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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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XX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范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室外广告牌规章制度

室外广告牌规章制度

室外广告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室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城市环境整洁和居民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市内所有区域的室外广告牌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室外广告牌包括墙体广告、路灯广告、立柱广告、亭子广告、挂幅广告等形式,具体设置位置和形式按照本规章执行。

第四条室外广告牌设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城市形象,干扰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和居民生活。

第五条室外广告牌设置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室外广告牌设置需遵守市政府相关规划和管理要求,不得自行擅自设置,擅自拆除。

第二章室外广告牌设置要求第七条室外广告牌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和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和信号灯。

第八条室外广告牌的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淫秽、暴力、违法、虚假等信息。

第九条室外广告牌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建筑物。

第十条室外广告牌的材料和结构应符合耐候、防水、抗风等要求,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室外广告牌的亮度和音量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造成污染和扰民。

第十二条室外广告牌的维护和管理由设置单位负责,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和美观。

第三章室外广告牌管理第十三条室外广告牌管理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四条室外广告牌的审批和管理按照相关流程和程序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室外广告牌的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第十六条室外广告牌的违规投放由责任单位负责处理,如有损坏或失效需及时拆除和更换。

第十七条对于室外广告牌的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将及时处理并回复,必要时将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逾期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本规章的解释权归市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第二十条本规章未尽事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以上为室外广告牌规章制度,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建设美好家园。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业秩序,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是指对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审批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公平、高效。

第四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市政府供电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具体负责广告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想要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注册登记申请表,广告设计图纸,广告内容,广告设置地点等。

第七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广告所在区域的规划、城市环境及安全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八条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供拟设置广告的照片、尺寸、材料等技术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安装。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确保广告的内容、形式、结构等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条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广告的发布,并要求缴纳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举报内容和取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违规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拆除、罚款、处罚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之前已经存在的户外广告也适用,主管部门将有针对性地进行整顿。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户外广告行业,提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

同时也能增加广告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滁政[2007]13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滁政(2007)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改善市容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滁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琅琊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遵循安全、美观原则,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或者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通行。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提倡以一条街道为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以单体建筑物为单位,统一设计。

单体建筑物应将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等立面造型纳入建筑物整体设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设计应反映建筑物所在区域规划功能,比例、外型、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兼顾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效果。

第六条市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工商、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提高广告宣传效果,本规定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活动,包括道路、公共场所、建筑物外墙等广告形式。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户外广告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与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广告内容要求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有害、虚假、误导等内容。

第五条广告应当有明确的主体和单位,不得欺骗公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过于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效果,不得使用夸张、低俗的手法。

第七条广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禁止宣传的物品、药品、赌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章广告位置及数量限制第八条广告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阻挡道路标识、交通信号灯及司机的视线。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对每个区域内的广告牌数量进行限制,并进行定期审查,及时清理存在违规的广告。

第十条广告牌应保持良好的外观状态,不得有明显的污损、脱落等情况,必要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章广告投放要求第十一条广告投放应事先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广告投放时间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广告主应承担广告投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并按时缴纳广告费用。

第十四条广告牌的拆除应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拆除,拆除后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广告。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广告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对于特定领域的广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xx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xx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xx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xx市城市容貌规定》《xx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xx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缕空字、霓虹灯等定着型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包括:(一)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指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电子显示屏等;(二)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指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等;(三)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指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等;(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指用于临时性宣传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工地围挡、临时指路牌、咨询台、舞台、帐篷、太阳伞等户外广告设施等。

第五条下列区域内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实施办法:(一)县城区(包括经开区,xx新区,玉潭街道,城郊街道,白马桥街道,历经铺街道,xx镇,夏铎铺镇,菁华铺乡傅家塘村、八家湾村、桃林桥村,回龙铺镇万寿山村、新开河村,坝塘镇xx村,双江口镇檀树湾村、杨柳桥村、长兴村、长联村、白玉村),金玉乡镇工业集中区;(二)县内主要交通干道(3xx国道、Sxx8、Sxx9、xx大道、xx大道、xx横线、xx公路、xx路、xx大道、xx高速、xxx高速等)沿线两厢可视范围100米以内;(三)其他乡镇集镇规划区、旅游景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两厢可视范围50米以内。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场地、建(构)筑物,移动载体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包括高立柱、电子显示屏、楼顶、墙面、围墙、落地、灯线杆、报刊电话亭、路名牌、公交站台广告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设施与标识单牌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总造价30万元以上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建筑物立面及其他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的门面店招和单位标牌。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物价、公安部门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参加,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研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相关事宜。

城市及镇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

城市、镇建成区外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其中对中山东路高架桥至东陈出口沿线两侧、334省道紫光路至丁堰高速出口沿线两侧、花市路柴湾至AA北高速出口沿线两侧的现有高立柱等广告设施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在两年内予以清理。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资格和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语言文字的审查和监督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依法配合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修正)1995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第二条(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第二条(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第二条(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第五条(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第五条(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第五条(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第六条(一)营业执照。

第六条(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三)广告合同。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作出以下决定:一、本决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交通工具外部或者场地、道路等,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灯箱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对有关区域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辖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公益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公益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三)妨害防火、逃生、灭火救援的;(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五)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六)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七)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八)利用建(构)筑物楼顶、坡屋顶、装饰顶等的;(九)利用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外的其他车辆的;(十)市、辖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五、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某某省广告条例》、《某某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办公或经营场所、公共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分类及解释】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和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者在登记注册地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基本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确保安全,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七条【政府设置规划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发布。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户外广告已成为街头巷尾不可或缺的一份子。

