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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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建立和谐社区,促进社会稳定

厦门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建立和谐社区,促进社会稳定

厦门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建立和谐社区,促进社会稳定引言厦门市作为中国沿海城市之一,其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和制度化程度对于建立和谐社区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维护住宅区居民的权益,保障住宅区的安全与秩序,提高居民居住环境,厦门市制定了《厦门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旨在通过规范和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营造和谐社区,促进社会稳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社区居民自治,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和措施提高住宅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1. 住宅区:指经批准供人居住的建筑物、小区或者街区等集中居住的区域。

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形式。

2. 物业管理:指对住宅区内公共设施、共用场地及相关事务进行管理和维护的活动,包括保安、环境卫生、绿化、设备维修等方面。

第二章: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第三条管理机构的设立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是指为了管理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而设立的组织。

管理机构应具备合法的登记证件,依法缴纳税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管理机构的职责1. 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2. 组织住宅区内的日常设施维护和维修工作。

3. 负责住宅区环境卫生和绿化的管理。

4. 协助居民自治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5. 其他与住宅区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的设立为了促进社区治理和居民自治,住宅区应设立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由住宅区的居民选举产生,负责居民权益的维护、共同事务的协调和住宅区居民的参与管理。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的职责1. 维护住宅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2. 召集居民大会,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

3. 协调居民自治活动和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

4. 促进住宅区居民之间的邻里互助和社区共建。

第三章:住宅区物业管理规范第七条公共设施的管理1. 监督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及时修复和维护。

2. 组织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和保养工作。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公寓楼、别墅等各类住宅区。

第二章 物业服务第三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住宅区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安全管理等服务,并及时协调解决住宅区内的物业问题。

第四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并使用费用按照规定用于物业管理、维修建设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向投诉人提供及时的回复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 物业管理第六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管理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使用。

第七条 住宅区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八条 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决策等活动。

第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住宅区业主选举产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各项事务,并对物业服务单位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条 物业服务单位在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住宅区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住宅区业主有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住宅区业主对物业服务单位的服务不满意的,可以通过书面投诉、协商等方式解决。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仲裁或者起诉。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住宅区物业管理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和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厦门市制定并实施了《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二、住宅区物业管理的重要性住宅区物业管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良好居住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

优质的物业管理可以提供各种便利的生活服务,如小区安保、绿化维护、垃圾清理等,同时也可以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和社区居民的互助合作。

三、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责任:住宅区的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和管理物业服务,并提供必要的管理设施和人员。

2. 住宅区共用设施的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

3. 居民权益保护:居民有权享受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物业服务提供商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

4. 居民自治与参与: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居民自治活动,加强居民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改善。

5. 四邻关系和社区建设:物业服务提供商应当鼓励居民友好相处,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并提供必要的社区活动和设施。

6. 管理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物业服务提供商应当依法收取管理费用,并按照规定用于物业管理工作的开支,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7. 违规处理和投诉处理:住宅区内的居民和物业服务提供商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物业服务提供商应当及时受理居民投诉并进行处理。

四、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意义和作用1. 规范社区秩序: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提供商和居民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了社区秩序的规范和有序发展。

2. 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条例要求物业服务提供商提供各种便利的生活服务,如安保、绿化等,可以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3. 加强居民参与和自治:条例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加强居民自治和参与意识。

4. 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条例要求物业服务提供商加强邻里关系的和谐,提供社区活动和设施,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规范、高效、透明的管理模式,维护住宅区的安全、卫生、环境和良好秩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住宅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业主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五条建设单位和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成立物业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管理和技术能力,配备专业化、合格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保证物业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并按规定使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物业管理范围第十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公共区域、公共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住宅区规划设计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向业主公告。

第四章住宅区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二条住宅区业主享有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住宅区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的权益。

第十三条住宅区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机构的决策,提出合理建议,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物业管理费用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未经业主同意,不得任意变更费用标准或增加额外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对物业管理费的收入和支出进行逐笔记账,并配合行政部门进行监督。

