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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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涉税

企业破产清算涉税

企业破产清算涉税破产是指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或负债超过其资产价值时所面临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被迫进行破产清算,以清理债务、处置资产,并向债权人进行偿还。

然而,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企业往往还需面对税务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企业破产清算涉税的重要性,以及在这一过程中所涉及的关键税务问题。

首先,让我们详细讨论企业破产清算涉税的重要性。

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企业需要合法合规地清理债务,并向债权人进行偿还。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清晰地了解涉税规定,以避免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

如果企业未能正确处理税务问题,可能会导致更多法律纠纷,增加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压力和费用。

因此,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之前,需要详细了解与税务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一些关键的税务问题需要考虑。

首先是企业资产的处置。

企业需要评估其资产,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进行处置,以偿还债务。

然而,这种资产处置可能会涉及到相应的税务义务。

根据当地税法,资产处置可能会导致企业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因此,企业需要在进行资产处置前,详细了解适用的税务规定,以避免在后续的税务审计中出现问题。

其次是债务的清理。

在破产清算中,企业需要精确计算其债务,并向债权人进行偿还。

然而,企业在偿还债务时需要注意是否存在涉税义务。

一些债务可能会被税法视为收入,从而需要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企业需要确保在偿还债务时,准确计算和报告相关的涉税义务,以避免与税务机构发生纠纷。

此外,企业还需要了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可能适用的税务减免或优惠政策。

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会为破产企业提供税收减免,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负担。

企业有责任了解并申请适用的税收减免,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务负担并促进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在企业破产清算涉税方面,我们还可以引入一些实际案例,以进一步说明其中的核心问题。

例如,某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未准确计算和缴纳资产处置所涉及的税款。

税务机构对该企业进行了税务审计,并最终要求企业补缴了大量的未缴税款。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9个涉税法律问题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9个涉税法律问题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9个涉税法律问题企业破产中涉税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税收债权申报、破产清偿顺序与税收优先权的关系急待厘清。

长期以来,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一直影响着企业破产法的有效实施,只是鉴于早些年企业破产案件数量不多,企业破产法及其实施过程中的涉税问题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近年来,全国各地尤其是浙江、江苏、广东、四川等地的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勇于担当,通过单独发文、联合纪要、典型问答、司法裁判等各种形式,针对企业破产涉税问题的处理,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无疑为未来更高层面的顶层设计积累了宝贵素材。

笔者长期关注破产税务领域的研究与实践,现针对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处理的各地探索和最新发展综述如下。

1关于税收债权的申报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除了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之外,其他债权均须向管理人申报,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为避免税务机关接到债权申报通知后,怠于申报税收债权问题,温州、宿迁等地已经明确了税收债权应当申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税务局在2019年8月联合印发的会议纪要中对于应当申报的税收债权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就税款(含附加费)及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罚款进行申报。

南京规定相对较为全面,但仍未列举完毕,例如,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及已经划转给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也应由税务机关一并申报。

2关于非正常户的解除问题部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会有停止供应发票、纳税信用D级等后果。

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不解除非正常户,管理人在处置资产、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等相关操作方面都将举步维艰。

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流程,企业只有在补缴欠税、缴纳罚款、补充申报记录后方可解除非正常户。

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的个别清偿无效,所有债权都要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和顺序受偿。

