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实施意见》
《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实施意见》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精神,现就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充分整合社会各方面教育培训资源,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构建院校与企业之间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平台,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半工半读、定向培养,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紧密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加快培养适应本市产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则1、整合资源,创新机制。
利用现有各类应用类高校、高职和中职院校等教育培训资源,调动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发挥政府构建的多层次公共实训体系的作用,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机制。
2、适应需求,强化实训。
适应产业技术不断发展的要求,强化实训环节,突出对动手能力的培养,解决技能人才培养与企业生产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3、政府扶持,政策聚焦。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扶持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定并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切实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教育资源配置情况,通过深入调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推进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工作。
二、目标任务通过建立和实施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培养、造就一批具备较强实际动手能力和较高综合职业素质的青年高技能人才,实现“明确一个培养机制(定单式培养),取得两张证书(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政府、企业、家庭三方满意”的社会效应。
20*年,启动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试点,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院校与有技能人才需求的重点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在试点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在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和物流商贸、文化创意、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将其作为落实“*”期间新一轮“技能振兴计划”的重要抓手,到202x年,使本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4.18•【文号】中办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才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切实把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技能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人力资源能力建设要求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工作也面临严峻挑战。
从总体上看,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础薄弱,培养体系不完善,评价、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轻视技能劳动和技能劳动者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
当前,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制造、加工、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和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阻碍产业升级的“瓶颈”。
人才工作意见建议
人才工作意见建议篇一: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和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单位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1、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以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开发为重点,以现有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为主线,以优化政策环境、提供事业平台为保证,以激发活力提高创新力为目的,健全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人尽其才的机制,实现人才的合理配置,全力构建人才聚集高地,为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能源化工单位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2、主要目标。
坚持人才战略目标与单位发展目标相适应,人才结构调整与单位“4+5”产业体系相协调,人才能力建设与单位技术创新需求相匹配,通过引进一批世界科技前沿和产业高端的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带动实施“169”人才工程(利用10年左右的时间,选拔培养省部级以上优秀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能手、单位级杰出人才100名左右;地厅、单位级拔尖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00名左右;单位各基层单位拔尖人才900名左右),努力打造四支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党群工作人才队伍、职业技能人才队伍)。
二、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工作3、强化人才教育培训。
创新教育培训的理念、内容和方法。
教育培训方式坚持长期与短期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参观考察与进行调研相结合,综合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提高教育培训效果。
制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质量要求和保障措施,逐步形成统一协调、分工合作的教育培训机制,不断提高人才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人社部发〔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在总结工程技术领域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创新活力,为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突出重点。
适应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趋势,以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创新技术技能导向的评价机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
2.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人才职业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
3.坚持科学评价。
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业绩,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
11.完善分工协作机制。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同级党委(党组)人才工作部署,及时将年度人才工作要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明确工作质量和进度要求。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分工,提出具体落实措施,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
12.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交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联络员,加强同领导小组和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加强人才工作信息交流。
15.把握和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加强人才工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人才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措施、评价标准和激励办法,促进人岗相适、才尽其用。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各自特点开展人才工作。
16.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把党管人才与市场配置人才资源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加强对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健全人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人才资源高效配置。
