于长期保护不力大理石已成为同类石材的通用名称以致确实出产于大理地区的大理石也已失去了竞争优势此种无形资产严重流失的教训更凸显了我国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0] 二我国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迫切性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又是一个农业大国农副土特产品十分丰富符合地理标志的商品较多而且声誉卓著一些传统的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也是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注重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最大限度的实现本土知识产权的潜在价值从而为走向世界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是国家的法制目标和经济政策所应追求的尽管我国的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其规定还比较原则化而且考虑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情势还应不断完善相关的立法这不仅是作为WTO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而且也有利于我国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进入新世纪我国迫切要求强化对地理标志的保护1按世贸规则要求加快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已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应按照该组织的框架体系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中也包括按TRIPS 保护地理标志[11]2我国丰富的特色自然资源要求强化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是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地大物博自然资源丰富各具特色的地方产品不断涌现特别是一些农副产品土特产品和工艺品有不少是我国独有的可受地理标志的保护据估计我国仅农副产品一项就有几千种符合地理标志的要求但实际受到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比较少而迄今为止欧盟已有五百多种商品被列入了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因此我国应加快对地理标志的相关保护3地理标志保护对提升我国产品竞争力有着重要作用由于地理标志具有表明商品来源保证品质及广告促销的作用因此不仅地理标志所有权人及商品的经销商都可从地理标志的使用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对于消费者而言认准地理标志并且按其标准购物可以获得一定的品质保证可以维护自。
知识产权《商标法》里的地理标志
知识产权《商标法》里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
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
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 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
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也增设了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其第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从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可以看出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种商品来源于一成员方地域内,或此地理内的一地区并且该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得注册;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
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论地理标志权的特性和法律保护
产 地 名 称 及 其 国 际 注册 的 里 斯 本 协 定 》中 “ 产 地 原
名 称 ” 内 涵 一 致 。因此 地 理 标 志 又 被 是 地 理 标 志 的 一 般 功 能 ,品 质 功 能 才 是 地 理标 志 最 本 质 的特 征 , 即地 理 标 志 能 够 表 明 被 标 志产 品 的 一 定 品质 。 根 据 公 约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 理 标 志 除 表 明 商 品 来 源 于 “ 地 ” 外 , 必 地 某 之 还
须 表 明 该 商 品 不 同 于 异 地 商 品 的特 定 质 量 、 信 誉 或 者 其 他 特 征 是 由 “ 地 ”的 自然 因 素 或 者 人 文 因 某 素 所 决 定 。如 中 国 “ 德 镇 的 陶瓷 ”产 品 、 疆 的 景 新 “ 尔 勒 香 梨 ”之 所 以 “ 众 不 同 ”而 被 消 费 者 青 库 与 睐 , 因 为 这 些 产 品 的制 造 与 产 地 的 “ 是 自然 因素 或 人 文 因素 ” 着 密 切 的关 系 , “ 尔 勒 香 梨 ” 特 有 如 库 独
志 和 地 理 标 志 权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 点 讨 论 了我 国新 商 标 法 对 地 理 标 志 的 保 护 规 定 , 出 不 足 并 提 出 自 己的 建议 。 重 指 关 键 词 : 理 标 志 ; 理 标 志 权 ; 性 ; 律 保 护 地 地 特 法
中图分类 号 :F 1 D 4
V0 _ 7 No 5 l1 .
S o. 0 e 20 2
论 地 理 标 志 板 的 辅 牲 和 法 律 保 护
熊 英
( 京 工 商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 0 3 北 北 0 0 7)
摘
要 : 国新 《 我 商标 法》 加规 定 了“ 增 地理 标 志” 但 有 关规 定仍存 在 不足 。本 文通过 比较 的 方法介 绍并 分析 了地理 标 ,
中国地理标志论文范文
中国地理标志论文范文地理标志是产源识别标志,它着商品的地;它又是商品质量的标志,代表着由地的地理环境。
以下是为大家好的中国地理标志论文范文,欢送大家阅读参考!一个历史悠久,幅员辽阔的国家。
