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二
SOLAS公约II-2章
SOLAS公约第II-2章修正案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6. 第II-2章的现行内容由下文替代:“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1 适用范围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1.2 就本章而言:.1 “建造船舶”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2 “所有船舶”指在2002年7月1日以前、之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不论其类型;.3 无论何时建造的货船,一经改装为客船后,应于开始改装之日起视为建造客船处理。
1.3 就本章而言,“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系指在该阶段:.1 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2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 t,或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以较小者为准。
2 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2.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对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应确保其符合经MSC.1(XLV)、MSC.6(48)、MSC.13(57)、MSC.22(59)、MSC.24(60)、MSC.27(61)、MSC.31(63)和MSC.57(67)号决议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适用的要求。
2.2 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还应符合:.1 本条3、6.5和6.7;.2 第13.3.4.2至13.3.4.5条,13.4.3条以及除第16.3.2.2和16.3.2.3条以外的E部分的相应要求,不迟于2002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3 第10.4.1.3和10.6.4条仅适用于新的装置;和.4 对于2,000总吨及以上客船,不迟于2005年10月1日满足第10.5.6条的要求。
3 修理、改装、改建和舾装3.1 所有船舶在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这些船舶原先适用的要求。
上述船舶如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一般应符合对该日或以后建造船舶的要求,至少要达到该船修理、改装、改建和舾装之前的相同程度。
国际航行船舶应配备的证书和文件一览
国际散装谷物运输规则第3部分
3.7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其他财务保证书
所有装载2000吨及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要持有证明其已经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的证书。在确定该船舶符合CLC公约第VII条第1款的要求后由船舶登记国适当的机构予以签发或证明。
CLC1969第VII条
图和手册应保持更新,任何改变应尽快记录下来。图或手册的副本要永久保存在甲板室外有明显标识的水密容器中供岸上消防人员使用。
1974年SOLAS公约
(2000年修正案)第II-2/15.2.4条
1.9
船上训练与演习
要根据公约第III/19.3条和第III/19.5条的规定进行消防演习和记录。
1974年SOLAS公约
MARPOL73/78附则V第9条
1.20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符合证书
航行数据记录仪的有效性服从于系统的年度检测,检测机构签发的符合证书的副本要保存在船上。
SOLAS 1974第V章18.8条
1.21
货物系固守册
除了液体货物和散装固体货物外,所有的货物、货物单元、货物运输组件,在整个航程中要按照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系固守册进行装载、储存和系固。对于具有根据第II-2/3.41定义的滚装处所的船舶,所有货物、货物单元、运输组件的系固要在船舶驶离码头前完成。该手册至少要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的标准等效。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要配备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油污应急计划。
MARPOL73/78附则I第37条
1.15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需要满足该附则条款要求的,在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的港口或近岸装卸站航行的任何船舶,根据MARPOL73/78附则IV第4条完成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后要为其签发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委员会•【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74.11.01•【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伦敦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年11月1日订于伦敦本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1975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1980年1月7日交存批准书,同年5月25日对我生效)目录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定义等第二节检验与证书第三节事故第二章甲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分舱与稳性第三节机电设备第二章乙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一节通则第二节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三节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四节货船的消防措施第五节油船的消防措施第六节现有客船的特殊消防措施第三章救生设备等第一节通则第二节限客船适用第三节仅适用于货船第四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第一节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二节值班第三节技术要求第四节无线电日志第五章航行安全第六章谷物装运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第三节谷物装置及其固定第七章危险货物装运第八章核能船舶附录证书格式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特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第三条法律、规则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一、授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二、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IMO Introduction
• SOLAS
98.79% world tonnage
• Load lines
98.76%
• MARPOL
97.55%
• COLREGS
97.92%
• STCW
98.78%
IMO的经费和预算
• 联合国的经费主要来自几个发达国家,但IMO的经费则主要来自于几 个航运发达、注册商船吨位排在世界前列的国家, 2005年的十个主 要缴费国是:
• 3. 海上安全委员会(Maritime Safety Comm ittee-MSC) 是IMO的最高技术机构,由所有会员国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研究有关助航设备、船舶建造和装备、船员配备、避碰规则、危险 货物装卸、海上安全、航道信息、航海日志、航海记录、救生救 助、海上调查以及直接影响海上安全的其它事宜。MSC每年召开 一到两次会议。MSC还审议与海上安全有关的建议案、决议案和 技术规则等,提交大会通过。
Titanic 号海难
Estonia 海难
• 海难前的Estonia
Estonia 沉没
• Estonia航线
Estonia 海难
• 海难受损后的Estonia
其它一些海难
2006年埃及海难
• 阿尔·萨勒姆·波卡西奥98号(M/V Alsalam Boccaccio 98)
• 沉船地点
3.5%
• Norway
£0.68m
3.5%
海上安全公约SOLAS
• Titanic沉没(1912年)后,于1914年英国提议召 开下召开了国际会议,通过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 公约SOLAS,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海上安全公 约,它包含了船舶构造、24小时值守、救生艇和 救生衣配置等内容。此后公约虽经多次修改,今 天仍然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海事安全公约。
范耀天:国际海事公约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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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73年 12月,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纽约开幕,该次会议历时 9年,终于 于 1982 年在牙买加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 1994 年 11 月 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公约》。交存批准书后第30 天起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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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LL 1966)
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STCW 1978
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 (STP 1971) A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SAR1979)
海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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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涉及海上安全的国际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 (SUA 1988), and Protocol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Fixed Platforms located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 (and the 2005 Protocols)《1988年抑止有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及《制止对大 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议定书》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 ( IMSOC 1976) The Torremolinos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Fishing Vessels (SFV 1977), superseded by the The 1993 Torremolinos Protocol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Fishing Vessel Personnel (STCW-F 公约
SOLAS公约 讲稿
SOLAS 第二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SOLAS 公约第二章关于防火、探火和灭火的内容总共分为7个部分。
它们分别是:A部分通则B部分火灾和爆炸的防止C部分火灾的抑制D部分脱险E部分操作性要求F部分替代设计和布置G部分特殊要求第一部分通则通则第一条主要是讲述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
1.包括:不同时期建造的船舶应符合相关的公约或法规。
比如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应符合经历次MSC大会决议修正过后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二章的相关要求。
而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必须符合经2004年修正后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其次还包括关于船舶修理、改装、改建和舾装时应符合的要求。
公约指出:“所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这些船舶原先使用的要求。
”也就是说,你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对防火的各项措施只能高于原先船舶所达到的标准,而不能降低标准。
若此船舶是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一般应符合对该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的要求,至少要达到其在修理、改装、改建或舾装之前原来的程度。
“对船舶尺度或乘客起居处所作出实质性改变,或大幅度增加船舶营运期限的修理、改装和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应满足对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3.免除条款1)主管机关如考虑到航程的遮蔽性以及条件认为实施本章的某些要求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时,对悬挂该国国旗,并在其航程中距陆地不超过20海里的个别船舶或某些类型船舶,可免除这些要求。
