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高检发[2004]2号二00四年一月六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一)首次授予警衔的范围首次授予警衔的人员,应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编在职、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并且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
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和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员。
(二)首次授予警衔的标准首次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首次授予警衔,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首次授予警衔的标准”的有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1)现任省人民检察院法警处处长,法警总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2)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1)现任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2)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2.11.20•【文号】[2002]高检政发第249号•【施行日期】2002.11.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2002]高检政发第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法警总队,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现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特别是检察长和分管法警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对照规范化建设标准,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
要着眼健全办事机构,提高人员素质,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良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
要在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依法参与办案上下功夫,切实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要将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立足本地实际,实施分类指导,认真抓好督促落实,切实在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以推动司法警察工作的整体发展与进步。
各级司法警察部门,要充分利用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有利契机,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做法,扎实工作,力争尽早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
各省级院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高检院政治部拟在适当时候,对各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标准。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06.01•【文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根据用警部门的申请,填写执行职务派警令。
执行一般任务的,执行职务派警令由警务部门负责人签发;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或者执行任务需携带武器的,执行职务派警令由分管院领导签发;遇有紧急情况,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先派警,任务执行完毕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涉案人数、危险程度、任务时限等情况配备警力。
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或者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以及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任务,应当做到:(一)对犯罪现场进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二)发现可疑人员或者可疑情况立即向侦查人员报告,服从侦查人员指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转移物品、隐匿或者销毁证据;(三)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及时予以控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警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第九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司 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对涉诉信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区域或者门前实施自杀、自 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对严重危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 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 机关。 第十二条 遇有拒捕、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检察 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 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三条 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 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死亡报告、通知 第三章 死亡调查、检察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工作,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 守所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 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 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 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第三条 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加 强协作,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人道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情况实施法律监督。
法警常识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执行传唤;(三)参与搜查;(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送达法律文书;(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有《执行警务令》。
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执行警务令》由分管检察长签发。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或枪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警官证。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当做到:(一)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二)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三)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一)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二)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三)送达《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二人本人或者代收人签名盖章,如果收二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二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四)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五)执行死刑;(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则(试行)(1)

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则(试行)2010-11-1 法警队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遇有下列情况,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一)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警力不足的;(二)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三)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四)其他情况需要调用司法警察的。
第三条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坚持依法用警、严格审批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用司法警察。
对违反规定调用司法警察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四条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电话或者其他形式提出申请。
下级人民检察院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申请调用司法警察表》,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调用司法警察需要携带枪支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一般以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命令的形式逐级下达。
遇有紧急情况,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形式下达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完成任务后,及时补报审批手续。
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应当写明调警人数、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络方式。
第六条被调用司法警察的人民检察院接到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后,应当迅速组织警力,确定负责人,做好相应准备,按照调用司法警察命令要求及时出警。
第七条被调用的司法警察在被调用期间应当做到:(一)按规定时间到达集结地点,并立即向现场指挥员报到;(二)服从指挥和管理;(三)依法履行职责;(四)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五)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六)保守工作秘密,确保警务活动安全。
第八条司法警察在被调用期间的后勤保障等由用警人民检察院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一)主要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制约监督、强化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领导有机结合;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坚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三)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
结合新《条例》论司法警察队伍职责转型

结合新《条例》论司法警察队伍职责转型作者:陈四庆丁国庆来源:《山东青年》2014年第02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和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虽然各级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实现了编队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采取了一些改善工作机制的方式方法,但是仍有不少单位在执法办案中仍存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警做他用,职责不清等现象。
这种状况制约着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职权的正确行使。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下称《条例》)。
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基本任务、领导体制、活动准则等总体要求进了明确,促使司法警察的职能得以转型,依法履职尽责做到有法可依,较好地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有效地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
一、新《条例》的颁布,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新《条例》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的基本法规,是对1996年颁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补充和完善,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强化法律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总要求,是“政治建警、业务立警、人才强警、从严治警”,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迫切需要。
它的颁布,标志着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逐步纳入了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之所以新《条例》的颁布,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一是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特别是修改后刑诉法的颁布实施,对司法警察工作履行职能赋予了新内容、提出了新要求。
