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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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新版)

(2023版)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新版)

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为加强教风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防范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者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根据发生的情节、程度与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教学事故(即:重大教学事故)。

指人为因素或者重大失误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即:较大教学事故)。

指较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者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即:普通教学事故)。

指失误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者事故。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

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辅导答疑、考试等;考试包括教务处和各学院(部、中心)组织、安排的各种形式的考试、考察;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其它实验设备等。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一级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扩散或者浮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严重影响教师形象。

3.教师无故不接受合理安排的教学任务。

4.未经学院(部、中心)允许,擅自舍弃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内容 1/4 以上。

5.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不公正地提高或者压低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6.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或者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以保证教学质量,对本校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的认定及处理作如下规定:一、教学事故的分级教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一级较大事故——二级一般事故——三级二、教学事故的认定㈠教学环节中的事故。

⒈备课⑴未按要求编制《授课计划》。

(三级)⑵未能在开课前准备好教案。

(三级)⑶没有做好必要的教学模型、实验、训练、电化教学等准备工作。

(三级)⑷未按规范编写教案,教案数量不达标。

(三级)⒉授课⑴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三节以上。

(一级)⑵未经年级和教学部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

(二级)⑶未经年级同意,擅自请人代课。

(二级)⑷未按课程标准或教学计划授课。

(二级)⑸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三级)5分钟以上(含5分钟)(二级)⑹未经教务处或教学主管副校长同意,舍弃一门课程内容15%以上(不含15%);(二级)5%以上,15%以下(含15%)(三级)⑺上课时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未关机,发出响声;(三级)⑻在课堂上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影响很坏;(一级)⑼仪表穿着不符合职业要求;(三级)⑽不认真组织教学,课堂秩序混乱;(二级)⑾饮酒后上课、辅导。

(二级)⒊辅导及作业⑴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辅导;(二级)⑵未按规定的次数布置、批改作业,少于总量的1/4;(三级)⑶布置和批改作业不认真,脱离课程标准要求和学生实际,数量和难度不适当。

(三级)⒋考试⑴未按课程标准要求命题;(二级)⑵试题严重出错;(一级)⑶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监考程序(二级)⑷在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失职泄密;(二级)⑸监考教师迟到、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以内(含5分钟);(三级)⑹未按规定封装试卷,考后收回试卷数与考试人数不符;(三级)⑺评分后,未按时提供考卷、试卷分析表及成绩登记表给教学主管部门(三级)⑻判卷评分不公正,单份试卷评分误差在10分以上;(二级)10分以下(含10分)(三级)⑼考试批阅工作结束,因考卷批改错漏需更改学生成绩;(三级)㈡教学管理中的事故⒈教室管理⑴在上课时间内,未按时打开公共教室或公共教室无人打扫;(二级)⑵教学设施故障,未及时报修或报修后未维修而影响正常上课;(二级)(3)教室未贴课表、作息时间(二级)(4)上下课铃声不按时或乱响;(二级)⒉教材管理⑴错买或错发教材,耽误教学;(一级)⑵各年级没有按时报出教材或教材采购部门没有及时买到教材而影响开课一周。

教学事故登记表及通知书

教学事故登记表及通知书

注:此表一式三份,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各一份
注:此表一式三份,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各一份
注:此表一式三份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各一份
附件四:
西北民族大学教学事故通知书
经核查,教工已构成
教学事故,请有关部门按《西北民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单位(盖章):签发人:
年月日
——————————————————————————
西北民族大学教学事故通知书(副本)
经核查,教工已构成
教学事故,请有关部门按《西北民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单位(盖章):签发人:
年月日。

江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江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江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教学环节、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工作。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第四条课堂教学、实践类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一)上课(含实验)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二)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无教案进行教学,导致课堂上出现混乱或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

(三)不按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度进行教学,随意增减课时、变更教学内容,教学过程中授课进度提前或拖后超过6学时。

(四)授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包括实验课、电教课、习题课、讨论课等)或未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给课堂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五)实验课准备不认真,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达5~10分钟。

在实验中不按规程操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六)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第五条考试及成绩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一)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同时提交A、B两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不全,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致使考试延迟5~10分钟,或由于命题原因造成学生考试成绩失常。

(二)不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和考试规定,迟到10分钟以内,考试中途擅自离岗或对学生违纪现象置之不理等。

(三)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等工作中,由于不认真而出现失误或成绩单无故逾期不交。

第六条教学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一)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如教材的征订等),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停课、调课、代课或变换授课地点的通知未及时送到任课教师或学生班级,造成一定后果。

扬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扬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扬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扬大教〔2007〕63号为稳定教学秩序,增强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责任心,避免和预防发生教学事故,使我校教学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A),考试与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四类。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事故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事故为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事故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件一)。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报告相关学院或教务处,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二)。

学院和教务处查实后,由责任人所在学院或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事故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并及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