第六章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和住宅区业主之间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定义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对小区和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照明、排水等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2. 对小区和公共区域的安全检查和巡逻,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3. 小区门禁和安全设施的管理;4. 小区水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5. 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修缮、保养和更换;6. 监督和管理小区业主行为,维护小区治安和社区环境;7. 协助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日常工作;8.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物业费用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定价,并由相关主管部门监督收取和使用。

具体收费标准和使用范围将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和讨论。

第四条:业主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于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应及时受理并尽快处理。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业主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提交给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业主必须遵守小区内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大型维修和改建工程对于涉及到大型维修和改建工程的事项,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组织项目招标和施工,并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七条:物业服务投诉处理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态度有任何异议,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处理,及时回复并解决问题。

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回复不满意,业主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第八条:物业管理违规处理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履行相关程序。

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02•【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5.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1995年6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居住小区管理,保障居住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系指以住宅为主,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生活居住区或住宅组团。

小区的范围由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三条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的小区物业管理,系指对小区内各种用途的房屋、构筑物及其设备、公用设施、公共场地的养护维护和管理以及对小区内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保卫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业主,系指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小区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通过管理大会选举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权益,依据本规定、管理公约和管委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管委会的委托,按照本规定对小区物业统一实施管理,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开展工作,并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在接受委托管理的小区内设小区管理处。

第六条市建委是厦门市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市城管办、各级城建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和职责的划分第七条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以下事项:(一)对房屋的使用、装修、维修、养护的管理和监督;(二)对开发建设单位投资的公用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三)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四)对园林绿地的管理;(五)对车辆停放的管理;(六)对安全保卫的管理;(七)对环境卫生的管理;(八)其它事项的管理。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一、引言为规范和提高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二、物业管理主体1. 物业管理由厦门市政府主管,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

2. 物业管理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承担维护小区环境、维修维护物业设施、管理小区公共设施等职责。

三、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1. 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小区内的问题。

2. 物业服务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具备基本的服务意识和业务知识,提供优质的服务。

3.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进入业主的住宅,保护业主的隐私权。

四、物业费管理1. 物业费应按规定,按户收取,不能随意提高物业费标准。

2. 物业费使用应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使用情况。

3. 物业费使用应合理,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等。

五、物业设施维修1. 物业设施维修由物业管理主体负责,必须依法及时维修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2. 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故障和维修应及时通知业主,维修过程中应赋予业主必要的配合和解释。

3. 物业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的设施维修档案,做好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六、小区环境卫生管理1. 物业管理主体应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对小区环境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 物业管理主体应加强对小区绿化的管理,做好植树、修剪、浇水等工作。

3. 业主和居民应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和整洁。

七、安全管理1. 物业管理主体应制定小区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安全巡查,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2. 物业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防火设施等,确保小区安全。

3. 业主和居民应加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如保持楼道通道畅通等。

八、居民投诉处理1. 物业管理主体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明确投诉渠道和时间,及时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200字,《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物业管理范围1. 物业管理范围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等工作。

2. 物业管理范围还包括小区安全管理、车辆管理、消防安全等工作。

三、物业服务内容1. 物业公司提供24小时值班服务,负责处理居民投诉和紧急事务。

2. 物业公司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良好运行,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设施。

3. 物业公司组织定期的保洁、绿化、消杀等工作,确保公共区域干净整洁。

4. 物业公司提供安全巡查服务,保障小区的安全稳定。

5. 物业公司协助居民进行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设备的管理。

四、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按照小区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由业主按时缴纳。

2. 物业费用用于维护和改善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质量。

3. 物业费用使用情况应及时向业主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五、居民权益保障1. 物业公司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关闭或限制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

2. 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解决居民的问题和困扰。

3. 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完善物业服务。

六、物业公司监督1.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2. 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对物业公司进行考核,并可以对其进行奖惩。

七、违规处理1. 物业公司如果未按规定提供物业服务,居民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投诉。

2. 若物业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或解除合同。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完善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 注意:本规定仅适用于厦门市。

具体细则如有变动,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以上为《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旨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建立良好的社区环境。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所有权人、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买受人、以及拆迁安置协议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

开发建设后尚未出售的房屋,其开发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第三条《条例》所称入住是指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理完相关入住手续。

业主在收到书面入住通知的限定期限未办理入住手续,经书面催告仍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

