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破经过”材料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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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当前刑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当前刑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当前刑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摘要:我国社会虽然正向和谐型社会转变,但仍然出现很多违法犯罪分子,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治安。

由于管理不善或者疏于管理等等原因,各地出现很多违法乱纪的现象,为和谐社会增加了污点。

稳定、和谐是我们中华民族一直秉承的方针。

我国很多地区尤其是边疆省份出现了不安的社会分子,这预示着我国刑侦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我们要及时将这些问题找出来,并且加以解决,共同维护我们和谐,美好的家园。

关键词:刑侦工作;问题;解决措施近几年来,我国的犯罪事件仍在增加,虽然我国刑侦工作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为了维护和谐的社会,制定了很多的条例,取得非常可观的成绩。

但是刑事犯罪仍存在新的情况及特点,这表示我国的总体治安的方面上仍处于严峻的时期。

所以,希望刑侦工作者认真的总结犯罪的特点,根据实际问题,进行解决,并提高刑侦的工作效率和增强其的管理制度。

为了稳定的社会,必须在刑侦的工作上加强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的秩序。

1 刑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新时期犯罪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和技术化的特点,给刑侦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但我国在刑侦工作上存在很多欠缺,造成刑侦工作上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一)刑侦工作者的基础不牢固刑侦的基础工作是侦破案件的关键,若刑侦对犯罪人的资料和对犯罪现场的控制能力以及嫌烦的调控等等基础的空座不扎实,刑侦人员的情报不及时,不准确,同时对犯罪人没有明确的地位,就会造成无法侦破案件,这对整个社会是不利的,犯罪者晚落网一天,对社会的人们就存在着极大的潜在危害,所以刑侦工作基础不牢固是整个工作中最大的弊端。

(二)现场勘察能力不足现场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方,在犯罪者慌忙的状况下,很容易留下对勘察有利的证据。

然而一些勘察组只关注大型案件的勘测,小的案件却不认真勘测,这表示勘察者的意识过差,造成勘察的质量过低;其实小型的案件中通过细微的观察中通过细微的观察,可以发现重大的线索,然而在现场的取证过少,造成检验的结果对侦查案件没有重大的作用。

案件侦破经验总结

案件侦破经验总结

案件侦破经验总结
一、案件侦破的重要性
案件侦破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起案件的侦破不仅对于受害人家属有着深远的意义,也是对于社会公正和法制权威的体现。

二、案件侦破中遇到的问题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警方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比如说,证据不足、目击者不愿配合等等。

三、案件侦破经验总结
1. 警方需要充分调查证据
在案件侦破中,证据是最为重要的。

警方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充分收集证据,并且进行科学分析。

在证据不足时,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来获取更多信息。

2. 与目击者建立良好关系
目击者往往是案件中最为关键的人物之一。

警方需要与目击者建立良好关系,并且尽可能地获取更多信息。

如果目击者拒绝配合,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变他们的态度。

3. 建立团队合作精神
在案件侦破中,各个部门之间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

警方需要建立团队合作精神,并且尽可能地利用各种资源来解决问题。

4. 保护案件信息的机密性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警方需要注意保护案件信息的机密性。

这不仅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逃脱,还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和目击者等相关人员的安全。

5. 加强培训和技术支持
随着科技的发展,警方需要不断地加强自身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才能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式。

四、结论
案件侦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

警方需要充分调查证据、与目击者建立良好关系、建立团队合作精神、保护案件信息的机密性以及加强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措施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侦破顺利进行。

侦查取证存在七个方面问题需重视解决

侦查取证存在七个方面问题需重视解决

河南禹州市检察院对212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侦查取证存在七个方面问题需重视解决孙丽娜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对近年来办理的212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进行逐案评析,围绕是否及时、有效、规范收集固定证据,查找问题。

经分析发现,侦查取证活动中主要存在七个方面的问题,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应给予重视。

一、重言词证据、轻物证书证现象严重。

212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3403份,占证据总数的85.5%,而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321份,仅占8%。

因为言词证据的可变性,导致依靠言词证据定案,往往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在侦查机关提请移送的伤害、性侵害类案件中,因没有规范提取物证,导致证据链条缺失的案件有24起;因言词证据发生变化、又缺乏物证支持导致诉讼困难的有18起。

二、现场勘验检查不到位、不细致。

1.应当勘验而没有及时组织勘验。

在212起案件中,应当勘验现场且具备勘验条件的123件,其中现场勘验检查89件,未勘验现场的34件。

在已勘验的89起案件中,因勘验不及时而造成证据灭失的27件。

如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因没有及时进行现场勘查,被毁坏财物的数量及物品仅有被害人列出的清单,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毁坏财物的数量及物品无法查清,导致案件不能起诉。

