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8.16•【字号】京高法发[2004]262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4年8月16日京高法发[2004]262号)为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收取、管理和划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各级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案款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
第二条执行案款的管理实行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执行员原则上不得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或票据,不得向当事人转交、支付现金或票据。
第四条财务部门实行执行案款记账与票据管理分离的原则,负责记账的财务人员不得管理执行案款的收、支票据。
第五条自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行员应当将收款时间和数额告知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划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行员应当将划出时间和数额告知被执行人。
第六条执行案款的划付由执行员报庭长或院长审批。
第七条财务部门对每个执行案件执行案款的收付分科目进行登记,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往来情况应登记科目明细账。
执行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全部执行案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在台账账簿上每案均设专页,对每个执行案件实行明细记账;系列执行案件的收款情况应记至各案件的科目之下,在划付后注明款项在各执行案件中的分配情况并作冲减。
第八条基层法院对所辖人民法庭的执行案款实行统一管理。
人民法庭收取的执行案款应当存入所属基层法院的执行案款专户,由基层法院统一实施财务管理。
二、执行案款的收取第九条执行过程中搜查、收取、扣划、拍卖和变卖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款项应当直接划进本院开立的执行案款专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材料的审查规范意见-京高法发〔2019〕43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材料的审查规范意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材料的审查规范意见京高法发〔2019〕433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立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申请执行条件】申请人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或申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恢复执行等,应当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执行依据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立案法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条【继承人和权利承受人】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其承受权利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姓名、名称变更】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姓名、名称为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同时提交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
第四条【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五条【身份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及委托手续的审查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的处理流程
执行案件的处理流程案件的处理流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案件接收与登记1. 接收案件:当接到报案或收到相关举报时,执法机关首先会进行案件的接收。
接收人员会记录案件基本信息,如案件类型、报案人信息等。
2. 登记案件:将案件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并为案件分配一个唯一的案件编号。
同时,相关人员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类和初步评估,以确定案件的优先级和处理流程。
二、案件调查与证据收集1. 调查计划制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执法机关会制定相应的调查计划。
计划中包括调查的范围、时间安排、调查手段等。
2. 调查实施:执法人员会根据调查计划展开调查工作。
他们会走访相关人员,收集证据,调取相关记录和资料,进行现场勘查等。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需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3. 证据收集:执法人员会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他们会对证据进行登记、封存和鉴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三、案件分析与研判1. 证据分析:执法机关会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找出证据之间的关联和矛盾之处,推断出案件发生的经过和事实。
2. 嫌疑人分析:根据证据分析的结果,执法机关会对可能的嫌疑人进行分析和研判。
他们会调查嫌疑人的背景信息、行为动机等,以确定嫌疑人的身份和责任。
四、案件处理与处罚决定1. 处理措施选择: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执法机关会选择合适的处理措施。
可能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刑事起诉等。
2.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合法、公正,并经过合法程序。
五、案件结案与归档1. 结案决定:当案件处理完毕,执法机关会做出结案决定。
结案决定应当根据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的结果,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当事人的责任。
2. 归档:已结案的案件会被归档保存。
归档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案件的查阅和审查,并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参考。
六、案件结果的反馈与总结1. 结果反馈:执法机关会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告知他们的权益和义务,并告知他们对结果的申诉途径。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然指南(2014 年 4 月 18 日京高法发﹝ 2014﹞183 号)为规范执行案件办理流程,推动执行信息公然,保障执行工作高效、规范、公然、文明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推动司法公然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建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规定,联合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本质,拟订本指南。
第一章执行准备与启动第一条【包办人确立】执行案件立案后,依照随机原则确立包办人。
但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别状况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能够更改或指定案件包办人。
第二条【执行前的审察办理】案件受理后,应该实时对有无采纳财富保全举措及其详细状况进行审察查实,并对需要办理续封手续的实时依法办理。
执行包办人应该对执行案件能否切合法律、司法解说规定的受理条件进行审察,并依据执行依照确立执行内容。
第三条【执行通知】案件包办人应该在收到执行案件后规按限时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能够立刻采纳强迫执行举措。
执行通知应责令被执行人执行执行依照确立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并见告其不执行义务的法律结果。
第二章财富检查第四条【传唤被执行人】案件包办人依据案件执行的本质需要实时传唤被执行人或许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到指定场所接受咨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富状况和执行义务的能力。
