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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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低保申请条件

陕西低保申请条件

陕西低保申请条件陕西省低保是一种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制度,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如果符合低保要求,都可以申请低保保障。

以下是整理的陕西低保申请条件,欢迎阅读。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城市低保申请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农村低保申领条件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一)低保申请所需材料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人证明: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陕民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5〕1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神木、府谷县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一)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在各设区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5元/人月;(二)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250元/人年;(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

二、提标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起。

三、工作要求(一)各设区市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

(二)各地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机制。

(三)各地要按照省政府要求,足额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和五保供养金按时发放。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于每年初向各地下达预算保证数。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2015年1月20日。

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陕教规范〔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省属各高校、省属各中职学校、省属各技工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落实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7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认定依据与等级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上统称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中专、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初中、小学等;以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陕西贫困 认定标准

陕西贫困 认定标准

陕西贫困认定标准陕西贫困认定标准。

陕西是中国西部地区的一个省份,地处黄河流域和秦岭山脉之间,自然条件多样,经济发展不平衡。

在陕西,贫困认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进行认定,以便给予相应的帮扶和扶持。

下面将详细介绍陕西贫困认定的相关标准。

首先,陕西贫困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入水平,二是生活条件。

在收入水平方面,主要考虑家庭人均年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按照国家规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贫困人口。

而在生活条件方面,主要考虑住房条件、饮水安全、就业和教育等情况。

如果家庭居住环境差、饮水不安全、就业困难、教育条件差等,也可以成为贫困认定的依据。

其次,陕西贫困认定标准的具体实施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定。

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陕西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贫困认定标准和程序。

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贫困人口的合法权益。

最后,陕西贫困认定标准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除了政府部门之外,还需要各级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更好地发现和帮助真正的贫困人口,让他们脱贫致富,实现全面小康。

因此,各方应当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关心贫困人口的良好氛围。

总而言之,陕西贫困认定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国家政策、地方实际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性工作。

只有通过严格执行政策、公正认定贫困人口、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解决贫困问题,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不懈努力,陕西省的贫困认定工作能够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为贫困人口带来更多的希望和改变。

陕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陕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陕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政府为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所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陕西省城乡低保标准管理办法》,陕西省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市和农村分别执行,具体标准如下: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救助。

按照陕西省相关规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救助。

按照陕西省相关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

根据《陕西省城乡低保标准管理办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根据物价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

政府将通过社会救助、临时救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帮扶和扶持,通过发放救助金、提供临时救助等方式,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改善生活状况。

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可以有效减少社会贫困现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障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政府将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帮扶和扶持,建立健全的救助制度,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力度,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七、结语。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力度,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陕西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陕西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2:陕西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 表
调查地区: 市 区(县、市) 街道(乡镇) 社区 所属调查类型 被调查人 姓名 户籍所在地 □ 城镇低收入家庭 □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中等收入家庭 □ 新就业职工 □ 外来务工人员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省 工作 岗位 □ 是 □ 否 家庭总资产 (元) □ 是 □ 否 最低生活保 障证号 与户主关系
住房情况 住房坐落 现居住地住房情况 小区名称 房屋性质 产权人 □自有住房 产权证号 在调查地已工作年限 (半年以上) 在调查地拥有住房套数 在调查地已工作年限 (半年以上) 在调查地个人及父母名 下拥有住房套数 1、租赁廉租住房 解决住房问题意向 4、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被调查家庭代表或个人签字确认 填表人: 签名: 区
□无房 街
□危房 路
□住房建筑面积不达标 号 座(栋) 单元 室
□租住
□借住
□公房
房屋建筑面积 (㎡) 人均建筑面积 (㎡) 缴纳社会保险年限 在调查地拥有住房建筑面积 (㎡) 年

外来务工人员 (外地户籍)填写

缴纳社会保险年限 在调查地个人及父母名下拥有住 房建筑面积(㎡)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租赁社会房源

区(县)
街道办(乡、镇)
在调查地工作单位
职务
是否户主
□户主□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家庭月总收入(元)
家庭人口数
联系电话 低保起始 时间 □大病 □残疾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是否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低保人数
是否孤老病残 姓名 与登记人 关系 性别 年龄
□孤寡
□年老 月收入 (元)
在调查地共同生活家庭 成员情况

