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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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

第二讲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法规目的要求通过本讲的学习你应能够全面理解和掌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法规的的内容,形成正确的依法使用武器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使用武器的法制观念,并能够判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错误使用武器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正确地按照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一节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依据本节学习要点一、人民警察使用的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武器。

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

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目的: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时,依法使用武器,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卫公共财产。

第二节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本节学习要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

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的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0.07.15•【文号】•【施行日期】1980.07.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发布日期:1996年1月16日实施日期:1996年1月16日)废止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一九八0年七月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0年七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了使人民警察依法有效地执行公务,以及时制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和采取正当防卫,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等公务时,可以根据本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武器和警械是指:枪支、警棍、警笛、手铐、警绳和其它警械。

第三条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开枪射击:(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非常情况,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三)人民警察保卫的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四)犯罪分子劫狱或还抻人犯越狱、行凶、暴劫、抢夺武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五)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第四条人民警察依照第三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开枪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

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警棍:(一)依法执行逮捕、拘留,遇到抗拒时;(二)处理打砸抢、聚众骚乱和结伙斗殴事件,警告无效时;(三)遭到犯罪分子袭击,需要使用警棍自卫时。

第六条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棍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

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就即停止使用。

人民警察警务实战应用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警务实战应用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警务实战应用法律法规人民警察,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力量,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警务实战应用法律法规是其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警务实战,是指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面对各种复杂、危险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实际行动。

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则为这些行动提供了合法性、规范性和保障性。

首先,我们来谈谈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械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械的情形。

例如,在追捕犯罪嫌疑人、遇到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况下,警察有权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但同时,法律法规也对警械的使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必须遵循必要性、适度性和合法性原则。

也就是说,使用警械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对无辜人员造成伤害,并且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武器使用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更是严谨。

人民警察只有在面临严重暴力犯罪、危及生命安全等极端危险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并且,在使用武器之前,还需要进行严格的警告程序,除非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的自卫权利,又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不必要的伤害。

在执法过程中,人民警察还需要遵循程序法的规定。

比如,在进行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要有合法的手续和审批。

否则,即使最终的执法结果是正确的,由于程序违法,也可能导致整个执法行为无效。

另外,关于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人民警察在警务实战中获取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就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和果断的处置能力,还要具备严格的证据意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同时,人民警察在警务实战中还需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隐私权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能随意侵犯。

例如,在搜查公民住所时,必须有合法的搜查令;在询问证人时,要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招警考试专题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公安招警考试专题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本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本条例对检察系统的司法警察和按规定佩带枪支的其他干警也完全适用。

条例共五章17条,分别规定了总则、警械的使用、武器的使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考点1:警械的定义和种类、武器的定义【重点法条指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一、警械的定义和种类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警械是警察履行职责时依法所使用的专门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职责的一种基本装备。

警械主要可分为四大类:1.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包括警棍(橡胶警棍、伸缩警棍、T型警棍、藤棍等)、警用制式刀具、警用防暴喷射器(如化学作用的自卫喷射器有气体烟雾弹、催泪弹、麻醉弹;机械动能打击的发射器有弓弩、橡皮弹、木质弹、塑料弹、高压水枪;机械缠绕的警用捕捉网、物理作用的爆振弹、化学发光弹、声光弹、眩晕弹、闪光眩晕弹、染色弹、电警棍)等。

驱逐性、制伏性警械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易对人身造成伤害甚至生命危险,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2.约束性警械:包括手铐(分板式手铐、筒式手铐、多功能链铐、一次性手铐)、脚镣、电子脚扣、警绳、约束带、阻截器材(便携式遥控路障、穿刺式路障。

简易路障)等。

约束性警械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实行人身束缚的强制警械。

警察依法执行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3.震慑性警械:如警笛、警报器,红色回转警灯等。

4.自卫性警械:如防弹衣、头盔、盾牌等,也包括执勤时常用器具如警用腰带组件、警用水壶、急救包等。

二、武器的定义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主要有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及各类弹药。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文章来源:/Content-4493.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警械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章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2022年学习资料

