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银行 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感谢您选择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服务。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和顺利开展账户管理,特制定本协议书,请您认真阅读并遵守以下条款:一、账户开立1.客户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应向中国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资产状况等相关资料。
2.客户必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规定,严禁使用非法、不当手段进行账户开立和资金操作。
3.客户需支付一定的开户手续费,具体费用标准请以银行公告为准。
二、账户管理1.客户可以通过中国银行网银、手机银行、柜面业务等多种渠道查询和管理个人结算账户。
2.客户需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和相关信息,不得将账户密码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3.客户应当注意账户资金余额,如发现账户资金异常或出现账户盗用等情况,应及时联系中国银行客服中心或就近柜台进行处理。
三、账户费用1.客户在使用个人结算账户服务时,应按照中国银行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账户管理费用、交易手续费、利息等费用。
2.客户应当及时缴纳账户管理费用,如逾期未缴纳,银行有权对账户进行限制或关闭。
四、账户变更1.客户如需变更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应向中国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银行规定的流程办理。
2.客户如需变更账户用途或关联账户等相关信息,应事先与中国银行协商并签署相关协议。
五、账户关闭1.客户如需关闭个人结算账户,应提前通知中国银行并按银行规定的流程办理。
2.客户在账户关闭前应将账户内的全部资金进行处理,如有余额未处理,中国银行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进行处置。
六、其他条款1.本协议书的签署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的规定。
2.本协议书的解释权归中国银行所有。
3.如本协议书中的任何条款与中国银行其他规定相冲突,以本协议书为准。
4.本协议书自客户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账户关闭之日。
特此公告。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______________甲方: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处乙方:学生姓名:学院:身份证号:专业:为安全、准确、快捷地进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各项财务活动,乙方同意并委托甲方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北京科大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代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即长城电子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
一、该借记卡用途如下:1、扣缴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各项费用”)。
学校在每学期初、注册前和毕业前以及双方约定时间委托中行从学生的借记卡中以自动转账的方式扣缴其本人本学年或历年欠缴的学宿费。
2、发放学生奖助学金和各项补贴。
学校按月委托中行将学生奖助学金和各项补贴以自动转账方式存入其借记卡。
3、扣缴或发放其他相关款项。
二、甲方的权利:1、在每学期初、注册前和毕业前以及双方约定时间从乙方借记卡中以代扣方式收取各项费用。
2、要求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资料,因乙方提供虚假或者不真实的身份资料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
3、如遇到因银行方面业务变化,需变更条款等特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同意甲方以学校通知等形式公告在学校网站,不再签订补充协议。
三、甲方的义务:1、为学生开具已扣缴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2、为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1、乙方拥有所登记该借记卡及其中存款的所有权,并可办理与该账户所能办理的各项银行业务。
2、要求甲方开具已扣缴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妥善保存该票据。
五、乙方的义务:1、乙方同意中行采取以自动转账方式进行代发代扣业务,中行不另给凭证,由甲方根据中行划款通知单负责开具收费收据。
2、乙方在每学期初、注册前和毕业前以及双方约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各项费用足额存入或汇入该借记卡中,以确保转账扣款成功。
3、保证借记卡的交易状态正常,不被冻结、销户;如遇借记卡丢失,应及时持身份证到中行开户网点办理“挂失”业务,以确保该账号不变。
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总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为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㈠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㈡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存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存款人根据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存款人签章后,并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㈠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㈣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它有效旅行证件。
㈤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第八条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核查存款人身份,并将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留存归档。
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6篇
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甲方(个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银行):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规范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账户开立1.甲方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乙方指定的柜台办理相关手续,即可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2.在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甲方需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信息,以便履行反洗钱等金融监管义务。
第二条:账户使用1.甲方应当合法使用个人结算账户,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洗钱等活动。
2.甲方应当自行妥善保管个人结算账户的账号、密码等信息,不得向他人泄露。
3.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最新、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确保账户中的资金流动安全和合法。
第三条:账户管理1.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防范要求,对甲方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监管和管理。
2.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个人结算账户中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和报告,确保资金来源合法、资金流动合规。
3.乙方有权调查疑似账户异常操作或涉嫌非法行为的情况,并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条:账户变更1.甲方如需变更个人结算账户相关信息(如联系方式、户名等),应当提前向乙方申请办理,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2.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变更申请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时。
3.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变更信息的规定,如有违反,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服务。
第五条:账户注销1.甲方如需注销个人结算账户,应当提前向乙方提交相关申请,填写注销申请表格,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6篇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6篇篇1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协议书编号:XXXXX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银行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个人结算账户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个人结算账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存款、转账、支付等各类银行业务。
甲方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柜台、ATM等渠道进行交易。
第二条账户管理1. 甲方应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并在账户发生变动时及时告知乙方。
2. 甲方应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防止被盗用。
3. 甲方应妥善处理账户资金,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4.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账户进行监管,如发现异常交易情况,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交易。
第三条手续费用1. 甲方根据乙方相关规定缴纳账户管理费用。
2. 甲方在进行跨行转账、支付等操作时,需支付相应手续费。
3. 乙方有权根据政策和市场情况,对手续费用进行调整,但应提前通知甲方。
第四条信息保密1. 双方须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及隐私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 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确保账户安全。
3. 如因甲方的过失导致账户信息泄露,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协议变更1.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2. 协议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签字生效。
第六条争议解决1. 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权机关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2. 协商解决争议期间,协议不受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义务。
第七条生效与效力1. 本协议中所有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生效。