第五条【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富】案件包办人应该向被执行人送到报告财富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富状况。
报告财富令中应该写明报告财富的范围、时期、拒绝报告或许虚假报告的法律结果等内容。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富状况,案件包办人能够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许依职权检核查实。
第六条【申请人对财富申报信息的查问】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富状况,申请执行人恳求查问的,应该允许。
申请执行人对查问的被执行人财富状况应该保密。
第七条【依申请进行财富检查】案件包办人应该见告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供给被执行人的财富线索或被执行人的着落状况。
【案件办理规范】北京法院执行办案规范之不动产的执行
【案件办理规范】北京法院执行办案规范之不动产的执行编者按:北京法院于2017年组织全市审判专业力量编写了涵盖11类129项的办案规范,力求进一步明确各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审判、执行各环节工作流程,为司法活动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准则。
本公号将选取部分案件办理规范予以发布,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今日发布的是《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中的不动产的执行部分。
一、查封第一条【查询】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房地产的权属、他项权利、有无在先查封等情况。
上述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查询工作,并告知查询结果。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上述单位查询房地产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出具介绍信或协助查询通知书,写明查询内容。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上述单位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
无法查询或查询无结果的,上述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来函查询的,上述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查询结果告知人民法院。
第二条【查控时权属判断的一般规则】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查封时应当提交案外人书面确认书的复印件。
第三条【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冲突的处理】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
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第四条【查控时权属判断的特别规则】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判断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执行法院可以查封。
第五条【可分割或不可分割不动产的查封】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可以整体查封。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流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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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03•【文号】法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流程及其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北京网上强制执行申请流程
北京网上强制执行申请流程一、申请条件1. 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 申请人必须是同一案件中两个以上共同债务人。
3.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提交材料1. 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
3. 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或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 与被申请人有关的财产线索清单。
5.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流程1. 登录“北京市人民法院网上立案服务平台”。
2. 在网上立案系统中选择强制执行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3. 系统将自动审查立案条件,符合条件的,提交至立案庭法官进行立案审核。
4. 法官在系统中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案件分配给具体承办法官。
5. 承办法官在系统中确认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等相关材料邮寄给申请人。
6. 申请人在收到立案通知书后,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交纳执行费,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四、注意事项1. 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不予受理。
2. 申请执行的期限一般为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期限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执行申请。
3. 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 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京高法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2010年3月19日京高法发[2010]99号)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实施案件的报结工作,确保结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自动执行;(二)强制执行;(三)执行完毕;(四)和解;(五)不予执行;(六)终结执行;(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八)提级执行;(九)指定执行;(十)其它。
第二条执行实施案件以“自动执行”方式报结,是指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的。
第三条执行实施案件以“强制执行”方式报结,是指案件立案后,由执行法院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的。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但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结案方式的。
第五条执行实施案件以“和解”方式报结,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或者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且已履行一期以上的。
当事人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协议书应当入卷;当事人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入卷。
第六条执行实施案件以“不予执行”方式报结,是指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执行审查机构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实施机构裁定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四)执行实施机构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北京申请强制执行流程
北京申请强制执行流程
嘿,大家好呀!今天咱就来聊聊北京申请强制执行流程。
你说这事儿重要不?那可太重要了啊!就好比你辛苦种的庄稼,到了收获的时候却被人抢了,那能不着急要回来嘛!
首先,你得准备好各种材料。
这就像是要去打仗,得把武器弹药都准备齐全了。
比如说判决书、申请书,少一样都不行呢!你想想,要是缺了这些,那不就像上战场没带枪,咋能打赢呢。
然后呢,就得去法院递交申请啦。
这就好像你把自己的诉求郑重地交给了一个能主持公道的人,告诉Ta:“嘿,我这有理有据,得帮我执行呀!”法院受理之后,就会开始一系列的操作。
在这过程中呢,你可能会觉得着急、担心,哎呀,这啥时候能有结果呀。
但别慌,咱得相信法院呀!就像你在黑暗中走路,虽然看不见前方,但只要一直往前走,总会走到光明的地方。
就说我认识的一个朋友吧,他之前遇到个老赖,欠他钱不还,他就走了这个强制执行流程。
刚开始也是各种忐忑,后来呢,法院还真就帮他把钱要回来了!哇塞,当时他那个高兴呀!这难道不就是坚持的力量吗?
等法院执行完了,你就能拿到你应得的啦。
这就像是一场比赛,你最终赢得了胜利,拿到了属于你的奖品!