17.大力改革创新,增强人才工作生机与活力。引导各类用人主体在总结运用人才工作传统经验的同时,不断推进人才工作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及时总结推广人才工作的新鲜经验。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探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开展人才工作。
六、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保障措施
4.总体要求。着眼于培养造就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改革创新,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实效,正确处理党管人才与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工作的积极性。通过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使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更加有力,全社会重视人才工作、支持人才发展的氛围更加浓厚,努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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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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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进 ・ 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 中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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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
想和 目 标任务 ( 一高技能人才评价是指对具有高级技 能水平 一) 以 上的技能人才 的考核和职业资格的评定,它既是 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技能人才工 作的重要环节。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的指 导
思想 是 ,以邓 小平 理 论和 “ 个代 表 ”重 要思 想为 三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步加强
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粤劳 社 (0 6 7 2 0 ]9 号
教材和题库的开发工作。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引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 劳动局) ,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保障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 评价工作的通知》 ( 劳社部发 (06 2 转发你 20 ]2号) 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 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督导 人 员进行 现场 质 量 督导 。
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 为核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 政策 ,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管理,形成科学 的人才评价机制,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创 造条件。
师资壤缺和设鲁严■不足或陈旧的状况 。确保培训 和鉴定质量。 六、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原则上按我厅
作是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各
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树立 科学人才观,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多元化高技 能 人才评价办法 。进一步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 份和比例限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采取多种形式
劳保局关于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
劳保局关于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XX〕15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22号)精神,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从实际出发,完善申报条件,扩大评价范围,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加快形成有利于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的评价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在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考培分离、评聘分离,坚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评价重点;在评价内容上,把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重点考核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推动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衔接,扩大评价范围;在评价机制上,以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办法,推进评价方式的多样化;在评价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形成新的运作机制。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突破学历、资历、年龄、身份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一)高级工申报条件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指导各地做好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二00七年一月五日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完善培养、评价体系,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15号文件精神,明确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充分认识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重要意义。
在推进高技能人才和职业培训工作改革发展过程中,部分城市劳动保障部门探索建立了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实践证明,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是提高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水平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创新举措。
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不仅是解决当前培养、评价服务能力不足,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必然要求,而且是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劳动保障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
(二)新时期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15号文件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培育和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在高技能人才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通过搭建高层次公共实训平台,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服务手段不足和水平不高等问题,推动培养、评价、交流工作同步开展,带动高技能人才各项工作,加快本地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我国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之变——《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解读
XIB IZ I I O西北职教6期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根据这一《意见》,中央将采取9大措施培养高技能人才。
这9条具体政策措施主要包括高技能人才的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财政投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张斌认为:“这些政策含金量很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张斌举例说,在资金保障方面明确的7条渠道,涵盖了目前所能争取到的全部资金来源渠道,而且可以直接操作。
在实训基地建设上,进一步明确了有条件的城市可多方筹集资金,建立布局合理、技能含量高、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
