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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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全区各支行、分理处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户是指具有本辖区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牧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凭《贷款证》发放贷款。

第七条《贷款证》由包片客户经理审核、签章发放,并登记贷款证签发登记簿。

贷款证纳入重要凭证管理,贷款证丢失可实行挂失,开证、年检、注销、换证补发及违规等信息要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在审查发放《贷款证》时,申请农户必须在贷款证上预留印鉴。

贷款证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范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适用于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消费性支出及家庭加工副业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户籍在本服务辖区,长期居住在本乡镇从事种、养、加等行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麦积合作银行的服务区域和范围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年龄一般18-60岁;(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为加强集团客户信贷管理,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2号,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集团客户的认定按照《指引》规定的特征标准进行。

对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开户行及各有关行应收集整理客户本身及关联方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各关联方所跨区域的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以下简称“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由其对集团客户进行认定,并确定集团成员企业名单。

如集团内仅有一家成员企业拟(已)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且其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关联交易比较透明,在经营、财务、资金上的独立性较强,经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认定,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将其视同单一法人客户进行管理。

第二条对认定的集团客户,应由共同上级行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应明确各有关行的管理责任,并协调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对认定的集团客户,开户行应在CM2006客户基本信息中维护对应的集团客户信息,根据有关办法需要纳入关联关系管理的,由共同上级行在CM2006中维护关联关系管理信息。

第四条集团客户及成员企业的信贷准入,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集团客户信用等级、主营业务范围以及本行的信贷监管能力,由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负责核准。

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除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主业或核心产业符合农发行的业务范围。

(二)主要从事政策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的集团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主要从事商业性业务的集团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三)集团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自我约束、科学发展、稳健经营、有效控制的管理机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农发行字[2002]78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5月24日农发行字[2002]7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已取得突破性进展,棉花购销市场已经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化改革正在稳步推进,特别是一些粮食主产区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这将促使作为市场化主体的粮棉购销企业,面向市场进行战略性改革和改组,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经营,企业在市场化条件下也开始逐步建立自己的信用基础,发展企业资信能力。

客观上要求农发行信贷管理方式按照市场化取向进行调整,对一些具备信用能力的企业,按照企业信用状况发放和管理贷款。

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正是适应市场化改革后,企业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经营风险完全由企业承担、政策风险直接转变为市场风险新形势下采取的信贷管理方式和方法。

同时,也有利于对粮棉企业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信贷政策。

因此,各级行都必须充分认识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按企业信用等级管理贷款的办法。

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及标准。

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建立借贷关系的企业,均应列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鉴于储备企业的特殊性,目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暂不评定信用等级。

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烟叶、羊毛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问题,由各有关省级分行决定。

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9•【文号】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8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7年11月9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强化资本约束,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农发行应当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定位明确、功能突出、业务清晰、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农发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定位第五条农发行应当依托国家信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主要服务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主体和骨干作用。

第六条农发行应当坚守政策性金融定位,根据依法确定的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开展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

第七条农发行应当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市场秩序,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互补合作关系。

第八条农发行应当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强和改进农村地区普惠金融服务,可通过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扶贫小额信贷业务。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 中国农业银行形式: 部门规章类别: 经济法金融银行原文原文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贯彻二季度全国分行行长例会精神,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我行授信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客户实行授信额度管理是一项新的银行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为此,各级行要认真领会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开展授信业务时,要目标明确、工作积极、权责明晰、任务落实,促进客户授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鉴于授信额度管理是一种新的业务管理方法,各级行宜分步稳妥地推行,先在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客户中试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实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是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客户信用额度的内部控制,不是银行对客户承诺的必保的信用额度,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审核办理。

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与我行其他信贷管理办法是密切联系的,各级行必须在坚持原有信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实行全面风险控制,不得因实行授信额度控制而放松对客户的信贷管理。

四、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2001]1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2001]1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月31曰农发行字[2001]1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管理制度,强化集中统一管理,促进业务经营,切实做好以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防范和化解会融风险,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下的授权管理制度,全行具有统一的法人地位。

总行是法人的本体,总行行长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内对外行使各种权利。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均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分支机构的行长为受权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行使该分支机构授权范围内的各种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指总行或上级行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行为。

授权机构指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受权机构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

第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所属分支机构的授权遵循逐级有限授权、区别对待、及时调整、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在总行或上级行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对独立权,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处理日常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所属各分支机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防范稽核监测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防范稽核监测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防范稽核监测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7.04.09•【文号】农发行字[1997]71号•【施行日期】1997.04.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防范稽核监测制度》的通知(1997年4月9日农发行字[1997]7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防范稽核监测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总行反映。