2)若客船勇于载运大量特别乘客(朝觐)时,主管机关如确信实施本章要求是不切实际的,则可对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免除这些要求,但应完全符合下列规定:《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所附的规则和《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所附的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修正于1974年(SOLAS)) 1980年5月25日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SOLAS PROT (amended) 1978)1981年5月1日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SOLAS PROT ( (HSSC) 1988)2002年02月03日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COLREGS (amended) 1972)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thereto (MARPOL (amended) 71/78))1983年10月2日6、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Convention on Facil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ffic, 1965, as amended (FAL (amended) 1965))1967年3月5日7、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LL 1966))1968年7月21日8、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LL PROT (HSSC) 1988)2005年01月01日9、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 1969 (TONNAGE 1969))1982年7月18日10、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Oil Pollution Casualties, 1969 (INTERVENTION 1969))1975年5月6日11、1973年国际干预公海非油污类物质污染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Pollution by substances other than Oil, 1973, as amended (INTERVENTION PROT (amended) 1973 ) 1983年3月30日12、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69 (CLC 1969))1975年6月19日13、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6年议定书(CLC PROT 1976)1981年4月8日14、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CLC PORT 1992)1996年5月30日15、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s Agreement, 1971 (STP 1971))1974年1月2日16、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Protocol on Space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s, 1973 (SPACESTP 1973))1977年6月2日17、1971年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Convention relating to Civil Liability in the Field of Maritime Carriage of Nuclear Material, 1971 (NUCLEAR 1971))1975年7月15日18、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71 (FUND 1971))1978年10月16日19、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76年议定书(FUND PROT 1976)1994年11月22日20、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92年议定书(FUND PROT 1992)1996年5月30日21、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 1972, as amended (CSC (amended) 1972))1977年9月6日22、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Athe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Luggage by Sea, 1974 (PAL 1976))1987年4月28日23、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1976年议定书(PALPORT 1976)1989年4月30日24、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1990年议定书(PAL PORT 1990)尚未生效25、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 (INMARSAT), as amended (INMARSAT C (amended)) 1979年7月16日26、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Operating Agreement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 (INMARSAT), as amended (INMARSAT OA (amended)) 1979年7月16日27、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Convention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1976 (LLMC 1976))1986年12月1日28、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LLMC PROT 1996)尚未生效29、1977年国际捕鱼船安全Torremolinos公约1993年Torremolinos 议定书(SFV PROT 1993)尚未生效30、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STCW (amended) 1978))1984年4月28日31、1995年捕鱼船职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Fishing Vessel Personnel, 1995(STCW-F))尚未生效32、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1979 (SAR 1979))1985年6月22日33、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 (SUA 1988))1992年3月1日34、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议定书(SUA PROT 1988)1992年3月1日35、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 (SALVAGE 1989))1996年7月14日36、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 1990 (OPRC 1990))1995年5月13日37、1996年关于与危险品及有毒物品海上运输相关的责任及损害赔偿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arriage of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by Sea, 1996 (HNS 1996))尚未生效38、1993年海上留置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1993, 于UN/IMO 代表大会上通过)尚未生效39、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Other Matter, 1972, as amended (LC (amended) 1972))1975年8月30日。
SOLAS公约2016年中文综合文本(船海人版)- 第III章 救生设备和装置
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1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章应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2就本章而言,类似建造阶段系指在此阶段:.1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2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小者。
3就本章而言:.1建造的船舶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2所有船舶系指在1998年7月1日或以前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所有客船和所有货船均应照此解释;.3无论何时建造的货船,一经改建成客船后,应视作在开始改建之日建造的客船。
4对于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应:.1确保在本条4.2规定的前提下,1998年7月1日前实施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I章中所规定的适用于新船或现有船舶的各项要求予以满足;和.2确保当此类船舶更换救生设备或装置,或当此类船舶进行涉及到更换或增设其现有救生设备或装置的重大修理、改变或改装时,这些救生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符合本章要求。
但是,如果更换的只是除气胀式救生筏外的救生艇筏而不更换其降落设备,或是相反,则救生艇筏或降落设备可视作与被更换者相同类型。
5尽管有第4.2款的要求,对所有船舶,在不迟于2014年7月1日以后第一个计划的干坞期,但不迟于2019年7月1日,其不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4.4.7.6.4至4.4.7.6.6款要求的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须更换为符合该规则的设备。
MSC.317(89)第2条免除1主管机关如考虑到航程的遮蔽性及其条件而认为实施本章的任何具体要求不合理或不必要时,可对在其距最近陆地不超过20海里的航线航行的个别船舶或某些类型船舶,免除这些要求。
2对用于运输大量特别乘客(如朝觐的乘客)的客船,主管机关如确信实施本章要求不切实际时,可对此类船舶免除这些要求,但应完全符合下列规定:.1《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所附的规则;和.2《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所附的规则。
了解国际海事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的概况
了解国际海事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的概况4.1国际海事组织机构的组成国际海事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4个主要委员会组成,即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技术合作委员会,此外还有一个便利委员会和主要技术委员会的一些分委会。
4.2 国际海事组织各委员会的职责4.2.1 大会(The Assembly)的职责大会(The Assembly)是该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它由所有成员国组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在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大会负责批准工作计划,审议财务预算和决定该组织的财务安排,大会还选举理事会。
4.2.2 理事会(The Council)的职责理事会(The Council)由大会选举的32个成员国组成,每两年改选一次,于每届大会结束后开始工作。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规定大会选举理事会成员应遵守下列标准:(a)10个为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b)10个为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c)20个不是根据上述(a)或(b)选出的,在海上运输或航行方面有特殊利害关系的国家,选它们进入理事会将保证世界所有主要地理地区有代表参加。
理事会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执行机构,在大会的领导下负责管理该组织的工作。
在两届大会之间,理事会履行大会的所有职能,只有按照公约第15(j)条向各国政府提出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建议的职能仍由大会行使。
理事会的其他职能有:(1)协调该组织内各机构的活动;(2)审议该组织的工作计划草案和财务预算,并提交大会;(3)受理委员会和其他机构提交的报告和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后一并提交大会和各成员国;(4)任命秘书长并报大会批准;(5)就国际海事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达成协议或作出安排,报大会批准。
4.2.3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的职责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是该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
它由国际海事组织所有成员国组成。
海上安全委员会的职能是“在国际海事组织的职权范围内研究有关助航设备、船舶的构造和设备、安全配员、避碰规则、危险货物操作、海上安全程序和要求、航道信息、航海日志和航行记录、海难事故调查、救捞和救助及其他直接影响海上安全的事宜。
SOLAS 96修正案
l 2
本条适用于 1998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油船和散货船。 所有专用海水压载舱应有一个有效的防腐系统, 例如硬保护涂
层或等效物。这些涂层应宜为浅色,该防腐系统的选择、应用和维护 方法应根据本组织通过的导则①经主管机关批准。如适合,牺牲阳极也 应采用。 ” 第 8条 3 客舱破舱稳性
“ 这部分要求也适用于 1998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长( LS ) 为 80m 及以上但不超过 100m 的货船。” 第 25— 3 条 6 “ 2.