二是深入贯彻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根据中央要求,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高检院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保证了如期出台。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迫切要求。
《条例》是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赴各地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摸清底数、分析问题、把握需要的基础上,注重充分吸收近些年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司法改革实践成果,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符合实际和需要。
【推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
新颁布的《条例》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能和队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组织体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和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警衔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分为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主要任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 顺利进行。
执法细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第三章执行死刑 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第六章安全检查 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 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
谢谢观看
主要负责指导、监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业务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规范,组织协调跨省份的重大警务任务 和协调应对重大警务突发事件,研究、制定警用装备管理制度,指导规范全国法院警务安全,开展警务督察等工 作。
常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组织机构
警训处
警政处
警务处
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制度,司法警察警衔管理和审核,高级人民法院司 法警察总队主要领导任免职备案,协调、制定司法警察工资福利、优待抚恤政策等工作。
主要负教育训练, 组织、监督全国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体能达标考核,指导、管理全国法院司法警察教官队伍建设等 工作。
相关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知 法发〔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9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 判工作顺利进行。
司法警察条例

司法警察条例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最新司法警察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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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若干问题探析——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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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 人 民检察 院司法警察条例》 的解读
吴 文 坤
摘
要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设立已有三十余栽, 但其职权始终没有得到法律授权,在新刑事诉讼法 出台 后 ,对人 民 检 察院司法警察的工作
提 出了新的要求,为此 ,为保障A - R A  ̄ 察院工作顺利进行,应 当将 司法警察 的职权 纳入 法律的轨道 ,以保障和规范司法警察权 力运行 。 关键词 :人民检 察院 ;司法警察 ;条例
最高人 民检察 院 ( 以下简称 “ 最高检” )制定 《 人民检察 院司法警 察条 例》,对检察机关 司法警察 的性质 、地位 、职权 、管理 、保 障等作 了规 定 ,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的职权 运行 提供了新 的依据 ,但仍 存在 着一 些问题 ,需要 新的法律和规定来进行厘 清 ,以保障规范人 民检察院 司法 警察 的权力运行。 人 民检察 院司法警 察的性质 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设 立 的依 据最初来 源于 1 9 7 察职权的 “ 暂 时性 ” ,但其仅仅是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出台 的规 范性 文件 ,依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 司法警察 因缺乏职权或职权不 明而遭遇的 履职困境。 _ 2 ] 人 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设立至今 已有三十 四年 ,其作 为人 民 检察院的法定成员之一 , 作 为人 民警察 的一类 ,其职权仍然没有 法律的 支撑 ,这不利于司法警察职 责的履行 ,因此需要上位法的支持。 ( 2 )职责范 围不 明确 《 条例 》虽然 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范围,但由于历史的原 因. 司法警察基本沦为检察官的附庸 , 无法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对于一些职 责由于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在实践中容易产生 以检代警或者以警代保 的情 形 ,如司法警察与保 安之间的安保责任如何划分 ,司法警察 与书记员的 送达文书职责如何划分 , 这些都会制 约司法警察切实履行职责。 ( 3 )有职权 ,无责任 《 条例》第二章用整章的篇幅规定 了司法警察 的职权 , 但却没有规定司 法警察的法律责任 , 对于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违法违规行为 都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 ,由于司法警察具有武装强制性 , 如果没有纪律 处分以及违法 、违规处分条款,容易造成司法警察权力滥用等问题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统一佩带臂章、警号和使用警官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统一佩带臂章、警号和使用警官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5.03.30•【文号】高检发政字[1995]17号•【施行日期】1995.03.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警务督察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统一佩带臂章、警号和使用警官证的通知(高检发政字[199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正规化管理,便于司法警察执行警力和人民群众对司法警察的识别与监督,决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从1995年5月1日起陆续佩带臂章、警号和使用警官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臂章、警号和警官证式样。
臂章为质型、蓝色,四周配以黄边,上方书以黄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中间为一红色五星,五星两侧书以白色“法警”字样,下方绘有长城图案和橄榄枝。
警号为长方形、蓝色,由金黄色字母“J”和六位数组成,“J”代表检察院,前两位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01)和国家标准局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四位数为司法警察个人编号。
警官证封面为深绿色,上方为警徽,中间书以“警官证”字样,下方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警察”字样。
二、臂章、警号和佩带和警官证的使用。
司法警察着装时必须佩带臂章、警号,臂章佩带在上衣左袖上,警号佩带在左胸前。
司法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和出示警官证。
三、臂章、警号和警官证的制作。
臂章、警号和警官证为司法警察专用标志和证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变造、买卖,违者要追究责任。
四、臂章、警号和警官证的发放。
臂章、警号和警官证配发给人民检察院在编在职的司法警察。
臂章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装备部门统一制作警服时随服装发放。
警号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审查、登记造册,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备案后发放。
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官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审查,登记造册、填发,警官证照片上加盖最高人民检察院钢印;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官证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审查、登记造册,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备案后填发,警官证照片上加盖省级人民检察院钢印。
最新-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 精品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摘要传唤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调查讯问方法,而执行传唤任务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执行好传唤任务对于有效保障办案安全,维护办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传唤前的准备工作、传唤中的注意事项以及传唤后的归档要求进行详细阐释,以期对检察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检察院;司法警察;传唤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求诉讼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讯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的传唤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法律监督中要求刑事诉讼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讯问的诉讼活动。
执行这一任务的主体具体而言就是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规定司法警察的职责、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提押、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由此可见,执行传唤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权,为了认真履行这一职权,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办案安全,笔者拟对这一问题进行三个方面的初探,以和同行商榷。
一、执行传唤前的准备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因为执行传唤任务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故而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一法定职责,考虑周全,执行前的准备工作就成为必要。
笔者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备1.审查执行传唤任务的内容。
接到执行传唤的警务任务命令后,应先指令工作人员如内勤对具体任务进行详细登记,继而了解执行传唤任务的内容及被传唤对象的基本情况,如性别年龄、职业特点、社会关系、健康状况、活动规律等,以便在执行传唤工作中能顺利将其传唤到案。
2.了解传唤的形式。
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没有逮捕、拘留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涉案关系人英美法系称为污点证人行使传唤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书面传唤和口头传唤两种形式。
因此,在执行传唤任务前,掌握了解是口头传唤还是书面传唤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书面传唤所开具的《传唤通知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具有法律效力,而口头传唤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被传唤人当面进行的口头宣布,虽然与书面传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在传唤形式上是有所区别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高检发装字[199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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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高检发装字〔199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这个《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条例》对检察系统的司法警察和按规定配带枪支的其他干警完全适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条例》予以转发,并对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检察院要组织全体司法警察及办案第一线的干警认真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的宗旨和基本内容,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条件及注意事项。
在办案中,要严格依法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
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避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或滥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严禁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非公务活动。