所以说呀,北京申请强制执行流程虽然可能看起来有点复杂,但只要咱一步一步来,肯定能行。
咱有理有据,还怕啥呢!可别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哦!咱得勇敢地去争取,让那些不讲道理的人知道,咱可不是好欺负的!。
执行案件的程序和步骤
执行案件的程序和步骤嘿,咱今儿就来聊聊执行案件那档子事儿!你说这执行案件啊,就好比一场大戏,得按部就班地来,一步都不能错。
先来说说这申请执行吧。
你得把该准备的材料都准备齐全喽,这就像出门得带好钥匙一样重要!申请书啦、判决书啦等等,一样都不能少。
这要是少了啥,那不就跟演戏没了主角似的,还咋往下演呀!然后呢,把这些材料交到法院去,法院就像个大导演,得审查审查,看看合不合格。
等法院受理了,好戏就正式开场啦!执行法官就该登场啦,他们就像英勇的战士,要去攻克一个个难关。
他们得去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可不容易啊,就像大海捞针似的。
有时候被执行人还会藏起来,跟你玩捉迷藏呢,你说气人不气人!找到了财产线索,那接下来就得采取措施啦!该查封的查封,该冻结的冻结,这可不能手软。
就好比抓住了小偷,得赶紧把他手里的赃物夺过来呀,不然不就白忙活啦!要是被执行人不配合咋办?嘿嘿,那法院可有的是办法,什么罚款啦、拘留啦,总有一款能治他。
执行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呢。
比如说被执行人确实没钱,那可咋整?总不能把人逼死吧。
这时候就得灵活处理啦,看看能不能达成和解啥的。
这和解呀,就像两个人吵架,得各退一步,才能把事儿解决了不是?咱再想想,要是被执行人耍赖皮,就是不还钱,那又咋办?这时候就得靠法律的威严啦!让他知道耍赖是不行的,法律可不是吃素的。
你说这执行案件的程序和步骤重要不?那当然重要啦,就像建房子得先打地基一样,地基不稳,房子能盖好吗?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不能马虎,每一个决定都可能影响到最终的结果。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这是正儿八经的事儿。
咱可不能小看了这程序和步骤,得认真对待,不然到时候吃亏的可是自己。
总之呢,执行案件就是一场斗智斗勇的战斗,需要我们有耐心、有智慧、有勇气。
只有这样,才能在这场战斗中取得胜利,才能让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怎样查询执行案件处理情况和进度
怎样查询执行案件处理情况和进度可以在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或者直接向执行法院询问执行进度。
参照《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六条规定,执行公开平台。
执行实施案件的信息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执行审查案件的流程信息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开,执行审查案件的裁定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布。
参照《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信息公开的平台及公开方式。
北京市法院通过开通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实施案件的信息。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登录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案件有关信息。
参照《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六条规定,执行审查流程信息公开。
执行审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依法公开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所处阶段等流程信息。
执行审查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登陆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查询所参与案件的进展与动态信息。
参照《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一条规定,实行主动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制度。
执行案件受理届满一个月、六个月(未结案)以及此后的每三个月,执行法院应当于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
执行法院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下一步执行计划、需要其参与和配合的事项等内容,并听取其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及北京法院APP移动平台主动向当事人反馈执行案件进展情况并与当事人进行互动交流。
参照《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二条规定,实行统一、固定的执行接待日制度。
每月第一个、第三个周五上午为全市法院统一的“执行接待日”,由各院执行案件承办人集中接待当事人。
对接待及其处理的相关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入卷。
各级人民法院对接待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明确解决和处理意见。
参照《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三条规定,邀请当事人见证执行的制度。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银行存款的执行部分)-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银行存款的执行部分)正文:----------------------------------------------------------------------------------------------------------------------------------------------------《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银行存款的执行部分)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查询】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第二条【冻结的手续】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条【冻结的期限及续封程序】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冻结手续。
第四条【解除冻结的手续】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五条【户名与账号不符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完成冻结手续后,金融机构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的,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但不得自行解冻。
第六条【扣划裁定的效力】对未冻结的资金,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对已冻结的资金,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扣划,无需出具解除冻结手续,但应当在裁定中载明先前冻结的事实。
第七条【扣划的手续】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的若干
意见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3]31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3.10.30
【实施日期】2003.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的若干意见
(2003年10月30日京高法发[2003]319号)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力,并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广大执行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信息,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不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准予立案的,应当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应当承担的风险,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书面告知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外地人去北京强制执行流程及注意事项
