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沪保监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3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派出机构监管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130号)和《非寿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产险部函〔2004〕159号)的要求,自2005年1月起,我市各公司应按季度定期向我局报送业务分析报告。
该报告制度运行4年来,在全面反映我市非寿险市场情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作用,但仍有不足需待改进。
根据今年中国保监会“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精神,结合保监会加强分类监管、加强数据真实性监管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任到人。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报告的撰写工作,要落实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建立AB角的报告责任人制度。
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二、名称规范。
各公司季度业务分析报告名称统一规范为“某年某季度某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三、内容详实。
各公司应根据《上海市产险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提纲》的有关要求提交分析报告(具体详见附件一)。
四、数据准确。
各公司应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性。
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总责,若发生上报数据不真实,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报送准时。
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报送我局,同时将相关电子文档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涛任职资格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涛任
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1.14
•【字号】沪银保监复〔2021〕32号
•【施行日期】2021.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涛任职资格
的批复
沪银保监复〔2021〕32号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刘涛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建信人寿总报〔2020〕508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刘涛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三、你公司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此复。
2021年1月14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沪保监发[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保监发[2011]108号)各在沪人身保险公司、各在沪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市场秩序,上海保监局和上海银监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地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和各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上海保监局、上海银监局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一节合作对象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相互合作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应持审慎的态度,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建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建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4.04.15•【字号】沪保监发[2004]49号•【施行日期】200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建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通知(沪保监发[2004]49号)各寿险公司、市保险同业公会:为实现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环境”总目标,强化保险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经研究,决定建立“上海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指导思想:以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为契机,强化全市保险行业的信用意识,探索建立全面的保险行业信用体系,树立上海保险行业诚实守信社会形象,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惩戒机制。
工作原则:总体规划,逐步推进。
首先将本市寿险营销员纳入该系统,以后逐步扩大到产险、中介、高管人员、投保人等,从而建立全面的上海市保险行业信用体系。
二、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进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成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保险同业公会秘书处。
为便于开展工作,由保险同业公会、有关寿险公司及上海保监局共同组成工作小组,研究落实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三、工作要求:建立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是事关强化上海保险业诚实守信社会形象的一件大事。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各寿险公司的沟通联系,统筹规划,统一协调,积极推进。
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制订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计划,报领导小组审议;(二)制订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明确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报领导小组审议;(三)负责与上海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联系。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旭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旭东
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6.30
•【字号】沪银保监复〔2021〕486号
•【施行日期】2021.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旭东任职资
格的批复
沪银保监复〔2021〕486号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拟任审计责任人马旭东任职资格的请示》(上海人寿发〔2021〕156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马旭东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审计责任人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三、你公司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此复。
2021年6月30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松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松江乐都路营销服务部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沪保监复[2012]21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6.20
【实施日期】2012.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松江乐都路营销服务
部开业的批复
(沪保监复[2012]212号)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松江营销服务部(筹)开业验收的请示》(国华寿沪发(2012)32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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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黄国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黄国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10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庭会盛基敏张燕燕【审理法官】陈庭会盛基敏张燕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黄国干;叶永丰【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黄国干叶永丰【当事人-个人】黄国干叶永丰【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被告】黄国干;叶永丰【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被上诉人黄国干因涉案事故受伤事实清楚,侵权人和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被上诉人黄国干因涉案事故受伤事实清楚,侵权人和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审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判决上诉人阳光财险金华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规定。
事发时被上诉人黄国干虽已年满60周岁,但尚具有劳动能力,在从事园林绿化工作,因涉案事故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
原审结合黄国干的年龄、健康状况、从事工作的情况和鉴定意见酌定赔付部分误工费并无不当。
上诉人认为其不应承担黄国干误工费赔偿义务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1•【文号】保监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须经审批的保险险种范围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下列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机动车辆保险;(二)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三)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修改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或者调整保险费率超过报经备案范围的,应当重新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其中,修改保险责任是指增加、减少或免除保险人责任,增加、减少或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受益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险条款和保险单证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进行修改。
