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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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4大基本原则

《保险学原理》4大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购买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消费者的组成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
二、评估风险,制定购买计划
评估风险 见表 购买原则
1、适应性 (1)已有的社会保障 (2)雇主为你购买的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 疗保险) (3)按需 长期出差在外,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家庭的重要成员(自由职业者)无医疗保险,需 要购买大病医疗保险(健康险)
案例二:
某面粉厂在2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期限1年, 同年9月,一天夜里下起了大雨,当晚的风力很大,某 车间厂房的一角被破坏,雨水由破口淌进厂房,当时 车间的一部分职工正在上夜班,由于噪声大,为了赶 任务,一时并没有注意厂房进水,结果雨水淋入了正 在高速运转的3部电机内部,导致电机组烧坏,生产被 迫中断,造成财产损失,该车间的电机属于该厂投保 的固定资产的一项,根据当天气象部门测定,出险当 晚降雨一小时,降雨量12毫米(暴雨责任为每小时降 雨量16毫米以上),当晚风力为8级—9级(已属暴风 责任)。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
1、定义: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所
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 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不允许获得额外 的利益。(只见于财产保险) 2、补偿原则的限制 (1)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2)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3)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1、业务员承保绿色通道 2、高额件核保前置 3、业务流程透明 4、理赔预付赔款 5、全国通保 6、标准化柜面 7、电话保全 8、上门客户免填单服务 9、续期缴费电话提醒 10、运营服务满意度调查
阳光保险集团 财产保险 人寿保险
服务十承诺
1、新契约标准件3日出单 2、保全标准件1.5日出单 3、标准理赔申请2日结案 4、新契约100%电话回访 5、住院客户100%理赔探视 6、收付费零现金 7、柜面服务100%礼让客户 8、保单信息100%年度披露 9、个人寿险保单逾期理赔付利息 10、十日未结案件理赔人员电话通知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利益的区别 1、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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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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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险法基本原则1、公正原则:保险的公正原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承保、给付服务,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关系接受者在平等的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公平地享受保障服务和经济利益,为此,要求保险人要有正义、公平的保险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被保险人。

2、责任原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履行责任。

对于投保人来说,要求其缴纳保险费,向保险公司报告损失事故等;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则要求被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如保险财产损失的核实等。

3、共分享原则: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两者来说,共分享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存在期间,二者要负起分摊风险、分担责任的义务。

按照共分享原则保险公司将责任分散,因此又称为分散原则。

4、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互有相等的责任,即双方应有同等的收获和同等的约束。

此外,保险合同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两方都是自愿参加保险合同的订立,两方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中应当受到同等的约束。

5、转移风险原则:投保人同意将某项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即为转移风险原则。

根据转移风险原则,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全部或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以达到被保险人无后顾之忧的目的。

6、自愿原则:保险公司不得强制任何人接受保险合同,且只有在有完全衡量自愿自由作出选择前提下,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才能自愿订立保险合同,任何形式的自愿性被剥夺等行为,都是违反保险法的。

7、尊重承诺原则:尊重承诺原则是指遵守保险合同,道义上要求双方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承担义务,应当尽到尊重保险承诺的原则,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绝不允许任何一方发生背信行为。

8、实质原则:实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立约定的责任不能因为审查发现合同中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差异而得到放弃约定的责任。

保险合同是为双方设立的,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中所约定的内容,不能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内容与实际情况差异的影响。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具有以下性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因此, 对保险利益的确定十分重要。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 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 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 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 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 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 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 项基本原则,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 的公平,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 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告知在保险中又称为如实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 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广义的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 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 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 保人有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 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 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如此告知。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 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要 求保险人告知形式采用明确说明方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 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进行说明。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什么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保险法知识归纳

保险法知识归纳

保险法保险的特征:自愿性,有偿性,互助性和损益性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和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在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属于近因。

只有根据近因原则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强制境内投保制度:我国在“三资”企业法中都规定了必须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这就是此制度的具体体现。

因此,只要掌握了保险法中的这个制度,其他法律中的类似规定就可以不用再记。

一定要注意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而不是“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

无论属于何种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投保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保险关系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成立的利益,即合法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受益人具有五个特点: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产生2,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4,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5,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特征:诺成性,非要式,附期限,双务有偿,射幸,格式,最大诚信保险合同的生效在通常情况下就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具体地说,法律对保险合同生效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既无规定又无特别约定的,保险合同生效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保险合同的形式,尽管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但实务中保险合同多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一般由投保单,保险单或暂保单以及其他书面形式构成,具体来讲:1,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2,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暂保单,是一种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合同,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期限较短,保险单一经交付,暂保单立即失效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的解除权: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享有任意的法定单方解除权,但须以法律或者合同无另外规定为限。

