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及失业保险历年缴费比列变更表
2016年社保缴费情况表
2016年社保缴费情况表
1、2015年全省平均工资为:51719元/年,省平均的几大百分点为:
比例60% 80% 100% 200% 300% 金额2585.95 3447.94 4309.92 8619.84 12929.76 2、企业每月缴费比例:
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对象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单位比例14% 8% 11.5% 2%+4 1.0% 0.5% 0.3%-1.0% 1.0% 注:农村户籍失业保险个人部分不缴纳。
按60%标准计算(2585.95元),工伤按照0.3%计算:
单位部分:2585.95×27.8%=718.9元
个人部分:2585.95×10.5%+4=275.52元(城镇户籍)
2585.95×10%+4=262.6元(农村户籍)
城镇户籍合计:994.42元/月,农村户籍合计:981.49元/月
3、个体工商户每月缴费比例:
险种基本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对象雇主雇工雇主雇主雇工雇主雇工雇主
比例10% 8% 0.3% 11.5% 2%+4 1.0% 0.5% 1.0% 最低缴费基数3447.94 2585.95
按最低标准计算:
雇主承担费用:3447.94×10.3%+2585.95×13.5%=704.24元
个人承担费用:3447.94×8%+2585.95×2.5%+4=344.48元(城镇户籍) 3447.94×8%+2585.95×2%+4=331.55元(农村户籍)城镇户籍合计:1048.72元/月,农村户籍合计:1035.79元/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鲁人社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自2021年12月31日起,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养老保险归集地(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全省通办系统查验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并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归集,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
归集前,参保人员在各地保留的个人账户由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息。
原则上,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最后一个参保地作为其养老保险归集地;省内参保缴费期间曾有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3年)的情况,且补缴地不能提供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补缴所需材料的,原补缴地作为归集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不同市之间养老保险归集地争议。
二、规范参保人员缴费指数计算办法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后,参保人员在我省省内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以参保职工各月份缴费工资占缴费时所在参保地执行的月平均工资比重确定;省外转入人员在省外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根据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各单位在养老保险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在政策上予以明确。
经研究,并请示劳动保障部同意,就当前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问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他们办理转接手续。
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从事个体经济或自由职业的,如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与单位签订基本养老保险代办协议,委托原单位代缴养老保险费。
个人按原单位执行的标准缴足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原单位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缴费基数可按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执行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重新就业的人员退休后,其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由退休前最后一个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为其代管档案的机构按规定申报退休,并由失业前最后一个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待遇计发问题1、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计发养老保险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5.23
【实施日期】2016.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
1 / 1。
历年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计算表 (更新至2013年)
养老 缴费 金额 月数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6 6 9 3 12 12 12 12 单位 总计 失业1995.10开 缴费 比例 金额 月数 2% 12 2% 12 2% 12 2% 12 2% 12 2% 12 2% 12 2% 12 2% 12 2% 12 2% 12 2% 12 2% 12 2% 12 2% 12 2% 6 1% 6 1% 9 1% 3 1% 12 1% 3 单位负担 医疗2001.11开 缴费 比例 金额 月数 10% 12 10% 12 10% 12 10% 12 10% 12 10% 12 10% 12 10% 12 10% 12 10% 12 10% 12 10% 12 10% 2 工伤2004.1开 缴费 比例 金额 月数 0.50% 12 0.50% 12 0.50% 12 0.50% 12 0.50% 12 0.50% 12 0.50% 12 0.50% 12 0.50% 12 0.50% 12 生育2005.9开 缴费 比例 金额 月数 0.80% 12 0.80% 12 0.80% 12 0.80% 12 0.80% 12 0.80% 12 0.80% 12 0.80% 12 0.80% 4 养老 缴费 金额 月数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6 6 9 3 12 12 12 12 个人 总计 个人负担 失业1998.10开 缴费 比例 金额 月数 1% 12 1% 12 1% 12 1% 12 1% 12 1% 12 1% 12 1% 12 1% 12 1% 12 1% 12 1% 12 1% 12 1% 12 1% 12 1% 3 医疗2001.11开 缴费 比例 金额 月数 2% 12 2% 12 2% 12 2% 12 2% 12 2% 12 2% 12 2% 12 2% 12 2% 12 2% 12 2% 12 2% 2 个人窗口缴费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2003.7开 缴费 缴费 缴费 缴费 比例 比例 基数 月数 基数 月数 22% 6.3% 22% 6.3% 22% 6.3% 22% 6.3% 22% 6.3% 22% 6.3% 22% 6.3% 22% 6.3% 22% 6.3% 22% 6.3% 22% 6.3% 21% 26% 26% 26% 25% 25% 25% 24% 24% 24% 24% 18% 合计 金额
2011年缴费明细表
标准期限2011年 标准期限2011年4月至 2011
年
月
养老保险缴费金额 失业保险缴费金额 养老、 档 养老、失业保险基 次 数 月缴费 年缴费 月缴费 年缴费 两险月合 计
1
1680 (4201×40%) 4201×40%) 2521 4201×60% (4201×60%) 4201 社平工资) (社平工资)
保险缴费金额明细表(2011年 保险缴费金额明细表(2011年5月)
月至
年
月
医疗保险缴费金额 医疗保险基数 月缴费 年缴费 三险年合 月交费合 计缴费金 计 额
562.04
6744.48
2941 4201×70% (4201×70%)
205.88
2470.56
740.33
8883.96
1096.49 13157.88
336
4032
20.16
241.92
356.16
2
504.2
60840.2
10082.4
50.41
604.92
