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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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一、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是指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的出现和发展,

是人们需要风险保障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对其提出的要求的产物。保险法确立了保险市场的

基本原则和构成、运作机制、各种主体的权责义务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内容。保险法

的出台,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并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法的立法沿革

我国的《保险法》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关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1995年,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正案。2002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第三次修正案通过。201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

次修正案。

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1.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一经订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则应当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一经

订立即生效,并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发生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有

关证据,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和定损。对于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和方式,保险法也

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保险公司: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开办保险业务前,必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注册登记。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期间,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4. 保险监管:保险法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我国的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中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案例】
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 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零时至1999 年10月1日24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 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 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 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 毁。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 保险人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 实据实通知投保人,特别是免责条款。
• 明确列示
• 明确说明
【案例】
1998年上半年,某新华书店发生水患,数千册图书 遭水浸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该新华书 店1997年底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事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现场勘察, 发现水患系水管爆裂引起,于是以因水管爆裂属于 除外责任为由而拒绝赔偿。新华书店声称保险公司 代理人在承保时未向其说明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 ,并向法院提出诉讼。当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 :保险公司并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向被保险 人新华书店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因此,判决保险 公司赔偿新华书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用。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规保险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法规保险四大基本原则
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 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 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 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小知识
近因原则的里程碑案例是英国Leyland Shipping Co . 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
保险人的诚信吸引大量投保标的 保险经营安全性要求 保险资金负债性要求
投保人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16条)
保证义务
保险人义务
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17条)
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内容
隐瞒病情不理赔
案件讨论
2000年,孙先生给妻子购买了一份保 额为20000元的大病医疗保险。9年后 孙先生的妻子因慢性肾功能衰竭入院, 他多次向保险公司索取医疗赔偿,均 因投保时隐瞒了患有糖尿病的事实而 遭到拒赔。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
冯芳怡
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 形成并被人们公认的原则
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 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 于整个保险业务。
主要四大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何谓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与法律条款之比较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
9
最大诚信原则之 保证
保证: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
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保证的目的:控制风险。
10
保证的形式
☆承诺保证:
对将来某一事 项作为或不作为。
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 保证家中无人时,关好门窗,上锁! 保证做好车辆的保养维护工作,并检验合格
原来,梅艳芳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 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而据媒体报道,早在2002年, 顾家孝顺的梅艳芳得知自己子宫颈长出肿瘤后,为免母亲日 后失去依靠,便找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 元的保险。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 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 也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为怕患癌的秘密泄露而没有 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2003年,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 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5
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主动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 如实告知保险人。
询问告知:只对询问的问题告知,询问以外的不必 告知。
我国采用询问告知形式 具体做法——将需要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列在投保单
上,如实填写。
6
保险人的 告知义务
告知内容:保险合同条款和责任免除 有关法律规定:《保险法》第17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

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

保险法司法考试真题

保险法司法考试真题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原则之一,只有当造成损失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
损失补偿原则并不包括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所有损失,而是仅限于直接损失和实际损失。
02
03
04
01
保险欺诈与骗赔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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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责任与监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责任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保信息,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责任
被保险人应遵守安全使用保险标的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并配合保险人对事故进行调查。
报案与受理
调查与核实
核定损失
赔偿给付
定损与理赔流程
加强监管
提高意识
完善制度
加强合作
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应当提高对保险欺诈的意识和警惕性。
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
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保险学授课教案-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学授课教案-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是对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的理解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基本要求: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规定原因,熟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了解保险利益的含义以及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理解保险利益的变动、适用时限;了解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掌握近因原则的应用;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坚持此原则的意义,熟悉并掌握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本章内容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本章为大家介绍有关保险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大家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利益,更好地发挥保险的职能与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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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最大诚信原则形成的原因

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含义

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二)投保人的告知

1、投保人告知的主要内容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

《保险法解读》课件

《保险法解读》课件

总结
通过对保险法的解读,我们总结出了保险法的要点、探讨了保险法的启示和 应用,并对保险法的贡献和建议进行了评价。
保险产品和营销渠道
保险产品根据不同的风险进行分类,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需求有助于选择 适合自己的保险。同时,了解不同的保险营销渠道也有助于理解保险产品的 选择与购买。
保险行业发展与趋势
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前景,保险业的创新和变革,以及未来保险业的趋势和挑战等内容,对于了解保险行 业的发展方向和机遇具有重要启示。
《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本课件旨在深入讲解《保险法》,分享保险知识,为大家提供有关保险的基 本概念、法律原则、条款解释、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等内容。
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一种金融交易,为人们在意外风险发生时提供经济补偿的方式。它通过合同来转移风险,保护个 人和企业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
保险法的背景和意义
保险法的制定背景是为了规范保险行业,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 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法的意义在于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规范保险业务的 运作。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信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分摊损失原则、合理赔偿 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
保险条款的解释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涉及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免赔额和赔偿限额、保险责任和 免除Leabharlann Baidu任、续保和退保等内容。