①
要求的分舱指数 R
现有的 2 用下列文字替代: 拟提供的分舱程度应由所要求的分舱指数 R 确定如下:
参见通过的 IMO A.798(19)决议《专用海水压载舱防腐系统的选择、应用和维护
除按照本条之 5 和 6 的规定外, 本章所规定的救生设备与装置
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2 在救生设备与装置进行认可之前, 主管机关应确保该项救生设 备与装置: .1 按照本组织的建议① 加以试验,证实符合本章和规则的要 求;或 .2 业已成功地经受实质上等效于该项建议所规定的试验,并 使主管机关满意。 3 在新颖救生设备或装置予以认可之前,主管机关应确保该项设 备或装置: .1 提供至少等效于本章和规则所规定的安全标准,并按照本
4
对于 1998 年 7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应: .1 保证在本条 4.2 规定的前提下,适用于 1998 年 7 月 1 日前 有效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Ⅲ章中所规定 的那些新船或现有船舶的各项要求应予满足; .2 保证当船舶更换救生设备或装置,或当船舶进行涉及到更 换或增设其现有救生设备或装置的重大修理、改装或改建 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要确使这些救生设备和装置满 足本章要求。但是,如果更换的只是除气胀式救生筏以外 的救生艇筏而不包括降落设备,或是更换的只是降落设备 而不包括救生艇筏的话,则救生艇筏或降落设备可以与被 更换者是相同类型的。 第 2条 免 除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修正于1974年(SOLAS)) 1980年5月25日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SOLAS PROT (amended) 1978)1981年5月1日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SOLAS PROT ( (HSSC) 1988)2002年02月03日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COLREGS (amended) 1972)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thereto (MARPOL (amended) 71/78))1983年10月2日6、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Convention on Facil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ffic, 1965, as amended (FAL (amended) 1965))1967年3月5日7、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LL 1966))1968年7月21日8、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LL PROT (HSSC) 1988)2005年01月01日9、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 1969 (TONNAGE 1969))1982年7月18日10、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Oil Pollution Casualties, 1969 (INTERVENTION 1969))1975年5月6日11、1973年国际干预公海非油污类物质污染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Pollution by substances other than Oil, 1973, as amended (INTERVENTION PROT (amended) 1973 ) 1983年3月30日12、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69 (CLC 1969))1975年6月19日13、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6年议定书(CLC PROT 1976)1981年4月8日14、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CLC PORT 1992)1996年5月30日15、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s Agreement, 1971 (STP 1971))1974年1月2日16、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Protocol on Space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s, 1973 (SPACE STP1973))1977年6月2日17、1971年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Convention relating to Civil Liability in the Field of Maritime Carriage of Nuclear Material, 1971 (NUCLEAR 1971))1975年7月15日18、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71 (FUND 1971))1978年10月16日19、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76年议定书(FUND PROT 1976)1994年11月22日20、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92年议定书(FUND PROT 1992)1996年5月30日21、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 1972, as amended (CSC (amended) 1972))1977年9月6日22、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Athe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Luggage by Sea, 1974 (PAL 1976))1987年4月28日23、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1976年议定书(PALPORT 1976)1989年4月30日24、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1990年议定书(PAL PORT 1990)尚未生效25、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 (INMARSAT), as amended (INMARSAT C (amended)) 1979年7月16日26、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Operating Agreement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 (INMARSAT), as amended (INMARSAT OA (amended)) 1979年7月16日27、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Convention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1976 (LLMC 1976))1986年12月1日28、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LLMC PROT 1996)尚未生效29、1977年国际捕鱼船安全Torremolinos公约1993年Torremolinos 议定书(SFV PROT 1993)尚未生效30、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STCW (amended) 1978))1984年4月28日31、1995年捕鱼船职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Fishing Vessel Personnel, 1995(STCW-F))尚未生效32、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1979 (SAR 1979))1985年6月22日33、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 (SUA 1988))1992年3月1日34、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议定书(SUA PROT 1988)1992年3月1日35、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 (SALVAGE 1989))1996年7月14日36、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 1990 (OPRC 1990))1995年5月13日37、1996年关于和危险品及有毒物品海上运输相关的责任及损害赔偿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arriage of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by Sea, 1996 (HNS 1996))尚未生效38、1993年海上留置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1993, 于UN/IMO 代表大会上通过)尚未生效39、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Other Matter, 1972, as amended (LC (amended) 1972))1975年8月30日。
IMO及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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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家的构成要素和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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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国家的构成要素和类型
要素:定居的(永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
政府和独立的主权
类型:单一制的主权国家 ;复合制国家 (联 邦 ,邦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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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国家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海难救助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海难救助合作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朝鲜•【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1971.07.03•【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海难救助合作的协定(签订日期1971年7月3日生效日期197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为加强和发展中朝两国之间的友谊,在两国沿岸各海,对双方遇难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员、货物,建立相互救助的合作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海难救助机构,负责执行本协定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缔约双方的海难救助机构在收到对方的船舶(飞机)海上遇难的求救信号或有关通知后,应以最快的方法采取救助对策,并迅速与对方的海难救助机构取得联系。
如果船舶(飞机)遇难情况威胁着其所载人员的生命时,则首先应该救人。
第三条缔约双方的海难救助机构,如果需要在对方领海内进行救助工作时,应事先通知对方的海难救助机构,并应遵守该国的有关法令。
第四条缔约双方的海难救助机构,均在500千周频率上收听遇难信号。
执行本协定的有关电台呼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难救助机构为XST,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海难救助机构为HML。