保险法司法考试真题

保险法司法考试真题
人身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主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以确定保险费率和赔偿限额。
在保险标的继承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需要履行被继承人的债务,包括未履行的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在处理保险标的转让和继承时,保险公司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保险人责任
保险法律责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保险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制定和执行保险监管政策,监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保险监管机构与职责
主要职责
监管机构
偿付能力定义
0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履行其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义务的能力。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的判断
在判断近因时,应从造成损失的原因中找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判断近因的关键在于确定与损失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直接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称为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适用
保险合同的成立
03
保险合同的解释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应当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01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02
保险合同的履行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遵守安全规定等。
请求保险公司履行说明、告知、询问的权力。
投保人权利义务
在保险合同订立后,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
我国采取询问告知的方式。主要告知内容包括:
➢ 保险合同订立时的重要事实; ➢ 保险标的风险增加 ➢ 保险事故发生后 ➢ 重复保险 ➢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权益变动
4. 告知的形式
(1)无限告知义务又称客观告知义务,即法律对 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自行尽量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及有关重 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及其构成要件
(一)可保利益的含义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 》第12条)。
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 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是否会因该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而遭 受经济上的损失。
1.可保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 2.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3.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本章知识点
1.可保利益的性质及意义 2.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如何确定 3.可保利益的存在和转移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4.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与运用 5.如何运用近因原则确定保险责任 6.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和补偿方式 7.代位追偿、物上代位和委付的含义 8.在重复保险条件下的分摊原则如何实施
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 包括:
1.各种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对其顾客、观众具 有可保利益
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其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有可保利益
3.雇主对其雇员因职业引起的伤害具有可保利益
4.各种专业人员对其从事的职业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 责任具有可保利益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可保利益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综述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综述

☆确认保证:
对过去或现在 某一事项存在或不 存在的保证。
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时健康状况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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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
保证内容在合同中列明。
☆默示保证:
不在合同列明,但是习惯 默认或公认。多用于海上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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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旦违反: 保险合同失效
拒绝赔偿给付 除人寿保险,一般不退保险费

庭审中,关于“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争论, 张宏雷认为,“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根本是完 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被告自始至终从未“解除”过和 原告之间的“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公 司只出具了《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和在合同上签注 了“合同效力终止”印章,但根据《合同法》第91条,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7种,合同解除只是其中原因之一, 比如,履行合同理赔完毕也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本案所有证据表明:被告中国人寿既没有进行保险理 赔,也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就单方面宣布“合同效力 终止”,是保险公司自己放弃了合同和法律所赋予的 在合理时间内解除合同的权力。同时,根据《合同法》 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 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知
○告知的含义 :指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 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告知的内容: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狭义告知) (广义)投保人的告知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通知)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通知)
保险人的告知:条款内容及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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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陨落后的遗憾:投保应如实告知具体情况

2003年,轰动香港娱乐界的新闻是天后级大姐大——梅艳 芳的陨落。而事隔一年之后的2004年,轰动香港保险界的传 闻也与这位巨星密切相关。 原来,梅艳芳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 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而据媒体报道,早在2002年, 顾家孝顺的梅艳芳得知自己子宫颈长出肿瘤后,为免母亲日 后失去依靠,便找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 元的保险。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 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 也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为怕患癌的秘密泄露而没有 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2003年,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 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二、保险作用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

为了应用大数原则,有可能受益的风险不在可保范围内,因此商业保险机构一般不承保此类风险。

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

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

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考试知识点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考试知识点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考试知识点第二部分保险法律制度知识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017 年单选题、判断题;2020 年单选题)(一)最大诚信原则1.基本规定2.最大诚信原则下保险合同的解除此以外、等”兜底条款的方式出现。

【举例】2018 年 5 月 1 日甲为儿子小甲购买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代理人乙只大致询问了“小甲这几年得过什么大病”,得到甲的否定回答后,并没有逐项询问健康调查问卷上的全部内容,健康问卷是乙代为选答的,甲并没有仔细阅读,只是在投保书上签字。

2020 年 4 月 15 日小甲因患脑瘤死亡,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上载明:(1)小甲在保险合同成立的 10 年前曾患先天性心脏病,并接受过手术治疗。

(2)小甲自 2018 年 10 月左右头部开始出现无明显诱因的持续性胀痛…双方因保险理赔发生争议:保险人认为投保人甲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甲认为自己已经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思考 1】“假设”保险人可行使解除合同权,则应于何时前行使?『正确答案』【思考 2】甲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说小甲这几年没有得过什么大病,是否构成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正确答案』合同签订日为 2018 年5 月1 日,医院病历记载头疼开始日为 2018 年10 月,因此甲在签订合同时,回答小甲这几年没有得过什么大病,并不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思考 3】甲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告知乙小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事实,是否为故意隐瞒?『正确答案』保险合同上记载的小甲的健康状况虽然不属实,但并非甲故意隐瞒。

