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轨迹及创新思路

合集下载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演变与趋势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演变与趋势

▪ 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的历史演变
1.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土地市场主要受到计划经济的限制, 土地流转和交易较少。 2.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市场逐渐放开,土地流 转和交易逐渐增加。 3.目前,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已经逐渐成为农村土地流转和 交易的重要平台。
改革趋势: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演 变与趋势
目录页
Contents Page
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与意义 2. 历史演变:土地承包制的建立与发展 3. 历史演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与调整 4. 历史演变: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制化 5. 现状分析: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问题 6. 改革趋势:土地承包制的优化与拓展 7. 改革趋势: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8. 改革趋势:农村土地制度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 农村土地权益纠纷多发
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征收纠纷等问题频繁发生,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部分地区存在土地权益不明确、土地流转不规范等问题,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现状分析: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问题
▪ 农村土地规划和管控不足
1.当前农村土地规划和管控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导致土地利 用不合理、资源浪费等问题。 2.缺乏有效的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机制,影响了农业可持 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历史演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与调整
▪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影响
1.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对农村经济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和 现代化。 2.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也影响了农村社会治理结构,加速了农村社会结构的分化和重 组。
▪ 农村集体土地调整的必要性
1.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调整成为必要手段 ,以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需求。 2.农村集体土地调整也有助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和土地权益不平等问题,促进农村 社会公平和稳定。

论述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论述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农村土地制度的实施
总结词
强化法制保障,确保制度落实
详细描述
加强农村土地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 完善,明确农村土地使用的权利、义务和 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农村土地制度 的实施提供法制保障。同时,加强执法力 度,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侵犯农民土 地权益等行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公平 正义。
要点二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研究和定量分析等方法, 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进行深入研究。首先,通 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分析,了解农村土地制度 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其次,结合典型案例的调查和 分析,探讨不同地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和经验; 最后,运用定量分析方法,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 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
04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 的方向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稳定承包关系
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承包期限,让农 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
用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落实承包权益
加强承包土地的权益保护,确保 农民在承包土地上享有充分的收 益权和处置权,激发农民对土地 投资的积极性。
完善承包流转机制
土地流转困难
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完善,缺乏有效的信息平台和中介 服务,导致土地流转困难,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
一些地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够稳定,承包期限短且经常调整,影 响农民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
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程序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 致流转过程中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
02
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演变
土地改革阶段
土地改革阶段是中国农村土地 制度的重要历史阶段,其主要 目的是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我国土地所有权变迁

我国土地所有权变迁

从辛亥革命到1949年,在中华民国的法律框架下,土地制度是在衔接清末现实和参照西方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限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使农民在强化土地继承权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土地兼并的保护,从而使得丧失土地的流民、贫民和流氓无产者成为加剧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国民政府后来丧失政权的主要经济原因之一。

1949年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四次变革。

1950年起进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国民政府实行土地私有制所形成的土地兼并,实行与传统完全一致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到1952年,全国范围内土改结束。

但这时的土地私有制一是“落地未生根”,二是依然是不完整的私有权。

因此,1953年~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1958年~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将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私有财产都强制性无偿收归集体所有,在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中不仅显得顺理成章,而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旗号下的变本加厉行为,也似乎被赋予了某种社会进步意义。

1979年至今,全国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

但1982年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等)属于集体所有,在法律上依然是一个边界非常模糊的概念,自上而下的省、县、乡、村行政组织,都可能依照权力大小,通过权力影响改变这个模糊的“集体所有权”边界,这种方式虽然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损害,却并不会在法律上构成明确的侵权。

近年各种开发区遍地开花、农用耕地逐年减少的现实,实际上与传统的土地产权边界不清有非常重大的关系。

这种权利边界不明确的土地产权安排,使得农民在面对任何一级行政组织的事实侵权行为时,都会丧失任何形式的公力救济权,甚至连最基本的私力救济行为,也常常被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政府归结为“非法”。

