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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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模范工作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模范工作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模范工作的意见(2011年2月23日总工发[2011]15号)劳动模范工作是运用榜样力量激励和鼓舞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群众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劳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劳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

劳模精神是我们时代的宝贵财富,是激励我国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奋勇前进的强大精神力量。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着即将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繁重艰巨任务。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更加需要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用劳模的先进事迹、崇高思想和优秀品质感召职工群众,激励广大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为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各级工会组织要把劳模工作放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使劳模工作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把握总体要求,坚持劳模工作正确方向劳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关于劳模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建立健全劳模评选机制为基础,以充分发挥劳模作用、弘扬中国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为核心,以真心关爱劳模、真诚服务劳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充分发挥作用。

做好劳模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劳模工作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必须坚持与创先争优劳动竞赛紧密结合,把培养选树劳模和发挥劳模作用贯穿于劳动竞赛的始终,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心关爱劳模,热情服务劳模,为劳模发挥聪明才智、建功立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在继承中发展,在实践中创新,努力使劳模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模范的管理,鼓励全市各条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和各族群众争先创优,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骨干带头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劳动模范,是指有授予权的机关按照劳动模范评选的程序、方式、标准、时间间隔等规定,经严格评选产生,并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前款所称的劳动模范,包括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第三条市本级劳动模范的评选、授予和日常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工会组织具体负责。

市本级范围内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具体负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劳动模范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市级特等劳动模范和劳动模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授予本级劳动模范。

其他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均无权授予劳动模范。

第六条劳动模范、特等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予,一般采取集中命名表彰的方式进行,市政府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

对特殊贡献者,可随时给予表彰。

第七条给予劳动模范一次性奖金或奖品,不再享受其他待遇的,应当在表彰文件中注明。

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评选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规范评选工作。

第九条市本级管理的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凭颁发的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和表彰决定,由相关部门确认后,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待遇:(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

(二)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职人员,每月享受荣誉补贴100元;荣获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职人员,每月享受荣誉补贴80元;荣获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职人员,每月享受荣誉补贴60元。

(三)荣获市级劳动模范称号且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补贴,该补贴按离、退休时基本工资乘以3%的标准计发;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且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特殊贡献待遇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尊重劳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发扬工人阶级的伟大品格,用先进思想、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职工,规范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表彰和管理程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模范是企业的栋梁、职工的楷模,是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领跑者和持续发展的实践者,是各项工作的骨干力量。

第三条劳动模范的培养、评比、表彰、管理,坚持基层推荐、民主评选的原则;坚持综合考核、突出实绩的原则;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作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劳模培养、管理和劳模事迹的宣传工作,组织好劳模的评比、表彰工作。

第五条推荐工办、省部级劳模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劳模时,原则上在公司劳模中产生。

第二章劳模条件第六条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按公司的各项制度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成为遵章守纪的模范。

第七条积极参与企业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全面履行了承担的工作职责,创造性地完成了承担的本职工作任务和关、重、急、险任务,在提升企业战略地位和市场地位中发挥了骨干作用。

敢挑重担,勇于创新、乐于奉献、勤奋敬业、立足本职、第八条.以主人翁的工作姿态和忘我的进取精神,在双增双节、提高质量、确保安全等工作中做出了显著业绩,质量、产量、成本、消耗等重要考核指标在企业处于领先地位;在降低成本、占领市场、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创造新经验、推广先进操作法等方面,有突破性进展和重大成果。

第九条在企业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做出重大业绩者。

第十条考核期内无质量、安全、机损事故,无违规违纪现象。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十一条依照劳模条件,各单位原则上在采用公开竞争的基础上,按照民主程序,由职工充分讨论,反复酝酿,推荐劳模候选人。

严禁包办代替或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劳模候选人确定后,要统一填写劳动模范推荐表,向公司劳动竞赛办公室推荐,由竞赛办进行汇总、审核。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范文(4篇)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范文(4篇)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激励广大劳动者发扬劳动精神,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的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第三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应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激励广大劳动者发扬劳动精神,争创先进,树立先进典型。

第四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应高度重视广大劳动者的参与性,充分尊重和发扬集体智慧,注重调动广大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本制度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立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评选方案、组织评选活动、实施评选工作并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劳动模范评选的程序第六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提名、初评、复评和终评。

在每个环节中,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七条提名环节(一)组织机构应广泛收集和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业绩和贡献,认真开展工作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劳动模范候选人的名单。

(二)提名的劳动模范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工作纪律和道德品质;2. 工作业绩突出,取得明显的成绩和效益;3. 在本单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4.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能够积极推动工作的开展;5. 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初评环节(一)邀请评委会对提名名单进行初步评审,并依照评分制度对候选人进行评分,筛选出初评候选人。