此外,还提出了开展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毕业生,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
根据《意见》表述,到“十一五”末,我国高级技工(职业资格三级)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将占技能劳动者总数的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达到5%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的梯次发展。
到2020年,力争使我国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形成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格局。
这意味着我国的人才观念、人才培养体系将发生重大变化。
这些年来,“人才”的概念被狭隘地释义为“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
近几年,则被更狭隘地理解为有大学学历的人。
没有相应的学历,要挤进“人才”的队伍难于上青天。
于是,大学连年大幅度地扩招,是为了要“多出人才”;每年数以百万计的学子拼命要挤进大学,也是为了要成为“人才”。
由此造成了我国高考以压制人格、竞争残酷为主要特色而闻名于世,令国外人士唏嘘不已,也令国内人士感慨万千。
每年的高考都要引起全国性的热切关注,引发全国性的激烈争论。
那么,这样培养的每年数以百万计的人才满足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了吗?遗憾的是:没有,至少从整体上来看是这样。
一方面,用人单位对近年毕业的大学生并不看好,选择不到理想的人才;另一方面,大量的大学生找不到工作。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黑人社函[2011]500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500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黑人社发[2011]41号)和《黑龙江省“55139”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黑人社发[2011]57号)精神,落实我省高技能人才发展目标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引领作用,今年全省将建立12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现就有关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通过规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发挥企业和院校培训基地的带动作用,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扩大各类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整体推进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一)选择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的大型骨干企业建设3-4个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选择专业实习设备先进、师资力量强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职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设8-9个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对已建立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进行重新认定,建立年检评估制度,实行优胜劣汰机制。
二、认定范围(一)符合认定条件,申请建立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企业。
(二)经批准已建立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新认定。
三、认定原则省厅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单位和已建基地进行认定。
四、认定条件(一)具有专业培养优势突出、培训质量高、师资力量强、培训条件优等优势。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公布日期】2008.03.10•【文号】国人部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各副省级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府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总政治部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对于稳步提升我国产业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起,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范围。
现制定如下意见:一、高技能人才选拔数量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每次选拔不超过400人。
二、高技能人才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具有国家-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6、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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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14•【文号】劳社部发[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推动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以下简称院校)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制定高技能人才院校培养规划,明确培养目标(一)制定培养规划。
要按照我部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将院校培养规划纳入高技能人才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实际需求以及院校培训资源现状,制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发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作用。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教学督导和评估,定期对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引导其不断提高培养质量。
(二)明确培养目标。
院校培养目标主要为:1.高级技工。
主要招收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中级职业资格的人员。
学制教育期限一般为2-3年。
鼓励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在培养初中级技术工人的同时,积极开展高级技工培训。
2.预备技师。
主要招收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2年;部分知识技能型职业,可以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4年。
3.技师或高级技师。
招收对象主要是企业在职职工中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生产服务一线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
(三)实施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
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是以培养企业急需新技师为目标,以校企合作为纽带,以分阶段培训和考核为特征的新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镇政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2〕1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江苏省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和《镇江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要求,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加快转型升级,促进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是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在经济转型升级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迫切需要加快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开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二)明确新时期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
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十二五”的努力,行业、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强化,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充分体现,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基本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规范,高技能人才总量显著提高,人才结构明显改善。
