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四章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民法通则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圣才出品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1)民事行为与意思表示民事行为。
是指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民法上的行为。
它有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之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行为的核心构成是意思表示。
①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a.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
不具备目的意思,或目的意思不完整,不构成意思表示。
b.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即必须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在意思表示中,表意人在内心必须有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才有效果意思,否则不在法律规范之列。
理解小贴士:好意施惠行为欠缺效果意思,无意接受法律之拘束。
如“搭便车”、请吃饭、看电影。
c.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
如果一个意思具备上述三个因素并获得了对方的认同,就在当事人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形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
如果没有达成。
则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不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
②意思表示的类型。
a.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又可分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的对象是特定的,如要约和承诺;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如悬赏广告。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法律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完成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b.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在有相对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中,相对人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对话的意思表示,例如口头或者打电话直接订立合同等;相对人不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例如由信函交往而订立合同。
民法学
民法学第一部分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学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准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第二节民事法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监护第五节宣告失踪第六节宣告死亡第七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八节个人合伙第四章法人第一节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五章民事权利的客体第一节物第二节行为第三节人格利益第四节智力成果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第三节附条件和夫妻显得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第二节代理权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代理关系的消灭第八章时效第一节时效概述第二节取得时效第三节诉讼时效第四节除斥期间第五节期间和期日第二部分第九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本质第二节物权的类型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物权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第五节物权的民法保护第十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第四节所有权的变更与消灭第五节物权的民法保护第十一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共同共有第三节按份共有第十二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基本准则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述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六节典权第七节探矿权和采矿权第八节取水权第九节渔业养殖权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让与担保权第十五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占有的内容第十六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第二节债的类型第三节债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第十七章合同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第二节合同的类型第三节合同的订立第四节合同的效力第五节合同的履行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七节合同的终止第八节合同的担保第九节合同的解释第十八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的概述第二节人格权第三节身份权第十九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四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五节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学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准则1、民法基本特征 4:1:2、民法学基本内容7:1:民法总论2:物权制度3:债权制度4:人身权制度5:知识产权制度6:继承权制度7:民事责任制度3、调整对象2:1:财产关系2 人身关系4、基本准则6: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等价有偿原则4:诚实守信原则5: 公平原则6: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第二节民事法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1、民事法律关系内容2:1:民事权利2:民事义务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3):1) 1:财产关系2:人身关系2) 1:绝对关系2:相对关系3)1:物权关系2:债权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1:自然人2:法人3:社会组织2)1:权利主体2:义务主体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物2:行为3:智力结果4:人身利益和权力民事权利能力1:一般民事权利能力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1:生理死亡2:宣告死亡民事行为能力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设立方式:1:法定监护2:遗嘱监护3:指定监护监护终止的类型:1:自然终止2:诉讼中止法人的特征表现:1:社会组织2:程序法定3: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私法人2:社团法人财团法人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4: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物的分类:1:不动产与动产2:特定物种类物3:主物从物4:原物孳息:1:自然孳息2:法定孳息5:流通物不流通物行为:1:给付行为2:劳务与服务行为人格利益的类型:1:生命权2:健康权3:身体权4:姓名权5:名称权6:肖像权7:名誉权8:隐私权智力成果的类型:2:专利3:商标4:技术秘密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2:单务民事行为双务民事行为3: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4: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代理的类型:1:法定代理2:委托代理3:指定代理诉讼时效的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2:特殊诉讼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课本整理 第四章