二、抓好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训练工作。
各级检察院要把使用警械和武器作为司法警察业务训练的重要内容,特别要组织好依照规定配带枪支的司法警察和其他检察干警的培训,使干警熟练掌握警用器械的性能,提高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
要严格考核制度,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配发警械和武器。
三、建立健全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制度,防止滥用权力。
要教育司法警察和其他有关干警严格遵守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人民群众对使用警械和武器情况的监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 职责4-2. 警务受领4-3. 警务准备4-4. 警务实施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 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 职责5-2. 警务受领5-3. 警务准备5-4. 警务实施5-5. 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 职责6-2. 警力配备6-3. 设施与装备配备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 警务实施6-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 拘传8-2. 训诫8-3. 强行带离8-4. 罚款8-5. 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 职责9-2. 基本原则9-3. 组织领导9-4. 警务准备9-5. 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1-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1-3.基本要求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1〕执法主体合格〔2〕执法程序合法〔3〕执法行为规范〔4〕执法纪律严明〔5〕执法作风端正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1〕接受案件当事人与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5〕其他##违纪行为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1-5.修订本细则根据需要适时修订.1-6.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2-2.警务受领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与联系人、被告人基本情况〔##、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与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与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2. 审核.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与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与时予以补正.2-3.警务准备1.熟悉案情.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基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与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2.制定方案.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与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1〕组织指挥.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与协作计划,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2〕警力配备.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押解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看管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和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负责人.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值庭分队〔组〕.根据庭审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负责人.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选派一定数量的机动警力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指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负责人.〔3〕车辆配备.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并确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队,定人、定车、定位.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囚车驾驶员.〔4〕装备配备.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5〕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3.调警.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警务保障任务.〔1〕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工作任务、用警人数、着装要求、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与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与联系方式.〔2〕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3〕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4〕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复.遇有紧急情况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法院调警.〔5〕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司法警察在被调动试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负责.4.任务分配.将警务保障任务分配至实施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要时,组织警务保障任务演练.5.实地勘察.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1〕通常应当预先确定押解路线,选定备用路线,勘察行车路线、道路状况和人车流量等.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2〕对羁押场所、被告人押解通道、进出法庭路线与周边环境进行检查.〔3〕检查审判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隔离,检查束缚椅、囚笼等设施是否牢固.〔4〕检查警用装备和武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2-4.警务实施2-4.1.提押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1. 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2. 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3. 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绊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4. 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1〕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胸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与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3〕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防护措施.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人民法院将对##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6.乘车押解.〔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与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押解.〔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与物品.〔5〕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与囚车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脱逃等情况发生.〔8〕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9〕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封闭的专用车库.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2-4.2看管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1.羁押场所要求.〔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与若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2〕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3〕羁押室内应当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与的位置.〔4〕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与被告人实时监控.〔5〕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2.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案由与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3.械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4.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2-4.1提押第4项安全检查执行.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6.监控管理.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7.看管要求.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与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3〕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6〕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7〕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8.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就餐的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9.如厕.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与障碍物;如厕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进行监管,女性被告人有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10.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2-4.3.法庭押解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与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入、庭审、带离过程安全.1.确认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掌握羁押位置、出庭顺序和时间.2.徒步押解.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将被告人压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3.械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确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4.特殊情况.被告人因病或者体力不支无法站立时,司法警察应当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5.控制.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使用囚笼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囚笼门,将被告人置于囚笼内,另一名司法警察将囚笼门锁闭.使用束缚椅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束缚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压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对束缚板加以固定.需要被告人站立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司法警察为其打开束缚板,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6.法庭押解要求.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任务时:〔1〕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2〕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3〕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者询问案情.〔4〕不得侮辱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5〕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7.带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2-4.4.值庭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内人员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1. 值庭位置.在审判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在旁听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便于观察、处置情况的适当位置.