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开始(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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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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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更重要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三方面,一是刑事责任,二是民事责任,三是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

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我国的刑法对此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

民事责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

刑事责任是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刑罚处罚。

其基本特征是:(1)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因而刑事责任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2)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3)刑事责任直接体现着国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谴责、责难),因而犯罪人是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4)刑事责任实现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是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刑罚处罚;此外,还可以通过免除刑罚处罚,以刑法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其刑事责任;(5)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刑事诉讼予以确定。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㈡刑事责任的功能
1、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刑 罚的依据;
2、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 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刑事责任根据的含义 指国家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追 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人基于何种前 提、基础或决定因素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是刑事责任的追究者,犯罪人是刑事 责任的承担者
(2)法律后果说
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 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 担的法律后果”。
(3)否定评价说(责难说、谴责说)
此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刑 法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 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b、 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 c、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 rea), 这是英国人用拉丁语表述的格 言。该格言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用语可 表述为,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即现代刑 法理论中的责任主义。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Criminal Liability)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㈠刑事责任的概念 1、关于刑事责任的观点 (1)法律责任说 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 规定,根据犯罪行为以及其他能说明犯罪 的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强制犯罪人负担的 法律责任”。
㈡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行为符合犯罪 构成
1、行为人必须实施某种行为 2、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或严重的社会危害 性
3、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相符合

刑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概述什么叫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任何公民法人实施了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都要承担由于他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犯罪与刑事责任是紧密联系的,认定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凡是犯罪行为都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不是犯罪行为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犯罪1.犯罪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韦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从刑法规定的犯罪定义可以看出,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的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即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如果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虽有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但并非任何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那些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可罚性。

只有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又违反了刑法规定,且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

如果某人的行为虽然损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且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具有了犯罪的前两个特征,但是刑事法律规定属于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则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危害性、违法性和可罚性。

这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联,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基本特征都不是犯罪行为。

2.犯罪的构成所谓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各种犯罪所必需的一切要件的总和,或者说是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总和,也就是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刑法学--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法学--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特殊预防包括三个方面,即剥夺、惩罚和改造,“剥夺” 使其不能再犯,“惩罚”使其不敢再犯,“改造”使其不愿再 犯。
二、特殊预防的方式
1.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处死刑,彻底剥夺了其 再次犯罪的能力; 2.在适用剥夺自由刑时,犯罪人一定时间内与社会隔离, 使他们失去了危害社会的机会;并且使他们感受到刑罚的痛苦, 而不致再次危害社会;
(一)管制适应的对象 (二)管制的期限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管制刑期折抵。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 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 的负担。
(二)刑事责任的特征
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 2、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 3、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 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者来承担。 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担。
刑罚的体系,指刑法典对各种刑罚方法依照一定的标准进 行排列所形成的刑罚序列。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5种主刑,3种附加刑。
5种主刑是: (1)管制;(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5)死刑。
3 种附加刑是: ( 1 )罚金;( 2 )剥夺政治权利;( 3 )
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体系的特点: 结构合理;宽严相济;贯彻人
三、刑罚和其他制裁手段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根据和法律程序不同。 2.适用机关不同。刑罚的适用机关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 庭,民事处罚的适用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行政法处罚 的适用机关是行政机关。 3.适用对象不同。

什么是刑事责任

什么是刑事责任

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在刑法范畴内,对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确认涉及两个方面,即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包括犯罪事实的成立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而主观方面则关注犯罪人的过错程度和故意或过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应承担的后果,以期更好地理解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是指因犯罪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刑事责任的实施有法定原则的约束,即依法犯罪、依法审判和依法执行判决。

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的犯罪心态和刑法规定的法定刑。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包括行为人的行动和社会危害性后果,要求有一定的客观行为发生。

主观方面的犯罪心态则是指故意或过失,即犯罪人对其行为的认识和意愿。

法定刑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设定的处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三、刑事责任的后果刑事责任的后果主要表现在刑罚的执行和刑罚产生的影响。

刑罚的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人进行相应的刑罚决定,并通过刑罚的执行来实施刑事责任。

刑罚包括剥夺自由的刑罚和非剥夺自由的刑罚,具体种类和量刑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而定。

刑罚产生的影响包括犯罪人的社会声誉下降、家庭破裂、就业受限以及心理上的负面影响等。

四、刑事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刑事责任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一种广义的概念,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明确的刑法规定和专门的刑事诉讼程序。

而行政责任则是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常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五、刑事责任的重要性刑事责任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对犯罪人的惩罚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保护上。

刑事责任的实施不仅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公正地维护社会正义。

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是什么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是什么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是什么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上位概念,范围比刑事责任要大。

只要违反了法律就要负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理论上来说是有违宪责任,但是我国现在没有相应的违宪责任审查和追究的机构,没有宪法法院,所以违宪责任暂时无从谈起)。

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当行为违反了刑法,构成了犯罪时,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举个例子,某人与他人签订合同,但拒不执行该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要负违约责任,这是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某人将他人打成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要负刑事责任,同样属于法律责任.希望这样解释能清楚一点。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三方面,一是刑事责任,二是民事责任,三是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我国的刑法对此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

民事责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分,再就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

再就是行政处罚,本法对此作了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强调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不可免除性。

举例来说,一汽车司机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给他人生命或者健康造成损失,这司机首先应当对被害人的生命或者健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承担民事责任之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该汽车司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如吊销汽车司机驾驶执照或者罚款。

