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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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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合同篇一: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一定无效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一定无效?来源:作者:时间:20XX/01/10新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营业活动的具体领域。

公司的经营新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营业活动的具体领域。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须经依法登记。

在传统公司法中,公司行为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否则无效,这被称为“越权规则”。

然而,若越权经营即无效,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经济生活复杂而多变,刻板地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既不利于鼓励公司自治,也不利于活跃交易和发展经济。

因此,简单地宣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弊大于利。

像颐天公司这样,超越经营范围与他人订立合同,究竟是不是一定无效呢?中国立法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经历了由严格限制到逐渐放松的过程。

《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原《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此前中国法律禁止法人超经营范围经营。

如果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了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外的第三人往往不知晓公司的经营范围;又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清楚具体的经营范围,但仍自愿签订了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

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1、现实困惑某建筑公司有大量钢材,其与某物资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将多余钢材出售。

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下降,物资公司一直没有到建筑公司提取钢材,并表示不履行合同。

物资公司指出建筑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建筑材料买卖一项,与物资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是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没有履行的前提。

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2、律师说法在公司交易中,交易方往往担心对方是否超出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担心合同是否因此会无效。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经营的,其对外所签订的合同不因此而必然无效。

如果合同违反相关强行法规定,如无烟草专卖权的公司超范围经营烟草,合同就无效,并可能受到相关机关的处罚。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将多余的钢材出售,虽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国家的“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

物资公司是合同的当事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

3、温馨贴士公司的经营范围只是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而不是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全部,在经营范围之外,公司作为普通民事主体,依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依然可以签订合同。

4、扩展提示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超经营范围 合同3篇

超经营范围 合同3篇

超经营范围合同3篇篇1超经营范围合同随着市场的日益竞争激烈,企业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和盈利能力,不得不通过跨行经营、扩大经营范围的方式来拓展市场。

在这样的经营环境下,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合同关系变得尤为重要。

有时候,为了实现超越传统的业务范围和合作的需要,企业之间需要签订超经营范围合同。

本文将就超经营范围合同进行详细介绍。

一、超经营范围合同的定义超经营范围合同是指企业为拓展业务和资源,而在其原有核心业务范围之外签订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合同中规定了明确的合作内容、范围、目标和责任,以及相关风险控制和利益分配等细则。

二、超经营范围合同的特点1. 风险大:超经营范围合同通常涉及到企业未曾涉足过的领域,因此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企业在签订超经营范围合同时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风险评估,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 利益大:超经营范围合同有望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和盈利能力。

通过拓展业务范围,企业有望实现跨界合作、资源整合和市场拓展等目标,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

3. 合作密切:超经营范围合同通常需要企业之间开展密切的合作。

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需要共同努力,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资源,以实现合作的最大化效益。

4. 过程复杂:由于超经营范围合同涉及到多方面的合作内容和细则,因此其签订和执行过程较为复杂。

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和完善。

三、超经营范围合同的作用1. 拓展市场:超经营范围合同有助于企业拓展市场,实现跨界合作和资源整合,从而拓展业务范围和市场份额。

2. 创新发展:超经营范围合同有助于企业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与资源共享,实现创新发展和全新的商业模式。

3. 提升竞争力:超经营范围合同有助于企业提升竞争力,通过不断创新和拓展,实现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和领先地位。

4. 提高盈利能力:超经营范围合同有助于企业实现资源共享和合作效益最大化,从而提高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超经营范围合同的注意事项1. 清晰明确:超经营范围合同在签订前,需要充分明确合作内容、范围、目标和责任等细则,避免产生误解和争端。

【最新合同协议】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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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案情介绍〗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

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

〖不同观点〗在本案中需要评析两个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对于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着不同的争议,大致可以分为两派:一派是“合同无效论”,但其中主张的无效原因也各不相同,有认为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合同无效;有认为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合同无效。

另一派是“合同有效论”,有的认为,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有的认为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第二,对于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的票据的效力,有的认为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有人认为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有人认为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为目的,故该票据无效;有人认为该票据有效。

〖评析〗对上述法律行为作出分析之前,首先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的效力进行判断。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变更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而在本案中,公司变更章程行为因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因此尽管甲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这一变更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其从事的制售成衣是一个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

