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矿产资源法》的修改看资源税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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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思考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思考
规 定缴 纳资源税和 资源补偿 费” 。 资源 税是为调 节资源级 差收入 并体 现国 有资源 有偿使 用 而 征收的税种。资源 税收入计入地 方财政预算 。资源税的应纳 税额 , 按 照从价定 率或者 从量定额 的办法 , 分 别以应 税产 品的
的性 质 , 也具有 “ 资源 补偿 费” 的性 质 , 使资源 税不再 是单 纯的 调节级 差收 入 ,同时具有根据 资源的所有权征收 的补偿收 入。 而且 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从价 征收 , 而部分 资源 税的征收也 为从价征收 , 在 征收 的方式上也 存在重 复征收 的问题 , 只是征 收 部门不同 。如果税务局将 资源税全部改 为从价计征 , 前述两 种税 、 费重复征收的问题将愈加突出。
三、 深 化 矿 产 资 源 税 费 制 度 改 革 的 设 想
根据我 国现行矿 产资源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只有 申请 人所 申请 的探 矿权或采矿权 系国家 勘查出 资并探 明的矿产地 , 才收 取矿 业权价款 。在 国家未进 行过 勘查 , 或勘查 后未形成矿 产地 的, 则国家不收取矿业权价款 。在此情况下 , 对于地表露头矿或 勘查上风险较低或基本 无风险的矿产 资源 , 即使 蕴藏着极 大的 价值 , 国家 也不能收 取矿业 权价款 , 这将 导致 国家将 巨大 的利
——I r 0 心 磊 财 经 论 坛
【 摘 要】完善矿产 资源税 费制度对 于维护矿产 资源所有者
权益、 保 障 矿 山 企 业 和 矿 产 资 源 原 产 地 政 府及 居 民 的 经 济利 益 、
《 关于进 一步规 范矿业权 出让管理的通知》 规 定对矿 产资源进行 分 类管理 , 根据 该通知 , 对 于《 矿产资源 勘查开 采分 类 目录 》 规 定的第二 类矿产 , 无论 国家是 否进 行过勘 查投 入 , 均直接 以招 拍挂 方式出让 ; 对于《 矿 产资源勘查开 采分 类 目录》 规定的 第三 类矿 产 , 不再投探矿权 , 直接 以招拍挂方式 出让采矿权 。这 就产 生了 国家 对未进行 过勘查投 入的矿 业权 收取矿 业权价款 的情 形。按照 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多数地方法规 、 规章 、 规 范性文件 , 矿 业权招 拍挂 以及 协议 出让 过程 中 , 不论 是否存 在 国家 出资勘查情形都收取 价款 。并且 , 原为 无偿取得矿业 权而 申请 延续 的 , 也要收取矿业权价款 。此外 , 不需要国家出资勘查 探明矿 产地的 砂石粘土 类矿产在 出让 采矿权 也要交 纳采矿 权 价款 。这 种做 法与我 国现行《 矿产资源法》 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 定并不相符 。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问题与改革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问题与改革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问题与改革近几年矿产品价格的高位运行,既暴露了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为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带来了新的契机。

一、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构成矿产资源税费是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专门征收的税费,不包括对各行业普遍征收的税费(如增值税和所得税等)。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调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相关经济主体间利益关系的财政税收制度,既包括具体税费项目的设置、定性、计征方法和征管制度,也包括税费收入的分配与使用制度。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建立起了矿产资源国有国营为主、无偿使用的矿产资源经济体制,国家集社会管理者、矿产资源所有者、投资经营者等多重身份于一身,相关利益均体现为国有企业利润。

因此,计划经济时期不存在调节矿产资源开发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发展始于19世纪80年代初,到目前为止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与开发投资经营者即矿业企业利益关系的矿区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区使用费是最早(1982年)设立的矿产资源税费,用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1986年《矿产资源法》设立,但真正实施则始于1 994年。

矿区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均按矿产量或收益的比例征收;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由中央与省按比例分成。