2.现场勘验不细致、不认真,没有对现场物证、遗留物及时提取固定。

如周某等3人破坏生产经营案,侦查机关对放火烧庄稼的现场进行勘查时,重点查证了过火面积和经济损失,没有注意查寻起火点和引火源,没有及时提取油壶、打火机等作案工具,没有对现场脚印、痕迹进行提取比对。

此案因许多关键证据湮灭而无法起诉,导致被害人多次上访。

三、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客观。

主要表现为:1.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收集不及时。

212起案件中,有68人94次被害人陈述、340人397次证人证言没有在第一时间收集,导致证明力下降;39起伤害、强奸案件因为证人证言收集不及时,影响了证据采信,造成案件难以起诉。

关于侦查案卷存在瑕疵的分析与对策

关于侦查案卷存在瑕疵的分析与对策

关于侦查案卷存在瑕疵的分析与对策【摘要】刑事侦查案卷存在一定的瑕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诉讼质量,本文试图分析侦查案卷瑕疵形成的原因,并从现行工作规范中进行分析,试图通过多种方法解决此问题,保证案件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规范;侦查;监督近年来,我院受理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其中部分案卷存在瑕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诉讼质量,有的甚至难以达到起诉要求。

现将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分析如下:一、证据材料中存在的瑕疵现象(一)犯罪嫌疑人口供材料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存在不足侦查人员在初次讯问时,往往突破后再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上的时间显示长达几小时,但讯问笔录只有寥寥几页纸。

在实体方面,由于侦查人员没有认真准备讯问提纲,笔录时说到哪就记到哪,凌乱无章,对构成犯罪的关键情节没有问清楚,特别是一些平时比较少见的犯罪案件,讯问时不能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抓不住案件重点,卡不死关键情节,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后,案件很难认定。

(二)勘验、检查笔录不完整这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形成的证明材料。

在办案过程中,一些重大、典型的刑事案件,勘验、检查笔录通常都比较规范,符合要求。

主要是一些普通刑事案件中,勘验、检查笔录存在问题较多,主要表现为有的是事后补记、任意删改,有的记述不全面、不客观,有的记录内容与现场扣押的物品清单不一致,有的有现场照片,有的则没有现场照片,有的没有见证人签名等。

(三)鉴定结论不严谨实践中较常见的有伤情鉴定结论、毒品鉴定结论和赃物价格鉴定结论。

按照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员签名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

但在办案过程中,较常遇到的情况是鉴定结论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

(四)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有些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诉讼文书卷与证据材料卷全部被装订成一本。

有些案卷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卷内材料被侦查人员按照自己的想当然理解,只有部分证据材料被移送,导致审查逮捕时的证据材料反而多于审查起诉时的证据材料等。

当前我市刑侦基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与对策建议

当前我市刑侦基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与对策建议

当前我市刑侦基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刑侦基础工作是公安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和精确打击能力的基础支撑,在公安工作中占有至关重要的位置。

多年来,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市的刑侦基础工作建设相对滞后,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因此,大力加强刑侦基础工作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现在就当前我市刑侦基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与认识。

一、当前刑侦基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刑事犯罪情报资料缺乏全面性。

主要表现在,情报资料信息来源渠道少,收集的情报信息类型少,一般仅侧重于对犯罪人员资料的收集,而不重视案件资料、犯罪组织资料、线索资料等方面的收集。

由于工作目标不明确,尽管指纹、足迹、照片齐全,但犯罪经历、作案特点及深层次情况信息却难以采集齐全。

此外,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在侦查破案中利用率不高。

我省公安机关现有的刑侦信息系统平台已存有数量可观的各类信息资料,系统功能强大,使用方便,本地的几个系统也都搜集了一定数量的信息资料,可以为侦查破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与支持,但基层。

原因(一)主观方面。

一是个别单位的一些领导重视程度不高,主要体现在对加强刑侦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缺乏固本强基的意识,没有把刑侦基础业务建设摆上应有位置。

二是一些基层刑侦部门平时忙于侦查破案,习惯于“单刀直入,打打杀杀”,对刑侦基础工作这一投入大、见效慢的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工作不深入、不主动,只是在案件久侦不破时,才急着去物建特情、排摸刑嫌、控制阵地,从而错过了运用刑侦基础业务破案的大好时机。

三是一些侦查员学习风气不浓,钻研精神不强,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忽视学习新知识、钻研新业务、运用新科技,对抓基础工作缺乏浓厚的兴趣。