XST电台与HML电台之间的电讯联系所使用的频率规定为:XST昼间8546千周,夜间6369千周;HML昼间8622千周,夜间4310千周。
第五条在执行救助工作过程中,双方救助工作的船舶之间,以及救助工作船舶与遇难船舶之间可以通过XST电台和HML电台保持电讯联系。
如有可能,均可在500千周频率上直接进行联系。
双方电台的通讯联系均使用国际电码符号。
电报文字可使用英文明码。
第六条缔约一方施救船舶抵达遇难现场对缔约对方遇难船舶(飞机)进行救助时,如果遇难情况紧急,则应先行施救,除此之外,双方现场负责人事先应对施救工作达成协议,并签订救助合同。
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
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海事•【公布日期】1973.07.13•【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正文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1973年7月13日)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政府;鉴于是《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的缔约国政府;考虑到所述公约第Ⅱ章和第Ⅲ章的要求,对在其本国登记的,并从事特种业务例如朝圣业务载运大量无铺位旅客的客船而言,可予以变更;认识到制订关于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的通用规则,以补充《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的需要;经协议如下:第Ⅰ条议定书的一般义务本议定书的各缔约国政府应使本议定书的规定和构成本议定书整体部分的所附规则的规定付诸实施。
在提到本议定书的同时也就包括附则在内。
第Ⅱ条适用范围适用本议定书的船舶是从事特种业务且在一些国家登记的客船,这些国家的政府是《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1960年公约)的缔约国政府和《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以下简称1971年协定)与本议定书的缔约方;和1960年公约、1971年协定和本议定书根据其有关条文扩大适用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第Ⅲ条情报的送交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向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通知和交存:(a)业经公布的、有关本议定书范围内各种事项的法律、法令、命令、规章和其它文件的文本;(b)足够份数的、根据本议定书规定签发的证书样本,以便周知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政府,以及1960年公约的缔约国政府;和(c)经授权代表缔约国政府执行本议定书有关事项的非政府性机构名单,以便周知本议定书缔约国政府以及1960年公约的缔约国政府。
第Ⅳ条签字、接受和加入(a)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尚应开放三个月供签字,此后仍予开放供加入。
1971年协定的缔约国政府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成为本议定书的缔约方:(i)签字,并对接受无保留;(ii)签字而有待接受,随后予以接受;(iii)加入。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81.11.20•【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1981年11月20日海上人命安全委员会会议通过本修正案于1984年9月1日生效)目录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替换文本)A部分-通则1.适用范围2.定义3.有关C、D和E部分的定义B部分-分舱与稳性4.客船可浸长度5.客船渗透率6.客船许可舱长7.关于客船分舱的特殊要求8.客船破舱稳性9.客船的压载10.客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轴隧等11.货船的防撞舱壁12.客船双层底13.客船分舱载重线的勘定、绘划与记载14.客船和货船的水密舱壁等的构造与初次试验15.客船水密舱壁上的开口16.载运货车和伴同人员的客船17.客船限界线以下外板上的开口18.客船和货船的水密门、舷窗等的构造和初次试验19.客船和货船的水密甲板、围壁通道等的构造和初次试验20.客船限界线以上的水密完整性21.舱底排水设备22.客船和货船的稳性资料23.客船破损控制示意图24.客船水密门等的标志、定期操作及检查25.客船航海日志的记载C部分-机器设备26.通则27.机器28.后退措施29.操舵装置30.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的补充要求31.机器的控制32.蒸汽锅炉和给水系统33.蒸汽管系34.空气压力系统35.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36.噪音的防护37.驾驶室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38.轮机员的警报装置39.客船应急装置的位置D部分-电气设备40.通则41.主电源和照明系统42.客船应急电源43.货船应急电源44.应急发电机组的起动装置45.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E部分-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补充要求46.通则47.防火措施48.防止浸水49.驾驶室推进机械的控制50.通信51.警报系统52.安全系统53.机器、锅炉和电气装置的特殊要求54.关于客船的特殊考虑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替换文本)A部分-通则1.适用范围2.基本原则3.定义4.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5.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6.灭火机7.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8.机器处所的固定式低膨胀泡沫灭火系统9.机器处所的固定式高膨胀泡沫灭火系统10.机器处所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11.机器处所内的特别布置12.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13.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14.周期性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15.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16.载客超过36人客船以外船舶的通风系统17.消防员装备18.杂项19.国际通岸接头20.防火控制图21.灭火设备的即刻可用性22.代用品的采用B部分-客船的消防措施23.结构24.主竖区和水平区25.主竖区内的舱壁26.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27.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28.脱险通道29.起居处所与服务处所内梯道与升降机的保护30.“A”级分隔上的开口31.“B”级分隔上的开口32.通风系统33.窗与舷窗34.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35.构造细节36.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或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37.特种处所的保护38.除特种处所外用于载运油箱中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装货处所的保护39.装货处所的固定式灭火装置40.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41.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别要求C部分-货船的消防措施42.结构43.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舱壁44.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45.脱险通道46.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及控制站内的梯道与升降机围壁的保护47.阻火分隔上的门48.通风系统49.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50.构造细节51.生活用气体燃料的布置52.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53.装货处所内的固定灭火装置54.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D部分-油船的消防措施55.适用范围56.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57.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结构、舱壁及构造细节58.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59.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60.货油舱的保护61.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62.惰性气体系统63.货油泵舱第三章救生设备等对第一条的修正-适用范围对第二十七条的修正-救生艇、救生筏与救生浮具对第三十条的修正-甲板、救生艇与救生筏等的照明对第三十八条的修正-应急照明第四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对第四条增加新的条文第四条甲-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用新的条文取代第七条-无线电话值班用新的条文取代第八条-甚高频无线电话值班对第十条的修正-无线电报设备对第十六条的修正-无线电话设备用新的条文取代第十七条-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对第十九条的修正-无线电日志第五章航行安全用新的条文取代第十二条-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对第十六条的修正-救生信号删去第十八条-甚高频无线电话台对第十九条的修正-自动操舵仪的使用对第九条增加新的条文第十九条甲-操舵装置的操作对第十九条增加新的条文第十九条乙-操舵装置-试验及操演第六章谷物装运用新的条文取代第一条-适用范围对第二节的修正-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第五条之一和之二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Ⅱ-1章的原有文本用下文代替)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1.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适用于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香港适用的国际条约及协定
.hk/gb/.hk/cchoice.htm公约及国际协定序引言《基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但授权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基本法》多个章节均列明香港特区在处理对外事务方面的规定,有关条文尤见《基本法》第七章"对外事务"。
《基本法》第七章第一百五十一条订明香港特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范畴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及会议。
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其他适当身份参加以国家为单位的、同香港特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及会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参加而香港也以某种形式参加了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区以适当形式继续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本网站列明所有已经生效而又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国际公约。