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思路

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思路

的界定 。各部 重要法律条 文都 使用 了“ 集体所有” 这个极 为 () 1 集体 土地 产 权 主体 不 明 晰 ,所 有 者缺 位 ” 重 。 “ 严 没有揭示土地 产权 的内涵 , 结构与各项 权 现 有 的农 地 产 权 制 度 是 运 行 了 近 3 0年 的 家 庭 承 包 经 笼统 的定性规定 , 这 权 营制 度 。在 这 一 制 度 中 所 有 权 与 使 用 权 分 离 , 有 权 仍 归 能 的边 界 , 与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要 求 的 产 权 明 晰 、 责 明 确 , 所 集体所有 , 承包 经 营权归 农 户家庭 所 有 。农 村 土地归 农 民 以实现各项 权能分离与流 动的趋 势不相 吻合 。新颁布 的土 收益 与流转 等 集体所有 , 我 国许 多 重要 法 律 中都有 明确规 定 , 这在 但是 , 地 承包 法规定了 承包农 户 享有 承包 地使 用 、 使农 户部分地获得 了承包 经营 土地 的处分权《 法 》 , 集 是 法 宪 中 被 重 要权 利 , 因 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 ; 《 在 民法 通 则 》 中被 界 定 为 乡 ( ) 村 土地 经 营权 仍 是 不 完 整 的 , 为 作 为 农 地 处 分 权 的 重 要 内 镇 、
两 级 ; 在《 业 法 》《 而 农 、 土地 管 理 法 》 《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 和 农 中 容 和农 地 经 营 权 的物 权 性 质 重 要 体 现 的 抵 押 权 问 题 仍 然 没 则 是 乡 ( ) 村 或 村 内 农 业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集 体 所 有 制 内 有 解 决 。 镇 、
考虑 , 主要 体现 为 对 集 体 化 生 产 方 式 的 改 革 , 此 导致 产权 主体 多重 化 。 因此 认 为 , 须 明 确 界 定 农 村 土 地 产 权 主 体 , 而 由 必 国

论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论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论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前言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和农村地区在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土地是我国农民的命根子,也是我国农村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传统的土地制度虽然在过去的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农业现代化的加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成为了当务之急。

本文将论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传统的土地制度义务集体经济时期义务集体经济时期,实行的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种制度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的,从总体上说,这一制度确实推进了土地的集体化,也有一定的通用性,但这一制度的不足也出现了,主要表现在:•农产品生产品质低,经济效益不高。

•由于一些过当的政策调整,农民的积极性和生产热情下降。

•土地资源的不同化引起了一些贫富差异。

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实行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

从1980年代末到1990年代初,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这一制度强调实行门限责任,土地承包期可到40年,家庭可以自主决定土地的流转。

在这一制度下,个体经济和生产方式都得到了提升:•农民积极性得到了提高,农产品的生产逐渐增加。

•由于家庭的繁殖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

然而,这一制度与传统土地制度相比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无法满足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需求等。

现行的土地制度当前,我国的土地制度已经进入到了第三个时期——流转承包土地制度,该制度主要表现在:•适当加快新一轮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步伐;•政府需为承包人提供保障;•承包土地契约、证书的规范化;•注重流转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虽然现行土地制度相较于前两个时期,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和创新,但仍存在一些较为棘手的问题。

现行土地制度的问题与对策土地承包期限现行土地承包制度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虽然实行了40年承包期,但在实际运转中,土地流转周期过短,土地资源保护不足,这种问题应该通过增加或修改法律来解决,保证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轨迹及创新思路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轨迹及创新思路
如 成 都 一 些 村 镇 的 农 民 已 经 拿 到 了 诸 如
做 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 ,可
《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集 、农

方面的分析 ,得 到了经验 证据 的支持 ,说 明了农 民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主体 ,其所拥 体所 有 制” 。从农业合 作化运 动到人 民公 社 ,这一 系列 的生产 方式的改变 ,使 得农 民对于土地 的产权 弱化 ,并使得 土地所 有 权虚置 , 土地在运动 当中逐步 归集体所有 , 个体农 民与土地不再存 在法律 上的产 权关
有 的土 地 剩 余 权 进 入 了共 有领 域 ,成 为大
家争抢 的对象 ,最终会造成租值消散。相
我 农 土 产 制 的 国 村 地 权 度 变 轨 及 新 路 迁 迹 创 思
一 黄 凯 高锋 ( 四川农 业大 学经济 管理 学 院 四川雅 安 65 1 ) 20 4
◆ 中 图 分 类 号 :F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30
系。 所 以在 这 个 时期 , 土地 产 权 流转 制度
有的承 包权 、经营权等各项权利具备了排
他 性 ,这不仅减少了土地带来的外部性问
题 ,而 且 对 于 农 民 的 经济 决 策 行 为 有根 本
影响。 ( ) 村 土 地 产 权 的 可 分 割 性 二 农
政 策 制度 的 约 束 , 其 转 让性 依 旧 较 弱 。 因此 , 为 了充 分 提 高 土地 资 源 的 合 理 有 效 配 置 ,政 府 部 门应 进 一 步 完 善 相
关 土 地 政 策 制 度 ,从 而 为 土 地 产权 制 度 实 践提 供 较 为 完 备 的 微 观 基 础 。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历程与完善建议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历程与完善建议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历程与完善建议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并在逐步完善中发展壮大。