那么是否就可以据此判断上述两项法律行为都无效呢?不能一概而论。

法人的目的范围,也称为业务范围,在企业法人称为经营范围。

关于目的范围对法人能力的限制的法律效力,学者存在着如下几种不同的观点:1权利能力限制说。

此种学说认为,法人的目的范围对法人活动的限制,是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合同超越经营范围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超越经营范围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超越经营范围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作者:许芳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因修理机械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20日,原告王先生到被告冯先生经营的振恒装载机配件经营部修理东方红牌五吨装载机的发动机。

3月22日,被告修理完毕并收取了原告修理费1.2万余元。

8月17日,王先生在使用该装载机时,轴瓦突然抱死,致使装载机不能使用。

王先生找到冯先生要求解决,遭拒绝后即向工商部门投诉。

经调查,冯先生系超越经营范围经营。

据此,王先生认定冯先生在不具备修理装载机资质的情况下承接修理工作,属无效合同,其违法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故起诉要求确认修理合同无效,由冯先生返还修理费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冯先生之间存在修理合同关系。

冯先生在为王先生修理装载机期间,虽然不具备机械设备维修资质,但并不足以导致双方的修理合同无效。

王先生亦未就装载机修理后出现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

故对王先生要求确认修理合同无效,并要求冯先生返还装载机修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怪事一、二、三(杨文战律师原创)年底啦,法院忙着结案,有时立案会比较难,今天去郊区一个法院立案,碰到了种种怪事,让人感慨,真是各种滋味在心头。

怪事一:网上立案便民,亲自立案障碍多。

北京部分法院试行网上立案,今天一进这家法院,也明显标着“网上立案系统”,虽然因为网上立案还得来法院交费、交材料,我不大习惯用,但是总是法院给当事人的一种新选择啊,真是:便民措施多,万千气象新啊! 不多想那么多啦,快去立自己的案子吧,一看立案大厅,真是高兴,在朝阳、海淀等法院立案往往是人山人海,排队等号,这里多好,人少,不排队不等号直接上。

直接到一个窗口立案,法官一接材料,第一句话没把我气晕:“大年底的,打什么官司啊?”(我心想:“这不是费话吗?没事谁愿意打官司啊?”)想可以呀,说话还得客气些:“那该打也得打呀,谁叫赶上了呢?”法官审完了材料说:“你这案子不能在这儿立案。

公司超越范围经营订立的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

公司超越范围经营订立的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

法律知识要点: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允许公司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反映公司业务活动的内容,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从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自行决定。

但是在实务中有较大争议的问题是公司超范围经营业务的,因此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下面笔者就给大家说说相关的法律问题。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的法律条文内容看,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要具体区分,共分为两种情形:一、公司虽然超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一直有争议,从原来的司法实务来看,公司只能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超越经营范围的,因此订立的合同无效。

但后来注意到,如果把任何超越登记范围的经营活动都认定为无效,会严重影响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而且与市场经济中鼓励交易这一理念相违背。

所以,《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公司超范围经营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无效。

二、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交易标的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合同无效。

虽然《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公司超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但是如果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则合同无效。

例如,烟草属于特许经营的物品;精神类药品属于限制流通的物品;某些食品添加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物品。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超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合同标的是特许经营、限制经营或禁止经营的商品或物品的,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如何处理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如何处理

It is the employees that feed the compan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如何处理导读:1、民事方面,一般只有在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为的行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情况下才会认定为无效。

2、行政方面,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需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一定金额的罚款。

而要是情节严重的话,可以直接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一、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如何处理原则上,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超越经营范围可能涉及到相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

1、民事责任方面,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司超越一般经营范围所为的行为原则上是受法律保护的,并非一律无效,一般只有在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为的行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情况下才会认定为无效。

2、行政责任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效力对于企业法人超出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限制经营等,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此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超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超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超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企业在跟其他企业签订合作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的内容是超过了⾃⼰单位的经营范围,等于这份合同⾥⾯的内容是⾃⼰不经营的。

这样的合同在签订后的法律效⼒,很多⼈也是⾮常存疑的。

下⾯让店铺⼩编为你仔细讲解。

⼀、超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般有效,但不⼀定。

⾮法经营所签订的合同⽆效。

只要不涉及擅⾃经营限制或者禁⽌经营的业务所签订的合同,⼀般视为有效。

(⼀)如果企业法⼈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和第三⼈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或能够履⾏的,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如果合同的相对⼈是善意的,⽽越权的法⼈是故意或过失的,⽽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