在漫漫五千年的文明开展进程中,各种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中国特色的产品更加彰显了中国如此灿烂的文化。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些标识商品鲜明特色的地域名称便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产源识别标志,它证明着商品的地;它又是商品质量的标志,代表着由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所确定的特定的突出的质量。
本文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中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的紧迫性、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惯例,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以及地理标志保护的建议和对策。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既可以充分利用中国已经形成的众多的名优特产,创立本国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打破当今世界经济强国以技术标准、专利技术、环保标准、反倾销等一系列措施所构筑的贸易壁垒,从而起到进步中国原产地产品特别是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实现中国的经济利益。
由于中国长期忽略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造成了宏大无形资产的浪费,而且还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遭受了宏大的损失。
例如:意大利消费的许多石料和石制品,在国际市场上就堂而皇之地以“大理石”或“大理石制品”推销,而中国的有关企业对此却无可奈何。
在国际上,还有很多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中国原产地产品消费者、销售者的利益,而且还使中国一些在世界上脍炙人口的名优特产的声誉受到了近乎消灭地影响。
比方:欧洲国家将消费的档次很低的瓷器或劣质瓷器以“景德镇瓷器”标注等等。
还有一局部国内企业假冒原产地名称,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也使中国原产地产品由于缺乏了稳定的特定品质,从而使外国消费者再不敢问津,渐渐地失去了国际市场,失去了中国将原产地产品全面推向世界的时机。
因此,在中国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给予其强有力的保护,具有非常明显的紧迫性和现实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一、单项选择题单元一:1.C 2.B 3.B 4.D 5.B 6.A 7.A 8.B 9.D 10.C单元二:1.A 2.C 3.D 4.B 5.C 6.C 7.D 8.B 9.B 10.C单元三:1.D 2.B 3.C 4.C 5.C 6.D 7.A 8.B单元四:1.B 2.C 3.A 4.B 5.D 6.B 7.D 8.B 9.B 10.D单元五:1.B 2.D 3.C 4.C 5.A 6.A 7.B 8.D 9.C 10.D单元六:1.B 2.D 3.B 4.C 5.C 6.C 7.C 8.B 9.B 10.C二、多项选择题单元一:1.ABC 2.BC 3.ABCD 4.ACD 5.BCD 6.ABC 7.ACD 8.ABC 9.AB 10.ABCD单元二:1.BCD 2.BCD 3.ABD 4.ABC 5.CD 6.BCD 7.ABD 8.AD 9.ABD 10.CD单元三: 1.ABC 2.ABC 3.ABC 4.BCD 5.BCD 6.BC 7.BC单元四: 1.ABCD 2.ABC 3.ABC 4.ABD 5.ABD 6.ACD 7.AC单元五: 1.ABD 2.AC 3.BCD 4.AD 5.AC 6.ABCD 7.ACD 8.CD 9.CD 10.ABCD单元六: 1.ACD 2.ABCD 3.ABD 4.ABCD 5.ABCD 6.ACD 7.ABCD 8.CD 9.ABCD 10.ABC三、判断题单元一: 1.X 2. √ 3. √ 4. √5.X 6.X 7.X 8. √ 9.X 10.X单元二: 1. √ 2.X 3. √ 4.X 5.X 6. √ 7. √ 8. √ 9.X 10.X单元三: 1. √ 2.X 3.X 4.X 5. √ 6.X 7.X 8.X单元四: 1.X 2. √ 3.X 4. √ 5. √ 6.X 7.X 8.X 9. √ 10.X单元五: 1. X 2. √ 3.X 4. √ 5. √ 6.X 7.X 8. √ 9. √ 10.X单元六: 1. √ 2.X 3.X 4. √ 5. √ 6.X 7. √ 8. √ 9. √ 10.X四、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关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关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关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已有一百余年的历史,不同的保护理念与不同的保护模式一直并存于两大法系的不同国家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已有一百余年的历史,不同的保护理念与不同的保护模式一直并存于两大法系的不同国家之中。
如今这项老制度又出现了新的问题,这不仅影响到《知识产权协定》在缔约方的国内实施,也对后《知识产权协定》时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增加了变数。
地理标志是标示产品来源地的商品性标记。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框架中,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建立从《巴黎公约》到《知识产权协定》已有一百二十多年的历史,但这一制度并没有多少进展,反而在国际社会里一直存在着争论;按照《知识产权协定》的说法,地理标志是指标明某商品来源于某一缔约方的地域或该地域的某一地区或地点的标志,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来源有实质上的关联。
从某种意义上说,地理标志也是一种与现代知识有别的“传统资源”。
一般而言,地理标志的构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具体的地理名称与商品名称组合而成,如“瑞士手表”、“北京烤鸭”等;二是以具体的地理名称直接作为地理标志,如香槟(hampagne)既是法国的一个省名,又是产于该地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的地理标志。
因此,地理标志具有地缘性、客观性、永久性的特点。