四是传统的侦查模式没有新的突破,在“无罪推定”原则已经确立的条件下,没有牢固地树立起证据意识,没有充分认识到刑侦基础业务建设对证据工作具有不可或缺的支撑作用。

“案件侦破经过”材料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审查判断

“案件侦破经过”材料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审查判断

“案件侦破经过”材料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审查判断“案件侦破经过”材料是指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也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说明案件如何得以侦破,犯罪事实如何查清以及犯罪嫌疑人如何归案的证明材料,其内容大多是说明侦查机关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因此,司法实践中,有时就将其称为“抓获经过”。

“案件侦破经过”材料(以下简称“破案材料”)作为侦查机关的一种工作记录,能较好地说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量刑情节,是每一件刑事公诉案件中都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布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中明确要求,在案件的审理报告中,无论是一审刑事案件、二审刑事案件,还是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以及再审刑事案件,均应说明清楚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

然而,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提供的这方面材料存在较多问题,需要对其认真加以审查判断。

一、破案材料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年版)》中关于提请批准逮捕书和起诉意见书的格式,都规定要“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关于起诉意见书的格式,也规定要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立功、自首等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等犯罪情节。

然而,司法实践中,有权机关出具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和起诉意见书对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情况一般都写得比较笼統、粗略。

也有不少的案件,侦查机关甚至没有出具这方面的材料,需要法院通知其予以补充。

存在的具体问题主要表现在:1、制作不规范,随意性大。

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破案材料的制作格式。

因此,司法实践中,这方面的工作随意性较大。

有的破案材料是由侦查人员书写、署名,或者同时盖有侦查机关公章,有的破案材料是由侦查机关出具,盖有公章,而没有侦查人员署名;有的破案材料由一名侦查人员(主办人)负责书写并签名,另一名侦查人员(协办人)只跟在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有的破案材料是由具体负责办案的两名侦查人员(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亲笔书写并签名,而两名侦查人员书写的内容完全一致,只是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所写的材料照抄一遍;有的破案材料中对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时间、地点等方面存在随意涂改的现象。

审查判断刑事案件鉴定结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审查判断刑事案件鉴定结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迷信鉴定结论,务必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进行谨慎的判断。

只有通过综合审查判断,确认鉴定结论准确无误,且与案件中其他证据所证实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才可能将其作为定案和处理的依据。

鉴定结论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科学性、可靠性,它能够对专门性问题提供科学认识,延伸法官的认知能力,对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证据的真伪、证明力大小,证据价值高低进行印证和补强。

一般来说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被誉为“证据之王”。

鉴定结论有以下特点:一是鉴定结论仅针对案件事实中有关的专门问题作出结论,而不是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法律问题应由法官判断。

二是鉴定结论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客观性表现为司法鉴定技术与依据是客观的;主观性表现在鉴定结论要依赖专家个人的知识技能作出,反映了鉴定人的个人见解与看法。

对于同一个问题,不同的鉴定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从而导致鉴定结论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是鉴定结论大多建立在一定的科学基础之上,所依赖的科学技术是在不断发展的,不断接近客观真实,鉴定人的认识只能做到当时时空条件下的客观性,但人的认识永远无法达到绝对真理的程度,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并非无暇可击,要尊重但绝不能迷信。

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对鉴定结论过分依赖,而疏于审查判断的现象,这是错误的,就如何审查判断鉴定结论,很多专家学者已有大量论著,笔者不再赘述。

在此,笔者试结合十余年所办刑事案件的经验,谈一谈审查判断鉴定结论时发现的突出问题。

一、侦查机关应当鉴定却没有鉴定对于有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机关没有按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进行毒品含量鉴定。

鉴于大量掺假毒品和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为做到罪刑相适应,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也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

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

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

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引言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挑战。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基石,而办案过程则是维护法律公正、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会面临各种问题和困难,如证据收集困难、程序冗长等等。

本文将探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证据收集困难1. 信息获取不足:在某些案件中,相关证据可能被涉案人员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掩盖、销毁或隐藏起来。

这给调查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因为他们无法获得充足和可靠的证据材料。

2. 跨境追踪困难:对于一些涉及跨境犯罪活动的案件,调查人员往往面临着国际合作不足、语言交流不畅等问题,导致信息追踪变得异常复杂。

3. 技术手段限制:尽管科技发展迅速,在一些高科技犯罪或数字化犯罪活动中,调查人员仍然面临着技术手段限制的问题。

他们可能无法获取有关数据或缺乏分析工具等。

解决方案:1. 提供更多信息渠道: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加强社会安全教育、建立举报热线等方式,提高民众对犯罪行为的认知度,并鼓励其主动提供相关线索。

