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固体饮料(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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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天美华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部质量标准
TMHR-NC-2017
奶茶固体饮料
2017--发布2017- 实施
呼和浩特市天美华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奶茶固体饮料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奶茶固体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牛乳或乳粉、植脂末、麦芽糊精、青砖茶粉或红茶粉、炒米粉、白砂糖或食用盐为原料,经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奶茶固体饮料。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
GB 1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1733 茶饮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QB/T 4067 食品工业用速溶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网址:http:∥/)。
3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添加食用盐或白砂糖分为:咸味奶茶固体饮料、甜味类奶茶固体饮料。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乳粉: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
4.1.2 生牛乳:应符合GB 19301的规定。
4.1.3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
4.1.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1.5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6 青砖茶粉、红茶粉:应符合QB/T 4067的规定。
4.1.7 植脂末、炒米粉: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及微生物指标等应符合GB7101-2015的规定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
6.1.1 色泽:取2个销售单元的样品,散放在白色平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以及组织状态,嗅其气味,品尝滋味。
6.1.2 冲调性:取试样一袋,按标签上标注的方法冲调后,观察样品溶解分散状况。
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2.2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检验。
6.2.3 脂肪:按GB/T 5413.3-2010规定的方法检验。
6.2.4 蔗糖:按GB/T 5009.8规定的方法检验。
6.2.5 食盐: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
6.2.6 茶多酚:按GB/T 21733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6.3 污染物限量检验
按GB 2762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微生物指标检验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21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6.5 净含量检验
净含量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一次投料、同一生产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产品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取样,每批产品抽取18袋,样品分为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留样备查。
7.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需经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蛋白质、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4 型式检验
产品在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少于1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及时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主要原料、配方、关键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对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时,应对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规定进行检验。
7.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重新自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