本文将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历程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历程1. 第一阶段(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土地承包责任制试点阶段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中期,我国在政策上开始尝试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实现了首批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试点。

这一试点政策的出现,为农民提供了明确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扩大了农民的生产自主权,而且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的快速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果。

2. 第二阶段(90年代中期到2000年代末):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土地在第二阶段,我国开始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土地得到更好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这一阶段,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租赁、转让和交换也得到了政府的支持。

尽管在协商方面的问题仍然存在,但整个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开始逐步成形。

3. 第三阶段(2010年至今):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进一步完善2010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开始进一步完善。

随着时间的推移,多种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也在不断涌现,包括招标租赁、拍卖租赁、竞价出让、土地托管等多种模式,试图为中国农村提供更多更好的土地流转模式和解决方案。

同时,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办法,加强了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和管理。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1. 没有足够的保证在土地交易、土地租赁等方面,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仍存在一些区域性限制。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很多地方仍然无法提供足够的保证,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方面遇到困难。

2. 土地流转空间有限近年来,我国的土地流转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但在土地流转的数量和面积方面仍然存在限制。

由于政策的限制和地方的公共服务不足,许多小农户还需要寻找其他途径来寻求农村土地流转。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演进和调整,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产力水平。

以下是对这些演进及其经验的简要概述:一、演进历程1.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3年):新中国成立后,在广大新解放区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将土地分配给农民,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农业合作化时期(1953-1958年):为了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国家开始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包括初级社和高级社。

这一时期,农民的土地被自愿入社,实行集体经营。

3.人民公社时期(1958-1978年):在农业合作化基础上,全国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将农村土地和生产资料合并为公社集体所有,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这一时期,农村土地政策强调集体化,但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1978年至今):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国家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村土地按家庭人口平均分配,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

这一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经验总结1.坚持实事求是: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了解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科学合理地调整土地政策。

2.尊重农民意愿:在推进农村土地政策改革时,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利益诉求,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维护农村稳定: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注重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防止因土地政策调整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4.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注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通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来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5.保持政策连续性: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政策频繁变动给农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
旧中国土地制度主要以小土地私有制为基础,农民个体经营是当时农村土地经营的基本形式。然而,这种小农经济逐渐暴露出其在发展中的不足和缺陷,如因个体农民在生产资料、生产技术等方面的差异,农村开始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的苗头,同时这种经营方式也日渐不能适应工业化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此后,又经历了合作化、集体化到公社化等阶段,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深刻变革。在合作化阶段,建立了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后发展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里,除社员原有的坟地和宅基地不必入社外,社员私有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属设施都无偿转归合作社集体所有。最终,实现了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到农民土地所有制,再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巨大转变。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地私 有制 。这一 过 程 主要分 三 个 阶段 进行 实 施 : 第

营效益 的提 高 。土地 集体 所有 者与 土地使 用者之 间 的权 利 、 益 和责 任 难 以 明确 界 定 , 利 土地 使 用 者 之 间劳动 分工 也存在 着不 合理性 。更严 重 的是收 益分 配 中的平 均 主义 不断 滋 生 , 不仅 束缚 了广 大农 民的 劳 动 生产 积极 性 , 且也 影 响着 包 括 土地 在 内 的各 而 种 农 业资 源 的合 理有 效 利用 , 使农 业 生 产 长期 处 于 缓 慢 发展 的状 态 , 一劳 动 者提 供 的农 业 净产 值 从 每 15 的 868 下 降 到 17 的 5 8 9 7年 0.元 98年 0 . , 降 2元 下
由于农 民小 土 地 私有 制 客 观 上 具 有 的不 稳 定
地方财政研究/ 0. 第 3 2 93 0 , 期 9
农 地 流 转
性 和 脆 弱性 , 避 免重 新 出现 两 级分 化 , 15 为 从 92年 起 , 国开 展 了农 业合 作化 运 动 。经 历 了 四年左 右 全 的 时间 后 , 劳 群众 集 体所 有 制逐 渐 替代 了农 民土
例 外地 形 成 了土地 集 中 , 仅难 以保 证 土地 的生 不
产 效 率 , 导致 了一 系列 社 会 矛 盾 , 使 土 地 问 题 更 致 几乎 成 为社会 矛盾 的焦 点 。因此 , 中华人 民共 和 在《
国土地改革法》的指导下 ,90 15 年冬至 15 年春 , 92
我 国开 始 并 逐 步完 成 了对 三亿 多无 地 或少 地 的 农
体 分 配到 的年 收 入在 5 0元 以下 。全 国平 均每 个 生 产 大 队 的集体 积 累不 到 1 元 , 些地 方甚 至不 能 万 有 维 持简单 再 生产 , 体 经济 己名存 实亡 。 集