2. 增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合作,共享情报信息和资源,打造跨境协作机制,以便更好地追踪涉及跨国案件的犯罪分子。

3. 投资科技研发:政府可以增加对科技领域的投入,提供必要的设备、财力和资源支持,并鼓励公私合作开展相关科技创新项目。

三、程序冗长1. 司法程序多样化:不同案件对应不同的司法程序,而这些程序往往太过复杂和繁琐。

这使得案件进程缓慢,并且给当事人带来了额外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2. 庭审流程延长:一些庭审过程可能因为证据调取、异议提交等原因而被迫延长时间。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扰,也增加了司法资源的占用。

3. 法律文书繁杂:法官和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编写大量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起诉书、答辩状、调查报告等等。

如果文书编写不规范或存在错误,将导致案件进程发生偏差。

解决方案:1. 简化程序流程:通过评估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对其进行优化和简化,减少重复性流程,并缩短办案周期。

案件侦破研判工作总结

案件侦破研判工作总结

案件侦破研判工作总结近年来,我单位在案件侦破研判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特进行本次工作总结。

一、工作中的成绩在案件侦破研判工作中,我们团结协作,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

首先,我们加强了信息收集和分析的能力,积极开展线索征集工作,做到了信息全面、及时、精准。

其次,我们注重了技术手段的运用,充分利用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提高了案件研判的效率和准确度。

此外,我们强化了队伍建设,在人员选拔、培养和奖惩机制上下功夫,为案件侦破研判提供了坚实的人才支持。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在案件侦破研判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我们在技术运用上还不够熟练,对一些新技术的掌握和应用还有欠缺,需要加强学习和培训。

其次,信息共享不够畅通,尤其是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合作还不够密切,需要加强协作和资源整合。

此外,我们在案件研判的时效性上还存在一定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办案速度和效率。

三、改进措施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首先,加强技术学习和培训,提高各类技术手段的运用能力,做到技术与实践相结合。

同时,加大对科研和创新的投入,积极引进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水平。

其次,加强与其他单位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通有无。

此外,我们还将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

总之,案件侦破研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提高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安全感做出贡献。

同时也要认识到问题不断出现是工作中的常态,只有不断完善和改进,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希望全体同仁共同努力,进一步提高案件侦破研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作出更大的贡献。

调研案件侦破方案

调研案件侦破方案

调研案件侦破方案背景在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案件侦破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要想高效侦破案件,往往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案。

本文将对案件侦破方案进行调研,分析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调研目的1.了解案件侦破方案制定的常规流程2.分析目前案件侦破方案存在的问题3.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提高案件侦破率调研方法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安机关中的办案人员进行调研。

首先,设计了针对案件侦破方案的调研问卷,并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问卷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侦破方案制定的常规流程2.案件侦破方案的质量评估标准3.案件侦破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接着,我们对调研问卷的结果进行了分析。

同时,还通过访谈的形式,与几位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了解他们在制定案件侦破方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调研结果案件侦破方案制定的常规流程调研结果显示,案件侦破方案的制定流程大致是:1.确定案件的基本情况2.制定方案目标3.收集案件相关情报和证据4.制定案件侦破方案5.实施案件侦破方案6.对案件侦破方案进行总结评估在这个过程中,制定方案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的认识。

但实际操作中,常常存在方案制定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

案件侦破方案的质量评估标准调研显示,案件侦破方案的质量评估标准不够明确。

部分机关甚至没有明确的评估标准。

这也就意味着,在执行过程中很难发现问题,也就难以及时纠正。

案件侦破方案中存在的问题经过调研和分析,我们发现现阶段案件侦破方案存在以下问题:1.方案制定不够科学合理。

制定方案往往只是简单扼要的列出几条关键点,内容不够全面、详实,存在漏洞。

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侦查工作中的经验。

我觉得侦查工作里存在的好多问题都让人头疼。

就说证据收集这块,有时候特别难拿到关键证据。

我之前办一个案子,找一个物证,觉得就应该在嫌疑人家里某个角落,但是就是忽略了那一点点缝隙,结果还真就在那,就因为这个小小的失误,差点对整个案件都造成很大影响。

我感觉这就是缺乏细心和耐心。

而且很多时候我们都急于求成,我也不例外,就想着赶快找到直接证据定罪。

这可不行呀,欲速则不达。

哦对了还有,现场勘查也容易出问题。

我有次现场勘查的时候,设备没带齐,那才叫一个尴尬。

这就跟出去旅游没带充电宝一样着急上火啊,想再回去拿又耽误时间。

所以去之前一定要检查设备。

在人员协作上也有问题。

侦查的时候有时候各部门之间信息分享不及时,你干你的我干我的。

我觉得这就跟接力赛跑一样,你跑的时候不告诉我你啥情况,我怎么接好下一棒啊。

这时候就需要建立一个更好的信息共享机制。

可是这机制也不是说建就能建好的,它会涉及到不同部门的权限、工作流程等等复杂的东西。

所以我觉得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定期开会,大家都说说自己做了什么、有什么发现,这样总比各自埋头苦干好。