第八章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2022年学习资料

第四节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责任-名-一、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责任-文-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 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使用武器:-1、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二使用武器后应采取的措施-1、现场处置-÷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 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1及时抢救受伤人员。-2保护现场。-3 即报告。
第三节-武器的使用-·一、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和情形-÷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 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 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刷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 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 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二、人民警察禁止使用武器的情形-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施-暴力犯罪的除外;-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李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16日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警械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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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
!八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使 用 警 械 的 其 他 情 形 $ 人民警察依 照 前 款 规 定 使 用 警 械%应 当 以 制 止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为 限 度&当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得 到 制 止 时%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第八条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执 行 下 列 任 务%遇 有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可 能 脱 逃 #行 凶 #自 杀 #自 伤 或 者 有 其 他 危 险 行 为 的 %可 以 使 用 手 铐 #脚 镣 #警 绳 等 约 束 性 警 械 ’ !一 "抓 获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或 者 犯 罪 重 大 嫌 疑 人 的 & !二 "执 行 逮 捕#拘 留#看 押#押 解#审 讯#拘 传#强 制 传 唤 的& !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使 用 警 械 的 其 他 情 形 $ 人民警察依 照 前 款 规 定 使 用 警 械%不 得 故 意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第二条 人 民 警 察 制 止 违 法 犯 罪 行 为&可 以 采 取 强 制 手 段*根据需要&可以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使 用 警 械*使 用 警 械 不 能制止&或者不使用 武 器 制 止&可 能 发 生 严 重 危 害 后 果 的&可 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 条 例 所 称 警 械&是 指 人 民 警 察 按 照 规 定 装 备 的 警 棍 +催 泪 弹 +高 压 水 枪 +特 种 防 暴 枪 +手 铐 +脚 镣 +警 绳 等 警 用器械*所称武器&是 指 人 民 警 察 按 照 规 定 装 备 的 枪 支+弹 药 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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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国务院令第191号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务院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政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

(一)第一条重点释义
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与普
通公民正当防卫的区别
1、警察依法制止打击违法犯罪 的职务行为 定义
警察依法制止打击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
是人民警察依据法律规定并在法定限度 以内行使职权和履行职务的活动。其目 的是人民警察为了排除违法犯罪行为,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 秩序,保护自身安全,是一种职务行为。 (注: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而进行武 力搏斗的职务行为,我们界定为警察执 法战斗)
注意:所谓人身伤害,是指造成人体器官、组织的损伤或者功能障
碍。所谓故意,是指明知错误地使用约束性警械会造成对方人身伤 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 出于故意,而是过失地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由于对方的原因如挣扎、 逃跑、反抗造成人身伤害的,不属于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放松一下,观看视频)
“看押”是指看管被关押的违法犯罪人员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
待进一步审查及处理的一种强制性方法。 “押解”,是指将违法犯罪人员在专人看管下从一地押送到另一 地的强制性方法。 “拘传”,是指人民警察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刑 事被告人、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案 情需要,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刑事诉讼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强制传唤”,是指人民警察为了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将违法犯 罪行为人强行带到特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措施。一般情况下, 在对被传唤人实施口头传唤或书面传唤后,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 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才采用强制传唤措施。
如果这些手段不奏效或当事警察感到用这些手 段无法制服对手,就可以用4级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16日适用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这个《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条例》对检察系统的司法警察和按规定配带枪支的其他干警也完全适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人民警察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

2、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定义
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为了使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 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3、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 法定 条件
第二条重点释义
——强制手段(武力使用) 包括: 第一:徒手 第二:利用就便器材 第三:利用警械 第四:利用武器
注意:
上述手段是根据对象的暴力程度、危害 程度、紧急程度而定,由轻到重。
但是不要求必须与暴力手段相对应。
选择何种强制手段应该由警察按照现地 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并决定直接采取 相应的强制手段
三、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 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 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 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 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四、第四条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 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 产损失为原则。
2002年7月10日上午10时许,邓玉华带领3名刑警乘坐吉普车 沿武龙公路行至武邑县思寨村南,与迎面驶来的北京牌1041货车 会车,两车后视镜相刮,吉普车后视镜被刮坏。此时,货车司机 李爱聪没有停车,邓玉华立即指使司机调头追赶。吉普车尾随货 车边追边鸣喇叭,示意李爱聪停车。后见李爱聪未停车,邓玉华 掏出手枪,向货车开了两枪,货车停在路边。之后,邓玉华等人 发现驾驶室内17岁的武邑县龙店乡黄口村学生黄世文被子弹击中。 经医院诊断,黄世文左上胸贯通伤,左肺损伤并伴有血气胸、左 侧肋骨肩胛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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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 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 器条例1996年1月16日经国务院令第191 号发布施行。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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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美国法律界定警察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合理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一)是否面对即刻发生极端的危险; (二)是否已经使用了非致命性武器。 二、合理性原则: (一)犯人是否对警察构成立即的危险; (二)犯罪的严重性; (三)罪犯是否正在拒捕; (四)犯罪还在实施当中。 注:美国警方主张警察使用武器要打死罪犯,不要致残,以免付出高昂
重点释义: “看押”是指看管被关押的违法犯罪人员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
待进一步审查及处理的一种强制性方法。 “押解”,是指将违法犯罪人员在专人看管下从一地押送到另一
地的强制性方法。 “拘传”,是指人民警察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刑
事被告人、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案 情需要,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刑事诉讼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强制传唤”,是指人民警察为了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将违法犯 罪行为人强行带到特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措施。一般情况下, 在对被传唤人实施口头传唤或书面传唤后,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 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才采用强制传唤措施。
1、判明情况; 2、行为人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 3、紧急情形; 4、警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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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明情况释义
判明情况,是指人民警察对现场发生的暴力犯罪 行为及犯罪行为人做出的准确判断。《条例》 第九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使用 武器的十五种情形,即人民警察必须确认各种暴 力犯罪的发生,并确认犯罪行为时,才能决定是 否使用武器。客观上没有《条例》第九条所列 暴力行为发生,或者对犯罪行为人没有确认的情 况下,不能使用武器。依法使用武器是人民警察 的自行处置权,要求人民警察根据现场的情况依 法独立地做出判断并决定采取行动,从而保证了 人民警察行使这种权力的自决性和灵活性。 (案例)