论述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论述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论述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农村土地制度的和创新在中国的农村发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实行合理的土地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这一问题一直受到各级政府和农业专家的关注。

首先,和创新农村土地制度是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难、效率低的问题。

在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导致了土地集约化的缺失,农民难以集中使用土地资源进行规模经营,这限制了农业生产的效益和规模。

通过土地制度,可以鼓励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实施规模经营,以提高农田的利用率和农产品的生产效益。

其次,和创新农村土地制度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权益保护是推动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在传统的土地制度下,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缺乏确凿的权属证明,这容易导致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通过土地制度,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分离制度,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提高他们的土地使用权的安全感。

第三,和创新农村土地制度是为了推动农业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要求农村的土地制度具备灵活性,以适应新型农业生产的需求。

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往往限制了农民的自主选择权,无法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通过土地制度,可以引入多元主体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第四,和创新农村土地制度是为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在现代化进程中,城乡一体化发展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农村土地制度,可以将城市的经验和资本输入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可以将农村土地资源引入城市建设,实现农村和城市之间的互利共赢。

通过土地制度,加强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和统筹,推动城乡交流和资源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在实施农村土地制度和创新的过程中,需要政府的主导作用。

政府应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提供土地流转的法律保障和财政支持。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防止非法侵占和乱象的发生。

新中国建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及其创新

新中国建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及其创新
农 村・ 农业 ・ 农民
党政 干部 论 坛
新 中国建 立 以来 农 村 土地产 权 制度 的 变 迁及 其创 新
。 毛

在我 国这样 一个农业大 国, 民问题 一直是革 命 15 农 9 2年底 ,完成土 改的人 口占全 国农 业人 口的 9 % 0
和建 设 的首 要问题 , 关系到 国家 的稳定 和发展 。 民 以上, 国 3 农 全 亿多无地 、 少地 的农 民无偿获得 7 亿亩 土 问题 的关键是 土地 问题 , 土地 问题 的核心 又是土地产 地 和其它 生产 资料, 贫农 、 中农 占有 的耕 地 占全 部耕
权 制度 。 产权 是人们 使用资 源 的一组权 利 , 括所有 地 的 9 %以上 。 包 0 土地 改革废 除 了封建 土地 制度 , 摧毁 权、 使用权 、 占有权 、 处置权 和收益权 。 农地产 权是 以 了 中国封建 制度 的经 济基础 ,实行农 民的土地 所有 农 村土地 所有权 为核 心, 包括 租佃权 、 经营权 和 收益 制 , 极大地解 放 了农村 生产力 , 调动 了农 民生 产 的积 权在 内的一 系列权利 。 中国成立 以来 , 新 每一 次重大 极性 , 农业生 产恢 复发展很 快 。 通过土地改革 , 政权 新 的农村社会变革都是从农 地产权 的重新调整开始 的。 获得 了农 民的高度信任 , 使他们成为其稳定 的社会基 在我 国十分 紧张 的人地矛盾关 系下, 地产权制度安 础 。 农 这次 土改在发展农 业 、 发展 国 民经济 和稳定社 会 排不仅是一个经济 问题, 而且是一个政治 问题 。

21 0 0年 第 5期
农村 ・ 农业 ・ 农民
以抵御 自然灾害 的侵袭 。 之 当时 国家希望 通过对农 展农 民专业 合作社等规模 经营主体 。允许 土地 流转 , 加