第二,资源税。

于1984年开始征收,目的在于调节矿山级差收益,促进企业之间公平竞争。

资源税最初是一种累进制的超额利润税,1 986年起石油资源税实行按产量定额征收。

1 993年12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按产量定额计征资源税.根据分税制原则资源税成为地方税种。

第三,矿业权有偿使用费。

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根据1996年《矿产资源法》确立。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实行定额收费,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按评估的矿业权价格收取。

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明确划分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即从2006年9月1日始,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20%归中央,80%归地方所有。

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改谈几点浅见

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改谈几点浅见
面尤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细化和完善, 如一些限制性 广 业权取得制度和矿产资源税的征收等方面。
取 消瞳l 矿权 流转速度 的限镧性 条款 I
先, 在矿业权上 , 国人 为地将矿业权分割 为探矿权和 我

资源利用付 费” 《 (吉尔吉斯斯坦地下资源法》 4 第 0条) 。二是 采取市场竞价方式 出让矿业权 。如美 国将价值高 、 面积 大、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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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园 地
王 雪 峰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 究院 河北
国 目前 已经进 入全 面 建 设 小康 社 会 的 新 时 期 ,经 济 发 源 压 力增 大 , 源 不 足 已成 为 我 国发 展 的 瓶 颈 。我 国 资
三河
05 0 6 2 1)
钾和钠等矿业权 以市场竟价方 式出让 (美国矿产租赁 法》 。 《 )
三是 出让矿业权不能低于市场价 , 并有回采率方面的要 求。 如
成 为外商投 资的一个重要法律 障碍 。为了适应现代经
美联邦煤矿实行 的是竞争性租赁 。 在销售之前 , 由管理 部门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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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矿业权市 场建设 由“ 松绑 ” 济脱胎而来 , 经 存在先 天 性缺 陷。 比如矿业 权使用费不能充分体现矿业权的经济价值 。 由于矿业权使用 费征 收过低 , 不仅有损资源所有者 的利益 , 还 造成 了新一轮 的“ 跑马圈地 ”在矿业权有偿取得方面 , 。 国外通 行 的做法有三 : 一是为取得矿业权而付费 。如“ 获准进 行矿 产 勘探 的团体 和个 人要 支付 许可证费、 勘探专有权费 , 以及使用 国家矿产资源数据和信息 的费用 ” 《 (越南矿产法》 第 2 7条) : “ 地下资源利用 的付 费制度包括 : 地下 资源利用权付 费、 下 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释义一、概述矿产资源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利用的基本法律。

立法背景源于我国矿产资源丰富,但长期以来,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利益分配不均等。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国矿产资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及其管理体制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家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保障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矿产资源的管理体制包括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形成从上到下的管理体系。

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基本要求矿产资源勘查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区勘查的原则。

矿产资源开发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第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勘查和开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许可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登记制度,勘查单位应在勘查项目开始前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许可制度,开采单位应在开采活动开始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开采许可。

五、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主要包括防止矿产资源破坏、防止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

矿产资源合理利用要求勘查、开发、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注重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浪费。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一种经济补偿。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依法实行。

矿产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收。

七、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涉及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采矿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采矿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采矿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采矿业作为重要的经济产业,在保障资源供给、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目标,采矿活动必须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和监管。

本文将对我国采矿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帮助读者对这些规定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采矿业的基础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合理开采、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则和要求。

它明确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的产权制度,并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开采、开发和利用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矿藏地质管理条例》《矿藏地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矿床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而制定的。

该条例对矿床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估、矿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它要求矿床地质调查必须严格按照科学规范进行,在评估矿产资源时应该做到准确、可靠,并规定了矿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三、《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条例》《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条例》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该条例规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责任和机构设置,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了管理和约束。

它对矿山环境的保护提出了严格要求,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促进矿区生态恢复。

四、《矿业权管理条例》《矿业权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矿业权的管理和监督而制定的。

该条例规定了矿业权的获取、变更、终止和转让等程序和要求,明确了矿业权的归属。

它对矿业权的有效利用和保护提出了规定,要求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等义务。

五、“放管服”改革和绿色矿山建设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营造便利和公平的市场环境,为采矿业提供更好的发展机遇。

