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7)解读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
2017)解读
胡新维
【期刊名称】《道路交通科学技术》
【年(卷),期】2017(000)006
【摘要】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
(GA1029—2017,以下简称2017版标准)已于2017年8月10日发布,10月1日起实施。为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促进各地规范设计、建设和使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本文对标准的修订背景、结构调整情况、主要修订内容等进行解读,为正确理解和执行该标准提供参考。
【总页数】3页(P53-55)
【作者】胡新维
【作者单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37
【相关文献】
1.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浅析及场地改造方案设计 [J], 翟雪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全面改革 [J],
3.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算法设计 [J], 马丽娟
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推进考试场地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J], ;
5.《机动车查验场地设置规范》(GA/T 1772-2021)解读 [J], 吴云强;穆文浩;孙巍;舒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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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
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以下简称“驾考”)服务,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省财政厅《关于在<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一批)中增加有关条目的通知>》(黔财综〔2017〕20号)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驾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购买驾考服务,是指公安交警部门租用在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的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场地驾驶技能以及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等考试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包括购买社会化考场场地、设施、人员等为完成驾考业务所需提供的系列服务,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条购买驾考服务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利民”和“政府购买服务、公安交警部门使用和监管”的基本原则,旨在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
第四条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成立购买驾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立足本地实际,按照程序开展购买驾考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县两级公安交警部门购买驾考服务相关工作,以及政府购买驾考服务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和动态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购买驾考服务,监管购买驾考服务过程,受理、审核驾考服务费用结算申请,协助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
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以下简称“驾考”)服务,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88号)、省财政厅《关于在》(黔财综〔20XX〕20号)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驾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购买驾考服务,是指公安交警部门租用在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的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场地驾驶技能以及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等考试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包括购买社会化考场场地、设施、人员等为完成驾考业务所需提供的系列服务,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条购买驾考服务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利民”和“政府购买服务、公安交警部门使用和监管”的基本原则,旨在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
第四条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成立购买驾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立足本地实际,按照程序开展购买驾考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县两级公安交警部门购买驾考服务相关工作,以及政府购买驾考服务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和动态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购买驾考服务,监管购买驾考服务过程,受理、审核驾考服务费用结算申请,协助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已下放汽车类驾驶人考试业务的县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协助支队受理、审核驾考服务费用结算申请、统计本地考试人次和绩效评价工作。
浅谈驾校社会化驾驶人场地考试建设
浅谈驾校社会化科目二考试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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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驾驶人场地考试政策便民化的政策逐步推行,以前由车管主管考试部门统一集中的考试模式由于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考试量,逐步下放考场时社会考试学员增加的必然趋势,但由于机动车考试是一项严肃的国家级别考试,对生命安全的源头把控具有重要的关键节点,在下放考场的时候,驾驶考试部门都会做出慎重的考虑和严格的考场管理,作为我们广大驾校或驾驶培训单位,如何适应这样的发展方向,建设属于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考场,规范驾驶培训的方式,提高驾校的竞争实力,本文作者由于长期从事驾校考试场地建设,在建设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营,就驾校考试场地建设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阐述。
一、确定本地驾校是否有考试权
各省交警总队驾管处对全省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建设有着统一的管理政策,根据我们驾校所在的省份,看是否有其他驾校建设的考场已经正常投入考试,如果没有,可以咨询所在支队的车管驾驶考试管理部门,是否可以下放考试权利到驾校,这个环节很重要,我们在建设中,发现有些地区虽然把考试权下放到驾校,由于管理部门为了保证考场的质量,限制本地考试场地的数量,那么后来建设的考试场地有可能不安排做考试用,驾校建设也仅仅作为内部考前练习使
用。
一旦确认本地驾校可以放开去建设考试场地,那么,我们驾校下来就要考虑如何把考试场地建设起来。
二、考试场地建设用地
一般在考试场地建设过程中,根据是否建小型考试车还是建大型考试车,是用原有的训练场地建,还是从新租地(或买地)建设考试场地。
(1)利用原有的训练场地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协议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协议
1.引言
1.1 概述
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在线购买考试场次的服务。传统的考试预约方式存在很多弊端,包括繁琐的预约流程、难以获取满意的考试时间和地点等问题。而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出现,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本文将详细探讨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它的优势和未来发展的展望。同时,我们也将提出关于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一些建议,以促进其更好地发展和运营。
通过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便捷地选择心仪的考试时间和地点,避免了排队和等待的麻烦。与此同时,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也能提供更多样化的考试场次供选择,满足不同驾驶人的需求。这不仅有利于提高考试效率,减少了考试中心的排队拥堵,也为驾驶人提供了更好的用户体验。
