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施工企业项目法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国铁运输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运输监〔2021〕31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各地方铁路公司,局属各单位: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国家铁路局重新修订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原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同时废止。
铁路局2021年9月30日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邻近区域,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作业。
第三条铁路营业线施工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第四条营业线施工各参与单位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管理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施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制定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施工准备阶段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包括人员、材料、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勘察,了解地质情况、水文条件等,提前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各阶段的重点任务和进度计划。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日志,对施工过程和工作量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对材料、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整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施工验收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结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向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提交施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60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60号)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办公厅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办建设发[2006]55号)、《关于〈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补充相关内容的通知》(办建设发[2007]66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建议与意见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附件:1.日常检查评分表2.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铁路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日常检查第六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和规程规范,组织监理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规程规范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一个评价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甲供物资设备的品名、供货地点,甲控物资设备的品名、数量、技术参数,以及物资设备的供应商资格等。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少于45天。工程总承包的招标评标办法,由建设单位提出初步方案,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批准后实施。
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补充定测和施工图设计工作中,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报建设单位审核,并按施工图审核意见补充勘察资料,修改设计文件。补充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送建设单位审核。
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组织施工。施工图未经建设单位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通过招标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实行全过程承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
施工分包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执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简称《规范》),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总承包单位执行《规范》的内容纳入工程总承包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遇有不可抗力影响工程总承包合同继续执行的,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国铁集团最新发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价承包管理办法》
国铁集团最新发布《铁路建设项⽬施⼯单价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11⽉16⽇,国铁集团印发《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项⽬施⼯单价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适⽤于国铁集团管理的实⾏施⼯单价承包模式的铁路基本建设项⽬。
明确了“合同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承担⾮施⼯单位原因引起的⼯程量清单⼦⽬⼯程数量变化风险,施⼯单位承担⼯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变化风险”的⼯程承包形式。
施⼯单价承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实⾏量价分离、风险共担。
建设单位应准确把握施⼯单价承包的特点,结合铁路建设项⽬⼯程实际,建⽴健全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变更设计、价差调整、验⼯计价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控制⼯程投资确保实现各项建设⽬标。
建设单位应依据审核后的施⼯图及施⼯图预算,《铁路⼯程⼯程量清单规范》规定的⼦⽬编码、名称、计量单位、⼦⽬划分特征、⼯程量计算规则、⼯程(⼯作)内容,组织编制招标⼯程量清单。
清单⼦⽬设置应科学合理、⼯程数量准确。
施⼯单价承包招标⼀般选择综合评估法。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特点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变化较⼤的清单⼦⽬,公布重点清单⼦⽬基准单价或计算⽅法,在招标⽂件中合理设置不平衡报价扣分标准。
同时,建设单位应综合考虑清单⼦⽬变化幅度及对总价的影响,在合同中明确因变更设计导致合同清单数量超过⼀定阀值后,重点清单⼦⽬应重新估价的条款,具体阀值及重新估价原则由建设单位根据项⽬具体情况确定,有效预防不平衡报价。
材料价格⾃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期起,2年之内不进⾏调整;超过2年的,主要材料价格可按国家、⾏业以及国铁集团相关规定进⾏调整。
⼯程量清单⼦⽬单价中合同约定调整范围外的物价波动,以及⼦⽬项下包含的⼯程(⼯作)内容数量变化等不予调整。
Ⅰ类变更设计⼦⽬单价按照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原则和中标综合降造率分析确定。
Ⅱ类变更设计,变更⾦额在合同约定额度内,且合同清单中,有适⽤于变更⼯作⼦⽬的,采⽤该⼦⽬的单价;变更⾦额超过合同约定额度,或合同清单中⽆适⽤或类似⼦⽬单价的,由建设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原则和中标降造率分析确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
铁路施工企业项目法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施工企业项目法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铁建〔1990〕186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2.31【实施日期】1990.12.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铁路施工企业项目法施工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31日铁建(1990)186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推行项目法施工,是施工企业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提高铁路施工管理水平和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
为有效推行项目法施工,结合铁路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2条项目法施工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中心,以经营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政治思想工作为保证,按照工程项目的内在规律和施工需要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成本等实行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达到全面实现项目目标,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种科学管理模式。
第3条项目法施工可根据工程的投资规模、难易程度和劳务使用等条件,分为局管、处管、段管项目。
第4条推行项目法施工中,必须注意加强管理层和作业层的建设。
按照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实行管理层和作业层分开管理,也可实行管理层和作业层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项目法施工标准第5条项目法施工的标准是:第三章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第6条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的代理人,对工程项目实施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第7条项目经理可由上级委派或由企业内部协商产生,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竞争招聘,择优录取。