尤其是作为劣后债权的罚款,更不允许在解除非正常户时先行清偿。

企业破产清算环节所得税处理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企业破产清算环节所得税处理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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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企 业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和 累 计 盈 余 公 积 中应 当 分 得 的 部 入 ,根 本 就 不 会 出现 税 收 负 担 问 题 , 即 划 分 的 持 有 收 益
原 有 的 实 收 资 本 ,得 到 清 算 所 得 。 而 新 法 突 出 了 两 点 变 化 : 一 是 强 调 了 资 产 的 可 变 现 性 与 交 易 价 格 ,相 对 于 旧 法 , 计 算 资 产 的 价 值 更 加
明 确 与 合 理 , 而 用 资 产 的 可 变 现 价 值 或 交 易 价 格 减 去 资 产 净 值 来 取 代 原 有 的 倒 推 计 算 , 也 更 加 符 合 企 业 清
分 ,应 当 确 认 为 股 息 所 得 ; 剩 余 资 产 减 除上 述 股 息 所 得 多 少 一 般 不 会 有 税 收 负 担 。 但是 ,它 会 影 响 到转 让 收益 ,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或 者 低 于 投 资 成 本 的 部 分 ,应 当确 认 为 尤 其 是 在 比较 转 让 收 入 与 投 资 成 本 的 关 系 后 ,则 纳 税 人 投 资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或 者 损 失 。 对 于 本 条 规 定 ,并 不 是 新 可 能 存 在 真 实 的 税 收 负 担 。例 如 甲企 业 取 得 所 投 资 乙 企
法 ) 第 五 十 五条 规 定 ,企 业 应 当 在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前 ,就 企 业 所 得 税 , 则 可 以 发 现 这 里 的 相 关 税 费 应 该 指 的 是 其 清 算 所 得 向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并 依 法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就 在 清 算 前 所 产 生 的 有 关 税 费 , 那 么 也 就 意 味 着 再 计 算

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提到,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而各种类型的企业清算中,企业破产清算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往往更加复杂。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我们先来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财税[2009]60号提到企业清算需要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包括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但是,这里,我们提出的问题是,企业破产清算需要在被清算的企业层面和投资者层面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吗?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这里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破产清算中的一个核心要件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我们知道,在企业资产的清偿顺序中,债权人是优先于企业投资者受偿的。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企业的全部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了,这就意味着企业的投资者已经无法得到任何清偿了。

因此,对于企业的投资者而言,其该项投资已经全部发生了损失。

此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这就是说,在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者无需等到破产企业进行完企业层面的所得税清算业务后再进行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

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非常简单。

企业投资者只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被投资方企业的破产公告,即可向税务机关进行该项投资资产损失的报批手续,确认资产损失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税收债权问题是指破产程序中涉及到国家税收机关的债权。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国家税收债权通常会优先受到清算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一定影响。

税收债权问题在破产清算中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国家税务机关是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之一,其债权地位受到法律保护。

国家税务机关的债权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各类税收债权。

破产程序中,国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有权参与债权确认、债权分配、债权支付等各项程序,并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确认和清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税收债权确认:国家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关税收债权材料,包括纳税申报表、纳税缴款凭证等,破产管理人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材料确认相应的税收债权,并将其列入破产清算债权名单。

2.税收债权分配:破产清算中,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税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清偿债权的过程中,税收债权优先受偿,其次才是一般债权。

这就意味着,破产企业清算资产时,首先要清偿税收债权,如果清偿完税收债权后还有剩余资产,则才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

3.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清偿主要是通过破产财产的变现来实现。

破产管理人通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变现破产财产,取得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税收债权应优先清偿。

如果破产财产的变现金额不足以清偿所有税收债权,那么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保护税收债权得到合理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问题的解决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务得到合理清偿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解决税收债权问题,需要破产管理人和国家税务机关之间的密切合作,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税收债权管理机制。

1.完善税收债权管理制度:针对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独特地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明确税收债权的确认、分配和清偿程序。

加强税收债权的信息共享和监督管理,确保税收债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企业破产清算的税务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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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的税务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确立和巩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或麻烦势必难免。

特别是在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难以继续的情况下,企业自身或者债权人等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申请破产,这也是它们命运发展的必然。

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由于它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以需要我们特别予以关注。

一、破产、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重组的关系(一)破产和破产清算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法院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从狭义上理解,破产一般是指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程序,但从广义上理解,破产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挽救债务人、避免其破产为主要目的的破产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

具体到破产清算问题,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对企业破产清算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此时,企业应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注销税务登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并依法进行税收清算。