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60年变迁轨迹分析

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60年变迁轨迹分析
民政 权 力 量 的 保 护 。

路径 约束 与制度 选择 : 个理 论假 设 一
般来说 ,一项制度 变迁是在 一定 的制 度环境之 下发生 的。一定 的制度环境和利益主体的 目标追求构成 了制度变迁的 路径约束 。所谓路径 约束 , 我们认 为, 就是制度变迁的条件集 , 它既包括外部 条件 又包 含内部条件 , 既是 制度 变迁 约束和制 它 约条件 , 同时也是制度变迁 的动力 因素 。我 们的一个 基本假设 是: 任何一项制度安排都是在一定 的约束条件下 实现 的。新 制 度经济学认为 , 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取决 于制度变迁 的收益 和成 本的分析 以及新制度安排所带来 的预期 收益。马克思则认为 , 项制度在其所能容纳 的全部生 产力完全释放 出来 之前 , 是不 会 自动退 出历史舞 台的, 而一项新的更先进 的制度在物质条件 还没有达到其要求之前也不会 出现 。Ⅲ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也是 样 。离开或忽视既定 的历史和现实 的约束 条件 , 不仅不能很 好地理解制度 变迁 的模式 , 制度创新 也只能是 陷于空想 。 也即是说 , 既有 的路径 约束规定了制度变迁和创新模式 的 选择 。只有在 充分考虑 了农村土地 产权制度 变迁的路径 约束 后, 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农村 土地 产权 制度变迁 为什么会采取 这样的方式而不是别的其他方式 。 也只有充分考虑 了制度变迁 的路径约束 , 我们现实 的制度创新才不会偏 离实际。特定的制 度安排起 源经 济利益 主体 的利益 目标和追求 , 而经济主体 的利 益追求必然要求一定的制度安排 为之服 务。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和模式选择也一样 。不 同时期 的农村 土地 产权 制度选择 , 有其
新 中国农 村 土地 产 权 制 度 6 0年变 迁 轨迹 分 析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轨迹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轨迹

2 — 4
l 圭壤 同鼍 1
多农 业剩余以满足 工业化资本积累 的需求 ,但其极端无效 率 合作 社成为农业生 产基本的组 织形 式 ,成 了八 、九十年代农 Mc l t[ 9 9 。家 l a 的生产组 织方式 和分 配方 式却严重 破坏 了生产 力 。l6 年 , 村 经济迅速增 长的最重要原 因 ( Mi n ea ,18 ) 91 l 勺 粮食 、棉花 、油料等农产 品产量 都跌落到 l5 年甚至是 l4 庭承 包责任制 的产 生 ,是农 民自发创造 的新 } 制度安排 ,超 91 99 年的水 平 ,人 口非正 常死亡 数千 万人 ,经 济损失 l0 2 0亿元 出了当时的制度供 给的范畴 ,从制度变迁路 径上看 ,取代 了 ( 许经勇 ,2 o ) 0 9 。为 了应对人 民公社带 来的灾难性 后果 ,中 建国以来国家在农 村土地制度上 “ 自上 而下 ”推 行制度的强
9 8年起 ,全 国自上 而下发起 “ 大跃进 ”运动 ,在农业领域 生产力 ,激发了广大农 民的生产积极 性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 15 恢复和发 展。l5 年和 15 91 9 2年全 国农业总产 值与 l4 9 9年相 表 现 为 大 型 水利 和 积 肥 运 动 ,进 而需 要 更 强有 力 的 组 织 保 障 比分 别增加 了 2 . 8 %和 4 . 8 8 %;粮食产 量从 l4 5 9 9年的 2 6 6 和 充足 的资金保障 ,对农业合作社 的规模和生产组织方式提 23
土地产权制度演进可以分为三个历史时期。

的劳动方式又 降低了单个 农户经营的交易成本 ,在 生产资料 十分匮乏的情况下实现了 “ 同效应 ” 协 ,是在土地私有基础上

“ 产权 各 项权 能统 一” 时期

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思路

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思路
权 也 就 是 财 产 的 所 有权 , 是 生 产 关 系 的法 律 表 现 和 实 现 形 它 式, 其核心是所有者对所 有物的排他性 独 占, 其一般定义 是
所 有人 依法 对 自己的财产享有 占有 、 用 、 使 收益和处分 的权 利 。产权可以分 为排他 的、 可转让的 、 可分割 的、 永久的以及
二、 农村 产权 制度存 在 的问题 及原 因分析
新中国以来 ,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 了三次 比较大 的 变 迁 : 一 次 是通 过 土 地 改 革 , 地 主 的 土 地 变 成 了农 民 第 把 的土地 , 实行 了土地 的私营 ; 第二 次是通 过政府 的力量把农 民的土地变成集体土地所有 , 实行 了土地公有公 营 ; 第 次 是改革开放 以来 , 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我 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走的是 一条产 权清晰 , 立法化 的
的前提和基础。当前 , 国农村土地产权 制度存在着不 少问题 , 我 改革和 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
革 , 进 农 村 经 济发 展 的 必要 前提 。 促 关 键词 : 村 ; 地 ; 农 土 产权 制 度 中 图分 类 号 :3 1 F2 . 1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1 7 4 (0 0 0 — 0 7 0 17 - 7 0 2 1 )4 0 8 — 2
新 中 国 成 立 以来 , 国农 村 土 地 制 度 几 经 变 革 , 别 是 我 特 党 的 十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后 , 行 了 以农 民家 庭 承 包 经 营 为 主 实 导的农村土地经营机制 , 有效调动 了广大农 民的生产经营积
渐 进 式道 路 。 先 是 农 村 经 济 的 发 展 内 生 了 产 权 的 清 晰化 , 然 后 国 家再 通 过 行 政 改 革 手 段 或 者 立法 的方 式 予 以认 可 。 是 但

