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一种现代传统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是指通过人类的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断来确认法律的原则和规范。自然法
学派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界中,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规范。自然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古典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主要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在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思想中,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应该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君权或民意的产物。古典自然法强调理性和道德的重要性,认为人类有固有的道德本性,法律应当符合这种本性。
第二阶段:中世纪自然法
中世纪自然法在基督教的影响下得到了发展。教会法和神学思想对自然法的发
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大学的兴起促进了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如托马斯·阿奎那等学
者提出了许多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在这一阶段,人们开始将宗教信仰和自然法相结合,认为上帝赋予了人类道德的指导,并且法律应当建立在这种道德基础上。
第三阶段:现代自然法
现代自然法的兴起主要发生在启蒙时代。启蒙运动鼓励人们自由思考和追求真理,自然法也融合了更多的理性和经验主义。约翰·洛克、休谟等哲学家提出了关
于自然法的新观点,强调社会契约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现代自然法将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相统一,认为法律应当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
总的来说,自然法的发展经历了古典、中世纪和现代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在
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哲学思想下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道德意义具有重要意义。
4自然法学传统
自然法学传统
一、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流变
(一)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最为全面和深刻地表达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他们的思想兴起于希腊城邦衰落之时,可以说,他们的思想是对古希腊城邦制度的一种记忆和反思。这种反思经斯多葛学派而传给了罗马。斯多葛学派激发了西塞罗的思考,最终通过他的解释,自然法的观念成了罗马法的根基。古希腊思想家认为,认识人和城邦的本性应该在城邦完善之后,而非在城邦建立之前。因而,一方面,城邦乃是基于自然的演化,它受一个终极目的的指引;另一方面,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在本性上是一个政治动物,人首先具有的本性乃是社会性。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虽然从产生的时间来看,城邦后于个人,但就本性来说,城邦却先于个人。这是因为,个人乃是社会这个整体的组成部分,而整体总是先于部分,正如离开身体的手足将不再成其为手足。每个脱离城邦的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才能满足其需要。
人们共同生活的基础在于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这也是人区别于动物最为根本的特征。那么,什么样的城邦才能算正义的城邦,什么样的社会秩序体现了正义的原则呢?
正如整个自然的各组成部分因为分有世界灵魂的不同而处于不同的地位,组成城邦整体的各部分之间按其自然也应该处于不同的地位。组成城邦的人因其自然就不平等,只有这些不平等的人都处在自己应该处在的位置上,社会秩序才会和平,城邦才能正义。
另外,可以通过对正义之人的认识来认识正义的城邦。因为人乃是微型的城邦。而人之正义全仗人之灵魂的各构成部分之间的恰当比例及和谐相处。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认为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组成:理性、激情、欲望。人要正义,要善好,灵魂中的三个部分就必须和谐相处,而和谐相处的要件是理性在激情的帮助之下控制欲望。换言之,一个正义的人就是一个理性之人,就是一个能自我控制的人。在正义的城邦中,统治者与护卫者应该控制好农民和其他技工,正如在人的灵魂中理智与激情对欲望的控制一样。而且这种统治者还不向被统治者负责,而被统治者也不能质疑。对此的最好体现即是“哲学王”的统治。
自然法含义
自然法含义
自然法是一种法学理论,其核心思想是认为法律和道德规范在本质上应当符合自然法则。自然法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等人的思想,认为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可以超越人类立法者的权威。自然法理论主张道德法则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任何人为力量的影响。
