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批准及法规更新管理程序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须知doc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须知一、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四)《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五)《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潍坊市质监局负责受理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的申请。
省质监局负责对相关申请的审批。
五、许可条件申报材料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样机型式评价的总结论合格。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一式四份;2.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3.产品标准(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现行有效的标准;企业标准是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仅从网上提交封面扫描件;企业标准网上提交全文原件扫描件,并提供全文复印件一份);4.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检定或校准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为国家检定规程(规范)的,仅网上提交封面扫描件);5.申请型式批准技术依据文件(标准、规程)变更时,需按上述第3、4条提交变更前后的技术依据文件,并提交型式批准证书原件(收回)。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1、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2、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审批栏目,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流程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流程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流程是指对新型计量器具进行审查和检测,以确定其符合计量法规定的性能和技术要求,并最终获得型式批准的过程。
该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交申请: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向计量管理部门提交型式批准申请。
申请需包括设备的技术说明书、设计图纸、性能参数等资料。
2. 审查资料:计量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包括对设备的功能、安全性、精度等方面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计量法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3. 检测:计量管理部门对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检测,包括测量技术、精度评估、环境适应性测试等方面的检测。
4. 鉴定:通过检测的设备送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符合计量法规定的性能和技术要求。
5. 发布型式批准证书:通过鉴定的设备将获得型式批准证书,该证书为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生产、销售该类计量器具提供了合法的凭证。
6. 监督检查:计量管理部门将对已批准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精度和安全性。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流程是保障计量器具准确性和公平性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国家计量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模拟试题16
2022年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模拟试题16姓名年级学号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一、单项选择题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____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A.质量、体积、长度B.面积C.计数D.以上全部√解析:(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范围、管理体制、基本要求、净含量标注要求、净含量计量要求、计量监督管理措施、禁止误导性包装、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管理范围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以下哪个内容不属于计量法调整的范围?____。
A.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B.制造、修理计量器具C.进行计量检定D.使用教学用计量器具√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判断计量法调整范围的能力。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计量法》侧重调整的是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以及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不是计量工作中所有的问题都要立法调整。
也就是说,主要应限定在对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如教学示范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或家庭自用的计量器具,量值准确与否对社会经济活动没有多大的影响,就不必立法调整。
在以上4个选项中,只有D“使用教学用计量器具”是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的活动。
3.关于测量不确定度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
A.系统性和随机性在不同的情况下是可以转换的B.不确定度可以分为系统不确定度和随机不确定度√C.测量不确定度不说明测量结果是否接近真值,而是说明测量值分散性的参数D.不带形容词的“测量不确定度”用于一般概念和定性描述,可以简称“不确定度”解析:B选项:没有这种分类方法4.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____内发出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
计量器具的许可制度
(五)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验条件;
(六)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七)有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许可证受理部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只对批准的项目有效。新增项目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属于扩大量程或者提高准确度等超出已取得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范围的相同类型的计量器具,应当重新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者的生产条件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发生变化导致已经通过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符合新的技术要求的,应当重新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型式的废除:对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或者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器具,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告的形式,废除原批准的型式,原发证机关同时注销相应的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修理计量器具规定:从事计量器具修理、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修理、改造后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负责,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修理、改造计量器具;不得借修理、改造计量器具之便对计量器具加装欺骗功能。