(二)初评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在提名环节得分高于最低要求分数的候选人;2. 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第九条复评环节(一)评委会组织专家对初评候选人进行复审,并依照评分制度对候选人进行评分,筛选出复评候选人。

(二)复评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在初评环节得分高于最低要求分数的候选人;2. 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第十条终评环节(一)评委会组织全体评委对复评候选人进行终评,并公示终评结果。

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

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

浙江省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选编目录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节录)(国发[1978]104号)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节录)(国发[1978]104号)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获得朝鲜战斗英雄、勋章的朝鲜族人员退休时能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复函(摘录)(1979年9月13日) (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试行《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44号) (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民兵英雄、功臣、记大功、勋章的人员是否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问题的复函(1980年4月6日) (8)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答复(1981年8月7日[81]劳险字14号) (9)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立过大功的工人退休时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复函(1981年8月25日[81]劳险便字73号) (10)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关于劳模退休待遇问题”答记者问(摘自1981年9月23日《工人日报》) (11)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出席一九六O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复函(1982年9月16日劳人险局[1982]8号) (13)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全国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先进代表会议表彰的教师为部级劳动模范的决定(1983年4月18日[83]教师字第9号、教工[83]字第7号) (1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出席全国三八红旗手和五好家庭会议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复函(1983年3月5日劳人险函[1983]25号) (15)海关总署关于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的请示(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1984年8月29日国发办[1984]75号文转发) (16)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公安战线一、二级英模和出席历次表彰大会代表待遇问题的通知(1985年7月23日[85]公政治第304号) (18)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复函(1985年11月13日劳人老[1985]11号) (19)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边陲优秀儿女”退休时不能享受全国劳动模范优异待遇的复函(1986年2月18日)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席一九五九年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法院系统的先进工作者退休后享受待遇的通知(1987年5月16日法(人)通字第3号) (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出席一九五九年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检察系统代表待遇问题的通知(1987年8月22日[87]高检人厅字第128号) (22)交通部、中国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北归船员”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88年12月8日[88]交人劳字722号) (23)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规定的通知(1989年7月21日人退发[1989]1号) (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1989年9月25日) (26)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模范所获奖金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14日国税函发[1990]638号) (28)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劳模管理问题的复函(1992年9月10日工发函[1992]98号) (29)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认中国工运学院劳模本科班毕业生干部身份问题的批复(1995年12月20日组通字[1995]41号) (31)全总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认中国工运学院劳模本科班毕业生干部身份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6年1月12日总工办发[1996] 2号) (32)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待遇问题的复函(1996年6月24日工函字[1996]53号) (33)人事部关于共青团中央“全国共青团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函(1999年12月8日) (34)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关于荣获英模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相应劳模待遇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2日工经发[2001]3号) (35)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3年9月25日工经函[2003]10号) (37)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出席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先进集体代表不能认定为全国劳动模范的函(2004年7月12日工函字[2004]225号) (38)1950年一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历次劳模表彰大会 (39)浙江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文件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总工会、省劳动局《关于获得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在退休时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1979年12月6日浙革[1979]154号) (42)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退休时享受优异待遇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1980年5月24日省总工字[1980]96号) (44)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局关于劳动模范享受退休优异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1982年1月11日总工字[1982]2号) (45)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公安战线一、二级英模和出席历次表彰大会代表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5年8月20日浙公政治[85]271号) (46)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落实民政部授予我省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1988年3月18日浙民人字[88]40号) (47)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一九八七年度省劳动模范晋升工资奖励的通知(浙总工字[1988]43) (48)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省级劳动模范晋升工资奖励的通知(浙总工字[1989]37号) (5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1990年6月14日浙政办发[1990]82号)………52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1990年7月18日浙总工字[1990]46号) (5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56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1990年7月16日浙政办发[1990]99号) (54)浙江省教育委员会转发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决定》的通知(1991年10月5日浙教人字[1991]第420号) (55)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省“七五”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浙人奖[1992]28号) (57)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改变办理1956年至1964年期间省级先进生产者退休时享受优异待遇报批手续的通知(浙人退[1992]46号) (59)浙江省总工会关于下放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提高退休费计发标准审批权的通知(浙总工字[1993]38号) (61)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先进统计工作者补入1956年至1964年我省历届先进生产(工作)者范围的通知(1992年8月10日浙总工字[1992]62号) (6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给获得“浙江省1993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并被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称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升级的通知(浙人奖[1993]93号) (64)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提高获得“浙江省1958年度文教战线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称号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的通知(浙总工字[1993]72号) (65)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农口系统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可按浙政办发[1990]99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通知(1994年11月5日浙总工字[1994]73号) (66)浙江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机关事业办公室关于有关人员高套低档服务(岗位)工资的答复(1995年1月12日浙改机工[1995]1号) (6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浙政办发[1996]256号) (68)浙江省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关于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享受荣誉津贴若干问题的答复(1997年1月6日浙工经函字[1997]1号) (71)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18日浙总工字[1997] 48号、浙人退[1997]139号、浙劳险[1997]194号、[1997]财行105号) (7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15日浙人退[1997]248号) (76)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荣获省以上劳模、先进称号的职工退休后一次性补贴审批办法通知(1998年5月25日浙总工字[1998]29号) (77)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1955年、1962年农口系统农业劳动模范、模范工作者退休优异待遇的通知(1998年11月1日浙总工发[1998]44号、浙人退[1998]211号、浙劳险[1998]248号、浙财农[1998]330号) (80)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核准权限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0月14日浙人薪[2002]205号) (81)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浙总工办发[2003]64号) (8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2004 年2月6日浙政办发[2004]11号) (86)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24日浙总工办发[2004]9号) (89)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公布我省荣获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名单的通知(2005年5月18日浙人公[2005]107 号) (90)浙江省总工会关于我省劳模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年4月13日浙总工发[2006]30号) (91)。