即企业法⼈不得以越权⽆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主张越权合同⽆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可以⾏使,除⾮该相对⼈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超越了经营范围。

(三)如果法⼈越权⾏为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性规定,如违反了法律的禁⽌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等,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效。

⼆、法律规定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 当事⼈超越经营范围订⽴合同,⼈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政法规禁⽌经营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经营限制且未经许可或者禁⽌经营的业务,所签订的合同⽆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的合同效⼒】当事⼈超越经营范围订⽴的合同的效⼒,应当依照本法第⼀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效。

超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不意味着⽆效,但是建议最好是不要盲⽬的签订它,不然签订了后履⾏不了也容易带来各种⿇烦的。

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问:现在某公司准备承接一个项目,这个项目不属于该公司经营范围,但由于时间比较紧张,来不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手续。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什么?如果不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属于超越公司经营范围的行为?答:经营范围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超越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问题所述的情况,应该是属于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问: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与客户签订合同吗?如果签订,合同有效吗?答: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不一定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505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换言之,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合同编的有关规定确定,而不能简单地以超越经营范围认定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不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一般均认定为有效合同。

上述所谓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相关产业的规制,在这些产业中,需要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同意或许可才能进行经营。

这些限制或特许经营产业主要包括金融、房地产、烟草专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药品等。

问:如果该承接的项目不属于需要许可的业务,合同是否有效?答: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签订的合同就应该是有效的。

问:该公司还有其他的法律风险吗?答: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6、47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如果公司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论公司越权合同的法律效力

论公司越权合同的法律效力

论公司越权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编号:XXXXX甲方:公司名称/自然人姓名地址:xxxx法定代表人:xxxxx联系电话:xxxxxx乙方:公司名称/自然人姓名地址:xxxx法定代表人:xxxxx联系电话:xxxxxx鉴于甲方XXXXXXX,乙方XXXXXXX,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公司越权合同,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履行义务期满之日止。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应当提供相关的服务、技术和支持,确保合同履行。

甲方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本合同权益。

甲方应当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确保本合同顺利完成。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乙方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本合同权益。

乙方应当提供相关的服务、技术和支持,确保合同履行。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各项义务。

第四条合同费用本合同费用总计为XXXXXX元,甲方承担XXXX元,乙方承担XXXX元。

如果因特殊情况致使费用超出约定金额,甲乙双方应再次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确定费用。

第五条合同履行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采用书面、口头及网络通讯等多种方式,确保顺利履行合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方如未按照行业规范、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照行业规范、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终止因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等原因,本合同终止。

甲乙双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原因,本合同终止。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提前终止。

第八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任何一方都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不视为违约。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甲乙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doc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doc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
; 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会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个是行政法上的后果,另一个是民法上的后果,前者是指企业的行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可能遭致登记主管机关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后者是指企业与他人订立了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并不必然因违反行政法规而无效,除非企业违反的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

因此,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该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如此规定是更多地考虑到民事行为的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稳定。

合同超越经营范围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超越经营范围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超越经营范围法院认定合同有效许芳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路因修理机械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20日,原告王先生到被告冯先生经营的振恒装载机配件经营部修理东方红牌五吨装载机的发动机。

3月22日,被告修理完毕并收取了原告修理费万余元。

8月17日,王先生在利用该装载机时,轴瓦突然抱死,致使装载机不能利用。

王先生找到冯先生要求解决,遭拒绝后即向工商部门投诉。

经调查,冯先生系超越经营范围经营。

据此,王先生认定冯先生在不具有修理装载机资质的情形下承接修理工作,属无效合同,其违法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故起诉要求确认修理合同无效,由冯先生返还修理费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王先生与冯先生之间存在修理合同关系。

冯先生在为王先生修理装载机期间,尽管不具有机械设备维修资质,但并非足以致使两边的修理合同无效。

王先生亦未就装载机修理后显现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

故对王先生要求确认修理合同无效,并要求冯先生返还装载机修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怪事一、二、三(杨文战律师原创)年末啦,法院忙着了案,有时立案会比较难,今天去郊区一个法院立案,碰着了各类怪事,让人感慨,真是各类滋味在心头。