简述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强制性原则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是社会保险基金三方负担筹集的原则的保证。一方面,受到利益的驱使,很难保证雇主自愿为其雇员加入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另一方面,尽管参加社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是广大劳动者,但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很大,其具体情况纷繁复杂,使其自愿地加入社会保险体系并按期如实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实践推广中也是非常困难的。在社会保险的参预与费用的缴纳等方面必须实行强制性原则,这样才可以有力地保证社会保险的推广和运作。

2、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

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可以说是强制性的派生原则。它包含着两层基本含义:一是保险基金的征收法定;二是保险基金的用途法定。保费征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的种类和费率的确定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任何社会保险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未经法律授权而擅自改变。如果对保费征收的权限不加以严格限制,就可能出现保险费率和种类变动失控,加重投保人负担,促成社会不安因素。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对基金进行妥善的管理和运用。通过对保险基金征用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制,可以更好地防止相关机构对权力的滥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

1

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只有保证社会保险

平的要求。基金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社会保险才能正常运行。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和具体纠纷的处

理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社会保险体系

中每一个成员承受的负担与其自身的经济状况保持一致;

而相同社会经济区域条件下的投保人所获得的基本保障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1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1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定值保险。因为不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险人对损失的赔偿都是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来进行的。此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并不一定是实际损失额重置价值保险(Reinstatement Value Insurance)也称为恢复保险,即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换新。保险公司在签发此类保单时,一般都须附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以明确双方责任。人寿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保险金额通常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而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持有多份保险合同也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
赔偿金额
30万元
A
20万元


B
40万元


顺序责任制
根据投保人投保的时间顺序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顺序,首先由先承保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如果先承保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额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则由其后承保的保险公司继续赔偿,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足额的赔偿为止。
(二)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最高投保金额为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这个金额。例如,一栋房屋的投保金额为10万元,但房屋被毁时的市价为12万,尽管投保人是全额投保,但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0万元,否则被保险人就会从保险中获利,这就不符合损失补偿的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课程大纲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及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合法的利益:凡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确定的利益:非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

经济利益:能够用货币计算,衡量,估价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防范道德风险

划清与赌博的界限

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1可保利益的来源:所有权,抵押权,委托关系,预期利益

如房主对所有房屋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

从保险合同订立至损失发生的全过程中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注意的是,被保险

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看后面案例)

案例

小李将自己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小李将自己

的车转卖给了同事小王,并办妥了车辆的过户手续,车辆的保险单也随之转交给小王,但没有将车辆过户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小王获得该车后不久,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请问,小李和小王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分析:

两人都无权,小李已丧失保险利益,而小王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即使在偶然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其合同也是无
效的 )
2、必须是经济利益—— 能用金钱来计算
(亲人的照片、情人的书信等无法用金钱来计算,
不构成保险利益)
★能用货币估wk.baidu.com(古董、字画等,钢琴家的手指——劳
合社)
3、必须是确定利益——已经确定、能够确定(无法
对股票投资的收益进行投保)
★事实上和客观上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估计的。包
一、涵义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
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补偿,但被保险
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赔偿限度 赔偿时,必须把握三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
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额外收益。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以其中最少的限额作为保险补偿的 最高额。
(公共场所的车辆保管);
4、债权:债务人对其借入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5、责任利益:基于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四、保险利益的变动与时效
1、 因继承、让与、破产而变动,因保险标的灭失而消灭。
2、时效:
(1)财险:订立到终止,都要求保险利益; (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因货物运输途中所有权会转移(不同的交割方式) (3)人身保险: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故意、过失→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以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虚报损失→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危险增加→增加的危险不承担
(3)退保费
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 年龄不实多收保费 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不退还保费
(4)按比例减少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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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条款的解释义务。
(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
(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 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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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窃
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以违禁品投保
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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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
4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根源)
信息不对称
海上保险
5
三、告知
(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6
(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1、含义
2、告知义务的形式
3、告知的内容
4、违反告知义务的形式
5、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7
1、含义
告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与保
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 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 称为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是指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它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在保险法中,有四个基本原则,它们分别是:

1. 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在投保、理赔等过程中都要遵循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地告知保险消费者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保险消费者也应当真实告知自己的情况。如果有一方违反了诚信原则,将会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影响整个保险市场的形象和信誉。

2. 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诱导。保险公司也不能利用其市场优势进行欺诈或者强制性销售,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3.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保险消费者在投保、理赔等过程中应当得到公平待遇。保险公司应

当根据客观情况处理理赔事宜,不得因为私人关系或者其他原因拖延或拒绝理赔。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公正、合理地制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确保不会因为不公平的赔偿或者保险费用过高而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4. 私密原则

私密原则是指保险消费者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事故的处理都应当保持私密性。保险公司应当严格保护保险消费者的隐私,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同时对涉及保险事故的信息也应当保密。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确保保险消费者的隐私不被泄露。