对于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为零。
三、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须报送的材料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修改前后对比表》(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费率调整说明书,包括调整原因、对原费率的调整幅度、费率精算说明。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变更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普陀胶州路营销服务部地址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变更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普陀胶州路营销服务部地址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9.17
•【字号】沪保监复[2010]213号
•【施行日期】2010.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变更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普陀胶州路营销服务部地址的批复
(沪保监复[2010]213号)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变更普陀胶州路营销服务部经营场所的请示》(英大人寿沪[2010]52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分公司普陀胶州路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为普陀区金沙江路1628弄5号1101室,同时更名为普陀金沙江路营销服务部。
二、你分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公告事宜,变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相关手续。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沪保监发[2013]167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沪保监发[2013]167号)各保险公司:为规范和指导上海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完善开业审批流程,依据《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海保监局制定了《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为规范上海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完善开业审批流程,依据《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上海保监局所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分支机构改建验收参照执行。
二、开业验收报告材料(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三)消防证明或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五)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九)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保险公司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沪发[2002]126号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保险公司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
正文:
----------------------------------------------------------------------------------------------------------------------------------------------------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保险公司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沪发[2002]126号)
各保险公司:
根据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的要求,上海市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和信息安全情况报告制度。
现将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关于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的通知》(沪信息办安[2001]22号)和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建立本市信息安全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沪信息办安[2001]221号)转发给你们。
请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要求,及时向我办报送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月报表。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关于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的通知》(沪信息办安[2001]22号)(略)
2、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建立本市信息安全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沪信息办安[2001]221号)(略)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日
——结束——。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肖文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肖文静
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6.17
•【字号】沪银保监复〔2021〕450号
•【施行日期】2021.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肖文静任职资
格的批复
沪银保监复〔2021〕450号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拟任总经理助理肖文静任职资格的请示》(上海人寿发〔2021〕15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肖文静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三、你公司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此复。
2021年6月1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一、总则1.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所称费用,指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准备金提转差、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3.保险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和对外公开披露的所有报告、数据涉及的费用分摊均应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包括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及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等。
4.保险公司出于内部管理等其他目的进行的费用分摊,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二、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5.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将每项费用准确认定为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
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2010年11月11日保监发[2010]94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2007年,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以下简称《通知》)后,部分保险公司对电话营销业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进一步完善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制度,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管理,不断促进保险公司营销方式和管理模式的转变,本着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行为(一)加强电销专用服务号码管理。
经批准经营电销专用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具备本公司专用的、统一的电销产品呼入号码和呼出号码,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公布。
(二)完善电销运营管理流程。
保险公司应合理设置电销运营管理组织框架,理顺业务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安排专门的团队和人员分别负责员工培训、质量检查、单证管理、单证配送、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工作。
(三)加强电销坐席人员管理。
保险公司应为电销坐席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电销职场内人均建筑面积和员工工位面积应充分满足电销坐席人员工作、休息和减压的合理需求。
保险公司应在电销职场内设立专门的培训场所,采取多种方式对电销坐席人员进行培训。
电销新员工应在接受一定时间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从事电话销售工作。
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财产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财产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沪保监发[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财产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沪保监发〔2014〕8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财产保险市场监管工作,规范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现将各公司应当上报的各类非现场监管内容及报送要求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上海市非寿险市场季度业务分析报告。
根据《关于实行派出机构监管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130号)和《非寿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产险部函〔2004〕159号)有关要求,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报告名称统一规范为“某年某季度某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和要求见《上海市产险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提纲》(附件1)。
(二)内部审计报告。