第四章:民事主体概述第一节:民事主体概念及形式结构一、民事主体概念及形式结构民法上的人即是那些在民法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体,并将权利能力的拥有作为民事主体地位的标志与象征。
二元论:民法上仅有两类主体,要么是自然人,要么是法人,不存在第三类主体。
非法人团体不能成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仅仅称为“无权利能力的社团”。
(德国学者多主张二元论)三元论:民法上的行使主体有三类:一为自然人,二为法人,三为合伙等团体组织形式。
(我国学者多主张三元论,但认为:合伙既没有独立于合伙人的意思机关、代表机关、执行机关,也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责任,因此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
)二、民事主体的特征(一)平等性民法的基础是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其组成成员的平等性。
因此,可以说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民法体系构建的基石。
因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最基本的特征。
(二)意志的独立性意志的独立性应当是民事主体的重要特征之一,入股哦没有意志就不可能实行“意思自治”,也就不可能从事任何法律行为;同时,没有独立意志,也就不可能被过错归责而承担过错责任。
(三)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在民法上,只有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才有可能取得活动的结果,从而承担独立责任。
如果仅仅以他人的名义从事行为,从而使该他人取得活动结果,那么,行为人是否为民事主体就难以判断。
(四)权利与义务的独立性“自己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是法律承认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
如果任何一个组织或者“人”仅仅从事行为而自己不承担后果,则不能认为是独立主体。
(五)抽象性无论民法上的自然人,还是法人,其实都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是有较大差别的,但民法上的自然人却是唯一的,其被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统一并抽象,从而被认为是平等的。
法人也是如此。
第二节:民事主体的法律标志——权利能力一、权利能力的概念一般认为,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或称资格)。
第一部分民法学
第一部分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4.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5.民法的法律渊源6.民法的适用范围(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2.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3.平等原则4.意思自治原则5.公平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7.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8.绿色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四)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监护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5.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6.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五)法人1.法人制度概述2.法人的成立3.法人的民事能力4.法人的分类5.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6.法人的变更和消灭(六)非法人组织1.非法人组织概述2.非法人组织的设立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4.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七)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3.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八)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4.意思表示5.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6.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九)代理1代理制度概述7.代理权8.复代理9.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0代理关系的消灭(十)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3.民事责任的免除4.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5.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十一)时效制度和期间1.时效制度概述2.诉讼时效制度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4.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6.期间与期日第二章物权(一)物权编概述1.物权概述2.物权法概述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物权的行使与保护(二)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模式5.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6.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7.动产登记8.动产交付(三)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9.所有权的权能10所有权的取得11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2.专有权3.共有权4.共同管理权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五)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相邻关系的种类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六)共有1.共有概述2.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4.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5.共有财产的分割(七)用益物权总论1用益物权概述2.准用益物权(八)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5.土地经营权(九)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则(十)宅基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概述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3.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H)居住权1.居住权概述2.居住权的设立3.居住权的效力(十二)地役权1.地役权概述2.地役权的取得3.地役权的效力4.地役权的消灭(十三)担保物权总论1.担保物权概述2.担保合同3.担保物权的消灭(十四)抵押权1.抵押权概述2.抵押权的设立3.抵押权的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5.不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6.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7.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则8.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则(十五)质权1.质权概述2.动产质权3.权利质权(十六)留置权1.留置权概述2.留置权的成立3.留置权的效力4.留置权的实现(十七)担保物权之间及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1.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2.