同时,我国也加大了对矿山环境保护的力度,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通过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了对矿山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的监管力度,提高了矿区生态环境的质量。

六、矿业税费政策和贡献奖励为了调节矿业资源的利用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矿业税费政策和贡献奖励措施。

矿产资源相关税费

矿产资源相关税费

矿产资源相关税费1.资源税资源税是对纳税义务⼈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产盐所课征的⼀种税。

我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当年9⽉,国务院发布《中华⼈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对开采原油、天然⽓和煤炭的企业开征资源税,税基为企业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实⾏超率累进征收,这表明资源税制建⽴之初是以调节级差收益为⽬的的。

资源税⾃1984年开征后,先后在1986年和1994年进⾏了两次⼤的改⾰,由此形成现⾏资源税制。

改⾰后的资源税体现了“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征税范围扩⼤到原油、天然⽓、煤炭、⿊⾊⾦属矿原矿、有⾊⾦属矿原矿、其他⾮⾦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类。

在计征⽅式上实⾏从量定额征税的办法,考虑资源条件的优劣对不同资源确定了幅度的单位税额。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从2004年开始,⼜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锰矿⽯等资源的税额标准。

2010年5⽉,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资源税费改⾰,将原油、天然⽓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疆原油、天然⽓资源税改⾰若⼲问题的规定》,⾃2010年6⽉1⽇起,对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缴纳资源税实⾏从价计征,税率为5%。

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资源税为中央与地⽅共享税收,其中,海洋⽯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其余资源税为地⽅收⼊。

2.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家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课征,是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的形式之⼀。

现⾏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开始征收,开征⽬的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矿产资源补偿费实⾏从价计征的⽅式,按照矿产品销售收⼊的⼀定⽐例计征,费率为0.5%~4%。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中央和地⽅共享收⼊,其中,中央与省、直辖市的分成⽐例为5 5;中央与⾃治区的分成⽐例为4 6。

中国矿产资源法的修订的主要内容

中国矿产资源法的修订的主要内容

中国矿产资源法的修订的主要内容中国矿产资源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管理中国境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为了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矿产资源法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如下:一、矿产资源开采权出让方式的改革修订后的中国矿产资源法取消了原有的招标、拍卖等方式,改为实行招标、拍卖、协商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以更好地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矿产资源勘查权出让方式的改革修订后的中国矿产资源法取消了原有的招标、拍卖等方式,改为实行招标、拍卖、协商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以更好地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矿产资源开采权和勘查权的合并修订后的中国矿产资源法将矿产资源开采权和勘查权合并,实行“一矿一权”,以更好地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矿产资源保护的强化修订后的中国矿产资源法强化了对矿产资源的保护,规定了矿产资源的保护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矿产资源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加强了矿产资源的监管和管理。

五、矿产资源开采和勘查的环境保护修订后的中国矿产资源法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勘查的环境保护,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和勘查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了矿产资源开采和勘查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加强了矿产资源开采和勘查的环境监管和管理。

六、矿产资源开采和勘查的社会责任修订后的中国矿产资源法强化了矿产资源开采和勘查的社会责任,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和勘查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矿产资源开采和勘查的社会责任范围和社会责任措施,加强了矿产资源开采和勘查的社会监管和管理。

