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权威解读.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
2. 审批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市级主管部门委托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3. 招标
经济适用住房的招标以市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4. 分配
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应当优先享有,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优先,分配比例以每户70%为住户所购房款优先,30%按照每户人数平均分配给住户。
5. 购房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依法缴纳所需的购房款,拿到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才能入住。
6. 租赁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把空置的房屋委托给市级主管部门的代理机构出租,合同期限以不超过5年为准,租金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确定。
7. 维修
经济适用住房在住房维护和装修建筑中的改变性变化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非改变性变化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8. 违规处理
经济适用住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级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取消其购房资格,并依据合同处理所持房产。
以上为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建设、市民居住质量与生活标准。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宁政发[2004]2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11页(P15-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工程建设免收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J],
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5.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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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保障新政解读
南京住房保障新政解读:申购共有产权保障
房需哪些条件?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卖房,购房资格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新的住房保障政策,根据新政,买不起商品房的家庭可考虑购买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是指保障对象按出资金额比例与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按份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何认定?
低收入家庭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家庭月人均可支配
收入低于1513元;2、家庭人均财产:两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三人户低于15万元;四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需要指出的是,拥有2辆及以上机动车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的家庭不被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家庭月人均
可支配收入低于2421元;2、家庭人均财产:两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三人户低于20万元;四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需要指出的是,拥有2辆及以上机动车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的家庭不被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哪些家庭可申购共有产权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购一套共有产权房:
一、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共有
产权房,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
年的城镇居民;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在
规定标准以下;5、家庭拥有车辆情况在规定标准以下。
二、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
三、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
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苏政发〔1998〕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完善我市新房新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宅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发展和完善住房金融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政府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实际,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在我市1997年7月13日实行新房新制度的基础上,从1998年12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职工解决住房主要由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
政拨款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主要包括:租金补贴、购房补贴、工龄补贴。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2.06.14
•【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施行日期】1992.06.1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992年6月1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要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指示,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0号《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及江苏省政府苏政发〔1991〕125号《江苏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房改要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通过转换机制,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住户通过商品交换(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种特殊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从而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投资建房的原则。在保持现有建房资金渠道不变的前提下,逐步改变由政府和单位把居民住房包下来的制度,适当增加个人在住房建设投资中的比重,建立政府、单位、个人三结合筹资建房的新机制。
(二)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形成一个逐步提高租金,推动职工买房、加快资金回收、促进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1.22
•【字号】
•【施行日期】2004.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不含江宁、浦口、六合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储备计划;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管理、建设管理、销售与售后管理和监督管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具体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被拆迁困难户购买或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被拆迁困难户购买或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2.07.08
•【字号】宁房拆[2002]181号
•【施行日期】2002.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被拆迁困难户购买或承担经济适用
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二年七月八日宁房拆[2002]181号)
各有关单位:
《被拆迁困难户购买或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被拆迁困难户购买或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办法》
被拆迁困难户购买或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办法根据我市拆迁政策法规和《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就被拆迁困难户购买经济适用的住房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被拆迁户,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按照市政府第166、180、203号令、宁政发[2001]第21号文的规定获得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尚未提现、购房;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获得货币补偿金额为10万元以下(含本数);
(四)拆迁范围内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全市平均收入标准以下;
(五)在拆迁范围以外本市无其他住房。
符合前款条件,货币补偿款为5万元的被拆迁户,不选择购房的,可以按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标准承租一套40或50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每套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根据购买人补偿款的多少和套型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具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
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09
•【字号】宁政规字〔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9日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
第四条为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力度,成立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房产、发改、财政、人社、规划资源、城乡建设、金融、公安、税务、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单位和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