(二)破产重整和重组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中的概念,税法中则只有破产重组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进行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股权、经营、资产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使企业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

而税法中对破产重组的规定体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该文件对企业重组的规定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为企业重组。

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税收问题

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税收问题

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税收问题【纳税与筹划】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60号)规定,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在各种类型的企业清算中,企业破产清算涉及的税收问题往往更加复杂。

因此,本文将企业清算中的破产清算单独列出来,探讨这一过程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一、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1.企业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中的一个核心要件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我们知道,在企业资产的清偿顺序中,债权人是优先于企业投资者受偿的。

既然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了,这就意味着企业投资者已经无法得到任何清偿了,因此对于企业投资者而言,其该项投资已经全部发生了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22]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的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这就是说,在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投资者无需等到破产企业进行完企业层面的所得税清算业务后再进行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只需要根据国税发[2022]88号文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被投资方的破产公告即可履行该项投资资产损失的报批手续,经税务机关确认,资产损失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对于个人投资者,该项投资无所得,也就不涉及任何所得税处理。

但这里我们需要关注一个现实的程序问题。

从上面公式可以看出,破产企业的清算所得只有在企业对所有的债务人都清偿完毕后才能计算出来。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一、税收债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界定二、税收债权的优先性三、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四、资产拍卖的税费转嫁五、破产受理前强制执行的税款和滞纳金配比六、破产撤销权能否对抗欠税的强制执行七、税务机关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八、基于破产的税收优惠九、破产企业税收违法犯罪的处罚与移送十、破产涉税其他特别规定在正式开始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有关税收法律关系目前的主流学说,叫做“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

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应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实体上说,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

但从程序上来说,不管是征收还是处罚,为了保证实体法得以贯彻执行,征税主体都享有绝对的优越地位。

基于这种程序与实体、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和特征,税法一方面保留着行政法的权力性质,同时引入了不少民事法的概念,如代位权、撤销权。

理解了这种税收法律关系,对于下面所讨论的问题,比如税收债权的范围、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税收债权能否放弃等等,很有帮助.一、税收债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界定(一)行使主体前面提到,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是债权人。

但是,国家是个抽象的存在,必须有具体的执行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

根据目前的机构设置和权限分配来看,能够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债权的机关,包括国税、地税和海关.相应的,在破产程序中,这三家机关也可以作为债权人身份参与其中。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欠税的纳税义务人破产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由海关予以清缴.所以,作为破产管理人,别忘了通知海关。

这里有个问题:税务局的稽查局能否作为债权人呢?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破产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在这里,“主管税务机关”是一个征管环节的概念,不太合适扩大解释为包括稽查局在内。

不过,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中表述为:“欠税人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这里的“税务机关”,并没有强调“主管".结合《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从体系解释来看,应该既包括税务局,也包括稽查局。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解决路径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解决路径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解决路径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以清算为目的解散并停止经营活动的一种方式。

在破产清算中,企业将其所有资产变卖,并按优先级清偿其债务,最终以清偿完毕债务的方式关闭企业。

破产清算是一种复杂的程序,其中存在的财务问题对企业各方面运营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本文将重点介绍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解决路径。

1. 资产评估和处置问题:在破产清算中,企业债务须按优先顺序清偿,因此资产的评估和处置非常重要。

如果资产估价不当或处置不当,将给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重大损失。

2. 债务清算问题:债务清算也是破产清算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清偿债务时,需要遵循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

如果清偿顺序不当,将会影响财务安排,导致财务损失。

3. 税收问题: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可能会产生大量税收问题,如税收纳入破产清算债务中的范畴、与税务机关的合作、税务结算等。

如果税收问题解决不当,将会影响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

4. 财务报告和审计问题:在破产清算中,需要生成一系列财务报告,以便监督清算程序的进行。

此外,审计也是破产清算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

如果财务报告不清晰或审计不严谨,将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造成伤害。

二、解决路径1. 积极应对资产评估和处置问题: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应确保资产估价准确,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同时,应确保对资产处置的过程和结果透明,避免不当操作。