刑事责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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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代表 国家评价的负担(责任)。
2
• (二)刑事责任的特征
• 1.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 2.刑事责任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 律责任。
• 3.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承担的法律责 任。
• 4.刑事责任是由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承担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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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刑事责任是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追究 的法律责任。
• 6.刑事责任是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
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法律责任。
3
• 二、刑事责任的地位和功能 • (一)刑事责任的地位 • 1. 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地位 • 还未形成犯罪—刑事责任—刑
罚的刑法总论体系。
4
• 2. 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的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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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事责任的功能 • 刑事责任的功能是指刑事责任
在制定刑法和处理犯罪中所起 的积极作用。 • 1. 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 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 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9
• 2. 从刑事司法来看,刑事责任 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 用刑罚的标准。
• 第一,刑事责任是决定适用刑 罚的前提;
结束的时间随着刑事责任的实 现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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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刑事责任的消灭
•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
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追
诉前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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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 (一)刑事责任实现方式: • 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方法),
• 从理论上看,刑事责任是联结犯 罪与刑罚的纽带,这可以从刑事 责任与两者的关系上得到说明: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一)拘役的适用对象

由拘役的次轻刑这一特点决定,它适用于 那些罪行虽然较轻但仍然需要关押的犯罪 分子。
(二)拘役的执行内容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必须参加力所能及 的劳动,所从事的劳动以简单作业为主, 如手工业、副业或者其他技术性不强的劳 动,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劳动矫正他们的犯 罪思想和行为习惯。

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 立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适 用上具有双重性,它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 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 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 这样可以看出,附加刑的适用具有一定的 灵活性。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 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三、安抚功能

刑罚的安抚功能是针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 及其亲属而言的 。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及其 亲属对犯罪人的这种切齿之恨只有在犯罪 人得到他应得的惩罚之后才能逐渐平息, 所以,从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来说,刑罚 具有其特有的一种安抚功能。
四、威慑功能

刑罚的威慑功能是针对社会上有可能犯罪 的不稳定分子而言的。通过对犯罪人适用 刑罚,会使社会上那些有可能犯罪的不稳 定分子感受到思想上、心理上的影响和震 撼,出于对刑罚的畏惧而不敢重蹈犯罪的 覆辙。
五、教育功能

刑罚的教育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是通过刑罚的惩罚,教育和改造犯罪人, 使他们弃旧图新,重新做人;另一方面是 通过刑罚的惩罚,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使 他们知道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从而 敢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 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对犯罪人适用刑罚, 虽然在形式上看是为了惩罚犯罪人,但是 惩罚并不是刑罚的最终目的,惩罚只是一 种手段而已。通过刑罚惩罚这种手段,刑 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 犯罪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13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概说

13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概说
(五)刑事责任的承担由不平等发展为平等
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施了同样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的身份、地位不同,导致一部分人承担刑事责任,另一部分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实施了同样的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的身份、地位不同,一部分人承担重刑事责任,另一部分人只承担轻刑事责任。三是同样的犯罪行为,由于被害人的身份、地位不同,致使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同。
(三)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刑事责任必然性的基本含义是指,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然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选择与责任的基本原理,行为人一旦选择了一定的行为,就必须对该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同样,行为人选择了犯罪行为,就必须承担作为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刑事责任。从刑法的任务来看,为了保护法益,对行为严重侵犯法益的犯罪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从而预防犯罪人及其他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犯罪以后不承担刑事责任,则无正义可言,会在各方面导致严重的不良后果。刑事责任的平等性是指,任何人犯了罪都应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上是平等的,犯了罪就应承担刑事责任,没有犯罪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在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的问题上也是平等的,犯重罪的应承担重刑事责任,犯轻罪的应承担轻刑事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的概念有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定义:第一是后果说,认为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1]第二是义务说,主张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负有的承受国家依法给予的刑事处罚的特殊义务。[2]第三是刑事法律关系说,指出刑事责任是刑事的、刑事诉讼的以及劳动改造的法律关系的总和。[3]第四是责难说,提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4]或者说,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5]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种,它在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刑法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都是围绕着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实现刑事责任而展开的。

我国1997年修订颁布的刑法典中有13条、21处使用了“刑事责任”一词,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一节的标题即为“犯罪和刑事责任”。

犯罪与刑事责任是刑法的两块基石。

二者密切相联,无罪无责、有罪有责;罪重责必重、罪轻责必轻,罪、责相当。

一、有关刑事责任的不同见解什么是刑事责任,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见解。

其中主要有:(1)“法律后果说”,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2)“否定性评价和谴责说”,认为“所谓刑事责任,就是犯罪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3)“刑事法律关系”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一种刑事法律关系”。

(4)“刑事义务”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在犯罪人与国家之间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刑法关系中,犯罪人所必须承担的实体性的刑事义务的总和”。

上述各种见解,相比较而言,“刑事义务”说从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角度,去揭示刑事责任的本质,抓住了问题的要害。

其基本观点是可取的。

因为它不仅在词义理解上是正确的,而且从深层次上揭示了刑事责任的最基本内涵。

在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有两种含义:其一,指分内应做的事,如“尽责任”;其二,指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如“追究责任”。

前者,是积极意义的责任;后者,是消极意义的责任。

但是,无论哪一种责任,都与“义务”一词相通。

因为,义务在现代汉语中,指“公民或者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或者指“道德上应尽的责任。

”在法学理论中,法律义务一般亦解释为法律规定人们应履行的某种责任。

法律义务有两种:履行法律规定的应做之事(积极法律责任),如抚养好未成年子女,是第一性法律义务;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应做之事(即第一性法律义务),如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消极法律责任),是第二性法律义务。

什么是刑事责任

什么是刑事责任

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团体在犯罪行为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社会管理的一种手段,它不仅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也可以保护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下面将从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责任的种类等方面进行详细叙述。

