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及实践案例课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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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名称: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案例院(系):资环学院
专业班级:环境科学 101班
组长:王班祥
副组长:张建欧和群
数据检查员:吴颜桦
解说员:孟菲
质量总监:王刚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案例
一、对排污权交易的认识
概念:排污权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起源: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
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
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
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做法:(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
(4)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立法:排污权交易中有可能出现两类很不相同的市场势力。
第一种是定价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试图操纵许可价格。
第二种是掠夺性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试图把许可市场作为手段,减弱他们在生产和销售市场
上遇到的竞争。
也就是说,由于许可证数量的有限,持有者会产生囤积、投机的行为,许可证还可能成为行业或地区生产垄断一种方式。
在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立法加以规制时,很难对这些行为加以界定。
标准过严,可能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反之,不仅破坏环境,还会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
在惩处这类囤积、投机行为,确定其法律责任时,只能处以经济和行政处罚,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惩罚力度也会影响交易者对市场规则的遵守,不能减少执法中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意义: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这样。
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二、国外排污权交易简况及案例
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家环保局(EPA)就开始将排污权交易政策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并逐步建立起以气泡(bubble)、补偿(offset)、银行(banking)和容量节余(netting)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在实践中取得了经济和环境效益。
1982年4月,美国环保局颁发了“排污交易政策报告书”,允许在各州建立“排污交易”系统。
自1982年开始美国环保局已经有效地利用了这一手段,减少了国内含铅汽油的使用。
1986年,美国国家环保局颁布了“排污交易政策的总结报告书”,这份报告集美国历时7年之久的“气泡”政策研究和实践之大成,全面阐述了排污交易政策及其一般原理,同时还为排污交易制定了具体的交易规模和准则。
例如,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范围、参加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限额,以及排污减少信用的产生、使用和银行贮存作了种种规定和限制。
1990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CAAA),其中规定了可交易排放量系统。
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践排污权交易制度,其中以针对电力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而实施的许可证总量交易模式最为成功,并为许多国家所借鉴。
美国在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实行的是总量控制和交易,政府管理部门根据由期望的环境目标而确定的排放总量上限来计算并发放排污权,且都可以用来进行交易。
首先,总量控制模式,使管理者只核定排放总量即可,该总量并不随经济增长而突破。
而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法的选择上,其做法是:研究确定化石燃料产生热功排放二氧化硫的比率,再乘以每个污染源历史年度平均化石燃料消耗产生的热功量(即历史法)。
这种单一的计算公式难以操纵,减少了企业寻租的行为。
此外,这种方法使历史使用者的现有格局基本得以维持,其经济负担较小,同时对新生产者形成壁垒,容易得到现有使用者的支持,从而提高政策的可行性。
而管理者通过调整比率,可以对排放量进行调整。
2000年收紧排污权指标分配后,实际排污量超过分配的排污量,需要动用以前年度结余的排污权配额,到2006年基本持平,说明排污权分配收紧的政策对减排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以完备的法律依据为基础,持续监督与严格的违法惩罚并举。
美国在199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明确规定了通过排污权交易政策实现二氧化硫的总量控制目标,并授权环保局具体实施管理。
美国的交易权制度对企业的达标决策和交易过程限制较少,但要求建立严格的检测和执行体系。
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市场监督和信息采集,较少干预市场。
在执行中,通过三个数据信息系统:排污跟踪系统,年度调整系统和排污权跟踪系统,对交易体系实施每年一次的审核和调整。
同时,对于许可证数量不足于二氧化硫排放的,可以2000美元/吨的制裁金,该标准还根据年度消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这使企业的违规成本远远大于获取排污权的成本,从而很大程度地抑制了违法排放行为。