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

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

农村承包地、集体经营性土地、宅基地被称为农村“三块地”。

这“三块地”不仅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其所能产生的粮食、产业等收益和效应也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本文梳理与回顾了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

01第一轮土地承包期:1984-1999年,期限为15 年1984 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1984 年农村工作的通知》,针对农地的“大稳定、小调整”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期通常需在15 年之上。

在此轮土地承包中主要存在:第一,任意缩短土地承包期。

国家有关部门于1993 年明确提出在首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 年不变,开发荒地荒山承包期可以更长。

但是在各地的实际操作和执行中,承包期只延长了10-15 年,甚至会收回部分承包地,借新一轮土地承包的机会,将“两田制”中部分“责任田”收归集体或留用“机动地”的办法从农户手中收回部分耕地,重新高价发包,从而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已经成为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型,保持农业稳定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1997年,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再次强调和指出坚持承包期延长30年不能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放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加延长。

官方叫停“两田制”、“机动地”,为进一步做好新一轮土地承包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正确认识农村现行土地承包关系的合理性,并自觉、积极、坚定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是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

02第二轮土地承包期:1999-2029年,期限为30 年1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决定在原有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 年不变。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 年不变。

开发荒地荒山承包期可以更长。

实行荒地使用权拍卖制度,使用期限为50-100 年。

21995年国家有关部门推出《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规定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子女继承。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变迁的基本轨迹
农村土 地 产 权 制 度 是 指 构 成 土 地 产 权 结 构 和产权关系的制度安排 。一般认为 , 对土地的 所有权 、占有权 、使用权 、支配权和收益权是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将这一概念引
〔摘要 〕农村问题是中国一切问题的总根源 , 而土地问题又是农村问题的关键所在 。本文以中国农 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为主线 , 深入分析了深藏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背后的动因 、农民对土 地产权制度供给的真实需求 、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所产生的不同效率 , 以及土地产权制度与近现 代化 、城市化等问题 , 并得出赋予农民更多土地财产权利的结·
新中国成立以来 ,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 了土地改革 、合作化运动 、人民公社化运动和 家庭承包制等复杂的发展过程 , 在短短的半个 世纪中经历了频繁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在这 变动背后深藏着的动因 、得失成败以及尚处于 变迁当中的土地产权制度的走向等等 , 既是重 大的理论问题 , 又是极其重要的实践问题 。中 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 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 , 要 “赋予农 民 更 加 充 分 而 有 保 障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 变 ,” 要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 允许农民以转包 、出 租 、互换 、转让 、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 包经营权 ,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这 个 “长久不变 ,” 是长期给予农民土地占有权 、 使用权 、收益权 ; 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 “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则是从一定层次上赋予农民 土地的处置权 。这些都意味着 , 给农民以更多 的土地财产权利 。而这对于推进我国改革发展 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的历史变迁为主线 , 深入分析深藏在农村土地 产权制度变迁背后的动因 、农民对土地产权制 度供给的真实需求 、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 所产生的不同效率 , 以及土地产权制度与近现 代化和城市化等问题 , 并得出赋予农民更多土 地财产权利的结论 。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轨迹与改革思路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轨迹与改革思路
等水 利设施转为舍作杜集 井 有 。 这是最彻底地消灭封建制度 的一种方法 , 这是完全符合 中 畜、 取捎土地报酬 , 稍初级 合作杜的土地 与大农具人杜分 取 国 广大 农 民要 求 的 。废 陈 封 建 的地 主 的 土 地所 有 制 , 行农 民 土 体所有 , 实
地所 有制 , 民都拥 有 自己的一份 土地 , 农 自由支配 自己的劳动产 红 制 度 。
品 , 有 权 主体 不 需 付 大 量 强 制成 本 , 量 组 织 成 本 由所 有 权 主 所 少
在 人 民 公 社 化 阶段 , 是 全 面 无 偿 占有 农 民 的生 产资 料 、 更 生
( ) 三 高级 社 和 人 民 套 社 化 阶段 : 农 民 土 地 私 有 、 把 集体 统一
新 中 国的 工 业 开 辟 道 路 。” 定 了 对 规 所有 没 收 和 征 收来 的 土 地 经 营使 用的 土地 制度 改革 为 集体 统一 所 有 、 统 一 经 营 的 土 地 制
高级合作社实 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农 民私有的土地和牲
我国用世界7 %的 耕 地 养 活 了 占 世 界 2%的人 口, 土 地 显 得 国共产党根据 马克思主义 的合作制理论 ,结合 当时中国的实际 0
引导农 民走合作 化的道 路。在根据地 , 农业合 作运动的 主 尤其重要 ,土地制度 的优劣 不仅 关系到农业 经济的持续 发展与 情况 ,
一 三级 ( ) 级 农 业 生 产 合 作 社 防 段 : 土地 农 民私 有 制 成 为 农 过 高和劳动激励过 低的问题 。具体体 现在四个方 面: 是 二 初 把 表户偏好客观 土地 改 革 消 灭 了 封 建 土 地 制度 , 立 了农 民土 地 私有 制 , 建 中 迁。所有 权主体偏好主观意识形态绩教 甚于农 户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变迁及改革展望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变迁及改革展望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变迁及改革展望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权属模式经历了土地农有、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土地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三大历史阶段。