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犯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权利,以及民族利益的行为。

犯罪行为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确认,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基础。

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了确定刑事责任的实施,法律通常设定了一些构成要件,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构成刑事责任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主体要素:即有犯罪事实的主体,通常是指有刑事故意和行为能力的人。

只有具备刑事故意和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2.客体要素:即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守法要求。

不同的犯罪行为对应不同的客体要求,如财产犯罪的客体就是财产。

3.行为要素:即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行为要素通常包括行为的动机、手段、方式以及犯罪的结果。

4.结果要素:即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有些犯罪行为需要导致一定的后果才能构成,如故意杀人罪需要导致他人死亡才能认定为犯罪。

刑事责任的种类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刑事责任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主刑:主刑是刑法对于犯罪行为所规定的直接刑罚,包括罚金、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等。

不同的犯罪行为对应不同的主刑种类和刑期。

2.附加刑:附加刑是指在主刑之外额外加于犯罪人的刑罚,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附加刑的目的是对犯罪人进行更全面的惩罚和教育。

3.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是对于具有危险性但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如监禁、收容教育等。

安全措施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4.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的特殊规定,可以对犯罪人进行特殊的刑事责任处理,如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总结刑事责任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民众权益而设定的一种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分别涉及到行政法和刑法的范畴。

行政责任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刑事责任则是指个人或者组织违反刑法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职权行使职权,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行政机关可以赋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作为行政责任的一种形式。

例如,对于工作中的一些轻微违规行为,可以赋予工作人员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以提醒其注意。

2. 行政罚款:对于一些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赋予行政罚款,作为行政责任的一种形式。

例如,对于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3. 行政处分: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行政机关可以赋予行政处分,作为行政责任的一种形式。

例如,对于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务员,行政机关可以赋予开除处分。

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组织违反刑法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刑事处罚:对于犯罪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作为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刑罚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 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追究:对于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包括立案侦查、取证、逮捕等程序。

一旦犯罪事实被查明,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刑事审判和相应的刑事处罚。

总结: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分别涉及到行政法和刑法的范畴。

行政责任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刑事责任则是指个人或者组织违反刑法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_

刑事责任_

刑事责任引言刑事责任是指在刑事法律制度下,违反国家刑法的个人或组织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不同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刑事责任的定义、形成和实施等方面内容,以加深对刑事责任的理解。

定义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犯罪行为或违反刑事法律规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由国家根据刑事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加以判断和确定的,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刑事责任是在法律框架下规定的特殊责任形式,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所不同。

形成刑事责任的形成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 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例如盗窃、抢劫、故意杀人等。

只有在个人或组织实施了被法律认定为犯罪行为的行为时,才能构成刑事责任的形成条件。

2. 违法行为的主体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主体范围,一般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

3.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即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主体在达到一定年龄后,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立是基于对未成年人心智发展程度和责任认知能力的考量。

4. 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刑法规定了对于一些严重犯罪行为,需要具备故意的主观条件,才能形成刑事责任。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具有明确的故意,即有意识地实施犯罪行为。

实施刑事责任的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审判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控告后,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程序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审判过程中,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来做出判决,并给予相应的刑罚或处罚。

2. 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是指在判决生效后,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个人或组织进行相应的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通过监狱、劳动改造机关等方式进行,以实施判决和达到惩罚、教育和改造的目的。

3. 教育改造刑事责任的实施并非仅仅限于判罚和刑罚执行,还包括对个人或组织进行教育改造。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四章 刑事责任)【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四章 刑事责任)【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1.刑事责任的定义(1)责任的含义在刑法学领域,“责任”一词有两种基本含义:①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应受惩罚、制裁的法律地位或可能性,是犯罪所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

②指主观归责的可能性,是成立犯罪的一个基本条件。

(2)理论学说①“责任说”主张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所规定的责任。

②“刑罚说”主张刑事责任就是国家依据刑事法律对行为人判处刑罚。

③“后果说”主张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④“义务说”主张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义务。

⑤“否定性评价和谴责说”主张刑事责任就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和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我国刑法理论界上述不同的刑事责任定义并无根本性的差异,相对而言,否定性评价和谴责说更为妥当,故采此说。

(3)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和单位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以及对其本人的谴责。

2.刑事责任的特点(1)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它的实现形式上。

刑罚作为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法,是所有的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和政治权,而且还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之自然人的人身自由,甚至于剥夺其生命。

(2)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法定责任一个人或者单位对什么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具体怎样承担,必须由刑事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并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遵循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3)刑事责任是以行为人和单位接受国家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为内容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极强的伦理谴责性。

行为人在应该而且能够选择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时却自主地选择了违反刑法规范的犯罪行为,因而必须接受国家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4)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犯罪是产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后果。

浅析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开始

浅析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开始

浅析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开始内容摘要:刑事责任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是联结犯罪和刑事制裁的中间环节。

刑事责任的实质是伦理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本文从刑事责任的概念入手,探讨了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认为刑事责任是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时刻开始的。

并进而讨论了与此相关的诉讼时效和无罪推定两个问题。

主题词: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开始刑事责任的实质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张文显教授在谈到法律责任的重要性时说到:“立法是紧紧围绕着法律责任的依据、范围、承担者以及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制裁)等问题展开的。

至于司法,更是以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为其全部职能。

”[1]作为法律责任之一的刑事责任,其重要性自不必言。

刑事责任在刑法中处于核心地位,可以说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就是围绕着刑事责任这一范畴而展开的:作为刑事实体法的刑法为刑事责任提供实体上的标准;作为刑事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提供程序上的保障;监狱法为形式责任的主要实现形式之一的刑罚的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和刑事制裁的中间环节和纽带。

