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改后司考10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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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的十大亮点

新《保险法》的十大亮点

二、限期理赔不再难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 定,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补充提供。 新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应当及时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 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 应当通知投 应当通知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应当及时 作出核定。 作出核定。

保险网络 ()
旧法规定,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 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以及其 他的受益人来说不公平。新法规定,在此 种情况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 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责任,被保险 人、其他受益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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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这一法条具有一定的逆选择风 险,但是推断人性本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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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看清保险条款再投保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 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 保险人向投 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 条款, 条款,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 新 旧 的条款,保险在订立合同时应 保险在订立合同时应 当在投保单、 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 人注意的提示, 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 保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 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 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Biblioteka 三、拒赔有时效,还要有理由

新版《保险法》呈现三大亮点

新版《保险法》呈现三大亮点

中国财经报/2009年/10月/13日/第008版金融新版《保险法》呈现三大亮点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扩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加强保险行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周金荣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与原《保险法》相比,最突出的变化:一是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二是扩大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三是注重规范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和加强保险行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亮点一: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方面,修订后的《保险法》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这也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了适当限制,即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规范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方面,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对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个别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可能有一些违反保险基本目的的条款,如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修订后的《保险法》借鉴合同法的规定,明确规定此类条款无效。

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免责权进行了限制,即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浅析新《保险法》的修订

浅析新《保险法》的修订

浅析新《保险法》的修订作者:葛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确保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险法通过了第二次修正。

新修订的保险法新增了不可抗辩规则等内容,不仅填补了原保险法的空白,而且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对加快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将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保险法理赔保障不可抗辩规则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54-01备受人们关注的保险法修订,终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1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与旧版保险法相比,笔者认为新版保险法主要为以下四个方面:一、规范理赔,确保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修正后的保险法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针对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广大被保险人的投保及理赔权益将得到更多保障。

对此,保险专家人士也表示,新法修订之后,保险理财将更有利于消费者。

针对人们最关心的“理赔难”问题,新法做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理赔程序和时限,即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够完整的,应当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从而可以避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

自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与此同时,为了确保被保险人及时得到理赔保障,新法明确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时的处理方法,即如果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别对于有些重大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通过媒体等途径可以迅速得知事故的发生,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

新保险法四大亮点

新保险法四大亮点

新保险法四大亮点2009-3-25 作者:作者:宫邦友浏览95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业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

相较2002年第一次修改而言,这次修订在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部分都做了较大变动,适时的删减或增加了诸多条款,亮点颇多。

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贴近现实,反映司法需求。

从内容上看,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实践中的突出问题:1.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予以明确,从根本上解决了因缴费问题引起的纷争。

2.突出了保险合同的非要式属性。

3.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了更加灵活的规定。

4.细化了保险人说明义务和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原则和方式。

5.明确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6.合理运用合同解释原则,限制了不利解释原则的扩大适用。

7.明确保险标的转让情况下,受让人与转让人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成立。

8.责任保险增加条款,在被保险人或第三者请求条件下,赋予第三者向保险人直接索赔保险金的权利。

其次是突出公平原则,尽显商法特性。

新法开宗明义,在第一章第二条就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因此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表现出自己较强的商法特性:1.在适用的原则方面,与民事合同适用的等价有偿原则相比,保险合同实行“等价非有偿原则”。

2.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3.保险业以公平原则为主,而不能按照民事合同关系中平等、对等原则来经营保险。

4.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投保风险与承保风险的不确定性是保险行业的又一特性。

5.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方面,法律对保险合同有着特殊的规定。

第三是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

鉴于保险法的特殊性,新法不仅坚持了这一基本原则,而且专门在保险合同一章新补充增加了一项原则即“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义务”。

新保险法亮点

新保险法亮点

新保险法亮点新《保险法》“3大亮点〞保护投保人2022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就将实施。