新就业无房职工 (已取得本地户籍且未婚)填写

2023陕西贫困户标准

2023陕西贫困户标准

2023陕西贫困户标准1.城市低保标准:全市由610-630元/人/月统一提高到662元/人/月,实行补差发放。

2.农村低保标准:全市由4920元/人/年统一提高到5964元/人/年,实行分档发放。

其中,A档495元/人/月(家庭年人均收入在0-1000元区间)、B档425元/人/月(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001-2500元区间)、C档355元/人/月(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501-5964元区间)。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61元/人/月。

4.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7764元/人/年(647元/人/月)。

5.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三)汉中市2023年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保障标准新标准从2023年1月l日起执行。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20元/人月提高到655元/人月。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860元/人年提高到5400元/人年。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9840元/人年提高到10260元/人年(855元/人月)。

4.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6600元/人年提高到7020元/人年(585元/人月)。

(四)渭南市2023年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保障标准新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70元,提高50-60元。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376元,提高540元。

3.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032元,提高732元。

(五)铜川市2023年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保障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1.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4830元/人年提高到5370元/人年。

2.城市低保标准由630元/人月提高到665元/人月。

3.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由现行的6279元/人年提高到6981元/人年。

4.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由现行的819元/人月提高到865元/人月。

(六)安康市2023年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保障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3•【字号】陕政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陕西低保标准2017

陕西低保标准2017

陕西低保标准2017陕西省是中国西部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也是国家贫困地区。

为了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陕西省实施了低保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提供生活补助。

低保标准是衡量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重要指标,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陕西低保标准2017年的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陕西低保的对象范围。

根据陕西省《城乡低保供养标准管理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低保,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家庭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家庭无法提供正常的生活来源。

同时,低保对象还包括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灾致贫的贫困家庭。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2017年陕西低保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陕西省《城乡低保供养标准管理办法》,2017年陕西低保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

此外,对于特殊困难家庭,低保标准还有适当的倾斜性政策,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另外,我们需要了解一下申请低保的程序和要求。

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相关的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家庭人口证明等材料,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享受低保待遇。

同时,低保对象需要接受相关的帮扶措施和监督管理,确保低保资金的使用合理有效。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低保制度是一项为了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而设立的社会救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和关爱。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低保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帮扶和关爱,推动全社会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陕西低保标准2017年的相关内容,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陕西低保制度的具体情况,为贫困家庭提供更多的帮助和关爱。

同时,也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推动扶贫济困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让更多的贫困家庭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陕西省贫困户识别标准

陕西省贫困户识别标准

陕西省贫困户识别标准陕西省贫困户识别标准是指根据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活条件,对家庭收入、生活水平、住房条件、教育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家庭是否属于贫困户,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扶贫政策和帮助。

贫困户识别标准的科学合理性和准确性对于精准扶贫工作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扶贫资金的分配和扶贫政策的落实效果。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贫困户识别标准是当前扶贫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首先,陕西省贫困户识别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家庭收入情况。

家庭收入是一个家庭经济状况的重要指标,包括农民的种植业、养殖业、外出务工收入等,对于城市居民则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入等。

贫困户的家庭收入一般较低,处于生活困难的边缘。

其次,生活水平是贫困户识别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生活水平主要包括家庭的饮食、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条件。

贫困户的生活水平一般较低,饮食不均衡,住房条件较差,医疗条件有限。

因此,生活水平是识别贫困户的重要依据之一。

此外,教育程度也是贫困户识别的一个重要方面。

家庭成员的教育程度直接关系到家庭的未来发展和孩子的成长。

一般来说,贫困户的家庭成员教育程度较低,缺乏相关技能和知识,这也是识别贫困户的重要指标之一。

最后,住房条件也是贫困户识别的重要依据之一。

住房条件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

贫困户的住房条件一般较差,居住环境不佳,这也是识别贫困户的重要指标之一。

总的来说,陕西省贫困户识别标准是一个综合评估家庭经济、社会和生活条件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家庭收入、生活水平、教育程度和住房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只有科学合理的贫困户识别标准,才能更好地实施精准扶贫政策,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摆脱贫困,实现全面小康目标。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陕教规范〔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7〕8号省属各高等学校: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有关精神,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已公开征求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2017年8月18日附件: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认真做好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以及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陕西省贫困户标准是什么