自然法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
1.法律的超越性
自然法认为法律应当超越特定时代和地域的限制,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这种超越性不受制于人类的权威和主观意志,而是根植于自然法则之中。自然法的适用不受文化、宗教、政治等因素的干扰,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则。
2. 法律与正义
自然法强调法律与正义的密切联系,认为正义是法律的根基。任何法律规范都应当符合正义原则,追求公平和道德的标准。自然法主张法律应当是道德的化身,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的工具。
3. 人的普遍理性
自然法认为人类具有普遍的理性,可以通过推理和思考确认道德法则。人类之所以能够理解和遵守自然法则,是因为他们具有普适的理性能力,并且可以通过理性的思考来认知道德。自然法强调人的理性是道德行为的基础,需要依据理性和良知来判断何为正义。
4. 法律的合法性
自然法认为真正的法律应当是符合自然法则的,只有这样的法律才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当法律违背自然法原则时,其合法性受到质疑,甚至可以被视为虚假和作废。自然法主张只有符合正义和人类理性的法律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
自然法的含义在法学和哲学领域中具有重要影响,其理论为法律实践和道德规范提供了深刻的思想基础。通过深入探讨自然法的含义,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和道德的本质,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什么是自然法?为什么自然法成为美国的立国原则之一
什么是自然法?为什么自然法成为美国的立国原则之一
一、引言
我想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一个问题:“托马斯主义传统中的经典自然法与美国自然法传统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或许有人会问一个更基本的问题:“我们为何要关心这个问题?”我认为关心的理由如下:(1)托马斯主义自然法提供了理解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为理性的框架。它体现了关于人类共同生活于共同体之中的真理,并且指出了实现共同善的最佳途径。(2)因此,我们应当尽力弄清当代美国政治生活与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相比处于何种位置,这既是因为这种知识本身是一种值得追求的善,也是因为我们需要这种知识以便能够更为有效地追求使得我们的政治生活与之一致的目标。
而且,对美国自然法传统历史的更好理解,以及它如何与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相关,有助于理解我们何以生活于当下。除此之外,这种知识本身即具有价值,这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对我们过去的理解在某种程度上塑造着我们对当下何为正当和可能的认识。确切地说,理解美国自然法传统是美国公共哲学的重要因素。例如,国父们对有限政府的承诺,实际上是随后所有美国人的(尽管以不同的形式),在当前美国人思考和谈论政治的活动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过去有时也为我们提供着消极的典型,例如在从镀金时代的无限制的财产权和有限政府到新政时期较为有限的财产权和具有社会福利义务的扩大政府这样的过渡中,以及从奴隶制到隔离再到民权运动这样的转变中。总之,理解过去常常影响着我们当下的判断和行动。
当下关于共同善和美国公共哲学的清晰观念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当前的政治讨论和政治决定——特别是那些涉及所谓文化战争的问题——在美国公共哲学的发展中构成着极为重要的“时刻”。怎样解决这些争论将决定着如何回答亚里士多德对所有政体都提出了的问题:一个好的公民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成为一个好人?
菲尼斯论古典自然法理论及其现代传统
菲尼斯论古典自然法理论及其现代传统
吴一裕
【摘要】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学思想流派,其学说渊源于古希腊,延绵不断发展到当代,对西方社会、历史、文化都有深远的影响.菲尼斯是新自然法学派在英国发展的理论重镇,他把从古希腊到18世纪的自然法理论统称为"古典自然法理论",把启蒙运动之后自然法理论的新发展称为自然法理论的现代
传统,总结了自然法从古代到近代的发展历程.
【期刊名称】《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年(卷),期】2010(023)003
【总页数】5页(P102-106)
【关键词】自然法;核心意义;古典;现代
【作者】吴一裕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长河中,自然法学说一直以来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学思想流派,其学说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一直延续到今天,就是在当今的西方法理学界,对它的研究也是方兴未艾,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自然法学说又是西方思想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西方思想曾长期深浸于自然法学说的熏陶中,形成了具有西
方特色的文化传统。从古希腊零碎片断的自然法观点发展到现在声势浩大的新自然法学派,两千多年来它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我国学界通常认为包括了古代自然法理论、中世纪自然法理论、近代(古典)自然法理论和现代自然法理论的复兴等几个阶段。菲尼斯与这种认识不同,他把从古希腊到18世纪的自然法理论统称为“古典自然法理论”,而认为其后自然法理论的发展成了古典自然法理论的现代传统。他特别强调了启蒙时代的自然法理论是对古典自然法理论的误读,当代的自然法理论应该是古典自然法理论在逻辑上的延续,由此他从定义和研究方法上对自然法的研究给出了自己的意见。