各省级分行今年4月份的监测报表,请于5月15日前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防范稽核监测制度为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防范稽核监测制度》。

一、监测指标的设置本着简便易行和真实有用的原则,设置八项指标:(一)政策性补贴资金到位率;(二)商品库存值占贷款率;(三)粮棉油收购企业调销收入归行率;(四)不合理资金占用下降率;(五)利息收回率;(六)正常贷款率;(七)逾期贷款率;(八)催收贷款率。

二、监测指标的计算与说明已到位资金(一)政策性补贴资金到位率=-----×100%应到位资金该指标用于监测报告期内收购资金总量中,政策性拨补资金(即财政应补贴资金)到位情况。

政策性补贴资金包括财政应负担的粮棉油价外补贴、价差损失、差价补贴、政策性财务挂账(已经财政认定的部分)、政策性利息、费用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政策性补贴。

已到位资金是指政策性补贴资金已划到农发行开户行收购专户的资金。

月末商品库存值余额(二)月末库存商品值占贷款率=-----------×100%月末粮棉油收购贷款余额该指标用于监测粮棉油贷款与商品库存值之间比例变化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01.30•【文号】农银发[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1.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2002]10号2002年1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业银行商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贷计划包括本外币(含常规和专项)贷款增量计划和贷款收回计划。

第三条信贷计划管理遵循效益导向、分类指导、收放结合、适度集中的原则。

效益导向,指信贷计划管理要引导信贷资金向优良客户、优势产业和高效区域流动,促进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分类指导,指依据综合考评结果和地区差异,对不同类别的行实行有差别的信贷计划管理方式;依据风险度和收益的差异,对不同的信贷业务采取差别的管理政策,体现对重点区域、重点业务优先发展的战略。

收放结合,指通过制定和实施贷款投放和贷款收回计划,实行收放计划的“双线”管理,确保收回再贷计划的有效实施。

适度集中,指随着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下决策经营层次的提高,信贷计划配置层次要适度提升,增加总分行直接配置的信贷计划,使计划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第四条各级行要自我调控、自我约束,严格执行信贷计划,维护信贷计划的严肃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

第二章贷款增量计划第六条总行对全行贷款增量实行弹性管理。

依据人民银行下达的年度贷款增量指导性计划和农业银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调控全行资产负债比例为目标,制定年度贷款增量计划。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项目质量控制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项目质量控制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项目质量控制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4.09.22•【文号】农发行字[2004]215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项目质量控制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2004]215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项目质量控制与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2004年9月22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项目质量控制与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稽核行为,提高稽核质量,明确稽核责任,促进稽核职能作用的发挥,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若干准则》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各级行稽核部门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开展的全面稽核、专项稽核,接受本级行领导指派或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安排开展的稽核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稽核部门实施稽核项目时,对编制稽核方案、收集稽核证据、编写稽核工作记录和稽核工作底稿、出具稽核报告、作出稽核处理、归集稽核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稽核部门实行稽核项目质量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本办法评价稽核项目质量,并追究有关人员对稽核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稽核方案的质量控制第五条稽核部门和稽核组在实施稽核前,应当编制稽核工作方案和稽核实施方案。

稽核部门统一组织由辖内各行稽核部门或多个稽核组参加的全面稽核、专项稽核或者其他统一稽核项目时,应当编制稽核工作方案。

稽核组具体承办稽核项目或者实施单个稽核项目时,应当编制稽核实施方案。

第六条稽核部门和稽核组在编制稽核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稽核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公司授信指引(doc 35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公司授信指引(doc 35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公司授信指引(doc 35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公司授信指引(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总、分行发展战略及工作方针,明确行业信贷偏好,有效引导行业信贷投向,优化行业信贷结构,防范行业信贷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走势、产业政策调整、甘肃省经济环境和产业结构特点以及总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紧密围绕我行转型跨越发展战略,以及调整结构、节约资本、提升收益等经营管理要求进行制定。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甘肃省分行公司新增授信业务,对于存量授信,应参考指引相关规定及要求动态调整授信策略。

第二章总体思路第四条以“节约经济资本、提升综合收益、把握业务机遇、优化信贷结构、有效防控风险”为总体原则,积极适应外部市场竞争和分行战略业务发展需要,紧紧抓住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投资力度的市场机遇,以《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甘政发[2011]21号,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和“3341”项目工程1为拓展方向,紧密结合甘肃实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重1“3341”项目工程,是指打造三大战略平台、实施三大基础建设、瞄准四大产业方向,确保到2016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1万亿元。