陕西省贫困户标准是什么

陕西省贫困户标准是什么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的发展中国家,现在都还有许多贫困⼈⼝还未脱贫。

为此,我们国家出台了专门的贫困认定⽂件,也正在⼤⼒消除贫困。

那么⼤家知不知道陕西省贫困户标准呢?今天店铺⼩编就为⼤家整理了贫困户相关⽅⾯的⼀些知识,下⾯就跟着⼩编来了解⼀下吧!
⼀、陕西省贫困户标准
贫困户的识别:
农民年均纯收⼊低于3050元(2010年2500元不变价)的陕西省扶贫标准执⾏;农民年均纯收⼊低于2855元(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陕西省扶贫标准执⾏.
贫困户脱贫标准:贫困户达到“两不愁,三保障”即:不愁吃、不愁穿,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

建档⽴卡贫困户年⼈均可⽀配收⼊在4000元以上(包括务⼯收⼊、⽣产性收⼊、财产性收⼊、转移性收⼊等)。

⼆、贫困户的概念
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即绝对贫困⼈⼝(年⼈均纯收⼊低于627元),相对贫困⼈⼝(年⼈均纯收⼊628—865元),低收⼊⼈⼝(年⼈均纯收⼊866—1205元);⼀般收⼊和⾼收⼊(年⼈均纯收⼊1205元以上)。

通常把年⼈均纯收⼊低于1205元的家庭⼈⼝统称为弱势群体。

经过了⼩编耐⼼地介绍,相信⼤家对于陕西省贫困户认定标准问题都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了。

在其中特别需要⼤家注意的是,每个地区的贫困认定标准都是有区别的,这主要是因为各个地区的收⼊⽔平不⼀样。

如果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店铺,店铺在您⾝边。

陕西省低收入和农村煤改气家庭将获补贴

陕西省低收入和农村煤改气家庭将获补贴

2018年07月14日前,《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团体标准已经审定通过并发布,批准为山东省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SDCT001-2018,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行业内多家空气能企业参与修编。

该团体标准是行业内的首个针对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正式发布实施的技术标准。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为政府主管部门清洁取暖项目招投标工作、项目完成后的核查验收提供技术依据。

该标准对热风机产品的性能指标、测试方法及运行工况等进行规定,对推广应用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行业规范和引导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团体标准的发布实施,必将引领热泵热风机新一轮发展热潮。

山东发布《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团体标准日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清洁供暖报告2017-2018》在京发布。

报告认为,在清洁供暖改造中,扩大集中供热规模,推进煤改电、煤改气、洁净型煤,利用地热资源等多种供暖方式是当前北方地区推进冬季清洁供暖的主要选择。

报告指出,因各地的资源禀赋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补贴配套不同、居民承受能力不同,故采用的改造路径有所差异,总的来看,资金与能源配套保障仍是“瓶颈”。

未来还需综合运用政策引导加市场化机制,推动清洁供暖“改得起”,更“用得起”,确保这一民生工程走的更远。

此外,报告建议,逐年对改造成效进行评估,及时优化政策。

在清洁供暖改造运行一个取暖季后,需对规划、配套政策、政策执行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估。

对于清洁供暖的评价标准,应从社会整体出发,从安全性、环保性、气候保护性等多角度做好评估,总结得失、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及时调整、优化改造路径及政策。

我国清洁供暖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资讯近日,陕西省物价局下发文件规定,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

省物价局要求,全省天然气上游门站价格和中游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理顺后,各地要加强城市配气价格监管,尽快启动价格听证等定调价程序,综合考虑上游门站价格和中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增值税税率下调、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从紧从严安排用户终端销售价格。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陕政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7〕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为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住房问题是涉及民生的重要问题,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完善,广大群众的住房问题明显改善,但部分最低收入家庭很难通过自身努力解决住房困难,需要政府进行扶持和救助。

廉租住房制度是目前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重要职责,也是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具体体现。

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社会目标,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政治安定、人民安居乐业,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以2006年底应享受廉租房保障家庭总数119459户为基数,力争全省“十一五”末实现“应保尽保”。

具体计划为:除2006年底已实施保障的7553户外,2007年全省新增保障34273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5000户,新增租金补贴29273户,保障率达到35%,杨凌示范区率先达到应保尽保;2008年新增保障23888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10000户,新增租金补贴13888户,保障率达到55%;2009年新增保障29859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12000户,新增租金补贴17859户,保障率达到80%;2010年新增保障23886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7552户,新增租金补贴16334户,实现应保尽保(各市年度实施计划详见附表1)。