890.61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 20 70% =205 205. 医疗保险月缴费额计算方法 4201 x 70% x 7% =205.88 205. 2470. 医疗保险年缴费额计算方法 205.88 x 12 =2470.56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
山东省人社厅社保补缴的规定是什么?
山东省人社厅社保补缴的规定是什么?山东省的当地人社厅为了更好地适应市民补缴社保的需求而规定了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
▲山东省人社厅社保补缴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
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
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职工无法提供补缴期间的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补缴2007年底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补缴2007年底以后的,以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三、以个人身份补缴且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终止时间为2011年6月,根据补缴的年限,依次向前推出补缴的起始时间;以个人身份补缴且 2011年6月底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起止时间以不重复为原则,以2011年6月底向前推,根据补缴的年限确定其补缴的时间段。
四、参保单位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的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以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尚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仍执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121号)的规定。
五、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鲁人社规〔2019〕1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稽核意见书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督促用人单位补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欠费时段,各地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数额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可按就低原则执行。
各欠费时段加收的滞纳金,不滚动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等规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社保缴费比例及历年基数表
缴费工资基数 (最低)
参加险种
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2,317.00
失业保险
20.00% 1.00%
工伤保险 1.00%
3,476.00 生育保险 0.80%
医疗保险 10.00%
养老保险 20.00%
失业保险 1.00%
17379.00 工伤保险 1.00%
生育保险 0.80%
医疗保险 10.00%
156.69 0.20%
156.69 个人不缴费
125.35 个人不缴费
1,566.90 2%+3
190.92 12.00%
417.80 8.00%
20.89
个人不缴费
31.34
个人不缴费
25.07
个人不缴费
313.40
3,133.80 156.69 156.69 125.35 1,566.90
2%+3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比例
463.40 8.00%
23.17
0.20%
34.76
个人不缴费
27.81
个人不缴费
347.60 2%+3
3,475.80 8.00%
173.79 0.20%
173.79 个人不缴费
139.03 个人不缴费
1,737.90 2%+3
190.92 12.00%
463.40 8.00%
387.80 2%+3
3,877.80 8.00%
193.89 0.20%
193.89 个人不缴费
155.11 个人不缴费
1,938.90 2%+3
234.60 12.00%
517.00 8.00%
2010年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注:各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同时不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
比例一览表 2009年12月1日到2010年11月30日费率调整 单位缓缴5个百分点 不调整 单位费率降低2个百分点 不调整 单位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 单位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 不调整 单位费率降低0.2个百分点
于上年度社平
23年社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23年社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表【最新版】目录1.23 年社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表概述2.社保单位缴费比例3.个人缴费比例4.各项社保的具体比例5.总结正文一、23 年社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表概述23 年社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表是规定在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下,单位和个人在缴纳社保时所应承担的比例。
这份表格对社保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 23 年社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表的相关内容。
二、社保单位缴费比例在 23 年社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表中,单位需要承担的社保缴费比例如下:1.养老保险:一般为 20%2.医疗保险:一般为 6%3.失业保险:一般为 2%4.工伤保险:一般为 1%5.生育保险:一般为 0.5%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社保单位缴费比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数值请参照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
三、个人缴费比例根据 23 年社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表,个人需要承担的社保缴费比例如下:1.养老保险:一般为 8%2.医疗保险:一般为 2%3.失业保险:一般为 0.2%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个人缴费比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数值请参照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
四、各项社保的具体比例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 20%,个人缴费比例为 8%,合计 28%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 6%,个人缴费比例为 2%,合计 8%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 2%,个人缴费比例为 0.2%,合计 2.2%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 1%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 0.5%五、总结23 年社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表详细规定了在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下,单位和个人在缴纳社保时所应承担的比例。
