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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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开具收据行为,防范公司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空白收据由财务部结算主管统一保管,应入柜上锁,登记台帐,领用要登记,再次领用要核销前次领用收据。
第三条财务收到款项必须开具收据,否则视同严重违反公司财务内控制度。
第四条收据由费用会计开具,费用会计不在岗时由其他会计人员开具,出纳收到款项后签字确认。
第五条开具收据必须正确注明“现金”、“银行转帐”、“内部调帐”、“银行汇票”、“银行承兑—票号”等收款方式。
第六条原则上要先到款后开具收据。
第七条特殊情况下,业务部门借用收据要出具“业务联系单”,经业务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开具,其收据收款方式只能为“银行转帐”方式。如收据收款方式必须为“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票号”等方式则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出具现金借条(借款申请单中说明事由)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到财务换收据,款到后到财务冲帐。业务部门经办人员与领导要保证借用收据下款项及时回笼。
第八条出纳要对借用的收据登记台帐,款到后核销,未到的要及时向经办部门催要。
第九条公司各位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否则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责任。
解释权
第一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本文件修改记录单
序号修改日期修改条款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申请单编号修改人1
2
3
4
本管理文件解释权归总经办
本文件报送: 董事长
抄送: 各部门
201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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