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督促;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1.14
•【字号】宁政发[2009]14号
•【施行日期】2009.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发[2009]14号2009年1月1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对2008年6月30日之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违反上位法规定,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的8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管理职能已经发生调整变化的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对其他34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少数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工作连续性等特殊情况而必须暂予保留的文件),予以保留。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月1日之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1998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未在保留、修改目录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
废止,不再另行发布,也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查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可登录南京市政府网站和南京市政府法制网查询。
附件一:
附件二: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qqq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1.前言
南京市是中国东部地区一个重要的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城市。为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南京市通过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销售和管理。本文将对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的介绍。
2.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或单位为了解决职工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按照质量、价格、面积、布局、设施等标准建设的,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住房。
3.申请条件
3.1 家庭收入
家庭月平均收入不超过南京市三倍的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3.2 家庭人数
在南京市有固定住所,且申请家庭户籍登记在南京市的五人以下家庭。
3.3 无住房
申请家庭无住房,且在南京市无住房入住记录。
3.4 年龄限制
申请人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5 其他条件
申请家庭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
4.分配原则
4.1 公平原则
分配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平原则。
4.2 优先原则
享受国家住房保障且申请次数多者按照优先原则分配。
4.3 其他原则
其他合法合理的分配原则。
5.销售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式分为全款付款和分期付款。
6.监管措施
6.1 处罚措施
违反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6.2 有关机构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制定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销售和监督管理。
7.其他事项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调整应当与南京市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动态挂钩。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17
•【字号】宁政发[2007]302号
•【施行日期】2007.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
件。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立足市情,结合实际,努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多渠道投资参与;坚持政策统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解决;坚持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是针对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
理的一项具体规范性文件,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和监管。以下是对该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
一、总则
该实施细则的总则部分明确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基本原则和
目标,其中包括基本公平、激励机制、规范管理、风险防范、保障居民基
本住房需求等重要内容。这些原则和目标旨在促进住房市场稳定发展,确
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公平合理,并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管理程序
三、住房使用和管理
实施细则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细致规定。其中,包括
住房的购买和居住要求、使用权的转让和限制、房屋维修和改造等方面的
内容。同时,对住房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措施的规定,以便
更好地维护住房管理的秩序和权益。
四、监管和维权
实施细则还对经济适用住
房的监管和维权提出了详细要求。具体包括建立健全住房监管机构,
加强对住房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以及加强对住房维权的支持和保护等。此外,还规定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以确保住房管理工作的
正常进行和居民权益的保护。
五、执法和责任
实施细则明确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的执法和责任要求。要求
明确住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设立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同时,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住房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总之,《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通过对住房申请、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增加了住房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
效提升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水平,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促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 4号)、建设部等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 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销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政策,组织开展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供应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和建设计划。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牵头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招投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牵头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实施细则
对于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实施细则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实施细则
第⼀条为进⼀步规范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的通知、《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管理⼯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市⽞武区、秦淮区、建邺区、⿎楼区、栖霞区、⾬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运⾏⼯作适⽤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持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保障对象,是指本市江南六区范围内,家庭收⼊、财产、车辆、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和个⼈。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推进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作的牵头部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并轨运⾏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常⼯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民政、税务、物价、⾦融等部门和**集团应当根据各⾃职责,协助做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的有关⼯作。
对不履职或履职不⼒的,由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应坚持统⼀房源筹集、应保尽保,统⼀分配管理、分类配租,统⼀租⾦⽔平、梯度补贴的原则。
第六条在全市范围内全⾯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市属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统⼀管理。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了规范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状况
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入须不高于南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三倍。
(二)家庭人数
申请人的家庭人数须符合以下要求:
1.市区:2人及以上,单身最高为3人;
2.外区:3人及以上,单身除外。
(三)家庭住房面积