一级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核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其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理:一级事故责任者,全校通报,根据教学事故产生的后果及影响给予停职检查直至调离岗位的处理,以及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级事故责任者,作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并视后果和影响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级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一学期内再次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教学事故的处理,由责任人所在学院和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和人事处。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研究决定。

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或单位,可在收到处理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校监察处提出申诉,监察处与教务处、人事处共同研究提出答复意见。

答复意见经学校审定后,在当事人提出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将影响事故责任人的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岗位津贴发放、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等。

对于教学事故屡次发生的学院和部门,将追究学院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完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及有关部门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在教学过程、教学环节中出现的过失或过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事件。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一)教学事故按教学环节分为7类:A、课堂教学;B、考试管理;C、成绩评定;D、课程作业;E、实践教学;F、教学管理;G、教学保障。

(二)教学事故依据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4个等级:一级教学事故(重大),二级教学事故(严重),三级教学事故(一般)和四级教学事故(轻微)。

(三)教学事故的具体内涵与等级对照详见附表1。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一)学院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任主任,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系1名教师代表组成。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系部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报告,并填写《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单》(附表2),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教学相关部门查出的教学事故,直接进入调查程序。

(三)教学事故调查核实工作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系部负责组织,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系部根据《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内涵与等级表》(附表1)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书面说明材料一起报送教务处。

教务处汇总后提交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

二级(含二级)以上教学事故,须经院长办公会核准。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应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系部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系部、教务处、人事处同时存档备案。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教学事故处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教育为目的的原则。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理。

教学质量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最新最全)

教学质量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最新最全)

为维护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井然有序地运行及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严肃教学纪律,加强教学管理,做到从严治教,奖优罚劣,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教学 (管理) 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后勤保障部门、教师、教辅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后勤保障各环节中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而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者影响教学环节的正常实施和教学质量,或者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均确定为教学(管理)事故。

(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教学(管理)事故按事故发生的情节轻重分为:普通性教学(管理)事故、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1、未按要求报送教材订购计划,迟延2 天以上(含2 天)。

2、未按要求报送学期授课计划,迟延2 天以上(含2 天)。

3、教师备课不认真,无教案授课。

4、教师上课、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或者提前下课在10 分钟以内。

5、不按规定在课前对学生进行课堂考勤,不按时统计上报教师课堂教学情况反馈表。

6、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行调课和委托他人代课以及自行改变授课地点或者时间。

7、上课时做其他与授课无关的事。

8、实验课、实践操作课准备不认真,导致课程不能正常进行达5~ 20 分钟。

在实验、实践操作中不按规程操作,浮现失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0 元以上至5000 元,或者学生受伤,医疗费用1000 元以上(不超过5000 元)。

9、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

10、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授课的时间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者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或者随意调整和减少规定的程序与内容。

11、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不全。

提供的多套试题重复程度达30%—50%的。

12、由于教师本人原因造成试卷短缺导致考试延迟5~20 分钟,或者一份试卷因为出题错误造成不超过10 分的试题无法进行考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的持续稳定,保证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做到从严治校,奖优罚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教学事故的范围与级别第一条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教学事故涉及范围涵盖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作业、课程考核、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第二条按教学事故造成影响的程度分I、n、HI三个级别;其中,I级事故为重大教学事故,II级事故为较大教学事故,IH级事故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认定的级别设定计算系数,I级事故的系数为3,II级事故的系数为2,IH级事故的系数为U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的条款与程序第五条教学管理环节的事故认定条款:第六条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一)教学事故的报告。

事故一旦发生,应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事故当事人瞒报或报复事故的报告人,将予以加重处理;事故当事人主动报告,并积极弥补过失,可酌情减轻处理;事故当事人所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教学事故知情3天内不报,列为事故责任人。

(二)教学事故的核查。

教务处接到事故发生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报送《***学院教学事故核查与认定书》,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发生情况进行核查,填写教学事故核查与处理意见,并附上责任人对事故发生的认识或情况说明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务处根据本办法和责任人所属单位(或部门)的核查情况提出事故认定意见,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核。

(四)未列入教学过程环节或教学管理环节中的事故认定条款的其它事故,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参照所列教学事故认定条款予以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第七条教学事故一旦认定,将在学院办公自动化系统(即OA)上给予通报。

河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河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河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申诉表
教学事故
责任人
责任人
所在单位
教学事故
编号
事故责任人
申诉意见
责任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事故责任人
所在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学校申诉委员会
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
河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编号:_______
教学事故
责任人
责任人
所在单位
时间/地点
教学事故
发现人
教学事故
类别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教学事故
等级
教学事故记录
事故责任人
所在单位
认定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教务处
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年月日
人事处
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校长意见
年月日
注:1、“认定人”是指学校教学督导员、教学检查人员、学院教学督导及管理人员。
2、本表一式四份,人事处、教务处、责任人所在学院、责任人人事档案各存一份。
3、如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交《河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申诉表》。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格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格