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制度: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目录》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必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十九条(申请制造许可证的条件)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相应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三)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相应的生产设施;
进口列入《目录》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由境外制造商或者其代理商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提交申请书,并提供计量器具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许可依据:1、《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
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颁发证书。
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
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许可条件:样机型式评价的总结论合格,符合型式评价大纲的要求。
实施机关:1、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正式投产前应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
2、进口计量器具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许可程序:1、国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申请单位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确定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并通知申请单位;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定型鉴定技术规范拟定鉴定大纲,并按鉴定大纲进行试验,定型鉴定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报告报委托鉴定的计量行政部门。
计量行政部门对型式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程序同国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
产品型式批准流程
产品型式批准流程生效日期:2010-05-301、目的为了更好的促进型式批准工作的高效开展,拟对型式批准制定流程,明确工作中各成员岗位职责和任务。
2、适用范围此流程适用于所有产品的型式批准工作的实施。
3、输入1)《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第145号》,见附件一。
2)《XXXXXXX型式批准查检表》,见附件一。
4、职责描述[研发产品经理]:1)负责提出新开发产品型式批准需求;2)负责准备产品标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3)配合完成现场型式试验;4)负责现场型式试验中对应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计量标准工程师]:1)负责对新开发产品型式批准需求进行判定,启动型式批准流程;2)负责《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的编制;3)负责与相应机构联系确认,对申请材料的齐套性、技术要求和规范性审核,并报送相关质监部门;4)负责提供型式批准相关技术内部支持和外部沟通咨询;5)配合完成现场型式试验;6)组织现场型式试验不符合项的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材料报送相关质监部门;7)负责公司型式批准证书的领取、归档。
[产品测试工程师]:1)负责制定产品的试验报告;2)负责配合专家完成现场型式试验;3)负责现场型式试验中对应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产品设计工程师]:1)负责提供产品的照片、图纸等技术文件;2)负责现场型式试验中对应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5、流程图见附件二6、流程活动说明(一)型式批准准备阶段:[001] 型式批准需求发起在新产品试制阶段,研发产品经理负责提出产品型式批准需求。
[002] 型式批准沟通判定计量标准工程师根据145号文件确认该产品是否需要做型式批准,若需要则就型式试验事宜与质监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或专家进行联系、沟通,确保型式试验能顺利进行,并主持执行型式批准流程,制定相应型式批准计划。
交付件:【1】《型式批准计划》[003] 型式批准材料准备计量标准工程师负责准备以下型式批准申请材料。
型式批准及法规更新管理程序
产品型式批准及法规更新管理程序版次A页次1/11. 目的为了使本公司产品满足国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更好地行销于国内外市场,公司制定《产品型式批准及法规更新控制程序》。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的型式批准及法规更新后产品适法性评估与对策。
3. 相关文件《文件控制程序》《信息交流与数据分析控制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控制程序》《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4.术语和定义“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e-mark认证:符合EC指令要求的产品认证产品公告:产品型式试验获工信部批准后许可生产销售的公告型式批准:上述认证或公告的总称5. 职责5.1公司总经理负责批准公司《法律法规总清单》和新产品开发认证计划,并传达满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5.2销售部负责根据市场及客户需要提出新产品开发及认证计划5.3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获取的法律法规适用性的确认及更新,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报行政部汇总备案。
5.4技术部负责产品开发及型式批准的申报与获证产品的适法性评估与对策。
6. 工作程序产品型式批准及法规更新管理程序版次A页次1/1工作流程图:提出新产品开发及认证需求制定型式批准认证技术方案N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送样检测Y向认证机构提交检测报告及技术文件,支付相关费用N认证机构审核Y获取型式批准证书N法规更新信息收集及产品适法性评估保持产品适法性和证书的有效性产品型式批准及法规更新管理程序版次A页次1/16.1认证的准备:6.1.1销售部负责提出新产品开发与认证计划;6.1.2技术部负责拟定与满足法规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付诸实施;6.1.3外协部负责采购符合认证技术方案要求的零部件;6.1.4质量部负责样机组装及摸底测试6.2认证的实施6.2.1认证的申请:技术部根据销售部的认证计划负责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得到回应后开始实施6.2.2认证技术文件准备:绘制认证所需图样,填写认证所需技术参数,编写描述报告并提交给认证机构;6.2.3送样测试:在提交的认证文件得到认证机构认可后,将需认证的样机送往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6.2.4获取证书:当提交的资料和样机检测结果获得认证机构认可后,即可向认证机构索取相关证书。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对外公示材料(试行)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二)许可依据:1、《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
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颁发证书。
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
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三)许可条件:样机型式评价的总结论合格,符合型式评价大纲的要求。