总之,修订后的中国矿产资源法在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加强矿产资源开采和勘查的环境保护、强化矿产资源开采和勘查的社会责任等方面都有了重大的改进和提高,为中国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开发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中国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中国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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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税计征方式: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额幅度
一、原油 二、天然气 三、煤炭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七、盐 固体盐 液体盐
8—30元/吨 2—15元/千立方米 0.3—5元/吨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2—30元/吨 0.4—30元/吨
10—60元/吨 2—10元/吨
3.澳大利亚: 资源租金税、权利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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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源租金税。澳大利亚1975年首次提出这种税
,是对资源条件特别好的、能产生级差地租的矿床开采所
得的附加利润(扣除无风险利率及矿业活动的高风险溢价
),才予以征收的。
(2)权利金。澳大利亚的权利金有三种征收方式:
从价权利金、专门权利金及以利润为基础的权利金。专门
中国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2011年9月
提纲 Logo
1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构成及其概念 2 现行税费计征方式、征收管理、收益分配
3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演进 4 主要矿产国家的税费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5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6 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进展及改革建议
一、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构成及其概念
四、主要矿产国家的税费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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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红利。所谓红利,是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矿业权,在矿业权招标出让过程中,中标人向所有 权人一次性支付现金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利金的那一 部分标金。这种红利收入在美国一度曾相当可观, 近几年,美国每年红利收入在5亿-10亿美元之间。
四、主要矿产国家的税费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征收主体及归属: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征收;纳入 国家预算管理。
收益分配:中央与省两级财政。

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

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

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资源税是国家对资源开采和利用行为征收的一种税费形式,目的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调节资源供求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是当前我国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之一。

1. 资源税改革的背景和意义资源税改革的背景在于我国资源消耗过快、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以及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方面,我国资源消耗过快,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当前资源税制度存在征收标准不合理、税率过低、税基偏窄、税收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不利于资源合理开发和环境保护。

资源税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改革和完善资源税制度,实现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平衡,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保护。

具体而言,资源税改革能够提高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成本,引导企业合理使用资源,促进节约型、环保型经济的发展,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同时,资源税改革还能够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2. 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制的调整和税费体系的建立。

税制的调整主要涉及资源税的税率、征收对象和征收方式等方面的改革。

税费体系的建立包括建立资源税与其他税费的衔接机制,建立资源税调节基金和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

具体而言,资源税改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提高资源税税率。

当前我国资源税税率偏低,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能够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引导企业合理利用资源。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当前资源税征收范围窄,只针对少数几种资源。

应该扩大征收范围,覆盖更多的资源品种,确保资源开采和利用行为都能够纳入税制。

•建立资源税调节基金。

资源税调节基金可以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建立有效的使用和监管机制,确保资源税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合理性。

•建立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改革制度浅析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改革制度浅析

位 , 易引起 人们对资 源税和补偿 费性质 和功能 的 容 歧义 , 主要表现在 : 一是 对资源税 的定性不准确 。虽 然《 矿产资 源法 》 第五 条 的规 定 明确 了资源税 和 补 偿 费立法依 据 , 但也造成 了资源税是有偿 使用制度 的组 成 ,为将 资源 税定 性 为 资源 收 益 留下 口实 。 19 94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新 税制度通释》 明确 “ 源 资 税是既体 现资源有偿使用 , 又体现调节 资源级差 收 入, 发挥两种调节分配作用的 税种 。” 进一步混淆 了 税和资源收益的不同性 质和功 能。二是矿 产资源补 偿 费虽定性 为资源 资产 收益 , 因为一个 “ ” , 但 费 字 又被理解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直接造成资源税费设 计 上不合理 , 响 了税 费功 能与 作用 的发挥 , 油 影 石 特别收益金 的出台从侧面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2 资源税费设 计方面存在重复 。按现行资 源 . 在 税 费制度的有关规 定 , 资源税 的功 能是调节矿 山企 业超 额利润 , 包括 资源“ 级差 ” 和资源价格上涨 等因 素造成 的超额利润 。从 理论上说 , 只要 资源税 费制 度设 计合 理 ,是 能够 调节 不 同矿 山企业 的收益 水 平, 公平企 业竞争 的。但 2 0 0 6年 , 国家 为 了加大 对 石油行业 高额利润 的调节 , 出台了石油特别 收益 又 金, 俗称 “ 暴利税 ” 。这样 , 对石油 资源收益 的调节 , 新 出台 的石 油特 别收益 金 , 无论 如何定 性 , 其功 能 要 么与资源税重复 , 要么与补偿 费重复 , 可见 , 资 在 源税费的设计上存在重复。 3 . 油气企业税费制度不统一 。《 开采海洋石油资
费、 采矿权使 用费 、 区使用费 、 矿权价款 和采矿 矿 探 权 价款 ; 政事业 性 收费则 包括 : 查登 记 费和开 行 勘 采登记 费 ; 若按管理 方式的不 同( 有的直接 缴国库 、 有 的缴专项 专户 ) 细分 , 再 还可 以分 为油 气勘 查登 记费 、 固体矿产勘查登记等 。由于企业增值税 、 所得 税 和城市维 护建 设税 等是 针对 所有 企业 普遍 征收 的税 费 , 故不包括 在以矿产 资源 为对象 的资源税费 体 系之 中。同时 , 由于政 府 向特别 服务对象提 供特 定服 务 、 收取 的行政事 业性 收费如勘查登记 费和开 采登记 费等 , 因收 费的理 由 、 依据 充分 , 且行政 事业 性 收费在 矿产资源税 费 中比例太 小 ,影响不 大 ; 石 油特别 收益金仅适 用于石油生产 企业 的“ 利” 不 暴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与法规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与法规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与法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为了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来规范和引导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介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与法规。