入住通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四条《条例》所称物业的前期管理是指首个业主办理完入住手续至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时止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以立项、规划批准的范围确定。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提议(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方便管理服务、节约管理成本和业主自愿原则划定:(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超出立项、规划手续批准的范围;(二)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三)物业管理区域不明确的旧城区、城中旧村区及其他区域拟实施物业管理的。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条例》中,负责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及实现规划目标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负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考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事项。

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等有关事宜的指导、协调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本细则在配合、参与协调和监督指导所辖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有权对影响和损害业主利益、公众利益的事项进行劝导、教育或提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商住楼等。

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非业主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协调、监督。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四条业主通过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区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第五条业主会议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也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住宅区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以下统称业主会议)必须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业主出席才能召开。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会议,不满十八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住宅区已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二)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年。

一个住宅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

表决权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个表决权或每一份额一个表决权计。

业主代表按所代表的表决权行使。

经持有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已入住户提议,可推迟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但须在提议中提出推迟召开业主会议的具体日期和理由,并且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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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定。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方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工作和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三)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换届、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等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通知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

负责定期发布各类物业服务费用信息,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等。

市物业管理协会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专委会。

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方便管理服务、节约管理成本和业主自愿原则划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依法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开辟建设单位应当在首套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业主清册、物业总建造面积、各独立产权建造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资料。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辟的项目,开辟建设单位应当在每一期的首套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内提供前款规定的资料,并注明总建造面积和各期开辟的建造面积以及物业类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中,可以向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机构查阅、复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姓名、各独立产权建造面积、业主联系方式等资料,房地产权籍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商住楼等。

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非业主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协调、监督。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四条业主通过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区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第五条业主会议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也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住宅区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以下统称业主会议)必须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业主出席才能召开。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会议,不满十八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㈠住宅区已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㈡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年。

一个住宅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

表决权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个表决权或每一份额一个表决权计。

业主代表按所代表的表决权行使。

经持有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已入住户提议,可推迟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但须在提议中提出推迟召开业主会议的具体日期和理由,并且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小区的安全、卫生、环境和功能的正常运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2. 组织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应急预案;3. 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做好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4. 协调小区内的居民关系,解决居民的投诉和纠纷;5. 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六条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 参预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发表意见;2. 获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维修、清洁、保安等;3. 获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管理信息,包括费用收支、工作进展等;4. 对物业管理工作不满意的,有权提出投诉和建议,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处理;5. 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业主的权益,履行以下义务:1. 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业主,不得歧视待遇;2. 及时受理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3. 公开透明地向业主提供管理信息;4. 监督和检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5. 向业主报备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八条业主按照法律法规和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是指为维护小区环境、设施设备和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费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的征收原则是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的征收程序: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物业管理费用计费标准,并报业主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事先公告物业管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和收费周期;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4.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费用的明细和相关票据。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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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区安全和良好秩序。

第四条物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章物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物业企业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业主的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并按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企业应当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

第七条物业企业应当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确保正常使用,确保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八条物业企业有权制定小区的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

第九条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

第十条物业企业应当保障业主的信息安全,严禁泄露业主个人隐私。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有权按时缴纳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并享受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第十四条业主有义务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

第十五条业主有义务认真履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保持小区的清洁和整洁。

第十六条业主有义务保护小区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物业企业。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第十七条物业企业未按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致使业主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的,物业企业有权采取合法途径催缴,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业主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物业企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等。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物业项目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管理应当根据业主和居民的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养护、安全巡查、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居民的合理投诉,并保障投诉信息的保密性。

第六条物业服务管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内容提供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服务质量或提高服务收费。

第三章公共设施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对公共设施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制定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则,明确使用权益和责任义务,并向业主和居民进行宣传教育。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公共设施设备的巡检、保养和维修,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合理确定物业费的标准及收取方式,并向业主和居民公示。

第十一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物业费收费明细台账,并定期向业主和居民公开。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制定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设施,并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对小区出入口的管理,防止非法人员进入小区。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活动,提高业主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二条物业管理主体物业管理主体是指依法对所属物业区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单位。