60年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变迁,给我们今天的土地制度改革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设计应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目标,避免意识形态化;农民拥有的土地权利越多,越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土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在于清晰的土地权属制度变革。

现阶段,农村土地应坚持产权明晰的改革方向,最大限度地赋予农民土地权利,并辅之以配套社会制度的改革,以顺利推动农村土地权属制度改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在不停地探索和改革农村土地制度。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并确定我国农村土地的改革目标。

在实践中如何大力推进改革,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近些年,我国有些地方根据中央土地改革的精神进行了农村土地改革的有力尝试,学界也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了较多的探讨。

对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研究,即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多数学者根据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将其划分为土地改革阶段、农业合作化阶段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三个阶段。

这一划分法虽然基本能够理清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脉络,但是农村土地的权属变迁并不是很清晰。

因此,本文试图从法学的视野,从权利归属的角度,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的变迁阶段进行划分,通过剖析,找寻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变迁历史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规律,从中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期冀对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

一、1949-1978年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曲折变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的土地改革,打破了旧的封建土地制度。

但随即开始了从初级社、高级社到人民公社的社会变迁,我国农村的土地权属制度,也由此历经了曲折的变化过程。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历程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历程
(本刊编辑部综合整理)
22
农村经营管理 总第 166 期 2016.12

本期专题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历程
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947年通过实施的 《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确立了均分化的农民私 有制。经由改革,土地的地主所有,转变为农民所有。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土地改革法》, 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废除地主阶级 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以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 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 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 决议》,开始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向高级农业合作社迈 进。以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 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转变, 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 公社问题的决议》,开始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 1962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 1978年12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 “生死状”,实行“大包干”,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 任制的先河。 1982年1月,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 的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出台,明确 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 责任制。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 的若干问题》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 的通知》,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与措施》,指出“在原 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且规 定“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 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 减地’的办法”。 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施行,以法律 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2007年,《物权法》颁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 为用益物权。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 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现有土 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搞好农村土地确 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 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允许 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 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 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2013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土地承包 经营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 关系变化的新趋势,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 新的要求,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 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 地经营权”。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 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 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 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2014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 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 “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 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 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 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 产处置机制。” 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轨迹及创新思路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新制度经济学中产权模型方法的研究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已经具备了排他性和可分割性的产权属性,但是,受土地政策制度的约束,其转让性依旧较弱。

因此,为了充分提高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土地政策制度,从而为土地产权制度实践提供较为完备的微观基础。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创新
土地制度是农村最根本的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

1979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激发了亿万农民的劳动热情和创造精神,成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

因此,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轨迹及创新思路进行探讨,对于认清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轨迹
分析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轨迹,有助于进一步认识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同时也有助于研究农村土地产权的抵押担保条件。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民国时期的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度,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7亿亩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贫农、中农占有的耕地占全部耕地的90%以上(王世联,2007)。

农民土地私有制度下,农民对拥有的土地产权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实现了土地产权的完全排他性、可转让性。

20世纪中期,为了避免小农经济的局限性,国家通过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步使得“土地农民私有制度”转变为人民公社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

从农业合作化运动到人民公社,这一系列的生产方式的改变,使得农民对于土地的产权弱化,并使得土地所有权虚置,土地在运动当中逐步归集体所有,个体农民与土地不再存在法律上的产权关系。

所以在这个时期,土地产权流转制度被彻底废除。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户自愿以“大包干”、“小包干”等方式组建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开始从单纯集体所有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两权分离模式转变。

随后,国务院批复了一些沿海发达省市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行试验,使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突破了家庭承包经营的限制,土地产权流转制度重新进入试验期。

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有人将《农村土地承包法》称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第三次创新),规定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启动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第四
次变迁。

