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北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办[2002] 22 号印发《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已报广州市房改办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关于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二00二年四月三日主题词:教育住宅货币办法通知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02年4月9日印发附件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1]36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㈠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㈡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用地紧张、投资不足而造成住房紧缺状况。
㈢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作为一项政策是指,政府以货币形式向符合条
件的居民发放一定的住房补贴,使他们能够在市场上自由选择并购
买适宜的房屋,以满足居住需求。
在新时代下,住房成为人们生活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传统的住房分配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住房分配货币化成为改善城市房屋供给结构、推进住房分
配机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背景和意义
从我国国情来看,我国的住房分配方式主要是由单位分配,这
种方式虽然能保证大部分
人住房问题基本解决,但也存在许多缺陷,例如单位不合理分
配导致房源浪费,贫富分化以及低效用地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
住房分配货币化作为政策出现,以破解旧有分配方式的僵局,拓展
个人自主选择的房屋资源。
更进一步讲,住房分配货币化不仅是个人选择住房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改善住房供需结构的有效途径。
住房分配货币化可以提高
住房资源的利用率,鼓励房地产企业按需建设房屋,有效减少城市
轻轨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促进了城市经济发展。
此外,住
房分配货币化还可以减少政府的住房资金投入,让政府的资金更好
地用于社会事业,从而带动社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发展,为广大居民创造更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问答共9页word资料
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问答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答: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为依据,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重点,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市市情的住房新制度;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发展住房金融,培育、规范和发展住房交易市场,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我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答: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正确处理各方面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的原则,正确处理新老政策衔接的关系。
三、什么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答:住房分配货币化就是要变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也就是不再实物分配住房,而是将过去实物分配的方式,转换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方式。
四、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好处有哪些答:有五大好处,一是可以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是可以调动职工个人资金购房。
三是可以减轻财政和国有企业的负担。
四是可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劳动力市场体系发育。
五是可以消除住房实物分配体制本身存在的或带来的一些问题。
五、从什么时候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答:从2019年5月1日起,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职工如何解决住房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个人利用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单位提供的购(住)房补贴购买住房。
七、哪些人员属于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范围(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条件)答: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夫妻双方无房和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控制标准,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范围。
八、住私房的职工是否在住房分配货币化范围答:住私房(自建、自购、继承、馈赠等住房)的职工在住房分配货币化范围内。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办[2002] 22 号印发《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已报广州市房改办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关于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二00二年四月三日主题词:教育住宅货币办法通知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02年4月9日印发附件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1]36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㈠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㈡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用地紧张、投资不足而造成住房紧缺状况。
㈢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模板】附件:**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20年我校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2019年度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直房改办【2019】1号文件及《指标下达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的建立及申报实施步骤:(一)建档人员范围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退休,且属我校事业编制住房未达标职工;2.1996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属我校事业编制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不包括已经得到过一次补贴后因职称、职级发生变化而未达标职工及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职工)。
因本年补贴金额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将以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补贴先后顺序。
3.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职去世住房面积未达标及无房户人员,且未申报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我校事业编制职工。
4.以前符合申报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申报的职工。
5.存在下列情况的人员,暂不办理本年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建档及申报:①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②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或受劳教和刑事处理的职工;③违反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房产存在问题者;④应该交回借用学校房屋而未交回者。
⑤存在房屋产权证更名,但尚未更名者。