而补扣许可证制度则避免了企业以罚款代替引入减排技术,从而保证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三、国内排污权交易的简况及实践案例分析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酝酿工作可以追溯到1988年开始实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国家环保局确定上海、北京、天津、沈阳、徐州、常州等18个城市为水污染排放许可试行单位。
1990年着手进行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城市选择,选择了16个城市作为试点单位。
为将市场机制引入大气环境管理,国家环保局选择了6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交易政策的试点工作。
国家在“九
五”、“十五”期间在污染源管理制度中主要实施环境污染总量控制。
1996年国务院批准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进行试点,试点证明总量控制是可行的。
全国重点湖泊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率先在太湖正式实施。
财政部、环保部和江苏省政府联合在无锡市举行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启动仪式。
此次水污染物排污有偿使用选定的范围是影响水质的关键性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
包括无锡蓝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在内的沿太湖的苏州、无锡、常州、南京、镇江5家排污企业当场与沿湖5市环保局签订了申购合同。
太湖治理迈出的这一步得益于江苏、浙江等地在排污权交易方面多年的探索。
今年5月环保部专家专程对江苏浙江两地排污权交易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报告指出,两地在创新环保机制、开展排污权交易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推广该项经济环保政策,还需要在进行企业排污权核定、激活交易市场、法律法规制定等诸多方面进一步完善。
太湖排污首次“有偿使用”。
从2009年开始,排向太湖的污水将告别“免费时代”。
太湖周边5家企业将以每吨化学需氧量指标4500元的价格(首批申购执行80%优惠价),购买了共计817吨的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的申购合同,由此向当地财政部门支付295万元的有偿使用金。
今后依此购买标准,太湖流域的200多家重点排污企业将通过有偿方式获得COD的排放权。
“这表明排污初始权是有偿分配,而不是无偿。
”环保部“排污权交易研究课题组”组长、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总工杨金田对记者分析,这种“有偿使用”表明太湖流域水污染排污形成了一级市场,如果企业把没有用完的指标再卖出,那么排污权交易完整的链条就形成了。
近些年,太湖、巢湖等重点湖泊蓝藻事件频发。
在此背景下,江苏加快了探索太湖排污权交易的步伐。
去年11月,江苏向财政部、环保部提出了开展太湖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申请,当年12月获得批准。
按照国家财政部和环保部的要求,江苏制订了具体的试点方案,包括《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办法》《试点方案》提出的时间表是,2008年在江苏省太湖流域率先开展化学需氧量(COD)排污权初始有偿出让,即尝试建立排污权一级市场;2009年在太湖流域适时推进氨氮、总磷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2008年-2010年逐步建成排污权动态数字交易平台,即建立排污权交易平
台,也就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市场。
相比其他地方排污权交易运作方式,太湖排污交易试点的另一个特点是,突破了行政区域限制。
如此次太湖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锁定在,太湖流域苏、锡、常3市的全部行政区域和南京、镇江市部分行政区域。
2003年的夏天,一股罕见的热浪席卷我国南方地区,空调等降温设施的大量使用,使得城市的电力供应紧张,江苏、上海等省市在电力紧缺的情况下不得不一度拉闸限电。
事实上,位于长江三角洲的江苏省,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用电需求量与日俱增,扩建、新建电厂的呼声越来越高。
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就是因苏州市电力需求缺口较大而兴建的重点发电工程。
由于公司需要扩建发电供热机组,因此每年将增加2000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
在建厂中间,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虽然搞了二氧化硫的脱硫装置,仍然还有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的缺口没有解决。
根据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配方案,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因扩建造成的二氧化硫排放许可指标的缺口在南京的下关发电厂那里找到了解决办法。
南京的下关发电厂由于引进了先进的芬兰治理技术,使下关电厂每年排放的二氧化硫实际量比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总量指标减少了3000吨。
一个因扩建将造成排污量突破许可指标的上限,一个因脱硫成功而实现了排污量指标剩余,面对两个不同地区的发电企业,经江苏省环保厅牵线,两家企业经过几轮协商,最终达成了二氧化硫排污权的异地交易。
按照协议,从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每年将从下关发电厂购买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并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向下关发电厂支付170万元的交易费用。
双方还商定到2006年之后,将根据市场行情重新决定交易价格。
四、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分析
