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
银行中层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版
银行中层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按照管理权限,报告的人员为我行中层管理人员。
总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重大事项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规定由行纪委负责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
二、报告内容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2、本人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4、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的办理情况;5、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7、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8、本人自行参加社会团体以及在其中兼职的情况;9、本人、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10、本人婚姻变化情况;11、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12、本人认为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1、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中层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监察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2、按照有关规定应事前请示批准或报告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可以事前请示,但在事后应将执行情况按规定时间进行一次报告。
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在7日内答复报告人,并做好答复记录。
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3、《银行中层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表)应由本人按要求如实填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3.10.15•【字号】上海银监发[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上海银监发[2003]19号2003年10月15日)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上海市各外资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7号)精神,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一部《关于重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函》(银监一部[2003]1号)的有关要求及标准,为促进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掌握金融突发事件并进行有效的处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出现误报、漏报等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建立制度,严格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精神,及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为了促进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掌握金融突发事件并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出现误报、漏报等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上海市辖内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银行、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Ⅹ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ⅩⅩ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ⅩⅩ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XX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XX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负责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XX银行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XX银行。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XX银行。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银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ⅩⅩ市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ⅩⅩ辖内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区域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联等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设在汉台区、留坝县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市级(区域)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法人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受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其综合管理部门作为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明确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负责本制度落实过程中的联系、信息报送、手续办理等工作。
工作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备。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会同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管理、协调、检查、监督和推动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支行应确定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并建立执行本制度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开业报告第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
(一)新设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二)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三)改制、合并、分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Ⅹ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ⅩⅩ辖区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ⅩⅩ辖区内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经营与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统称“重大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报表等常规信息。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送要求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
设在乌鲁木齐地区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省级(区域)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报告;设在地、州、市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州、市中心支行报告;设在县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所属人民银行县级机构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各地、州、市中心支行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 中心支行报备辖区重大事项。
对于所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须立即上报。
—1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地报告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重大事件处置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事件处置总结报告。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一)发生挤提事件;(二)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集体上访、投诉、静坐或者其它过激行为事件;(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危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四)发生重大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诈骗、涉枪、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已经或可能危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五)因IT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改造,导致金融业务中断,影响资金清算及支付系统等正常运行的重大故障;(六)发生重大诉讼案件;(七)发现重大投资亏损;(八)由于违规经营、案件等原因被新闻媒体报道,已经或可能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的;(九)境内外金融机构总行(总部)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辖内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十)其它须立即上报的重大事件。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表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报告表
评估项目_____________
评估单位_____________
评估时间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
、重大决策事项基本情况
合法性
(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党的政策和中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精神,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报批程序。
)
合理性
(决策事项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过必备
评估
内容
论证
情况
三、重大事项决策与否的意见和建议
(在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能否实施提出实施、分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意见和建议)
四、信访维稳工作预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深人银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2011〕26号)市各金融机构:为加强金融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我行制定了《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见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结合你单位实际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贯彻落实相关要求。
二、《管理办法》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请按要求落实重大事项联络员制度,填报《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联络员备案表》(附件2)。
三、《管理办法》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请将你单位的基本信息(附件3)、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工作履历等报我行金融稳定处。
四、对于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请填写《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4),并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报我行金融稳定处。
联系人:范潇、祝劲。
联系电话:25590240-316、138。
传真号码:25583126。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联络员备案表3.深圳市金融机构基本信息简表4.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附件1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简称“人行深圳中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二类:一是在深圳注册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基金、期货和金融租赁公司(统称“深圳法人金融机构”),二是银行的深圳分行和保险公司的深圳分公司,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办事处。
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联系人情况表
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联系人情况表
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电话记录单
此记录单仅限于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各科室及县支行用。
附3
金融机构重大事项书面报告模板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因我××行(××公司)于××时间发生××事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特此上报。
报告单位:××行(××公司)单位公章
报告人:×××
联系人:×××,×××(手签)
联系方式:×××
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
××行(××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一、事件基本情况
详细叙述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事件类型、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缘由及影响范围、事件发生造成的后果(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二、事件发展趋势预测
三、事件的经验总结及教训
附4
金融机构(网点)新增、撤销及人员变动情况表
年月日
报告单位:签发人:
注:此表按半年度、年度编制,并于报告期末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
联系人:联系电话:。
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
报告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4)
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服务水平,增强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推动上海市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2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
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稳健状况的重要信息资料。
第三条在沪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适用本制度。
在沪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四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专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部门及负责人,并指定联络员(两名)。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接收和汇总工作。
第五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件发生或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