“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则无刑事制裁”,从而形成“罪-责-刑”的逻辑结构,我国的刑法就是按照这种体系构筑的。

但是刑事责任又有其显著的独立性和实体性,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范畴,而且有着丰富的、复杂的内容,构成独立的刑事责任理论体系。

刑事责任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它成为研究刑法不可回避的问题。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学者们就与刑事责任有关的问题如概念、本质、根据、范围等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看法,争议较大,没有形成统一看法。

而且有些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本文所要探讨的刑事责任的开始就是其中之一。

本文拟从分析刑事责任的概念入手,进而讨论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讨论某一事物时,对该事物的概念的界定是研究的起点,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法学只是透过法律上的一般概念的眼镜来观察每一个个体的具体命运,这就像透出厚厚的幔帐—透过正义女神的蒙眼布来观察,不过它只能使人看到隐隐绰绰的轮廓”。

浅析犯罪人格与刑事责任

浅析犯罪人格与刑事责任

浅析犯罪人格与刑事责任t0幕|l§迹砖l毒靠锤琶l埯撩|,_I▲广犯罪人格与刑事责任口李洪一,人格与犯罪人人格概述"人格是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个体在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进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身心组织."①最早将人格概念引人犯罪学的是最早将人格概念引人犯罪学的是美国心理学家塞缪尔?萨姆诺,他认为精神病人具有不同于常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特别容易从事反社会行为,由此揭开了利用人格概念进行犯罪学研究的新篇章.B罪学上将人格定义为犯罪人的气质,性格,能力,需要,兴趣,观念等特征的总合.③对于犯罪人格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群所持有的稳定而独特的反社会心理特征的总称,它是一种反社会人格."或"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内在的相对问题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特定身心组织."还有学者认为"犯罪人格是指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生成的严重反社会且为刑事法律所否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上述观点均将犯罪人格视为犯罪人所特有的.这是不合理的.因为犯罪人格作为一种犯罪的性格倾向,它是在犯罪之前就已形成的,它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出现为条件.笔者认为,犯罪人格应定义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生理因素作用下,并通过犯罪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严重的反社会的性格倾向.二,从犯罪学角度把握犯罪人人格的内涵犯罪学是以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等学科为基础,并运用多种学科的理论与研究方法,揭示犯罪现象及其成因,探索防控犯罪的对策的一门综合性社会科学.犯罪人格是一种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反社会性格倾向,它虽然不以犯罪行为的出现为条件, 但是它与犯罪行为的联系却非常紧密.犯罪行为对犯罪人格有着12l决策&信息(下句刊)l2009年第2期总第50期重要的评价价值,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格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所以从犯罪学的角度人手能更好的把握犯罪人格的内涵.犯罪学上的犯罪人格包括犯罪人的性格,能力,观念等要素.@1.性格要素:它主要是指犯罪人的性格特征,主要包括爆发性,野蛮性,残忍性,懒惰自私性,放纵性,冲动性等.爆发性表现为性情易变,刚愎专横;野蛮性表现为粗暴野蛮,凶狠残酷;残忍性表现为毫无怜悯同情之心,以各种残忍的方法和手段加害受害人;懒惰自私性则是好逸恶劳,自私自利,贪得无厌;放纵性则是对自己的行为缺乏约束,任意妄为;冲动性则是对自己的情绪不能有效的进行控制,带有很大的鲁莽性和情绪的突然爆发性特征.2.能力要素:这主要包括犯罪人的智力,犯罪技能与心理素质三方面内容.犯罪人的智力要素包括记忆力,观察力,想象力, 思考能力,判断力等.虽然从高智商和低智商,都有犯罪分布,智商与犯罪没有必然联系,但是智商却对犯罪类型和手段有重要影响.高智商的人多为智力型,科技型犯罪,犯罪手段较隐蔽;而低智商的人多为暴力型犯罪,犯罪手段较残忍.犯罪技能在不同犯罪人身上存在明显差异.能力高的犯罪人相对与能力弱的犯罪人,其犯罪的成功率要大许多;犯罪心理素质则是犯罪人对待其犯罪行为所持有的主观态度.3.观念要素:它包括犯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等.犯罪人观念的突出特征是庸俗低级,蔑视道德和法律秩序,具有严重的反社会的倾向.另外,还应注意犯罪人格是一种反社会的性格,这是犯罪人格最主要的本质.犯罪人的性格首先应该表现为对社会现状的不满和对社会秩序的极端蔑视;其次,犯罪人格不是犯罪人的一时冲动,也不是对某一事物的某种情绪,而是犯罪人在较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一种明显的行为倾向.我们在讨论犯罪人格时,应当将犯罪的社会因素考虑在内,如犯罪人的生活经历,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及其他社会因素.三,基于犯罪人人格对犯罪人的分类1.稳定的犯罪人:包括惯犯,累犯,严重暴力犯罪人和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人.从犯罪性格上看具有明显的野蛮性,残忍性,懒惰自私性,放纵性,冲动性特征,从犯罪能力上看,惯犯,累犯有多次犯罪的犯罪经验,犯罪技能较高,对犯罪没有畏惧感和耻辱感,犯罪后多存有侥幸心理,深受犯罪文化和亚文化影响,一旦时机具备,他们就会实施犯罪,犯罪心理素质稳定;最后从观念要素上看,这些犯罪人都极端蔑视道德和法律秩序,具有严重的反社会倾向.2.亚犯罪人:包括无被害人案件的犯罪人,政治犯,宗教犯以及有伤道德情感的犯罪人.这类犯罪人的反社会人格并不强烈, 他们犯罪并不侵害其他人的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利,而往往基于个人的欲望或者个人信仰而违背了公认的社会秩序,因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如在中世纪的欧洲自杀是被认为是犯罪,因为按神学的观点,生命是"神"赋予的,个人没有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利.事实上,自杀并没有侵害他人,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完全是出于宗教偏见.