一、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能源需求的增加,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被提上日程。

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引导和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矿产资源法》的颁布实施。

该法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了全面、系统、科学的管理,明确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机构、采矿权的获取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二、环境保护政策为了保护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环境保护法》和《矿业权法》。

这些法律法规要求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规划和设计,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矿业企业在开发利用过程中还要依法支付环保税费,承担环境责任,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资源税收政策为了调节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市场供应,我国实行了资源税制度。

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的特点和价值,资源税采用差别化税率,对不同的矿产资源征收不同程度的资源税。

这种政策可以有效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并通过资源税的征收形成资源环境保护基金,用于矿山环境保护与修复。

四、用地政策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面积。

为了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土地的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用地政策。

其中涉及到矿业开发的主要有《国土资源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

这些法规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终止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对矿业企业的用地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确保矿业开发利用与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相协调。

综上所述,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包括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资源税收政策和用地政策等。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解读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解读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解读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是中国政府为了适应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现行《矿产资源法》进行修订的草案。

这一修订草案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矿产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等内容。

首先,修订草案强调了矿产资源的保护。

在修订草案中,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做出了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规定,明确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了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力度,以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修订草案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草案中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管,推动矿产资源的高效开发和利用。

同时,草案还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机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提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以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矿产资源的产权和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了
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草案中对矿产资源的产权制度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加强了对矿业权的保护,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产权保障。

同时,草案还对矿产资源市场准入进行了规范,促进了矿产资源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修订草案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和完善,为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推动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迈向更加科学、规范和可持续的发展方向。

浅议矿产资源法的修改

浅议矿产资源法的修改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型圭垒垒!!!堕!望型●圈圈蜀雹■■浅议矿产资源法的修改赵文杰摘要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国民经济赖于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和合理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Ⅸ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规定的实施,对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影响巨大。

但是,由于立法内容不全面细致,有的制度设计不尽合理,现行立法对我国矿产资源的保护也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漏洞和盲点。

因此,立足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矿产资源政策和法律法规出发,对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法》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矿产资源制度设计矿产资源政策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53—02一、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修改之必要性分析1979年以国家地质部为主起草了《矿产资源法》,并提交给了国务院和人大常委会讨论和修改。

在此期间。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实行商品经济的重大决策,这为《矿产资源法》的制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于是《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三月正式出台,从而结束了矿业开采立法中无法可依的空白。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这部立法是按照计划经济模式制定的,它强调的是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的地质勘查,矿山开采。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6年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正式颁布实施。

但从目前来看,这部法律仍然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矿业市场发展的一种阻碍,它也在多个方面表现出它的不足和亟待完善的地方。

(一)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矿产资源税的征收设置不合理。

首先,征收矿产资源税的直接目的之一就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我国目前对资源税是从量定额征收。