甲仅仅是在合同上签字时未对合同记载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签字,其过错属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思考 4】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该重大过失并非造成小甲死亡的原因(不属于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1·单选题】(2020 年卷 3)张某为其妻子李某投保时,隐瞒李某健康状况。

chap03-保险的基本原则

chap03-保险的基本原则

• 对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 不仅应用于投保过程中,也应用在索赔过程中
8弃权Βιβλιοθήκη 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 权利。
禁止反言:一方当事人一旦放弃了原可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得
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 一般针对保险人的权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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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即对 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 率有影响的事实,向保险公司如实作出表 述。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就存在据此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 的可能。
案例4
2006年8月1日,李女士以自己为被保险 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 额为18万元。2009年2月,李女士因病住院 治疗,经检查确诊为癌症,属于保险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009年10月,李女 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 李女士在投保前一年内频繁去医院检查, 在投保时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这一事 实。保险公司向李女士出具拒赔通知书, 同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李女士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8万 元。
新旧保险法均明确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是询问告 知,并规定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但是,从实践中来看,相当一部分保险业务员为了 追求业绩,没有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相关问题进 行询问。也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询问时 隐瞒事实,没有如实告知。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 司未询问则往往会承担败诉的后果;投保人未如实 告知也往往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向投 保人就保险标的情况进行书面询问;对于投保人来 说,一旦保险公司询问,则应如实告知。
依照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如实告 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新保险法将投 保人的主观状态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更好地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新保 险法还规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旧保险法却没有行使解除权期限的规定,不利于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使保险合同一直处于一种不 确定的状态之下。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计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计

保险产品创新及其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保险产品创新的类型与特点
介绍保险产品创新的主要类型和特点,如个性化定制、跨界融合等。
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风险识别
分析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如合规风险、合同风险、监管风险等。
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探讨如何采取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保险产品创新的合法性和稳健性,如加强 合规管理、完善合同条款、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等。
变更监管
对保险公司的重要事项变 更,如业务范围、公司章 程、股权结构等进行审批 和备案管理。
终止监管
对保险公司的解散、破产 等终止事项进行监管,保 障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
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监管
业务范围监管
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明 确规定,禁止超范围经营和非
法竞争。
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
对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费率进行 审核和备案管理,确保产品的 合法性和公平性。
件方可成立。
合同生效时间
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当 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保险人 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承
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投保人义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缴纳保险费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等义务。
01
明确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和范围,探讨如何对互联网保险进行有
效监管,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02
分析互联网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特殊要件,如电子签名、电
子保单等的法律效力问题。
互联网保险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五)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 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 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保险条 款的信息; 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1.投保人的告知 2.保险人的说明 3.保证 4.弃权 5.禁止反言
案例1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 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 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 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 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 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 司应予赔付。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 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 险利益。《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投 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 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事实真实原则提供必要的信息,并真实陈述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风险等。

保险人也应诚实信用,保证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真实可靠。

2.自愿原则:保险合同订立应当基于保险人和投保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能强制对方订立保险合同。

3.公平原则: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合理,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条款不得剥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定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或无理由拒绝承保。

4.重复保险原则:被保险人在同一风险身上,无论在同一保险期限内还是在不同时期可以投保多个保险合同,但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在出险后,保险人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追偿。

5.共同原则:多个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承担风险时,应根据各自的承保比例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超出自身承保份额。

6.诚信原则: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一旦发生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应证明。

7.不得抗辩原则: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无故拒绝或抗辩。

被保险人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拒绝履行。

8.保险利益优先原则: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应当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险利益为目标,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9.不歧视原则:保险人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年龄等因素而歧视,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终止或附加额外条件。

10.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当遵循自由、平等的原则,保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

这些基本原则在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了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为保险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行为准则。

第25讲_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济人、保险合同的当事的和关系人(1)

第25讲_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济人、保险合同的当事的和关系人(1)