又比如在认为吸毒是犯罪的国家,单纯的吸食毒品除了对本人造成伤害外,并不会对国家和其他人带来伤害.但是吸食毒品却极易诱发其他犯罪,故国家利用刑法对其加以禁止.所以这类犯罪人的人格本质并不是去反社会,他们的行为只不过是不符和统治者的价值要求或者是道德标准,而被统治者贴上了犯罪的标签.3.临时犯罪人:偶犯,胁从犯,中止犯,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人.所谓"临时"是指这类犯罪人在人格上不具有严重的反社会倾向,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不是其故意追求所致,而是由一些偶然的因素促使其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该类犯罪人从犯罪性格上看带有放纵性,冲动性特征,没有野蛮性,残忍性等特征.从犯罪能力上看,一般没有犯罪经验,对犯罪具有畏惧感和耻辱感,犯罪后也会悔悟,易与教育矫正;观念上并没有蔑视道德和法律秩序的反社会倾向.4.缺陷犯罪人:包括未成年犯,病理性精神障碍犯罪人,所谓"缺陷"是指基于年龄或生理原因而导致人格发育不完整或不健全.这是一类比较特殊的犯罪人,从犯罪性格上看,未成年人多带有冲动性和放纵性特征,其性格尚在形成之中,并不稳定;从犯罪能力上看,未成年人一般没有犯罪经验且犯罪后往往有所悔悟, 易于教育和矫正,在观念上看,未成年人人格结构尚不稳定,正在形成过程中,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其人格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与过渡性,其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尚不成熟,所以其并也没有形成反社会的倾向.而病理性精神病人则是由于客观的病理原因致使其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出现障碍,其主观上并没有反社会的倾向.四,对不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刑法罪责刑相统一原则,要求对犯罪人进行正确定罪量刑.而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就是两个重要的量刑因素,犯罪人格对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有着重要的评价作用:1.人身危险性:所谓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其程度的大小不仅有量的规定新性,即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趋势的强弱;而且有质的规定性,即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其可能给社会造成的损害的程度.评价人身危险性有无大小的依据只能是与犯罪人有关的情况,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和犯罪人的行为表现. 在犯罪性格方面,稳定的犯罪人的性格特征表现得最为明显,野蛮,残忍,懒惰自私,放纵性,冲动;临时犯罪人次之,而亚犯罪人和缺陷犯罪人最不明显;犯罪能力方面,稳定的犯罪人不论是在犯罪经验还是犯罪技能和犯罪心理素质在程度上明显超过了其他犯罪人,临时犯罪人次之,亚犯罪人和缺陷犯罪人程度最小;蔑视道德和法律秩序,反社会的性格倾向程度上,稳定的犯罪人反社会的程度最深,临时犯罪人次之,亚犯罪人和缺陷犯罪人最小. 综上,笔者认为:稳定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最大, 临时犯罪人次之,亚犯罪人和缺陷犯罪人最小.2.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基于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犯罪经验丰富,犯罪心理素质稳定,犯罪手段残忍等原因, 稳定的犯罪人社会危害性最大,临时犯罪人次之,亚犯罪人和缺陷犯罪人最小.基于上述评价,对不同的犯罪人应采取如下不同的量刑原则:1.对稳定的犯罪人:因为稳定的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最大.因此,对纯正的犯罪人,应采取加重处罚的原则,在刑罚的实施方式上,则应采取剥夺犯罪人再犯罪能力的方法,比如长期监禁甚至执行死刑.2.对亚犯罪人:因为这类犯罪人主观恶性并不大,且其违反的往往是社会所公认的一些秩序特别是一些道德秩序,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相对于对稳定的犯罪人要弱很多.因此建议对这类犯罪人采取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办法,以期其早日重返社会. 这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体现刑法罪责性相统一的原则有重要意义.3.对临时犯罪人:这类犯罪中的某些行为虽然在行式符合犯罪的要件,但其在实质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比如正当防卫,它不仅是公民维护自身及他人,集体,国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武器.只有在其超过了必要限度即防卫时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O条之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而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依据高铭暄,马克昌先生主编的刑法学教材的观点为:排除直接故意说.也就是说,过失和间接故意为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有鉴于此,对偶然的犯罪人.他们并不具备严重的反社会倾向与稳定的犯罪心理素质,只是存在一定的人格缺陷.对这类人承担刑事责任,首先要在立法上设立严格的条件,防止让好人被认定为犯罪人的情况发生.其次,要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而对该类犯罪人在刑罚施用方式上可采用缓刑,假释,罚金等方法减轻刑罚所带来的痛苦.以体现法律的公正.4.对缺陷人格犯罪人:这是一类比较特殊的犯罪人,其特殊就特殊在他们的犯罪人格更多不是在后天形成或者其犯罪人格是由其年龄,阅历等因素造成的.他们主要是青少年以及病理性精神障碍人.对该类犯罪人,由于其精神状况及年龄因素等诸多特殊性,使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比一般人要低许多,对这类犯罪人,首先要以教育为主并辅之以刑罚,同时又要对其给予特殊保护并在刑罚上对其从轻,减轻,乃至于免除刑罚. 这一点在我国刑法中有诸多体现:对未成年人不的使用死刑;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要加重处罚;对既聋又哑的犯罪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等.五,矫正措施对犯罪的矫正模式的分类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大部分学者采取了"社区矫正"和"国家正式矫正(下转第71页)决策&信息旬刊)I132009年第2期总第5O期f3,从医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看,医事法律的公益性质不容忽视.