怪事一:网上立案便民,亲自立案障碍多。

北京部份法院试行网上立案,今天一进这家法院,也明显标着“网上立案系统”,尽管因为网上立案还得来法院交费、交材料,我不大适应用,可是老是法院给当事人的一种新选择啊,真是:便民方法多,万千气象新啊! 不多想那么多啦,快去立自己的案子吧,一看立案大厅,真是快乐,在朝阳、海淀等法院立案往往是人山人海,排队等号,那个地址多好,人少,不排队不等号直接上。

直接到一个窗口立案,法官一接材料,第一句话没把我气晕:“大年末的,打什么官司啊?”(我心想:“这不是费话吗?没事谁情愿打官司啊?”)想能够呀,说话还得客气些:“那该打也得打呀,谁叫赶上了呢?”法官审完了材料说:“你这案子不能在这儿立案。

最高院:超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法院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院:超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法院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院:超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法院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转载网络最高院:超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法院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2)2020/08/15 11:41:03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续上)参考案例:咱们看看二审情况。

【二审上诉请求及理由】杜某、陈某泉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一、河南某建设公司归还完整无损的35米塔吊一台;二、河南某建设公司从2011年7月25日起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及违约金500元至塔吊归还之日止;三、河南某建设公司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理由如下:1、杜某与张某2011年7月31日签订租赁合同,张某支付5000元押金,证明杜某塔机合格,法院判决返还押金错误;2、一审法院认定杜某违约和提供的塔机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是错误的。

合格证约定塔吊独立高度是25米,双方合同上使用的塔吊是35米,性能参数和合同约定的不符,35米是臂长,就是同一台塔机;3、原审认定鉴定部门鉴定的塔机是上诉人的是错误的,鉴定的塔机是台报废塔机,不是上诉人的;4、塔机归还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河南某建设公司应归还塔机,但至今未还;5、原审法院未按照双方租赁合同审理是错误的,原审引用的非国务院行政法规,且针对的是建设部门的安全管理使用的,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裁判理由及结果】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杜某与河南某建设公司于2011年7月3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合同第一条和第八条约定,租金计费时间以试车时间为准,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而计费时间为2011年7月25日,即双方在签订合同前,涉案塔吊已经开始计算租金,表明塔吊已经完成试车。

河南某建设公司辩称,杜某提供的塔吊因缺失相关资料而未实际使用,并提供了监理部通知单、证人证言等证据以支持其主张,但监理部证明及证人证言均未明确指出本案的塔吊不能使用,且缺乏其他有效证据相印证,故该证明材料均不能证明杜某出租的塔机未进行试车及不能正常使用。

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具有司法效力吗?

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具有司法效力吗?

No matter how long the road is, it can be completed step by step, and no matter how short it is, it cannot be reached without taking both fee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具有司法效力吗?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具有司法效力,但是前提是必须要得到总公司的许可,若是签署的合同已经超过了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此时该合同即使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之下签署的,也并不会具有司法效力。

也即分公司一般只能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签署合同。

一、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具有司法效力吗?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具有司法效力,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由此可见,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

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二、分公司签定担保合同有效吗1、分公司的成立是为了总公司更好的开拓市场,更好的经营,分公司也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是却没有独立的法人代表,但只要在总公司允许的范围内经营,那么就是可以对外签订合同的,而且还可以用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且不一定非要盖公司的章,因为如果分公司事事都要向总公司汇报,那么分公司就没有必要成立了,所以它是有资格可以对外签订合同的。

超出经营范围的工程合同合法吗

超出经营范围的工程合同合法吗

超出经营范围的工程合同合法吗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多元化,企业之间的合作日益频繁。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而超出其经营范围签订工程合同的情况。

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本文将为您揭晓答案。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在工商登记时,经过核准的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

这个范围是企业在法律上被允许经营的业务领域。

如果企业超出了这个范围进行经营活动,就可能触犯法律。

超出经营范围的工程合同是否合法呢?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如果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与其经营范围完全无关,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因为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其在法律上被允许经营的业务领域,超出这个范围就意味着企业没有权利进行这项业务,因此签订的合同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一方面,如果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虽然超出了其经营范围,但是与其主营业务有一定的关联性,那么这份合同可能是有效的。