这种征收方式对于大多数生产成本、开采难度和环境相差较大的资源来说税收的高低与由于资源差异造成的级差收益严重脱节。

2024年资源税现状及改革内容分析报告

2024年资源税现状及改革内容分析报告

一、资源税的背景和意义资源税是指国家对资源类产品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资源税的征收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供求关系,保护资源环境,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资源税也是一种资源约束措施,通过对资源的征收与管理,实现资源价格的内部反应,引导资源配置与沉淀。

二、2024年资源税的现状1.税种范围:2024年,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煤炭资源税、石油资源税、天然气资源税和稀土资源税等。

2.税率调整:2024年,我国对资源税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其中,煤炭资源税的税率按照销售额的3%征收,石油资源税的税率则按照销售额的5%征收。

此外,我国还对稀土资源税进行了调整,提高了稀土资源税的税率。

3.征收规范:为了规范资源税的征收,2024年,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税务部门对资源税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等。

三、2024年资源税的内容1.税制:在资源税的征收方面,2024年,我国推出了新的资源税方案。

这一方案主要包括对资源税税率的调整和,以及对资源税实施综合征收的措施等。

通过这一,实现了对资源税的科学化、规范化征收,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税的征收质量。

2.政策调整:在资源税征收的政策方面,2024年,我国也进行了一系列调整。

其中,对煤炭资源税实施差别化政策,通过降低一些地区的煤炭资源税税率,保护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区煤炭企业的发展;对稀土资源税实施一些特殊政策,以促进稀土资源的研发和利用等。

3.取消资源税:为了精简税收体制,2024年,我国还对一些资源税进行了取消。

其中,对一些极低产出或生产周期长的煤矿、油田等资源进行了取消资源税的政策,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了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四、资源税的影响和建议资源税的对于我国的资源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适当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和政策,可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但是,资源税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税率的调整需要考虑到资源产量和环境影响等因素,避免对企业产生过大的冲击。

矿产资源税税率是多少(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

矿产资源税税率是多少(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

矿产资源税税率是多少(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我国第一代资源税制我国第一代资源税制度始于198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该条例征收对象为单位和个人,征收范围为煤炭、原油、天然气、金属矿产品及其他非金属矿产品,采用从价计征方式,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的销售利润率实行累进税率。

当应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小于等于12%时,不征收资源税,征收对象免费开采;当应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在12%~20%时,税率随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而增加0.5%,故税率在0.5%~4%之间;当应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在20%~25%时,税率随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而增加0.6%,故税率在4%~7%;当应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大于25%时,税率随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而增加0.7%,此阶段税率在7%以上,见表1另外,对于国家鼓励的小煤矿,各省份可实行减税减负政策,减税额度可达50%。

累进税率体现出了对不同禀赋的资源征收不同水平税率的合理性,调节了各开采企业间的级差收益,缓解了企业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也维护了国家的权益,但同时也存在征收范围窄、没有做到应征尽征的问题。

我国第二代资源税制学界普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为我国第二代资源税制。

该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

该条例的征收范围扩大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盐、液体盐。

计征方式为以销售或者自用数量征收资源税,不同资源税种、开采不同禀赋的单位或个人,具体征收税额不同。

对原油征收资源税为8~24元/吨,其中,禀赋条件最好的大庆石油管理局最高,为24元/吨,其余均为8元/吨;对天然气征收资源税为2~15元/千立方米,四川石油管理局最高为15元/千立方米,大庆石油管理局次之,为12元/千立方米;对煤炭征收资源税为0.3~2.4元/吨,大同矿务局最高,为2.4元/吨,潞安矿务局、晋城矿务局为2元/吨;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为0.5~10元/吨或者立方米或克拉,其中,宝石、宝石级金刚钻最高;对黑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为2~25元/吨,入炉露天矿(重点矿山)最高,为25元/吨,锰矿石最低,为2元/吨;对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为0.4~12元/吨,二等镍矿石最高,为12元/吨,三等镍矿石第二,为11元/吨,四等镍矿石10元/吨,五等镍矿石9元/吨;对盐征收资源税为3~25元/吨,北方海盐最高,为25元/吨,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为12元/吨,液体盐为3元/吨,见表2资源税试点从价计征2023年6月1日施行的《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拉开了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序幕,党中央国务院首先选定新疆作为试点,进行资源税从价计征。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说明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说明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说明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是指对现行矿产资源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的草案。