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考点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解除权行使(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赔偿与退费(1)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2)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总结】故意不告知:不赔不退;重大过失:不赔但退还保险费2.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时点【提示】(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益认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⑤经被保险人同意结果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财产保险时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利益认定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如所有权人;担保物权人;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人(承租人、承包人等)后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3.损失补偿原则低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足额保险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4.近因原则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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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在试图消除保险合同双方在订 约阶段是否受最大诚信原则约束而产生的 不公平待遇上,不是通过立法加以弥补, 而是根据保险合同大多由保险代理人具体 操作这个情况,通过一方面加强对保险人 偿付能力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保险行业 协会制定保险代理人告知规则,对其展业 行为加以规范。 这种平衡模式,只适用于保险市场完善、 国民整体素质较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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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1) 明示保证 ) (express warranty) 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 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 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 展作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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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默示保证 (emplied warranty) )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 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 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在海上保险中有较多的运用。例如,海 上保险中的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程 具有合法性的三项默示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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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弃权的使用范围 (1)放弃解约权 ) 如投保人违反保险条件,没能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 费,保险人可以解约,但保险人知悉后,不为解约的 意思表示,反而寻求其他救济如收取投保人逾期交纳 的保险费,应视为保险人放弃解约权。 再如,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约。 但保险人在知悉情况后,并没有解除合同,而是继续 收取保险费,或者要求投保人增加保费,应视为保险 人放弃解约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就不得以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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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在1879年伦敦保险公司诉曼索尔案中,原告在被 告申请生命保险投保时曾询问其是否曾向其他保 险公司提出过申请,以及其他公司是否愿意以一 般保险费率承保。被告说他在两家保险公司申请 过,但隐瞒了他曾向其他几家保险公司投保而被 拒绝的情况。法院裁决:被告所隐瞒的事实属于 实质性事实,其保险单无效。法院的判例规则认 为,只要所隐瞒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正常订 约意愿,则应属于实质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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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本来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由于保险活动在风险方面带有鲜明的特质,这些特质要求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必须高于普通民事合同,恪守所谓的“最大诚信”。

正如前述,任何交易行为皆存在风险,只不过保险以风险的发生为交易条件。

对于保险人而言,风险的性质及大小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高低,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最为了解。

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之下,保险人只能依据投保人的诚实告知来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同时,保险标的常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控制,这就意味着,保险关系成立后,对于标的物的风险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亦较之保险人更为清楚;并且,保险标的风险的预防、减轻等事项亦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完成。

因此,如果没有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高度的诚实信用要求,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受利益驱动而可能发生的逆向选择与道德危险行为将缺乏有力的监督手段与自我保护措施。

这必然导致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永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

在最大诚信原则之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等法定义务,以保证保险人能够得到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险信息。

最大诚信一般被强调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的义务。

事实上,作为保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亦存在此项义务。

保险是高度专业化的行业活动,普通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不具备足够的保险知识。

在进入特定的保险法律关系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的认识主要来自于对方当事人——保险人的告知与说明。

显然,在对保险专业知识的控制方面,双
方当事人的信息状况又存在严重的不对称。

由此则导致法律对保险人的高度诚实信用要求。

因此,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成功,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内的当事人都必须恪守最大诚信原则。

三、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堪称保险法中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我国保险法对之作有规定。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或特定的人身关系,它是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构成保险人可提供保险保障的最大额度。

对于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我认为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就是特定的可保利益。

没有特定的可保利益,合同无从成立、生效。

第二,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

保险与赌博不同的根本之处就在于前者具保险利益。

若主张保险合同的客体即为保险标的、若允许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意味着,投保人可随便以他人的财产或身体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不蒙受任何损失而获得保险金,这样,保险就失去补偿损失的意义而与赌博无异。

第三,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道德危险是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的赔款而违反道德,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

投保人若可不具有相应保险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将很容易诱发道德危险的发生。

比如,投保人以他人所有且与自己无任何利害关系的房屋投保,势必有为得
到保险赔款而故意损坏或唆使他人烧毁房屋的可能。

第四,保险利益是保险补偿的最高限额。

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在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到损失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虽然以投保人申报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但补偿的限额不得超过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即不能超过原有利益,这原有利益实际就是保险利益。

就是说,签订保险合同必须明确保险利益,使保险人的赔偿有一个客观标准,其目的在于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四、近因原则
因果关系的出现有两种情况:一是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是数种原因造成损失。

在单一原因造成损失情况下,如果该危险事故是保险责任,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拒赔。

数种原因造成损失的情况又可分以下几种情形:(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如该同时发生的危险事故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赔偿所有损失,反之拒赔。

如同时发生的原因既有保险事故,又有除外责任,保险人负责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若损失无法分别估算,则应协商赔付。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两个以上的灾害事故连续发生造成损失,一般以最近的(即后因)、最有效的原因为主因。

如后因为前因直接而自然的结果,或合理的连续,或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时,以前因为主因。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主因是否属保险危险。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造成损失的危险事故先后出现,但前因与后因之间不相关联,即发生的危险是完全独立的一个原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延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长
的结果。

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和单一原则之处理原则相同。

五、损失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这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

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受益。

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诱发道德危险的发生。

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换与重置等。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在补偿金额上应分别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经济补偿以保险价值为限。

另外,若保险合同规定有自负额和免赔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要求被保险人自己负担一定金额或比例的损失。

结论
从经济学的角度观察,保险的特点表现在风险性与信息非对称性两个方面,即,保险合同以风险发生为交易条件,当事人之间因信息严重不对称而容易诱发逆向选择与道德危险行为。

通过法律规范来规制各种投机行为的发生因此便成为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功能。

作为具体法律规范的抽象表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分为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四项,其中保险利益原则最具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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