情报分析不准也是个事。

现在信息太多太杂了。

打个比方就像去超市买东西,东西太多了你都不知道挑啥好了。

我感觉这时候就需要一些专门的软件或者有经验的人来筛选有用信息。

我之前试过一些免费的情报分析软件,但是不太精准,有时候还一些付费的软件虽然贵,但是真的好用很多。

我觉得侦查工作一直在发展,我们也一直在摸索学习。

这里面每一个小点都可能藏着大学问,我们只能慢慢改进,在每个案子里汲取经验,说不定哪天就能把这些问题给全部解决。

还有证人调查这块,证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不说实话。

我碰到过一个证人,他特别害怕报复,就支支吾吾不敢说真话。

我们不能像有些电视剧里那样去吓唬证人,这是违法的,得和证人好好沟通。

我一般会跟证人说,如果不把实情说出来,可能正义感得不到伸张,整个事件的真相会被掩埋。

(完整word版)刑事案件侦办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完整word版)刑事案件侦办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刑事案件侦办中存在的几点问题1、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是因为生病理由,但是在侦查或公诉部门移送的卷宗材料中,没有相关的病情证明、司法鉴定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导致法院在决定对被告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时不好把握。

4、部分刑事案件在移送的案件证据,尤其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证据时,存在漏送、晚送情况,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被动,影响了审判效率,案件辩护人也因此对审判程序提出异议,严重影响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

一、案件在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1、证据收集不全面,对客观公正审判产生较大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十分重视收集定罪证据,而忽视量刑证据,对无罪、罪轻证据较少提取,对疑点证据不随案移送,影响了对案件客观全面地审判。

另外,在取证中还存在对认定被告人自首或立功的证据,以及被害方是否存在过错等证据不注重收集的问题,影响了法院对事实的全面认定。

另外,对在互不认识,人数众多的致伤、致死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都只是从体貌特征、衣着等方面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很难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中对各被告人对号入座,对此类案件应当作辨认笔录,明确证言中的每个人,这样证据就更扎实了。

3、不注重物证提取,仍把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取证的重点仍是攻取被告人的口供,只要有了口供,其他取证工作便重视不够,特别是对被告人一经归案就认罪的案件更是如此。

口供属于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

物证具有固定性和客观性,现代司法越来越重视物证,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物证列为七种证据之首,足见其重要。

口供大多属于直接证据,但需物证等证据来补强,而公安机关往往是重视口供的获取而忽视物证的收集。

有的案件案发当时有明显的物证而公安机关却没有提取或固定,待检、法机关认识到该问题时,已错过机会。

我们发现,越是容易破获的案件,物证越少、证据越不扎实;破案过程越艰难的案件,物证越充分、证据越扎实。

8、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的事实、证据审查不够严格。

浅议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证据存在的问题

浅议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证据存在的问题

浅议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证据存在的问题本着对客观事实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探讨证据的收集问题,笔者把在办案实践中发现公安机关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列举出来,以供大家探讨。

一、侦查阶段辨认的证据收集过程要注意合法性有些案件的证据比较单一,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时,应对犯罪嫌疑人和有关物品,请证人或受害人进行指认和辨认,并制作指认辨认笔录,这样能够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翻供,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但有些辨认和指认在侦查过程存在不合法性,如某侦查机关在办理抢劫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了自己抢劫的过程,受害人对嫌疑人也进行了辨认。

但公安人员在提供辨认对象时只提供了5人,且公安侦查人员着警服也参加到被辨认对象中。

在制作辨认笔录时,侦查人员的签名只有一人。

这样就不符合公安部和最高检对被辨认的人数不少于7人、被辨认人之间没有明显特征、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的专门规定。

辨认是一种侦查行为,作为证据使用时也应符合证据的三个特性。

二、鉴定结论要注意物价鉴定和法医鉴定结论的收集鉴定结论在有些犯罪中决定着是否有罪的问题,如盗窃、诈骗等犯罪没有数额就不能立案,所以是否对物价鉴定的采信是慎重的事情。