“十二五”末,我市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1.73万人,力争达到12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30%,建立100个企业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20个与产业转型相匹配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产生1000名企业首席技师和10名“镇江市首席技师”,全市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达35万人以上。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就业[2009]18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就业〔2009〕18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豫办〔2007〕6号)精神,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现就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意义校企合作是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一项根本措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特别提出要“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
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就是要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环境和资源优势,采取学校教育与企业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对技术工人素质的要求,最快速度提高技工院校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有效缩短高技能人才培养周期,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使学校培养目标和企业需求紧密对接。
校企合作是推动技工院校发展改革的根本制度。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和中原崛起,全面提升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对高技能人才产生了强劲的需求。
省委6号文件要求,到“十一五”期末,我省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
技工院校尤其是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作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基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面临着艰巨的培训任务。
(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养引进适应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要求的高技能人才,省财政设立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的高技能人才激励、培训培养、引进和基础平台建设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相关经费,具体包括:1。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指对已建省级公共实训基地的项目补助以及新建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主要用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2.人才培训经费:指对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和紧缺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包括:“金蓝领”培训经费,全省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经费等.3。
人才奖励经费:指对获得省级表彰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奖励经费,包括:“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表彰奖励经费。
4。
技能竞赛经费:指开展全省性技能大赛、省级技能大赛的表彰奖励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相关工作经费包括:大赛组织、宣传经费,参加国家及世界级技能大赛选手选拔、训练等经费。
5.人才引进经费:指对新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省级政府表彰的杰出高技能人才以及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高技能人才的企业的奖励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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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 的意见 》
中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国务 院办 公 厅 近 日印 发 《 于 进 一 步 面 贯 彻 落 实科 学 发 展 观 、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 有 重 大 关 构 具 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 的意见》, 并发出通知 , 要求 各地 区各部 而 深 远 的 意 义 。 各级 党 委 和 政 府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认 识 , 决 贯 坚 门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彻 执 行 。 彻 尊 重 劳 动 、 重 知 识 、 重 人 才 、 重 创 造 的 方 针 , 固 树 尊 尊 尊 牢
合 社会 保 障等 环 节 , 一 步 更 新观 念 , 善 政 策 , 进 完 ( ) 充 分 认 识做 好 高 技 能 人 才 工 作 的重 要 性 和 紧 迫 励 、 理 流 动 、 一 充 性 。高 技 能 人 才 是 我 国人 才 队 伍 的 重 要组 成 部 分 , 各 行 各 创 新 机 制 , 分 发 挥 市 场 在 高 技 能 人 才 资源 开 发 和 配 置 中的 是 健 选 使 激 业 产 业 大 军 的优 秀代 表 , 技 术 工 人 队伍 的 核 心 骨 干 , 加 基 础 性 作 用 , 全 和 完 善 企 业 培养 、 拔 、 用 、 励 高 技 能 是 在 形 快产业优化 升级、 高企业竞争力 、 提 推动技 术创 新和科技 成 人 才 的工 作 体 系 , 成 有 利 于 高 技 能 人 才 成 长 和 发 挥 作 用 的 带 果 转 化 等 方 面 具 有 不可 替 代 的重 要 作 用 。改 革 开 放 以来 , 我 制 度 环 境 和 社 会 氛 围 , 动 技 能 劳 动 者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的提 高 国高 技 能 人 才 工 作 取 得 了 显著 成 绩 , 才 队 伍 不 断 壮 大 。但 和 发 展 壮 大 。 人 是, 随着 经 济 全 球 化 趋 势 深 入 发 展 , 技 进 步 日新 月异 , 国 科 我 当前 和 今 后 一个 时期 ,高 技 能人 才 工 作 的 目标 任 务 是 ,
分 发 挥 高 技 能 人 才 在 国 家经 济社 会 发 展 中 的重 要 作 用 , 就 人 才 工 作 的指 导 思 想 是 , 现 以邓 小 平 理 论 和 “ 个 代 表 ” 要 三 重 进 一 步 加 强 高技 能 人 才 工 作提 出如 下 意 见 。 思 想 为 指 导 , 面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 力 实施 人 才 强 国 全 大
结 素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不 断 加 快 , 人力 资源 能力 建 设 要 求 不 断 提 高 , 加 快 培 养 一 大 批 数 量 充 足 、 构 合 理 、 质 优 良的 技 术 技 能 复 建 高技能人才工作也面临严峻挑战。从总体上看 , 高技 能人才 型 、 合 技 能 型 和 知 识 技 能 型 高 技 能 人 才 , 立 培 养 体 系 完 评 激 工 作基 础 薄 弱 , 养 体 系 不 完 善 , 价 、 励 、 障 机 制 不 健 善 、 价 和 使 用 机 制 科 学 、 励 和 保 障 措 施 健 全 的 高 技 能 人 培 评 激 保 逐 中 初 全 , 视技 能劳 动 和 技 能 劳动 者 的 传统 观 念 仍 然 存 在 。当前 , 才 工 作 新 机 制 , 步 形 成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相适 应 的 高 、 、 轻 十 期 高技 能人 才 的总 量 、 构 和 素 质还 不 能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展 的 级 技 能 劳动 者 比例 结 构 基本 合 理 的 格 局 。到 “ 一五 ” 末 , 结 需要, 别是在制造、 工 、 特 加 建筑 、 源 、 保 等 传 统 产 业和 电 高 级 技 工 水 平 以上 的 高技 能 人 才 占技 能 劳 动 者 的 比 例 达 到 能 环 5 其 高 % 子 信 息 、航 空航 天 等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以及 现 代 服 务 业 领 域 , 高 2 %以上 , 中技 师 、 级 技 师 占技 能 劳 动 者 的 比 例 达 N 5 并 初 00 技能人才严重短缺, 已成 为 制 约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发 展 和 阻 碍 产 以上 , 带 动 中、 级 技 能 劳 动者 队伍 梯 次 发 展 。力 争 N2 2
业 升 级 的 “ 颈 ” 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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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快 推 进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 实 把 加 强 高 技 能 人 才 工 战略 ,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 切 坚 以职 业 能 力 建 设 为 核 心 , 紧抓 住 紧
作 作 为 推 动经 济社 会 发 展 的 一项 重 大 任 务 来抓
技能培养 、 考核评价、 岗位使用 、 竞赛选拔 、 技术交流 、 彰激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