物业管理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物业管理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为业主、租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物业权益保护国家保护各类物业权益,禁止非法侵占、破坏物业权益行为。

物业管理主体应确保物业权益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业主、租户对物业权益享有平等权利,物业管理主体不得歧视或限制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基本规范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益、决策物业事务的主要机构。

业主大会由业主组成,按照事先通知进行。

大会应当制定议事规则,确保决策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主体应提供维护、保洁、安全、绿化等全方位的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应通过制定物业管理规则明确。

物业管理主体应确保管理服务质量,并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服务。

第六条公共设施维护物业管理主体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

如需大修、改建等,应事先告知业主,并按照程序进行。

业主对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应当注意保护,不得恶意损坏或滥用。

第七条安全防范措施物业管理主体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物业区域的安全。

物业管理主体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

业主、租户对物业区域的安全也负有一定责任,应配合物业管理措施,共同维护物业区域的安全。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八条物业费用的收取物业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取,不得乱收费、乱摊派。

物业管理主体应向业主、租户提供详细的物业费用收取标准和计算方法,并接受相关监督。

第九条物业费用的使用物业管理主体应按照合理的比例,将物业费用用于物业区域的基本维护、管理、改善等方面。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社区的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所有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居民、维护社区安全、提升环境质量的原则,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业主,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团体。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体,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规则,明确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二)维护住宅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加强住宅区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的发生。

(四)处理住宅区内的纠纷和投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居民权益保护第八条居民在住宅区享有平等、充分的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居民有权按合同约定,使用住宅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并及时维修和保养这些设施设备。

第十条居民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公开财务信息,监督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居民有权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其改进管理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二条居民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保持物业管理费用的合理增长。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的计算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定期公示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使用物业管理费用,用于住宅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提高物业管理费用,损害居民的合法权益;(二)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三)盗窃、侵占住宅区公共财物;(四)拒不接受业主监督,严重失职,导致住宅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厦门物业管理规定(3篇)

厦门物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遵循业主自治、市场化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明确的地理位置、界限和面积;(二)有统一的物业管理机构;(三)有完善的物业管理设施;(四)有明确的物业管理范围。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物业管理活动的开展;(二)有利于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三)有利于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设立、解散、变更和业主大会章程的制定,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二)经20%以上业主联名提议的;(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三)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时间。

厦门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加强文明公约,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厦门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加强文明公约,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厦门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加强文明公约,营造和谐社区氛围引言1. 文明公约的制定与宣导为了加强住宅区居民的文明素质,营造和谐的生活环境,厦门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鼓励制定和宣导文明公约。

文明公约包括居民之间的行为规范、住宅区内的物业管理要求等内容。

具体措施包括:物业公司组织居民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制定文明公约;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宣导文明公约的内容和意义;引入社区志愿者,协助宣传文明公约并监督居民的遵守情况。

文明公约的制定和宣导能够让居民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和责任,提高整个社区的文明素质,从而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2. 垃圾分类和废品回收有效的垃圾分类和废品回收制度是一个社区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方面。

厦门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提供垃圾分类指导和设施,居民应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物业公司组织废品回收活动,鼓励居民积极参与。

通过垃圾分类和废品回收的实施,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提高社区环境的整洁度,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

3. 加强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保障居民的安全和财产安全,厦门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出入口的监控和管控,保证居民的出入安全;建立小区巡逻制度,加强对小区内外的安全巡查。

加强安全管理能够有效预防小区内的盗窃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居民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

4. 强化环境卫生管理良好的环境卫生是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的基础。

厦门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对环境卫生管理做出如下规定:物业公司应定期清扫小区内的公共区域,保持环境的整洁;引导居民不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通过强化环境卫生管理,可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社区的整体形象。

5. 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厦门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鼓励加强社区文化建设,通过举办各种文体活动,增加居民之间的交流与互动。

物业公司可组织居民文艺演出、运动比赛等活动;鼓励居民成立兴趣小组,开展各类文化活动。

通过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可以增进居民之间的感情,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厦门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解决居民纠纷

厦门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解决居民纠纷

厦门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解决居民纠纷1. 引言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厦门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厦门市制定了《厦门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包括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解决居民纠纷的具体安排。