第8条项目经理的任期从接管该项目任务起,到项目全部竣工交付,并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和接受上级审计完毕时止。
任期期满后回原岗位或原业务系统安排工作。
第9条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期间应享有与该项目规模和劳务编制相应的项目组织指挥职权。
第10条项目经理的职责:第11条项目经理的权力:第12条项目经理部是工程项目按项目法施工的管理层。
项目经理部的人员组成应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由项目经理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提出建议,上级主管单位在企业内部择优选配。
1.项目法施工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施工管理暂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促进本工程项目安全、优质、快速、高效地完成,根据《建筑公司项目施工管理办法》和公司有关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菏泽市长江路铁路小区项目部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指挥长是指挥部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主持指挥部工作和组织制定经理部各项管理制度。
经理部成立以指挥长、总工、材料组长、土建和安装负责人等为成员的项目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项目内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监督。
每月召开一次或一次以上会议讨论本经理部各种重大事项并督促落实。
第四条指挥部由指挥长负责主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并对以下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并记录在案:1.工程项目劳务施工计划与安排;2.劳务施工队伍的录用及劳务施工合同的审批;3.工程劳务输出分包单价的确定及劳务工程款的支付;4.根据指挥长的提议,决定项目内员工利益分配原则及奖惩标准;5.材料采购价格和机械设备租赁价格的确定及实施采购、租赁;6.各个项目部所用材料品牌应一致。
第五条指挥部职能机构设置为指挥部、技术质量组、计划核算组、资料组、材料采购组、安全环保组、财务组、保管室、保卫组,负责指挥部各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各组实行负责制,以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要求张挂明示)并确保工作任务,要具体分解到个人,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部下设作业队,实行队长、班组长负责制,负责组织和实施工程的具体施工和管理,完成产品的最终实现。
并接受指挥部部领导和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三章项目责任成本承包管理第六条项目责任成本以施工图纸、实施性施工组织的实物工作量编制的施工预算来确定,经理部以编制的内部责任成本预算为依据,与作业队签定责任成本承包(或责任状)的形式一次包死,并实行风险抵押,盈余有奖,亏损受罚,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一包到底(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交)。
第七条项目队应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根据承包的责任成本具体内容,结合实际制定降低成本措施,分解责任成本指标,通过单项工程责任成本预算承包和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保证效益目标的实现。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2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1月3日- 1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共同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及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督促参建单位按国家、行业、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职责,加强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依据合同追究参建单位的质量违约责任。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各阶段工作应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 2 -建设单位应重点抓好质量“红线”管理和工序转换质量控制,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成,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以质量目标、责任、制度、方法和控制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承担的建设任务建立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
渝黔、渝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范围内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管理,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目标,全面实现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六位一体”的建设目标,深入推进标准化管理和“四化”支撑手段,树立施工组织设计指导现场施工的思想,根据国铁集团《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建设〔2013〕193 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 号)、《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Q/CR 9004-2018)、《国铁集团关于加强铁路建设单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20〕80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其他受委托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项目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一经批准,即作为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按阶段不同分为施工组织方案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意见、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铁路建设“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的标准化管理要求,提高“机械化、工厂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按“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原则,开展信息化建设,推广BIM技术应用和智能建造技术。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应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优化工期、资源配置和投资效益为目标,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项目、全过程、全要素、全目标”规划与组织。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应遵循节能环保、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力求永临结合、节省投资,并重视生态文明、职业卫生、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等。
各参建单位应制定科研和技术创新规划,并建立技术创新管理体系。
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应以“铺架工程”和“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两条主线统筹安排各项工程。
按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做好施工组织方案比选,优化人、财、物、机等资源配置,合理安排施工顺序,注重工程接口,均衡组织生产。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铁路建设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一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规定的铁道部负责铁路建设行业管理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一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铁集团关于印发《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价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4)
国铁集团关于印发《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价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国铁集团的要求,现将《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价承包管理办法》通知如下: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价承包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效益和质量,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施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价承包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一、总则1.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负责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价承包管理。
2.施工单价承包是指在建设项目中,承包商按照预定的单价进行工程量计算和结算的方式。
二、施工单价承包基本原则1.施工单价按照市场价格形成,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合理合法。