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的诸多改变都将更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那么新《保险法》究竟有哪些亮点值得市民关注呢?本期,记者邀请了四川保监局法规处相关人士及多位保险公司专业人士就此进行解读。

□不可抗辩条款: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不得与投保人解除合同。

□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条款上作标示,并不能代表“明确说明〞,还需对“免责条款〞内容另行向投保人说明。

□理赔保险人理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30日,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要履行赔偿义务。

亮点一新增不可抗辩条款核心内容: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作为抗辩理由拒赔案例分析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根本案情:2022年1月,何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身故保险金为5万元。

填写投保单时,何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说明自己有既往疾病。

2022年8月何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2022年12月,何先生经医治无效死亡。

2022 年1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何先生在2003年曾因肾病做过检查。

于是,以何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何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5万元。

《保险法》修订前的判决按照法律条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查明,何先生与该人寿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在本次投保过程中,何先生未向该人寿保险公司告知其曾患有肾病的病史。

基于以上原因,法院于2022 年2月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不用给付原告保险金。

新《保险法》实施后可能的判决在修订前《保险法》的条件下,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那么,如果此事发生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后,那么又是怎样的结果呢?长城保险的专家认为,按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012司法考试《保险法》修改后司考10大亮点

2012司法考试《保险法》修改后司考10大亮点
三、 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
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现行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而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法修改后司考10大亮点
导语:《保险法》修改后司考10大亮点。《保险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有的比例不高,但是分值也不容易获得,因为大多数考生为在校生,对于保险一块不是很了解,而伴随着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保险法颁布至今,经历了两次修改。2002 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这是保险法的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 和2002年版保险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新增了29条。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版保险法出现了哪些具体变化和调整,其突出亮点是什么?

《保险法》修改五大重点

《保险法》修改五大重点

重点内容三:监管者职责强化
• • 作出专章规定(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共有24条 , 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 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 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 险费率。
重点内容五:强化投保人合法权益
•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新《保险法》修改五大重点
邵甲凯
前言
• 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已正式生 效实施,与旧法相比,新法有“重大变脸”: 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 护,以及对保险公司的要求更为严格。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 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重点内容五:强化投保人合法权益
•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 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 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 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 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八大变化显优势

《保险法》八大变化显优势

新《保险法》PK旧《保险法》,专家称,新法解决了保险界存在已久的理赔难、界定难等问题,顺利胜出。

文|《小康·财智》记者胡柯经过长达10年的修订,新《保险法》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法的实施吊足了投保人的胃口,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疑问。

旧法时代,投保人和保险人总是在不停的争论中,理赔难、取证难,总之想让保险公司掏钱就是难。

但是法律上对此又找不到合适的规定,于是,保险买的总是让投保人觉得不踏实。

如今新法面世,对投保人来说,是幌子还是救星?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在接受《小康·财智》记者的采访时说:“《保险法》在修订过程中对旧法的很多条款进行了细化,新法更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据记者了解,新法实施之际,各大保险公司停售保险产品合计超过100种,停售产品主要集中在重疾险、分红险和万能险这三类产品上。

如此看来,新法确有与众不同之处。

保监会一位负责人说,此番《保险法》修订,解决了业内纠缠已久的理赔难、期限长、界定难等问题,尤其是八大变化,更是充分地平衡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保险日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变化一:带病投保可获赔案例:2009年10月5日在保险业务员的推销下,李明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额8万元。

李明患帕金森症,但是在保险单的健康栏上,他填写了健康,没有如实填写患有帕金森疾患。

2012年,李明帕金森发病,病逝。

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解析:依照旧法,李明的情况,保险公司可直接拒赔。

但是依照新法,李明按时交纳保费超过两年,中途未出现任何协议的违约情形,符合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李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除非保险公司可以证明李明是意图不轨,有诈骗倾向才可提出拒赔。

如果30日内,对此事件保险公司未作出反映,那么拒赔自行解除,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