论自然法精神及其对现代法治的意义
普遍的重视 , 不是因为立法者仅仅为了自身的利益需要或
为了敷衍民众耳 目, 而是因为体现自然法精神的正义观念 已如流淌在人体中的血液一样在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 人没有血液就不能生存 , 国家没有体现 自然法 的正义精
神, 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 在这一意 义上说 , 国家的存 在
反映正义 的正当理性 , 这就象上帝也不 能使二加二 不等
的最高标准。自 然法观念始终与理性联系在一起 ,它表 “ 示一种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 这种正义秩序普遣适用于 所有为宇宙最高控制力量支配的人。 “ ” 一切 自 然法的出发
点是 ‘ 理性 ’ ‘ 和 人性 ’H 。【 只有根据 理性 行事才 是符合正
义的, 反之则是非正义 (n sc) i u i 的。阿奎那认为理性的 j te
【 文章编号】08 62(060 05 - 4 1 - 332o)6-03 0 0
等, 有人表述为公平, 还有人表述为正当。尽管文字表达 不同, 但其本质含义并无二至。综观各个时期的自然法理 论, 我们都可以看到贯穿其发展史的一条红线。 这条红线
就是“ 正义” j te 。 正义’ ( sc) ui 原则是 自然生成的, 普遣
精神,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所追求的最高价值 目 标。在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过程中, 借鉴传统 自然法精神可使我们获得很 多教益, 从中g出的人权保障、 I 法律至上、 权力制约等一系列宪政装置对干现代法治的确立至关重要。
罗马法自然法是指什么
罗马法自然法是指什么
罗马法和自然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学说,对于理解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至关重要。在法学研究中,罗马法和自然法的概念经常被提及,并对于国内外的法律制度都有一定的影响。
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是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体系,它在罗马帝国统治下得以发展和建立。罗马法对后世欧洲大陆法系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罗马法强调了法律的严密性和系统性,通过制定法典和赋予法官权威来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
自然法的概念
自然法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法律观念,认为法律源自于人类固有的理性和道德准则,与社会文化和制度无关。自然法认为某些规范具有普遍性和不可改变性,这些规范源自于自然之法,应当被所有人遵守。
罗马法与自然法的关系
罗马法和自然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二者有时会相互交汇和影响。在罗马法体系中,自然法的理念被部分吸收并加以发展,同时罗马法也为自然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宏观框架。尤其在现代法学中,罗马法和自然法的原理常常被用来解释和评价法律规则和制度。
结论
罗马法和自然法作为法学上重要的两个概念,不仅对于理解古代法律和思想有深远影响,同时也对于现代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理解罗马法和自然法的概念,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认识法律的本质和原则,为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
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思想开始渗透到民法中。尤其是在现代民法编纂运动的进程中,自然法理性主义编纂思想的作用不容忽视。
按照历史顺序,自然法一般可分为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和现代四种。一般将前三类归为“古典自然法”,与“现代自然法”相对。
[2]作者认为,上帝的理性或上帝的理性,作为古典自然法的内容,并不是现代民法编纂的直接渊源,只能作为历史渊源。强调人类理性的现代自然法是现代民法的法典。它是民法学的重要思想基础之一,因此本文着重分析现代自然法概念与现代民法思想的契合以及对民
法典化的推动作用。一、自然法概念中的理性主义
“在自然法的观念中,一直存在着理性主义的倾向。自然法一直与‘自然理性’的作用密切相关,一直被等同于人的尊严和能力。但在罗马人的眼中现代法学家,“理性”可能只是“经验”的别称,但在中产世界哲学家眼中,它是上帝的恩赐。”“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无论谁以何种方式,无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都违背了自然法则,自然法则必然是不公正的,甚至是邪恶的,而自然法则才是一切命令和禁令之后的真正规则。由此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正确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本质。在中世纪,自然法思想是由教规法学家传承下来的,但它是服从于上帝的。在他的神学体系中。阿基纳认为,人类与动物具有相同的本能,但人类也分享理性上帝赋予的能力,自然法是“理性的动物分享上帝的智慧”,所以
在他看来,自然法的基础是理性。但进一步,他认为理性归根结底是上帝的理性,在神学的框架内,自然法则离不开上帝的掌控。
现代自然法
现代自然法
