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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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粤人社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5月20日以粤人社发〔2015〕81号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行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指经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服务、实施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对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综合管理。

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四)具有相应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设立所(站)的申请函;(二)《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2份);(四)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非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租用协议(合同)等证明(复印件2份);(五)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情况及资格证明;(六)管理制度包括:鉴定工作规程、考评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

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说明一览表

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说明一览表

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说明一览表
说明:1、专业理论知识均为标准化试题,分为A(最佳选择题)、B(配伍选择题)、C(比较选择题)、
D(判断正误题)。

2、医药商业类初中高级的医药商品营业员(中药)的操作技能考核鉴定为认药,其余职业(工
种)初中级的操作技能考核鉴定为笔试,采用标准化试题,分为A(最佳选择题)、B(配
伍选择题)、D(判断正误题);高级的操作技能考核鉴定为现场问答。

3、医药工业类初中高级的操作技能考核鉴定为在生产车间或实验现场操作。

4、医疗器械中级的操作技能考核鉴定为笔试,采用标准化试题,分为A(最佳选择题)、B(配
伍选择题)、D(判断正误题);高级的操作技能考核鉴定为现场问答。

5、化妆品初中级的操作技能考核鉴定为笔试,采用标准化试题,分为A(最佳选择题)、B(配
伍选择题)、D(判断正误题);高级的操作技能考核鉴定为在生产车间操作。

6、大专以上(含大专)院校的三、四年级在校生,可直接报考高级考核鉴定。

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一、操作技能类项目(一)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五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及以上;(二)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及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及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及以上;4、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学年前一学期学生;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毕业班前一学年学生)。

(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的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及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的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及以上;3、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的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前一学期学生)。

4、取得本职业四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四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前一学期学生)。

技能鉴定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

技能鉴定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

新计价费[2004]482号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46号)下发以来,对我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经过几年的时间发现职业技能鉴定部分项目收费较高,不利于我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推进,特别是不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 2003]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

经商有关部门,现将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次二、职业技能鉴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国家题库资源的购买和运行管理;自治区题库的开发、翻译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购买、发放和管理;试卷印刷;支付考评员、督导员和监考员费用;考场租用费;试卷阅评、成绩认定合资格评定费;保密人员和考务人员费用;网络系统和智能化考试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上缴费用和工作费用等。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政策的通知》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免费考核鉴定。

四、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下发后,原新价非字(1999)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职业分类(按原材料大小确定)目录附件:职业分类(按原材料消耗大小确定)目录A类:电焊、汽车驾驶、中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面点、车工、钳工B类:服装裁剪缝纫工、磨工、镗工、铣工、模样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汽车维修工、农机修理工、食品检验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C类: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作工、音响调音员、锅炉操作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钟表维修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钢筋工、架子工、电器设备安装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沼气生产工、铸造工、气焊工、电工、热处理工、混凝土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检验工、自动照相排版工、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冷作工、锅炉检验工、美容师、美发师、护理员D类: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无线电调试工、音响调音员、图书发行员、音像发行员、广播电视无线工、摄影师、服装设备定制工、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E类:商品营业员、商品保管员、推销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宾客行李员、康乐服务员、公共区域保洁员、保安员、报刊零售员、汽车看管与清洗、餐具清洗工、花卉工、导游员、会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秘书、话务员、营销员注:凡未列入此供种目录的职业(工种)及新型职业的技能培训的鉴定收取标准,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参照执行。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粤劳职鉴[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职鉴[2008]61号)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职业技能鉴定各职业专家组、有关单位: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的管理,推动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我中心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试行办法》(附后)。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若遇具体问题,请与我中心技能人才资源部联系。

联系人:黄贵平,联系电话:020-83177403、83177405。

附件:1.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试行办法2.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课题研究项目申请表(略)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理论研究,推动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创新发展,健全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和开拓创新,以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为目标,以创新鉴定技术和考评方法,加强管理,提高鉴定质量;配合全省推进劳动力转移,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为主攻方向,直接有效地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