保险的基本原则与保险合同

保险的基本原则与保险合同

作业
说明保险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
第二节 保险合同
目的任务:
掌握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的含 义
掌握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掌握保险合同的形式、内容 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
终止以及合同争议处理的方法。 掌握学会解决保险合同的各种问题
一、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 合同(契约)---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 1)保险人应具备法定资格,并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
司法的规定而设立。(我国规定保险公司只能采 用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2)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
(三)投保人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 义务的人。
(三)如何确定保险利益
概括法:只给定义 列举法: 夫妇、父母、爷孙、债权人与债务人(人身
保险)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抵押权人、承运
人(财产保险) 雇主与雇员、制造商与其制造的产品(责任
保险) 制造商与批发商(信用保险)
(四)保险利益适用时间(时效)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
(六)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的保险业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基础(4、保险原则)

保险基础(4、保险原则)

保险利益必须具备4个条件: 1.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符合法律规定
的、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为法律所认可 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种植罂粟) 2. 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必须用 货币来衡量 3. 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客观上 或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 益 4. 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保险 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 身经济利益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 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保险合同有 效期内,要求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 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地口头或书面地陈述。 告知的内容: 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 (1)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保险合同条款地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保险法»第十 八条) (2)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 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
(4)投保方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 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 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 也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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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本来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由于保险活动在风险方面带有鲜明的特质,这些特质要求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必须高于普通民事合同,恪守所谓的“最大诚信”。正如前述,任何交易行为皆存在风险,只不过保险以风险的发生为交易条件。对于保险人而言,风险的性质及大小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高低,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最为了解。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之下,保险人只能依据投保人的诚实告知来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同时,保险标的常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控制,这就意味着,保险关系成立后,对于标的物的风险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亦较之保险人更为清楚;并且,保险标的风险的预防、减轻等事项亦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完成。因此,如果没有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高度的诚实信用要求,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受利益驱动而可能发生的逆向选择与道德危险行为将缺乏有力的监督手段与自我保护措施。这必然导致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永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在最大诚信原则之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等法定义务,以保证保险人能够得到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险信息。最大诚信一般被强调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的义务。事实上,作为保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亦存在此项义务。保险是高度专业化的行业活动,普通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不具备足够的保险知识。在进入特定的保险法律关系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的认识主要来自于对方当事人——保险人的告知与说明。显然,在对保险专业知识的控制方面,双

方当事人的信息状况又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由此则导致法律对保险人的高度诚实信用要求。因此,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成功,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内的当事人都必须恪守最大诚信原则。

三、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堪称保险法中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保险法对之作有规定。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或特定的人身关系,它是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构成保险人可提供保险保障的最大额度。

对于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我认为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就是特定的可保利益。没有特定的可保利益,合同无从成立、生效。第二,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保险与赌博不同的根本之处就在于前者具保险利益。若主张保险合同的客体即为保险标的、若允许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意味着,投保人可随便以他人的财产或身体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不蒙受任何损失而获得保险金,这样,保险就失去补偿损失的意义而与赌博无异。第三,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是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的赔款而违反道德,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投保人若可不具有相应保险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将很容易诱发道德危险的发生。比如,投保人以他人所有且与自己无任何利害关系的房屋投保,势必有为得

到保险赔款而故意损坏或唆使他人烧毁房屋的可能。

第四,保险利益是保险补偿的最高限额。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在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到损失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虽然以投保人申报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但补偿的限额不得超过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即不能超过原有利益,这原有利益实际就是保险利益。就是说,签订保险合同必须明确保险利益,使保险人的赔偿有一个客观标准,其目的在于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四、近因原则

因果关系的出现有两种情况:一是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是数种原因造成损失。在单一原因造成损失情况下,如果该危险事故是保险责任,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拒赔。数种原因造成损失的情况又可分以下几种情形:(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如该同时发生的危险事故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赔偿所有损失,反之拒赔。如同时发生的原因既有保险事故,又有除外责任,保险人负责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若损失无法分别估算,则应协商赔付。(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两个以上的灾害事故连续发生造成损失,一般以最近的(即后因)、最有效的原因为主因。如后因为前因直接而自然的结果,或合理的连续,或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时,以前因为主因。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主因是否属保险危险。(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损失的危险事故先后出现,但前因与后因之间不相关联,即发生的危险是完全独立的一个原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延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长

的结果。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和单一原则之处理原则相同。

五、损失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这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受益。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诱发道德危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换与重置等。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在补偿金额上应分别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经济补偿以保险价值为限。另外,若保险合同规定有自负额和免赔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要求被保险人自己负担一定金额或比例的损失。结论

从经济学的角度观察,保险的特点表现在风险性与信息非对称性两个方面,即,保险合同以风险发生为交易条件,当事人之间因信息严重不对称而容易诱发逆向选择与道德危险行为。通过法律规范来规制各种投机行为的发生因此便成为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功能。作为具体法律规范的抽象表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分为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四项,其中保险利益原则最具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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