不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3.不动产上抵押权与利用权的冲突与协调4.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顺序与责任分担(十八)占有1.占有概述2.占有的分类3.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4.占有的效力5.占有的保护第三章债权(一)债的一般原理1.债的概念及特征2.债的要素3.债的分类4.债的法律适用(二)合同与合同法导论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5.合同关系6.合同的分类7.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2.要约3.承诺4.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5.强制缔约6.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7.缔约过失责任(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概述2.格式条款3.免责条款4.合同的形式(五)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概述2.履行的具体规则3.涉他合同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六)合同的保全(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2.债的移转(八)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3.合同解除(九)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概述2.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十)典型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保证合同6.租赁合同7.融资租赁合同8.保理合同9.承揽合同10.建设工程合同11.运输合同12.技术合同13.保管合同14.仓储合同15.委托合同16.物业服务合同17.行纪合同18.中介合同19.合伙合同(十一)准合同1.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第四章人格权(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2.人格权与其他权利3.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二)一般人格权1.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2.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3.一般人格权的功能4.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三)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姓名权、名称权3.肖像权4.名誉权、荣誉权5.隐私权6.其他人格利益(四)人格权的保护1.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2.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及其保护3.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第五章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1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3.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承担4.减轻与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二)损害赔偿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损害赔偿概述5.人身损害赔偿6.精神损害赔偿7.财产损失赔偿(三)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1.监护人责任2.用人者责任概述3.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5.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四)过错侵权责任1.医疗损害责任2.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五)无过错责任1.产品责任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5.高度危险责任参考书目:1.《民法学》编写组:《民法学》(第一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民法学PPT课件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现代的标准
(一)古罗马时期的标准
1、以主体为标准。规定国家
乌尔比安: 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稳定”;
与个人关系的法为公法, 规定个人与个人关系的法 为私法;
私法“涉及个人福利”。
2、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 规定两个主体之间平等关 系的是私法,规定权力与 服从关系的是公法。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P9页
8
一、平等主体
理解:彼此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即,没有 权力与管理关系的存在。
特点: 1、法律地位平等 2、平等不是等同
9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Property) (二)财产关系
10
(一)财产(Property)
不具有 物质 形态 的财产 (权利)
13
(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14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 关系
平等 财产 关系
不平 等的 财产 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 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15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P9页
(1)静态财产关系
又称财产归属关系,或财产所有关系是 指财产在特定民事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 者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03
2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二、民法的分类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命名为民法的成文法
民
《法国民法典》
法
《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
民法学
民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二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四民法的解释五民法的适用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二民事权利的的类型三民事权利的保护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第三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第三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类型二监护人的设定三监护人的职责四监护的终止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二宣告死亡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六节个人合伙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个人合伙的成立三个人合伙中的责任承担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二法人的分类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设立二法人的变更三法人的终止第四节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三合伙企业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五要试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试民事法律行为六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明示形式二默示形式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一行为人合格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三行为内容合法四行为形式合法