精选文档
附表
云南商务职业学院教课事故认定及办理登记表
编号:[]

故姓名专业

任人部门职称
时间地址

故基

状况课程讲课班级







影响

事人




学部建议
学部负责人(署名):日期:年月

依据院教字[2014] 号文件《云南商
务职
教务负责人(署名):
教务处审定事
核真相况故等级
学院建议业学院讲堂教课事故认定及办理方法》
中相
关规定,定为(一般/较大/重要)
教课事故。

院长(署名):日期:年月日
办理结果
主送
抄送
注:自己若对事故的认定与办理有不一样建议,请自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教务处进
行申述;本表
一式四份,综合办公室、教务处、所在学部及事故自己各执一份。

.
精选文档
教务处制.。

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职业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全面加强学校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打造良好的校风、教风,特制定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育教学事故分类㈠教学事故及类型教育教学事故是指参与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工作人员(教师、行政人员、后勤管理人员)违反学校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制度,对学校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凡学校规章制度中要求执行而没有执行或学校规章制度中不允许做而违反规定的,均属于教育教学事故。

㈡教育教学事故分类教育教学事故分类:按对工作产生的影响程度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二、教育教学事故行为认定㈠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属一般教育教学事故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3~10分钟(学校有规定的除外)。

2.未办理手续擅自调课、代课。

3.实际教学进度、内容与授课计划相差达本学期总课时的5%以上。

4.未按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授课。

5.上课未带教案或教材。

6.教学过程中有学生或老师反映发表不利于学生教育的言论或较多讲授与授课内容无关的内容。

7.实训、实习、实验以及毕业设计未按规定时间、规定内容进行教学和指导。

8.教师原因上课未点名。

9.教师上课接打手机或做与上课无关的事项。

10.因教学准备不充分或请别人代课交代不清,使授课中断或严重影响教学。

11.未按课程考核的规定命题、阅卷、评分。

12.批阅试卷出现较大错误。

13.监考教师开考前5分钟未到达考场。

14.教学过程中离开教学场所或使用通讯工具。

15.下达的教学任务出现较大疏漏或排课出现较大差错,造成较大影响。

16.调课、停课或改变教学地点而未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造成师生未能按时上课的不良后果。

17.任课教师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成绩而造成不良后果。

18.登录学生成绩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后果。

19.试卷印制、分发或回收出现重大疏漏,影响考试。

20.征订教材的版本或数量出现严重差错或漏订教材,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21.未及时更换、维修破损的教学设施而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模版(三篇)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模版(三篇)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避免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生命健康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条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依托相关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事前预防、事中处理和事后救济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六条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应以事实为依据,经过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判定。

第七条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事故的性质和范围:包括人身伤害事故、设备设施损坏事故、财产损失事故等。

(二)事故的原因:包括人为原因、自然原因、技术原因等。

(三)事故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设施损失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

第八条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如下:(一)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二)调查小组应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专业机构、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各成员应真实客观地地提供相关证据和意见。

(三)调查工作应全面、细致地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证据和资料。

(四)调查小组应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事故的认定,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九条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的发生经过和现场情况的描述。

(二)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评估。

(三)事故的后果和损失的评估。

(四)事故认定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条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应书面通知事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公示于学校校园内和相关媒体上。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对于教学事故,学校应按照事故的性质、后果等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学校教学事故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事故责任的追究:包括教师责任、学校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事故原因的排除和整改: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15.江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15.江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江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江大校〔2014〕3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强化教学过程管理,防范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界定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服务保障人员的原因,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包括教学类事故、教学管理类事故和教学保障类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1. 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

2. 教师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并造成不良后果。

3. 非突发情况,教师上课时接、打手机或教学过程中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4. 教师不按教学要求进行辅导答疑和批阅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并造成不良后果。

5. 非不可避免的原因,监考教师迟到超过5分钟;或监考过程中从事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未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

6. 课程考试A、B卷重复率超过30%;或课程试卷与前两年同门课程试题重复率超过50%。

7. 出卷、阅卷、评分等工作出现明显差错,造成不良后果。

8.非不可避免的原因,教师在考试结束后10天内未在系统中录入成绩;或多名学生成绩录入错误并未及时更正。

9.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不认真,未按时填报毕业设计(论文)网络管理系统规定的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10. 非不可避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或下达教学文件、材料,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11. 非不可避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安排和落实教学任务,影响教学计划执行。

12. 非不可避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排出课表、考试进程表或考试安排冲突,给上课或考试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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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审核表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一份留存教务处、一份留存人事处。

附件2
江汉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
(存根)编号:20 —

你于年月日发生的,符合《江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处理。

若你对本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江汉大学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委员会提出申诉。

事故责任人签收:单位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江汉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
编号:20 —

你于年月日发生的,符合《江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处理。

若你对本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江汉大学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委员会提出申诉。

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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