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的有效信贷投放,兼顾效益增长,逐步转变业务增长方式,同时,加强风险监控预警,有效防范授信风险,保持资产质量稳定。

第五条始终坚持“合规第一”的发展理念。

我行信贷行业投向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我行信贷风险偏好,满足金融监管部门及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科学合理、风险可控。

第六条扎实推进新协议实施成果深入应用,树立风险、收益、资本匹配的经营理念,更加强调效益导向(RAROC、EVA),做好行业筛选、客户准入、产品选择,在内生动力机制总体要求下,优化资源配置,在业务发展过程中提高主动性和前瞻性,深化业务转型,处理好速度、质量和效益的关系。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9.10.11•【文号】农发行字[1999]215号•【施行日期】1999.10.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0月11日农发行字[1999]215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职能,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运行,依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购资金管理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含业务代理机构)的信贷计划管理。

第三条信贷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信贷计划的编制上报、分配下达、调整平衡、监测考核和综合反映。

第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适时调整,逐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信贷计划的管理原则:坚持执行宏观经济金融调控政策与保证信贷合理需求相一致的原则、信贷计划安排与物质运动相一致和信贷计划严肃性与适时灵活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信贷计划的编制上报第六条信贷计划种类按内容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按照时间期限分为中长期信贷计划、年度信贷计划、季度信贷计划和夏、秋两季收购贷款计划。

第七条依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我行确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目标,以及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责、任务,编制中长期信贷计划。

中期信贷计划一般为1-3年;长期信贷计划一般为3-5年或5年以上。

第八条年度信贷计划包括贷款计划和存款计划。

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授信审批需要资料与要点

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授信审批需要资料与要点

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授信审批需要资料与要点第一篇: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授信审批需要资料与要点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授信项目申报材料基本要求及审查要点一、业务发起单位授信项目申报材料二、借款人有关材料(一)、授信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主体资格的身份证明,审查要点:1、企业名称是否与授信企业一致;2、该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与该其客户所从事的行业一致,授信支持的业务是否在其营业执照列示的经营范围内;3、该执照的有效期限;执照的经营期限需涵盖我行的贷款期限;4、是否已经办理年检情况;5、加盖的企业公章是否与企业名称一致;6、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一致性;7、与身份证对照核实法定代表人名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查要点:1、名称与营业执照的名称是否一致;2、“年检记录”上是否有当年的印章;3、是否已到期。

(三)、贷款卡及人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资料贷款卡由贷款证演化而来,为客户具有授信资格或担保企业具有担保资格的证明。

在收集资料时应当将贷款卡的复印件与原件相核对,复印件应当包括卡的正面和背面。

审查要点:1、通过人行登记系统,利用其卡号对其进行查询,核对企业名称及各项要素;2、应确认贷款卡是否通过年审;查询贷款卡状态是否有效;3、通过该系统可以查询其在所有金融机构的授信状况,特别应关注其目前的授信余额、是否有不良授信等;查询情况应与授信评估报告中调查数据一致;4、在放款前还应当再次查询其状态,确保在放款时贷款卡处于有效状态。

(四)、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实收资本等要素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上述变更应提交新的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审查要点:1、变更前企业名称是否为原企业名称、变更后企业名称是否为现企业名称;2、变更日期;3、企业名称与注册号应与其营业执照上内容进行核对;4、实收资本变更须提交验资报告,涉及股权转让的须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5、相关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五)、授信申请书该资料为客户向我行表述申请授信意向的资料,内容主要包括客户授信的金额、币别、用途、期限、提供担保情况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4.30•【文号】农发行字[2001]71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24日)废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4月30日农发行字[2001]7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办法》要求做好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今年棉花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在8月底之前完成,粮食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分行可以选择1至2个县级支行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企业的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增强企业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依据国务院关于粮棉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和总行关于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是指农发行对贷款企业执行政策、经营和资信状况按统一指标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和定级,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信用等级,在此基础上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贷款企业在贷款方式、贷款条件上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第三条农发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定对象第四条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是:向农发行提出申请,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已在农发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1999]90号颁布日期:1999-07-06 执行日期:1999-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客户统一授信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一授信是控制单一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管好银行的本外币信用和表内外信用的信贷管理制度。