笔者在办案中发现有些物价鉴定结论,鉴定人员仅凭被害人的供述、赃物发票而定论,却忽视了赃物因使用而消减的价值。

这类案件通常发生在盗窃、抢劫等侵财性案件中,如王某盗窃摩托车案,摩托车无法追回,仅凭被害人的供述物价鉴定,这样的鉴定结论就不严肃。

法医鉴定结论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医鉴定要注意鉴定伤情的恰当时间,并参考医务人员提供的诊断证明。

过早出具鉴定结论,致伤部位可能不明显,反之有些伤口可能愈合,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

除了人身伤害的鉴定外,其它如强奸案件中,精液鉴定也应及时收集固定。

这些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证明后,会使案件更加具有说服力。

所以对这类证据的收集,侦查机关应注意及时性。

三、侦查机关自首、立功证据的收集自首,是指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浅析当前案件初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当前案件初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当前案件初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当前案件初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加入时间:2012-10-29 12:02:00 来源:访问量:601作者: 黎继华杨振益初核,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反映的党员或党组织违纪问题,在立案之前进行的初步核实。

初核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居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近年来,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初核的能力不断增强,成案率稳固上升,查办案件工作保持着健康良好的发展态势。

2006年以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初核12098件,转立案4341件,成案率为35.9 %。

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必须看到,当前初核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

一、当前案件初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核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初核工作的开展。

1.思想认识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三个不足”。

一是对初核在案件检查工作的地位认识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把初核工作作为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环节,甚至长期没有开展初核工作。

二是对案件初核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认为初核浪费时间,无关紧要,过分依赖立案手段。

三是对初核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将初核作为立案调查前的一个必经程序。

有的跳过初核阶段而直接进入立案调查阶段,有的立案前不报初核手续,办理立案手续的同时办理初核手续。

2.能力素质不适应。

主要表现为“三个不够”,一是思想素质不够优。

少数办案人员政治意识和法纪意识不强,不能严格依纪依法进行案件初核,存在借初核之名为涉案对象或涉案单位“了难”,从中“做好人”甚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思想动机,导致初核走形式、走过场。

二是业务素质不够高。

一些纪检干部对法规不太熟悉,对办案工作不够专注,平时忙于其他事务较多,对办案业务学习不主动、办案水平不高。

另一方面,办案培训效果不佳,培训时间短,培训内容浅,培训范围窄,培训形式单一,缺乏互动性、研讨性、实践性和横向的、异地的交流。

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分析

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分析

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分析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起诉权参与诉讼活动时,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法律监督职责,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行使诉讼活动监督的职能之一,正确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在实务工作中,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诸多顽症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当前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公诉工作中围绕证据审查积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对保障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由于人员素质和执法理念等方面的原因,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仍然存在许多程序和实体方面的突出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

(一)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强调实体真实,要求诉讼活动必须建立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真实的实现。

但有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缺乏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的观念,重实体轻程序,注重犯罪控制,忽视人权保障,没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去调查取证,有的办案人员习惯于惯性思维,根据自己的习惯好恶来办理案件,先实体后程序,常常出现补办法律手续的情况,造成许多案件存在证据瑕疵,人为地造成案件疑难,甚至出现冤假错案。

1. 讯问取证不合法。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1 条的规定, 讯问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为保证依法办案侦查机关将侦查人员分成办案小组,每组两人,这种分组办案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警力的分配,另一方面也是依法取证的需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单独讯问的现象相当普遍甚至在看守所的提审室也经常是一人讯问。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不重视讯问程序;二是嫌麻烦,认为一个人讯问就行了,不必两名侦查人员共同讯问;三是案件多,两个侦查人员分头行动,单独办案,单独讯问。

对于一案有多名嫌疑人的案件,也常常出现两个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分别讯问的情况,只是在询问笔录中写上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制造两个人讯问的假相。

公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材料

公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材料

公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材料公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材料公安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一环,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我们不可否认,公安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执法失职、腐败问题、不当行为以及制度和机制等方面分析公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首先,执法失职是公安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一些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存在不负责任、怠工甚至漠视依法执行的情况。

这种现象导致一些刑事犯罪未能得到及时的查处,给社会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

造成执法失职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人员素质不高,部分警察在培训和教育方面存在缺失,导致他们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无法正确履行职责。

二是工作压力过大,一些警察长时间连续工作,导致疲劳和工作效率下降,而且经常处于危险环境,这也会影响他们对工作的激情和责任心。

其次,公安部门腐败问题也是一个主要的突出问题。

一些警察滥用权力、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损害了公正执法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腐败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待遇不公,一些警察的工资水平相对较低,难以满足正常生活需要,就容易对外部利益产生过多的依赖和诱惑,而产生腐败问题。