新《保险法》亮点解读

新《保险法》亮点解读

新《保险法保险法》》亮点解读 ————————与人身保险合同有关的与人身保险合同有关的与人身保险合同有关的保护投保人保护投保人保护投保人、、被保 险人险人、、受益人受益人合法权合法权合法权益的益的益的保险法保险法保险法亮点亮点亮点解读解读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之原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这次新保险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下面就与人身保险合同有关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险法亮点进行解读。

一、完善保险利益完善保险利益的的规定保险关系必须有保险利益的存在。

新保险法第十二条将保险利益定义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通俗的表述,就是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前提。

原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不符合保险原理,有明显的立法缺陷,导致保险合同时常因不具有保险利益被认定为无效。

保险利益可避免使保险行为变成赌博,还可以防止道德风险。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金给付期限届满时是否仍有保险利益的存在无关紧要。

例如,夫妻一方为配偶投保,合同有效成立后双方离婚,彼此之间失去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不会因此失效,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新增加规定,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二、增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可以起到激励的作用。

原保险法中未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所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时必须经过劳动者同意,保险合同才有效。

有的用人单位由于没有征得劳动者的同意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经常发生,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用人单位的投保意愿,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闪亮登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闪亮登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闪亮登场王志辉2009年10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

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新《保险法》是近年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实践成果的结晶,是我国保险业防范风险、加强监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制度升华。

新《保险法》共八章,187条,多处修改,修改幅度很大,现在王律师就与大家利益最密切相关的变动举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林先生的女儿在2007年3月曾因肺病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回家静养。

2008年1月他为7岁女儿投保儿童健康险,2008年8月病情加重重新入院治疗,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得知投保之前已患肺病,以林先生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并解除保险合同。

于是林先生向律师进行咨询。

问一: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和解除合同?问二:新旧《保险法》中对上述情形中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如何规定?律师分析:以上情形发生在旧《保险法》实施期内,适用旧《保险法》,林先生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赔、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新《保险法》实施后,林先生如果在投保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向林先生询问其女儿健康状况,林先生就没有义务进行告知,一旦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则应当履行赔付责任。

案例二:李女士的儿子在刚出生不久被检查出脑部患有先天性疾病且无法治愈。

在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李女士想在2009年11月为其儿子投保儿童健康险,但同时担心保险公司会拒赔而故意隐瞒了先天性疾病的事实,合同订立5个月后又担心保险公司发现拒赔,于是委托律师发函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在接到函后2个月回复李女士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问一:保险公司解除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问二:如果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前要求李女士的儿子做体检,10月份检查出疾病隐患,保险公司在知情的情形下仍继续承保,然后在行使解除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律师分析:新《保险法》规定,李女士这种情形,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新保险法亮点多多买保险更保险

新保险法亮点多多买保险更保险

甘肃法制报/2009年/10月/9日/第A03版法治综合新保险法亮点多多买保险更保险——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析本报记者赵利芳“今后买保险更保险了!”兰州市民王先生对新的保险法充满了期待。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0月1日已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保险法实施14年以来的第二次重大修订。

此次修订后的新保险法对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普通老百姓的利益加强了保护力度,同时更加关注公共利益,它将对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律师:民生角度解析新法亮点“新保险法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真的好处多多……”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王蓝云律师对新修订的保险法进行了解读。

一、免责条款明明白白买保险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力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险、被保险人说明”。

王蓝云律师说,旧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此项义务规定,导致一些免责条款太专业,而且不明显,很多投保人稀里糊涂买了保险,发生事故理赔时才知道对自己不利的条款早已被自己默认,往往引发争议和矛盾,该新增内容更加体现法理上的公平,让老百姓明明白白买保险。

二、期限法定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复杂情形,保险公司的核定理赔时间最长为30天,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对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后的10日内赔付,拒绝理赔决定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时间限制为3日,并应当以通知书形式说明理由。

王律师说,保险公司审核的法定期限是新增内容,这避免了保险公司借故拖延核定时间,有效解决了投保人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提高了理赔效率。