第二章管理第三条课题管理工作由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具体负责各部门及各专家组的课题审批、课题调研的年度检查,组织研究课题的成果鉴定验收工作,协调解决研究课题成果的推广以及上报省科技管理部门申请科研成果奖等日常事务工作。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维修电工等28个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维修电工等28个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维修电工等28个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粤劳社函[2008]788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维修电工等28个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788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职业技能鉴定所认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统一设置标准,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确保鉴定质量。

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鉴定规定》和相关职业(工种)标准,我们组织制定了维修电工等28个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试行),现予公布实施。

自公布之日起,我省相应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立、年检评估将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附件:28个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试行)目录二○○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28个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试行)目录1.维修电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2.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3.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4.制冷设备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5.用户通信终端(移动电话机)维修员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6.汽车修理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7.摩托车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8.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9.钳工(机修钳工、工具钳工、模具钳工)等钳工类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10.车工(数控车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11.铣工(数控铣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12.加工中心操作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13.模具制造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14.焊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15.眼镜验光员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16.眼镜定配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17.收银员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18.中式烹调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19.公共营养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20.客房服务员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21.美容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22.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23.茶艺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24.评茶员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25.调酒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26.食品检验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27.化学检验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28.服装设计定制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附件1:维修电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试行)一、编制说明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维修电工国家职业标准》,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GB5306-85),《电工作业人员安全考核标准》(LD28-92)等制定本标准。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范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范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核发、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务相关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开展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开展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活动。

第四条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专项职业能力是最小技能单元,不分等级。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六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展规划、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监督检查,承担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考场)设置及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属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及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考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鉴定中心、考试院、办公室,以下统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受委托协助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分级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第七条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相关业务指引和工作规范;(二)统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承担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技术支持,核发各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三)拟定地方职业标准(含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四)运行和管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广东省分库;(五)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六)组织实施省属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七)管理全省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八)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数据和证书数据;(九)其他受行政机关委托办理的事项。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2018版)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2018版)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2018版)一、操作技能类项目(一)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五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及以上;(二)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及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及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及以上;4.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班前一学期学生;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班前一学年学生)。

(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的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及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的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及以上;3.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的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班前一学期学生)。

4.取得本职业四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四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班前一学期学生)。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及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及收费标准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及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等规定,按照不同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工具设备使用等成本差别和技术含量,我省现有职业(工种)划分为A、B、C三类,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分类收费。

职业技能鉴定费包括理论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和技师(含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

理论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由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向参加鉴定的对象收取;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由省、市(州)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参加相应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时收取。

按照有关规定新颁布的通用职业(工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类,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后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国家部委批准的行业特有工种鉴定费标准,由各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单位:元/人·次)备注:鉴于部分职业(工种)鉴定耗材的特殊性,消防、电信通信传输、烹饪、调酒和茶艺、营养配餐、插花、盆景、印染、金属轧制、机械冷加工、机械热加工、特种加工设备操作、冷作钣金加工、工件表面处理、机械设备维修、维修电工、电机检修、裁剪缝纫、木材制品制作人员等操作技能考核所需的原材料,主料可由鉴定机构代办并按实际成本收费或由考生自备;美容、美发、形象设计、摄影的模特可自备或由鉴定机构代聘并按实际聘用的费用收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标准按每人120元收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标准按中级每人150元、高级每人180元收取。

附件:1-1.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类表1-2.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种分类表。

广东省职业技能日常鉴定职业(工种)目录

广东省职业技能日常鉴定职业(工种)目录
加工中心操作工




73
加热工



74
家具设计师


75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76
家政服务员



77
建材化学分析工




78
金属热处理工



79
精细木工



序号
职业名称
初级
中级
高级
技师
高级技师
备注
80
景观设计师




81
可编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师


82
客房服务员



83
连铸工



84
炼焦工



85
炼铁工



86
美发师





87
美容师





88
模具工




89
模具设计师


分注塑模、冷冲模方向
90
摩托车维修工





91
农产品经纪人

92
农艺工



93
配电线路工

94
皮具设计师



95
品酒师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第一条本行为守则适用于由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培训、考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的人员。

第二条考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考评人员证卡的有效期为3年,考评人员证卡到期后必须参加换证培训,有效期限已过一年或以上不参加换证培训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评人员资格。

第四条考评人员应坚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钻研技术,精益求精;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举止文明,礼貌待人”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考评人员的权利。

