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3〕15号)等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深化土地有偿使用(一)明确国有土地划拨供应范围。
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划拨用地目录》所述的非营利性项目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还建房、持有有效批文且纳入地方计划管理的部队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经市级以上外事部门认定的使领馆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4.经市级以上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场所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5.“三旧”改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留置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产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明确国有土地公开出让范围。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列情形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1.政府储备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的。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 19870903【实施日期】 19870903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章名】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
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省直机关团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武政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积极推进我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武汉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自然资源的决策部署,按照“总量锁定、增量递减、流量增效、存量优化、质量提高”五量管控目标要求,加快实施全市自然资源总量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自然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自然资源利用质量,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政策机制、管理能力、主要指标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到2025年,全市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时期相比下降20%,单位GDP地耗较2019年下降30%(规模降至200亩/亿元以下),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达到1.35以上。
二、强化规划引领,优化空间布局(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在规划目标范围内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
推动形成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集约型的发展模式,形成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
坚持先规划再利用,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各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篇一: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4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鄂发[20XX]7号)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挂钩试点的重要意义(一)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挂钩试点将农村闲置、废弃、零散、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复垦整理为耕地,实现了城乡用地布局的调整和结构的优化,既有效保护了耕地,又提高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促进新农村建设。
挂钩试点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水平,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
(三)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挂钩试点利用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级差收益,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促进非农产业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向小城镇集中,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村收入,有效促进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开展挂钩试点的总体要求(一)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
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要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要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
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立足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鄂土资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土资发〔2008〕43号)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力度,现将《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08年10月15日前报省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二○○八年六月十六日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衔接。
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相关规划,要协调相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
对正在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提出审查意见。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
(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占用耕地规模,严禁超计划用地。
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类控制制度,增设民生工程、环保工程、农村宅基地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计划指标,形成科学合理的计划指标体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鄂政办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5日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目录第一章现状与形势第一节基础优势第二节主要问题第三节机遇与挑战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战略目标第三章构建高质量的国土空间布局和支撑体系第一节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第二节推进“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第三节健全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第四节实行资源要素差异化配置和跨区域统筹第五节大力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第四章构建安全稳固的自然生态整体保护修复体系第一节守牢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第二节推进生态共保共治第三节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修复第四节服务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第五节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第六节构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第五章构建促进发展方式转型的资源保护利用体系第一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第二节加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第三节推进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第四节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第五节推进林草资源可持续利用第六节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第六章构建全面数字化转型的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体系第一节推进空间治理数字化建设第二节推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第三节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第七章构建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自然资源制度体系第一节实施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第二节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第三节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第四节完善自然资源综合监管机制第五节优化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第一节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第二节加强法治体系建设第三节完善组织实施机制第四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第五节加强专项规划支撑第六节完善评估监督制度第一章现状与形势我省国土总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以全国1.9%的国土面积,集聚了4.1%的人口,创造了4.3%的国内生产总值。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鄂政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节能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2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实施资源总量管理,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自然资源工作要求,对全省自然资源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流量增效、存量优化、质量提高”五量管控,实行分级、分类、分区、分产业差异化管理政策,构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标准规范从及格到优秀、项目管理从末端到前端、政策措施从分散到系统”的管理模式,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整体目标。
3至5年内,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政策机制、管理能力、主要指标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到2025年,全省建设用地量低于国家控制总量;单位GDP地耗较2019年下降30%,国家排名力争从第12位上升至第7位;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较2019年提高10%,中部省份排名力争从第5位上升至第1位。
(三)分区目标。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基础条件、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政策,确定分区目标。
到2025年,全省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引领区(武汉城市圈核心区,包含武汉市、鄂州市,以下简称引领区)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相比下降20%,单位GDP地耗规模降至200亩/亿元以下,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达到1.35以上。
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主导区(黄石、黄冈、孝感、咸宁、仙桃、天门、潜江等武汉城市圈7市,襄十随、宜荆荆两翼城市群6市,以下简称主导区)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相比基本保持不变,单位GDP地耗规模控制在600亩/亿元以下,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达到1.0以上。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第1次修订;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所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