大部份公约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当日)前已沿用于香港,并于回归后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区。
有部份公约是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才适用于香港的。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订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公约,在征询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才适用于香港特区。
此外,我们的列表亦把只适用于香港特区但却不适用于中国内地的公约加以识别。
政治、外交及国防1011961年4月18日订于维也纳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021963年4月24日订于维也纳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031969年月5月23日订于维也纳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041959年12月1日订于华盛顿的《南极条约》,及订于1991年的议定书1051982年12月10日订于牙买加蒙特哥湾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061899年7月29日订于海牙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071907年10月18日订于海牙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081925年6月17日订于日内瓦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1091949年8月12日订于日内瓦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及订于1977年的第I号和第II号议定书1101949年8月12日订于日内瓦的《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及订于1977年的第I号和第II号议定书1111949年8月12日订于日内瓦的《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及订于1977年的第I号和第II号议定书1121949年8月12日订于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及订于1977年的第I号和第II号议定书1131954年5月14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发生武装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及订于当日的第1号议定书1141967年2月14日订于墨西哥城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II 附加议定书》1151968年7月1日在伦敦、莫斯科及华盛顿开放供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161971年2月11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及华盛顿的《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171972年4月10日在伦敦、莫斯科及华盛顿开放供签署的《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消毁这类武器的公约》1181976年12月10日订于纽约的《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1191980年10月10日订于日内瓦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订于当日的第I 号、第II号(于1996年修订)和第III号议定书,订于1995年的第IV 号议定书及订于2003年的第五号议定书;和2001年修订1201986年8月8日在苏瓦开放供签署的《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II 和第III号议定书》121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开放供签署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消毁此种武器的公约》1221996年4月11日订于开罗的《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的第1和第2号议定书》(另请查阅1702, 1703, 1704, 1708, 1711, 1718, 1727及1730)小计: 222. 禁毒2011961年3月30日订于纽约的《麻醉品单一公约》,于1972年修订202 1971年2月21日订于维也纳的《精神药物公约》203 1988年12月20日订于维也纳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小计: 33. 国际犯罪#3011910年5月4日订于巴黎的《取缔猥亵出版物流通协定》,于1949年修订#3021923年9月12日订于日内瓦的《取缔猥亵出版物行销国际公约》,于1947年修订303 1948年12月9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304 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305 1970年12月16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306 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于1988年修订307 1973年12月14日订于纽约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3081979年12月18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3091988年3月10日订于罗马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订于当日的议定书》#3101991年3月1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在可塑性炸药上作标记以供侦察的公约》3111994年12月9日订于纽约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3121998年1月12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3131999年12月9日订于纽约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3142000年11月15日订于纽约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3152003年10月31日订于纽约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3162004年11月11日订于东京的《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另请查阅1716)小计: 164. 国际私法401 1951年10月31日订于海牙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于2007年修订402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4031961年10月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遗嘱处分方式的法律冲突公约》#4041961年10月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405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406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的《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4071970年6月1日订于海牙的《承认离婚和分居公约》#4081980年10月25日订于海牙的《国际性诱儿童民事方面公约》#4091985年7月1日订于海牙的《关于信托法律适用和承认公约》4101993年5月29日订于海牙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小计: 105. 海关#501 1923年11月3日订于日内瓦的《关于简化关务手续的国际公约》和签约议定书#502 1950年11月22日在纽约成功湖开放供签署的《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物品的进口的协定》#503 1952年11月7日订于日内瓦的《简化商业样品和广告材料进口手续国际公约》#504 1954年6月4日订于纽约的《关于旅游方面海关便利的公约》及订于当日的附加议定书,于1966年修订#5051954年6月4日订于纽约的《关于私用公路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于1984年、1991年和1998年修订#506 1956年5月18日订于日内瓦的《关于私用飞机和游船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507 1956年5月18日订于日内瓦的《关于商用公路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于1982年和1991年修订#508 1960年12月9日订于日内瓦的《关于海关处理用于国际运输的货盘的欧洲公约》#509 1961年6月8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专业设备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5101961年6月8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事项中便利展出或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511 1961年12月6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凭ATA报关单证临时进口货物海关公约》,于1987年修订512 1972年12月2日订于日内瓦的《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于1981年、1984年、1985年、1988年和1994年修订5131990年6月26日订于伊斯坦布尔的《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只包括附约A, B.1,#B.2,#B.6,#B.7 and #C)(另请查阅1001及1714)小计: 136. 海洋污染6011969年11月29日订于布鲁塞尔的《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于1973年、1991年、1996年和2002年修订6021972年12月29日订于伦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及华盛顿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于1978年(海上焚烧条款)、1980年、1989年和1993年修订6031996年11月7日订于伦敦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6041973年11月2日订于伦敦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于1978年补充修正,和1984年、1985年、1987年、1989年、1990年、1991年、1992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3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09年和2010年修订,和经2005年、2008年和2010年修订的1997年议定书6051992年11月27日订于伦敦的修正《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于2000年修订#6061992年11月27日订于伦敦的修正《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于2000年修订6071990年11月30日订于伦敦的《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6082001年3月23日订于伦敦的《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另请查阅1713 )小计: 87. 