现代自然法是根据自然界的规律和人类现实情况而制定的一套法
律原则和伦理准则。它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旨在构建一个可持
续发展的社会,为人类的生活提供指导。
首先,现代自然法倡导尊重自然界的生态环境。如今,我们面临
着气候变化、资源匮乏、生物多样性丧失等严峻的环境问题。现代自
然法强调我们应当认识到自然界的有限性和脆弱性,积极采取措施保
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例如,减少排放、提倡循环利用、保
护生物多样性等都是现代自然法的核心原则。
其次,现代自然法强调人与自然的平衡。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我们与自然界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因此,现代自然法认为,人类活
动应当符合自然界的规律,不能过度开发和破坏自然资源。我们需要
建立起一种平衡的关系,既满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求,同时也考虑
到了自然界的恢复和健康。这意味着我们需要通过科学技术的应用,
推动绿色发展、节约资源、推行循环经济等措施,以实现人与自然的
和谐共生。
此外,现代自然法强调公平与正义。尊重自然和追求可持续发展
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人类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现代
自然法倡导平等、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反对剥削、歧视和不公平。我们应当通过制定公平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每个人的权益,使人类与
自然世界共同分享资源和利益。
总的来说,现代自然法是一种优先考虑生态环境、平衡人与自然关系、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法律和伦理准则。它指导着我们在实现经济繁荣的同时,必须保护自然生态,追求社会公正,创造一个更加美好和可持续的未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以现代自然法为指导,积极行动起来,为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繁荣的社会做出贡献。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世界。
论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及现代意义
论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及现代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是一种源自欧洲中世纪的法学学派,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法思想。这种思想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自然法原则之上,而不应该仅仅依据人为规则或权利。古典自然法学在欧洲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现代法学产生了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公元前400年的古希腊,到17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这种思想得到深入发展。在
中世纪的欧洲,这种思想被认为是基督教教义的一部分,并且被广泛地应用于法律领域。在欧洲中世纪时期,许多法学家查尔斯·蒙特斯奎,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等都是
自然法思想的拥护者。
此外,在文艺复兴时期,皮科和格罗蒙提尔等法学家继承了这一传统,并将自然法学引入了近代。在十八世纪,欧洲法学家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思想产生了显著的发展。在这一时期,尤其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自然法学的思想和原则被广泛地应用于制定法律和宪法。
古典自然法学主张法律应该基于人类的自然本性和普遍的道德原则建立。人类拥有的权利和自由不是政府授予的,而是与生俱来的。法律和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这些天赋的权利。在古典自然法学中,普遍的道德和直觉被认为是法律的基础,这些都是由人的理性所获得的。
该学派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重要的天赋权利之一。这种思想在现代法律中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例如,它被应用于个人隐私和自由表达的权利中。
自然法学的理论被广泛地应用于宪法和国际法的制定中。在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中,自然法学的思想,特别是其关于权利和自由的思想,被广泛接受。自然法学的原则也与一些现代的道德和伦理问题有关,例如人类基本权利、动物权利和环境保护等。
古希腊罗马自然法与理性主义
古希腊罗马自然法与理性主义
简介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和理性主义是西方文明中非常重要的思想传统,对近
代思想和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两种思想进行分析和探讨:
1.自然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2.理性主义的起源和主要特征
3.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思想传承和发展
4.自然法与理性主义在近现代世界中的影响和意义