为了保证医疗事业的公益性质,国家在加强对医疗事业规范的同时,应加大对医疗事业的投入,建立各种支持医疗公益事业保障基金的发展.我国有关的医疗立法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职能,但同时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却背离了保障医疗机构实现其公益职能的初衷和路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但是,医疗体制改革却试图剥离医疗机构的公益事业经费,迫使医疗机构向营利性目的转轨.加之实践中患者拖欠,逃避医疗费现象严重,迫使医疗机构不得不从自身的生存竞争出发,放弃了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主旨,退而求其次.有鉴于此,政府应重新审视医疗机构的改革定位,加大对医疗机构公益性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和建设,引导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和氛围,共建和谐的医患关系.4,从医事法律关系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地位看,医事法律的建立还需要许多配套的措施加以支持和补充.现阶段医疗机构出现的医患关系紧张实际上是整个社会贫富分化日益加剧,社会矛盾凸现的缩影,只不过由于医疗机构事关生死,矛盾更为突出而已.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仍处于转型时期,在医疗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片面强调医疗机构的盈利性忽视其公益性的做法值得深刻反省.诸如"天价"医院,拒绝救治无钱的病人,"以药养医","以医养人"等医疗领域的突出问题,单纯依靠医患立法是难以得到彻底改善的,必须从整体的社会体制改革内部着手,对医疗机构的社会定位准确把握.作者认为,对医疗机构进行改革必须保证医疗机构能够履行救死扶伤的公益职能,否则,改革将难免失败.5,从医事法律关系的实施强化机制看,应当强化对医方的社会监督.医患立法应当关注医疗活动的公开性,以立法赋予患方和新闻舆论对医疗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医学发展和各项诊疗技术的局限性,风险度及其疾病转归的不可预见性是客观存在的,患者所需要的是医方在医疗过程中的谨慎和对患者人格权,知情权的尊重.只有医方主动撩开医疗活动的面纱,才能抚平患方肉体和心灵的伤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诉讼由医疗方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医院应当对医疗活动的全程进行监控,同时医方有义务接受患方和新闻舆论对这种监控的监督.这种利用高科技手段对医疗活动的全程监控,既可以避免医院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处于被动的局面,有利于缓解医患之间的对立,便于新闻舆论的监督,从根本上有利于医院提高医疗水平和管理水平,构建持久和谐的医患关系.口(作者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参考文献:[1】宋晓亭.论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 [2】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中信出版社.2002.【3】胡晓翔,姜柏生.冷眼观潮一卫生法学争鸣问题探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 【4】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51黄军辉.医患关系的法律规制.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上接第13页)(如监狱)"的第二分法,该分类是基于矫正过程中直接强制力的来源不同,社区矫正的直接强制力大多来源于社区资源,而国家正式矫正的直接强制力大多来源于法律.本文在依据该种分类的前提下,又提出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矫正措施.1.人格矫正措施:未成年犯罪人由于其生理心理发育的不成熟,人格具有很强的过渡性与可塑性特征.根据不同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特点,着重培养其责任感,明辨是非的能力,并为其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帮助其建立健全的人格.2.社区矫正措施:社区矫正是一种与国家正式矫正相区别的服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由于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执行刑罚的特点,它只能适用于人身危险性小,犯罪人格轻微的亚犯罪人,临时犯罪人和缺陷犯罪人中的未成年犯罪人(缺陷犯罪人中的病理性精神障碍人由于其控制辨认自己能力的缺陷,不适宜该种矫正措施).3.国家正式矫正措施:这是依据国家法律,监狱监狱等刑罚执行机构实施的矫正手段,是比社区矫正严厉的多的矫正措施,也是目前最主要的犯罪矫正措施.它适用于稳定的犯罪人和部分亚犯罪人,临时犯罪人.总之,在对犯罪人施以刑罚时应充分考虑其人格因素,对不同的犯罪人正确定罪量刑,体现刑法罪责刑相统一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发挥刑罚的功能,促使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为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指明正确的方向.口(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注释:①黄希庭.人格心理学.华东书局,1998.②陈明华,卢建平等.比较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253.③宋浩波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23④宋浩波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9.参考文献:【l】黄希庭.人格心理学.台湾华东书局.【2】宋浩波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3]孙昌辉.犯罪人分类标准新探——以犯罪人格为视角.『4W开卷.刑事法中犯罪人格考量论.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一期.【5]张文江,孙晨澜.论犯罪人格理论及应用.中国监狱学刊,2008年第三期.【6]佚名.未成年犯罪人临时犯罪人格研究.[7】刘希,周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矫正.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o8年第四期第2l卷.【8】范大裕.论未成年人犯罪之社区较正.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四期第21卷.[9]9吕瑞萍.从犯罪心理的形成谈犯罪人格的控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四期.[10]胡东平.论人格形成责任.政法学刊.2008年第二期.决策&信息【'F旬下{I)I712009年第2期总第5O期I。