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标准

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标准

劳模管理工作标准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工作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劳动模范,是指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企业评选推荐上报重庆市总工会(劳动竞赛委员会)审定的,以市委、市政府及其以上国家机关名义命名表彰的先进个人,包括重庆市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劳模等当期表彰后相关部门行文确定纳入省部级劳模管理的先进个人。

二、坚持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主抓、部门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集团和子分公司工会、组织、人事、劳资、宣传等部门切实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宣传和管理工作,在弘扬劳模精神、关心劳模成长、发挥劳模作用方面下功夫。

把促进劳模转变作为劳模工作的努力方向和价值取向来抓,以培训提高、成长进步和宣传推介为重点,着力加强劳模管理服务,做到既大力表彰、培养和塑造劳模,又切实尊重、关心和爱护劳模,推动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新风。

真正实现劳模的根本价值,让劳模树得起、立得住、叫得响。

三、评选劳动模范,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

重庆市劳动模范一般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表彰的五一劳动奖章和市级其他先进人物中评选产生;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一般从市(省部级)劳动模范中推荐。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推荐劳动模范人选,被推荐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党委会研究推荐。

评选推荐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征得上级党委的同意。

五、建立健全劳模管理体制机制。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命名表彰劳动模范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还应对劳动模范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切实做到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鼓励、经济上倾斜、精神上抚慰的全方位关爱管理。

㈠建立劳模成长培养激励机制。

浅析如何加强劳动模范服务管理工作

浅析如何加强劳动模范服务管理工作
五是突出政策倾斜。集团公司将劳动模范纳入后备人才库,享受干部提拔任命的优先权和各类优惠政策的优先权。集团公司级以上劳模可享受子女招工考试加分的优惠政策,全国劳模子女招工可加30分;省部级劳模子女招工可加20分;集团公司劳模招工可加10分。至今,已有27人享受此待遇,其中 享受招工加分照顾的由自治区、省部级劳模10人,集团公司级劳模17人。
3多元激励劳模
一是突出物质和精神激励。当选的劳模先进在年度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集团公司党委、行政领导高度重视、支持劳模的选树、表彰工作,劳模一次性奖励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每人80克的金牌;全国劳模津贴每人每月80元增至200元;自治区、省部级劳模津贴由每人每月70元增至180元;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津贴由每人每月60元增至160元。
三是突出亲情投入。集团公司在给予先进人物很高的褒奖、荣誉的同时,公司工会经常性组织召开座谈会,组织先进参加疗休养等活动,连续3年先后组织了68批3200多名劳模和优秀班组长赴大连、上海、杭州、云南等地疗休养,并积极组织劳模参加自治区总工会组织的港澳、湖南、大连、黑龙江疗休养,制作纪录片《荣誉之旅》。即使先进人物在紧张繁忙的工作中得到适当的调整和休憩,又能够增强他们心中的荣誉感,形成不断向前的动力,对自身有更高的要求,挖掘自身的潜力,保持最佳状态投身到工作中。每批疗养活动结束后,都有辛勤奋战在生产一线的劳模、优秀班组长写给集团公司领导的发自肺腑的感谢信,感谢集团公司对他们的关心与厚爱,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他们将以良好地精神状态全身心投入到安全生产中去。
二是突出先进形象。集团公司工会重视劳模宣传经常化、社会化、多样化,大张旗鼓地运用新闻报道、电子大屏幕、《神华宁每人》《华夏能源报》、神宁集团员工风采栏目等宣传媒体对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做到报纸有字、电视有影,让更多的人了解劳模,调动起广大职工学先进赶先进的积极性,在职工中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学习劳模、争当劳模,促进职工综合素质的提高。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引言“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是我国为了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快速发展而出台并实行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政策的背景、制定目的、管理要点等方面,对这项管理办法进行逐一阐述。

一、政策背景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至今的四十年里,国家以各种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各个领域的生产、创造和改革,不断增强劳动创造力。