(二)个人准备货币化档案材料(时间:6月30日前)1.户口: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该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本人页;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各自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2.身份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在职人员的《工资兑现表》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审批表》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
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是指能说明房屋产权所属性质的证明材料。
如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集资证明、产权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2005年12月22日)《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切实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碑林、莲湖、灞桥、雁塔、未央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四条市住房制度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六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
具体来源如下:(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三)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资金。
对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住房建设资金转化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全额或差额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1•【字号】•【施行日期】200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2001年2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为推动我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8〕118号),结合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取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服务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目标,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不同类型的企业均应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企业的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改革住房分配制度,逐步建立适合企业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坚持从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
(一)工资水平较高,房价与家庭收入比4倍以下的企业,职工工资中已经包含了足够的住房消费含量,有能力依靠工资收入、公积金积累和住房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可以不实行住房补贴,但仍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用于职工不断改善住房条件。
(二)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住房资金的企业,可以对新职工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的方式实施住房补贴,老职工一般可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三)新建的企业,要坚持新企新制度,实行规范化公司改造的企业,要同时进行住房管理社会化和分配货币化改革;实行聘任制的企业职工和新职工,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可一步到位,直接进入住房货币分配的新体制;其它新建的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走住房货币化、商品化、社会化的道路。
在住房货币化的机遇面前银行引入金融保险体制的具体设想
在住房货币化的机遇面前银行引入金融保险体制的具体设想韩强
【期刊名称】《广西金融研究》
【年(卷),期】1998(000)007
【摘要】据1998年3月24日国务院房改办披露,从1998年下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停止福利分房,在全国取消福利分房的同时,住房补贴制开始启动.国务院房改办指出,单位给予的住房补贴是一次性应急用的购房补偿手段,每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而住房公积金相当于在职工工资中增加住房含量,二者都是住房货币化的表现形式,原则上,个人应承担房价的20%至30%,单位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要根据职工所在城市的房价、当地平均家庭收入水平和应享受补贴的住房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补贴幅度。
【总页数】3页(P34-36)
【作者】韩强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长春管理干部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1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具体做法 [J], 李英儒;;
2.金融危机面前高校贫困大学生就业的机遇与挑战 [J], 陈齐苗;许雪贵;朱金芳;唐丽娜;周昊俊
3.为住房货币化助一臂之力——何静芝谈保险体制改革热点问题 [J], 张明曙
4.金融危机面前责任与机遇共存"2009跨国公司中国论坛"在京举行 [J], 张春华
5.建设部转发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支持建设部开展新农村村镇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及《开发银行2006年小城镇建设项目开发评审工作指导意见》,并对各地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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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24•【字号】沈政发[1993]55号•【施行日期】1993.1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政发<1993>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划转住房资金,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推进住房商品化,加快住宅建设步伐,保证住房资金的归集与合理使用,逐渐进入良性循环。
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房资金是指按照“办法”对出售公有住房、提租补贴、租房债券、住房公积金等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分别对单位或个人所归集、上缴统筹、借用及回收的资金和其它用于住房建设投资的资金。
第三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会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提出住房资金的投向和使用计划,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资金管理中心执行;市房改办受市房改领导小组的委托,负责对资金管理中心执行住房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的归集第五条市住房资金的来源(一)自管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售房款全额10%市借用部分;出售国有直管公有住房,按售房款全额60%市统筹部分。
(二)职工个人按月工资每月存储5%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按相同数额同时给职工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三)房改起步后新增租金按20%由市统筹部分。
(四)市统一发行的租房债券收入。
关于启动青年教师公寓租赁分配工作的通知
关于启动青年教师公寓租赁分配工作的通知各部门:青年教师公寓(以下简称“公寓”)是指主要用于解决青年教职工婚后无住房,供青年教职工临时居住的周转性住房。
为确保公寓良性周转使用,更好的满足青年教职工在过渡用房方面的需求,使住房利益惠及到更多的青年教职工,保障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公寓实行“签契约、定租期、促流转”的承租方式。
目前,公寓装修改造工程即将完工,学校启动公寓租赁分配工作,请各部门积极协助通知到本部门青年教职工。
依据《东北大学青年教师公寓租赁和管理办法》(东大后勤字[2015]7号)文件精神,经校长办公会决策,现将公寓租赁分配工作通知如下:一、租赁资格(一)租赁资格东北大学在籍全民青年教职工和人才派遣青年教职工,已婚且夫妻双方在沈阳市三环区域内无产权住房。
青年教职工是指1999年5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1、本人已购买过学校房改房、腾空房、团购房等;2、本人在2016年以前报销过采暖费且住房在三环区域内;3、本人已领取过高比例住房补贴且住房在三环区域内;4、已租赁过公寓或其他借房期限已满者;5、出国(境)逾期未归者;6、学校各类停发工资者;7、学校认定其他不具备申请资格者。
二、排队办法1、按青年教职工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职务分系列排队。
2、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职务者可自愿选择系列,选定系列后不得更改。