三、保险公司单方解约权受限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亮点解读.docx

新保险法亮点解读.docx

新保险法亮点解读亮点一:拒赔不再容易案例:刘某,2003年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病退手续。

2005年,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展业,刘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5万元。

起保日期为2005年5月14口,刘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

此后,刘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

2008年,刘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刘某买保险前患有严重肺气肿,这显然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

保险公司表示,刘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虽然投保已经超过两年,但不能予以理赔。

新规: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解析:近年来,国内部分保险公司形成了一种“潜规则”:保险人收取保费时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出险时则竭尽全力严格审查,非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存在漏洞不可。

有的保险人甚至明知投保人做的是不实告知,也不制止。

这样一来,如果不出险,就坐收保险费;如果出险,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

这种事情多了,很多人得出保险公司“都是骗子”的结论。

这一状况有着深刻的法律根源。

原来,我国现行保险法和各保险公司目前使用的保险条款中,都未对保险人的这一做法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留下了不利于投保人的法律漏洞。

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当属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当然,如果投保人一开始就是为了诈骗保险金或恶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赔。

新《社会保险法》八大亮点

新《社会保险法》八大亮点
发现 “ 咬”车 的马 路井 是位 于边 石 以上的 人行 道上 . 人 行 道上 的 马路井 包 括交 通信 号 井 、通
便 表示 这 种情 况 应该 由市 政公 用 局 出 险 .并 告诉 他 信 井 、热 力 阀门井 和小 区 物业 井等 好 多 拨 打 13 9报 险 电话 ,然 后 就 离 开 了 。李先 生又 立 种 。每 一 种都 对 应 着 不 同 的 权 属 单 位 21 即拨 打 13 9.市 政 公 用 局 的 出险 员 到 场 查 看 后 . 另外 .各 开发 区内道路 边石 以下机 动 车 21 告 知 市政 公 用局 只 负责 边 石 以下 马 路上 的下 水井 肇 道 上 的马 路井 肇事 理 赔则 由开 发 区管 委 事 理赔 问题 .而这个 马路 井 的权 属 归某 部 队 医 院家 会 下 属 的市政 部 门负 责 由于 市政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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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的 .其 遗 属 只 能 选 择 领 取 其 中
的一项 。
避 免 了 不 同 地 方 “ 唱 各 的 各
调 .各吹 各 的号”
二 、明确 了社会 保 险的 范围 将 我 国境 内所 有 用人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纳 入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覆 盖
不久前 的一 天 1 左右 .李 先生 驾 车去 接孩 子 赔 服务 .可 是 现在 却让 我这 个投 保 人 到 7点 回家 。当 时 他 的 车停 在 人 行 道 上 ,可 是 刚 一 启 车 , 处 抓瞎 地联 系 、协 调有 关部 门 。 ” 就 感觉 左 前轮 “ 咕咚 ”一 下 陷进 了一 个 大 坑 里 。他
六 、 未就 业 配偶 也 能 享 有 生 育保险 待遇 用 人 单 位 已经 缴 纳 生 育 保 险

新保险法亮点

新保险法亮点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此次保险法的全面修订,修改之处达123处之多。

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具体有哪些大的变化呢,有哪些重大条款对投保人有利?本报特邀新疆保险学会理事、新疆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杨新顺为我们解读新法六大亮点。

新疆保险学会理事、新疆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杨新顺亮点一:引入国际惯例保费不会白交案例:三年保费白交了2000年3月,张军给母亲徐女士花7万元投了10份险种。

2002年11月底,徐女士因晚期胆管癌病逝。

随后,张军希望保险公司尽快报销母亲住院期间2万元医疗费用。

经核查,保险公司发现徐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曾患有肺结核病情况,遂做出解除保险合同与退还保险费的拒赔决定。