然而,这些年间,也不时出现个别人员在工作中表现不佳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效率,还会引发不满、抵触等莫名其妙的情绪。

为了鼓励和促进大众的积极工作情绪,加强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使企业、单位健康快速发展,市场化经济体制也确实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奖励机制,推动社会发展。

因此,“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自然而然地应运而生。

二、制定目的“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一经出台,再加上严格的执行惩罚制度,就能有效引领广大人民工作积极性,从而推动社会的快速发展。

不仅能极大地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更能促进生产力的提高。

这里的劳动模范包括依法工作、勤奋刻苦、认真负责、有效专业,以及对岗位作了特殊贡献之人员,也就是通过奖励这些人员,来影响、感染、教育所有工作人员,浸润高尚劳动精神意识,形成企业文化。

三、管理要点划分奖惩内容在评选劳动模范或者表彰分类上要注重实事求是,尊重事实,反映真实情况,容不得人为操作,同时也要划分奖惩内容。

具体来说,要遵循分类管理原则,即根据工作性质、工作水平、工作成果来划分不同的奖惩类别。

例如,能“应照自己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之人呢,可以得到调整薪资或者事业副职补贴等物质奖励;而能“带领团队有效完成承接的重大项目”之人,则可能同时得到荣誉证书和商业推介。

规范操作流程运行任何一项管理制度都需要有一套规范、详实的操作流程,劳动模范评选方案应明确作出评价的时间、地点、评委小组、评分方案、评定荣誉等。

其中,在评委小组的组建上,应当兼顾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员,以确保评选的全面、公正和科学性。

工会劳模先进生产者管理制度

工会劳模先进生产者管理制度

工会劳模先进生产者管理制度
第一条依据《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及《工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会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按照劳模等级对劳模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劳模档案,包括证书奖章,申报登记表,审批表发放,荣誉津贴等材料。

第三条关心劳模的工作学习、生活,解决他们实际困难,保护和调动劳模积极性。

第四条加大对劳模事迹的宣传力度,弘扬劳模精神,使之成为激励广大职工投身改革和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

第五条积极组织劳模参加专业学习班,技术培训班,为选送符合条件的劳模到外地学习调研考察、交流创造条件。

第六条保护劳模合法权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依法维护劳模在工资、福利、医疗、休假、身
原创内容侵权必究
体健康检查等方面所应享受的待遇。

原创内容侵权必究。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一、总则劳动模范是指在工作中表现出色,以其勤奋、贡献和专业能力成为模范的员工。

为了对劳动模范进行管理和关注,提升员工士气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二、评选原则1. 公平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遵守法律法规,不偏袒任何员工。

2. 严格标准:评选劳动模范必须符合一定的评选标准和条件。

3. 综合考虑:评选结果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团队精神和职业道德等因素。

三、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员工可以自荐或者被上级推荐为劳动模范。

提名材料包括个人简介、工作成绩和推荐信等。

2. 审核阶段:由评选委员会对提名的员工进行审核,评估其符合劳动模范评选标准。

3. 公示阶段: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4. 投票阶段:公司员工选举出一定数量的劳动模范。

5. 最终确定:评选委员会根据员工投票结果和综合考虑各方意见,最终确定劳动模范名单。

四、劳动模范的权益和义务1. 权益:- 荣誉称号:被评选为劳动模范的员工将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并在公司内外进行宣传和表彰。

- 奖励措施:劳动模范将享受额外的奖励措施,包括工资调整、福利待遇、培训机会等。

- 优先发展:在晋升、岗位调整和项目分配等方面,公司会优先考虑劳动模范的意愿和需求。

2. 义务:- 模范作用:劳动模范需要以身作则,发挥模范作用,引领其他员工关注工作质量和效率。

- 团队合作:劳动模范应主动与其他员工合作,分享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协助其他员工的成长和发展。

- 签约义务:劳动模范需要与公司签订一份“劳动模范承诺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保持良好的工作表现和职业道德。

五、奖励与惩罚1. 奖励措施:- 荣誉证书和奖章:劳动模范将获得荣誉证书和奖章,以表彰其在工作中的杰出表现。

- 物质奖励:公司可以赋予劳动模范一定的物质奖励,如奖金、礼品等。

- 推荐晋升:公司将优先考虑劳动模范晋升和岗位调整的需求。

2. 惩罚措施:- 撤销荣誉称号:如果劳动模范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公司有权撤销其荣誉称号。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劳动技能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榜样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员工劳动模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岗位上发挥了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本领和才干,成绩突出;(二)坚持节约、勤俭、模范、诚信的工作作风,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三)尊重职业职责,对企业忠诚,品行端正;(四)能够代表企业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形象与口碑。