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刷。
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2•【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已经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4年5月22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c6bf04133687e21af45a92f.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但目前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仍不健全,内容不完善,政策措施不配套,落实不到位,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建立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指示,现就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并将资源节约确定为基本国策和优先战略,多次对实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
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是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法制、体制、机制的重要工作任务;是促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着力点;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益,破解“两难”问题,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从国家战略和为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把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作为当前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建设体系完备、措施有力、切实可行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二、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主线,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着力点,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拓展符合资源国情的建设用地新空间,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促进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1.18•【字号】鄂政发[1997]5号•【施行日期】1997.01.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7]5号1997年1月18日)现将《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加快征地速度,节约用地费用,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本办法适用于所在本省范围内征用土地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凡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征地、费用包干(简称统征包干),建设单位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商议征地事项。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本着依法、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做好统征包干工作,确保国家建设用地需要。
第四条统征包干工作,按照征地审批权限,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统一组织、分级负责。
国家和省大、中型重点项目和跨市(地、州)建设项目的统征包干工作由省土地管理局组织有关市(地、州)、县(市)共同承办。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量大小,委托下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承办统征包干工作。
第五条实行统征包干应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征地服务机构在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和费用测算的基础上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统征方式、工作任务、征地费用、支付办法、交地时间、违约责任等。
征地包干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作物、构筑物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菜地开发基金等。
各项费用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土地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保护土地资源,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鼓励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每寸土地。
同时,必须保证国家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用地。
城乡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
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可以利用原有的空闲地、宅基地和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个人建房,提倡盖楼房。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地形图,以及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正式核定用地面积,并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用地申请按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的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发土地使用证,并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
因抢险急需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8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83e2fc3f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11d545c.png)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8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促进土地高效利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征地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切实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各地要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村组和农户。
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必须与被征地村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被征地农民要求听证的,要及时按程序组织听证,认真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要求。
(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
各类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
各类重点工程项目应带头严格执行法定补偿标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鄂政发[1999]5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6.23【实施日期】1999.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1999年6月23日)现将《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强我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组成。
第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单独核算耕地开发专项资金。
第四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
(一)耕地开垦费。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
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鄂政电〔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鄂政电〔2020〕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耕地保护的要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切实做好全省耕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强化思想认识,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耕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证,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根基和命脉,也是重要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连续对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遏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挖填造湖大跃进”“耕地非农化”等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省委、省政府多次强调,坚决落实中央“严起来”的工作要求,切实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强生态保护,绝不乱占耕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对存在的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问题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坚决完成国家下达我省耕地保护任务,确保本地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切实强化协同机制,坚决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一)压实政府主体责任。
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负责,有效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乱占耕地建房等行为,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和个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耕地保护合力,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1•【字号】宜府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就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龙头管控(一)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
各地在编制、修改城乡建设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时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发改、住建、规划等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努力做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三规统一”。
各级政府要将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全市52290万亩耕地保有量和44386万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全市19020万亩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审批。
各类建设项目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重点建设项目确需调整或修改规划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审批,县域范围内规划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三)保障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建设用地。
按照“保重点、保开工、保当年”的原则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立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与存量土地使用挂钩机制,对未完成盘活存量土地计划的同等扣减新增指标。
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必须落实到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对各地申报的建设项目必须先进行现场核实再匹配计划指标组件报批,同时实行季度考核,对已匹配计划指标而未实质性开工建设的地方,暂停匹配下一个批次(项目)的计划。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5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加快推动全省开发区改革、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开发区功能布局(一)准确把握功能定位。