法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法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人组织的增多,法人刑事责任问题日益凸显。

法人刑事责任是指法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对法人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法人的定义、法人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以及法人刑事责任的特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人的定义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二、法人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 犯罪行为:法人必须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 法人地位:法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即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 直接责任人员:法人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有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参与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完成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4. 犯罪主观方面:法人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是指法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法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三、法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的最高法源,对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具有基础性作用。

刑法分则对各种法人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法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文件,其中对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3.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法人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四、法人刑事责任的特点1. 刑罚的严厉性:法人犯罪行为往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对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严厉,刑罚种类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浅析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开始论文

浅析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开始论文

浅析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开始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张文显教授在谈到法律责任的重要性时说到:“立法是紧紧围绕着法律责任的依据、范围、承担者以及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制裁)等问题展开的。

至于司法,更是以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为其全部职能。

”[1]作为法律责任之一的刑事责任,其重要性自不必言。

刑事责任在刑法中处于核心地位,可以说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就是围绕着刑事责任这一范畴而展开的:作为刑事实体法的刑法为刑事责任提供实体上的标准;作为刑事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提供程序上的保障;监狱法为形式责任的主要实现形式之一的刑罚的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和刑事制裁的中间环节和纽带。

“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则无刑事制裁”,从而形成“罪-责-刑”的逻辑结构,我国的刑法就是按照这种体系构筑的。

但是刑事责任又有其显著的独立性和实体性,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范畴,而且有着丰富的、复杂的内容,构成独立的刑事责任理论体系。

刑事责任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它成为研究刑法不可回避的问题。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学者们就与刑事责任有关的问题如概念、本质、根据、范围等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看法,争议较大,没有形成统一看法。

而且有些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本文所要探讨的刑事责任的开始就是其中之一。

本文拟从分析刑事责任的概念入手,进而讨论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讨论某一事物时,对该事物的概念的界定是研究的起点,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法学只是透过法律上的一般概念的眼镜来观察每一个个体的具体命运,这就像透出厚厚的幔帐—透过正义女神的蒙眼布来观察,不过它只能使人看到隐隐绰绰的轮廓”。

[2]所以我们首先讨论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法学者对刑事责任作了各种不同的定义,综述如下:第一种:“法律后果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该说在我国刑法学界较为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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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开始内容摘要:刑事责任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是联结犯罪和刑事制裁的中间环节。

刑事责任的实质是伦理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本文从刑事责任的概念入手,探讨了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认为刑事责任是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时刻开始的。

并进而讨论了与此相关的诉讼时效和无罪推定两个问题。

主题词: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开始刑事责任的实质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论文百事通张文显教授在谈到法律责任的重要性时说到:“立法是紧紧围绕着法律责任的依据、范围、承担者以及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制裁)等问题展开的。

至于司法,更是以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为其全部职能。

”[1]作为法律责任之一的刑事责任,其重要性自不必言。

刑事责任在刑法中处于核心地位,可以说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就是围绕着刑事责任这一范畴而展开的:作为刑事实体法的刑法为刑事责任提供实体上的标准;作为刑事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提供程序上的保障;监狱法为形式责任的主要实现形式之一的刑罚的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和刑事制裁的中间环节和纽带。

“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则无刑事制裁”,从而形成“罪-责-刑”的逻辑结构,我国的刑法就是按照这种体系构筑的。

但是刑事责任又有其显著的独立性和实体性,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范畴,而且有着丰富的、复杂的内容,构成独立的刑事责任理论体系。

刑事责任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它成为研究刑法不可回避的问题。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学者们就与刑事责任有关的问题如概念、本质、根据、范围等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看法,争议较大,没有形成统一看法。

而且有些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本文所要探讨的刑事责任的开始就是其中之一。

本文拟从分析刑事责任的概念入手,进而讨论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讨论某一事物时,对该事物的概念的界定是研究的起点,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法学只是透过法律上的一般概念的眼镜来观察每一个个体的具体命运,这就像透出厚厚的幔帐—透过正义女神的蒙眼布来观察,不过它只能使人看到隐隐绰绰的轮廓”。

[2]所以我们首先讨论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法学者对刑事责任作了各种不同的定义,综述如下:第一种:“法律后果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该说在我国刑法学界较为流行。

如“刑事责任是犯罪主体因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而必须承受的由法院确定的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

[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上解释:“刑事责任是犯罪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该说体现了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是,如果将刑事责任仅仅界定为法律后果是不够准确的。

后果是中性词,包括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

显然,刑事责任是指否定的法律后果。

但是认为刑事责任是否定的法律后果,也是欠妥的。

首先,因为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包括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这样便会混淆刑事责任和其他方面的责任。

其次,后果一词过于笼统,容易与定罪量刑等具体结果混为一谈,使刑事责任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

因为刑事责任是居于犯罪行为和定罪量刑活动之间的一种引起具体法律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第二种:“法律(刑事)义务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就是因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义务。

这一观点是前苏联学者所提出的。

B.C.乌捷夫斯基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在惩罚的威胁下不违反国家政权机关规定的,旨在保护社会主义国家和苏联公民最重要利益的行为准则和义务。

”[4]我国也有学者持此种观点,如“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与国家之间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刑法关系中,犯罪人所必须承担的实体性刑事义务的总和。

”[5]该说表明了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指出了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密切关系和其强制性。

但是,责任与义务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义务是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责任是违反义务的后果;义务是应为的,还具有可选择性,义务人可以选择履行义务,也可以选择不履行义务,但是责任是必为的,责任人不可选择,否则立即招来强制措施。

第三种:“否定评价说或责难说、谴责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国家根据刑事法律对犯罪人及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进行的一种严厉的谴责或否定的道德、政治和法律评价。

这种观点在中外刑法学界都比较流行。

苏联学者H.马茨涅夫认为:“刑事责任是以刑事法律为根据的,并在法院的有罪判决中体现以国家名义对犯罪人的斥责。

”1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2该说将刑事责任界定为一种否定性评价和谴责,在基本模式上是正确的。