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后果第六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二代理的法律特征三代理的适用范围第二节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二本代理和再代理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第三节代理权及其行使一代理权的概念二代理权的产生三代理权的行使规则第四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二无权代理的效力三表见代理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一委托代理的终止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二诉讼时效的法律性质及其意义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四诉讼时效与出斥期间的区别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四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第三节期间一期间的概念二期间的种类三期间的计算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种类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二动产物权的变动第四节物权的保护一确认物权二返还原物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四恢复原状五损害赔偿第九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二所有权的特征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一所有权的权能二所有权的限制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二所有权的消灭第十章共有第一节共有概述一共有的概念二共有的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概念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共同共有一共同共有的概念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一所有权二共有权三成员权第十二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相邻关系的特征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一有利生、方便生活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第三节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一相邻土地通行或利用关系二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三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四相邻不可量物侵害妨免关系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三用益物权的种类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第五节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特征二地役权的设立三地役权的内容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二担保物权的特征三担保物权的种类第二节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特征二抵押权的设立三抵押权的效力四抵押权的实现五特殊抵押第三节质权一质权的概念、特征二动产质权三权利质权第四节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特征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三留置权的效力第十五章占有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类型三占有的保护第十六章债权概述第一节债权的概念和种类一债的概念二债的种类第二节债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债的发生根据二债的变更三债的消灭第三节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第四节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念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第十七章合同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的种类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三合同成立四缔约过失责任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有效条件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四效力待定合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合同的保全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述二保证三定金第六节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二合同解除的条件三合同解除的效力第七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方式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和的竞合第八节几类主要的合同一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二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三提供劳务的合同四技术合同第十八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二人身权的特征三人身权的种类第二节人格权一生命权二身体权三健康权四姓名权五名称权六肖像权七名誉权八隐私权九荣誉权十尊严权十一信用权第三节身份权一配偶权第十九章知识产权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二知识产权的特征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第二节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一著作权二专利权三商标权四知识产权的其他问题第二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亲属制度一亲属的概念与分类二关系与亲等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于终止第三节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效力一婚姻的成立二无效婚姻三可撤销婚姻第四节夫妻关系一夫妻人身关系二夫妻财产关系第五节婚姻的终止一婚姻终止概述二登记离婚三诉讼离婚四离婚的法律后果第六节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一父母与子女二兄弟姐妹三祖孙第七节继承法概述一继承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二继承权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八节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二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第九节遗嘱继承一遗嘱二遗嘱继承三遗赠四遗赠扶养协议第十节继承的开始于遗产的处理一继承的开始二遗产三遗产的分割四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第二十一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二侵权责任的特征第二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概念二过错责任原则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二行为三过错四损害事实五因果关系第四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承担一侵权责任及其适用二财产损害赔偿三人身损害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第五节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一抗辩事由概述二正当理由三外来原因第六节多数人侵权一共同侵权行为二共同危险行为三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第七节各类侵权责任一监护人责任二用人单位责任三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四网络侵权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六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七产品责任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九医疗损害责任十环境污染责任十一高度危险责任十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十三物件损害责任。