坚持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排头兵、开放试验田和发展主力军的作用,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构建我省“一主两副多极”区域经济新格局提供支撑。
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围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现代服务业,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积极引导国家级开发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产城融合,突出生产功能,加快补齐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服务功能建设短板,实现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协同发展。
坚持以科学规划为引领,编制实施全省开发区中长期总体发展规划,推进总体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等规划深度融合,实行“多规合一、一规管总”。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等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工负责)(二)大力引导特色发展。
大力实施差异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战略,引导开发区培育壮大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竞争力强、产业链完整的主导产业,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良性互动格局。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突出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附加值加工贸易、保税物流等产业,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色品牌园区、高端产业聚集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示范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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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知如下:
一、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近、中、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划定城镇扩展边界,预留独立选址项目通道。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按照“好而优又快则先”的原则,保障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保障节地、环保、高效、高科技项目用地。
禁止向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产能过剩项目供地。
(三)优化建设用地空间。
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稳步有序实施中心镇、中心村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鼓励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做好低丘缓坡、荒滩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不断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四)鼓励土地立体开发利用。
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推进立体交通和社区人车分流、复合绿化。
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可单独或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在出让价格上予以优惠,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二、完善土地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一)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积极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网上交易。
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缩小划拨用地范围,
积极探索经营性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有偿使用。
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短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
(二)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体系,完善乡镇基准地价和最低出让价标准。
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金融部门要加快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同等抵押融资权利的制度。
(三)推进创新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逐步缩小征地范围,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征地程序,建立征地补偿动态调节机制。
加强耕地保护,对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有偿使用。
三、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科学合理布局工业项目。
从严控制零星工业用地,鼓励工业项目进园区集聚发展。
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利用存量土地、租赁标准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对“退二进三”、“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在工业园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提供标准厂房。
(二)明确工业项目准入门槛。
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亩、15万元/亩、10万元/亩。
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严格控制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开发区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低于70%。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不低于以上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投入产出强度标准。
(三)激励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
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市、县人民政府对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亩均税收贡献大或安置吸纳
就业人数多的企业予以奖励。
定期开展开发区闲置低效用地清理专项行动和集约用地评价,对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开发区,优先升级、扩区和区位调整,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严格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实行“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制度,当期用地未达到约定条件的,不得安排下期用地。
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土地使用标准,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要开展项目节地评价。
合理控制宗地出让规模,对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小城市和建制镇不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14公顷,大城市不超过20公顷。
(五)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多层标准厂房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2以上。
在多层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企业入驻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多层标准厂房建成后,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市、县人民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扶持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中小项目向标准厂房集中的政策。
(六)加强工业用地管理。
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未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的,按原协议价格收回土地,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支持物流中心、标准厂房建设,严禁以物流中心、标准厂房、工业地产等名义建设批发零售市场和写字楼。
对工业用地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房管部门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强化土地批后监管,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一)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财税调节机制。
积极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和经费保障机制。
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依法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节约集约用地挂钩的税收调节机制。
强化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土地出让金。
(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各地要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综合采取挂牌督办、约谈问责、媒体曝光等形式督促闲置土地再利用。
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代征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
地使用权。
对闲置用地的企业,列入用地信用黑名单,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不得再竞买新的土地,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对土地闲置浪费严重、处置不及时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建立项目用地竣工核验制度。
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加快土地供应。
前五年(2009-2013年)累计供地率考核标准确定为60%,对供地率低于60%的县(市、区),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高考核标准。
积极开展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建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挂钩制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共同责任机制
(一)严格土地执法。
加强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严肃查处违反供地政策、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土地浪费严重、违法占用耕地比例较大的市、县,依法依规实行约谈问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节约集约用地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组织开展县域经济单位GDP地耗下降考核工作。
要认真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深化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发改、经信等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行业准入、投资规模、投入产出强度等审核把关,严格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严格核查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强度执行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用地批准、供应、核查工作,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对保障粮食安全和建设生态湖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转变用地观念和用地方式,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具体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