这份表格对社保五险的缴费比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助于明确各参保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5日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的“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二)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鲁人社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延长缴费,是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
二、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时,按下列办法分别确定继续缴费地:(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或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继续缴费地为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6号、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实施后,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三、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若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鲁标定字〔2016〕33号
信息发布时间: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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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标定字〔2016〕33号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鲁政发〔2016〕1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的精神,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减轻建筑企业用工缴费负担,经研究测算,决定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社会保障费的费率标准,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的社会保障费的费率标准见附件。
二、2016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执行本费率标准。
附件:社会保障费费率调整表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6年8月17日
附件:
社会保障费费率调整表
计பைடு நூலகம்方法
原费率
调整后的费率
增值税一般计税法
3.09%
1.52%
增值税简易计税法
2.6%
1.3%
2013年10月社保缴费比例变更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13年10月-2014年3月上海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
工伤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815-14076元(注1)
22%
21%
8%
12%
11%
2%
1.7%
1.5%
1%
0.5%
0.8%
1%
0.5%
个体工商户
2815-14076元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应上述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
个体业主缴付21%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8%
个体业主缴11%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2%
个体业主缴付1.5%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0.5%
1%
0.5%
自由职业者
2815-14076元
29%
13%
……
……
……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2020 山东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20 山东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20年山东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影响社会保险,作为一项涉及广大职工权益的制度,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山东省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保险制度也日趋完善。
本文将重点探讨2020年山东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政策调整,分析其对企业、单位及员工个人的影响,并探讨新政策对社会福利、行业发展及个人财务状况的深远意义。
一、2020年山东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概述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在2020年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主要涉及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以及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
二、各类企业与单位缴纳比例分析不同类型的企业和单位在社会保险缴纳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
以下是对外商独资、国企等企业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的缴纳比例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与前几年数据进行了对比。
1. 外商独资企业:在2020年,外商独资企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为20%、8%、2%。
与往年相比,其缴费比例总体保持稳定。
2. 国企:国有企业同样在2020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为20%、8%、2%。
与往年相比,其缴费比例也基本保持稳定。
对比前几年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类型企业在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上基本保持一致,且总体上缴费比例并未发生显著变化。
这表明山东省的社会保险政策在公平性和稳定性方面得到了有效维护。
三、员工个人缴费比例解读对于员工个人来说,他们在2020年度需要缴纳哪些类型的费用以及具体的金额是多少?以下是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员工在2020年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具体金额如下:1.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6%2.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2%3.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1%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时应注意核对收据,以免因误解而陷入陷阱。
2024青岛社保缴费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发布
2024青岛市社保基数
鲁人社字〔2024〕64号
发布时间:2024年7月30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经测算,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8313元。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202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2078元,下限为4416元。
计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
图片来源官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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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891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