矿产资源法是指规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矿产资源法的修订草案通常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或者立法机构起草并提出,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后,最终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件。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修订草案会对现行矿产资源法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针对性地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这些不足和问题可能涉及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权属和产权保护等方面。

其次,修订草案会对矿产资源管理的原则、制度和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这包括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准入条件、环境保护要求、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还会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出相关
的政策措施。

这包括对矿产资源的保护、节约利用、综合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要求。

最后,修订草案还会对矿产资源管理的监督和责任追究进行规定。

这包括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

总的来说,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将涉及到矿产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旨在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修订草案的出台将对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和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税务工作人员的资源税征收规定详解

税务工作人员的资源税征收规定详解

税务工作人员的资源税征收规定详解资源税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采矿、利用进行的一种行政性征收税收。

为了规范税务工作人员在资源税征收过程中的操作,保证资源税的公平、公正征收,我国制定了资源税征收规定。

本文将从资源税征收的相关政策、税务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益以及征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资源税征收的相关政策资源税的征收政策是指国家关于资源税所适用的税率、计税依据、减免政策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规定,资源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资源种类和开采方式而定,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获取的税基和税款计算的依据。

此外,国家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资源税征收进行了减免政策的规定,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税务工作人员在征收资源税时,需要详细了解和熟悉相关的政策规定,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他们应该了解各个资源种类的税率和计税依据,准确计算和核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及时告知纳税人享受的减免政策。

二、税务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益税务工作人员在资源税征收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职责和权益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首先,税务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严守税法,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平、公正。

他们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过程中提供咨询和指导,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和困惑。

其次,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经验,对资源税的相关政策和操作要熟悉透彻。

他们应不断学习和提高,及时跟进国家政策的改变,积极适应税收征收工作的新要求。

此外,税务工作人员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征收资源税需要他们与纳税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疑难问题。

在工作中,他们还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紧密合作,形成合力,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征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在征收资源税的过程中,税务工作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保证税收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首先,税务工作人员要认真核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确保其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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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矿 于 9 6年 出 台 , 在 并
19 9 6年作过修 改 , 内容共 计 7章 5 其 3条 。但 从 目
前来 看 , 矿产 资源 法 》 然 不适 应 当前 经 济 发 展 该《 仍
的形 势 , 在诸 多方 面 也无 法 满 足 矿 业 管理 的实 际 需
资 源税 调整 的相关 政 策 , 有 限的 矿产 资 源 在 社会 使
经 济建设 中发挥 出更 大的效 用 。 2 合理 设置 矿业权 并规 范其 市场 管理 .


我 国《 矿产 资源 法 》 订 的 意义 修
探 矿权 与采 矿权统 称矿 业权 。矿业 权交 易市 场 是 指 因矿业 权流转 、 易所 形 成 的各 种 经 济 关 系 和 交 经 济行 为的 总 和 。它 由一 级 市场 与 二 级 市场 构成 , 级市 场 的出让人 是 国家 , 级 市 场 的 出让 人 是矿 二
业 权人 。我 国现行 的《 产资 源法 》 矿 确立 了矿业 权 的
要 , 制约 了我 国矿 业 的健 康 发 展 , 并 因此 , 需 进 行 亟
有 偿取得 制 度 , 制 度在 一 定 程 度上 允 许 矿 业权 转 该 让 , 同时 又 规定 : 禁 止 将 探 矿 权 、 矿 权 倒 卖 牟 但 “ 采 利 ” 这就 把矿 业权 的二级 市 场划 为了流 转禁 区 。这 , 样 的规定 不仅 限制 了矿业 权在 市场 经济 条件下 的合 理 流转 , 时也 限制 了市 场 在 矿 业 权 的 出售 、 价 、 同 作 出资合作 及 重组改 制等经 济领 域所 能发 挥 的积极 作 用 。 由此 可见 , 矿业 权 市 场 流 转 的僵 化 是 制 约 矿 产 资 源有序 利用 的关 键 因素 。另 一 方 面 , 中国 目前 在 的法 律规 定 和市场 条 件下 , 产 资源 所 有 权 与 土 地 矿 所有权 的 关 系还没 有 完全 理 顺 , 两者 有 时会 产 生 分 离 和发生 矛盾 , 并造 成 采 矿权 依 附 于土 地 使 用 权 而 存在 。这 些情 况都 有待于新 的《 矿产 资 源法 》 明确 来
被 白白浪 费 。新 的《 产资 源法 》 矿 必须 重视这方 面的 问题 , 强调 矿产 资源 的不可再 生 性和稀 缺性 , 将科 学 有 效地 开采 和利 用矿 产资源 与避 免浪 费和破 坏作 为