然而,尽管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带来了诸多优势,但也需面对一些挑战。其中之一是如何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性,以防止违规刷单等行为的发
生。另外,如何加强对服务平台和考场的监管,保障考试的质量和安全性,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通过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推广和应用,我们相信能够进一步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考试体验,提升整体服务质量。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积极介入,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服务的不断优化,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有望在未来取得更大的成功,并为机动车驾驶人带来更便捷、高效的考试体验。
1.2 文章结构
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江苏省汽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管理
江苏省汽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汽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场”)监督管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标准,以及《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意见》(苏公通﹝2016﹞23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化考场”,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投资建设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汽车驾驶人考试场。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场所(以下简称“科目一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场地(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道路(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道路”)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所(以下简称“科目三安全文明考场”)。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考场验收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考场的
规划、租赁、使用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自建为主,租赁为辅,遵循市场,严格监管”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考试场点。
第五条汽车驾驶人考场设置既要考虑方便群众就近考试,也要根据本地考试实际需求,避免盲目设点、造成浪费。
第二章社会化考场建设标准、要求
第六条社会化考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权;
(三)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技术标准;
(四)建立考试场地、考场设施、考试系统及考试车辆日常检查、维护等运行管理制度,具备完整的工作台账;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得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精神,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与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考试工作规范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安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与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1030-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与方法》得具体要求,结合公安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社会化机构受托办理车驾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下简称“交警总队”)、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得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试场”)就是指:按规定程序申请、备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支队车管所”)使用、监管,具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条件,依法开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与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得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构。
第三条社会化考场建设采取自愿投建、自负风险得原则、建成后得社会化考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支队车管所申报相关部门,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得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化考场,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化考场。
机动车考试员监管制度
机动车考试员监管制度
机动车考试员监管制度主要涉及到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该系统是基于计算机、网络等硬件设备结合专用软件,通过公安网对各驾驶人考试场进行实时监管的平台系统。
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中,对于机动车考试员监管有以下规定: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严格执行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车辆管理所应当实行考场开放,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
科目一考试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应当在考试员监督下,由考生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考试系统完成考试。
此外,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规范性,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
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
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
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南充市社会化考试场地设置及管理规定
南充市社会化考试场地设置及管理规定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GA1029-2012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新建和已建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科目三)的场地以及相关设施的设置。所有社会化考试场地及考试设施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否则,支队将责令整改,采取暂停考试,终止考试等措施。上级公安机关如制定相关类似规定,以上级公安机关规定为准。
第一条社会化考场是指具有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功能的社会化机构和场所。
第二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申请社会化考场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程序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审批;负责指导社会化考场相应标准筹备和建设,并对社会化考场进行日常业务培训、指导、监管和考核。
第三条申请设立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拥有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设备及系统,
具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的考试能力。场地土建、设备及相应的考试系统建设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及要求。
(三)设置科目二的小型汽车考场,须达到有效使用面积20亩以上,可满足5辆考试车同时进行考试;设置科目二的大、中型汽车考场,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相应标准;设置科目三的考场,须达到有效使用面积5亩,可满足10辆考试车同时进行考试。
驾照考试场地管理制度规定
驾照考试场地管理制度规定
一、考试场地的选址
1. 考试场地应选址在城市周边或郊区,交通便利,道路畅通,环境安静,不受噪音、尘埃、气味等干扰。
2. 考试场地周边应有充足的停车位供考生停车。