第二章评选标准第四条员工劳动模范的评选依据以下标准:(一)生产经营成果,表现突出;(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能力突出;(三)在团队、教育、卫生、环保、节约等方面表现突出;(四)业务水平在同类技术人员中排名前列;(五)曾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优先评选)。

第五条根据评选标准评选的结果,按照名次进行评定。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六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年度评优中进行。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评选小组,由劳动、组织、纪检等部门派出代表组成,小组成员应当有技术人员,具体工作由小组组长负责。

第八条评选工作的程序如下:(一)资格审查:企业将员工推荐上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核通过才能进行后续评选工作;(二)材料准备:被推荐人应将个人材料及业绩报告等相关资料准备充分,以便评选小组进行评审;(三)评定:评审小组根据评选标准,进行评定;(四)通报评定结果:企业评审小组对评定结果进行说明,并通报给员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章劳动模范的相关权益和义务第九条劳动模范的相关权益:(一)被评定为劳动模范的员工可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金;(二)获得企业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劳动模范的相关义务:(一)劳动模范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并且遵守职业行为准则;(二)劳动模范应该遵循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声誉,同时,也应该对他人尊重、团结协作;(三)劳动模范应该继续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2024年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下统一简称为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进一步激发全市职工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____》、《郑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是指由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____各部委命名的全国系统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由省直各系统命名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职工劳动模范。

第四条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郑州市总工会负责管理郑州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国家职工和除农民之外的其他劳动者中的劳动模范和郑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并协助上级工会管理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基层为主,要做到评选、管理与教育工作并重。

各级工会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有条件的要实行微机管理。

劳动模范档案应包括:劳动模范登记表、先进事迹材料、重大情况变更等。

第六条各级工会应加大宣传力度,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总结推广他们创造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

同时,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引导他们保持荣誉称号。

在工会经费预算中要逐步安排劳动模范管理专项经费。

第七条各级工会应定期了解劳动模范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倾听其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解决劳动模范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的管理,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员参与创新创业,树立良好的工作榜样,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二章劳动模范的评选与认定第二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劳动模范评选程序,并公布在企业内部。

第三条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业绩突出,为企业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二)工作态度积极,严格要求自己,勇于面对困难;(三)业务能力强,具备专业技能,能够带领团队完成任务;(四)诚信守规,秉公办事,始终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待工作;(五)培育潜力,具备长期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等。

第三章劳动模范的奖励与激励第四条对于被评选为劳动模范的员工,企业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一)发放奖金或奖品;(二)提供晋升和职称加薪机会;(三)协助申请优秀员工奖励;(四)举办表彰活动,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

第四章劳动模范的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劳动模范档案,记录劳动模范的获奖情况、先进事迹以及相关荣誉。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劳动模范交流座谈会,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加强劳动模范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七条企业应密切关注劳动模范的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劳动模范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八条企业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训和培养,提升其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附件:1. 劳动模范评选程序2. 劳动模范奖励申请表3. 劳动模范档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模范: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为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

2. 劳动模范评选标准:衡量员工是否符合劳动模范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3. 劳动模范奖励:对于被评选为劳动模范的员工给予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4. 劳动模范档案:记录劳动模范的获奖情况、先进事迹以及相关荣誉的档案材料。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目录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1)引言 (2)背景介绍 (2)目的和意义 (2)劳动模范管理的基本原则 (4)公平公正原则 (4)激励奖励原则 (4)先进典型示范原则 (5)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 (6)工作业绩 (6)个人品德 (7)团队合作精神 (8)劳动模范的评选程序 (9)提名阶段 (9)评审阶段 (10)公示和表彰阶段 (11)劳动模范的权益和义务 (13)权益 (13)义务 (14)劳动模范的激励措施 (16)奖金和津贴 (16)荣誉称号 (17)职称晋升 (20)培训和学习机会 (22)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 (23)激励员工 (23)塑造企业形象 (24)推动社会进步 (25)劳动模范管理的挑战和改进措施 (25)挑战 (25)改进措施 (26)结论 (27)总结劳动模范管理的重要性 (27)展望未来劳动模范管理的发展趋势 (28)引言背景介绍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模范的管理和激励,促进劳动模范的培养和发展,提高全社会对劳动模范的认可和尊重而制定的一项管理规定。

劳动模范是在各行各业中表现出色、具有杰出业绩和突出贡献的劳动者的集体称谓,他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和优秀品质,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模范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

他们不仅是各行各业的楷模,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

劳动模范的典型事迹和精神风貌,激励着广大劳动者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然而,当前劳动模范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和程序不够科学和规范,导致评选结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受到质疑。

其次,对劳动模范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奖励和保障措施,使得一些劳动模范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此外,劳动模范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不够,使得他们的光辉事迹和精神风貌无法广泛传播,影响了社会对劳动模范的认知和认可度。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激励广大劳动模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职工素质和企业综合竞争力,上海市总工会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政策支持,提高劳模待遇1.深入开展调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模评选标准和荣誉称号评审机制,确保劳模评选公平公正。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适当提高劳模待遇,鼓励其以更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服务企业。