2. 遵循债务清偿优先顺序:企业在破产清算中需按照法定债务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保障各方权益,如有多笔借款,需列明优先顺序并依据优先顺序清偿。

3. 与税务机构通力合作:企业在破产清算中需积极与税务机构合作,缴纳实质税负,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影响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

4. 加强财务报告和审计:企业在破产清算中需通过及时、准确、清晰的财务报告来监管清算程序的进行。

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审计机制,确保程序的严谨和透明。

三、结论破产清算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程序,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以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破产企业相关涉税的清偿

破产企业相关涉税的清偿

破产企业相关涉税的清偿来源:税屋综合作者:税屋综合人气:3958 时间:2021-09-22摘要: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欠税而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破产企业相关涉税的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欠税而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具体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费的清偿要区分具体情况:一、破产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新生税收的清偿。

破产企业处置资产过程中实现的税收属于破产费用范畴;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新生税收,比如破产企业在破产期间房屋出租实现的税收,属于共益债范畴。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破产清算期间的新生税收随时清偿,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

二、破产企业破产前欠税的清偿。

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日之前的欠税是属于破产清算的第二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虽然税务机关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是“税”,但其征收管理参照《税收征管法》。

因此,破产前的欠税是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至于“破产人所欠税款”,它是仅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人实际已产生的欠税款,还是也包括破产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以及因税务机关纳税调整后产生的欠缴税款?现行法律并未对破产人所欠税款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就会存在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税务机关在申报债权时也往往有不同的处理,有的只以企业实际申报但未缴纳的税款进行申报,有的又加上了企业应申报而未申报的部分,有的甚至还将税务稽核后的数据进行申报。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增值税问题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增值税问题

征管广角16如何处理好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增值税问题?笔者根据工作实践,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一、企业破产清算、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形的需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清算《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一旦即将破产,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开展清税、清票工作,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

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资格。

二、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增值税相关问题1.发票及金税设备的处理。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通常会有一部分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需处理,因此,应先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以便处置这些资产需要开具发票和进行后续税款的申报缴纳。

在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前,应将其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防伪税控IC 卡、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企业金税卡、IC卡移缴清单》《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等向税务机关缴销。

《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一切事务由管理人接管,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要求,在税务部门监管下,发票由破产管理人代为开具。

2.资产处置的计价处理。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由破产清算组负责管理,清算组只有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才可终结破产程序。

而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处置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开拍卖转让,用转让所得按法定程序清偿债权;二是经评估后,直接裁决给相关的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

企业破产清算涉及的税收有哪些

企业破产清算涉及的税收有哪些

企业破产清算涉及的税收有哪些企业的发展有好有坏,这是⼈们不能保障的。

企业经营的好就会使企业发展壮⼤,但是如果出现经营不善或者其他问题时就会⾯临企业破产或者负债,这时候就是企业⾯临危机的时候,企业破产的后果很多。

那么企业破产清算涉及的税收有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企业破产清算涉及的税收有哪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结束⾃⾝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下列企业应进⾏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清算的企业;(⼆)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个独⽴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职⼯的⼯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之前,如果有应付账款未付并且属于确实付不出去的,应确认为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破产清算组企业进⼊破产程序后,由⼈民法院⾃宣告之⽇起15⽇内成⽴清算组,清算组由⼈民法院与同级⼈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员组成。

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开⽴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内部分⼯:接管破产企业。

包括对破产企业⼈、财物各⽅⾯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件及合同等。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和财产持有⼈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近几年,企业破产的数量有所增加,针对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一些税收问题,笔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一、税收债权申报问题税务机关收到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通知后,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税收债权。

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附加费)及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

申报金额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一)申报企业所欠税款。

企业破产清算时,该部分税收债权清偿顺序位于职工债权之后,普通债权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所指的“企业所欠税款”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税务总局令第9号)所指的“欠税”并不一致,比“欠税”的口径大。