3. 考试场地应有充足的空间和设施供考试车辆和考试人员使用。
二、场地管理
1. 考试场地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
2. 考试场地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场地的整洁和安全。
3. 考试场地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牌和指示牌,指示考生和考试车辆的进出路线和停车位置。
4. 考试场地应设置合适的休息室和卫生间,供考试人员和考生使用。
5. 考试场地应设置专门的设施和设备,如监控摄像头、通讯设备等,以确保考试的公平、
公正和安全。
三、考试时间
1. 考试场地应按规定的时间安排考试,准时进行考试,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2. 考试场地应合理安排考试时间,避免出现拥堵和混乱,影响考试的进行。
3. 考试场地应设立合理的考试时段,以便考试人员和考生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考试。
四、考试车辆管理
1. 考试场地应设置专门的车辆管理区域,保证考试车辆有序进出,避免混乱和事故发生。
2. 考试场地应对考试车辆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和良好状态。
3. 考试场地应设立专门的车辆停放区域,供考试车辆停放和等候考试时间。
五、考试人员管理
1. 考试场地应设立专门的考试人员管理区域,保证考试人员有序进出,避免混乱和事故发生。
2. 考试场地应对考试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3. 考试场地应设立专门的考试人员休息区域,供考试人员休息和等候考试时间。
考试场地申请
X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文件
XX字[2015]001号
关于XXXX驾校电子标准化驾驶考试场
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
XXX公安交警支队:
XX县学习机动车驾驶的人越来越多,为XX人民学驾照能就近参加考试,为了排除学员考试往返XX途中的安全隐患,让我县学习机动车驾驶的人员在县城就能培训和考试,根据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关于《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申请在我校新建机动车驾驶人电子标准化考场。经过大量的市场调研,我校自筹资金在我校修建机动车驾驶人电子标准化考试场。
相关资料见附件:
项目名称:电子标准化考试场地
项目建设单位:XXXX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计划投资:700万
占地面积:9247.7平方米
使用面积:7500平方米
考试车辆: 3辆
科目一候考室:100平方米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简称科目一考场、科目三安全常识考场),使用面积120平方米。
科目二监控室:80平方米
科目二候考室:100平方米
科目二待考区:100平方米
驾驶技能考试场地(简称科目二考试场地),使用面积6500平方米,长130米,宽50米。
科目三候考室:100平方米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简称科目三考试路段),1.5公里,双向四车道。
服务区:400平方米
工作人员:30人
为使项目尽快实施,望XX市公安交警支队批准为盼。
XXX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2015年7月30日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的》(国办发〔2015〕88号)精神,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和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考试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1030-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的具体要求,结合公安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社会化机构受托办理车驾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下简称“交警总队”)、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相关,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试场”)是指:按规定程序申请、备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支队车管所”)使用、监管,具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条件,依法开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的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构。
第三条社会化考场建设采取自愿投建、自负风险的原则。建成后的社会化考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支队车管所申报相关部门,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化考场,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化考场。
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试考场管理系统项目建设意见
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试考场管理系统项目建设意见
一、项目介绍
近年来,全省摩托车驾驶证考试人数呈较快增长趋势,考试工作中存在摩托车业务群众考证不方便,需要“跑多次”,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群众,需要到市区参加理论考试后再到郊区的科目二、三考场参加场地考试和道路技能考试,同时,考试业务监管相对薄弱,缺少对考试作弊等违法行为的有效抓手。
根据公安部“放管服”系列改革措施,在驾驶人理论考场提供更多考试服务,加强公安网机动车理论考场考试秩序管理,同时在专网环境下摩托车考场设置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项目及领证宣誓点,推行申领摩托车驾驶证当场受理和考试,打通公安网与考试专网数据,实现预约、报名、考试、取证“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当天考试,当天领证。
为应对摩托车驾驶证考试业务量增长、方便群众考证、贯彻执行“放管服”等文件精神,给摩托车考生提供线下“一站式”服务,具体包括报名受理、考试预约、上机考试、现场取证,实现当日受理当日取证,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减少群众等待时间,解决群众考证“跑多次”的问题。
通过建设“XX省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试考场管理系统”,规范全省摩托车驾驶人理论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场所设置,统一理论考试管理标准,加强对理论考场的管理,从而方便群众进行理论考试、提高考场业务办理效率、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提升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水平,巩固和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整治成效,最终进一步实现群众考证的规范和便利。在专网实现摩托车驾驶证当场受理和考试,实现群众全科目考试当天完成、驾驶证当日制证的“一站式考证”服务。
江苏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管理规定-江苏公安厅
江苏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管理规定-
江苏公安厅
概述
江苏公安厅制定了《江苏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江苏省内的机动车驾驶人
社会化考场,以提供安全、公正和高效的考试环境。
考场管理
1. 开设条件: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应具备合法的场地和设施,满足考试需要,并通过公安机关审核和备案。
2. 考试人员:考场管理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规
定担任考试监考工作。
3. 考试设备:考场应配备符合标准的考试设备,如摄像监控系统、道路标志和标线等。
4. 考试秩序:考场管理者应维护考试秩序,保证考试的公正性
和安全性,不得干扰考试的进行。
考试流程
1. 考试预约:考生可通过指定的渠道提前预约考试时间和地点。
2. 考试准备:考生在考试当天应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研究培训证明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合格证明等。
3. 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生需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考试内容。
4. 考试评分:考试结束后,考试管理者将根据考试表现进行评分,并向考生统一公布成绩。
监督和管理
1. 监督机制:公安机关将对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运营。
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考场管理者,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等。
3. 投诉处理:对于考生的投诉,考试管理者应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投诉人做出回复。
其他规定
1. 费用收取: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可以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相关的考试费用。