科技#701 1960年7月29日订于巴黎的《关于核能方面第三方责任公约》,于1964年和1982年修订7021967年1月27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及华盛顿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703 1968年4月22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及华盛顿的《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之协定》704 1972年3月29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及华盛顿的《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705 1975年1月14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706 1997年9月5日订于维也纳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7072005年2月28日订于华盛顿的《第四代核能系研究和开发国际合作框架协议》7082006年6月22日订于维也纳的《1987年亚洲太平洋地区核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和培训地区合作协定的第4次延长协定》(另请查阅1731及1740)小计: 88. 民航801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于1947年、1954年[(a),(b)]、1961年、1962年、1968年、1971年[(a),(b)]、1974年、1977年[(a),(b)]、1980年,1984年、1989年和1990年修订#802 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航班过境协定》8031929年10月12日订于华沙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于1955年修订#8041961年9月18日订于瓜达拉哈拉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8051999年5月28日订于蒙特利尔的<<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另请查阅304, 305, 306及#310 )小计: 59. 商船901 1910年9月23日订于布鲁塞尔的《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9021910年9月23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统一海难救助若干法律规则国际公约》#9031921年4月20日订于巴塞罗那的《自由过境公约和规约》#904 1921年4月20日订于巴塞罗那的《国际性通航水道制度公约和规约》#905 1921年4月20日订于巴塞罗那的《承认无海岸国家悬挂船旗权利宣言》#906 1923年12月9日订于日内瓦的《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和规约》#907 1924年8月25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于1968年和1979年修订#908 1952年5月10日订于布鲁塞尔的《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国际公约》[免责条款]#909 1952年5月10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国际公约》#910 1952年5月10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统一扣留海运船舶的若干规则国际公约》[免责条款]9111965年4月9日订于伦敦的《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于1969年、1973年、1977年、1986年、1987年、1990年、1992年、1993年、1996年、1999年、2002年、2005年和2009年修订9121966年4月5日订于伦敦的《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于1988年补充修订(于2003年、2004年、2006年和2008年修订)及2005年修订9131969年6月23日订于伦敦的《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914 1971年10月6日订于伦敦的《特种业务客船协定》,于1973年修订9151972年10月20日订于伦敦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于1981年、1987年、1989年、1993年、2001年和2007年修订9161972年12月2日订于日内瓦的《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于1981年、1983年和1991年修订9171974年4月6日订于日内瓦的《班轮公会行为守则公约》918 1974年11月1日订于伦敦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订于1978年(于1981年和1988年修订)及1988年(于2000年、2002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修订)的补充修正议定书,及于1981年、1983年、1988年、1989年、1990年、1991年、1992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的修订9191974年12月13日订于雅典的《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于1976年修订#9201976年11月19日订于伦敦的《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9211978年7月7日订于伦敦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于1991年、1994年、1995年1997年和2006年修订922 1995年7月7日订于伦敦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于1997年、1998年、2004年和2006年修订9231979年4月27日订于汉堡的《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于1998年和2004年修订9241989年4月28日订于伦敦的《国际救助公约》( 另请查阅#1101, 1510, 1511, #1518, #1522, #1527, #1531, #1536, 1713, 1723, 1729及1730 )小计: 2410. 投资、贸易及工业10011928年11月22日订于巴黎的《国际展览会公约》,于1948年、1966年、1972年、1982年和1988年修订( 另请查阅1706, 1707, 1715, 1719, 1721, 1722, 1732, 1733, 1737及#1739 )小计: 1 11. 卫生#1101 1924年12月1日订于布鲁塞尔的《为商船海员提供性病治疗设施的协定》11022003年5月21日订于日内瓦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11032005年5月23日订于日内瓦的《国际卫生条例》( 另请查阅1709 )小计: 312. 知识产权12011883年3月20日订于巴黎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1900年、1911年、1925年、1934年、1958年、1967年和1979年修订12021886年9月9日订于伯尔尼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于1908年、1928年、1948年、1967年、1971年和1979年修订1203 1952年9月6日订于日内瓦的《世界版权公约》,于1971年修订,及订于1971年的#第I号和#第II号议定书12041970年6月19日订于华盛顿的《专利合作条约》,于1979年和1984年修订12051971年10月29日订于日内瓦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2061996年12月20日订于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2071996年12月20日订于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另请查阅1724及1736)小计: 713. 环境及存护13011946年12月2日订于华盛顿的《国际捕鲸公约》,于1956年修订(附表)13021956年2月27日订于罗马的《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植物保护协定》,于1967年、1979年和1983年修订(只限第1(a)条)13031971年2月2日订于拉姆萨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于1982年修订13041973年3月3日订于华盛顿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于1979年修订#13051979年6月23日订于波恩的《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13061985年3月22日订于维也纳的《保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订于1987年的议定书(于1990 和1992年修订)13071989年3月22日订于巴塞尔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3081992年5月9日订于纽约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订于1997年的议定书13091998年9月10日订于鹿特丹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13102001年5月22日订于斯德哥尔摩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13111992年6月5日订于里约热内卢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及订于2000年的议定书(另请查阅1705, 1712及1734)小计: 1114. 邮政14011999年9月15日订于北京的《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14021999年9月15日订于北京的《万国邮政公约》及《最后议定书》14031999年9月15日订于北京的《邮政付款协定》14041985年12月4日订于曼谷的《亚洲及太平洋邮政联盟总规则》,于1995年和2000年修订(另请查阅1720 及1733)小计: 415. 劳工#1501 1919年11月28日在华盛顿通过的《失业公约》(第2号公约)#15021919年11月28日在华盛顿通过的《分娩保护公约》(第3号公约)#15031920年7月9日在热那瓦通过的《失业赔偿(船舶失事)公约》(第8号公约)15041921年11月12日在日内瓦通过的《结社权利(农业)公约》(第11号公约)#15051921年11月12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工人赔偿(农业)公约》(第12号公约)1506 1921年11月17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15071921年11月11日在日内瓦通过的《青年体格检查(海上)公约》(第16号公约)#15081925年6月10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工作赔偿(意外)公约》(第17号公约)15091925年6月5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待遇平等(意外赔偿)公约》(第19号公约)15101926年6月24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海员协定条款公约》(第22号公约)15111926年6月23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公约)#15121930年6月28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15131932年4月27日在日内瓦通过的《防止意外(码头工人)公约(修订本)》(第32号公约)#15141934年6月21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工人赔偿(职业病)公约(修订本)》(第42号公约)#15151936年6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招募本地工人公约》(第50号公约)#15161939年6月27日在日内瓦通过的《雇用契约(本地工人)公约》(第64号公约)#15171939年6月27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刑事制裁(本地工人)公约》(第65号公约)#15181946年6月29日在西雅图通过的《海员合格证书公约》(第74号公约)#1519 