警械使用_2

警械使用_2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 (基五)础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根阻本碍人的民、警察依法履行标职 准、规范
责的;
主要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
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防护装具
1、防弹装具。如防弹头盔、面具、衣、盾牌等。2、防暴装具。如防暴头盔 、抗击打服、防毒面具、防暴盾牌等,由金属、特种工程塑料、橡胶及皮革组 成。用于头部及躯干的防护,避免或减轻由棍棒、砖石、有毒或刺激性气体等 导致的伤害。3、防刺装具。主要有防刺服、防刺手套等,由金属或特种复合 材料制成,可防止锋刃凶器的刺、割伤害。
警棍属法定驱逐性 警械,使用前注意是 否符合《人民警察使 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使用的目的是暂时 解除对方恶意威胁而并 非令对方伤残,目的达 到应停止使用。
谢谢!

警械是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或自卫时使
用的辅助性械具,分为驱逐性警械、制服性
警械和约束性警械三类。使用警械有严格的
法定条件,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正确地使用警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 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 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我所目前配备的警械
一、橡胶警棍、伸缩警棍、应急棍、
二、手铐、脚镣、警绳等 三、防暴头盔、盾牌、催泪喷射器 四、防刺服、防割手套 五、电警棍、电击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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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战斗行为与普通公民正当防卫 都具有排除违法犯罪行为,制服违法犯 罪分子,保护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等共 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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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条 规定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 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 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 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 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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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定义
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为了使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 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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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 法定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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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警察手册》是正式公开出版的 官方文件,所有人都能阅览。
作为警察手册的一部分,警察守则常常 被作为法令引用。 警察如违反守则就至少要受到纪律处分。 行为人如果出现不当行为,使警察动用武 力并造成后果,那么,对被指控过度使 用武力的警察的行为按《警察手册》的 规定内容进行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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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所谓人身伤害,是指造成人体器官、组织的损伤或者功能障 碍。所谓故意,是指明知错误地使用约束性警械会造成对方人身伤 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 出于故意,而是过失地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由于对方的原因如挣扎、 逃跑、反抗造成人身伤害的,不属于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放松一下,观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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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美国法律界定警察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合理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一)是否面对即刻发生极端的危险; (二)是否已经使用了非致命性武器。 二、合理性原则: (一)犯人是否对警察构成立即的危险; (二)犯罪的严重性; (三)罪犯是否正在拒捕; (四)犯罪还在实施当中。 注:美国警方主张警察使用武器要打死罪犯,不要致残,以免付出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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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 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 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 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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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条重点释义
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与普 通公民正当防卫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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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
重大嫌疑人的。
本条规定的是抓获现行的情形,时间紧 迫,来不及办理法律手续时,可以由人 民警察现场决定是否采用约束性警械。
注意:经检查,无明显证据,情况不明, 身份不清,需要留置盘查,又无反抗逃 窜 情形的,建议徒手押带(不是押解), 以防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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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 审讯、拘传、强制传唤
1、判明情况; 2、行为人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 3、紧急情形; 4、警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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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明情况释义
判明情况,是指人民警察对现场发生的暴力犯罪 行为及犯罪行为人做出的准确判断。《条例》 第九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使用 武器的十五种情形,即人民警察必须确认各种暴 力犯罪的发生,并确认犯罪行为时,才能决定是 否使用武器。客观上没有《条例》第九条所列 暴力行为发生,或者对犯罪行为人没有确认的情 况下,不能使用武器。依法使用武器是人民警察 的自行处置权,要求人民警察根据现场的情况依 法独立地做出判断并决定采取行动,从而保证了 人民警察行使这种权力的自决性和灵活性。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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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 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 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 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 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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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条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 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 产损失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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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 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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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 器条例1996年1月16日经国务院令第191 号发布施行。