(一)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二)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评现场或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的权利;(三)有独立进行考评,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的权利;(四)承担考评活动后从有关鉴定机构获得合理考评津贴的权利,具体劳务费标准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各市鉴定中心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工作复杂程度参照执行;(五)当考评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诉。

第六条考评人员的义务。

(一)考评人员具有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考试和保质保量地完成考评任务的义务;(二)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鉴定部门;(三)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证卡,考评人员证卡如遗失或在办理中,不得参加考评任务;(四)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质量督导人员和考评对象的监督检查;(五)考评人员个人信息纳入省鉴定中心考评人员数据库统一管理,如有个人信息变更应自觉上网维护更新个人基本信息,便于职业技能鉴定聘用遣派;(六)考评人员应妥善保管考评人员证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所在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办申请,地市鉴定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后报省鉴定中心补办。

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项目费用速查表0715

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项目费用速查表0715

3350+600 3350+600+200 3350+600+200 1800+600 1800+600+200 1550+0 1550+0 900+100 2450+600+100
2580+600 2580+600+200 2580+600+200 1800+600 1800+600+200 780+0 780+0 900+100 1680+600+100
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项目费用速查表
四级 专业/工种 类别 首次通过 费用 人力资源管理师 B 补贴 差额 费用 心理咨询师 A 补贴 差额 费用 公共营养师 B 补贴 差额 费用 企业培训师 B 补贴 差额 费用 理财规划师 A 补贴 差额 费用 营销师 C 补贴 差额 800+170 800+170+100 400+50 1000+240 1000+240+100 500+50 补考通过 不通过 首次通过 1980+310 1200+310 780+0 2980/3080+380 1600+380 1380/1480+0 2680/2180+240 2680/2180+240+100 2680/2180+240+100 2680/2180+310 1000+240 1680/1180+0 1000+240+100 1680/1180+0 500+50 2180/1680+240+50 1200+310 1480/980+0 2380+310 1200+310 1180+0 4980+310 1600+310 3380+0 2680+230 1000+230 1680+0 补考通过 1980+310+100 1200+310+100 780+0 2980/3080+380+100 1600+380+100 1380/1480+0 2680/2180+310+100 1200+310+100 1480/980+0 2380+310+100 1200+310+100 1180+0 4980+310+100 1600+310+100 3380+0 2680+230+100 1000+230+100 1680+0 不通过 1980+310+100 600+50 1380+310+50 2980/3080+380+100 800+50 2180/2280+380+50 2680/2180+310+100 600+50 2080/1580+310+50 2380+310+100 600+50 1780+310+50 4980+310+100 800+50 4180+310+50 2680+230+100 500+50 2180+230+50 首次通过 补考通过 不通过 三级 二级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

粤人社职鉴〔2012〕4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行为,大力提升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化和专业化水平,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2003〕117号)等政策规定,省鉴定中心制定了《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以下简称“行为守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第一条本行为守则适用于由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培训、考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的人员。

第二条考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考评人员证卡的有效期为3年,考评人员证卡到期后必须参加换证培训,有效期限已过一年或以上不参加换证培训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评人员资格。

第四条考评人员应坚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钻研技术,精益求精;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举止文明,礼貌待人”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考评人员的权利.(一)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二)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评现场或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的权利;(三)有独立进行考评,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的权利;(四)承担考评活动后从有关鉴定机构获得合理考评津贴的权利,具体劳务费标准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各市鉴定中心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工作复杂程度参照执行;(五)当考评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诉.第六条考评人员的义务。

(一)考评人员具有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考试和保质保量地完成考评任务的义务;(二)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鉴定部门;(三)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证卡,考评人员证卡如遗失或在办理中,不得参加考评任务;(四)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质量督导人员和考评对象的监督检查;(五)考评人员个人信息纳入省鉴定中心考评人员数据库统一管理,如有个人信息变更应自觉上网维护更新个人基本信息,便于职业技能鉴定聘用遣派;(六)考评人员应妥善保管考评人员证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所在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办申请,地市鉴定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后报省鉴定中心补办。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综合评审工作规范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综合评审工作规范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综合评审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23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组织架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综合评审组织实行部门..........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职责分工......................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培训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市鉴定中心..................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综合评审组织实行部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论文评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论文撰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论文评审实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制定实行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成立综合评审委员会.......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论文屏蔽.................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论文内容评估.............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论文评审成果公布.........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答辩实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答辩旳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答辩实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制定实行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成立综合评审委员会.......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答辩告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答辩前准备工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报名实用手册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报名实用手册