地理标志是各国知识产权的共同保护对象,但由于历史、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各国在立法模式上的选择并不相同:一是专门法保护。
即是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工业产权看待,采用专门立法的方式给予保护。
其代表性法律首推法国《原产地名称法》。
在专门法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权被认为是一种“集体财产权利”,由国家颁布法令规定地理标志的检测方式和程序;地理标志不认为有通用性,该标志以及任何使人产生与其联想的其他说明都不得在任何类似商品上使用;地理标记权不能视为公产,并且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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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我 国对 地 理 标 志 同时 采 用 商标 法 和 专 门 立 法 两种 保 护 模 式 的做 法 . 也 有 诸 多争 议 。 这 些 情 况 都 充 分 表 明 ,各 国政 府 以及 学术 界 对 地 理 标 志 相 关 权 利及 其 保 护 客 体 的性 质 尚无 统 一 的认 识 从 学 者提 出的 各 种 观 点 来看 , 关 于地 理 标 志 的性 质 主要 存 在 着 “ 公权 利说 ” “ 权 利 说 ” 和 “ . 私 集体 权 利 说 ” 等 几 种 学 说 。 从 地 理 标 志 权 的权 能 归属 以及 公 权 与 私
是 保 护 地 理 标 志 的 主 要 法 律 依 据 。 据 该 法 第 四节 . 根 即
标 志 相 关 权 利 的性 质 .对 地 理 标 志 国 际 保 护 制 度 的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也 是 我 国未 来 进 ~ 步 完 善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出 发 点 。 本 文 旨在 从 研 究 地 理 标
美 国 法 典 第 15 节 的规 定 . 区 域 来 源 标 志 ” 可 以作 为 04 “ 集体 商标 或证 明商 标注 册从 而得 到保 护 。 与此 同时 , 欧 盟 则 通 过 部 长 理 事 会 先 后 颁 布 了 第 2 8 / 2 和 第 0 19 号 5 0 2 0 号 条 例 .建 立 起 了对 地 理 标 志 和 原 产 地 名 称 1/ 0 6
而 言 .地 理 标 志 也 是 一 个 非 常 特 殊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对
标 志 保 护 模 式 的选 择 方 面 存 在 着 巨 大 差 异 造 成 这 种 差 异 的 原 因 固然 是 多 方 面 的 , 括 法 律 传 统 、 史 经 济 包 历 条 件 等 等 方 面 , 在 一 些 学 者 看 来 . 地 理 标 志 性 质 的 但 对 不 同 认 识 才 是 导 致 欧 洲 国 家 和 美 国对 地 理 标 志 采 取 不
地 理 标 志 的 专 门 法 .这 种 双 重 保 护 的 模 式 在 国 际 上 非 常 少 见 地 理 标 志 在 国 际 和 国 内 层 面 引 发 了 如 此 深 刻
议 的保 护 对 象 中最 具 特 殊 性 的 。 种 特 殊 性 体 现 在 , 这 美
国 与 欧向 立 场 接 近 的 WT0成 员 方 在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问 题 上 却 存 在 着 严 重
关
键
词 :地 理 标 志权 :原 产 地 名称 ;私 权 ;共 有权 利
文 献 标 识码 : 文章 编 号 :1 0 - 2 7 ( 0 1 2 0 2 — 5 0 7 8 0 2 1 )0 — 1 2 0
中图 分 类号 :D 2 . 9 34
收 稿 日期 :2 1 —2 2 001—8
志 权 的性 质 与 内涵 出 发 .分 析 围 绕 着 这 个 问 题 所 存 在 的 不 同 观 点 .并 探 讨 地 理 标 志 权 利 性 质 与 各 国 地 理 标
志 法 律 保 护 模 式 之 间 的 关 系
一
、
关于地 理标 志权 利性质 的争议
的 专 门 法 保 护 制 度
这 种 保 护 方 式 的 分 歧 不 仅 延 续
的 分 歧 和 激 烈 的 争 论 .根 本 原 因 在 于无 论 各 国政 府 抑 或 学 术 界 .均 未 从 根 本 上 就 地 理 标 志 这 一 法 律 概 念 本
身 的 基 本 性 质 达 成 统 一 的 认 识 。 因此 , 入 研 究 地 理 深
分 歧 . 论 是 保 护 方 式 还 是 保 护 强 度 . 方 都 做 出 了截 无 双 然 不 同 的 规 定 。 美 国 法 之 下 , 邦 商 标 法 ( 哈姆 法 ) 在 联 兰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 于TR P  ̄ 议 对 地 理 标 志 的 保 护 由 IS
方 式 并 未 做 出强 制 性 规 定 .欧 洲 国 家 和 美 国 在 对 地 理
到 了 多 哈 回 合 谈 判 议 程 中 . 且 还 在 美 国 、 盟 各 自 与 而 欧 其 它 国 家 签 署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中 得 到 反 映 而 对 中 国
作 者简 介 :王 弈 通 ( 粥 ) 男 ,江 苏 苏 州人 ,复 旦 大 学 法 学 院 国际 法 专 业博 士研 究 生 ,研 究方 向为 国 际 贸 易 ̄ - 产 一 , i e ,
权 法
作 为 “ 发 WTO ̄ 建 以 来 发 生 的 最 为 激 烈 的 争 议 引  ̄ 之一” …的 知 识 产 权 议 题 . 理 标 志 可 以 说 是 TRP ] 地 1I S ̄
l 竹盘与强
藩 学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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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王弈 通
( 复旦 大 学 。上 海 20 3 0 4 8) 摘 要 :地 理 标 志是 WT O多哈 回 合 谈 判 中最 具 争议 性 的知 识 产权 议 题 之 一 。 各 国对 地 理 标 志 采 取 了不 同的 立 法保
护 方 式 . 井 形 成 了 通 过 商 标 法 保 护 地 理 标 志 和 制 定 地 理 标 志 专 门 法 的 两 种 主 要 保 护 模 式 。 与 此 同 时 , 我 国 学 术 界 针 对
权 的 划 分 标 准 等 角度 分析 .地 理 标 志权 在 本 质 上 具 有 私 权 属 性 。并 为 特 定地 理 区域 内合 格 的 生 产 者 所 共 有 。 我 国的 地
理 标 志 制度 在 进 一 步 完善 的过 程 中应 当更鲜 明地 体 现地 理 标 志 权 的 私权 属 性 .从 而 充 分发 挥 地 理 标 志 制度 的 经济 效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