申请人家庭实际居住面积不足当地保障性住房标准且已缴纳社保或个税满2年。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方式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自助终端、现场咨询等方式进行申请,具体操作方式由房管局另行规定。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准备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或离婚证,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工资总收入证明、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股票、基金及财务报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本人及配偶的个人银行存折或银行流水账户或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三)审核流程
1.预审:由房管局进行申请人的资料初审。预审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2.资格复审:对已通过预审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结果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3.摇号:资格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证摇号。摇号结果应在7个工作日内公布。
4.选房:摇号选房期间申请人选择房号并交纳购房款。选房时间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住房购买
(一)住房质量
经济适用房的设计、施工和住宅质量应符合国家、省、市建筑法规。
(二)住房成交价款
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一、背景及目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问题成为广大市
民最为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为了解决南京市人民的住房需求,进一步深
化住房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住房制度,解决南京市人民的住房问题,
提高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品质,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二、主要内容
1.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a.建立完善的住房信息登记和分配制度,确保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
b.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的供给力度,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和数量,
满足低收入和无房家庭的住房需求。
c.提高住房保障政策的精准性,确保低保、医疗救助等特殊群体的住
房需求得到满足。
d.加强住房扶贫工作,确保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住房需求得到解决。
2.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a.修订完善住房租赁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机制。
b.鼓励企业和个人租赁住房,提供多样化的住房选择。
c.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提高住房租赁市场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d.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调控,保护租户的合法权益。
3.增加住房供给
a.加大住房建设力度,提高商品房供给量,降低房价。
b.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提高老旧小区的居住环境和居住品质。
c.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增加住房用地供给。
d.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居民参与住房共有产权的建设,增加住房供给
的多样性和可持续性。
4.加强住房市场监管
a.完善住房市场监管机制和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
的监管。
b.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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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权威解读
6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将于月日起实施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经适房细则”)和《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则细则》以下简称“廉租房细则”)。两部细则明确经适房、廉租房保障对象由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为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据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党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黄长安介绍,南京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保障对象仅江南八区约有3万户。
“供应对象从‘低保’扩大到‘低收入’虽然一字之差,但保障人群却扩大不少,那么这部分人群究竟有多少呢?”黄长安表示:“去年底,我们进行住房调查时,预估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江南八区大概在6.5万户,占南京市总人口的6.8%。但这个数字最近可能会有点变化,因为当时调查主要采取登门入户、做抽样的评估分析。此次在建邺通过低收入家庭的试点,从试点数字上有可能低于预估的6.5万户。目前我们估计在3万户左右,这只是初步分析,准确的数字要等全面启动这项工作以后才能得出。”为了更为详尽解读两项细则内容,本报特邀南京房管部门、民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权威解答。
上市增值部分将按一定比例交政府
“经适房细则”第四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出让方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取得经济适用房转让时不需交纳差价。上市出售办法(含集体土地拆迁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另行制定。
解读:昨天发布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最显眼的,当数经适房上市交易得到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取得两证后,可上市交易的条款。
南京市房改办负责人表示,我市年2002—2003年交付的经适房目前已经逐步具备上市条件。他举例说:“经适房作为政策性保障房,国家保障部分应在上市转让时予以收回,比如景明佳园当初的价格是2000元平方米左右,目前价位在4000元平方米左右,相差2000元平方米,这就是增值部分。具体按什么比例交给政府,目前正在加紧制定当中,很快与市民见面。”
明确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
“经适房细则”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为主,扩大到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家庭,《细则》中对经适房供应对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且满五年;人均月收入标准(2008年度为人均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008年度为人均15平方米)以下。
二是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要求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
三是集体土地上符合条件的征地拆迁家庭。
经适房选址将提前考虑生活便利
“经适房细则”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合理选址布局,按年度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储备库。
解读:黄长安表示,南京从2002年开始启动经适房建设,已经分三批规划了经适房用地约2万亩,目前第四批经适房也将启动,而选址工作正在进行。由于以往经适房多建在较为偏僻的城郊地带,交通、购物等不太方便,第四批次经适房建设会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提前考虑公交场站、供电、排水、管线等,更加合理布局,方便以后入住的居民。经适房小区物管可居民自管“经适房细则”第四十三条:已建成的经适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应以“政府主导、社区牵头、综合治理、政策扶持”为原则,其物业服务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牵头,实行居民自我管理。
解读:“经济适用房小区入住的都是低收入困难群体,如何保证物业服务正常开展是一大难题。”总结以往经验,提出了经适房小区物业服务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也可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发物业服务。
对于入住经适房小区家庭的就业、医疗、就学等社会保障问题,也明确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已入住经适房小区的后续管理。
经适房小区配建2%商业房,收益补贴物管
“经适房细则”第十条:经适房小区可按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建设商业用房,计入建设成本,房屋产权为国有,由所在地区政府负责管理,其经营收益在扣除管理维护成本后主要用于补贴经适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支出。
解读:为了今后经适房的长效管理,这次细则就规定了让经适房小区商业配套收益来补贴物管的新做法。以一个30万平方米的经适房小区来计算,2%的比例就是有了60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这部分的租金收益就是物业管理的一个保障。“收费卡”严控经适房建设成本
“经适房细则”第二十三条:经适房建设实行收费卡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由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适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解读:现在经适房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根据被拆迁土地状况、建设成本和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测算确定。因此,如果经适房建设成本提高,其售价也会水涨船高,这次规定以“收费卡”的形式控制有关部门变相向经适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就是防止经适房建设成本增加,以控制今后的经适房售价,尽量让老百姓少出买房钱。
困难企业可集资建房
“经适房细则”第四十六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经济效益较差、无力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且职工平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以下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解读:单位集资建房也是经济适用房细则中划定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集资建房是有特定对象的,条款中已经明确。比方说现在南京市人均住房面积为32.21平方米,那么这个困难单位的职工平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就应不超过19.33平方米平方米32.21×60%,符合这样的条件才能集资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地域范围限于“东面以绕城公路,南面以绕城公路和三桥连接线,西面、北面以长江为界不含建邺区江心洲街道的环形界线以外”。
附:
南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