2.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服务,双方可协商续签。
甲方(签字):_______ 日期: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 日期:_______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篇2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甲方(开户人):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在乙方开设个人结算账户并使用乙方的结算账户管理服务,经乙方审核同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一、账户的开立1.1 甲方在乙方开设个人结算账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友利银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甲方:客户(个人)乙方: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甲方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使用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服务协议。
账户协议:第一条乙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I类银行账户、II类银行账户。
I类银行账户可办理存款、取款、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以及乙方提供的其他金融业务。
甲方于乙方只可开立1个Ⅰ类银行账户,如甲方已在乙方已有Ⅰ类银行账户,需要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银行账户。
II类银行账户可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
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经乙方工作人员当面确认身份的,II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其中,Ⅱ类银行账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甲方通过Ⅱ类银行账户接收乙方发放的贷款资金,或归还乙方贷款资金时,不受转账限额限制。
具体Ⅱ类银行账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转出的资金限额须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届时规定为准。
绑定账户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柜面及电子渠道开立Ⅱ类银行账户时,甲方提供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Ⅰ类银行账户。
作为核验甲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绑定账户的所有人必须为甲方本人。
Ⅱ类银行账户与绑定账户之间可以办理转账。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及其后续修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需向乙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的审核。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提交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范本2篇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范本2篇篇1甲方(银行):_________银行乙方(客户):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
第一条账户设立1.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账号为:_________。
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真实、有效。
第二条账户使用1. 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该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乙方保证不得将账户转让、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
第三条资金管理1. 乙方应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
2.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安全、便捷的资金结算服务,保障乙方资金的正常存取。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进行资金划转,确保资金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账户管理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账户的正常使用。
2.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因密码泄露或遗失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 乙方需定期核对账户交易明细,如有异议,应及时与甲方联系。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支付账户管理费、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2.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费率收取费用,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3.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账户费用,如未按约定支付,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协议变更与终止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变更。
2.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乙方销户;(2)甲方注销乙方账户;(3)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3. 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办理销户手续,结清账户余额。
第七条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附则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成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申请须知
成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申请须知成都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综合服务协议为保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行)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服务管理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户:成都银行通过Ⅰ类户为客户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
Ⅰ类户的载体包括存折、芙蓉锦程借记IC卡等。
Ⅱ类户:成都银行通过Ⅱ类户为客户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
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Ⅲ类户:成都银行通过Ⅲ类户为客户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
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成都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Ⅲ类户无实物载体。
第二条基本约定1.客户自愿选择在成都银行办理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相关业务。
成都银行同意为客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为客户提供相应服务。
2.客户在成都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成都银行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及对外公布的小额账户或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的有关规定。
3.客户在成都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接受成都银行的审核。
成都银行因核实需要有权要求客户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接受相关询问,如客户拒绝配合,成都银行有权拒绝客户的开户申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协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协议为保证个人存款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开户申请人(甲方)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并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存款账户,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的审核。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可以选择开立Ⅰ类个人结算账户、Ⅱ类个人结算账户和Ⅲ类个人结算账户。
甲方在乙方已开立过Ⅰ类个人结算账户的,再新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只能开立Ⅱ类个人结算账户或Ⅲ类个人结算账户。
第五条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结算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符合代理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
第六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Ⅱ类个人结算账户和Ⅲ类个人结算账户必须遵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已理解并知悉乙方对Ⅱ、Ⅲ类个人结算账户交易限额等规定。
第七条甲方开户后,身份证件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
证件有效期过期后,甲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中止账户服务。
乙方根据系统记录的甲方证件信息作为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甲方联系方式、职业以及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办理变更手续。
因甲方未及时变更信息或资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在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
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
支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
二是支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
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五条审核身份证件。
支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甲方客服热线:甲方官方网址: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规范使用,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开户申请人(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号)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节定义第一条本协议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资金收付等用途而凭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账户。