2. 信息安全:考场管理者应确保考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处理相关信息。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5〕246号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3.27
【实施日期】1995.03.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
交公路发[1995]246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训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核发学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结业证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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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精神,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和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考试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1027-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
(GA1030-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的具体要求,结合公安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社会化机构受托办理车驾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下简称“交警总队”)、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
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以下简称“社会
化考试场”)是指:按规定程序申请、备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支队车管所”)使用、监管,具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条件,依法开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的社会化机动
车驾驶人考试机构。
第三条社会化考场建设采取自愿投建、自负风险的原则。建成后的社会化考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支队车管所申报相关部门,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化考场,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化考场。
第四条社会化考试场名称统一命名方式为:“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XX考试场”。社会化考试场一经批准使用后,考场名称、考场地址、授权开展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准考类型等基本信息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章设立条件及运行要求
第五条申请建设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开展机动车驾驶人科目考试的社会机构必须是经交警总队和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验收备案,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驾培机构。
第六条申请设立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社会化考试场地的建设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配套标准进行,考试设备应当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证认可,与当前考试网络系统匹配。考试项目、路段设置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及要求,具备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条件。
(三)社会化考试场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设在同一场地,不得分散设置,考场占地面积应保证各科目考试的顺利开展。
(四)社会化考场选定科目三考试路线后,需申报辖区交警大队对考试路线通行条件进行考察、审批;所选科目三考试路线跨交警大队辖区的,需报请支队秩序部门进行审批。
(五)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帐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六)取得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和国家检验机构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
构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七条社会化考试场各科目考试设置和考试车辆应满足以下运行要求:
(一)各科目考试场需设置候考区、待考区、考试区(场地),并具备相应的配套服务功能。
1、候考区:设置群众等候休息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配置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提供饮水机、公用电话、公布公交线路等便民服务措施;设置安全文明教育宣传区,悬挂、放置或张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图片、考场须知、考试员工作纪律与规定,配备电视机、视频播放器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公布考试业务开展范围及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考试项目、评判标准,以及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设置查询台,方便考生查询本人的考试视频资料。
2、待考区:配备自助式储物柜;设立电子安全检查系统和考场电子设备屏蔽系统(包括待考区、考试区),杜绝考生将电子通讯设备带入考试区;设置考试区监控显示屏,时时播放考试现场画面。
3、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场地:考试车道、考试车辆的配备应满足考试需求,设计设置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
(GA1029-2012)对科目二考试线路布置与平面设计和科目二考试场地项目设施的要求,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
4、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场地:考试车道、考试车辆的配备应满足考试需求,设计设置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对科目二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项目图形设计的要求,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
5、科目三考试场地:考试道路、考试车辆的配备应满足考试需求,设计设置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对科目
三考试路段设施设置的要求,考试场地必须设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档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等考试项目和相应的交通标识标线及信号灯。交通标识标线及考试项目标志标识必须规格统一、符合规范。
6、科目二、三考试场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放置场地设施分布图、考试路线引导图、场地运行服务规章、考试组织动态信息公告等相关信息公告设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二)科目三考试道路设置必须符合《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长距离实际道路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
(三)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必须依法注册登记,一律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必要时可以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省公安厅交管局《关于统一设置考试车辆标志的通知》统一标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性能检测机构检验标准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
(GA1029-2012)要求,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严禁使用报废车、黄标车开展培训和考试。
(四)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必须安装车载人像识别系统,科目三考试车辆还需配备语音识别系统,并接入支队车管所车驾管业务监控系统;不进行考试时,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不得用于驾驶训练。
(五)考试全程实行考生考试档案电子化,建设标准化的考生考试档案室。
(六)按需配备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证和备案
的生产厂家提供的考试设备,搭建专用公安VPN网络线路,网络宽带应当满足业务需要;所有考试数据必须实现与支队车管所监控中心数据对接,纳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