(一)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二)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四)总股本5%以上(含5%)的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以上(含5%)的对外投资;(六)违规经营和投资失误;(七)受到银行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罚;(八)新设立或撤并分支机构;(九)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3小时内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见附件)的形式报告,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突发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银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
银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一、制度背景为加强银行领导干部日常工作管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控制重大风险,规范决策程序,特制定本《银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行各级领导干部,包括行长、副行长、分管领导及其他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
三、报告事项(一)涉及全行和分支机构运营、业务发展及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二)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事项;(三)涉及重大资产转让、收购及重组的决策事项;(四)涉及机构改革、内外部调整的重大决策事项;(五)涉及重大合同签订与履约的决策事项;(六)涉及员工聘用、晋升、奖惩及重大人事调整的决策事项;(七)其他涉及影响银行整体利益及声誉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报告程序(一)报告事项的确定银行领导干部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应认真评估其对银行整体利益和声誉的影响,根据上述事项的涉及范围,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
(二)报告内容1. 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事项描述、背景资料、相关数据等;2. 决策的理由和依据:对该事项做出决策的原因和依据进行详细说明;3. 风险评估:对该事项可能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4. 牵头人或责任部门:明确牵头负责人或责任部门,以便后续的实施和监督管理;5. 相关支持文件和文件流转记录:提供相关支持文件,并记录文件的流转情况;6. 其他相关材料或信息:根据需要,提供其他有关材料或信息。
(三)报告程序1. 填写报告表格: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填写报告表格,并在表格中详细填写相关内容;2. 报告审批:报告人将填写好的报告表格提交给上级领导进行审批;3. 报告会议:定期召开报告会议,就共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充分发挥集体智慧;4. 决策及后续跟踪:在报告会议上,根据各级领导的意见和建议,做出决策并派人负责后续的实施和跟踪。
五、责任追究(一)领导干部对于重大事项的漏报、不报、迟报或虚报,将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二)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错误或失职失责造成的严重后果,相关领导干部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银发〔2010〕253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上海银发〔2010〕253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上海市各外资金融机构:为加强金融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金融统计管理效率和数据质量,为宏观经济金融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336号)规定和要求,我分行决定自2010年12月起建立并执行《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现将《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金融机构要重视并认真做好金融统计事项报备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严格执行制度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我分行报备有关事项。
请各金融机构填写本单位《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见附件附表3)并确定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联系人,于2010年12月25前,通过城市金融网(FTP)和传真方式报送我分行(调查统计研究部金融统计处)。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0年12月20日附表1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附表2金融统计数据异常变动情况统计表附表3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附件上海市金融机构统计事项报备制度一、报备单位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法人),上海市各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外资银行主报告行(以下简称报备单位,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报备事项见后)。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2011年10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增强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其辽宁省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设立、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决定、变更事项以及可能引发金融不稳定的事件等;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内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辽宁省境内的各类金融机构。
辽宁省境内的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报告,其他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指定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报送工作,确定相应联络人员并向人民银行报备。
联络人员变更应事前报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人民银行成立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各分管行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全省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省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省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
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
辖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辖以外地区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报告,也可视情况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辖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对当地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二章报告容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三)省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六) 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七) 本系统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在境正常营业的情况;(八) 开展针对防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九)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人行郑州中支严格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人行郑州中支严格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背景为了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人民银行郑州中支决定严格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该制度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向人行郑州中支报告,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2. 分析2.1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意义•加强监管:通过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监管部门可以更好地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从而加强对其的监管。
•防范风险:及时掌握重大事项可以帮助监管部门预判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
•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可以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良竞争和金融乱象的发生。
2.2 目前存在的问题•不规范的报告流程: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重大事项时报告流程不规范,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
•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目前监管部门对于重大事项的监管手段相对较为单一,需要进一步完善。
•信息共享不畅:不同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存在一定障碍,影响了对重大事项的全面把握。
3. 结果3.1 加强报告流程管理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告流程方面存在的问题,人行郑州中支应采取以下措施:•建立统一的报告流程:制定明确的报告要求和流程,明确各岗位责任,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强化培训和督导: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加强对报告流程的督导,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推动数字化转型: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推动报告流程的数字化转型,提高报告的效率和准确性。
3.2 完善监管手段为了更好地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人行郑州中支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风险评估: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强化监管措施:对于发生重大事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以保护金融体系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银银办[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银办〔2010〕65号)为进一步做好对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开业服务与管理,充分了解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确保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中心支行制定了《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
现将《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报告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指定专门的信息联络员,并于6月20日前将信息联络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办公室。
信息联络员负责依照《报告制度》向我中心支行报送相关信息。
三、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将《报告制度》转发至辖内县(市)支行及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贯彻执行《报告制度》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支行反映。
联系人:李兵电话:5189579附件: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一○年六月十二日附件: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对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开业服务与管理,充分了解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确保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开业报告,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筹建的,应于正式开业1个月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相关事项:(一)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完成筹建,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拟正式开业的;(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拟正式开业的;(三)改制、合并或分立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拟正式开业的。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重大事项登记报告制度模版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重大事项登记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支付清算系统管理,构建安全支付清算环境,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以下情况:(一)因疫情、汛情、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或因硬件、软件、网络、电源等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支付系统、综合业务核算系统、同城电子清算系统等业务系统在全辖或部分营业网点发生瘫痪的事件;(二)支付系统全国、地方密钥、密押卡发生丢失或损失;(三)支付系统前置机系统运行不正常,与城市处理中心网络连接出现故障;(四)发生重大资金损失;(五)发生重大业务差错,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影响;(六)金融机构票据等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处置和及时报告‛的原则,并按事发、事中、事后不同阶段,由相关部室在业务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并且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时,要及时向本行支付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某银行成立支付清算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行长担任,办公室设在资金清算部,科技开发部、公司业务部及相关业务部室经理为成员。
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对重大事项的分析研究;对重大事项应急措施的制定和决策;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检查和督促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发生的重大事项;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理意见,向领导小组反映有关情况,并根据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发现原报告有重大出入的,要及时更正。
事后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问题描述、问题发生造成的后果、问题初步分析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组成部门主要工作职责:科技开发部:负责协调组织重大事项处置的技术支持;负责搜集、汇总、整理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方面的重大事项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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