本协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包括个人信用卡账户)分为类银行账户、类银行账户和类银行账户。
不同类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享受甲方提供的不同产品及服务。
(一)类银行账户:乙方可通过甲方柜面、自助发卡机、移动工作站、移动终端等现场面对面开户的渠道申请开立类银行账户,甲方通过本行类银行账户为乙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贷款等服务。
甲方会为乙方的类银行账户配发实体凭证(含存折和银行卡实体卡片)。
(二)类银行账户:乙方可通过甲方柜面、移动工作站、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申请开立类银行账户,甲方通过本行类银行账户为乙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贷款等服务。
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本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其中,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合计为万元,年累计限额为万元。
2024年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2024年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支持与信任。
为了更好地保障您的权益,加强个人账户的管理,特制定本《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协议是您与我行之间就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事宜所订立的协议,请您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在签署前如有疑问,请咨询我行工作人员。
一、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1 您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在我行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经我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账户。
1.2 您应当向我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资料,并在账户开立时进行身份验证。
如您的个人资料或身份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我行进行更新。
1.3 您应当保管好个人账户的交易密码、动态口令和其他相关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他人。
因您保管不善导致的账户损失,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您可通过我行提供的各种渠道查询和管理个人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柜面、自助设备、网银、手机银行等。
1.5 我行有权根据需要,对您的个人账户进行限额管理和交易监控,并根据风险等级调整相应的账户限额。
二、账户资金的划转和使用2.1 您可以使用个人账户进行各类收、付款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取款、转账、支付等。
2.2 您使用个人账户进行交易时,应确保交易指令准确、完整,保证交易金额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如发生因您交易指令不准确或交易信息不完整而导致的损失,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您可选择开通电子支付服务并签署相应协议,即可使用我行提供的电子支付产品进行网上、移动支付等交易。
2.4 在个人账户发生异常交易或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时,我行有权暂停或限制您的账户交易,并及时通知您进行核实和处理。
三、账户费用和结算3.1 个人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目前不收取开户费、管理费等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如有调整,以我行公告或与您签署的其他协议为准。
3.2 个人账户的结算采用人民币结算,您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开立不同币种的账户。
如有跨境结算需求,应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同意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拨打XXXXXX咨询。
甲方:乙方: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户:乙方通过Ⅰ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
Ⅱ类户:乙方通过Ⅱ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
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Ⅲ类户:乙方通过Ⅲ类户为甲方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
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Ⅲ类户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
绑定账户。
绑定账户是指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时,甲方提供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本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核验甲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甲方本人。
3-兴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条款》(打印于申请书背面)[修改版]
第一篇:3-兴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条款》(打印于申请书背面) 兴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条款甲方(存款人):乙方(开户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自愿在乙方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以及《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甲方承担以下责任:(一)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办法》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并保证填写的个人资料是真实合法的。
若由代理人代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则代理人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账户申请人证件及相关文件均符合《办法》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保证所填写的账户申请人和代理人资料是真实和合法的;(二)按《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三)开户资料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四)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使用支付结算工具;(五)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同意乙方可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事先公告的前提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六)定期通过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兴业卡对账单、对账折等与乙方核对账务。
账务核对实行对账回单默认制度,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提供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视同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账务记录无异议;(七)按照《办法》的要求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八)因未按规定履行上述约定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乙方承担以下责任:(一)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二)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三)依法对甲方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四)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五)因违反上述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重庆三峡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重庆三峡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开户申请人(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签订并承诺遵守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结算账户”)是指乙方因投资、消费、结算、现金存取等需要凭本人实名制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甲方开立的可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电子现金账户是指具备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和查询等电子现金支付功能的账户。
第三条本协议所称账户凭证是指财富人生借记卡和活期一本通存折。
财富人生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指由甲方发行的,符合中国银联发卡标准,具有刷卡消费、结算支付、现金存取、转账汇款、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借记卡。
根据卡片交易介质的不同,分为普通磁条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简称“金融IC卡”)自2016年起甲方新发行的借记卡均为金融IC卡,具备电子现金支付功能,及记录持卡人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应用资料的信息存储功能。
借记卡有效期以卡面印制的使用限期为准,且金融IC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效期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换领手续。
第四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承诺在甲方办理账户业务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并在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结算账户时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甲方管理规定。
乙方知悉并同意在提交业务申请资料后甲方概不退还有关留存的业务申请资料。