项 重要 的 内容 加 以规 定 和 贯 彻 , 时还 应 该 配 合 同
修改 之际 , 笔者 希望通 过 探 讨《 产 资 源 法 》 改 的 矿 修 动 向及意义 , 我 国资 源税 的调整 作一 分 析 。 对
V 11 o 6 o3 . N .
S p 2 0 e .,0 8
从 我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修 改 看 资 源 税 的 调 整 的
丁 及 尧
( 南财 经 大学 财政税 务 学院 , 西 成都

60 7) 1 0 4
要: 目前 , 国的《 产 资 源 法 》 在 修 订 之 中 , 据 其 修 改 的 动 向及 意 义 , 国 的 资 源 税 也 应 以 符 合 我 矿 正 根 我
关 键 词 : 产 资 源 法 ; 源 税 ; 缺 ; 理 矿 资 稀 管
中 图分 类 号 : 0 1 5 F 1 . 2 F 6 . 8 0 4 3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0 3 【 0 8 0 — 7 — 3 1 7 — 5 9 2 0 ) 30 1 0
资源 税是 以各 种 自然 资 源 为课 税 对 象 、 为调 节 资源 级差 收入并 体现 国有 资源有 偿使 用而 征 收的一 种税 。在 资源税 的征 税 品 目中, 产 资 源 一直 是 一 矿 个 十分重要 的组 成部 分 。时值 我 国的《 产资源 法 》 矿
修改 。这次《 矿产 资源 法 》 的修 改 动 向及 意 义 , 要 主
有 以下几个 方面 :
1 加 强 对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及 利 用 管 理 。 免 浪 费 . 避
目前 , 国矿产 企业对 矿 产资 源的 开发过 度 , 我 并 且利 用 也不够充 分 , 导致 对 矿 产 资 源 的 “ 夺 式 ” 掠 开 采 。这种 粗放 的经营 状态造 成 了对 资源 的极 大浪 费 和破 坏 。以煤矿 为 例 , 国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据 局 的统计 数 字 显 示 , 国 的 煤 矿 回采 率 平 均 只有 中 3 一 些乡镇 仅 为 1 有些 甚 至低至 1 。这 5, 9 6, 5, 9 6, 0 即 是说 , 际储 藏 1 0万 吨的煤 矿其 中就 有 9 实 0 0万 吨
收 稿 日期 : 0 8 0 - 0 2 0 — 12
作 者 简 介 : 及尧 (9 4 )女 , 川 阆 中人 , 南 财 经 大 学 财 政 学 专 业 硕 士研 究 生 , 丁 18 一 , 四 西 研究 方 向 为 区域 经 济 与 地 方 财 政 。

7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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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有 利 于” 目标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具 体 地 说 , 是 要 改 革 目前 不合 理 的课 税 依 据 , 幅 度 提 高 资 源 税 单 位 三 为 就 大
税 额 , 立 生 态环 境 保 护 退 税 机 制 , 目前 从 量 征 收 的征 税 方 式 转 变为 从 价 征 收 。 建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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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卷 第3 6 期
20 0 8年 9月
成 都 理 工大 学学 报 ( 社会 科 学版 )
J OURNAL OF CHE NGDU UNI VERS TY I OF TECHNOLOGY( o ilS in e ) S ca ce c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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