民法学 第一至四章
–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 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 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 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 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 调整的结果
• 特征
– 主要为私法关系 – 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 分类 – 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 系:是否可以转让自己 的权利 – 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 系:确定义务主体的范 围及其所承担义务的性 质 –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 合民事法律关系:正确 适用民法规范
民法的概念
• 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调 整主要为私人利益性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的法律部门。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 民法为权利法
–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建立 – 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 – 私权神圣: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和契约神圣三个基本点
• 民法为公私混合法(平衡保护私人自治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两个基本点)
• 基础
– 纯粹的意思自治原则是20世纪的民法的原则,奠基于完全的理性 和完全的意志力的假设 – 意思自治与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是21世纪的民法原则, 假定有限的理性和有限的意志力
• 意思自治原则的有限适用
– 在适用法律行为制度的民法内容中,都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 契约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最经常的运用形式
– 学说、事理之性质和同法族的外国法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 对人的适用范围
– 原则上,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人 – 例外
• 境外的中国自然人和法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或国际 惯例应适用中国法的,仍适用中国法 •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外交人员,按照协议或国际惯例并根据对等原则,享有管 辖豁免,涉及他们的民事案件不归中国法院管辖,但他们自愿放弃豁免权接 受中国法院管辖的,法院应适用中国民法并参考国际惯例
民法学讲义(总论部分)汇总
•
二 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 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 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 具有平等的地位; •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 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对方;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 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 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 (二)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
平的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 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 诚实信用原则
•
•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
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 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学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就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
第二节民法的体系和渊源一、民法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即民法内部的组织机构,它是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体系: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格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侵权行为法律制度;财产继承制度。
二、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就是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民法渊源上存在一元制与多元制两种主张。
(一)制定法成文法在我国有如下形式:宪法;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规定性文件;地方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
(二)民事习惯习惯是独立于国家法律之外,发生于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三)法理法理是广义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
包括学说和判例两种形式,前者为学者法;后者为法官法。
(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第三节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发生作用。
它是正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它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第五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的性质民法原则上是私法、是权利法、是市民法。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四章民事法律⾏为(第⼀节) ⼀、民事⾏为与民事法律⾏为 法律⾏为是近代德国民法的标志性概念,民法通则谓之民事法律⾏为,在法律⾏为前加了“民事”两个字。
同时在民事法律⾏为之外⼜⽤了民事⾏为的概念,在这⼉⼜少了“法律”两个字。
但只对前者下了定义,对后者没有作特别的说明,这就需要对两者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为”和“民事⾏为”尤其是民事⾏为,作些逻辑说明。
任何民事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都源于法律事实发⽣,这样的能够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也就是法律要件。
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为。
1、事件是客观事实,如洪⽔、⼈的出⽣与死亡; 2、⾏为是主观事实,如订⽴合同、聘请律师、盗版别⼈的知识产权等。
(1)按⾏为适法性,⼜可分为合法⾏为和违反⾏为,不违反禁⽌性或限制性法律规范的⾏为属合法⾏为,反之属违法⾏为; (2)按⾏为有⽆私法效果意思⼜可分为表意⾏为和⾮表意⾏为,含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的⾏为谓之表意⾏为,反之,意思表⽰中没有发⽣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谓之⾮表意⾏为,例如集邮。
民事⾏为是表意⾏为,包括民事法律⾏为以及⽆效、可撤销、效⼒未定等其他民事⾏为,即民事法律⾏为以及之外的表意⾏为都属于民事⾏为,但不包括事实⾏为。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为是公民或者法⼈设⽴、变更、终⽌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为。
这是法律对于民事法律⾏为所下的定义,其涵义为民事法律⾏为是按当事⼈意思发⽣变动权利义务关系效果的合法⾏为。
(注:这说明民事⾏为⽐民事法律⾏为要⼴得多,重要的问题在于民事⾏为可能有不合法的⾏为,⽽民事法律⾏为只能是合法的⾏为。