自然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自然法是一种人类社会的法律概念,它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
法律,不随任何国家、地区、时代或特定社会的改变而改变。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所有人都享有某些基本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权利,这些权利来源于人的天性而非政治耕种社会。自然法的根本特点是普世性、合法性和理性性。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的观念首次被提出,被广泛地运用于法律、哲学和
政治观念中。其中,古希腊的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及罗马的法学家乌利安和凯撒都在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中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理性主义的起源和主要特征
理性主义是一种哲学思想,它认为人类通过理性思考和探索可以获得真知,不
受传统信仰、观念或情感主义的束缚。理性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人类可以经过思考和推理,通过观察事物的本质来获得真实的知识,而这些知识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理性主义的观念开始产生,许多著名的哲学家,如柏拉图
和亚里士多德,都在其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伟大的古希腊理性主义思想家塞涅卡、埃皮库尔、门泊及其后的卢克莱修、塞涅卡等人更是对理性主义理论做出了重大贡献。
自然法演变
自然法,意大利半岛上一个农民小共同体的渺小法 律,绝不可能演变成为后来国际文明的普遍法律; 如果没有自然法,中世纪神学智慧与俗世智慧之综 合,亦必永无可能;如果没有自然法,恐怕也不会 有后来的美国与法国大革命,而且自由与平等的伟 大理想,恐怕也无由进入人们的心灵,再从而进入 法律的典籍。”
现代新自然法
衰落→复兴 基本内容:1、新自然法不再相信绝对的先验
价值基础,而是认为正义、自由、平等、效 率等都可以成为自然法的基础,即价值的多 元化,并且认为自然法的内容可变。 2、价值多元主义自然法思想认为,法律和道德 是不可分的。 3、正义或自然法是权威和法律的基础。 4、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价值多元主义自然法 思想的基本内容。
① 中国古代社会主张以礼为主,礼法结合,德 ② ③ ④ ⑤
高于法的人治思想。 中国古代长期政法一体,表现为司法与行政 不分,或者司法本身就是行政的一部分。 古代中国,法主要表现为刑,是古代帝王用 来统治民众的暴力手段。 在古代中国,个人不具备“公民”这一独立 的社会政治身份。 民间的厌诉心理
① 在法的本质上,我国传统法观念过于强调法的意 志性,而忽视法的客观规律性。 ② 在法的价值上,我国传统法观念重视法的现实性 而忽视法的正义性,很少从价值上判断法之善恶。 ③ 在法的实施上,我国传统法观念主张人治而轻视 法治。 ④ 在法的内容上,以义务为本位,重刑轻民,重实 体轻程序,致使最能体现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民商 法和诉讼法极其落后。 ⑤ 一元模式法律观 ,即法律只有人定法一种表现形 式 。而自然法思想的二元法律观。 ⑥ 我国的法制只注重对法的一些外部关系的研究, 而严重缺乏对法律的概念、规则和实际操作方面 的研究,严重影响了我国向现代法治国家转型的 步伐。
自然法和自然主义
自然法和自然主义
自然法和自然主义是两个重要的哲学概念,它们都与自然有关,但却有着不同的含义和理解。下面将分别从自然法和自然主义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自然法
自然法是指人类在自然界中所遵循的法则和规律。它是一种基于自然的道德和法律原则,认为人类的行为应该符合自然的规律和秩序。自然法的思想源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是人类行为的基础。自然法的理念在中世纪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发展,成为了基督教教义的一部分。在现代,自然法的思想被运用到了法律和政治领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理论。
自然主义
自然主义是指一种哲学观点,认为自然是世界的本质和基础。自然主义的思想源于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和德谟克利特,他们认为自然是由原子构成的,一切现象都可以通过自然规律来解释。自然主义的思想在现代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了一种科学方法论。自然主义认为科学是研究自然的最有效的方法,通过科学的方法可以揭示自然的规律和本质。
自然法和自然主义的区别
自然法和自然主义都与自然有关,但它们的含义和理解却有所不同。
自然法强调人类应该遵循自然的规律和秩序,是一种基于道德和法律
的原则。而自然主义则认为自然是世界的本质和基础,是一种科学方
法论。自然法强调人类应该遵循自然的规律,而自然主义则认为自然
规律是可以被揭示和解释的。
结语
自然法和自然主义是两个重要的哲学概念,它们都与自然有关,但却
有着不同的含义和理解。自然法强调人类应该遵循自然的规律和秩序,是一种基于道德和法律的原则。而自然主义则认为自然是世界的本质
和基础,是一种科学方法论。无论是自然法还是自然主义,它们都在
自然法传统中的霍布斯
自然法传统中的霍布斯
一、现代政治哲学之父