二是监管不力,公安机关对于警察的监管不力,纪律严重松懈,让一些警察得以逃避惩处。

此外,公安部门存在不当行为也是一个明显的问题。

一些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滥用暴力、辱骂群众、擅权等问题,导致了群众对警察的不信任和抵触情绪。

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有警察的权力心理和培训不足。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权力滥用心理,以为自己拥有绝对的权威,就会忽视对待群众的尊重。

而且一些警察在培训中对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不足,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的行为不当。

最后,公安部门存在的问题还与制度和机制有关。

一些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或不完善,使得公安部门执法遇到一定的困难。

比如,一些执法程序和规定模糊不清,使得一些警察在行使职权时难以正确执行,容易出现违法行为。

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问人员 马上 制作 笔 录进行 固定 。但对 具体犯 罪 过 程 仅 听犯罪 嫌疑 人 自行供述 ,讯 问人 员对 于作案
有 发生 。
仍 以发生 在 南 方 某省 的熊 某 某 杀人 案 件 为
例 ,在该案侦查的初始阶段 ,没有确定破案责任 人 ,取证工作比较紊乱 ;在侦查过程中,由于没 有形成统一的指挥而各 自 为战。最初侦查机关认 定该案件为故意伤害案,因为犯罪嫌疑人持刀砍
6 一 2

双 :刑事案件侦办过改措施 。要想提高命案办案质量 ,必须重点
加 强 以下几 方 面 的工 作 。
( 一)执法观念落后于执法环境的要求 当今社 会执 法 环境越 来 越严 峻 ,执法要 求 也
越 来越 高 。在刑 事诉 讼 活动 中 ,越 来 越讲究 实 体 与程序 并 重 。但 目前一些 技 术 、侦查 、办 案人 员 思想中 “ 重实体 、轻程序 ”,“ 口供 、轻证 据 ” 重 的倾 向依 然存 在 ,对严 格执 法 的必要 性 、紧迫 性
战 ,对案 件 陛质认识 不 足 ,对 证人 取证 不及 时全

再如 ,何某某故意伤害案中 , 犯罪嫌疑人何 某某 真 实 年 龄 不 清 ,其 打 工 单 位 登 记 的 出生 E t 期、交代的出生 日 期与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
的出生 日期不一致。案件移送起诉后 ,在检察机
关 提议 下 ,办 案人 员才 与检察 官一起 赶 赴犯罪 嫌
性 。执 法不 严 、违法 办案 的 现象在 一定 范 围 内依
( 二)完善命案侦查办案工作机制,强化命
案证 据材 料 的合理 性 、有效 性
然存在 。出现的一些小问题 ,是经办民警责任心
不 强 、作风 不实 的表 现 ,是对 刑事 执法 的严 肃性

试析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析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析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论文摘要“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和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与此同时,刑事侦查活动取证时存在的一些问题成为困扰刑事检察工作的难题。

论文关键词证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取证一、刑事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公安机关从程序、证据、法律意识等方面着手,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注重及时、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使案件整体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为案件正确定罪,准确打击犯罪分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由于侦查机关经费问题、警力不足等主、客观因素致使侦查终结的案件在证据方面还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部分案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导致少数案件成为疑难案件。

具体表现在:(一)刑事证据的取得不符法律规定1.询问证人违反刑事程序法规定。

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办案人员一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现象。

2.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办案,致使案件大部分证据无法使用,案件无法处理。

(二)混淆破案、批捕、起诉不同环节的证明标准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两个不同阶段,对证据标准也有不同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继续侦查。

这期间就要求侦查机关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取证、固定证据,甚至深挖批捕事实之外的其他余罪,以求达到《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准确”。

但实践中却往往忽视二者的区别,认为已经批捕过的案件不会错,对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后就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未对有关证据进一步调取、固定,对一些遗漏的犯罪不去深挖,涉及量刑的情节也不去查实。

实践中的相当一部分案件在批准逮捕后未再进一步调取和固定证据就移送起诉,尤其是在公安机关进行的专项活动中这一现象更为突出,案件质量普遍下降,部分案件难以处理,当事人到处上访告状,给司法机关造成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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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破经过”材料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审查判断
作者:康妹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05期
“案件侦破经过”材料是指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也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说明案件如何得以侦破,犯罪事实如何查清以及犯罪嫌疑人如何归案的证明材料,其内容大多是说明侦查机关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因此,司法实践中,有时就将其称为“抓获经过”。

“案件侦破经过”材料(以下简称“破案材料”)作为侦查机关的一种工作记录,能较好地说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量刑情节,是每一件刑事公诉案件中都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布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中明确要求,在案件的审理报告中,无论是一审刑事案件、二审刑事案件,还是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以及再审刑事案件,均应说明清楚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