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2. 值庭姿势.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者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3. 传带证人.司法警察传带证人、鉴定人时,应当将其引导至指定位置.4. 传递证据.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当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展示证据材料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其借机毁损.出示刀具等凶器时,应右手握柄,左手捏住凶器侧面,使锋利部位避开被告人,并与被告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5. 维护秩序.〔1〕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开始前进入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2〕根据案件性质和旁听人员数量安排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在旁听区维护秩序,与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多名司法警察维护秩序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部署.6. 值庭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值庭任务时:〔1〕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2〕不得擅离岗位.〔3〕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4〕不得辱骂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以与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目录2-4.5还押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人民法院羁押场所安全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1. 带离.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安全检查,与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者羁押室阅读庭审笔录.2. 核对身份.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3. 乘车押解.参照本细则2-4.1第6项乘车押解执行.4. 办理还押手续.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取回提押票.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工作,统一组织、协调、部署警力.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可由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供警务保障.警务准备与警务实施.参照本细则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执行.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采用视频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远程提讯,司法警察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维护视频提讯工作秩序,保障视频提讯场所安全.2-6.1. 远程视频提讯设施要求1.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设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或者公安机关看守所内,以保证视频提讯工作的效果和安全.2.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建设标准,设有押解专用通道、羁押室、囚笼、束缚椅等安全设施.3. 配备音像视频、网络机、打印机等保障设备.4. 视频提讯场所不得摆放与视频提讯工作无关的物品.2-6.2. 警务受领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远程视频提讯工作部署给被告人羁押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提前送至本院司法警察部门.2.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将远程视频提讯所需的提押票、《调警令》等相关手续在提讯前至视频提讯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2-6.3.警务准备1. 执行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部署、装备配备和情况处置等内容.2. 在视频提讯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了解提讯和庭审案件案由、被告人、被告人数量和健康状况等情况.按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突发事件应急分队〔组〕.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配备警用装备和武器等.2-6.4. 警务实施参照本细则2-4.1提押、2-4.2看管、2-4.3法庭押解、2-4.4值庭、2-4.5还押执行.2-6.5. 情况汇报远程视频提讯结束后,应当与时将视频提讯保障情况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2-6.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法提讯、开庭等警务保障参照本细则上述规定执行.2-7. 一般情况处置1. 遇有被告人私藏夹带开铐钥匙或者工具等违禁物品时:〔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与时没收违禁物品.〔2〕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防止其再次携带违禁物品.〔3〕严密看管被告人,防止被告人脱逃与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4〕向带队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按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2. 遇有被告人企图串供或者实施串供行为时:〔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立即制止其串供行为.〔2〕将被告人分开押解与看管,防止相互串供.〔3〕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条等物品,交案件承办人处置.〔4〕处置完毕后,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情况.3.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故障等情况时:〔1〕严密控制被告人,组织对车辆与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与其他意外事件发生.〔2〕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应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与现场周围的警戒.〔3〕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与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派车接应.〔4〕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调处理.4. 押解途中,遇有群众围观时:〔1〕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2〕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3〕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者置于安全场所.〔4〕采取措施疏散围观群众,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5〕需要改变提押行车路线时,应当立即报告,经同意后选择备用路线.5. 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者咨询法律法规时:〔1〕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
的规定》的通知
正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10月2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992年10月21日
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三条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首次授予司法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警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予;
(二)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予;
(三)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警司、警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二、司法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以上规定。
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主任批准。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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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服务人民,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拘传;
(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参与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对涉诉信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区域或者门前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对严重危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遇有拒捕、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三条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人民检察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县、市、自治县和
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局管理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考评司法警察业务工作;
(三)监督、检查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协调跨省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五)指导、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六)管理司法警察警衔;
(七)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装备;
(八)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司法警察总队和司法警察支队管理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指导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制定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考评司法警察业务工作;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协调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管理或者协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八)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装备;
(九)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司法警察大队管理本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二)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制定本院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五)组织司法警察进行训练;
(六)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装备;
(七)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录用的司法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录用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司法警察录用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调任、转任到人民检察院拟任司法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晋升警衔,应当经过司法警察专业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未经过培训的,一年内安排补训。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分为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用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
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警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命令和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对办案检察官指令的执行,依照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武器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武器、警械、人民警察证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人民检察院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警用装备、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
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经常开展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保证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抚恤以及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8月14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