在当前社会信用秩序和银行管理体制下,实施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行已成立了客户统一授信工作领导小组,何林祥行长任组长,王川副行长、杨明生副行长任副组长,张晓松(信贷管理一部总经理)、李筠(信贷管理二部总经理)、姜尚君(信贷管理三部总经理)、杨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罗熹(资产风险监管部总经理)、朱卫国(银行卡部总经理)、李保金(法规部副总经理)、王钢(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林云霞(综合计划部副总经理)为成员。

各行也要高度重视统一授信工作,把其作为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

为保证统一授信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行要指定一个信贷部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的组织实施和审查报批工作,不得多头管理。

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法规部门要把好公开统一授信的法律制度关;市场开拓部门要按照公开统一授信的标准(即双优标准),大力开拓适宜公开统一授信的优良客户,提高农行的整体客户质量;资产风险监管部门要配合信贷部门,加强对授信客户的风险监管,做好风险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资金计划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统一授信客户、特别是公开统一授信客户的合理资金需求。

二、今年实施统一授信工作的重点。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结合我行客户的实际状况,总行决定今年首先对跨国、跨地区的企业集团和集团性企业以及我行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一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甘肃省《贷款证》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贷款证》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贷款证》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贷款【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发布日期】1996.05.23【实施日期】1996.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贷款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稿)(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情况,增加贷款透明度,减少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贷款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和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以及在金融机构有贷款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法人资格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贷款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注册地法人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资格证明书。

本细则所指企业不包括持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企业。

第二章发证机关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及各地、市、州分行,各县、市支行是辖区《贷款证》的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发证机关负责辖区内《贷款证》的颁发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成立《贷款证》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组织领导全省《贷款证》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贷款证》管理办公室,作为贷款证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管理全省《贷款证》制度的实施工作;(二)制定本省《贷款证》管理细则;(三)对全省《贷款证》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四)接受企业和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州分行或各县、市支行处罚争议的复议,并作出裁决;(五)建立全省大中型企业经济信息档案,为研究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服务;(六)对企业资信等级的组织评估,或指定资信评估机构评定企业资信等级。

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农发银发〔2009〕205号)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指引》及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授信管理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我行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为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

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第四条所有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

对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其无在我行融资意向,可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二章客户分类第六条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农发行客户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如政策性挂账贷款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在测算客户类别时,可从该项中剔除政策性挂帐贷款。

下同。

)。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即在划分客户类别时,可将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纳入准政策性贷款一并测算。

下同。

)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 中国农业银行形式: 部门规章类别: 经济法金融银行原文原文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贯彻二季度全国分行行长例会精神,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我行授信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客户实行授信额度管理是一项新的银行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为此,各级行要认真领会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开展授信业务时,要目标明确、工作积极、权责明晰、任务落实,促进客户授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鉴于授信额度管理是一种新的业务管理方法,各级行宜分步稳妥地推行,先在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客户中试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实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是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客户信用额度的内部控制,不是银行对客户承诺的必保的信用额度,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审核办理。

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与我行其他信贷管理办法是密切联系的,各级行必须在坚持原有信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实行全面风险控制,不得因实行授信额度控制而放松对客户的信贷管理。

四、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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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农发银发〔2009〕205号)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指引》及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授信管理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我行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为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

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第四条所有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

对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其无在我行融资意向,可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二章客户分类第六条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农发行客户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如政策性挂账贷款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在测算客户类别时,可从该项中剔除政策性挂帐贷款。

下同。

)。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即在划分客户类别时,可将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纳入准政策性贷款一并测算。

下同。

)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三)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

指评级时点按银监会有关规定认定的小企业客户。

(四)非经营性融资客户。

指以承担政府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以政府补贴资金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

对以自身经营收入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即使承贷非经营性项目贷款,也不得纳入非经营性融资客户。

(五)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

指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机关法人客户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含仅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机关法人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

(六)新设法人融资客户。

指正在组建或建成投产(经营)不足1年的企业法人客户,按其融资性质可分为在建项目法人客户和新投产企业法人客户。

(七)挂帐类客户。

指评级时点,除挂帐贷款外,在我行没有其他融资品种的客户。

(八)商业性融资客户。

指除上述7类客户以外的客户。

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及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无法归入上述7类客户,均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

其中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直接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先按融资品种对应上述7类客户相关规定划分,对无法归入的,直接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

(九)同时满足多类客户划分标准的客户分类1、对于既有政策性融资又有准政策性融资的客户,如其上年上述两种融资之和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按政策性融资额或准政策性融资额取较大值,分别认定为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若两者相等,则认定为准政策性融资客户。