3、本校双职工可以以任意一方资格参加报名排队,选定后不得更改。
4、青年教职工申请租赁公寓的自然条件以报名截止日为准。
5、工龄起始时间为来校参加工作时间。
6、排队系列优先顺序(1)职称(职务)高者优先,实职优先;(2)任职时间早者优先;(3)双职工者优先;(4)工龄长者优先;(5)年龄大者优先。
三、租赁分配原则1、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或副处级及以上职务者,可按照两室户型标准租赁。
2、中、初级职称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或科级及以下职务者,按照一室户型标准租赁。
2022年11月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聘1名工作人员笔试历年高频考点试题库集锦答案解
2022年11月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聘1名工作人员笔试历年高频考点试题库集锦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单选题(共25题)1.建国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围绕着中央与地方教育行政权力、职责的划分问题,经历的发展历程是()。
A.由放到收、由收到放、收放结合B.由收到放、由放到收、收放结合C.由放到收、由收到放D.由收到放、由放到收答案:B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高等学校对于修满一年,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当()。
A.不发任何证书B.颁发肄业证书C.颁发结业证书D.颁发修业证书答案:B本题解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3.()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
A.工业农业国防问题B.经济政治文化问题C.农业农村农民问题D.科技文化社会问题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
进行伟大斗争,首先要()。
A.应对重大挑战B.同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进行斗争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C.抵御重大风险D.克服重大阻力答案:B本题解析:暂无解析5.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民办教育就是私人办学B.民办学校可以获得适当的回报C.民办教育就是收费教育D.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答案:B本题解析: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6.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一般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
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C.四分之一D.五分之一答案:B本题解析:暂无解析7.教师如果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为()。
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汇编.doc
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汇编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沈房改发[1999]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现将《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院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改变住房实物分配体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实施范围全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除外)的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无房和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控制标准,且夫妻双方年收入4万元(含4万元)以下职工。
第二条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式(一)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对象是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由职工本人按月平均工资的15%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0%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后将适当调整缴存比例。
对此类人员,单位不再为其解决住房。
职工购房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一次性支取使用。
(二)购房补贴方式对象是1999年4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
其中,对参加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的职工购房时,可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对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职工购房时,可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购房补贴,差额部分在以后工作年限中由单位根据财力状况再分次或一次性给予补发。
职工购房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一次性支取使用。
第三条购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一般工作人员60平方米;科级及相当职级人员85平方米,处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05平方米;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40平方米。
职工取得购房补贴后,其实际购房面积可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自主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999年12月29日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长春市城镇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及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对象第四条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包括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对象是指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暂控标准的职工。
职工住房面积是指职工家庭(夫妻)承租的住房面积。
第六条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的20%逐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按其月工资的8%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不再为其解决住房,职工也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七条对无房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租住公有住房尚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
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沈政发[1993]52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1993.11.20【实施日期】1993.11.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关于印发《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沈政发<1993>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性强。
各部门和各单位应提高对住房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注意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指示精神,根据《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由住户通过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种特殊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到“八五”末期,全市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要达到6.5平方米,并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不足两平方米的住房特困户的居住拥挤问题。
到2000年,全市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要达到8平方米,基本缓解城镇居民住房困难。
高校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必要性与实践探讨
中图分 类号 : G: 1 0 0 6 — 4 3 1 1 ( 2 0 1 3 ) 0 7 — 0 3 1 9 — 0 3
0 引 言