) ⼆、民事法律⾏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为是私⾏为 民事法律⾏为是由⾃然⼈、法⼈等私主体作出的⾏为,其相对于政府机关⾏使国家权⼒作出的国家⾏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为。
国家⾏为、裁判⾏为也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例如征⽤,判决赔偿等。
所以,私⾏为之“私”是与公⾏为之“公”相对应⽽⾔的,与所有制上的私有公有毫不搭界。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上电子
第 第2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第3章:民事法律关系 编 第4章:自然人
民 第5章:法人 法 第6章:合伙 总 第7章:民事法律行为 论
第8章:代理 第9章:诉讼时效和期限
使用说明:点击横条进入相应内容。
第一章 民法导论
返回目录
学习目的
➢ 通过本章的学习,弄清民法的调 整对象;民法的定义;了解民法的 适用;明确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民法的特点、渊源等,为系统 学习民法打下基础。
返回目录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思考题目
使用说明:点击横条进入相应内容。
返回目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1、财产关系 ➢ (1)财产 ➢ (2)财产关系 ➢ (3)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
2、人身关系 ➢ (1)特征 ➢ (2)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符合民事规范的 、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 ➢ 1、是民法调整对象在法律上的反映; ➢ 2、是符合民法规范、具有法律保障的社 会关系; ➢ 3、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 会关系; ➢ 4、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取 决于民事法律事实。
返回目录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 1、平等性 ➢ 2、广泛性 ➢ 3、任意性
返回目录
六、公平原则
➢ 1、民事主体资格的公平赋予 ➢ 2、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利益的衡平与公
允调整 ➢ 3、民事责任的正确、合理归责 ➢ 4、公力救济的合规、迅速
➢ 思考:撑救弱者含有公平吗?
返回目录
七、公序良俗原则
➢ 《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1. 民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B.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
互惠行事E.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遵守法律,政策习惯,善良风俗2. 民事法律关系A. 概念。
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和财产B. 特点。
私人性、权利可放弃、义务必履行,产生的自治性C.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3. 民事权利A. 财产权和人身权。
前物权、债权、继承权,后人格权和身份权,B. 支配权。
排他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请求权。
没有排他,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
单方意思就发生变更消灭,撤销、解除、追认、抵消抗辩权。
阻确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C. 绝对权和相对权。
前不特定人的权利,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后仅相对人的权利,对人权如债权D.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E.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前人格权、身份权,后物权、债权F. 既得权与期待权。
4. 民事责任按有无过错区分A. 过错责任。
多数侵权责任为之B.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特殊,“楼房脱落和地面施工”C.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产品责任D. 公平责任。
都无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5. 民事法律事实A. 法律事件。
意志无关自然现象,如死亡、地震B. 法律行为。
意志有关,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第二章自然人※※1. 民事权利能力A.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 出生时间。
原则户籍证明为之,医院证明次之,参考其他认证C. 胎儿权利。
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份额,死体法定继承D. 死亡时间。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以上, 16 劳动生活来源视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其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获纯利益外C. 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学第四章自然人课后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四章自然人(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依照我国现行法,下列人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是()A 聋子B 瞎子C 傻子D 瘸子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A 有效B 无效C 部分有效D 在撤销死亡宣告有效3、公民被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A 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B 其财产由特定人代管C 婚姻关系中止D 继承程序开始4、张某年仅9岁,在某小学读书。
张某的邻居何某已经20岁。
一日何某为了逗张某玩,将自己一个飞机模型送给张某。
几天后,何某又开始后悔不该将飞机模型送给张某,于是找张某索要,认为张某才9岁,其接受赠与的行为未经其父母同意,所以受赠行为无效。
对于何某的主张,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何某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因为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 何某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因为张某的行为需经其监护人代理才能生效C 何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张某有无行为能力与行为效力无关D 何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张某在赠与物交付后即丧失撤销权5、王某的母亲记得他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是8月30日。
依法,王某的出生日期为()A 8月27日B 8月28日C 8月29日D 8月30日6、某公司业务人员甲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为上海,甲的父母户籍所在地为广州。
2 003年1 月甲受其所在公司指派,到深圳开拓市场,甲在深圳无经常居住地。
此时,自然人甲在民法意义上的住所是()A 深圳B 北京C 上海D 广州7、王某与刘某为夫妻,生有一子。
王某因到科威特经商曾向周某借款20万元。
1991年海湾战争期间,王某失踪,下落不明。
2年后,周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对王某的失踪宣言,但在谁为王某的财产的管理人上,其妻刘某和其母谢某发生争议。
本案中,王某的财产代管人应为谁()A 刘某B 谢某C 刘某或谢某D 刘某和谢某8、甲失踪5年,经其妻乙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此后,乙与丙结婚。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四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四章第一讲债法总论的假设干问题二、债的消灭(★★★)(三)抵销(★★★)1.法定抵销(《合同法》第 99 条)(1)法定抵销权的成立要件。
符合法定抵销权成立要件的状态,称为“抵销适状”。
“抵销适状”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法定抵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四:①须两边互欠债务。