排污权交易目前在国外还是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但通过上述对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的产生及施行过程来看,我国还处在探索阶段,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总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面的问题
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为了实现污染总量控制服务的。
产值、速度和国民生产总值这些指标有时是通过自然资源的大规模破坏来实现的,发展中国家大多把实现经济增长放在压倒一切的重要位置而把环境保护往往放在第二位。
中国正处于高速经济发展的时期,粗放型经济增长是导致环境迅速恶化的关键。
回顾中国的环境恶化过程,可以看到粗放型经济增长与环境恶化的密切关系。
如果各地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不从根本上改变,则经济规模的扩张会形成极为强大的压力,不但与环境保护、国土整治和农业争夺资金,而且要求突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限制。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要么导致总量控制战略的失败,要么经济增长将受到压制。
因此,在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由粗放型经济增长引发的总量控制问题是个大问题,让排污权交易市场积极为总量控制服务。
同时让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运行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国家的发展战略高度一致。
(二)市场障碍及交易市场的空间范围
从现实状况来看,交易制度不成熟,优化配置环境容量资源受到制约。
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尚未完善,在此时期实施排污权交易,企业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经济刺激对国有企业常常失灵,排污权交易效果必将受到限制。
而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市场体系发育程度、法制和公共管理水平以及环境检测能力等条件差别很大,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的初期交易区域不易过大。
在排污权交易中客观存在着各种交易成本如信息成本、监督和执行成本等,这些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交易主体的积极性,也会给行政干预提供切人口,限制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空间范围。
(三)技术障碍
从目前的科学水平来看,相关的制度的实施,如富余的环境容量难以量化,限制了总量控制等。
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环境容量及其价值的确定,中国目前尚缺乏先进的环境检测手段与相应的经验,无法将排污权的交易量与实际排污量对应起来,失去了对排污权交易的后续控制,最终导致控制物排放总量的目标落空。
(四)交易成本过高问题
交易成本是影响排污权交易市场活跃程度的最敏感的变量。
如果交易成本过大、程序过于复杂、时间过长,就会影响交易的效率。
中国粗放型经济增长的特
征之一就是乡镇企业的蔓延,乡镇企业规模小、分布零散。
因此,由于环境污染的特点,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实施不但会使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信息寻求成本过高,而且管制者监测与执行成本过高。
无视这一差别而以美国等国家的方式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乡镇企业中搭便车现象将会泛滥,从而导致市场的无效。
由于排污权交易是为了更好地利用环境资源,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环境污染治理注入新的活力,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直接动因是获取利益,交易毕竟是经济市场中,双方经济的选择,理性分析的结果,这就要求在交易中尽量减少交易本身的成本,减少交易成本和时间,交易不应因规范管理而复杂化、高成本,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交易法规完备、管理有序而交易量少的情况发生。
(五) 存在“灰色交易”
排污权交易制度虽然弥补了浓度控制的不足,但仍然存在排污权交易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等问题,排污权交易在环保部门的掌控下,一旦权力参与排污权资源分配,权力寻租就难以避免,一些政府部门可能不会放弃借此时机获得交易利益,不会完全放弃一些配额交易的权力,排污权的交易过程仍摆脱不了政府部门的强力干预,用行政手段加以扶持和干预重点企业,这会影响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六)排污权交易不活跃问题
排污权交易与一般的商品交易有着很大的区别,问题的实质在于排污权交易不像一般商品那样容易进行。
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虽然潜在的买卖关系在理论上是客观存在的,但实际上买卖双方之间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对买方来说,当然非常希望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排污许可证以实现正常生产或避免因超指标排放而受到罚款,因此其交易的期望较高;而对卖方来说,由于排污许可证是其企业难以估量的一笔资产,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排污总量控制的削减,具有很大的增值的可能性,普遍具有惜售的心理。
显然,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并不十分迫切进行排污许可证的交易。
这种买卖双方交易期望的差距自然会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不活跃,甚至会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失灵,从而根本无法进行交易活动。
消除这种差异性,需要政府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而目前在我国,有关这方面的措施、规定还没有出台。