外地人去北京强制执行流程及注意事项《外地朋友看过来,北京强制执行不麻烦》嘿,各位外地的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聊聊跑去北京强制执行这档子事儿。
别慌,听我慢慢给你说道说道,这里头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保准让你心里有个底儿,带上这份“秘籍”,咱就大胆地向前冲吧!首先,咱得知道这强制执行可不是闹着玩儿的,是要动真格的!你得先准备好各种资料,什么判决书啊、申请书啊,一样都不能少。
就好像你上阵打仗,武器可得拿全乎了,不然怎么跟对方“过招”呢!接下来,你就可以踏入咱大北京啦!不过北京那地儿大啊,人也多,你可别像只无头苍蝇似的乱撞。
找对地方很重要,不然你可能跑了一天都没找到正主儿。
到了法院,该排队排队,该干啥干啥,别嫌麻烦,这都是为了咱的大事儿嘛。
在这个过程中,你可得有点耐心,毕竟这法院也不是你家开的,工作人员也得按规矩办事儿嘛。
可别跟人家急眼,不然最后吃亏的可能还是你自己哟。
还有啊,在北京这大城市,啥都得花钱啊!所以出门前多带点钱是没错的,不然到时候想吃个饭、打个车都囊中羞涩,那不就尴尬啦。
另外,北京人多车也多,交通状况有时候那叫一个头疼。
你可得提前预留好足够的时间,免得因为堵车啥的耽误了大事儿。
想象一下,你好不容易赶到法院,结果人家下班了,那不就白跑一趟啦!强制执行这事吧,有时候可能不会一帆风顺。
可能会遇到各种小波折,但咱可不能轻易放弃啊!咱有理有据,就得为自己争取权益。
总的来说,外地人去北京强制执行,就像是一场小冒险。
只要咱准备充分,胆大心细,就没啥大不了的。
最后祝各位朋友都能顺顺利利地完成强制执行,把属于自己的东西拿回来!咱该出手时就出手,北京,咱也不怕!让那些耍赖的人知道咱的厉害!加油吧,朋友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刑事案件大、要案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刑事案件大、要案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京高法[2010]266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刑事案件大、要案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23日京高法[2010]266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现将我院经对京高法发[2005]107号《关于认真执行刑事案件大、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修订后制定的《关于执行刑事案件大、要案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下发各院,请各法院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案件大、要案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为了认真执行刑事案件大、要案报告制度,保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全面了解全市法院刑事大、要案的审理情况,加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指导刑事审判的职能,确保审判质量,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机构设置各法院均应建立刑事案件大、要案报告机制,由立案庭、刑庭分别按照案件的立案、审理程序,报告大、要案的有关情况。
立案庭、刑庭应责成专人对报告的大、要案立册登记,集中管理。
二、报告程序(一)对属于本通知规定报告范围内的大、要案,立案庭承办人应在收到案件起诉书之日起三日内,填写“大、要案收案报告表”正副本各一份,报庭长、主管院长签署意见。
院长同意上报并加盖院章后,将“大、要案收案报告表”正本附起诉书一份,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分别报送我院刑一庭、刑二庭。
尔后,立案庭将“大、要案收案报告表”副本与案卷材料一并移送至刑庭,并在本庭进行登记。
(二)对于已报告的大、要案,刑庭承办人应及时就庭审、宣判及其他重要情况制作信息,经庭长、主管院长签发后,向我院报告,并在本庭登记。
北京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办法-京高法发[2014]159号
北京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办法(2014年4月8日京高法发〔2014〕1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中的案件信息管理,推进案件信息管理规范化建设,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完整、规范、及时、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应充分发挥反映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开展案件信息咨询,提供案件信息决策,进行案件信息监督的作用,提高法官执法办案水平,方便当事人诉讼,促进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全面提升,推动北京市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应坚持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原则。
第二章案件信息与标准第五条案件信息是指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进行诉讼活动所形成的各类信息的总称。
第六条北京市法院案件信息由个案信息和综合信息构成。
个案信息包括单个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等诉讼过程的全部案件信息项、裁判文书、卷宗材料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综合信息包括各类案件的统计汇总信息、裁判文书库、审判分析、决策咨询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第三章信息采集与质量控制第七条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完整准确、逐级负责的原则采集案件信息。
第八条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利用基于网络的信息采集平台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认真做好案件信息采集及相关组织工作。
第九条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建立案件信息采集质量保障制度,确保案件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一致。
第十条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建立案件信息校验及更正审批制度,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相关责任。
法院执行局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法院执行局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申请人应该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法律生效文书等材料去执行立案,然后执行局会根据具体案件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最后会通知申请人到法院领取相关申请执行的财产。
“执行难”曾经是我国司法的痛点,当一个案件好不容易走完了繁琐的诉讼流程,等到请求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的时候,法院执行局却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执行。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定决心在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现在各地法院执行局正如火如荼地大力开展执行工作。
那么法院执行局办案流程一般是怎样的?