条例内容共分五章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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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本部分是关于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 武器条例的目的、法律依据、适用原则、 法律保护和制约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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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级,致命武力(武器)
警察不得已向嫌疑人开枪或用工具以可能致死 或致重伤的方式击打嫌疑人。
特别提示:
由于嫌疑人的行为,警察往往需要跳级使用 武力,如从1级跳到3级。警察的一切行为都要 依嫌疑人的行为而定。同时,武力等级的使用 是双向的,既可升级也可降级使用。在任何时 候,警察都应大声发出命令,以便使行为人能 主动服从。如果行为人对抗的程序加剧或减弱, 警察就必须相应地调整自己使用的武力等级。
河北省武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指导员邓玉华滥用枪支, 伤及无辜学生,被清除出公安队伍。
2002年7月10日上午10时许,邓玉华带领3名刑警乘坐吉普车 沿武龙公路行至武邑县思寨村南,与迎面驶来的北京牌1041货车 会车,两车后视镜相刮,吉普车后视镜被刮坏。此时,货车司机 李爱聪没有停车,邓玉华立即指使司机调头追赶。吉普车尾随货 车边追边鸣喇叭,示意李爱聪停车。后见李爱聪未停车,邓玉华 掏出手枪,向货车开了两枪,货车停在路边。之后,邓玉华等人 发现驾驶室内17岁的武邑县龙店乡黄口村学生黄世文被子弹击中。 经医院诊断,黄世文左上胸贯通伤,左肺损伤并伴有血气胸、左 侧肋骨肩胛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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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 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 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
行为人看见警察但依然不停止其 违法活动。假设 行为人知道来人是警察,因为警察身着警服、佩戴警 徽、开着带有警察标记的警车。假如行为人还继续其 违法行为,警察可以用2级的手段。
2级,口头命令:警察对行为人发出“镇 静”、“走开”等命令
假设行为人能清楚地听见警察的命令。如果行为 人还继续其违法行为,警察可以用3级的手段。
美国警察公路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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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机动部队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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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武器要件
武器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中使用的最高形式的强制性 手段,具有直接的杀伤性,可以致犯罪嫌疑人伤残或死亡。 因此,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必须适用于危害特别严重的暴 力侵害活动,即《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使 用武器予以制止的暴力犯罪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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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化学剂(胡椒喷剂)
它可能使行为人跌倒;双眼睁不开及疼痛难 忍。这样做还无法制服对手时,可以用5级的手段。
5级,暂时动弹不得
必要时警察可以用不致命的冲击武器(即用 警棍)击打行为人,但只准打某些部位,头部、 脖子、喉咙、脊柱肾脏和腹股沟等部位则禁止 击打。
如果行为人抽刀、拔枪对抗,企图杀害或严 重伤害警察和公民时,警察可以用6级的手段。
重点释义: “看押”是指看管被关押的违法犯罪人员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
待进一步审查及处理的一种强制性方法。 “押解”,是指将违法犯罪人员在专人看管下从一地押送到另一
地的强制性方法。 “拘传”,是指人民警察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刑
事被告人、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案 情需要,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刑事诉讼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强制传唤”,是指人民警察为了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将违法犯 罪行为人强行带到特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措施。一般情况下, 在对被传唤人实施口头传唤或书面传唤后,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 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才采用强制传唤措施。
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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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警察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情形
约束性警械是指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人 的身体进行束缚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警 械。《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在 执行下列任务中,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 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 险行为,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 约束性警械。
公安部警务督察队认为,邓玉华开枪伤及无辜学生事件在社 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反映了在个别民警身上存在着严重的特 权思想,为加强队伍管理,严肃纪律,要求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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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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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械的分类
以警械的用途为标准,可以将警械分为驱 逐性、制服性警械和约束性警械两大类。
(一)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包括警棍、 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用 于驱逐、制服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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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重点释义
——强制手段(武力使用) 包括: 第一:徒手 第二:利用就便器材 第三:利用警械 第四:利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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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上述手段是根据对象的暴力程度、危害
程度、紧急程度而定,由轻到重。 但是不要求必须与暴力手段相对应。 选择何种强制手段应该由警察按照现地
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并决定直接采取 相应的强制手段
的医疗费用,降低警务成本。另外没有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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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战术目标与行为的对应等级 模式
战术目标 行为或手段
说服
对话
控制
押送
约束
造成肉体痛苦
压服
使用机械手段
阻止
使用警棍、胡椒喷雾剂
高压水枪、催泪瓦斯等
制止(致命危险) 使用枪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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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手册》中有关使用武力及 其等级的图解说明:
l级,警察出现:警察到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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