化 城镇 住 房 制 度 改革 、加 快 住房 建 设 的通 知 》 ( 陕政 发 『 1 9 9 8 1 5 0号 ) , 2 0 0 5年 , 西安市 下发《 西安市住 房 分配 货币 化 实施办 法》 ( 市政发[ 2 0 0 5 1 1 7 0号 ) 都 明确 指出 , 国家在住
樊鹏④F AN P e n g ; 董玉薇②DONG Yu — we i
( ①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 国资处 , 西安 7 1 0 0 7 1 ; ② 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 , 西安 7 1 0 0 5 4 ) (  ̄X i d i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S t a t e A s s e t O f i f c e , X i " a n 7 1 0 0 7 1 , C h i n a ;  ̄ ) S h a a n x i R e s e a r c h D e s i g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P e t r o l e u m a n d C h e m i c a l I n d u s t r y , X i " a n 7 1 0 0 5 4 , C h i n a ) 摘要 : 住房分 配货 币化是我 国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结果 , 也是 目前 高 校住房 制度 改革 的核 心。住房制度 改革 工作 关 系到每 位教
职工的切身利益, 对学校的人才引进及队伍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是高 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工作。本文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为例, 在 分析 实 施 住房分配货 币 化 的必要 性的基础上 , 探讨 了在住房分配货 币化改革 的实践的一些做法 。
【实施】东北农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关键字】实施东北农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黑政办发[2002]48号、黑政办发[200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根据省直房改办总体安排部署,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北农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一、步骤和方法(一)前期准备阶段学习领会国家、省政府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相关文件规定,组建我校住房分配货币化一级(代表学校)、二级(代表各学院、部、处、直属单位)领导小组;指派专、兼职人员并聘用工作人员,明确各项职责分工;落实工作经费、设立办公场所、研究解决特殊情况和问题、设计制作各类申请登记汇总报表等;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发动阶段根据省直房改办和省财政厅批准的年度住房补贴计划分配指标和单位年度自筹住房补贴资金情况,按轮候制度发放顺序原则,分别召开单位职工大会,传达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三)申报登记阶段轮候发放顺序内的职工及家属根据文件精神和其它具体规定,如实申报登记本人及其配偶的各类住房现实与历史沿革详细情况,并提供房屋权属证书、住房承租证、拆迁协议书、购房收据、户籍关系、身份证、结(离)婚证书、证明(职工及其配偶原工作过的单位,都需要出具职工本人是否分过住房和补贴的相关证明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四)调查核实阶段校住房分配货币化二级领导小组对职工及其配偶的申报登记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再由校住房分配货币化一级领导小组进行二次审核,确认住房面积、认定住房补贴对象及住房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等。
(五)张榜公示阶段将初步确认的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有关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告发,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后予以更正。
两次张榜公示后,如无异议,正式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六)建立档案阶段根据黑政办发[2002]48号、黑政办发[2006]8号文件规定,做好《职工住房档案》(正、副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表的登记、填报、归档等各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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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 8号)、《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沈房改发[1999] 8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为使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有序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订《东北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切实贯彻执行。
东北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 8号)、《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沈房改发[1999] 8号)的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为使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有序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式按照国家规定,1999年5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提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的方式。
其缴存比例为35%,其中学校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0%缴存,职工本人按月平均工资的15%缴存,调整缴存公积金的起始时间为职工参加工作当月。
1999年4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现有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货币化面积的计算控制标准的职工(含1999年5月1日及其以后去世职工)实行货币化补贴方式。
学校将根据国家住房货币化资金拨付情况,量力分期分批发放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
第二条货币化面积的计算控制标准(一)行政干部系列正副校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40平方米;正副处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05平方米;正副科级及相当职级人员85平方米;科员及以下职级人员60平方米。
(二)技术干部系列正高职级人员140平方米;副高职级人员105平方米;中级职级人员85平方米;初级职级人员60平方米。
(三)工人系列高级技师105平方米;技师、高级工(对应原7-8级工) 85 平方米;中级工(对应原4-6级工)、初级工(对应原1-3级工)、普通工60平方米。
(四)离休干部在住房分配货币化中,按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规定,对红军、抗日、解放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住房货币化面积的计算控制标准比同级别非离休干部分别提高21、14、7平方米。
第三条货币化补贴的计算标准目前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职工货币化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为760元;每年每平方米货币化工龄补贴标准为6元。
第四条货币化补贴额的计算货币化补贴额由货币化面积补贴额和货币化工龄补贴额两部分组成。
(一)货币化面积是指职工在住房分配货币化中,货币化面积的计算控制标准与职工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面积。
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是指以职工或其配偶名义承租,或者按房改政策购买的福利住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核定办法见附件1。
(二)货币化面积补贴额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与货币化面积的乘积。
(三)货币化工龄是指职工自参加革命工作至沈阳市政府 1994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含建国后入全日制大学学龄,但不重复计算)。
(四)货币化工龄补贴额是每年每平方米货币化工龄补贴标准与货币化工龄和货币化面积的乘积。
(五)货币化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货币化面积+每年每平方米货币化工龄补贴标准×货币化工龄×货币化面积。
第五条货币化补贴的资金来源学校货币化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国家住房分配货币化专项拨款,同时学校出售原公有住房收入予以配套。
第六条货币化补贴的发放方式对于同时具有职务、职称的职工,其货币化面积的计算控制标准按"就高"原则确定。
货币化补贴按职工发放,双职工按各自货币化面积的计算控制标准分别计发。
对于1999年5月1日及其以后去世符合享受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规定提取。