“保费已交纳了三年,且肺结核病与患胆管癌之间并无联系。

”张军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滥用未如实告知条款,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解读新法规定,只有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项解除权,新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做了明确限制,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同时,新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也就说,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该原则有效保护了寿险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体现了商业保险真正意义。

同时,也填补了我国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亮点二:报赔60天后可先行赔付案例:治疗未结束不给理赔陈女士的丈夫在2007年9月因交通事故变成一级伤残后,需要大笔的治疗费,否则将面临停药的状况。

为此她多次往返保险公司希望对方能按照意外险进行赔付,但是每次却因治疗未结束不能确定理赔金额为由,挡在了门外。

保险法修改六大亮点

保险法修改六大亮点

保险法修改六大亮点“保险”一词是伴随风险而产生的一个法律概念,而风险是一种事物发生的不确定性(如:地震、洪水、干旱、岩崩、战争、车祸、疾病等等)。

它的存在不仅给国家建设、社会的稳定构成严重影响,更给我们各类企事业组织的经营发展和千千万万的家庭、个人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地威胁和挑战。

无论是来自自然界的风险还是人类社会自身的风险,可以说,风险是无处不在的。

时时刻刻都在影响和威胁着我们。

对此,我们有什么对策来进行防范和控制呢,尤其是对我们个人来说?这就涉及到一个风险管理的问题:即自留与分散。

自留是当风险降临后自己承担由风险所带来的一切后果。

我国的保险事业真正得到重视和发展的时间不长,加上我国人口多、经济发展水平低、文化差异较大、国民的保险意识普遍不强。

所以在之前大家一般都选择这种方式留存管理。

然而,在各类风险交织恶化的当今社会,采用这种方式有很大的弊端。

有时一场风险如车祸,疾病等的来临由于经济承受能力问题会导致生活突然巨变,甚至家破人亡。

这在现实生活中是屡屡可见的。

因为众多大的风险光靠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去承担起的。

那么,现在社会经济状况向好,风险防范意识提供了。

可有的人仍然对此持保守、片面理解或排斥态度,为何?一般都是因为某种原因导致的个人理解或思想认识问题。

因这种原因没能有效避免那些本该避免的风险损失是不应该的,这也是本讲座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希望能达到的目的。

分散是利用风险原理将众多人的风险加以集中设立风险基金,当有人出险时,用风险基金填补其损失,让众人一起去分担其风险。

即汇集大家的力量,众人保一人。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保险。

现在世界各国对保险都非常重视,它是国家一种重要的经济管理手段。

我国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形式对这种重要的经济管理活动加以规范调整。

并明确其目的是: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的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那么,什么是保险呢?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费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新保险法的10大亮点

新保险法的10大亮点

新《保险法》的十大亮点2009.06.22 B05版:律师说法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马丹刘跃坤今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保险法》相比原法共有132处改动,改动率达84%,在历次法律修改中,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在这次《保险法》修改中,对原条款直接修改的有76条,增加新条款46条,删除原条款10条。

新《保险法》共八章187条,与原法八章158条相比,不仅在条款的数量上有所增加,而且在条款排列顺序上也作了很大调整。

综合来看,我们认为新《保险法》有以下10个亮点。

1、在保险利益原则方面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做了区分对于人身保险,新《保险法》还是要求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必须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对于财产保险,并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只是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无权向保险人索赔。

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很多的争议问题。

比如销售汽车的4S店为了促销,常常推出赠送车险的优惠活动。

具体做法是4S店以自己作为投保人,购车客户作为被保险人,对于这样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以前也是存在争议的。

依据新《保险法》,这些争议就不存在了。

2、加强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新《保险法》在原法的基础上,要求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后附格式条款,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不仅要提示而且要作出明确说明。

应当说这是一条比较重要的规定,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业务员几乎很少主动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

对于客户来说,或者是没有查看条款的意识,或者因为这些业务员是熟人介绍,甚至本身就很熟悉(靠关系开拓业务是中国目前保险业务拓展的最主要方式),往往碍于情面不好意思索要合同条款。