2、对既符合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其他客户条件的客户,按非经营性融资客户认定。

对既符合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除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外其他各类客户条件的,按新设法人融资客户划分。

3、对既符合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条件,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认定。

4、对主要经营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客户,按照本办法规定达不到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标准,确需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管理的,由省级分行客户部门认定。

客户类别一经认定,在授信年度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客户类别一经认定,在授信年度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以上所称上一年度、当年、上年均指年度授信中的上一年度,即2009年年度授信对应2008年。

第三章客户授信管理第八条农发行客户授信管理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

所有与农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以及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须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管理。

第九条客户授信管理,结合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按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即先评级后授信,有效期1年,从审批行审批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客户授信额度审批权限。

按农发行年度授权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施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对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

(一)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对同一客户发放的不同形式、不同币种的信用,都应纳入授信管理。

即向客户发放的本外币贷款、贴现、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折算的融资加权风险值之和,不得超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二)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等于一般融资授信额度和专项融资授信额度之和。

一般融资授信额度是指客户在正常经营情况下,通过CM2006系统设定的程序测算出的融资额度。

专项融资授信额度是我行根据客户的特殊需要,在信贷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的客户专项融资额。

一般融资授信额度.和专项融资授信额度实行分别管理,不得调剂使用。

(三)各类融资客户在已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因政策性业务、准政策性业务和新审批项目贷款的需要,可以调增专项授信额度。

因调增专项授信额度导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超过原有权审批行权限的,应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审查或审批(总行特别授权除外)。

二级分行审批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调增和特别授信,一律由二级分行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CM2006授信额度申请审批表》(附件13)。

同时,将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调增请示与调增前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通知书报省分行,由省分行在CM2006系统内完成操作。

(四)客户上年度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已到期,但本年度新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尚未审定的,可继续延用原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包括公开授信),但沿用期限加已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月。

(五)在已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开户行应及时报请原有权审批行批准调减、直至取消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对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2、信用等级下降。

3、资产面临严重损失。

4、客户发生挤占挪用等重大违约事件。

5、面临重大诉讼事项(诉讼金额超过客户净资产30%)。

6、客户不能按时还款付息,贷款风险明显增加。

7、定量计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所依据的财务报表有不真实情况。

8、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并超过净资产。

9、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对企业生产经营起负面影响的。

10、其他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十二条在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其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可分别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和公开授信管理。

(CM2006系统称为“客户授信”)(一)内部授信管理是指将已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控制其融资风险总量的最高限额,并依据此限额对客户融资总量进行控制的方法。

内部授信是农发行内部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客户透露。

凡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统一实行内部授信管理。

对实行内部授信管理的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发放各类信用,一律按农发行年度单笔融资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由有权审批行逐笔报批。

根据授信对象不同,客户用信期限可不同,且不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的约束。

(二)公开授信管理是在已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申请,为符合条件的客户核定一个公开授信额度,并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在协议确定的期限和公开授信额度内,可以灵活使用银行信用的方法。

在公开授信额度内,须根据客户本外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承兑、贴现、国际结算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等短期信用的需求,核定分项授信额度,衡量分项贷款额度。

客户在核定信用种类、额度和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信用。

实行公开授信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省级<含>以上认定的黄金客户不受以下条款限制):1、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年未出现经营亏损。

2、经营状况良好,近 23、经营规模较大,产品知名度较高。

4、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且须在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

公开授信额度项下的具体信用业务的发放日,必须在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内,具体信用业务的到期日可超过公开授信到期日,但最长不得超过公开授信到期日6个月。

在调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开户行要及时提出相应调减,直至取消公开授信额度的意见,报原审批行批准后执行。

(三)特别授信是指农发行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为客户追加的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授信额。

所有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因商业性业务需要增加短期融资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足时,可申请追加特别授信。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总行批准的特殊项目不受以下条款限制):1、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2、客户所生产的主要产品供不应求,需要客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3、客户资产负债率明显下降,偿债能力显著提高,可以承担更大的风险。

4、客户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大大超过预期。

客户追加特别授信,由原有权审批行的上一级行审批,特别授信额度一般应控制在通过CM2006测算的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3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50%,期限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且在期限内不得周转使用。

特别授信额度没有审批前,不得超过原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发放新的信用。

在特别授信生效和融资额收回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特别授信到期后客户融资加权风险值必须压缩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十三条客户授信管理基本方法(一)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和执行企业核算制度的主要从事商业性业务经营的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按照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通过系统流程进行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测算,同时以客户部门核定的政策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之和一并录入CM2006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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