在一篇有关弗朗西斯•培根的研究文章中,A•帕里-拉莫斯这样写道:“马克斯•韦伯生动地用之以形容现代欧洲文化性格的世界之解魅体现在多个领域当中。其中之一是宗教上的变革,重要性与此相当的另一个领域则是有关认识的对象,即自然变成了一个无灵魂的机器的胜利形象,变成一个庞大的仓库或者一个没有知觉的以最苛刻的方式被加以考问的证人”。的确,此前一直占据思想界支配地位的中古自然观,包括古希腊,罗马(尤其是斯多亚里派)以及中世纪,不管在时代变任中经历过多么大的变化和调整,但核心的一点却一直得到确认和坚持,即自然是一个巨大的生命机体,由在空间展开,在时空中渗透着的运动物体所组成。整个世界具有生命,它所有的运动都是生命运动,这些运动有目的、受理智规约和引导。自然不仅是活的而且是有理智的,不仅是一个自身有灵魂或生命的巨大生命体,而且是一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任一种生物依照它自身的等级,分有世界灵魂或神圣理智,分有世界心灵的活动。不存在没有精神的物质世界,也不存在没有物质的精神世界。物质本身是无形式的,精神作为终极因和目的因引导物质的变化。
到了十七世纪,所有这些都发生了变化。启蒙运动思想家们借助科学已经发现了或者严格说来已经创造了一个不同的物质世界;一个僵死的物质世界,范围上无限并且到处充满了运动,但没有质的区别和等级、没有秩序、没有和谐、更没有目的,而是由普遍而纯粹量的力所驱动。物质不再是无形式的质料。通过被强加于自身的形式构成一切东西,而是从量上组织起来的运动物体的整体。
10现代自然法学
3、两者和法律的关系
义务的道德和法律紧紧相连,法律的内容往往 是义务的道德对人的要求的具体化,义务的道德所 谴责的往往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愿望的道德虽与法 律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它与法律的普遍含义却有联 系。
(二)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法律的实体目标;法律的内 在道德则是指法律的解释与执行的方式问题,亦即 一种特殊的、扩大意义上的程序问题。 1、法律的外在道德(实体自然法) (1)法律的外在道德即法律的追求的实体目标。 (2)最高的道德——正义 所谓正义,指的是保持和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 以便继承以往人类的成就,丰富后代的生活,扩大 自己生活的界限。 (3)法律还有其他的道德目标——效率、法种族歧 视、人本身及自由、经济资源的分配、政治和经济 制度的设计等。
(一)何谓正义?
“正义是一种社会合理的确立各种权利义务的 原则,它主要体现在社会的政治制度中。”
3、对法律强力(武力)说的批判:富勒不同意将武 力作为确定法律或使它和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标志。 4、对法律的权力规范等级体系说的批判:以凯尔森 的规范等级体系学说为典型。它仅限于叙述实现法律 活动的组织体制,注意解决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但 它却将避免法律中的矛盾这一法制原则加以绝对化, 从而忽视了其他法律原则。 5、对法律的国会主权说的批判:20世纪初英国著名 法学家戴西提出的,在英国国会拥有无限的立法权。 富勒认为,这种观点与前面提到的权力等级体系说是 密切联系的,而且也是极为荒谬的。
格劳秀斯的理论思想
格劳秀斯的理论思想
1583年4月10日,胡果格劳秀斯诞生于荷兰的,没有人想到多年后这位婴儿会成为一名伟大的法律思想家,并在西方法律思想进程中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他的自然法理论揭示出自然法即人的理性,理性高于实在法,从而开创了理性主义时代,这对后世思想家有重要影响。他奠定了近代契约论的基础,为资产阶级民主的建立开始了思想准备。他是近代国际法理论的鼻祖。在这篇论文中,我浅论一下这位伟大的法律思想家的法律思想理论以及其在西方法律思想进程中的作用。
(一)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亚里士多德、斯多亚学派和西塞罗,中世纪神学思想家阿奎那也有关于自然法的思想,近现代以来的欧洲,自然法一直是一股强劲的思想传统。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从本质上来说,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别与动物的本质。人能思考,能通过自己的思考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自然法是一种法,它构成指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如果细致探究的话,关于近现代的自然法理论大致有三种不同的发展路径。一种是英国的具有唯名论特性的自然法思想,以霍布斯、洛克、亚当·斯密等人为代表,另外一种是法国的具有唯实论特性的自然法思想,以伏尔泰、卢梭、百科全书派等为代表,第三种则是西班牙、荷兰等发源的自然法思想,这个路径的思想家比较复杂,有些类似法国,如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就属于唯实论,另外有些则接近英国,如十五、十六世纪西班牙的法理学家。
作为荷兰的思想家,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同样比较复杂和丰富,一方面他深受法国笛卡尔、本国斯宾诺莎等人的理性主义影响,在哲学上属于欧洲理性主义思想传统,他的自然法具有明显的理性特征;另一方面,格劳秀斯又深受爱拉斯谟等人的人文主义思想熏陶,加之以古典学养的陶冶和培育,他的自然法理论又具有一定的经验主义色彩。因此,正是基于上述多元一体的特征,使得他的自然法理论呈现出既不同于法国也不同于英国的独特性质(当然,英法两国的自然法理论的昌盛从时间上看都是在格劳秀斯之后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又都分别受到了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中的某些因素的影响),或许可以说,他开辟了近现代欧洲自然法的一个新倾向,这个倾向对于德国的普芬道夫等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0]并且在国际法以及现代世界秩序的理论构建方面占据了主导性的地位,成为近现代国际政治一系列原则、规则与和约的道义基础。[11] 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他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他说,根据特定行为是否和理性的本性相一致,而断定这种行为是道德上的恶,还是道德上的善,并从而指示该行为是为创造自然的神所禁止或所命令。