3.推动企业建立劳模激励基金,通过多种形式奖励优秀劳动模范,进一步激发全体职工的工作热情。

二、优化服务机制,增强劳模培训力度1.建立和完善劳模培训机制,组织开展多样化的培训活动,提供与企业发展需求和职工岗位需求相适应的培训课程。

2.开展劳模培训师资培训,培养更多具备实际经验和专业素质的劳模培训师。

3.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在线培训平台,便于劳模参与培训,并实现培训资源共享。

三、加强劳模团队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1.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劳模工作室,提供劳模团队成员交流学习和工作展示的平台,激励广大劳模进一步提高个人技能和团队协作能力。

2.组织开展劳模经验交流活动,邀请优秀劳模分享成长历程和工作心得,激励广大职工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

3.定期开展劳模评估,对劳模团队的管理服务水平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改进,提升工会组织的服务水平和职工满意度。

四、加强劳模宣传,营造浓厚氛围1.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宣传劳模事迹和先进事迹,让更多人了解和学习劳模精神。

2.组织开展劳模专题报告会、座谈会等活动,邀请劳模代表讲述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成果,激励更多职工向他们学习。

3.加强对劳模事迹的摄影、纪录片等多媒体传播,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吸引力和感染力。

五、加强与行业协会合作,共同促进发展1.完善劳模荣誉与行业协会进行联动机制,促进劳模成果在行业内的推广和应用。

2.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劳模评选和培训活动,推动行业内的优秀企业和个人共同进步。

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制度

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制度

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激励和引导其他职工学习典型,树立良好的工作风尚,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制定本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制度。

第二条职工劳动模范是指在工作中始终保持责任心、敬业精神,完成任务优质高效,以其优秀的业绩和行为树立了榜样的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职工劳动模范,由企业按一定程序认定,认定标准将在企业内部公示。

第五条职工劳动模范享受荣誉称号和多种形式的奖励,同时也要履行表率和示范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企业工会组织,负责具体的管理和执行工作。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企业工会组织,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订。

第二章职工劳动模范的认定第八条职工劳动模范的认定是通过严格的评审程序进行的,一般包括提名、评审和公示等环节。

第九条职工劳动模范的提名可以由单位领导、工会组织和其他职工自荐等方式进行,提名人需要提供详细的材料和事实,说明被提名职工的优秀表现。

第十条提名职工经过初步审核后,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工会组织组织,包括单位领导、工会代表和其他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根据职工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定,评审时需要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工作职责和环境。

第十二条评审结果根据公示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第十三条公示期过后,没有出现异议的情况下,评审结果将正式确定,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社会公开宣布。

第十四条被认定为职工劳动模范的职工,将得到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并被企业广泛宣传和表扬。

第三章职工劳动模范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职工劳动模范享有以下权利:(一)享受企业提供的奖励和激励措施;(二)享受企业给予的培训和晋升机会;(三)享有先进工作者的待遇和福利。

第十六条职工劳动模范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二)以身作则,传递正能量,帮助指导其他职工;(三)按照企业的要求,参加相关的培训和推广活动。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3篇)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3篇)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是指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竞争力,鼓励和表彰劳动模范,制定的一套评选和管理的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一份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的参考内容:1.评选标准:a) 业绩成果:评估员工的工作业绩和成果,包括完成的任务数量、质量和效益。

b) 职业道德:评估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包括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

c) 创新能力:评估员工的创新能力和创造性思维,包括提出的改进意见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d) 团队合作:评估员工在团队中的合作能力和协作精神,包括与同事的合作和协调。

2.评选程序:a) 公示:公司将评选的标准、程序和时间表公示,让员工了解和参与评选过程。

b) 提名:员工可以自愿提名或由上级提名,提名需注明理由和证明材料。

c) 评选委员会:公司设立评选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d) 审查材料:评选委员会审查提名材料,保证评选的公平和客观。

e) 面试评估:评选委员会对提名人进行面试和评估,了解其工作经验和能力。

f) 综合评定:评选委员会根据面试评估和材料审查,综合评定,并确定入围人员。

g) 公示和投票:公司将入围人员的名单公示,并进行公司内部投票,选出劳动模范。

h) 表彰奖励:公司在内外部表彰劳动模范,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3.权益保障:a) 平等机会:公司确保评选过程的公正和公平,每个员工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评选。

b) 信息保密:评选委员会对提名材料和评选过程的信息进行保密,避免泄露。

c) 奖励福利:公司给予劳动模范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包括奖金、晋升和荣誉称号等。

d) 事故保险:公司为劳动模范购买事故保险,保障其工作期间的安全。

通过制定和遵守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可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竞争意识,提高整体工作绩效和企业的竞争力。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2)劳动模范评选是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制度,旨在树立榜样、激励广大劳动者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工会的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工会的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工会的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工会的劳动模范管理工作(上)劳动模范工作,包括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评选、表彰、宣传和管理等,是运用榜样的力量,宣传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群众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