(四)实施机关:1、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正式投产前应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
2、进口计量器具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五)许可程序:1、国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办理程序:(1)申请单位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2)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3)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确定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并通知申请单位;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定型鉴定技术规范拟定鉴定大纲,并按鉴定大纲进行试验,定型鉴定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报告报委托鉴定的计量行政部门。
(4)计量行政部门对型式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2015
序号 1 计量器具名称 光电测距仪 测距仪 超声波测距仪 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2 3 4 5 经纬仪 全站仪 水准仪 测地型GPS接收机 光学经纬仪 电子经纬仪 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水准仪 测地型GPS接收机 范围 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中涉及产品名称 相位式光电测距仪、脉冲式光电测距仪、光电测距仪 自反射式超声波测距仪、异地反射式超声波测距仪 短程半导体激光测距仪 光学经纬仪 电子经纬仪 全站型电子速测仪、电子全站仪 水准管水准仪、自动安平水准仪、数字式水准仪、水准 仪 测地型GPS接收机 压力式液位计、反射式液位计、电容式液位计、浮子式 液位计、浮球式液位计、浮筒式液位计、磁性液位计、 磁翻板式液位计、磁翻柱式液位计、电导式液位计、雷 达式液位计、雷达导波式液位计、超声波液位计、微波 液位计、辐射式液位计、(与上述对应的)物位计 超声波测厚仪 X射线测厚仪 数字式电涡流测厚仪、指示表式电涡流测厚仪 指针型、数字型、智能型磁阻法测厚仪 γ 射线厚度计 一秒体温计、耳式体温计、耳温枪、红外体表温度计、 额头体温计等体温计 全辐射温度计、辐射感温器、前置反射器辐射温度计等 全辐射式温度计 光电温度计、红外温度计、比色温度计、辐射温度计、 光纤温度计等辐射温度计 光电温度计、红外温度计、比色温度计、辐射温度计、 光纤温度计等辐射式温度计 电子天平、杠杆式天平、架盘天平、扭力天平、液体相 对密度天平、托盘扭力天平、静水力学天平、物理天平 、链条天平 台秤、案秤、地秤、电子计价秤、电子台秤、价格标签 秤、条码打印计价秤、电子计重秤、电子汽车衡、电子 吊秤、电子吊钩秤、人体秤、电子婴儿秤、弹簧度盘秤 、电子邮政秤、电子计数秤、固定式电子秤 、电子平台 秤、电子地上衡、电子收银秤 非自行指示轨道衡 数字指示轨道衡 技术法规编号 JJG703-2003 JJG928-1998 JJG966-2001 JJG414-2003 JJG100-2003 JJG100-2003 JJG425-2003 JJF1118-2004 备注及特殊名称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的通知(2010年修订)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沪质技监量[2010]677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的通知(沪质技监量〔2010〕677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型式评价机构:为贯彻《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进一步规范本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局对《本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办理程序》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下称《办理程序》),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通用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在本市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列入《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以下简称《依法管理目录》)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单位,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时提交下述资料,并加盖单位印章: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一式二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现行有效)复印件一份。
4.如申请免于型式试验,还应递交免于型式试验的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一式二份)。
受理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计量器具是否在《依法管理目录》调整的范围内、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申请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等,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型式试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型式试验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规范型式试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产品型式试验,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产品、农产品、建筑材料、电子产品、医疗器械等。
第三条型式试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试验方法、试验设备、试验人员应具备科学性,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
(二)公正性:试验机构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三)权威性:试验结果应具有权威性,作为产品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保密性:试验过程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
第二章试验机构第四条试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型式试验的资质。
(二)拥有符合试验要求的设备、设施和试验场地。
(三)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试验人员。
(四)建立健全试验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试验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资质:(一)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试验设备清单、试验人员资质证书等。
(三)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
(四)通过审查后,取得型式试验资质。
第六条试验机构应定期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资质符合要求。
第三章试验程序第七条型式试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试验申请人向试验机构提交试验申请,并缴纳试验费用。
(二)受理:试验机构对试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编制试验方案:试验机构根据试验标准和要求,编制试验方案。
(四)试验实施:试验机构按照试验方案进行试验。
(五)试验报告:试验完成后,试验机构出具试验报告。
(六)试验报告审核:试验报告经试验机构审核合格后,由试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试验报告送达:试验机构将试验报告送达试验申请人。
第八条试验过程中,试验机构应确保以下事项:(一)试验设备、设施符合试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下同)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实施由国务院和地方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二章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第四条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