很少有什么法律是一切民族所共同的,如果有,那便是自然法。因为自然法本身一般称民族间的法律。人类理性是自然法的渊源,即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格劳秀斯强调自然法的理性自明性,他的一段话曾经被广泛引用,他说:“正如甚至上帝也不能使2*2不等于4一样,他也不能使本来是邪恶的东西变得不邪恶也即上帝也不能改变自然法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格劳秀斯自然法的特点。首先,它是一种标准。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讲什么是正义的行为,什么是非正义的行为;什么是必须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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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自然法:一种现代传统*
Brian Bix**
[本章摘要]:自然法理论自产生于古希腊罗马时代产生以来,已经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历史, 自然法理论是一种流变的理论,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形式,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中,自然法代表了理性,是普遍适用的,高于一切城邦法律之上,在中世纪时期,自然法理论和宗教神学相互融合,成为了“神学自然法”,到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自然法理论重新找到了人的理性,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或本性,是最高的法律,它是指导政治社会的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但是随着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起,自然法理论由于种种原因不断衰落。到了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自然法理论重新复兴。本章就对复兴后的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概括和评论。作者认为,新自然法理论是依凭古典自然法传统而兴起,但与古典自然法理论还有着很多的区别,新自然法理论对法律实证主义进行了回应,并对古典自然法理论进行了修正,本章主要介绍了新自然法理论的几个主要代表人物——富勒、德沃金、菲尼斯和摩尔——的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评论,最后,作者对新自然法理论进行了简短的评论,讨论了自然法理论在法理学中的地位,认为现代自然法理论家带给法理学最重要的观点就是为那些考虑到法律的道德渴望的有关法律的观点提出了一种对那个社会制度更充分因此也是更好的理解。
[正文]
自然法理论是系统的考虑宇宙秩序、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模式,这个模式以各种形式已经存在了几千年的历史。不同的自然法理论可以有非常不同的目的:例如,提出了普遍有关正确的行为和选择的主张(道德和道德理论);提出了有关一个人怎样得到正确的道德知识的主张(认识论和后道德理论);以及提出了有关正确理解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理论(法律理论)。就如我们将要讨论的,自然法在现代政治理论(有关政府角色和限制以及自然权利方面)和国际法的发展中起到了中心的作用。
本章主要讨论关于自然法理论的新近著作,尤其是那些集中讨论实在法(自然法对其* Brian Bix, Natural Law: The Modern Traditio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of Law, Edited by Jules Coleman, Scott J. Shapir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 Brian Bix,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法律与语言、家庭法和契约法。个人简介请浏览:/FacultyProfiles/BixB.htm。
的限制)的著作。然而,在没有对现代著作产生的传统有一个深刻的认识的情况下要理解这些现代著作的起源和方向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本章将以有关自然法的简短的历史和概观开始。
人们可以在柏拉图(Plato,c.429-347)、亚里士多德(Aristotle,384-322BC)和西赛罗(Cicero,106-43BC)那里找到有关自然法进路的重要的方面;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c.1225-74)给了它系统的形式。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期间,随着如Francisco Suarez、Hugo GrotiusSamuel 、PufendorfJohn Locke、Jean-Jacques Rousseau等人的作品的问世,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成为了神学、道德、法律和政治思想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自然法所扮演的角色在更广泛的宗教、道德和政治争论中是多种多样的,这或许并不令人惊奇。有时,自然法被认为是与一种特别建立起来的宗教是一致的,或者更普遍的与社会现状相一致,而在其他时候,它又被提倡激进变革的人作为支柱来使用。同样地,有时,在自然法传统中论著的人似乎最关心以个人为基础的问题,即人怎样能过好(“道德的”,“善良的”)的生活?有时,这种关心就会变得更广泛――社会的或世界性的:考虑到我们对善的不同的评价和观点,在所有人都能够融洽相处的情况下我们能找到什么样的规范?