1947年7月11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劳工督察公约》(第81号公约)#1520 1948年7月9日在三藩市通过的《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15211948年7月10日在三藩市通过的《青年夜间工作(工业)公约(修订本)》(第90号公约)#15221949年6月18日在日内瓦通过的《船员住房公约(修订本)》(第92号公约)#15231949年7月1日在日内瓦通过的《移居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公约)#15241949年7月1日在日内瓦通过的《组织权利及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公约)#1525 1952年6月26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有薪假期(农业)公约》(第101号公约)#15261957年6月25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15271958年5月13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海员身份证书公约》(第108号公约)#15281960年6月22日在日内瓦通过的《辐射防护公约》(第115号公约)15291964年7月9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15301965年6月23日在日内瓦通过的《青年体格检查(井下作业)公约》(第124号公约)#15311970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通过的《船员住房(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公约)1532 1973年6月26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15331975年6月23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农业工人组织公约》(第141号公约)#1534 1975年6月23日在日内瓦通过的《人力资源开发公约》(第142号公约)1535 1976年6月21日在日内瓦通过的《三方协商(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1536 1976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第147号公约)#1537 1977年6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第148号公约)1538 1978年6月26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劳动行政管理公约》(第150号公约)#15391978年6月27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公务员)劳动关系公约》(第151号公约)#15401985年6月25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劳工统计公约》(第160号公约)15411999年6月17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另请查阅1701)小计: 4116. 人权#1601 1904年5月18日订于巴黎的《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协定》,于1949年修订#1602 1910年5月4日订于巴黎的《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公约》,于1949年修订#1603 1921年9月30日订于日内瓦的《禁止贩卖妇孺国际公约》#16041926年9月25日订于日内瓦的《禁奴公约》,于1953年修订#1605 1953年3月31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妇女参政权公约》#1606 1954年9月28日订于纽约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6071956年9月7日订于日内瓦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1608 1962年12月10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关于婚姻之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之公约》1609 1966年3月7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610 1966年12月16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1611 1966年12月16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612 1980年3月1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6131984年12月10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6141989年11月20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于1995年修订16152000年5月25日订于纽约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16162006年12月13日订于纽约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小计: 1617. 国际组织1701 1919年6月28日订于凡尔赛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于1922年、1945年、1946年、1953年、1962年和1972年修订17021936年7月30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国际清算银行豁免的议定书》17031945年6月26日订于旧金山的《联合国宪章》,于1963年、1965年及1971年修订17041945年6月26日订于旧金山的《国际法院规约》17051945年10月16日订于渥太华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章程》(经修订)17061944年7月22日订于华盛顿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68年、1976年和1990年修订17071944年7月22日订于华盛顿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经修订)17081946年2月13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17091946年7月22日订于纽约的《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于1959年、1967年、1973年、1976年、1986年和1998年修订17101947年10月11日订于华盛顿的《世界气象组织公约》,于1959年、1963年、1967年、1975年、1979年、和1983年修订17111947年11月21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核可的《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只包括附件I、II(第2次修订)、III、IV、V、VI、VII(第3次修订)、VIII、IX、XI、XII(修订)、XIII 和XIV ]17121948年2月26日订于碧瑶的《建立亚洲- 太平洋渔业委员会协定》,于1976年、1993年和1996年修订17131948年3月6日订于日内瓦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于1964年、1965年、1974年、1975年、1977年、1979年、1991年和1993年修订17141950年12月15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17151955年5月25日订于华盛顿的《国际金融公司协定》,及截至1993年4月28日的修订17161956年6月13日订于维也纳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于1962年、1964年、1977年、1984年和1997年修订17171956年10月26日订于纽约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于1961年、1970年和1984年修订17181959年7月1日订于维也纳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特权和豁免协定》17191960年1月26日在华盛顿世界银行理事会通过的《国际开发协会协定》17201964年7月10日订于维也纳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于1969年、1974年、1984年、1989年、1994年1999年、和2004年修订17211965年3月18日订于华盛顿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7221965年12月4日订于马尼拉的《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17231967年5月3日订于摩纳哥的《国际水道测量组织公约》17241967年7月14日订于斯德哥尔摩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9年修订17251968年3月2日订于曼谷的《台风委员会规约和议事规则》,于1973年修订17261971年8月20日订于华盛顿的《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于1995年和2000年修订17271978年5月19日订于华盛顿的《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特权、免除和豁免议定书》17282002年10月23日在新德里最后修订的《亚洲─ 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17291976年9月3日订于伦敦的《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及《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业务协定》,于1985年、1989年和1998年修订17301981年12月1日订于伦敦的《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特权和豁免议定书》17311983年9月13日订于马德里的《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章程》,于2007年修订17321984年5月21日订于日内瓦的《设立国际纺织品及服装局的安排》17331985年10月11日订于汉城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7341985年12月4日订于曼谷的《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组织法》,于1995年和2000年修订17351988年1月8日订于曼谷的《亚洲- 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络协定》,于1992年修订17361992年12月22日订于日内瓦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和公约》,于1994年修订17371994年4月15日订于马拉喀什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包括#附件4((b):政府采购协定)17381995年5月1日订于曼谷的《亚洲及太平洋统计研究所章程》,于2005年修订#17391999年11月30日订于西雅图的《就世界贸易组织法则提供意见的咨询中心》17402005年10月28日订于北京的《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17412006年11月21日订于巴黎的《关于成立联合实施国际热核实验堆项目国际热核实验堆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17422006年11月21日订于巴黎的《联合实施国际热核实验堆项目国际热核实验堆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与豁免协定》小计: 42。
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IMO)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运作情况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成立于1959年,前身为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IMCO)。