政府应加紧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以便促进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开展。
(七)环境监管体制不健全问题
从实践上来看,国外实施排污权交易体制,都建立了一套较完备的排污权交易监督管理体制。
以美国为例,从交易参加者的确定、许可证的分配到许可证交易和许可证的审核,各环节都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保障该政策的实施。
就许可证审核环节而言,美国联邦环保局对交易体系参加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许可证的审核和调整,检查各排污单位当年的子帐户中是否有足够的许可证用于污染物排放。
而中国的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健全,现有的管理制度如月报、年检、通报、企业自检等不能满足排污权交易对信息和监管的要求,排污者和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已经形成的初步的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有待上升为法律法规,并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八)环境政策不完善问题
目前,中国已形成以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技术政策、环境社会政策、环境行政政策、国际环境政策等五大政策为主的环境政策体系。
回顾中国环境政策的制定、实施、效果,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的环境政策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因而存在一系列问题,如排污收费制度方面,中国的排污收费标准往往低于达到排放标准所需边际削减成本;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方面,监测工作不到位;预防和控制污染的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而乡镇企业的飞速发展已成为主要的污染群体;国家某些政策常常是反环境计划的等。
这些问题不解决不利于排污权的交易顺利进行。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现状远不止上述八个问题,如还存在地方保护障碍、分配障碍等问题,笔者在此只是介绍一些常见的突出问题。
五.建议及发展前景
虽然我国目前排污权交易存在诸多问题,建议应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可以推进并逐步完善该项制度。
(一)完善排污权交易立法,奠定排污权交易法律基础
如果要在全国推广实行排污权交易政策,就必须有关于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国家级法规出台。
或至少各个地方要有关于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地方法规。
因为总量控制的实质是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这里指全国或区域的排放总量)
规定了上限,从经济学角度上说,就是明确了净化污染物的环境容量资源是有限的或是稀缺的。
这样环境容量资源经过适当的设计,可以通过市场来进行分配。
也就是说,总量控制指标可以经过适当的分配,变成产权明晰的“物品”。
有效的产权制度要求产权的拥有者可以转让这种权利,控制它名下的资源,并对处理这些资源享有一切收益承担一切成本。
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进行了数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排污权交易至今没有写入《环境法》,上升为国家法律。
即便是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也只有个别省市才有。
所以中国目前缺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基础。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确定
如何科学准确地测算出一个控制区域的最大污染物排放允许量是进行整个排污权交易的首要问题,针对不同的污染物怎么确定其排放量,一定地域的自然生态系统的藏污纳垢能力是有限的,排污权交易是一总量控制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总量控制是目标、计划需求,排污权交易是手段,是实现目标完成计划达到要求的手段。
环境容量的确定是一项极其复杂而艰巨的基础性研究工作,耗资巨大,而且它还需要大量的确定地域的环境质量追踪检测数据,还必须对特定污染物在该地域的迁移转化规律进行深人的分析。
因此必须对环境容量进行科学的评价与计算。
国家环境管理部门应加大技术投入力量,制定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地区分配规则。
根据环境控制点的环境质量标准、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发展水平,结合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的扩散模式。
确定某个区域的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从而计算将要达到环境目标而消减的污染物总量,并将消减总量分解到本区域各个企业,确定各个企业的总量控制目标。
建立总量控制法规保障体系是实现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总量控制管理体系运行模式的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有关总量控制具体实施的统一法规。
因此总量控制的法律完善是势在必行。
具体分为以下几点:
1.应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只有将“国家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原则明确写进法律条款中,才能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并将相关单项法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
2.尽快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具体可有几部分组成。
首先,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