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
第五条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计量器具样机照片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外商或其代理人递交的资料进行计量法制审查。
第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负责安排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其代理人向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以下技术资料:(一)计量器具的技术说明书;(二)计量器具的总装图、结构图和电路图;(三)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四)样机测试报告;(五)使用说明书。
定型鉴定所需的样机由外商或其代理人无偿提供。
海关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保函验放并免收关税。
样机经鉴定后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定型鉴定按鉴定大纲进行。
鉴定大纲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布的《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
主要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计量性能考核以及安全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和寿命试验等。
型式批准20111212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 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 准工作。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 ,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 行;《目录》中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 技术机构进行。
型 式 批 准
一、《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二、申请材料重点审查内容
三、特殊案例
一、《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4号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量局1987年 7月10日公布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87] 量局法字第231号)同时废止。 局 长 李长江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 等合法身份证明。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解读:取得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是申 请制造许可的前置条件,没有型式批准证书就 不能申请制造许可。 申请型式批准需提报的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产品标准;
4、检验方法。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 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
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 题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 ,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 术机构继续进行型式评价。申请单位改进计量器
4.7型式评价的实施
型式评价大纲的结构
1. 封面; 2. 扉页; 3. 目录; 4. 引言; 5. 范围; 6. 引用文件; 7. 术语; 8. 概述; 9. 法制管理要求; 10.计量要求; 11.通用技术要求; 12.型式评价项目表; 13.提供样机的数量及样机的使用方式; 14.试验项目所用的计量器具表; 15.附录A型式评价记录格式。
型式评价报告的编写
试验工作结束后,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出具型式评价 报告。对于计量性能不同的系列产品应分别报告。
型式评价评价报告分三部分:正文、附件1和附件2。 1)正文:应包括所申请的计量器具型式的相关信息 及根据附件1得出的结论和建议。结论和建议是根据型式 评价结果的判定结果给出的。 型式评价结果的判定: 所有样机的所有评价项目均符合型式评价大纲要求 的为合格; 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即: 对于单一产品的申请,有一项及一项以上项目不合 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按照系列产品申请的,对每个型号有一项及一项以
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使用
受理申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型式评价报告进行 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 书》,并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CPA) 和编号。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以后再 申请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型式评价
5)型式评价的要求 型式评价应依据型式评价大纲进行。 型式评价大纲包括了对特定计量器具型式的计量要
求、通用技术要求、评价的项目、试验的方法和条件、 计量器具和设备表、数据处理方法、合格的判据、型式 评价记录等。
型式评价工作内容包括审查技术资料,进行观察项 目、试验项目的评价,编写型式评价报告等,一般应在3 个月内完成。 6)型式评价大纲的编制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流程图
承办人制作型式批准证书 (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型式批准证书 (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 内)
型式评价准备工作(限 7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内)
项目负责人提出型式评价方案(限 5 个工作日)
承办人审核(限 2 个工作日)
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 原则上,外省技术机构执行为 2 个月,本省技术机构执行为 1 个月(如试验大纲存在特殊时限要求的按照实际 需要定)作出型式评价报告。前述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对技术机构作出的型式评价报告审查(限 4 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 3 个工作日)
处负责人审核(限 1 个工作日)
依据审查合格的型式报告作出型式批准 (限 4 个工作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承办人提出型式批准意见 (限 3 个工作日)
处负责人审核(限 1 个工作日)
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2 个工作日)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1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型式批准 目录范围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 全、 不符合法定 形式
作 出 不予 受 理 决 定, 并 告知申请人
一 次 性告 知 申 请 人补 齐 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限 1 个工作日流转)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工作规则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工作规则一、行政许可事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三、受理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明细详见附件):正确、完整的填写《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同种类器具分别填写);1、申请单位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含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2、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照片;3、使用说明书(或者产品样本);4、总装图、电路图、主要零部件图;5、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即检定规程或规范)6、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用于易燃、易爆等危险场合的计量器具应提供防爆试验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生产燃油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的申请人还须同时提供税控功能检测报告。