换言之,两边互享债权。
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须注意:“两边互欠债务”这一要件有两个例外:(a)《合同法》第 83 条规定的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抵销;(b)在保证中,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能够就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抵销保证债务。
②两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举例说明:甲欠乙 100 万元,乙欠甲 80 万元。
假设,甲欠乙的 100万元已过诉讼时效(发生于乙的法定抵销权成立之前),乙欠甲的 80 万元未过诉讼时效。
你猜怎么着?①乙无权主张抵销 80 万元;但甲有权主张抵销 80 万元。
②但有例外。
假设甲欠乙的 100 万元诉讼时效期间通过之前,乙已经处于“抵销适状”,在甲欠乙的 100 万元诉讼时效通事后,乙仍有权主张抵销。
③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举例说明:甲欠乙 100 万元,乙欠甲 80 万元。
假设甲欠乙的 100 万元 8 月1 日到期,乙欠甲的 80 万元 9 月 2 日到期。
你猜怎么着?①那么 8 月 1 日至 9 月 1 日期间,乙有权主张抵销(乙主张抵销的,视为舍弃期限利益),甲无权主张抵销。
②9 月 2 日以后,甲、乙均有权主张抵销。
④须两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不得主张抵销的债务,大致包括以下三种:(a)性质上不得抵销的(见例 1 和例 2)。
(b)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例如,民诉法规定,强制执行时应当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因此,关于这些应付费用不得主张抵销。
例如:甲欠乙公司 5000 元已经到期,乙公司每一个月应发甲工资 2000 元,甲生活困难,全家每一个月仰赖这 2000 元工资生活,乙公司不得主张抵销。
自考 民法学00242 串讲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单选]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单选]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单选]近代民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多选]《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与任务[简答]我国民法的性质。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民法,同时又具有各国民法固有的一些特性。
总的来说,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
[简答]民法的任务。
民法的任务主要有3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从法律上确认各项民事权利;另一方面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法;(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论述]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
(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首要原则;(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是指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5)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多选]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法律。
民法学讲义
民法学讲义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学概述一、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之市民法。
后来日本人津田真道自荷兰语burgerlykregt翻译为民法。
大概是因为东方社会和西方社会不同。
在西方城邦国家,市民即公民。
而在东方国家,市民仅指城市人,而不包括乡村人,故译成民法较适合东方国家的特点。
二、民法的含义民法有实质意义的民法和形式意义的民法之分,所谓实质意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或民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是规定于一部法典内的体系化的民法基本规范。
我国是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
因此,制定编纂一部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走向。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要点有三:(一)所谓平等的主体是指在相互关系中彼此均以社会普通成员身份出现的个人和团体。
不论其财产多寡、政治身份高低或存在其他各种差异,均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服从和被服从关系。
因此,这里的平等仅指形式上的平等,即法律地位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资格的平等。
这种社会关系就是黑格尔所讲的市民社会,它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
由于人生活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民事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和政治国家关系截然分开。
(二)所谓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而结成的社会关系。
财产是指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对象。
包括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财产权利和劳动力),但不包括人的独立、尊严和自由。
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和财产流转两种类型。
所谓支配型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的直接控制与利用关系。
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包括物质财富的支配和非物质财富的支配。
流转型的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进行交换和转移的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抚养赡养关系及捐赠关系。
民法学专题培训讲义
第四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作出的
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二、分类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 利,一般可以用金钱计算其价值。
四、民法与婚姻法 五、民法与商法 商法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营利性; 2、具有技术性; 3、具有公法性; 4、具有国家性。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形成权:指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 变化的权利。
(三)、绝对权与支配权
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为一 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
支配权:指义务人为确定的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 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在两个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中,居于主导地位、 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在两个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中,以主权利的存在 为存在前提的权利。 如债权(主权利)与担保债的抵押权(从权利)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 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但民事主体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 的、有限制的自由。
二、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 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 活动中要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四章