然而,不合理、过度和乱象频发的户外广告也给城市的美观和市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

因此,制定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有助于保护城市形象,提升市民居住环境质量。

首先,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明确了户外广告的设置范围和标准。

根据城市规划和市民需求,规划部门可以科学合理地划定广告发布区域和禁止区域。

对于敏感地区,如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可以限制或严禁设置广告。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广告的尺寸、颜色、字体等标准,以确保广告内容与周围环境和建筑物协调一致。

其次,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要求广告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资质。

这样可以防止一些不合格的广告公司发布低俗、虚假和误导性的广告,对市民和商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合格的广告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广告发布手续,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还对广告内容进行了规定。

广告内容应积极健康、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违法信息和色情低俗内容。

此外,广告不得干扰交通、影响市容市貌,不得诱导消费和误导公众。

广告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广告内容负有管理责任,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此外,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广告的惩处力度。

一旦发现违法广告,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或强制拆除,并对广告主要负责人和广告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对严重的违法广告行为,如虚假宣传、侵犯市民权益等,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广告主要负责人或广告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和管理户外广告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城市形象和市民居住环境质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广告公司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实现户外广告行业的有序发展,才能为城市的美观和市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福祉。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一、概述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壮大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为了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保障市民的居住环境,必须对户外广告进行规范管理。

下面将针对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户外广告设置范围1. 市政府将划分不同地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范围,特定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设置,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将被处罚。

2. 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如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设置户外广告的种类和数量也将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三、户外广告审批程序1.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包括广告内容、形式、数量、地点等相关资料。

2.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否则将要求修改或拒绝申请。

3. 持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按期缴纳广告费用,并定期接受整改检查。

四、户外广告内容规范1. 户外广告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违法、淫秽、暴力等内容。

2. 广告文字、图片必须清晰,无误导性,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被要求立即更改或撤下。

五、户外广告维护与更新1.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需对广告牌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内容清晰可见,不脱落、损坏。

2. 广告牌使用寿命到期后,需及时进行更新,否则将被视为违规,并被要求进行整改。

六、户外广告违规处理1. 对于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责令立即撤下广告牌,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对于违规内容严重的户外广告,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七、结语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管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维护市民生活环境至关重要。

各方应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努力,共同打造一个和谐宜居的城市。

希望本文所述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能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有所启发,做出积极的贡献。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概述为更好地管理城市户外景观,提高城市形象,并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共场所、永久性建筑物、道路、游览景点、文化广场、商场、超市、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

二、管理机构市政府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监督,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牵头,由市公共安全、文化和城管部门协作开展。

三、广告审批管理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前,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在公共场所设置。

2.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3.广告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共文明,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形象。

4.市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并对审核结果作出书面回复。

四、广告内容规定1.广告内容应健康向上、积极向善,不得宣扬违法、暴力、色情、恶意竞争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2.食品、医药、保健品、化妆品等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3.不能使用国家、军队、国际机构的标志、名称等。

五、广告设置位置规定1.广告位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视线和功能。

2.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景观区、旅游重要节点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3.不得在道路交通地点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

4.商业区设置广告位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低收益、劣质、闲置地段。

六、广告维护和管理1.广告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定期清洗、检修,防止变形、脱落、堆积及损坏。

2.广告设置者在使用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擅自拆除、改变广告位等。

3.广告使用期到期,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更换,不得任意延长使用期限。

4.市执法部门对于管辖的户外广告进行巡查、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七、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市执法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要求责令改正、整改、拆除、罚款等。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规定(3篇)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规划和管理,保障城市容貌和环境质量,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或者利用公共空间、街道、广场等设置的,以发布商业、公益、服务性信息为目的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第六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户外广告总体布局和分区规划;(二)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规格、数量、高度、面积等;(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和技术规范;(四)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消防通道等公共资源;(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风貌;(三)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使用;(四)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设置审批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

第九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户外广告设计图;(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参数;(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方案;(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设置人负责。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出现破损、褪色、污损等情况。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保障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服务等广告的户外广告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出现在室外公共场所的广告,包括海报、电子幕墙、固定灯箱、LED广告牌、封装式广告牌、翻转广告牌、候车亭广告和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广告。

第四条国家广告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授权管理第五条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性广告”管理规定,并收回相关广告审批机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户外广告管理细则,并设立管理机构及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并负责对户外广告的安装、维护、改造和拆除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海报营业部、公交营业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广告进行管理,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广告信息。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在经营场所外张贴、张贴违规广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章广告审批与安装第十条开业、促销类广告除了政府或政府认可的机构之外,必须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各类广告必须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符合审批标准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规定及安全规范,必须采用标准合格的广告材料和设备,防火防盗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广告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监测和技术评估,严厉打击违规安装行为,确保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各地政府应当进行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形象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在指定广告地点时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保护市容市貌。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路线、广告内容、广告数量、广告形式、广告材质等加以限定和规范。

第十六条广告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和程序,经过申请、审批、监督和验收后,方可进行安装。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造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者允许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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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改善市容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凤阳县府城镇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凤阳县府城镇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遵循安全、美观原则,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或者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通行。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提倡以一条街道为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以单体建筑物为单位,统一设计。

单体建筑物应将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等立面造型纳入建筑物整体设计。

户外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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