第十一步:完成报名
1、检查以上信息无 误后,点击“完成报名” 按钮。 2、完成报名后,还 需打印《个人申请表》, 按照个人申报表上指定 的时间、地点去进行现 确资格审核 3、未点击“完成报 名”按钮,无法打印 《个人申请表》 4、完成报名后,报 名状态由原来的“正在 报名中”变成“已完成 网上报名”
第八步:录入工作履历
1.开始年月、结束年月的输入格式为“YYYY-MM”。 2.若凭工龄(工作年限)申报条件申报的,则必须录入工作履历。
第九步:上传相片
左侧框可看到照片后才视为成功上传。相片上传要求如下: 1.必须是近半年来的免冠白色背景彩色电子相片。 2.大小为30KB以内,390像素(宽)×567像素(高),分辨率不低于300dpi,jpg格式,24位 RGB真彩色。 3.文件类型为 jpg格式。 4.因照片不清晰或不能反映本人特征,可能影响本人考试或证书使用的,考生责任自负。 5.尽可能到专业照相馆拍摄符合规格的电子相片。
十、鉴定费问题 考生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当次考试的,一律视为缺考,即放弃当次考试, 不予保留考试资格和退款。
网上报名流程
第一步:登陆网上报名平台,选择相应职业的考试
1.网上平台网址为:http://210.76.66.109:7005/tk/ 2.点击 “网上报名”栏,查看可供报名的考试信息列表。
七、成绩查询时间 全省统考职业,在考试后30个工作日公布成绩;全国统考职业,由省阅卷的 在考试后40个工作日公布成绩,由部鉴定中心阅卷的,在部中心成绩下发后5个 工作日内公布成绩。 成绩查询地址:省鉴定中心网站/主页下方“成绩 公布”栏(如图):
八、补考 合格科目成绩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只可参加一次补考。考生 应根据自身情况在成绩保留期内及时参加补考,逾期则视为考生放弃补考资格。 发现重复补考的,考试成绩不予确认。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穗人社发[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94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直属企业,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制,促进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和我市实际,特制订了《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9月3日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目录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人员管理一、考务人员管理二、质量督导人员管理三、考评人员管理第三部分质量督导一、工作规范二、工作方式三、工作纪律第四部分考场管理第五部分报名管理一、本市统一鉴定、日常鉴定报名管理二、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报名管理第六部分资格审查第七部分鉴定题库及试卷管理第八部分鉴定实施过程管理第九部分阅卷评审及成绩处理第十部分证书管理第十一部分质量通报第十二部分收费管理第十三部分其他附件:1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2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守则3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4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证明材料5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个人复核申请表6 信息化考试系统管理7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生签到表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加强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质量,切实发挥职业标准引导教育培训、劳动者素质提升、企业用人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和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2.04.04•【字号】粤建科字[2002]36号•【施行日期】2002.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字[2002]36号2002年4月4日)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建设局、规划局(规划国土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住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提高我省建设行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生产一线劳动者的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及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劳务资格鉴定和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人[1994]665号)、建设部《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建人[1996]47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决定从2002年下半年起,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和城市燃气企业先行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和职业资格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试点工作,2003年起将逐步扩大到市政、环卫、园林、规划、供水、房产等行业的关键岗位。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和要求(一)工作目标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的目标是使建设操作层建立起以技师、高级工为骨干、中级工为主体的思想好、技术精、工种配套的建设职工队伍,建立实行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制度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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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




鉴定等级



专业理论考核费
操作技能
考核费
专业理论
考核费
操作技能

初级工
中级工
高级工
技师
高级技师
类工种:车工、钳工、电工、模具工、调酒师、中式烹调师、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等
类工种:秘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营销师、项目管理师、电子商务师、美容师、美发师、中式面点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摩托车维修工、计算机办公软件应用等
类工种:家庭服务员、按摩师、保育员、音响调试工、眼镜验光员、车缝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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