做好劳模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对动员职工积极投身企业经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劳模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运用先进模范人物的榜样作用,动员和激励广大职工群众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的重要职责。

应当承认当前有的企业在劳模工作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是:在评选中对一线重视不够,有过多向领导倾斜的问题;对选出的劳模表彰宣传力度不够,没有起到应有的带动作用;平时对劳模的管理不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评选轻管理的问题。

因此,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做好劳模工作就更加重要。

发挥劳动模范的先锋带头作用,诸如开展“工人先锋号”活动等,都是渡过金融危机的有力措施。

一、劳模的历史作用和做好劳模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劳动模范不仅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而且创造了巨大的精神财富。

他们有如下作用:1、劳动模范是民族精英,他们以自己的奉献和牺牲为国家的解放和民族的振兴建立了不朽功勋。

从陕甘宁边区发展生产、建国初期恢复国民经济、支援抗美援朝战争、战胜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到改革开放、进入新世纪的历史时期,广大劳模始终不渝地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用汗水和智慧在共和国建设的历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篇章。

2、劳动模范是国家的栋梁,他们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性劳动为国家的繁荣富强做出了突出贡献。

发展生产力,决定因素是人,是掌握科学技术和具备良好精神风貌的劳动者。

劳动模范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尽管他们所处时代不同、职业岗位各异,但他们都是各行各业的骨干。

他们都以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甘于奉献,为企业、为社会、为国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完善劳动模范工作体制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评选工作(一)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临沂市劳动模范评选每4年组织一次。

充实完善市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评选委员会,负责劳模的评选、管理等工作。

市劳模评选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二)坚持劳模推荐评选原则和程序评选原则: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评选长期工作在生产、科研一线的先进人物,确保一线职工达到一定比例;坚持面向社会各个阶层,推荐人选的结构要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相适应,注重把各行各业、各种经济组织中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

评选程序: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人选须经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或村支两委提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对企业负责人、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推荐人选,应按规定经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核,保证推荐质量。

要实行逐级公示制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劳模推荐评选,形成社会化评选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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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劳动模范是鞍山垃圾处理工作战线的优秀代表,是鞍山市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和发展的中坚和骨干,是鞍山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功臣。

几年来,鞍山市城建局党委、工会和处理中心党支部和工会非常各级劳动模范选树和管理工作为了肯定劳动模范的历史功绩,弘扬他们的奋斗精神、激励广大劳动者学习先进、赶超先进,促进鞍山垃圾处理事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各级党委工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劳动模范培养选拔、服务管理、学习宣传等项制度,为劳动模范创造了生产、生活、学习的优厚环境,使他们安心工作,现就处理中心劳动模范的管理及有关问题汇报如下:
一、处理中心劳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现状
(一)基本情况
1、各级劳模人数:从1996中心成立工会组织以来,共评出选劳动模范和各级劳动模范人。

其中全国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1人;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人(以上2人均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市勤廉兼优典型1人。

2、年龄状况:在处理中心3名劳模当中,其中30-40
岁有2人(占66.7%);50-60岁之间的1人(占33.3%)。

3、岗位分布:处理中心现有3名劳动模范其中生产一线岗位2人;管理岗位1人。

(二)管理工作情况
处理中心工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劳模的管理工作。

一是积极配合市总、局工会搞好劳模推选和评定工作;二是确定每年五月为劳动者宣传活动月,对生产、工作一线的劳模和先进人物进行电视采访、宣传报道,宣扬劳模事迹,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和动员广大职工学习先进、赶超先进,为处理中心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三是定期召开劳模座谈会,了解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关怀和帮助;四是每年元旦、春节前夕组织大型慰问活动,对劳模进行节日慰问;五是每年一次组织劳模体检,关心劳模的身体健康;六是建立劳模档案管理,设立专门信息库,对劳模的各项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存在的具体问题
1、工作经费不足
从1989年开始,县政府财政按每人每年150元向县总工会拨付劳模专项经费;十年后,即1998年开始,随物价和其他开支的增加提高到每人每年250元;2000年又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至今,此标准又保持了 10年之久;而根据现实物价水平,每年实际用于劳模工作方面的经费节约开支还需人平1000元左右。