西安社区困难居民认定标准文件

西安社区困难居民认定标准文件

西安社区困难居民认定标准文件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民发〔2020〕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第三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和监管程序,并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联合审核确认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信息数据录入等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帮助申请不便的困难家庭提交认定申请。

第四条:市、区(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负责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依托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数据库,并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信息共享。

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

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城乡低收入家庭相应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六条:已认定成为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对象,可按相关政策办理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等专项救助,各相关救助部门可结合实际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七条: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

西安贫困标准是什么

西安贫困标准是什么

西安贫困标准是什么贫困标准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用来确定贫困线的标准,它通常基于人均收入或消费水平来确定。

在中国,贫困标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的。

西安作为中国的一个重要城市,其贫困标准也备受关注。

西安的贫困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收入贫困和绝对贫困。

收入贫困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法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而绝对贫困则是指家庭无法满足基本的温饱需求,缺乏食物、衣物和住所等基本生活条件。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西安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而绝对贫困线则是每人每年2000元。

西安市政府针对贫困人口制定了一系列帮扶政策,包括提供临时救助、发放低保金、提供就业培训等措施,以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此外,西安市还积极推进扶贫产业发展,通过发展农业、旅游业等产业,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

除了政府的帮扶政策外,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扶贫工作。

一些企业和爱心人士纷纷捐款捐物,帮助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教育条件等,为贫困人口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然而,尽管西安市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扶贫成绩,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由于西安市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较大,一些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教育条件等仍然比较落后,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另一方面,一些贫困人口由于缺乏技能和就业机会,仍然面临着脱贫致富的困难。

因此,西安市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加强对贫困人口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自身的发展,摆脱贫困。

只有这样,西安市才能真正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让每一个人都能享受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成果。

综上所述,西安的贫困标准主要包括收入贫困和绝对贫困两个方面,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在积极推进扶贫工作,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希望西安市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加大扶贫力度,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2022年陕西省农村低保标准与申请办法是怎么样的

2022年陕西省农村低保标准与申请办法是怎么样的

2022年陕西省农村低保标准与申请办法是怎么样的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均纯收⼊低于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那么我国陕西省农村低保标准和申请办法⼜是怎么样的呢?店铺⼩编这就带⼤家⼀起去看⼀看!2022年陕西省农村低保标准与申请办法是怎么样的从省财政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陕西省从2018年10⽉1⽇起,提⾼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省上已下拨各市县2018年城乡低保补助资⾦14.45亿元,⽀持各地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活保障。

据悉,陕西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各设区市现⾏标准基础上提⾼35元/⼈⽉;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到2250元/⼈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到6000元/⼈年(其中,现⾦不低于5800元/⼈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到5500元/⼈年(其中,现⾦不低于5300元/⼈年)。

拓展阅读:低保条件⼀、农村低保条件(⼀)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活的家庭成员⼈均年纯收⼊和实际⽣活⽔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1、书⾯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簿。

3、共同⽣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地、⼭林、⽔⾯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员收⼊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农户⼈员的家庭,应提供⾮农户⼝⼈员的收⼊证明。

8、对劳动能⼒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的计算农村居民家庭纯收⼊以年为单位进⾏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产的纯收⼊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的总和,主要包括:1、种植业、养殖业、⼿⼯业及其他⽣产性收⼊。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劳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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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民发[2009]5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七日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它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
[2008]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家庭主要成员应有当地常住户口。

第三条省民政厅、各设区市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二章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杨凌示范区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杨凌示范区管理委
员会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它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九条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一)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吸毒、赌博且不悔改的。

(三)两年内购置住房(因拆迁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
或者中高档装修住房的。

(四)拥有汽车、高档宠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费品的。

第十一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其它社会救助时,应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完备申请材料后,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初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人员、收入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

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初审意见及群众反映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查、复核,并将结果再次在社区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

之后,将复审结果及群众反映情况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复审材料和群众反映情况进行抽查,并在社区张榜公布通过审批的家庭名单,时间不少于5日。

对公布后群众无异议的,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对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认定办法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具体查询办法按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
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它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十七条各地应当逐步建立城市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条城市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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