▲首先申请人应该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法律生效文书等
材料去执行立案,然后执行局会根据具体案件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最后会通知申请人到法院领取相关申请执行的财产。
法院根据具体案件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对于被申请人有银行存款的,那么就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被申请人有房产、汽车等财产的,那么
就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当被申请人在某单位有固定收入的,那么就可以采取扣留、提取等强制执行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生效的法律文书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具有某种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交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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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 2014年4月18日京高法发﹝2014﹞183号)为规范执行案件办理流程,推进执行信息公开,保障执行工作高效、规范、公开、文明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执行准备与启动第一条【承办人确定】执行案件立案后,遵循随机原则确定承办人。
但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执行机构负责人可以变更或指定案件承办人。
第二条【执行前的审查处理】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对有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及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对需要办理续封手续的及时依法办理。
执行承办人应当对执行案件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执行依据确定执行内容。
第三条【执行通知】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执行案件后规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通知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并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财产调查第四条【传唤被执行人】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执行的实际需要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五条【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案件承办人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案件承办人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第六条【申请人对财产申报信息的查询】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应当准许。
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第七条【依申请进行财产调查】案件承办人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
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明确、具体的线索、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八条【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身份信息,应当通过财产查控系统进行统一查询。
第九条【采取搜查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或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搜查时,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
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以及通知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
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并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录像或拍照。
搜查中发现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并制作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由在场人签字。
搜查女性身体的,应由女性执行人员或法警进行。
第十条【委托律师调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向其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调查。
调查令应当载明持令人的姓名、调查的具体事项、调查令有效期限等内容。
持令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正确使用调查令,并确保调查收集的证据和资料真实、完整。
调查结束后,持令人应当在七日内将调查结果提交人民法院。
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于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将调查令正本及回执缴还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公告悬赏】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悬赏的方式进行查找。
赏金的数额或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并承担。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申请执行人的公告悬赏申请进行审查。
符合相关条件的,决定发布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应当载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尚未履行的债务、赏金数额等情况。
悬赏公告发布后,对提供线索的人员,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对提供真实有效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的人员,应当按照悬赏公告的承诺向其颁发赏金。
第三章财产控制第十二条【及时控制财产】对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
查控财产可以由专门执行人员或执行组集中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告知被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但执行的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的协助执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应当向协助执行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
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转移、被其他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或流失的,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转移或查封、扣押、冻结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的方法】查封、扣押一般动产的,可以直接控制该财产。
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查封不动产的,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符合办理预查封登记条件的,应当同时在有关登记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
第十六条【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要求】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二)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清点并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在场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记明情况。
(三)制作笔录,并由执行人员、保管人及到场人员签名。
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财产的保管人,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相关人员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的,记入笔录。
第十七条【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控制措施完成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以下事项:(一)查封、扣押、冻结的起止日期;(二)申请执行人要求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于执行法院指定期限前提出书面申请;(三)申请执行人未按照上一项的要求提出采取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条所述期限的二分之一,法律、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名,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拒绝签名的,记入笔录。
第二十条【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一)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二)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三)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前款中的裁定。
第二十一条【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限制其高消费。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财产变价第二十二条【及时采取财产变价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对银行存款、证劵结算资金、收入等货币形式存在的资产可以依法扣划或者提取。
对其他财产,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及时评估、拍卖、变卖。
第二十三条【财产变价措施的分权进行】对被执行财产的价格评估,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对被执行财产的拍卖、变卖,可以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或者通过产权交易所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由法院自行拍卖、变卖。
第二十四条【拍卖优先原则及其例外】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不适于拍卖或者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进行拍卖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经拍卖、变卖而直接以查封的财产抵偿债务的,可以准许,但法律、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债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公开市场价格或依照通常方法确定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与通知】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应当报送高级法院负责选定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的部门,通过摇号随机确定。
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执行法院应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评估、拍卖前的财产调查与资料提取】案件承办人在委托评估、拍卖之前应当对评估标的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在委托评估时交予评估机构。
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应当由当事人或相关第三人提供的,可以通知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交,当事人或第三人不予提交的,强制提取。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