一些将他们自己与自然法传统等同起来的现代法律理论家似乎与那些与自然法有古典主义联系的法律理论家有明显不同的目标和方法。大多数古典的理论家主要是道德和政治理论家,他们问这样的问题:一个人如何能作出有道德的行为?或者更具体一点,在一个国家中作为一个市民的道德责任是什么,或是作为政府的道德责任是什么?以及合法的(亦即道德的)政府行为是什么?相反,一些(但远远不是全部)在传统领域中论著的现代理论家是从狭义上理解的社会理论家或是法律理论家。他们主要争论的是以另一种解释和理解社会与法律的方法。实际上,大部分现代自然法理论都发展于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反应,法律实证主义是将法律理论化的另一种方法。就如下面将要讨论的,我们可以看见在一个基本的层面上相互连接的自然法的两种不同的类型――作为道德/政治理论的自然法和作为法律/社会理论的自然法:这两者都举例说明了不仅仅是控制的法律(市民法)的观点,而且也被控制的法律(市民法)的观点。
1.传统的自然法理论
1.1定义
是什么使得一种理论成为“自然法”理论?有多少从事自然法理论研究的理论家或者说有多少称自己为“自然法理论家”的理论家,对这个问题就几乎会有多少种回答。一些被提出的定义是非常广泛的。根据一些将自己与“自然法理论家”等同起来的评论家的观点,
成为自然法理论的要求是这种理论将价值看作是客观的而且是人类理性能够得到的。这样的观点排斥了很少的东西:几乎每一个道德理论都有资格成为自然法理论,其中也包含了最尖锐的道德相对主义、道德怀疑主义和道德不可知论。当然,在菲尼斯(John Finnis,1940-)以及许多其他的自诩为自然法理论家那里,他们的对包含于自然法理论中的理论的看法是由他们在一个特别的传统中的有意识的研究所支撑的,这些研究引用、讨论并详细阐述了他们的杰出前辈的观点。
许多评论者通过赋予“自然的”这个单词更多的内容将自然法理论定义的非常狭窄。甚至在这里,对“自然的”这个词的解释也有根本的分歧:例如(1)道德原则可以是“自然”或者一个规范的充满感情的宇宙的宣读;(2)道德原则依靠于人性――而且这里的“自然”过于常用于暗示对基本的或普通的人的个性的寻求或者(在不同的程度上)有关人的目的论的某种讨论,这种目的论是在更大的安排(通常是神的)中我们的目的和目标。(3)这里有一种作为人类的我们的人性都知道的有关道德真理的知识.
在那些声称正在解释和适用阿奎那的观点的人中存在着古典的自然法传统中的更深的分歧。就如一个参与争论的人所描绘的一样,这个问题是:有关理性、善良和正义的知识是否来源于有关人性或对于“人类”来说什么是“自然的”的预先的知识?或者是否在道德领域中的某种东西对于人类来说是“自然的”并与人性相一致,只要它能被理性所判断;而在论述领域中的某种东西不是自然的并且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只要它不是理性的。这并不是说一方主张在人性、善良和正义之间有一个连接点,而另一方不这么认为;这更多的是认识论的问题――知识的途径。一方主张:我们通过研究人性逐渐知道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善,而另一方争论说:有关善良和正义的知识是通过另一种途径得到的(通常是唯理性和经验主义的观察的结合),即使“因为人性就是人性所以人们基本的善良和道德规范就是人们基本的善良和道德规范。”不试图使道德真理起源于有关人性的描述性主张的一个明显的优势是一个人不需要面对“应然”不适当地起源于“实然”的反对(在下面的1.5节中总结的)。
我们可以理解一个宽泛的或许是比喻性的结合了传统自然法的多种形式的概念,而且甚至将自然法的道德/政治理论与自然法的法律/社会理论联系起来。自然法中的中心总是远离于习惯法、市民法,对于更高或更基础的支配和指导的东西来说,它或许是目的论的。在传统自然法理论的唯意志论的形式中,它是创设了道德标准的神的命令;在托马斯自然法的一些形式中,它是人类经由他们的天性努力实现的理想;在新近的自然法法律理论中,它是对习惯法律规则近似于法律实际上是的东西(德沃金(Ronald Dworkin))或者近似于法律必须试图成为的东西(富勒(Lon Fuller))的理解。而且,在大部分传统自然法理论中,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