除“欠税”外,还包括其他未缴纳税款的情形。

(二)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的规定,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三)申报企业未缴罚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

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原先为“试行”)施行后,对行政罚款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也没有明确规定。

直到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8项内容中,才做出了明确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清偿顺序位于普通债权之后,称之为“劣后债权”。

二、破产程序内税收的清偿顺序破产程序内产生的税收是指从破产申请受理至破产终结这个过程中,因继续使用、管理资产,或者继续营业,或者变卖资产等行为产生的税收,以下简称程序内税收。

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案例解析

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案例解析

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案例解析1.企业破产时如何处理涉税问题?答:企业破产时,涉税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

首先,需要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清理,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其次,需要根据破产程序的进行,经过税务机关认定的破产资产清算,再对应的进行纳税处理。

同时,涉及个人股东或有关方的资产清偿与税务问题也需要妥善处理。

案例解析:公司由于长期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最终宣告破产。

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资产清算和涉税调查。

经查,该公司存在逃避纳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追缴了欠税款,并对其涉嫌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同时,对涉案人员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该案件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作用。

2.企业破产对个人所得税有何影响?答:企业破产对个人所得税会产生一定影响。

首先,如果企业破产后个人卷入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则个人可能面临无法获得公司收入或赎回股权等情况,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可能会有所影响。

其次,如果企业负债较大,个人有可能需要将个人资产用于偿还企业债务,这也会对个人所得税产生影响。

此外,如果企业破产后个人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转行就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应变化。

案例解析:企业破产后,其股东通过破产程序清算企业债务,并用个人名义承担了一部分债务。

由于其个人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该股东只能分期偿还。

根据税法规定,该股东可以将偿还的债务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由于该股东并没有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转行就业,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也没有其他特殊情况。

3.企业破产是否会影响其他企业的税收情况?案例解析:公司与破产企业有长期的供货合作关系。

由于破产企业经营不善,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该公司无法及时结账和缴税。

并且,该公司对破产企业的坏账予以了核销。

在纳税时,该公司需要提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相关的增值税款,但也获得了相应的增值税退税。

企业破产清算的税务问题.doc

企业破产清算的税务问题.doc

企业破产清算的税务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确立和巩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或麻烦势必难免。

特别是在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难以继续的情况下,企业自身或者债权人等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申请破产,这也是它们命运发展的必然。

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由于它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以需要我们特别予以关注。

一、破产、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重组的关系(一)破产和破产清算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法院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从狭义上理解,破产一般是指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程序,但从广义上理解,破产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挽救债务人、避免其破产为主要目的的破产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

具体到破产清算问题,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对企业破产清算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此时,企业应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注销税务登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并依法进行税收清算。

(二)破产重整和重组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中的概念,税法中则只有破产重组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进行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股权、经营、资产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使企业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

而税法中对破产重组的规定体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该文件对企业重组的规定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为企业重组。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税收债权在破产中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政府债权的维护、重组和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往往受到特殊的保护和法律规定,以确保政府能够获得其应有的税收收入。

本文将探讨税收债权在破产中的问题,并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

税收债权是指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征收的各种税款和罚款的债权。

这些债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和优先性。

在破产程序中,政府作为债权人之一,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税收债权在破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政府的税收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清偿。

具体而言,税务机关可以在清算财产中优先取得清偿,并可以优先获取其债权的实质内容。

为了维护税收债权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特殊的程序和权力,使得税务机关能够有效地行使其职能。

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查封财产、冻结银行账户、提起诉讼等手段,以保护税款的收取和执行。

除了优先受偿权外,税务机关还有权利参与破产重组。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当企业在破产前进行破产重组时,税务机关有权参与并提出意见。

这是因为破产重组过程中,税务债权的清理和清偿对于企业的重组和生存具有重要影响。

税收债权在破产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税收债权通常是与企业的运营和收入紧密相关的,因此往往需要进行复杂的计算和核实。