2.施工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等各项成本,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3.施工单价应根据工程量的变化进行调整,调整幅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4.承包商应按照施工单价管理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三、施工单价承包管理流程1.项目立项阶段,国铁集团制定建设项目施工单价承包计划,并公示。
2.国铁集团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招标,招标结果按照程序确认。
3.确定承包商后,国铁集团与承包商签订相关合同,明确施工单价和承包范围。
4.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价管理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5.工程施工过程中,国铁集团进行监督检查,核实施工单价的合理性。
6.工程竣工后,国铁集团对施工单价进行核算,与承包商进行结算。
四、其他事项1.施工单价承包管理采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应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及时调整。
2.承包商在履行承包责任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3.国铁集团将加强对施工单价承包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请各相关单位和承包商认真遵守以上办法,确保施工单价承包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有违反,将依法予以追究。
同时,欢迎各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
谢谢大家的配合!。
铁建设【2009】47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7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推进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范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及服务质量提高,规范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实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标准化,根据《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设计配合,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付后至验收期间,配合建设单位处理涉及勘察设计的有关事宜,说明施工图设计意图并指导实施,解答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参与重大施工方案和指导性施工组织方案研究,参加安全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提高工程勘察资料准确性和施工图文件质量,减少差错漏碰,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处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设计配合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及时研究解决现场重大勘察设计问题和现场快速研究解决一般勘察设计问题的工作机制,以弥补勘察设计缺陷、完善和优化施工图设计、全过程履行勘察设计责任和义务、提高勘察设计及服务质量。
第五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管理,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反馈勘察设计单位,并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解决。
第二章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工作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领导,初步设计批复后,应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处室及专业负责人参加的项目现场设计配合领导小组,建立项目定期巡查制度,定期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及时解决设计图纸供应和设计配合中存在的问题,处理施工现场设计配合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后及时成立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代表勘察设计单位履行施工现场设计配合职责。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她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就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与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防灾减灾,节约能源与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与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与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与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与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建建[2009]107号文《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暂行办法》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建[2009]107号)为推进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施工作业程序,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施工作业程序,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全面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作业指导书,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具体要求,针对特殊过程、关键工序向施工人员交待作业程序、方法及注意事项,落实各项验收规范和标准,指导现场施工作业、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满足节能环保要求等需要制订的作业及工艺标准。
第四条施工作业指导书应按照标准化管理理念,将先进成熟的工艺工法、科学合理的生产组织与建设标准、质量目标、安全要求以及现场施工条件结合起来进行编制,做到图文并茂,简明易懂,可操作性强。
第五条新开工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艺复杂或技术难度大的工程,必须结合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并按照施工作业指导书组织施工;应编制而没有施工作业指导书的不得开工。
第六条施工作业指导书主要编制依据1.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规范、验收标准和施工指南;2.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合同及相关协议;4.国家级工法和成熟的施工工艺;5.《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施工作业指导书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明确施工作业指导书适用工程类别、地质、环境等作业条件。
对特殊地质等条件有不适合情况时,应予说明。
2.作业准备:说明作业开始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完成的工作,包括技术准备、人员配备、机械设备及工器具配备、材料、试验等。
3.技术要求:明确工程类别和项目应达到的技术指标、相应的技术标准。
中国铁路总公司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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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项目法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铁建[1990]18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0.12.31
【实施日期】1990.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道部铁路施工企业项目法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31日铁建(1990)1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推行项目法施工,是施工企业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提高铁路施工管理水平和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
为有效推行项目法施工,结合铁路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2条项目法施工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中心,以经营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政治思想工作为保证,按照工程项目的内在规律和
施工需要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成本等实行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达到全面实现项目目标,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种科学管理模式。
第3条项目法施工可根据工程的投资规模、难易程度和劳务使用等条件,分为局管、处管、段管项目。
第4条推行项目法施工中,必须注意加强管理层和作业层的建设。
按照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实行管理层和作业层分开管理,也可实行管理层和作业层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项目法施工标准
第5条项目法施工的标准是:
第三章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
第6条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的代理人,对工程项目实施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7条项目经理可由上级委派或由企业内部协商产生,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竞争招聘,择优录取。
第8条项目经理的任期从接管该项目任务起,到项目全部竣工交付,并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和接受上级审计完毕时止。
任期期满后回原岗位或原业务系统安排工作。
第9条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期间应享有与该项目规模和劳务编制相应的项目组织指挥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