第一讲债法总论的若干问题
二、债的消灭(★★★)
(三)抵销(★★★)
1.法定抵销(《合同法》第 99 条)
(1)法定抵销权的成立要件。
符合法定抵销权成立要件的状态,称为“抵销适状”。
“抵销适状”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法定抵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四:
①须双方互负债务。
换言之,双方互享债权。
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须注意:“双方互负债务”这一要件有两个例外:(a)《合同法》第 83 条规定的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抵销;(b)在保证中,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以就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抵销保证债务。
②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举例说明:甲欠乙 100 万元,乙欠甲 80 万元。
假设,甲欠乙的 100万元已过诉讼时效(发生于乙的法定抵销权成立之前),乙欠甲的 80 万元未过诉讼时效。
你猜怎么着?①乙无权主张抵销 80 万元;但甲有权主张抵销 80 万元。
②但有例外。
若甲欠乙的 100 万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前,乙已经处于“抵销适状”,在甲欠乙的 100 万元诉讼时效经过后,乙仍有权主张抵销。
③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举例说明:甲欠乙 100 万元,乙欠甲 80 万元。
假设甲欠乙的 100 万元 8 月1 日到期,乙欠甲的 80 万元 9 月 2 日到期。
你
猜怎么着?①则 8 月 1 日至 9 月 1 日期间,乙有权主张抵销(乙主张抵销的,视为放弃期限利益),甲无权主张抵销。
②9 月 2 日以后,甲、乙均有权主张抵销。
④须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不得主张抵销的债务,大致包括以下三种:(a)性质上不得抵销的(见例 1 和例 2)。
(b)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例如,民诉法规定,强制执行时应当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因此,对于这些应付费用不得主张抵销。
例如:甲欠乙公司 5000 元已经到期,乙公司每月应发甲工资 2000 元,甲生活困难,全家每月仰赖这 2000 元工资生活,乙公司不得主张抵销。
(c)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合同法解释(二)》第 23 条)。
【例1】郎朗与李云迪住楼上楼下,都有失眠的毛病。
失眠时,二人常常于凌晨 3 点多钟弹钢琴,彼此影响,失眠症状日甚一日。
2014 年 4 月 1 日,郎朗与李云迪约定:“从今以后,两人彼此互负不得于凌晨 3点至凌晨 6 点弹钢琴的义务。
”问:2014 年 5 月 1 日,李云迪得否主张双方的债务抵销?答:不能。
原因:二人互付不作为债务,不作为债务属于依照其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
【例2】郎朗欠李云迪的 100 万元已到期,一直拖欠不还。
一日,李云迪将郎朗暴打一顿(郎朗因此受有 80 万元的损失)。
问:李云迪能否向郎朗主张抵销 80 万元?答:不能。
原因: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
总结:下列债务均属依照性质不得主张抵销的债务:①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
②具有专属性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债务。
③因
“故意”侵权发生的债务,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受害人可以主张抵销。
④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人也不得以第三人对自己负有债务而主张抵销。
(2)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法定抵销权人主张抵销的,应当发出抵销的通知(书面、口头均可),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抵销的效力。
法定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权人为抵销时,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抵销时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须注意:《合同法解释(二)》第 24 条规定了抵销相对人的异议期间:“对于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 3 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3)法定抵销权的行使的法律效果。
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抵销的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双方的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例如:甲欠乙货款50 万,乙欠甲租金 10 万,均已到期,乙向甲主张抵销,抵销的通知到达甲时,乙对甲的 10 万元债务消灭,甲对乙的 50 万元债务消灭 10 万元,还剩 40 万元。
(4)法定抵销具有“溯及力”。
指抵销时,债权债务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抵销适状”;“法定抵销权成立时”)消灭。
①自抵销适状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
如果在抵销适状发生后一方债务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嗣后因抵销而使债之关系消灭,对方已受领的利息构成不当得利(见例 3)。
②自抵销适状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发生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责任。
自抵销适状时,债务人不负支付迟延利息、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③自抵销适状时,债务发生的变化(如债权让与;主动债权罹于诉讼时效;被动债权被扣押),对抵销权的行使不生影响(见例 4)。
【例3】甲欠乙 10 万元(无利息),2014 年 3 月 1 日到期(约定到期不还,按 20%支付年息)。
乙也欠甲 10 万元(无利息),2014 年 3 月 1 日到期(约定到期不还,按 10%支付年息)。
因甲、乙均未偿还到期债务。
2015 年3 月 2 日,乙通知甲抵销 10 万元。
①2014 年 3 月 1 日,甲、乙互负的 10 万元“抵销适状”,乙 2015 年 3 月 2 日的抵销具有“溯及力”,溯及自2014 年 3 月 1 日起甲、乙均不负担支付利息的义务。
②结论:不找差价。
甲无须向乙补偿利息 1 万元。
【例4】甲欠乙 10 万元,2014 年 3 月 1 日到期。
乙欠甲 10 万元,2015
年 3 月 1 日到期。
甲、乙均未偿还到期债务,且均未曾请求对方履行债务。
2017 年 2 月 1 日,乙通知甲抵销 10 万元。
①2014 年 3 月 1日,乙享有
抵销 10 万元的抵销权(抵销适状)。
②2016 年 3 月 2 日,甲对乙的 10 万元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③乙 2017 年 2 月 1 日的抵销通知具有溯及力,溯及到抵销适状(2014 年 3 月 1 日)时发生抵销的效力。
④结论:抵销适状后,主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对抵销权不生影响。
2.约定抵销(《合同法》第 100 条)
约定抵销,又称合意抵销,任意抵销。
约定抵销的实质是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个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彼此债权债务的合同。
因此,无论双方互负债务
的给付种类、品质是否相同,也无论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只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均可以抵销。
【真题】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
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年·卷三·15题)1
A.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约定无效
B.李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乙支行收回20万元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前,李某不得向张某追偿
D.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答案1: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