这增加了税务机关的调查和核实的工作量。

破产过程中,企业的财产可能无法足够偿还所有债权,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有限的财产中进行分配和清偿。

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债权可能无法全部得到清偿,这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税务机关的职能带来了挑战。

税收债权在破产中还面临着债务优先权和债权顺序的冲突。

在破产程序中,不同债权人的债权优先权被法律规定了一定的顺序。

税务机关需要与其他债权人进行协商和权益保护,以确保税收债权得到合法和公正的清偿。

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企业税收

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企业税收

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企业税收【纳税与筹划】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在各种类型的企业清算中,企业破产清算涉及的税收问题往往更加复杂。

因此,本文将企业清算中的破产清算单独列出来,探讨这一过程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一、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中的一个核心要件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我们知道,在企业资产的清偿顺序中,债权人是优先于企业投资者受偿的。

既然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了,这就意味着企业投资者已经无法得到任何清偿了,因此对于企业投资者而言,其该项投资已经全部发生了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的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这就是说,在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投资者无需等到破产企业进行完企业层面的所得税清算业务后再进行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只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被投资方的破产公告即可履行该项投资资产损失的报批手续,经税务机关确认,资产损失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对于个人投资者,该项投资无所得,也就不涉及任何所得税处理。

2.企业层面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税[2009]60号文的规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在企业破产清算环节,清算所得主要是来源于清算环节资产变价中的增值收益和债务的清偿损益。

浅析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浅析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浅析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规定清理债务。

在资产处置后,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60号)规定,管理人需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清算处理申报,但破产企业的清算所得只有在企业对所有的债务清偿完毕后才能计算出来,这将面临着一个清偿程序先后的问题,实务中存在很大争议,本文结合经办的案件,梳理相关规定,提出解决路径,希望形成共识,使破产企业最终有序退出市场。

企业破产中税务问题很多,但对于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清算企业需缴纳清算所得税。

很多管理人存在很大疑惑,债务人都已经无法偿还债务,怎么可能还会产生清算所得税,因此,我们首先有必要对《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60号)的认识。

一、清算企业所得税的产生(一)清算期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应将破产裁定受理日作为清算期的开始日,法院宣告破产终结日作为清算期的结束日。

(二)清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三)产生清算所得税的深层次主要原因1、很多破产企业,是因为对外担保引起的,而这部份担保支出在税前扣除有严格的扣除标准。

需满足以下条件:(1)该担保行为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如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2)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按照规定扣除。

(3)扣除范围:在交易对等的范围之内可以扣除。

如甲乙两家公司相互提供担保,在互保金额范围之内可以扣除,因为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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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作者:赵国庆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提到,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而各种类型的企业清算中,企业破产清算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往往更加复杂。

因此,这里我们将企业清算中的破产清算单独列出来,来探讨我们在进行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一、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我们先来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财税〔2009〕60号提到企业清算需要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包括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但是,这里,我们提出的问题是,企业破产清算需要在被清算的企业层面和投资者层面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吗?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这里,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破产清算中的一个核心要件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我们知道,在企业资产的清偿顺序中,债权人是优先于企业投资者受偿的。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企业的全部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了,这就意味着企业的投资者已经无法得到任何清偿了。

因此,对于企业的投资者而言,其该项投资已经全部发生了损失。

此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这就是说,在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者无需等到破产企业进行完企业层面的所得税清算业务后再进行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

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非常简单。

企业投资者只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向税务集团提供被投资产的破产公告即可向税务机关进行该项投资资产损失的报批手续,确认资产损失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对于个人投资者,该项投资无所得,也就不涉及任何所得税处理。

下面,我们来关注企业破产清算中企业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财税〔2009〕60号的规定: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为: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从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破产清算环节,清算所得主要是来源于清算环节资产变价中的增值收益和债务的清偿损益。

