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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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楚政通〔2014〕50号
【发布部门】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1
【实施日期】2014.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楚政通〔2014〕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州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
楚雄州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
知》(云政发〔201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州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州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

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保障和要求。

具体包括:(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
(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的重大项目;
(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
(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
(六)省、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列为州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应当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欠发达县及特殊行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全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协调、督导、考核。

州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重点办)设在州发改委,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州人民政府
的有关决定;
(二)建立州重点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的项目库,提出年度州重点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初选名单,编制州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计划,上报申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三)协助有关部门、县市论证和落实州重点建设项目;
(四)督导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五)汇总分析州重点建设项目的信息和运行态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六)对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和宣传报道,总结交流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经验。

州发改委负责州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以下称州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州财政、工信、国土资源、林业、规划、住建、审计、环保、金融、安监等有关部门及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州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七条参与重点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灾害防御等专项工作。

第八条凡申请列入州重点建设项目的,属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必须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属企业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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