7、其他材料,详见申请材料明细表。
五、许可条件:1、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本单位研制生产的样机,一般不少于3台,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范畴,有对应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3、能提供与计量器具新产品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
如,向技术机构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计量器具产品标准文本(包括计量检定规程文本)、总装图(含电路图以及主要零部件图)、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技术报告(包括可靠性设计和预测)。
4、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型式评价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合格后取得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
六、期限:5个工作日。
本项许可另外需要试验3个月,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七、程序:1、业务流程图:||||||||2、具体程序规则:(1) 办理人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向指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全部技术材料进行试验。
(2) 技术机构自收到样机和全部技术资料后3个月内进行试验,并向办理人提交试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备注及特殊名称
(铁道部管)
15
16
加气机
差压式流量计
速度式流量计 液体容积式流量计 17 流量计 转子流量计 靶式流量变送器 临界流流量计 质量流量计 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 气体腰轮流量计 明渠堰槽流量计
JJG198-1994、 JB/T9249-1999 JJG667-1997、 JB/T9242-1999 JJG257-1994、 JB/T6844-1993 JJG461-1986 JJG620-1994 JJG897-1995 JJG736-1991 JJG633-2005 JJG711-1990
技术法规编号 JJG564-2002 JJG195-2001 JJG648-1995 JJG907-2003 JJG234-1990 JJG811-1993 JJG669-2003 JJG649-1990 JJG443-1998 JJF1060-1999、 GB/T9081-2001 JJG996-2005 JJG997-2005 JJG640-1994、 GB/T2624-1993
10
天平
非自动天平
非自动秤 11 非自动衡器 非自行指示轨道衡 数字指示轨道衡
第 1 页,共 9 页
“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适用的技术规范和器具名称
序号
计量器具名称
范围 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
12
自动衡器
13 14
称重传感器 称重显示器 加油机
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 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 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 动态称量轨道衡 核子皮带秤 称重传感器 数字称重显示器 燃油加油机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6
液位计
液位计
JJG97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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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式批准及法规更新管理程序版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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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使本公司产品满足国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更好地行销于国内外市场,公司制定《产品型式批准及法规更新控制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的型式批准及法规更新后产品适法性评估与对策。
3. 相关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信息交流与数据分析控制程序》
《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
4.术语和定义
“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e-mark认证:符合EC指令要求的产品认证
产品公告:产品型式试验获工信部批准后许可生产销售的公告
型式批准:上述认证或公告的总称
5. 职责
5.1公司总经理负责批准公司《法律法规总清单》和新产品开发认证计划,并传达满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5.2销售部负责根据市场及客户需要提出新产品开发及认证计划
5.3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获取的法律法规适用性的确认及更新,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报行政部汇总备案。
5.4技术部负责产品开发及型式批准的申报与获证产品的适法性评估与对策。
6. 工作程序
产品型式批准及法规更新管理程序版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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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图:
提出新产品开发及认证需求
制定型式批准认证技术方案
N
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
送样检测
Y
向认证机构提交检测报告
及技术文件,支付相关费用
N
认证机构审核
Y
获取型式批准证书
N
法规更新信息收集及产品适法性评估
保持产品适法性和证书的有效性
产品型式批准及法规更新管理程序版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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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认证的准备:
6.1.1销售部负责提出新产品开发与认证计划;
6.1.2技术部负责拟定与满足法规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付诸实施;
6.1.3外协部负责采购符合认证技术方案要求的零部件;
6.1.4质量部负责样机组装及摸底测试
6.2认证的实施
6.2.1认证的申请:技术部根据销售部的认证计划负责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得到回应后开始实施
6.2.2认证技术文件准备:绘制认证所需图样,填写认证所需技术参数,编写描述报告并提交给认证机构;
6.2.3送样测试:在提交的认证文件得到认证机构认可后,将需认证的样机送往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6.2.4获取证书:当提交的资料和样机检测结果获得认证机构认可后,即可向认证机构索取相关证书。
6.3法规更新与产品适法性对策
6.3.1技术部负责收集整理国内外与产品相关的技术法规的最新版本,并组织人员对产品的适法性进行评估。
当产品不能满足法规更新后的要求时,提出停产或延伸认证的建议。
6.3.2当产品需要延伸认证或重新认证时,按6.2进行。
7. 附件和标准表格
附件:
(1)公司《法律法规总清单》
标准表格:
(1)法律法规获取(更新)确认登记表
(2)法律法规清单
编制:余卫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