它明确了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涉农物权抵押、担保的一系列规定, 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极大的铺垫作用。

产权模型视角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一)农村土地产权的排他性
排他性是产权激励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只有当其他人不能分享产权所带来的效益和分担成本时,这些效益和成本才能被“内部化”。

旧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下,政府对土地的经营权干预太大,随意调整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变更使用期限等,严重削弱了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各项排他性权利。

正因为这样,一部分农民拥有的土地剩余权进入了共有领域,成为大家争抢的对象,最终会造成租值消散。

相比之下,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安排则有了很大的改善。

这不仅表现在明确了土地的承包期限,而且加强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绝对使用权,包括承包地被征收的,农民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可经法律手段撤销等。

实践中,某些地区比如成都一些村镇的农民已经拿到了诸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产权证明文件。

因此,上述理论方面的分析,得到了经验证据的支持,说明了农民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主体,其所拥有的承包权、经营权等各项权利具备了排他性,这不仅减少了土地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而且对于农民的经济决策行为有根本影响。

(二)农村土地产权的可分割性
产权如果要有效地发挥作用,就必须要求它是可以分割的,即产权能够产生多种不同类别的收益,同时要求分享收益的主体承担各自的使用成本。

产权的可分割性使具有不同需求和知识水平的人能将某项资产投入他们所能发现的最有价值的财产上,从而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地权分割制度,同时肯定了农户的“附加土地所有权”,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范畴的表现形式,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因此,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计划,自主决定不同土地该种植什么,如何来种,也可以通过互换等合法的土地流转形式取得不同的收益。

可以看出,农村土地产权已经具有的可分割性,使得有才能和技术的人可以利用他人的资产进行经营。

(三)农村土地产权的弱转让性
按照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民有权在不改变承包土地农用性质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但是流转的期限仅限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从这个角度讲,农村土地产权已经具备了可转让性。

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上,除了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是不能抵押的,这一点又使得土地产权的转让性受到了制度约束,限制了其转让宽度。

因此,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农村土地产权可转让性并不完全。

但是,相对于旧的制度将产权束缚在一个既有的所有者手上,新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是一个极大的进步。

然而,由于承包经营权抵押受到一定的限制,使得农户在农村金融领域的担保能力受到削弱,土地在金融方面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体现。

综合上述新制度经济学中产权模型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在理论上具备了排他性和可分割性,但其转让性依旧较弱。

因此,一方面,需要从政策上加以指引,另一方面,也应慎重处理相关的实践经验。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思路
(一)明确界定农村土地产权主体
应该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方面明确界定哪一级(乡、村、组)和哪些组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确认每块土地的具体主人,并以土地所有权证书这一法律形式予以体现,确保产权主体明确到位,保护土地所有权人的根本利益。

(二)规范农村土地产权界区且构建合理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
一是明确集体所有权。

在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确定以后,应以法定的形式赋予农民集体真正的所有权,村民小组作为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拥有体现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同时,在坚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依法将农村土地产权的各项权能与所有权主体进行分离,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只保留对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并通过一定的收益权体现(即收取地租)。

二是保障农民永久使用权。

在农村土地产权分离的基础上,农民作为经营使用土地的主体,获得体现永久使用权的实际占有权、直接使用权、经营权、部分收益权和有限处置权。

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可以对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继承、抵押等。

三是强化国家宏观调控权。

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为保障全社会的利益,依法对土地进行宏观规划和管理。

(三)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政策创新
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积极培育农村土地市场,严格规范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程序和交易行为。

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立法,建立新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具体而言,一是要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使闲置的土地以及经营能力相对较弱的农户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通
过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将这些土地经营权过渡到能力强的农户手中,实现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经营。

二是要探索建立县(市)、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在县(市)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平台,负责全县(市)所有的土地流转管理工作,设立乡镇流转服务中心和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区域内土地流转的规划、管理,对需要流转的土地进行价格评估,从而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流动。

三是要建立并完善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制度。

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的因素,科学、合理地实现价值评估,反映市场的价值预期。

四是要完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流转的土地符合农民的利益,用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另外,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对贷款银行而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风险管理平台,主要体现在对于农户出现的违约情况,可以保证银行抵押债权的顺利实现,包括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债权的拍卖、出租等。

参考文献:
1.张少鹏.“土地使用权”是独立的不动产物权[J].中国法学,1998(6)
2.房绍坤,丁海湖,张洪伟.用益物权三论[J].中国法学,1996(2)
3.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1999(7)
4.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6)
5.杨立新,尹艳.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J].中国社会科学,1995(3)
6.孙宪忠.论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的发展趋势[J].中国土地科学,1997(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