但是只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出发,欠缺犯罪人这一刑事责任承担者重要要素。

因为国家只是刑事责任的追究者,对于刑事责任来说,重要的是说明谁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另外,否定性评价和谴责只是刑事责任的内容,该说没有说明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

第四种:“法律关系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关系,是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职权并承担该义务,犯罪人处于受谴责的地位,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

这是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颇具权威性的观点,法律关系说突破了传统的刑事责任概念,对于正确理解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全面认识刑事责任的实质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刑事法律关系包括刑法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执行法律关系,这使得刑事责任的内容过于宽泛,没有揭示出形式责任的本质。

第五种:“刑罚处罚说”,该说认为所谓刑事责任就是国家依据刑事法律对实施犯罪的人判处的刑罚(强制措施)。

这种观点在前苏联和我国都有一定的影响。

例如,前苏联刑法学家B.N.库尔良茨基认为:“刑事责任是苏联法律对犯罪人规定的一种国家强制方法”。

3这种观点直接将刑事责任与刑罚处罚等同,是不正确的。

刑罚处罚只是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而不是刑事责任本身,而且只是实现形式之一。

另外,还有“双向说”、“三重构造说”等其他学说,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作说明。

基于以上对刑事责任概念的分析,笔者认为应从刑事责任的本质入手讨论刑事责任的概念。

即从刑事责任是伦理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这一本质属性中演绎刑事责任的概念。

首先,刑事责任具有浓厚的伦理性。

刑法规范是最低的道德界限,刑法是所有法律部门中道德伦理性最强的法律部门。

立法者通过对社会经验的总结,将那些最迫切需要加以保护的道德规范加以法律化,通过禁止为一定行为来维持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使道德秩序稳定而有序。

刑法的道德伦理性的根源即刑法为什么能对行为人的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加以制裁在于行为人具有自由意志。

当然这里所说的自由意志不是康德和黑格尔所说的绝对自由意志。

他们所主张的绝对主义或绝对理念的观念论,认为犯罪是人的理性的产物,人是有着绝对自由意志的抽象的“理性人”,人的由意志不受任何约束,人可以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为所欲为”4.本文所说的自由意志是指相对自由意志。

人是存在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中的,因此必然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即从意志的存在上讲,意志的存在是有原因的,所以意志是不自由的。

但是,从刑法上看,意志自由是指意志能否支配人的行为,是从意志与责任的意义上界定意志自由的。

显然,意志自由是存在的,因为人是有选择能力的,能支配自己的行为并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既然人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能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这就在伦理道德上要求行为人不得作出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否则,就要在道义上承担责任。

然而,犯罪人竟然在能选择合乎伦理道德要求的行为的条件下选择了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即虽然认识到或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违背道德性却故意或过失地实施该行为。

自由的人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选择了违背道德的行为,故在道义上,行为人的行为及其自由意志应受谴责和非难,行为人就必须为其行为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犯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首先是道德上的非难和谴责。

其次,刑事责任具有社会性。

人是社会的动物,具有社会性,人处在社会的普遍联系中,所以人的行为就会或多或少地对社会中的其他人产生影响。

人能够从与他人的交往中获得经验,知道什么行为是有益与他人的,什么行为是有损于他人的。

在这种社会生活中,人成为一个“经验人”,这就要求行为人不得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尤其是犯罪行为,社会对其有着不实施有损于他人利益行为的合理期待。

虽然在道义上,应受谴责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非完全基于自由意志,社会背景对其犯罪人格的形成具有巨大的影响,犯罪人本身存在着人身危害性(再犯可能性),具有危害社会的人格。

犯罪人的人格也必须受到谴责。

正如日本学者不破武夫所指出的那样:“成为刑法上责任判断之直接对象是具体的犯罪行为,如不以犯罪行为为直接评价对象则无刑法,这是罪刑法定主义的根本要求,决定刑罚之质与量的最重要的基准是犯罪行为的大小;但此犯罪行为必须具有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人之人格为背景且与其人格之联系上可以认定其行为;就某种智能地下、未成年人以及其某种精神疾病而言,因为其行为与行为人人格之结合颇成问题,故追究其行为一事,亦颇成问题。

”1百事通从刑事责任的伦理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本质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包括犯罪行为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责任就是对犯罪行为及行为人的否定评价和谴责。

所以,我们对刑事责任作如下定义: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而应接受的,国家依据刑事法律作出的对其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的道义上和法律上的,以刑事制裁和免予刑事处罚为表现形式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二: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对刑事责任的概念的界定决定着对刑事责任开始的时间的认识,在问题上之所以众说纷纭就在于对刑事责任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认识。

在刑法学界关于刑事责任开始的问题主要存在着以下看法:第一种是“实施犯罪行为说”,该所认为刑事责任的起始时限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刻,刑事责任与犯罪行为相伴而生,有犯罪行为必有刑事责任。

第二种是“提起诉讼说”,A.H.马尔采夫认为:“只有从侦查机关查明刑事责任的根据之时起,即从查明一个人的行为中有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时起,才能将他作为被告人而追究刑事责任。

”2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从将他作为被告人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刻起而产生的。

第三种“适用强制方法说”,A.H.奥尔佐和A.B.纳乌莫夫认为,刑事责任始于作为犯罪后果而开始采取国家强制方法。

他们写道:“对犯罪行为实行包括限制公民个人自由和其他利益的国家强制方法,正是从被告人适用诉讼强制方法的时候开始的,就是说,刑事责任也是从这时开始的。

”3第四种“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就是实际适用刑法规范,即国家专门机关-法院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的行为作出否定的评价,对犯罪人适用国家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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