2、劳模待遇悬殊大
(1)市级以上职工劳模待遇有保障。

全县市级以上职工劳模54人,其中有36人享受国家财政工资,8人在企业工作,10人在企业退休后享受养老金。

“养老金”不足劳模标准的(全国劳模2500元、省部级劳模2000元、市级劳模1650元)由上级政府财政每年年底给予一次性增补,发至个人账户(存折卡)。

(2)市级以上农业劳模待遇无着落。

我县共有市级以上农业劳模26人,除两名全国农业劳模近两年由市总工会给予一定补助外,其余24人没有享受任何经济待遇。

(3)县级劳模待遇有问题。

县级劳模138人,其中56人享受国家财政工资,29人参加了社保,11人退休领取养老金。

还有17人在企业工作或退休没有参加社保,25人为
农民(含村干部),共有42人没有享受任何经济待遇,少数劳模生活来源有问题。

(4)特困劳模需要救济。

全县有一大批五六十年代当选的劳模,均已经进入老年阶段,有的年老体弱,因病致贫,很多是因早年身体透支,现在到了疾病的易发期、多发期,一旦患病,医疗费用难以支付;有的突遭天灾人祸,生活和精神遭受沉重打击致困;还有的由于没有固定收入,连普通的吃饭穿衣都有困难。

3、上级文件需执行
省委办公厅湘办发【1996】32号《关于改善和提高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要求,对1995年6月12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离退休职工实行荣誉津贴,我县在实行阳光工资以前一直执行很好,现正由县总工会向市总、县委、政府汇报,请求按文件要求解决。

二、加强劳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几点建议
长期以来,各级劳动模范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也使个人身体健康、发展机遇、生活质量等不同程度受到影响。

尤其是建国初期苦干实干型劳模,由于早年身体和精力的透支,不少人落下了后遗症,健康状况堪忧。

也有一些劳模忘我工作,始终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摆在
第一位,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主动放弃了一些有利于个人发展的机会。

时至今日,不可否认,他们中的一些人生活出现困难,与当初只讲奉献、不图回报的付出不无关系。

如果现在不能及时有效地对处于困境中的劳模进行必要的帮扶,就有可能会伤害他们的感情和信念,就会削弱劳模精神在社会上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近年来,县委、政府和上级工会组织高度重视劳模工作。

一方面,大力宣传和弘扬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榜样和旗帜作用。

另一方面,坚持以“对待劳模的态度,就是对待历史的态度”这样一种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解决劳模的待遇问题,采取了很多积极的措施,通过“两节”送温暖活动、劳模体检、劳模休养、困难劳模救助等方式,在改善和提高劳模待遇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劳模们都非常感激。

为了进一步认真落实全国总工会和各级政府的劳模政策,更好的关怀和慰藉低收入劳模和困难劳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充分享受我县改革开放的成果。

进一步唤起劳模的工作热情,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利更好地调动全县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共同建设长沙县更加美好的明天。

建议县委、县政府在原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调整和加强:
(一)设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基金。

建议县政府每年从县财政预算中拨付10万元,县总工会从工会经费中拿出10万元,共计20万元,用于对下岗失业、年老体衰、因病致贫、天灾人祸等各种原因造成的特困劳模给予生活救济。

基金由县总工会负责设置专用帐户,严格审批、专款专用。

(二)对低收入和无收入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下岗职工劳模和农业劳模实行最低生活保障。

1、企业退休劳模,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县内企业退休职工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县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980元/月)予以补足(人员由县总工会调查核实后确定);。

2、60岁以上和丧失劳动能力下岗的职工劳模,按县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80%予以补助;
3、60岁以上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农业劳模,按县内农民人均纯收入(8442元*80%)予以补助。

(三)要求企业为劳模职工投保
(四)增加劳模日常工作经费。

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0元增至每人每年1000元,作为“五一”宣传月、劳模座谈
会、劳模疗休养、劳模体检、“两节”慰问等必要的支出费用。

(五)进一步搞好劳模体检工作。

将1983年全国总工会、中央组织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保护劳动模范身体健康的几项规定》“每年对县级以上劳模进行一次身体检查,体检工作由劳模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并负担其费用”调整为每
两年组织一次劳模体检(与公务员体检同步),非公务员劳模体检费用由县总工会在劳模工作经费中支付。

(六)有计划地分批组织劳模短期休养。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财字[1982]100号文规定,休养期间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生活费、公杂费由县总工会负担。

并配合上级工会分期分批组织参加全国、省部、市级劳模疗休养活动,要重点考虑生产一线的劳模,使他们切实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七)继续兑现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1996】32号《关于改善好提高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文件,对1995年6月12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离退休职工实行荣誉津贴。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在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的,每年享受荣誉津贴800元;
2、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在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的,每年享受荣誉津贴600元;
3、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除每年享受荣誉津贴800元外,每年再增加困难补助费600元;离退休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除每年享受荣誉津贴600元外,每年再增加困难补助费360元。

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
销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执行。

建议上述第(一)、(二)、(三)项经费由县政府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五)项经费由县总工会在日常工作经费中开支。

第(六)项经费按原渠道继续执行。

另建议各项补助的资格认定、数额确定、公布公式、申报发放等具体事宜,由县总工会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实施办法,报县政府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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