IMO是联合国下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英国伦敦,它专门负责制定和维护一系列的监管框架和国际公约,内容包括由船舶引起海洋环境污染、船只的海上安全、海上法律事务、航运技术合作、海事安全和船舶航行效率。
它促进各个成员国在以上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
它的管理机构为国际海事组织大会(每两年一届),在各会期之间由大会选出的40个理事国负责行使组织的管理职责。
国际海事组织还下属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法律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便利委员会,同时设秘书处负责保存相关条约文书等。
IMO还有设有三个培训机构:世界海事大学(WMU)、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商法学院(IMLI)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学院(IMA)。
(以上信息来源于)IMO和成员国的关系每届世界海事组织大会都会选出40个理事国(1993年之前为32个)负责行使组织的管理职责,包括10个A类理事国,10个B类理事国,20个C类理事国(1993年前分别为8个、8个和16个)。
其中A类理事国代表10个在海运服务领域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B类理事国代表10个在海上贸易中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C类理事国代表在海上运输或航行方面有特殊利益关系并能代表世界主要地理区域的国家。
IMO主要通过制定和修正公约的方法影响成员国。
到目前为止,IMO共负责28个国际公约和其协定的执行和修订等工作。
IMO的成员国可以根据出现的新情况,向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便利委员会等四大机构中的任何一个机构提出制定性公约或修正现有公约的建议。
国际海事技术体系
缩写
MARPOL 73/78
INTERVENTION 1969 LDC 1972 OPRC 1990 HNS-OPRC 2000
AFS 2001 BWM 2004
HONG KONG SRC 2009
责任与赔偿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
名称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1969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海事技术体系介绍
内容
一、国际海事组织简介 二、国际海事组织规范规则文件体系 三、SOLAS,MARPOL介绍 四、ILO的要求 五、其他常用的涉及发证的常用规范规则 六、国际重要航道的航行规则和其他国家的 法律法规 七、国际航运业组织制定的标准或要求 八、船级社和船级社协会
一、国际海事组织简介
(1) 公约(Convention)的性质和特点:
一旦生效,即具有强制性(指对各该公约的缔约国而言); 通过议定书(Protocols)和修正案(Amendments)对公约进行修正 (2) 公约(Convention)的分类: 海上安全 (Maritime safety ) 海上污染 (Marine pollution ) 责任与赔偿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 其他 当前已经有约40 conventions and protocols
(3) IMO的组织机构
大会:assembly 理事会:council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MEPC)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海上Biblioteka 全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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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二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的主要内容。
(7)“国际航行”是指在本条第6款规定的区域内由适用本协定的一国港口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为此,凡由一公约缔约国政府对其国际关系负责或由联合国管理的每一领土,都应视为单独国家。
(8)“短程国际航行”是指在本条第(6)款规定的区域内,在航线中船舶离开能安全安置旅客及船员的港口或地点不超过200海里,并且从起航国的最后停靠港至终点港航程不超过600海里的国际航行。
(9)“旅客”是指下列以外的人员:
(a)船长和船员,或以任何职位雇用或派定在船上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
(b)一周岁以下的儿童。
(10)“露天甲板”是指部分或全部露天的可能部分或全部为旅客利用的最上层全通甲板。
(11)“上甲板”对有舷侧开口的船舶来说,是指在露天甲板之下的甲板。
(12)“特种业务旅客”是指特种业务中在露天甲板上、上甲板和/或甲板间载运的旅客,这些处所的旅客均超过8人。
(13)“特种业务客船”是指运送大量特种业务旅客的机动客船。
(14)“新特种业务客船”是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特种业务客船,或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或以后第一次运送特种业务旅客的客船。
(15)“现有特种业务客船”是指新特种业务客船以外的特种业务客船。
(16)“救生筏”是指符合公约第Ⅲ章第15条或第16条规定的救生筏。
(17)“救生浮具”是指设计用以支持在水中的一定数目人员,并在构造上能保持本身形状及性能的漂浮设备(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等除外)。
第3条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的和现有的特种业务客船。
第4条免除
经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对它们可以免除本规则中除第Ⅴ章以外的任何规定,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根据该次航行认为适当的安全要求。
第5条签发证书
(1)特种业务客船经过检查和检验,符合本规则适用的要求时,应在公约规定的客船安全证书和免除证书之外,另行发给特种业务客船安全证书。
签发该证书,应以不超过12个月为限。
证书应采用本规则附录Ⅱ所示的格式。
(2)特种业务客船安全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签发。
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都应对证书负完全责任。
(3)参加公约和本协定的政府,经其他参加公约和本协定政府的主管机关请求,可对船舶进行检验,如认为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应按照本协定发给该船证书。
如此签发的证书应载明是受船舶登记国政府或拟向其登记的国家政府的委托而签发的。
此项证书与根据本条第(2)款所发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受同样的承认。
第6条证书的贴示
根据本协定签发的各项证书或其验证副本,应贴示在船上显明易见的地方。
第7条证书的接受
由参加本协定的政府授权签发的特种业务客船安全证书,应由参加本协定的其他政府予以接受,承认这种证书与其本国政府所发的同样有效。
第8条证书附件
(1)如船舶在某一特定航次中所载人数少于特种业务客船证书所载的总数,从而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可备置少于证书中所载的救生艇和其他救生设备,则可由本协定第5条所指的主管机关或其他人员或机构,发给证书的附件。
(2)此附件应表明在这种情况下并无违反本规则规定之处;附件应附于证书之后,并在有关救生设备方面代替该证书。
这种附件仅对该特定航次有效。
第9条权利
船舶除持有有效的特种业务客船安全证书外,不得要求本协定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Ⅱ章构造
第10条适用范围
就本规则而言,该公约第Ⅱ章第1条第(a)款应以下述代替之:
(1)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本章适用于新特种业务客船。
(2)凡尚未符合本规则有关新特种业务客船规定的现有特种业务客船,应由主管机关对各船的设备根据本规则第14条的规定加以考虑,并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以使其构造的安全性达到为特种业务情况所允许的最高限度。
第11条免除
就本规则而言,该公约第Ⅱ章第1条第(c)款应以下述代替之:
主管机关对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邻近港口之间航行的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本章规定的特殊要求:
(i)港口所在国家的政府按这些港口之间航行中的遮蔽性及情况,认为适用这些要求为不合理或不需要时;
(ii)在航程中,船舶离开最近陆地不超过20海里,横越海湾不超过30海里时。
第12条隔舱的许可长度
(1)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Ⅱ章第5条第(c)款应以下述代替之:
业务的衡准:一定长度的船舶,其适用的分舱因数,应由下列修订的公式所求得的业务标准数决定之:
M+1.75P1
Cs =72----------
V+P1 -P
其中:Cs =业务衡准数;
M=公约第Ⅱ章第2条定义所指机器处所的容积;加上位于内底以上机器处所以前或以后的任何固定燃油舱的容积;
V=船舶限界线以下的总容积;
P=公约第Ⅱ章第2条定义所指限界线以下旅客处所的总容积;
P1 =P+0.0373LN+2.13A(立方米),或
P1 =P+0.4LN+7A(立方英尺)。
其中A=测定限界线以上搭载特种业务旅客人数的各处所的总面积(平方米或平方英尺),其中包
括任何备有八个铺位以上的隔舱的面积(平方米或平方英尺)。
厨房、食堂、厕所、洗脸室、行李及储存室、盥洗室、医务室和甲板间旅客透换空气的处所不包括在内:L=公约第Ⅱ章第2条定义所指的船舶长度;
N=在限界线以上搭载有铺位旅客的铺位总数,有铺位旅客是指起居在不超过八名旅客的房舱中的旅客。
(2)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Ⅱ章第5条第(d)款(iv)项应以下述代替之:
本款(iii)项的规定,亦适用于任何长度的船舶,如其核准载客总数不超过平方L/117(L 以m计)或平方L/1260(L以ft计),或280人,视何者为小而定,其中有铺位旅客应不超过平方L/650(L以m计)或平方L/7000(L以ft计),或50人,视何者为小而定。
本款所适用的131m(430ft)及131m以上的船舶,其前尖舱以后的分舱应以1为因数定之。
(3)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Ⅱ章第4条第(d)款和第5条第(e)款的规定,不应适用于按照公约第Ⅲ章第27条第(c)款(iii)项准予搭载旅客超过船上所备救生艇设备的船舶。
第13条分舱载重线
(1)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Ⅱ章第11条第(b)款应以下述代替之:
所勘定和标志的分舱载重线应记载于特种业务客船安全证书内,并以D1 表示主要载客情况,及D2 、D3 等分别表示其搭客载货交替情况。
(2)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Ⅱ章第11条第(d)款应以下述代替之:
相应于每一认可的分舱载重线的干舷,以及其认可的业务情况,均应清楚载明于特种业务客船安全证书内。
第14条机电设备及防火、探火与灭火
特种业务客船,应完全符合公约第Ⅱ章第C、D、E、F四节中适用于客船的要求,但以下规定除外:
(1)对新特种业务客船:
(a)应完全符合第42条和第48条的规定,但对特种业务旅客的起居处所内装设梯道环围者除外;
(b)应完全符合第34条,第51条和第52条的规定,但对特种业务旅客的起居处所除外;
(c)如备有自动喷水系统和探火系统时,应完全符合第59条和第61条的规定。
(2)对现有特种业务客船:
(a)应尽合理和可行地符合第24条第(b)款、第25条第(d)款至第(h)款、第27条第(b)款、第29条、第35条、第37条至第44条、第49条、第53条和第68条的规定,应特别注意有足够的脱险通路;
(b)应基本上符合第27条第(a)款(ii)-(viii)项、第45条、第46条第(a)-(b)款,第58条第(b)-(f)款和第64条第(b)-(j)款的规定;
(c)应完全符合第51条和第52条的规定,但对特种业务旅客的起居处所除外;
(d)应完全符合第36条的规定,但木质单独的无起居处所的甲板室和木质露天甲板所采取的结构防火措施已达到主管机关满意的程度者除外;
(e)如设有第59条至第62条所述各项系统时,应符合各该条的规定;
(f)应符合第34条反映于本款(a)-(e)项中所述各条的规定,但对特种业务旅客的起居处所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