第七条货币化补贴的发放顺序根据国家货币化补贴资金的拨付进度,学校货币化补贴的发放实行轮候制度,按照教育部的要求优先安排离退休职工,在离退休职工全部解决完毕后,再对在职职工进行发放。
离退休职工发放顺序为按年龄排队,优先发放离休职工,迟后发放退休职工。
在职职工货币化补贴的发放顺序及办法届时按沈阳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货币化补贴的审核职工本人应如实认真填写《东北大学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登记表》、《职工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认证书》、《职工原工作单位住房情况调查认证书》等各项内容,真实客观的反映职工现有住房等自然情况。
各单位对报表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初审后统一报送学校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办公室。
学校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领导小组在对职工个人相关信息进行核查认定后予以公示,接受职工本人和广大职工的监督,并对有疑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认定。
第九条暂不进行货币化补贴的人员(一)公派出国、因私出国逾期未归人员;(二)由学校作出辞退、除名的人员;(三)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人员;(四)受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理期间仍保留公职的、解教后不满三年人员;(五)违反房产管理规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人员;(六)现住房有权利纠纷的人员;(七)隐瞒现住房或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的人员;(八)学校各类停发工资的人员;(九)学校认为暂不宜进行货币化补贴的人员。
第十条严肃房改纪律个人申请货币化补贴时,应如实填写现有住房等有关情况,学校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将对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隐瞒或弄虚作假,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经核查后除追回超额发放的货币化补贴以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是仅就职工货币化补贴而言,不与学校其它政策挂钩。
第十二条学校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实行属地化管理,未尽事宜按沈阳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开展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 2 )。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校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按国家货币化资金拨付情况分期实施。
附件: 1.东北大学职工现有住房面积认定实施细则2.东北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件1:东北大学职工现有住房面积认定实施细则为更好的建立我校职工住房档案,做好职工住房货币化工作,保证住房货币化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东北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和沈阳市相关政策,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1999年4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含1999年5 月1日及其以后去世)的职工及其配偶需要核定现有住房面积。
第二条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是指以职工或其配偶名义承租,或者按房改政策购买的福利住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一)夫妻双方有几处住房(自购商品房除外),几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为职工现有住房面积。
(二)职工承租的公有住房,1994年底前过户给父母或子女,并办理了“房屋租赁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其住房面积计算在过户父母或子女一方。
(三)职工在1999年5月1日及其以后离异,其原住房面积均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
(四)职工在1999年5月1日及其以后组成家庭的,个人现有住房面积按1999年4月30日前职工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及有关规定核算,但1999年5月1日及其以后享受乐居乐教住房、安居乐警住房、集资建设住房、动回迁住房面积的核算除外。
(五)在住房分配货币化计算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时,职工个人出资购买使用权(包括后来参加房改胸买了住房产权的)的住房,其住房面积不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职工出让使用权(个人购买住房使用权的除外)与出售个人房屋产权(个人购买住房产权的除外)的住房,其出让与出售住房仍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
(六)职工原住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动回迁后,套户型面积或货币安置面积,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
学校为职工出资增加的住房面积部分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职工按商品房价格出资增加的面积部分,不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
(七)职工原住私有住房动回迁后,套户型面积或货币安置面积高于原住房面积部分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职工个人按商品房价格出资增加的面积部分,不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
(八)职工本人原住私有住房动回迁与职工校外非本人住房在动回迁时学校为职工动迁支付了增加住房面积款项,对有具体增加住房面积数据记载的,按其住房面积资料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
对于数据中没有住房面积数据,仅有动迁经费款支付额度,则需比照当时房价折算出增加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
对于职工校外非本人住房在动迁时的增加住房面积,已计入职工的父母、子女名下,且已经计发了购房货币化补贴,则此增加面积不再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
(九)经过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了相关换房手续的职工,按互换后的住房面积计算职工现有住房面积。
(十)职工未经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同意互换的住房,按互换前原有住房面积计算职工现有住房面积。
(十一)购买学校即将建设的人才公寓及后续腾空住房的职工,其调整后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
(十二)经房产管理部门同意,暂借不可售住房和青年公寓住房的职工,其现住房面积不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
(十三)职工个人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不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
(十四)继承、赠与取得的私房、个人出资购买、建造的私房、拆迁时产权调换的私房,不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
第三条在职工住房档案的建设过程中,职工本人、职工配偶及家属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证职工住房档案建设与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核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关证明材料如下:(一)教职工及其配偶的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二)经认证的《东北大学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登记表》、《职工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认证书》、《职工原工作单位住房情况调查认证书》;(三)现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单位自有住宅使用证》、承租房协议书;(四)其它与现住房面积和货币化补贴认定相关的资料。
第四条职工应当遵纪守法,如实申报本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的客观情况。
职工有向各级纪检、监察及学校相关部门反映、检举在档案建设中不符合职工真实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附件2:东北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陈德祥副组长:王义秋高方武:成员: (以姓氏笔画为序)王玉琦王建辉边华尹家斌冯跃兵杨明陈开芝张国联范柏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范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