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很难对合同内容有清楚了解。

可是,保险人却在投保单上印有“保险人已经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说明,并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字样”让投保人签字确认,这已经成为保险人规避明确说明义务最有利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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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改后司考10大亮点导语:《保险法》修改后司考10大亮点。

《保险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有的比例不高,但是分值也不容易获得,因为大多数考生为在校生,对于保险一块不是很了解,而伴随着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

保险法颁布至今,经历了两次修改。

2002 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这是保险法的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和2002年版保险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新增了29条。

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版保险法出现了哪些具体变化和调整,其突出亮点是什么?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人寿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首期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

但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呢?现实生活中这类纠纷很多,投保人认为自己已交首期保费,保险公司就应该赔。

国外保险法中的特殊处理规则是,保险公司对于在承诺考虑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责任。

在美国,保险公司通常会在被保险人等待批准合同的期间,向其提供一份临时保险合同,旨在有效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三、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

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现行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

而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同时,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新修订的保险法更是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

这些修订都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维护。

四、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五、新修订保险法:理赔达成协议10天内支付赔款“投保容易理赔难”是社会反映较集中的问题。

为保护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六、廓清被保财产转让时理赔争议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赔不赔?对该争议点,新修订的保险法有了明确说法。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为保护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七、明确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与财产保险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无冲突,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

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保险金作为谁的遗产?对该争议点,新保险法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八、新修订保险法取消“境内优先分保”规定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我国再保险政策规定作出调整:取消现行保险法中关于“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

再保险即“保险的保险”,保险公司把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部分或全部分摊给其他保险公司,达到分散风险稳定经营的目的。

为了积极培育国内再保险市场,现行保险法第103条、104条分别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监管机构有权限制或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但境内优先分保的做法,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便受到了相关方面的质疑。

根据加入世贸的承诺,至2006年底,我国再保险市场已完全实行商业化运作。

且再保险业务的跨境交付,在国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限制。

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似与入世承诺不符,因此,保险法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保险法第103条、104条。

对我国再保险业而言,取消境内优先分保,无疑是继取消法定强制分保之后的又一大挑战。

据了解,为履行入世承诺,此前我国已取消了中资再保险公司享有20%法定分保的做法,法定分保业务不得不通过各种渠道转为商业分保。

而由于再保险业务具有广泛开放性和国际性,国外大再保险商早在设立驻华代表处之前就不同程度地承揽了我国的商业分保业务。

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中缺乏资本、技术实力突出的领导力量,面对国内的巨灾或巨额风险,保险公司往往要独自应对,久而久之也形成了对国际再保险市场的高度依赖。

近几年,境内商业分保占全部商业分保业务的比例本身就不高,商业分保大量流向了境外。

专家分析指出,境内优先分保政策取消之后,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应会继续体现为逆差,形势更为严峻,保险业必须采取更积极有效措施来改变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的局面。

目前,国内只有中国再保险集团一家中资再保险商,德国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美国通用再保险等知名外资再保险商都取得在华营业牌照,在国内直接经营人民币业务。

九、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将被限制商业性广告新修订的保险法,针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规定了一系列包括限制商业性广告在内的限制措施。

法律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十、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拓宽,保险资金可投资房产新修订后的《保险法》将现行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内容。

对于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新增“不动产”内容。

新版保险法的一个重要亮点,是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第106条增加了“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的规定,删除了原版本“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条文。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可以理解为买楼自己使用或者出租等行为。

”保险业权威人士表示。

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曾明确表示,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不动产上的投资,主要集中在自有物业,基本上没有投资在房地产开发和买卖、炒房等方面。

其他方面:法律还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限制保险公司从事关联交易”的部分,这吸取了金融危机的教训,并明确提出保险业应建立防火墙,防范金融系统连带风险,防止损害投保人、保险人利益。

?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

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不够完善,对某些违法行为缺乏处罚的规定,致使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制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公司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对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等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法律还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保险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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