根据《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有关要求,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上报。
(三)重大事项情况报告。
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3号)有关要求,每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即时报告,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写《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上报,对主要涉及本公司的、有典型意义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以简要文字形成500字左右案例与附表一并报送。
(四)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有关要求,投标前后都应报告,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已承保的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情况。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于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于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54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洪文管晓明唐芙蓉【审理法官】洪文管晓明唐芙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永洲;杨赞黄【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永洲杨赞黄【当事人-个人】于永洲杨赞黄【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宫波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陈志勇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周春燕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宫波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陈志勇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周春燕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宫波陈志勇周春燕【代理律所】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被告】于永洲;杨赞黄【本院观点】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关于于永洲的伤残鉴定结论问题。
【权责关键词】鉴定意见反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关于于永洲的伤残鉴定结论问题。
于永洲的诊断资料显示其因事故致头部受伤较为严重,存在因伤致精神障碍的病理基础,鉴定报告与其实际伤情吻合,且对其精神状况各项指标均进行了检测,检验标准、鉴定依据并未违反鉴定程序相关规定,阳光保险深圳市分公司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其主张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交通费问题。
于永洲因本案事故导致急性颅脑损伤,伤情较为严重,而第二次住院仍因事故致头晕、视物旋转、模糊等入院,根据其实际病情,一审法院支持其第二次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合理。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报送财产保险公司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报送财产保险公司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4.12.21•【字号】沪保监发[2004]159号•【施行日期】2004.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报送财产保险公司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保监发[2004]159号)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派出机构监管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130号)和《非寿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产险部函〔2004〕159号)的要求,为全面准确反映我市非寿险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起,各公司按季度向我局报送业务分析报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总体情况1、保费规模、发展速度及变化情况。
包括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及同比变化情况。
2、赔付及效益。
包括赔付金额和增长速度;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承保利润、承保利润率、承保利润贡献率及它们的同比变化情况,以及各指标变化的原因。
3、资产和所有者权益。
包括总额、绝对增加额(与上年比)和增长速度。
(二)主要险种情况1、从以下方面分别对车险、企财险、家财险、货运险、责任险、意外险和农业保险等主要险种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各险种业务发展特点:(1)规模、速度、结构占比、销售渠道。
包括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及同比变化情况;在全部保费收入中的比重,对保费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各种销售渠道占比及它们的同比变化情况,以及各指标变化的原因。
(2)经营效益。
包括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承保利润、承保利润率、承保利润贡献率及它们的同比变化情况,以及各指标变化的原因。
参照上述指标,增加对重点险种的结构分析。
对车险,分别从险别(按车损险、法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和附加险分类)和车型(按营运车、私家车和公务车分类)进行结构分析,同时重点分析承保数量、车均保费(不包括拖拉机和摩托车)和平均费率等因素变动对车险的影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保监产〔2000〕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04【实施日期】2000.02.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产[2000]3号2000年2月4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为保证法定分保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法定分保条件》和法定分保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目录第一条业务范围第二条业务险别分类第三条业务申报第四条出险通知第五条现金赔款第六条大灾预付赔款第七条业务报表第八条保费准备金第九条分保手续费调整第十条纯益手续费第十一条未满期保费及未决赔款第十二条分保账单第十三条分保账务结算第十四条业务查核第十五条违规处理第十六条生效日期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证法定分保正常运作,根据《法定分保条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业务范围分出人办理的财产险业务,均应按《法定分保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以计入保费收入的毛保费(包括应收保费)20%分给接受人。
共同保险业务,由各分出人按各自的承保份额分别向接受人办理法定分保。
接受人在接受20%分保费的同时,承担对等比例的赔偿责任。
毛保费是指按分出人承保业务出具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费率计算,不扣除经纪人手续费、代理人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的保险费。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上海市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上海市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沪保监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上海市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沪保监发[2012]27号)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关于开展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199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开展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清理专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清理范围:2011年12月31日24时前发生并报案的未决赔案。
未决赔案是指保险有效期限内已经发生并报案,尚处于理赔过程中,财务未支付的案件。
(二)清理险种: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险种(详见附件1)。
(三)清理重点:2011年12月31日24时前发生并报案的积压未决赔案。
积压未决赔案是指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查勘、立案、定损、理算、赔付等的案件。
二、工作步骤(一)保险公司清理阶段1.自查摸底。
对本次清理范围内的未决赔案,截至2012年2月25日24时尚未决的,各公司应查明未决原因,分类建立明细台账,并于2012年3月15日前,将自查统计报表(附件2)上报我局。
2.组织清理。
2012年3月初至6月底,各公司应集中清理排查出来的未决赔案。
各公司要积极主动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当事人沟通,严格履行赔偿义务,尽快赔付到位;不能与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当事人达成赔付协议的,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其通过行业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确实不能在6月30日前解决的,应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拿出可行措施,明确解决时间。
3.上报结果。
7月10日前,各公司应将清理情况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附件3-7)上报我局。
各公司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积压未决赔案排查、清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迁址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迁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3.05
•【字号】沪保监复[2009]31号
•【施行日期】2009.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分公司迁址的批复
(沪保监复[2009]31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分公司职场搬迁的请示》(沪阳光财险[2008]25 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搬迁至黄浦区陆家浜路1139号六角大楼5楼A座。
你公司应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和《关于做好保险许可证公告的通知》(沪保监发[2007]130号)的要求,办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办理相关公告事宜。
此复
二○○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