本文将重点介绍该条例中的投诉处理机制,为居民提供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

2. 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是为了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解决居民纠纷而建立的。

根据《厦门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机构有责任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并积极处理和解决居民的合理投诉。

下面是具体的建制措施2.1 建立投诉受理部门每个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机构应该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负责接收和处理居民的投诉。

该部门应该配备专业的人员,具备处理纠纷的技能和经验。

2.2 清晰的投诉受理流程居民提交投诉居民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网络等方式向物业管理机构提交投诉。

投诉受理投诉部门应该及时接收和记录居民的投诉,并为每个投诉案件分配唯一的编号。

调查核实投诉受理部门应该对投诉进行调查和核实,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

处理决策投诉受理部门应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决策,采取合适的措施解决问题。

反馈通知投诉受理部门应该及时向居民反馈处理结果,并解释处理理由。

2.3 投诉处理时限为了保证投诉的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机构应该规定投诉处理的时限。

一般情况下,投诉应该在收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如果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处理复杂的纠纷,物业管理机构应该向居民进行解释,并告知处理的预计时限。

3. 解决居民纠纷的方法除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外,厦门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其他解决居民纠纷的方法。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途径3.1 调解调解是一种非争议性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物业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业的调停人员,对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的结果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经双方同意后才能生效。

3.2 诉讼如果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居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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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的,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移交工程建设资料、划拨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六)监督、指导、支持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督促业主和使用人履行业主公约,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房屋公共维修金;
(八)协调业主和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不得直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业主公约由第一次业主会议制定。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物价管理部门有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本条例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住宅区内有经济收入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委托管理合同经营,其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等费用。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81029(颁布时间)
19990101(实施时间)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9日公布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决定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计划;
(二)召集和主持业主会议,并报告年度工作;
(三)根据业主会议授权,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审议决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大中维修、更新改造公共设施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房屋公共维修金由业主缴纳,按栋号或梯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按栋号或梯号设立维修金档案。
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设立。
公共设施专用基金以及房屋公共维修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按小区类别、楼字类型、服务项目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经代表百分之二十以上表决权的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就其所提议题召开临时业主会议。
业主会议的决定,以出席会议的业主所代表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业主会议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
(二)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决定住宅区有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同时,按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向业主委员会划拨住宅区的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由业主委员会设专帐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的划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已分摊计费到户的用于公共服务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为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最低使用面积为30平方米,最多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业主公约是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住宅区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会议的召集程序、方式及决定重大事项的方式;
(二)使用住宅区内公共设施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权利与义务;
(三)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
(四)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
(五)物业各项维修和管理费用的缴交;
(六)业主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七)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邻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规定应由业主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 住宅区的管理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管理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费用按异产毗邻房屋维修责任划分与费用分摊规定,从房屋公共维修金中支出;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的,由出售方从公房售后提取的房屋公共维修金中分摊相关费用;
(一)住宅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各种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电路示意图;
(五)环保、绿化等相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六)其他必要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在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十日内,将前款规定的资料交物业管理企业保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原保管的资料。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二)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三)绿化、环境卫生管理服务;
(四)停车场地的管理;
(五)维护公共秩序;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管理;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移交。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商住楼等。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非业主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
第四章 物业的前期管理与移交
第二十六条 开发建设项目在方案设计和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具备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物业管理用房、安全防范设施以及便于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功能。
第二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依据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并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各项创优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协助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处理业主及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投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公共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公共维修金及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三)开发建设单位投资的公共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从公共设施专用基金中支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等工作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部门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并支付相应费用;
(五)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
(七)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内的上述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区内开挖、埋没或维修供电、给排水、排污,煤气、邮电通讯等管道管线,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并与物业管理企业就开挖后的路面、绿地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事项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业主会议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也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住宅区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以下统称业主会议)必须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业主出席才能召开。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会议,不满十八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建设行政主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的前期管理与移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住宅区已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
(二)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年。
一个住宅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表决权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个表决权或每一份额一个表决权计。业主代表按所代表的表决权行使。
经持有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已入住户提议,可推迟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但须在提议中提出推迟召开业主会议的具体日期和理由,并且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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