然而,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提供的这方面材料存在较多问题,需要对其认真加以审查判断。

一、破案材料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年版)》中关于提请批准逮捕书和起诉意见书的格式,都规定要“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关于起诉意见书的格式,也规定要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立功、自首等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等犯罪情节。

然而,司法实践中,有权机关出具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和起诉意见书对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情况一般都写得比较笼统、粗略。

也有不少的案件,侦查机关甚至没有出具这方面的材料,需要法院通知其予以补充。

存在的具体问题主要表现在:
1、制作不规范,随意性大。

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破案材料的制作格式。

因此,司法实践中,这方面的工作随意性较大。

有的破案材料是由侦查人员书写、署名,或者同时盖有侦查机关公章,有的破案材料是由侦查机关出具,盖有公章,而没有侦查人员署名;有的破案材料由一名侦查人员(主办人)负责书写并签名,另一名侦查人员(协办人)只跟在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有的破案材料是由具体负责办案的两名侦查人员(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亲笔书写并签名,而两名侦查人员书写的内容完全一致,只是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所写的材料照抄一遍;有的破案材料中对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时间、地点等方面存在随意涂改的现象。

2、内容不详细、不具体,没有说明侦查机关是根据什么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

例如,贾某挪用资金一案,卷中破案材料只提到,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后,因贾某去向不明,遂对其实行网上追捕。

某日,贾某被江西省南昌市警方抓获,后移交给西安警方。

但不知南昌警方又是根据什么线索如何将贾某抓获的。

3、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

实践中,因为工作疏忽等方面的原因,侦查机关出具的个别案件的侦破经过材料与客观事实并不完全相符,存在一定的出入。

例如,将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犯罪嫌疑人记错,本来是甲,却写成了乙。

二、破案材料的审查判断途径
鉴于侦查机关提供的破案材料可能存在的不够详细、全面等问题,刑事审判法官在阅卷、庭审、提审和合议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加以审查判断,查明事实,确保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运用生活常识、办案经验等,审查判断破案材料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

刑事案件的侦破,以查明案件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为重要标志。

一般来说,侦查人员事先对自己负责侦查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不确认的,对个别案件,即使在立案时能确定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是谁,但也难以确定这个人当时身处何地。

所以,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是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又是根据什么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这便是法官审查的重点之一。

侦查机关在破案材料中对此必须说明清楚。

2、审查侦查卷中与案件侦破经过有关的材料的内容,如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报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当事人家属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有关书证等,这些材料均可能透露一些与案件侦破经过有关的信息。

比如说,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第一次询问(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问到,“你今天到公安机关来是为何事?”犯罪嫌疑人回答,“我做了违法的事,投案自首来了。

”根据这样的笔录记载,可初步判断被告人可能具有自首情节。

再如,在侦查机关对被害人或有关案外群众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侦查人员问到,“你今天到公安机关来是为何事?”被害人或有关案外群众回答,“有人抢(我的)东西,被我当场抓住,送到派出所来了。

”根据这样的笔录记载,可以判断此案来源于被害人或案外群众的扭送。

3、注意讯问被告人、上诉人。

在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的笔录中,有时并没涉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为进一步了解、核实案件的侦破经过,法官对于承办的每一件刑事案件,都要注意就此方面情况讯问被告人或者上诉人。

一审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二审案件,在提审上诉人时进行。

可分别向被告人或者上诉人提出以下问题:你是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归案的?有无同时归案的人?你在归案后有无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表现?你是否主动向侦查机关坦白交代了自己或伙同他人所犯的其他罪行?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通过讯问各共同犯罪人,看其在归案细节方面的回答有无相互矛盾之处,并加以调查核实。

4、通知公诉机关或者一审法院,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对于一审刑事案件,法官在开庭前如果发现卷中破案材料不详,可以通知公诉人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相关材料。

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归案等方面情况提出了不同于破案材料的意见,法院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庭后,必须要求公诉方认真核实,让侦查机关予以说明。

必要时,要重新开
庭,并通知侦查人员出庭,把被告人的归案等方面情况解释清楚。

尤其是对于多人犯数罪的案件,要落实每名被告人的归案情况,防止在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方面出现认定错误或遗漏。

对于二审刑事案件,结合阅卷和提审,法官如果发现卷中破案材料不详,可以通知一审法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相关材料。

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同于卷中破案材料的意见,应要求一审法院予以核实,必要时,通知案件侦查机关说明情况,并对侦查机关和上诉方的意见相互矛盾,出入较大,难以确定的,可以案件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对一审法院遗漏认定被告人的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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