第五条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甲方应依法保障乙方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安全,并承诺为乙方信息及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含银行卡支付敏感信息)保密。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 ...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国光大银行(甲方)与开户申请人(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本人已经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井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因资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其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业务,其中:工资奖金收人;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人;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人以及其他合法款项等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
第七条乙方须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按甲方有关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八条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时要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在甲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甲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范本7篇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范本7篇篇1甲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目的甲乙双方为了规范个人结算账户管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账户设立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账户类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资料真实、有效。
第三条账户使用1. 乙方可以通过其个人结算账户办理存款、取款、转账、汇款、消费、投资等结算业务。
2.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因密码泄露或遗失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 乙方不得利用个人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进行洗钱等非法交易。
第四条资金管理1. 甲方对乙方个人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依法进行保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划转、冻结或扣划。
2. 乙方应确保存入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为其合法所有,不得使用非法资金进行存款。
3. 乙方存入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不计利息。
若需计息,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账与查询1.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个人结算账户的对账单服务。
2. 乙方可通过甲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查询个人结算账户的交易明细。
3. 乙方对账单据及交易明细存在异议的,可向甲方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甲方应及时受理并予以解决。
第六条风险管理1. 甲方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保障乙方个人结算账户的安全运行。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风险管理规定,配合甲方进行风险识别、监测和防控。
3. 若乙方个人结算账户出现异常交易或潜在风险,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第七条协议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
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为保证合法、规范的使用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联名账户,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的本外币储蓄和结算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一、甲方(各联名账户所有人)自愿申请使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的个人联名账户相关功能和服务,遵守《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相关业务规定.二、本协议中相关名词含义(一)联名账户。
是指由2-5名(含)个人客户,为实现经营资金、家庭财产等多人共管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共有的个人定活期账户,以实现共管存款的目的。
其账户类型为本外币活期存款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活期联名账户)或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定期联名账户)。
(二)业务操作卡.是指甲方用以开立及操作联名账户的银行卡,包括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e 时代.(三)约定支取方式。
是指联名账户办理支取(舍现金支取和转账支取)时的业务处理方式,分为共同办理方式和授权办理方式。
定期联名账户的支取业务办理只有共同办理方式,且必须一次金额支取账户内款项,活期联名账户则有共同办理和授权办理两种方式。
(四)共同办理方式。
是指甲方在办理联名账户支取业务时,须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凭各自的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到联名账户开户地区乙方任一网点共同办理的一种方式。
该方式为甲方开立联名账户时的默认支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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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detail.asp?id=560(五)授权办理方式、是指甲方在开立联名账户时,指定其中一名或多名联名账户所有人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可凭本人的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单独办理支取业务的一种方式。
约定授权办理方式时还需为被授权人设置“授权支取累计限额”,用于控制被授权人办理支取业务的最高额度,可以设置为大于账户余额。
选择授权办理方式,甲方仍可通过共同办理方式办理支取业务.(六)账户资金共有方式。
是指甲方在开立联名账户时,约定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对联名账户内资金的拥有形式及占有份额,这是纠纷发生时联名账户资金的处理依据,分为平均分配形式和设定比例形式,若为设定比例形式,还须明确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占有账户内实际资金的份额。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银行全称)乙方:(企业全称)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事宜进行合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账户管理事项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乙方承诺将使用此账户进行合法合规的结算业务。
账户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对账、资金清算等。
二、账户开立与变更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开户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合法。
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将在合理时间内为乙方开立结算账户。
如乙方需要变更账户信息,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账户使用规则1. 乙方应合理使用账户,不得进行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洗钱、欺诈等。
2. 乙方应确保账户密码安全,避免泄露。
因密码泄露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进行资金清算,确保资金的及时到账和划转。
四、对账与报表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定期的对账服务,乙方应按时与甲方进行对账,并对账单据进行确认。
如乙方发现账务异常,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报表,以便乙方进行财务管理。
五、费用与结算1. 乙方使用甲方的结算账户服务,需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2.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收费标准,但应事先通知乙方。
3.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费用,如逾期未支付,甲方有权收取滞纳金。
1.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甲乙双方应对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七、违约责任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服务、终止协议等。
2. 如因乙方的违法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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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南京银行(甲方)与开户申请人(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本人已经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甲方的审核。
乙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条乙方申请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
符合甲方受理个人票据业务开办条件的客户,在申请办理票据业务时还需要预留签章。
甲方受理后,乙方应确认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甲方填写(打印)的内容。
第七条乙方须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按甲方有关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八条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
时要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甲方核对该账户的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甲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
乙方因故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须出具书面证明,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的,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甲方提供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乙方须定期与甲方核对帐务。
第十二条如乙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
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四条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开户银行)签章:乙方(开户申请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