由于破产清算中,企业的资产不足与清偿全部负债,因此,最终大部分的债务都是按比例部分清偿的。

因此,在破产清算中,债务清偿损益是清算所得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来源。

所以,如果严格套60号文的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几乎在所得的企业破产清算中,在企业层面我们都可以计算出清算所得,即破产清算的企业需要早清算环节就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这里我们需要关注一个现实的程序问题。

从上面公式我们可以看出,破产企业的清算所得只有在企业对所有的债务人都清偿完毕后才能计算出来,即破产清算所得所产生的这项所得税债权只有在破产企业所有债务清偿事项处理完毕后才能最终确定下来。

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在新的《企业破产法》中,只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无须进行债权申报。

因此,税收债权和其他一般债权一样,也只有进行申报才能得到清偿。

同时,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符合申报条件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但是,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破产企业的资产还未变卖,清算费用和相关税费还基本未发生。

同时,由于仅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破产企业相关债务最终的清偿比例还未确定,因此,债务清偿损益也无法确定。

这就意味着,在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申报环节,破产企业的清算所得还无法准确确定。

既然清算所得无法准确确定,则破产清算所得的所得税债权就属于一项未确定的债权,而非未到期债权。

更准确的讲,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清算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债权还属于纳税义务未发生的债权,根本无法在法院确定的破产债权申报环节进行申报。

既然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无法进行申报,这项债权在破产清算中就无法得清偿。

再退一步讲,虽然该债权未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进行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但是,破产企业清算所得只有在所有债务人都清偿完毕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

即使此时税务机关就计算出来的破产清算所得的所得税债权向法院申报,此时破产企业已无任何财产进行清偿,这样的申报也就无任何实际意义了。

虽然财税〔2009〕60号提到根据《企业破产法》清算的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处理,但通过我们上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出,在企业所有需要进行清算处理的业务中破产清算的情况比较特殊。

在该情形下,破产企业实际上无需进行企业层面的企业所得税清算。

而投资者层面,破产企业的企业投资者只需要直接根据破产公告进行投资资产的损失报批就可以了。

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我们需要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企业破产中其他环节的涉及的税收问题了。

二、破产企业欠税债权申报和清偿首先,税收债权的申报。

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在新《企业破产法》下,破产企业欠税而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也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法院进行申报。

其次,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因此,国家税款在企业破产中是作为第二清偿顺序优先受偿的。

第三,滞纳金和罚款的申报和清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因此,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只应计算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案件受理后则不宜再计算税收滞纳金。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企业欠税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一并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且滞纳金和税款一样享受税收优先权。

而税务机关对于破产企业作出的罚款在我国破产法中是作为除斥债权,而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的。

第四:破产对税收保全措施的限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因此,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税务机关对于尚未解除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税收债权而言优先性将丧失。

三、破产企业财产变卖环节的税收债权的申报与清偿在破产清算环节,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变卖破产企业的财产来清偿破产企业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但在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变卖环节会涉及一系列的税收问题。

比如,涉及存货、不动产在变卖环节会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产有增值的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而破产费用是不需要进行债权申报的,且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因此,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属于第一位的。

所以,在企业破产环节,管理人变卖破产企业财产所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破产费用,应优先受偿。

破产财产的变价收入扣除上述作为破产费用的税金后的余额才能用于其他破产债权的清偿。

但是这里要注意,即使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变卖环节有增值收益,对应这些资产增值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是不能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受偿的。

因为,破产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债权不是按单项资产增值收益分别计算的,其最终应作为清算所得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债权而一并计算。

四、破产企业共益债务的申报和清偿问题在企业申报破产后,企业可能还有尚未履行完的产品销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经济合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假设,管理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破产企业有利,而选择继续履行的,则继续履行合同则会产生相应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比如房屋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就会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因此,共益债务在破产清偿中是排在破产费用之后的。

此时,管理人选择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税收债务包括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都属于共益债务,既不需要申报,也可以享受在破产费用之后优先受偿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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