例如,一家主要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如果签订了一份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装修工程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可能就是有效的。

因为这家企业虽然超出了其经营范围,但是其主营业务与这份合同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法院可能会认定这份合同是有效的。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不能随意超出经营范围签订合同。

因为这样做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风险。

例如,如果企业因为超出经营范围而签订了一份合同,但是后来发现这个项目的风险太大,想要退出,那么就可能面临违约的风险。

如果企业因为超出经营范围而签订了一份合同,但是后来发现这个项目的利润太低,想要提高价格,那么就可能面临被对方起诉的风险。

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对待自己的经营范围。

不要为了追求一时的利益,而忽视了法律的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效力认定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效力认定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效力认定【内容摘要】在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中,现代公司法逐渐取向于对外部交易第三人的保护,而公司内部的安全问题,更多地交给公司内部人来处理;但公司与第三人的交易超越法律、行政法规对其经营范围的强制性规定,则其交易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该条是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

公司经营范围的概念公司经营范围又称公司目的条款,即公司经营登记机关登记或者经过批准的,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领域,具体表现为公司具有什么样的生产项目、经营种类、服务事项等.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其经营范围是公司权利能力的重要构成内容。

对经营范围的确定,由公司设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并依法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并且必须依法登记或批准。

确定公司经营范围的意义第一,确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便于开展经营活动,利于公司经营活动的专业化发展;第二,股东可以住所公司经营范围了解公司资金的投入方向,预测投资风险,从而有利于对股东的保护;第三,有利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清公司发展的前景以及努力的方向;第四,交易相对人可以住所公司章程判断交易是否超越公司的经营范围,维护了交易安全,实际上也起到了保护债权人的作用。

对法律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的理解第一,《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的经营范围即公司的目的,应由公司的设立人自主决定其在什么领域中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来指定或者确定,应由公司自主确定。

第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一旦确定,需要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公司在设立时须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公司存续期间若变更经营范围仍须进行变更登记。

超经营范围 合同

超经营范围 合同

超经营范围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法人电话]注册地址:[甲方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甲方营业执照注册号]乙方:[乙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乙方法人电话]注册地址:[乙方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鉴于甲、乙双方本着互信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超出其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的服务,双方签订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依法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服务内容甲方将提供以下服务内容(具体服务内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详细列明):1. 服务项目一:[具体服务事项];2. 服务项目二:[具体服务事项];以上服务内容可能超出甲方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双方理解并接受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第三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一、合同金额:人民币[具体金额](大写:[金额汉字大写])。

二、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转账等方式)。

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将由双方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第四条双方的承诺和保证一、甲方承诺具备提供约定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并保证在提供服务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乙方承诺对甲方的服务需求真实有效,并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三、双方共同保证本协议的履行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合同期限及终止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年限]年。

二、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包括:(列举具体情形)。

三、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完成相关事务的交接和结算工作。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一、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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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那么,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在下文中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相关具体案例的分析,请阅读了解。

【案例展示】
2007年5月,A市A公司与B市B门市部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由A供给B250吨进口螺纹钢,总价款为40万元,A应于同年10月底在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

同年10月25日,A从俄罗斯进口螺纹钢250吨抵达天津港后,立即通知B前往接货并支付价款,后者则以种种借口拖延。

为避免支付更多的仓储费用,A于11月10日将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

由于多次催促B提货未果,A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 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被告则称自己为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公司法》第十二条、《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虽然被告B超越其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但是此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因此判决双方合同成立,被告B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A的损失。

【法律点评】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一直是我国公司法领域学界和实务界在争论的一个问题。

在我国《公司法》、《合同法》尚不完善的时期,根据当时的司法实践,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活动,如果超越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法人的经营活动即为无效民事行为。

随着商事交易的日渐频繁,特别是国际贸易往来的急速增加,在国内公司制度和国际公司制度的不断碰撞中,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也逐渐完善。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强调主体的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法人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之一,法人的行为自由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如果把法人的经营活动限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把任何超越范围的经营活动都简单地宣布为非法和无效,只会导致市场经济的窒息和不振,而且也会影响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

正是基于这一理由,1999年12月1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专家锦囊】
因此,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一)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
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

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三)如果法人越权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等,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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